苏交规(2014)2号附件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

苏交规(2014)2号附件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
苏交规(2014)2号附件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范现场监理机构工作,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和工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和人员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扩建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具体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场监理机构是指中标的监理单位委

派的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根据监理规范和项目情况可以设置一级监理机构或者二级监理机构。

一级监理机构是指项目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一个级别的监理机构;二级监理机构是指项目设置“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驻地办”)两个级别的监理机构。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其委派的总监办、驻地办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管理,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提供技术支撑,并承担相应的施工监理责任。

第六条现场监理机构实行总监负责制。设置二级监理机构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办应当加强对驻地监理工程师及驻地办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管理。

驻地监理工程师和驻地办应当服从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办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施工监理管理办法和施工监理规范,履行监理服务合同,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承接工程情况和其他动态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营私舞弊,不得损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现场监理机构的组建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并结合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组建相应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试验检测仪器和所需的办公设备,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第九条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独立大桥、特长隧道和大型水运工程一般设置二级监理机构;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工程、中小型水运工程一般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单独招标的公路机电工程、附属设施工程应当设置一级监理机构。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要求、监理工作目标以及本单位可利用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结合质量、安全、环保、投资、进度控制等监理要求,组建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及其委派的现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理职责,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现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和项目要求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监理工作内容,建立监理工作档案,规范化开展监理工作。

第十三条现场监理机构组建进场后,应当将现场监理机构组建有关情况报建设单位认可,并在认可后10日内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报备。

报备内容包括:

(一)监理服务合同(复印件);

(二)进场监理人员及其资格条件,包括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监理资质、监理经历、年龄等;

(三)进场监理人员变更及建设单位批复情况;

(四)办公、试验检测设施、设备等配备情况。

第三章现场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

第十四条现场监理机构的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试验员和旁站人员,以及

必要的文书、行政管理和后勤人员。

第十五条现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理内容、工程规模、合同工期、工程条件、工程环境和施工阶段等因素,按照确保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投资、进度等进行有效控制的原则,配备现场监理人员,并且不低于投标承诺。

现场监理人员应当熟悉工程情况,熟悉工程图纸与规范,掌握各工序的施工工艺和质量控制与检测方法。

第十六条总监办应当配备1名总监理工程师,1~2名副总监理工程师,并配备相应数量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试验员)、相关辅助人员和设备,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驻地办应当配备一名驻地监理工程师,1~2名副驻地监理工程师和相应数量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试验员)、相关辅助人员和设备。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和大型水运工程每年每5000万元建安费宜配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独立大桥、特长隧道工程每年每3000万元建安费,宜配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上述配置可以在0.8~1.2的系数范围

内调整。

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每50公里每系统宜配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系统复杂或者隧道机电工程,应当根据工程情况增加相应数量的监理工程师。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工程、大型水运工程、独立大桥、特长隧道、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机电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具有10年以上现场工程监理经历,担任过一个同类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两个以上同类工程的副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

(二)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具有5年以上同类现场工程监理经历。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或者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四)一般监理人员最低应当持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员证书;旁站监理人员应当持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员证书,或者具有相应专业初级技术职称并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交通运输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十九条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工程、中小型水运工程、公路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二)专业监理工程师最低应当持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三)一般监理人员应当持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员证书,或者具有相应专业初级技术职称并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交通运输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

(四)旁站监理人员应当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交通运输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并经不低于专业

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道德培训且考核合格。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工程、大型水运工程、独立大桥、特长隧道、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机电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机构,其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包括试验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达到现场监理人员总数的70%以上,其他人员最低应当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交通运输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工程、中小型水运工程、公路机电工程的现场监理机构,其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包括试验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达到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50%以上,其他人员最低应当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交通运输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现场监理机构应当结合工程实际,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现场监理人员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持上岗证上岗。上岗证应当标明监理人员姓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

名称、现场监理职务、编号、发证日期等内容并附照片。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服务合同承诺配备现场监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经建设单位审核后不得擅自更换,因特殊原因或者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确需变更现场监理人员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变更后的监理人员职称、资格不得低于监理服务合同承诺的人员等级。

第二十三条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进行调整。监理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人员调整补充合同。

第四章现场监理机构驻地建设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服务合同独立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驻地,驻地应当按照《现场监理机构驻地建设标准》(附件一)的规定建设,现场监理机构驻地建设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提供,并在监理合同中加以明确。驻地建设完成后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备,监理工地试验室还应当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现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建设单位要求,并按照《现场监理机构驻地管理制度》(附件二)的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制度

执行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和考核。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现场监理机构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罚款、降低资质等级以及吊销监理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备监理人员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驻地建设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驻地管理制度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费用,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强对现场监理机构履约考核和检查;对现场监理机构或者人员的违规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10日内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报备。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现场

监理机构的监管,对现场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并将现场监理机构的组建、人员配备、现场监理机构驻地建设等情况纳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交通建设现场监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现场监理机构驻地建设标准

附件二:现场监理机构驻地管理制度

附件一

现场监理机构驻地建设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独立设立现场监理机构,现场监理机构驻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驻地选址应当与所监理工程距离不超过3km,以租赁房屋形式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驻地的,原则上离所监理标段不超过5km,并且交通便利,尽量靠近公路,缩短引入线,通信畅通,邮路便捷,满足项目管理机构办公自动化要求。

二、驻地总体布局和硬件设施配备由总监理工程师策划报监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皖路建(2009)25号、皖交质监[2009]34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质检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置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交通运输质检机构)并委托其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设置质量监督机构,并委托其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未设置专职质量监督机构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人员。 质检机构应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道路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利民路(德隆街-明福街)工程 安 全 监 理 规 划 编制: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 安阳市三维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利民路工程监理部 二〇一六年四月 目录 一、工程项目概况及编制依据

二、监理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 三、监理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四、安全监理工作工作程序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六、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内容 七、主要监理方法和手段 八、施工用电安全监理细则 九、吊装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十、交通安全及文明施工监理细则 十一、安全施工监理要点 附件: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制度 一、工程项目概况及编制依据 1、项目名称:利民路(德隆街-明福街)道路工程 2、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本工程监理是施工阶段监理,为本次利民路工程的道路,工程包括道路工程、雨水工程、照明、给水、绿化工程及交通等多项工作内容。对施工阶段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工期、投资进行控制,对施工安

全进行监督,并做好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 3、本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特点: (1)本工程工作面广、点多、且部分工程在不中断交通的情况下施工,沿线交通条件较复杂,故作业面安全防护工作是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 (2)临时用电的组织是安全施工的重点。 (3)吊装难度大,路灯、交通标志、信号灯等吊装在交通条件复杂的道路环境下施工,周围地下和地上管线复杂,吊装安全是本工程安全控制重点。 (4)地下管线较多,埋深不同,沟槽开挖过程中,必须保证高压电杆等地上杆线和已敷设的管道、燃气管道、自来水管道等地下管线的施工安全。 (5)交通组织难度大:沿线单位及居民的出入量大,且部分管段与路面施工单位的施工交叉作业,交通干扰较大,施工难度大,必须保证进出人员及运输安全。 (6)安全、文明施工程度要求高:施工现场处于城中心区域,需保证行人及车辆的过往安全,同时减少施工噪音、渣土、污水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本规划(细则)编制依据 (1)国务院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主要内容(最新版)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主要内容(最新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xx),是对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xx,以下简称xx版《监理规范》)的全面修订,那么最新版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主要内容有哪些呢? 1.适应改革发展方向和定位, 明确了咨询服务属性、代表建设单位、总监负责制、自行监理 等方面的要求。《若干意见》强调,“明确监理定位。工程监理在项目管理中不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理单位是对委托人负责的受托方,按合同要求和监理规范提供监理咨询服务。”“引导监理企业……提供高层次、多样化的管理咨询服务。” 新版《监理规范》在术语中将监理定义为监督管理及咨询服务 活动,总监办的职责包括提供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在基本规定中明确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理及实行总监负责制,在总则中提出了对自行监理的要求,以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 2.明确监理工作主体和职责, 调整了总监办、驻地办的主要职责,增补了安全、环保监理方 面的内容。《若干意见》强调,“明确监理职责和权利。监理工作是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依合同开展监理工作。” 新版《监理规范》严格了设置驻地办的条件,规定100公里以 上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可设驻地办;调整了监理人员组成和人 数配备的基本要求,将xx版《监理规范》中按每年每5000万元建安

费配备监理工程师1名,提高到7500万元;按照监理单位、监理机构、总监办、驻地办以及监理人员等区分了监理工作主体,而xx版《监理规范》中统称为监理工程师。 3.规范监理程序和内容, 进一步理顺了监理工作流程和时序。按照施工准备、施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三个阶段明确了监理工程内容和程序,从审批施工单位的申请开始、到签发有关文件结束,线条清晰。 新版《监理规范》减少、合并、调整了事前的审批、审查事项,将事前的审批、审查事项由15项减少到9项。如将审批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审查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等三项合并为一项“审批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补充了监理计划、监理细则的具体内容要求。 4.调整监理工作机制。 根据《若干意见》“调整完善监理工作机制”的要求,新版《监理规范》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丰富手段,明确了以巡视为主的现场监理工作方式,提出了检测见证和信息化管理等要求,精简了旁站项目,减少了测量、验证、抽检等项目和频率。 新规范规定,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施工合同执行情况和质量安全等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旁站项目的要求由xx版《监理规范》中的“宜”修改为“应”,以表示严格。对监理抽检的项目进行了调整,工程实体质量抽检针对分项工程中的关键项目和结构主要尺寸,不再是全部实测项目,同时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 修订解读来源:交通运输部2017-09-07 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8月4日以交安监发[2017]113号文印发了修订后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的通知,并发文明确了现有检测机构等级换证的过渡要求。为便于理解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是《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重要配套文件,是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自2008年颁布实施以来,为交通行业检测机构的培育发展、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起到了保障支撑作用。 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令2016年第80号,以下简称《检测管理办法》),其中有关管理活动的要求略有调整。为贯彻落实《检测管理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发展的需求,解决近10年大量试验检测技术的更新和有关技术标准的更替所产生的检测工作不一致问题,进一步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原《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亟待修订,以满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等级标准。 本次对等级标准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检测项目、参数、仪器设备配置,持证人员数量及专业要求,以及检测用房等。具体如下: 1.有关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的设置。一是根据公路工程综合甲级在公路检测领域的定位,将桥梁隧道工作专项的全部检测参数纳入综合甲级,考虑二者在不同专业领域的检测技术水平,在参数的必选和可选上有所区别。二是以工程质量控制与检测市场监管需求为导向,以相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为基本依据,充分考虑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对检测行业的技术影响,在广泛征求建设工程相关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各等级试验检测项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7年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7年9月4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 (1996年1月4日交通部交基发〔1996〕29号文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做好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按批准资格分为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按分级管理原则分为: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和各地区、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均系执业资格。 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岗位职务。 具有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具有各地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第五条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监理工程师经批准可从事的监理行业和监理专业。 监理行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类。 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包括:道路与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水运工程监理行业包括:港口与航道工程、道路与堆场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铁路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对批准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各等级(类型)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是本地区、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查、申报部门,并负责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部其他直属单位为本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查、申报部门。

(交通运输)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

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目标,以质量和安全问题为导向,贯彻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和安全责任理念,强化底线、红线意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提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性、可靠性和耐久性,切实推进交通建设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质量为本,安全为先。坚持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放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发展的首位,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一票否决制,坚持工程进度和资金投入服从工程质量和安全。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管理,注重源头防控,完善质量和安全保障条件;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强化治理措施,及时消除质量和安全隐患。 落实责任,完善机制。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政府监管责任;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管控机制。 技术引领,创新管理。注重技术创新和信息化技术应用,切实推进和实施现代工程管理;创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机制,营造工程质量和安全文化氛围。 (三)总体目标。用3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从业单位和关键人的质量安全信用与市场监管联动;全面推行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工程施工标准化和“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覆盖率达到100%;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全面达标;重大及以上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较大和一般责任事故明显下降;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一次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工程项目达到98%以上,工程耐久性指标明显提升。 二、把握关键,夯实工程质量和安全基础 (四)强化质量和安全基本保障。建立工程项目合理工期科学论证制度,保障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的有效时间,严禁擅自压缩合理工期。把建设资金到位、建设用地落实、社会稳定风险可控列入工程实施的重要基础条件,条件不满足不得开工。

浙江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业信用建设,引导监理企业诚信履约,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要求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我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我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列入信用评价范围。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二)贯彻国家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构成及评分细则;

(三)组织有关人员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对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的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四)审定和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市交通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负责港区内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丙级资质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上报省厅; (二)组织对本市监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进行评价; (三)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办的履约信誉进行初审; (四)向省厅报送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企业的有关信用信息; (五)有关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分企业状况、投标行为和履约信誉三部分。其中,履约信誉评价内容分组织机构、监理工作行为、监理工作实绩和奖惩记录等指标(附件一)。 第六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每年评价的时间段为评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程序为: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8650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标准版本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标 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督查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公路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3,水运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4-9。在建项目安全状况抽查包括安全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0-11。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

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工作,引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发〔2016〕2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2016〕193号)要求,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以下要求开展好相关工作: 一、充分认识品质工程评价标准和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质量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将质量强国战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开展高端品质认证,推动质量评价由追求“合格率”向追求“满意度”跃升。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更、动力变革;突出关键共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创新,为建设质量强国、交通强国等提供有力支撑。这些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质量工作和交通运输工作的高度重视,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指明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提升的主要目标和努力方向。 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是交通运输行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党中央国务院质量提升行动决策部署和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开展品质工程评价,树立行业标杆和示范,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创新成果,引领和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为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高品质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网络,实现交通强国和质量强国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品质工程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本着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评价标准和程序,科学组织、扎实有序地开展评价工作,真正选树一批经得起时间检验、引领行业进步的品质工程,推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 AAAAAAAA

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9075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正 式版)

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 管理工作(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目 标,以质量和安全问题为导向,贯彻全寿命周期成本 理念和安全责任理念,强化底线、红线意识,严格执 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加强公路水运 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提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性、可 靠性和耐久性,切实推进交通建设科学发展、安全发 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质量为本,安全为先。坚持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

全放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发展的首位,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一票否决制,坚持工程进度和资金投入服从工程质量和安全。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管理,注重源头防控,完善质量和安全保障条件;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强化治理措施,及时消除质量和安全隐患。 落实责任,完善机制。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政府监管责任;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管控机制。 技术引领,创新管理。注重技术创新和信息化技术应用,切实推进和实施现代工程管理;创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机制,营造工程质量和安全文化氛围。

公路工程总监办监理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总监办监理管理制度

一、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XX至XX段高速公路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的控制,提高投资效益及社会效益,使施工监理工作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的规定,结合山西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施工监理原则 监理人员必须执行“严格监理、热情服务、一丝不苟、廉洁奉工”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监理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制度,尽职尽责做好“五控制、二管理、一协调”的监理工作。 1.3监理依据 施工监理的依据,主要是国家有关法律和有关技术、经济法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施工合同文件、监理服务合同,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会议记录、纪要、函电和其他文字记载以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所有图纸均可作为监理依据。 1.4监理目标 1.4.1监理总目标 XX至XX段高速公路监理工作的总目标是强化监督管理,使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满足合同要求,达到工程质量优、投资省、效益高的目的。 1.4.2工程质量目标 严格按施工承包合同、技术规范及经审批的设计图纸施工,按交通部“公

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检查验收,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合格与创优良工程。 1.4.3工程进度目标 以XX至XX段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工期作为进度控制目标。 1.4.4投资控制目标 以XX至XX段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总价作为投资控制目标。 1.5监理工程师须知 监理工程师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权利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5.1严格执行合同是全体监理人员最基本的准则; 1.5.2监理人员应与承包人保持正常的工作关系,做好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理,重点是事前、事中过程的监理。 1.5.3监理工程师要熟悉合同和设计文件,掌握监理工作的重点、难点,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 1.5.4合同执行时,如果承包人提出并经业主同意的分包工程的任何一部分,监理工程师应对分包人的资质、施工能力认真审查; 1.5.5不允许承包人有不合格的工程发生,但又不要轻易不允许承包人在确保工程的前提下,通过技术手段获得利益的机会; 1.5.6监理人员与承包人在对工程质量的判断发生分歧时,应以合同文件和检测数据、试验资料为依据,切忌感情用事,或凭个人的办法和经验随意做出决定; 1.5.7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质量将受到危害时,安全生产出现隐患时,应迅速地先通知承包人。然后采用劝告,提出方法引导承包人进行纠正,采取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7年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7年9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

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道安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和管理,规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优良,有效控制工期和工程费用,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使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化、程序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监理单位设置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监理办),负责全工程项目监理工作。 第三条凡是在道安高速公路项目从事监理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道安项目公司负责对全线监理单位及其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项目公司的监督检查。 (一)项目办 1.负责审查批复《道安高速公路监理规划》、《道安高速公路监理实施细则》; 2.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合同履行情况; 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和施工、设计等参建单位发生异议与争端时,及时协调解决; 4.负责组织对监理工作日常考核。 (二)项目公司部门(工程部、技术质量部、合约部等)职责

根据各自的业务围与职责,对监理工作实施监督、协调、服务等管理职责,组织对监理检查考核或履约检查。 第五条监理单位必须按投标承诺和监理委托合同派驻现场监理机构,履行合同职责。 (一)认真履行“三控制、两管理、两监督、一协调”职责,即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安全文明施工和环保水保达标监督,以及各关系的协调。 (二)编写《道安高速公路监理规划》、《道安高速公路监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检查各施工单位及时完成工程技术资料的填报工作,保证外业的同步。督促、指导各施工单位按时完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归档工作,达到要求后及时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可移交项目公司。 (四)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 (五)协助项目公司各职能部门检查各施工单位的管理工作情况,使各项目经理部的管理始终处于正常运转之中;经常检查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情况,保证每一工序、每个部位的施工均在有效的控制之中。 (六)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施工单位贯彻落实和地的安全生产针和政策,按照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和标准组织施工,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按项目公司要求,推广应用信息化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应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对公路水运工程所涉及材料、制品、实体等的有关技术参数进行的试验、检测、监测等。 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基本原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循诚信、科学、客观、严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禁止数据造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报告,不得篡改和伪造试验检测数据报告。 第六条【分级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试验检测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由全国性行业组织或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检测的监督管理,由其所属省级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七条【检测费规定】业主单位应足额列支试验检测费用,并专项用于试验、检测、监测等活动,不得挪作她用。 第二章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等级管理】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能力实行等级评定管理,检测机构根据需要自愿提出申请。 等级评定是指根据试验检测技术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管理水平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从事专业检测工作综合能力水平的评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附件1-3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注: 、JJX101007、JJX101010、JJX101011、JJX101013,应根据事故调查组《事故认定或结案报告》,对监理责任认定情况及事故等级或程度进行相应扣分。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质量问题等级划分标准见《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报告》(交公路发〔1999〕90号)、《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报告》(交通部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2007年第16号令)等文件。质量问题还包括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责令返工、报废处理,或结构物加固补强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等情况。

JJX101012,安全事故隐患的分级情况见《2008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厅质监字〔2008〕48号)的有关规定。本标准中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重大隐患)指列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门挂牌督办范围的重大隐患。 ,“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批的,或监理计划(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未按规定审批的”,是指监理未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环保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等,或者监理计划(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未按规定审批的,扣5分/次。 ,“存在假数据、假资料问题的”,主要扣分情况分以下几类: (1)监理企业抽检数据不真实或出现严重偏差的; (2)巡视、旁站、监理日志等记录不真实,与实际施工情况或监理事项不符; (3)质量安全问题处理复查记录存在编造或不属实; (4)标准试验、配合比设计验证审批资料虚假; (5)其他监理文件和资料存在编造或不属实的; (6)监理资料中存在违规代签现象的。 以上各类情况发现一次扣5分/类,多类同时发现的累加扣分。 ,“对施工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环保问题,未及时提出书面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指工程现场发生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或环保问题时,监理应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监理指令,督

公路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泸县X005 福永路石岗场至新桥段改造工程 施 工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编制人: 审批人: 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

目录 1、封面 2、项目概述 3、监理范围 4、监理依据 5、监理目标 6、监理工作原则 7、监理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范围 8、主要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9、监理工作内容 10、附则 11、组织机构图 12、监理程序框图 13、测量放样实施细则 14、路基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15、结构物回填监理实施细则 16、钢筋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7、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8、钢筋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项目概述 一、概述 1、任务依据 根据泸县福集镇、喻寺镇政府与四川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组建监理机构,对泸县X005福永路石岗场至新桥改造工程,实施施工阶段监理工作。 2、设计标准 本路段设计标准为三级公路。 (1)计算行车速度:30km/h; (2)路基宽度7.5米、路面宽6.5米,两车路肩宽各0.5米,路面铺设水泥砼。 (3)设计荷载: 路面:标准轴载BZZ-100; 桥涵:计算荷载汽车-20级、验算荷载挂车-100; (4)设计洪水频率: 小桥、涵洞及小型构造物1/50; 二、路线及工程概况 县道福永路石岗场至新桥段三级公路改造工程,路线起点K0+000位于福永路K2+047,终点K9+889.544。 二、监理范围 项目监理为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的全面监理,包含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监理工作范围为泸县X005福永路石岗场至新桥改造工程一个施工合同段,起讫桩号为K52+802.3至K67+791.61,全长14.943公里。监理工作包括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等工程。 三、监理依据 3.1国家、交通部、福建省颁发的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评定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 第一章受理和初审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填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附件Ⅰ),并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规定,向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提交申请材料1份。 二、省质监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要求进行认真核查,及时作出书面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部质监总站负责评定范围的,省质监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对于受理的,退回申请材料中相关材料的原件,出具核查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报部质监总站。 三、部质监总站或省质监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应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要求进行初审。初审发现问题需要澄清的,质监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澄清,并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补正通知书”(附件Ⅱ-1);初审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书面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 四、增项申请 (一)增项申请应填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中增项相关内容。

(二)增项申请必须以检测项目为单位,不得申请单个或多个参数的增项。 (三)增项原则上应是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范围内的检测项目,特殊情况下可对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范围外但在现行交通行业标准、规范内规定的检测项目申请增项。 (四)增项数量应不超过本等级检测项目数量的50%,增项检测项目对人员、环境等对应条件的要求应在申报材料中体现。 五、同一检测机构申请多项等级 (一)同一人所持的多个专业检测资格证书,可在不同的检测等级申报中使用,但不得超过2次。 (二)除行政、技术、质量负责人外,其他持单一专业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重复使用。 (三)不同等级的专业重叠部分检测用房可共用,不重叠部分检测用房必须独立分别满足要求,以保证试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不同等级专业重叠部分的仪器设备可交叉使用,但对用量大的仪器设备应有数量规模要求,省质监机构初审时可视具体情况掌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3月2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16年3月7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二、将第十条中的“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修改为“考核合格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6年3月7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运输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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