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问题研究

目录

绪论 (1)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1)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3)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4)

第一章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概述 (6)

一、宽恕制度的含义及特征 (6)

二、宽恕制度的法理基础 (8)

三、宽恕制度的价值与意义 (9)

第二章我国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11)

一、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立法现状 (11)

二、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实施现状 (12)

三、我国反垄断宽恕制度存在的问题 (17)

(一)我国宽恕制度法律依据适用存在冲突 (17)

(二)宽恕制度适用范围过于宽泛 (18)

(三)宽恕制度适用条件不完善 (18)

(四)宽恕制度适用程序不完善 (21)

(五)我国反垄断宽恕制度运行环境存在的问题 (21)

(六)缺乏查处国际垄断协议的全面合作机制 (24)

第三章域外反垄断宽恕制度的立法规定和经验借鉴 (25)

一、域外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立法规定 (25)

(一)美国的反垄断法宽恕制度 (25)

(二)欧盟的反垄断法宽恕制度 (27)

(三)韩国的反垄断法宽恕制度 (28)

(四)日本的反垄断法宽恕制度 (29)

二、域外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经验借鉴 (30)

第四章完善我国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32)

一、统一宽恕制度法律适用 (32)

二、明确宽恕制度适用范围 (32)

三、完善宽恕制度适用条件 (33)

(一)允许个人及行业协会提出宽恕申请 (33)

(二)明确宽恕制度适用的行为条件 (35)

(三)明确宽恕制度适用的时间条件 (36)

(四)限定宽恕待遇的申请名额和幅度 (36)

四、完善宽恕制度适用程序 (38)

五、构建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有效运行的环境 (39)

(一)设立个人法律责任 (39)

(二)设立明确的民事法律责任 (40)

(三)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协商合作机制 (41)

(四)设置促进宽恕制度适用的配套机制 (42)

六、加强查处垄断协议的国际合作机制建设 (43)

结语 (45)

致谢 (46)

参考文献 (47)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50)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页

绪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2013年1月4日,国家发改委宣布因在中国大陆进行液晶面板价格垄断,对三星、LG,台湾奇美、友达等六家面板生产企业处以3.53亿元人民币的行政罚款。该案件中台湾友达因率先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价格垄断过程而免除处罚。

2013年8月7日,国家发改委对合生元、美赞臣、雅培、多美滋、富仕兰、恒天然共6家企业固定奶粉转售价格垄断行为处以6.6873亿元人民币行政罚款。对主动向发改委报告其所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的惠氏、贝因美、明治乳业三家企业免除处罚。

2014年4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对依视路、博士伦等五家眼镜片生产企业因价格垄断行为予以处罚,共计罚款超1900万元人民币。对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其所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的豪雅(上海)光学有限公司、上海卫康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免除处罚。

2014年8月2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因价格垄断行为,对日本住友等八家零部件企业依法处以8.3196亿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对日本精工等四家轴承企业处罚4.0344亿元。但是在汽车零部件价格垄断案中,日立因率先向执法机构报告其所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而被免除处罚;发改委对第二个主动报告的株式会社按照60%的幅度减轻处罚;对只协商过一种产品的矢崎、古河和住友等3家按照40%的幅度减轻罚款;对协商过两种以上产品的爱三、三菱电机和三叶等3家按照20%的幅度减轻罚款。

对于轴承价格垄断案,不二越因率先向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证据而被免除处罚;发改委对第二个主动报告的日本精工株式会社按照60%的幅度减轻处罚;对2006年9月退出亚洲研究会但继续参加中国出口市场会议的NTN按照40%的幅度减轻罚款;对提议专门针对中国市场召开出口市场会议的捷太格特按照20%的幅度减轻处罚。

2014年9月2日,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23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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