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鲁价费发[2000]96号)

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鲁价费发[2000]96号)
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鲁价费发[2000]96号)

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

鲁价费发[2000]96号

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委):

为加强公路管理,保证公路路产路权在受到损坏和占用后得到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 现制定《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自2000年4月10日起执行。

附件一: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标准表

附件二:山东省公路占用补偿收费标准表

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维护公路安全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中的一般公路。

第三条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排水设施、防护工程、隧道、测桩、界碑、里程碑、百米桩、示警桩、轮廓标、花草树木、专用房屋、工程通讯设施、公路用地以及收费站设施等, 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和占用后都要按照标准进行修复、赔偿或补偿。

第四条禁止违反公路管理规定,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危及公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凡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 应按不低于该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不能修复或无力修

复的,应按本规定缴纳公路及其设施损坏赔偿费,

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收费标准有幅度的,根据被损坏物品的价值在浮动幅度内进行赔偿,存在争

议的,由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

第五条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不准挖掘占用。确因工程建设需要, 必须挖掘、占用时,建设单位要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提出过路工程申请并签订协议,并缴纳公路占用补偿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公路绿化及其用地,严禁损坏及占用,损坏占用要按标准赔偿。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内进行绿化美化,产权归绿化者所有,免收占用补偿费。

第七条各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收费票据。所

收资金系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要将该收费资金纳

入路政管理经费计划,专项用于损坏路产的修复和管理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

第八条山东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为本标准的执行单位。

山东省公路占用补偿收费标准表

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

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省道沿线非公路标志的规划、设置和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坚持“从严控制总量、统一区域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保障行车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公路标志,是指在国省道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和利用穿(跨)越公路设施设置的除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非公路标志的规划、许可、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的管理。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非公路标志的规划审定、设置许可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机构(以下统称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非公路标志档案并及时更新,保证资料齐全、完整。 — 1 —

第二章非公路标志的规划 第六条非公路标志应当遵循“安全、规范、美观、协调”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并予以公布。 未经规划的位置,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 第七条非公路标志的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区域、同一线路、同一分类的非公路标志样式及结构尽量统一; (二)大型立柱式非公路标志,其标志版面下沿与公路路面的净空高度控制在10-15米范围内,其面版垂直投影不得侵入公路路肩; (三)立交桥匝道相邻非公路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80米,高速公路同侧相邻非公路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2000米,普通国省道同侧相邻非公路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00米,城市出入口路段同侧相邻非公路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0米; (四)不得影响行车视线,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损害路容路貌; (五)在纵坡、弯道、平交道口、立交桥匝道、跨线桥、穿村镇路段、城市出入口等位置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充分考虑安全、美观等要求; (六)预留一定的公益广告宣传位置,满足公路公益宣传需— 2 —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BOT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人招标投标及项目建设、经营、移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 第三条项目特许经营的期限包括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 准备期是指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建设期是指项目开工起至交工验收;运营期是指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至收费期届满,其中收费期是指项目批准收费起至收费期届满。 第四条项目投资人应依法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投资人招标 第五条开展投资人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高速公路专项规划; (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并经审查; (四)省政府已授权采用BOT方式建设。 第六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 第七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发售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 (七)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投资协议。 第八条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步在省指定媒介发布。 采用国际招标的,应通过相关国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山东高速:关于京台高速公路德州(鲁冀界)至齐河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期间车辆限速限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0 证券简称:山东高速编号:临2019-047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京台高速公路德州(鲁冀界)至齐河段改扩建工程 施工期间车辆限速限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德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通知,为加强京台高速公路德州(鲁冀界)至齐河段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京台改扩建工程”)施工期间道路通行安全管理,全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自2019年11月1日0时起至2022年10月31日24时,对京台高速公路德州(鲁冀界)至齐河段通行车辆实施限速限行交通管制措施,具体方案如下: 一、交通管制路段为G3 京台高速公路德州(鲁冀界)至齐河段,里程桩号K298+967至 K393+730。 二、自2019年11月1日0时起至2022年10月31日24时,上述路段限速80公里/时,且禁止危化品运输车、车辆运输车、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通行;2019年12月1日0时起至2022年10月31日24时,禁止五轴及以上货车通行。 三、为服务区运送石化油气的车辆,经目的地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由临近收费站进出京台高速公路。 四、因施工活动需进一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另行发布相关通告或信息。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的驾驶人及相关运输企业进行处罚。 1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正式版)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 防止和减少施工 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把承朝高速公路建设成优质工程、廉政工程和安全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 以及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和省交通厅文件要求, 结合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 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参与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各监理、施工单位要积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技术, 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质量、效益等方面的关系,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 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 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搞好施工。 第三条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增强法制观念。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山东主要铁路、高速公路线

山东省内主要铁路及高速公路介绍 京沪线:北起北京,南至上海,在山东省境内途经德州、平原、禹城、齐河、济南、泰安、曲阜、邹城、滕州、薛城等县市。其中,济南为全省最大客站,京沪线上所有旅客列车均在此经停。特快列车从济南到北京只需5小时,从济南到上海9小时。 京九线:北起北京,南至香港九龙,在山东省境内途经临清、聊城、阳谷、梁山、郓城、荷泽、定陶、曹县等县市。在聊城与邯济线交叉,在荷泽与新兖线交叉。 邯济线:西起河北邯郸,东到山东齐河,在山东省境内途经冠县、聊城、荏平等县市。 新兖线:西起河南新乡,东到山东兖州,在山东省境内途经东明、荷泽、巨野、嘉祥、济宁等县市。 胶济线:东起青岛,西至济南,全长393公里,途经胶州、高密、潍坊、昌乐、青州、淄博、章丘等县市。 淄东线:南起胶济线上的淄博站,北到东营,全长91公里,途经桓台、博兴等县市。 蓝烟线:南起胶济线上的蓝村站,北到烟台,全长183公里,途经莱西、莱阳等县市。 桃威线:西起蓝烟线上的桃村站,东到威海,全长136公里,途经乳山、文登等县市。 兖石线:西起兖州,东到日照,全长316公里,途经曲阜、泗水、平邑、费县、临沂、莒南等县市。 京沪高速公路:京沪高速公路山东段,全长482公里,沿途设德州北、德州、德州南、服务区、平原北、平原南、禹城、服务区、齐河、池庄、济南收费站(大桥路立交,接济青高速公路)、济南黄河二桥(接济聊高速公路)、大杨庄立交(接220国道往荷泽)、刑村立交、崮山、服务区、万德、服务区、泰安西、泰安(接泰徐、泰博高速公路)、服务区、化马湾、新泰西、服务区、新泰、蒙阴、垛庄、服务区、青驼、竹园(接日竹高速公路)、服务区、义堂(临沂北)、罗庄(临沂南)、汤庄、郯城、服务区、红花埠等28处互通立交和9处服务区。 济青高速公路:西起济南大桥路立交收费站,东至青岛城阳区流亭立交,全长330公里,沿途设董家(济南机场)、绣惠、邹平、淄博、高淄、青州、口埠、昌乐、潍坊、饮马、高密、南泉(青岛收费站)、韩洼等13处互通立交。 济聊高速公路:东起济南黄河二桥,西到馆陶县,全长147公里,途经荏平、聊城、冠县等县市。 潍烟高速公路:西起济青高速潍坊立交,东至烟台福山区,全长272公里,途经平度、莱西、莱阳、栖霞等县市。 青烟高速公路:南起青岛城阳区流亭立交,北至烟台莱山区,全长184公里,途经即墨、莱西、莱阳等县市。 烟威高速公路:西起烟台福山区八角镇,东至威海市田村,全长86公里,途经烟台市福山、莱山、牟平三区。 青威高速公路:西起青烟高速即墨立交,东至威海市蒿泊,途经海阳、乳山、文登等县市。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公路综合管理水平,并将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相关职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设区的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

省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经营性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六条对保护公路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健全路产档案资料。新建公路竣工时,应当同时建立路产档案资料。 公路报废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核准报废的有关资料送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公路用地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公路两侧有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隔离栅,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高速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根据实际需要组建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适应抢险救援需要的设备及物资,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应当设置红色警示信号。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应当按设置的标志通行,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不得侵扰作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第八条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第九条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制定高速公路养护维修计划,定期分析高速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等路况数据,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限期采取措施,及时修复道路,保障安全畅通。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水平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我省高速公 路服务区服务水平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高速公路服务区是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是提升高速公路服务供给质量的重要切入点。为加快服务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服务区转型升级,满足社会公众日益提高的出行需求,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提升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高点定位,加强服务区建设和改造 1.优化服务区布局。 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经济实用,集约高效”的原则,对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科学布局,分类管理,合理确定各服务区功能定位和建设规模,着力打造区域中心服务区,整体提升周边服务区,在保障基本服务的基础上,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使服务区功能日益满足社会公众出行的多元化需求。 2.拓展服务区功能设置。 在提供旅客和车辆休憩、就餐、加油、如厕和车辆维修等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拓展服务功能,提供物流、客运接驳、旅游咨询、旅游集散、旅游产品展示、地方特产交易、高速公路救援、医疗救助等延伸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公路工程设计规范,研究出台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相关规范,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规范初步确定占地面积、建筑规模,按规定进行节地评价,服务区具体功能和占地面积等指标在设计阶段确定。 3.合理确定服务区建设规模。

根据车流、客流情况及功能定位,分类提出各服务区建设规模并预留发展空间。服务区停车场、公共厕所、加油站、车辆维修站、餐饮与小卖部等基本功能区用地面积按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与服务区配套的客运接驳、物流中心、治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应急保障、旅游咨询、旅游展示、特产经营、汽车露营地等拓展服务设施可与服务区统一规划、分别建设,根据实际需求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确定用地面积并单独计列。新建服务区基本功能区与拓展功能区为同一法人投资建设的,原则上统一规划、立项、征地、设计、运营,统筹组织建设实施。 4.努力提高服务区设计水平。 坚持高标准设计,设计风格要体现当地自然和人文特点,融入当地特色和文化元素,防止千区一面。要因地制宜布设服务区基本功能区和拓展功能区,合理分配各功能区位置和建筑面积,提高人性化服务水平,使服务区功能布局更加完善科学。要加强方案论证,提前征求运营单位、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意见,优化服务区建筑风格及设施布置,确保设计符合当地特点、符合实际运营需求。 5.有序推进既有服务区改造。 按照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布局规划和建设规范,突出重点,科学组织既有服务区改扩建工作。服务设施老化或不足的,要加快实施改造,重点解决停车场容量不足、建筑功能分区和公共卫生间配比不合理等突出问题,确保满足实际需求并预留适度扩充空间;有条件的服务区,应采用绿色建筑的建设标准,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实现污水处理、中水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交通量已经或趋于饱和的,运营主管单位要积极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加快实施扩容改造,或在上、下游路段加密服务区,科学分流,满足不同服务需求。 二、坚持机制创新,加强服务区运营管理 6.加强专业化经营管理。 择优引进社会知名品牌,加快培育自主品牌,推进专业化、连锁化经营管理,统筹相邻

山东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 来源:作者:日期:2010-04-09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以下简称路赔费)的征收和管理,确保受损路产及时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路产赔偿费属于预算外资金,纳入省、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损坏路产的修复。 第三条路赔费的收取应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96号)和《关于我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标准和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172号)规定的标准。上述两个文件中未包括的路产损失项目,按实际损坏程度,协议赔偿。 第四条路赔费统一由专职路政人员收取,兼职路政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收取。路政人员应按规定领用、缴销票据。收取的路赔费累计达到2000元,由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填写缴款通知书,通过代收银行缴入财政专户。月度终了,公路系统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缴款通知书编制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收入月报表,并于下月5日前报上一级公路局,各市公路局审核汇总后于下月10日前报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交通厅公路局汇总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根据收入月报表与山东省财政厅核对路赔收入并申请资金。 第五条收取路赔费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专用票据”,由市公路局统一向省交通厅公路局领取、缴销,市交通局统一向当地财政部门领取、缴销,并按有关票据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该票据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收据,第三联记帐,第四联路政报查。各单位一律不准使用其他收据或白条。各使用单位要严格做好票据的管理工作,确保票据专用于路赔费的收取。 第六条路赔罚款票据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款凭证,由各市交通局、公路局统一向当地财政部门领取,并发放给各县(市、区)交通局、公路局。领取部门负责缴销并按规定将罚款解缴当地财政部门。 第七条根据《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路赔费是专项用于损坏路产的修复和管理的资金,其使用范围和标准确定为: 1、恢复路产支出:用于恢复损坏的路产和公路设施的维护,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此项支出不得少于年路赔费总额的70%。 2、路政管理经费支出:用于公路管理及公路法规的宣传、路政装备配置和更新、取证及办案经费开支等。此项支出控制在年路赔费总额的20%以内。 3、举报奖励及票据印制支出:用于奖励举报损坏公路设施人员和破案有功人员以及票据印制费。此项支出不得超过年路赔费总额的10%。 第八条路赔费应纳入单位路政管理经费预算,各市公路局应在上缴路赔费的同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按月报送路赔费收入、支出报表,由省交通厅公路局审核汇总后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按批准后的支出预算将路赔费按月及时拨付给省厅公路局,由省交通厅公路局拨付市公路局,市公路局要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拨付公路设施损坏单位。 第九条路赔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纳入路政考核项目,各主管部门要加强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凡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省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省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贷款、集资建设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和检测。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第八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上从事养护作业,施工路段工作面超过2公里且相邻工作面的间距少于10公里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预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施工前7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发布施工地点、起止时间等有关信息。 第三章服务与收费 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服务设施完好,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的服务。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住宿、餐饮、车辆维修、加油等经营性服务和停车、洗手间等公益性服务。

(整理)山东省高速公路网“五纵四横一环八连”规划方案

------------- 山东省高速公路网“五纵四横一环八连”规划方案 (2009-09-21 13:43:00) 转载 标签: 杂谈 山东省计划2012年时实现“五纵连四横一环八连”高等级公路网。根据规划,“十一五”期间,山东省公路总里程将达到90000公里,其中高速公路5000公里,一级公路6000公里,二级公路27000公里,二级公路以上里程超过37000公里,公路密度达每百平方公里57.7公里。到2010年,山东省将基本建成“五纵连四横一环八连”(即五纵四横一环)的高等级公路网。 五纵: 纵一:烟台-汾水(鲁苏界),北起烟台,经青岛至日照,在汾水与江苏相连,全长360公里。 纵二:东营-临沭(鲁苏界),北起东营、经潍坊至临沂,在临沭与江苏相连,全长393公里。支线临沭-东海(鲁苏界),全长30公里。 纵三:辛集(冀鲁界)-红花埠(鲁苏界),北起滨州,经淄博、莱芜、泰安至临沂,在红花埠与江苏相连,全长449公里。支线高青-广饶,全长52公里。 纵四:德州(冀鲁界)-泰安-张山子(鲁苏界),北起德州,经济南、泰安、济宁至枣庄,在张山子与江苏相连,全长370公里。支线泰安-新泰-红花埠(鲁苏界),全长259公里。纵五:德州-聊城-菏泽-商丘(鲁豫界),北起德州,经聊城至菏泽,在曹县与河南相连,全长318公里。支线临清-主线,全长28公里。 四横: 横一:威海-德州,东起威海,经烟台、平度新河、潍坊、东营、滨州至德州,与河北相连,全长659公里。支线一,新河-潍莱路,全长21公里。支线二,德州绕城线,全长8公里。横二:青岛-油坊(鲁冀界),东起青岛,经潍坊、淄博、济南、禹城、高唐,在夏津与河北相连,全长442公里。支线一,青岛-平度(新河)段,全长134公里。支线二,济南绕城公路北段,全长54公里。 横三:青岛-馆陶(鲁冀界),东起青岛,经诸城、沂源、泰安、平阴、东阿、聊城,在馆陶与河北相连,全长505公里。支线平阴-阳谷(鲁豫界),全长21公里。 横四:日照-东明(鲁豫界),东起日照,经临沂的竹园、济宁、菏泽,在东明与河南相连,全长423公里。支线菏泽-关庄(鲁豫界),全长62公里。 一环: -------------

山东省高速公路命名和编号规则

山东省高速公路命名和编号规则 高速公路7月全换新路标胶州湾高速"一分为二" 2010-06-03 来源:半岛都市报

胶州湾高速公路一部分改为青兰高速公路,编号为G22,一部分划为山东青岛前湾港区1 号疏港高速公路,编号为S7611……6月2日,记者从市交通部门了解到,《山东省高速公路命名和编号规则》6月1日起正式实施,青岛所有高速公路将与全国接轨,全部启用统一的新编号和名称。据介绍,目前青岛青兰高速、青银高速和荣乌高速等已改名并悬挂新路标,剩余高速公路更换标识牌有望在下月底完成。市民以后开车走高速公路一定要看清新路标。 多条高速路已换路标 “目前我们所管理的几条高速公路都已进行了更名,不少路段都已悬挂上新的标识。”6 月2日,记者从市公路局了解到,目前青岛高速公路分属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其中市公路局管辖的高速公路包括青莱高速(青兰高速一部分,亦称济青高速南线)、栖莱高速(同三高速一部分),荣乌高速支线青岛段、荣乌高速青岛段等。 根据《山东省高速公路命名和编号规则》规定,青兰高速编号为“G22”;同三高速编号为“G15”,并改名为“沈海高速”;荣乌高速编号为“G18”,其中荣乌高速支线青岛段编号为“S24”,“截至去年底,我们已经对以上高速公路进行了更名,并更换了新的路标。”市公路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同时,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济青高速公路很多地方已经悬挂上“G20”标识,但是具体路牌更换工作都是山东高速集团在做,而根据去年版的《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规则》,济青高速属于青银高速的一部分,编号为G20。胶州湾高速部分归青兰 记者从市高速公路管理处了解到,属于他们管理的高速公路包括青兰高速公路(原胶州湾高速公路),编号为G22;青银高速公路(青岛段)编号为G20;青岛流亭机场高速公路(原双流路)编号为S61;沈海高速(原同三高速,起于莱西市西北韶村北,止于青岛与日照交界的两城),编号为G15;青岛前湾港区1号疏港高速公路(原胶州湾公路一部分),编号为S7611;青岛前湾港区2号疏港高速公路(原疏港高速)是前湾港连接沈海高速的连接线,编号为S7612;青新高速公路(原即平高速),编号G2011。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服务、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所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所属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速公路筹资、建设、管理等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协助做好本辖区高速公路沿线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七条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第九条鼓励开展高速公路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建设和养护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编制省高速公路规划。 省高速公路规划的调整,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项目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具体筹集资金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决定。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 政府投资高速公路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依法成立的单位负责建设,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单位与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合作建设。 社会投资高速公路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单位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人。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拟建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依法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关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核定。

山东省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水平,规范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管理的高速公路大中修和专项工程的管理,省局参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大修工程包括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大规模周期性综合维修、某项功能全面恢复或接近原设计标准而进行的养护维修改造等作业。 中修工程包括高速公路及沿线附属的一般性损坏修补加固、部分设施更新和完善、重要养护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作业。 专项工程包括紧急情况的抢险救灾、高速公路完善服务功能和提高服务水平的特殊作业。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列入省厅计划的高速公路大修工程省厅公路局为 业主,中修工程,市公路局为业主,省厅公路局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应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社会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四制”管理模式。 第六条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应积极采用现代化 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不断提高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水平。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要遵循以人为本 理念,突出服务功能,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力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应根据全省 交通公路发展规划(或计划),以公路路面管理系统和

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结果为基础,按照养护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先急后缓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进行编制。 第九条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应由市公路局于每年十月底前编制年度建议计划,报省厅公路局汇总和审核后,报省交通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要求按年度计划完成,当年完不成的,调减本年度投资计划,列入下年度续建计划,工程项目未实施的,取消本年度计划,根据需要重新申报下一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涵等设施,应专项上报审批,在该年度计划调整时列入。 第三章设计管理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要遵循“分段设计、分类处理,分期实施,合理决策”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其中,大修工程的勘测设计单位应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设立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加强巡察,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第二章建设与养护

第七条省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建设使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可以统一征地和供地。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应当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划、联网运行和管理的要求,组织建设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系统,以及限载检测、交通量观测和管理等设施。 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规定的设施条件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建设。第十条在高速公路通车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跨高速公路的与高速公路分离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收费站连接线等设施及时移交给原道路管理单位管理;没有道路管理单位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管理应当按照新建高速公路的要求和规定实施。 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服务区的增设或者关停,应当经省交通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并安排相应的养护资金,对高速公路实行预防性、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交通部门的规定,定期报送路况数据。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规范加强养护巡查,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四条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可以依法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九条高速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路网规划,按照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建设资金,除政府投资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高速公路建设进行投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出让高速公路经营权的收入应当纳入政府财政,专项用于公路还贷和建设。第十九条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进行正常的养护和维修,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实施养护作业,应当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养护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 高速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使路线和方向不受高速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高速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第二十一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时,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先行关闭交通,设置明显的绕行标志,及时组织力量抢修,同时报告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难以及时修复时,沿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 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积极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先进的技术装备,提高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水平,逐步完善高速公路的收费、通讯、监控及服务设施,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畅通。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立交桥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收费站周围各一百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后,报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出入口通道、立交桥匝道、连接线、服务区停车场内及通道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引水、倾倒垃圾、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隧道洞口上方或者洞口外一百米,公路两侧隔离栅、立交桥匝道、连接线边沟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地下开采作业及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高速公路。 第三十五条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需临时检修的车辆,必须停靠紧急停车带,并开启车上危险信号灯,在车后一百米处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不能立即修复的,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拖入就近的停车场或者服务区,所需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三十六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开启危险信号灯,设置警告标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处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路管理机构现场勘查收集证据完毕后,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及时清除事故现场的路障,并按照规定收取清障费。 除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救援、清障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拖曳车辆。 第三十八条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为通行车辆和司乘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服务。 第三十九条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三轮车、拖拉机、铁轮车、履带式车、全挂车、轮式专用机械以及设计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

湖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经营和管理,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加油站、餐饮、住宿、超市、汽车修理、商业门点等各项经营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由湖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实行统一行业监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经营管理工作,由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必须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原则和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的原则,为司乘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必须做到功能适用、设施齐全、买卖公平、服务周到、安全卫生、秩序良好、环境优美、富有地方特色。 第六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各种设施,应按有关要求进行维护,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逐步开展ISO9001质量体系、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体

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第二章服务区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省高管局综合计划处负责服务区行业的业务归口监管,各路段管理单位下设服务区管理机构或部门。 第八条省高管局履行的职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行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协调各管理单位,统筹服务区资源;组织开展考核评定;组织或参与服务区经营管理的对外招投标,审核制定服务区建设发展规划。 第九条各路段管理单位和服务区管理机构、部门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服务区经营管理,确保服务区诚信经营、环境面貌保持良好;负责服务区保安、保洁、环保排污及绿化管理(经营合同中有其他协议要求的除外)。 第十条服务区经营或承租单位职责:充分利用服务区的资产,发挥其地理、品牌优势,树立高速公路的形象,依法经营,服务社会;负责按法规和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内的经营场地进行装修、完善以及设备、人员的合理配置。 负责各经营项目的日常管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严格按合同要求交纳各种税费和承租费;严格按照《劳动法》和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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