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带薪休假制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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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带薪休假制度五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休假制度。

一、休假的条件及时间。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每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原则上1年安排1次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可分段安排。个别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当年不能安排休假者,经部领导批准,可跨年度安排。

三、各处室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要分期分批地尽量安排本处室干部的年休假。一般情况下,处室内不安排两个人同时休假。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享受了探亲假、婚假、产假的,仍可享受休假待遇。

五、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或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如在本年内休假后再请病假、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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