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襄储委发[2006]1号)教材

襄阳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襄储委发[2006]1号)教材
襄阳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襄储委发[2006]1号)教材

《襄阳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1、分类:土地管理

2、名称:《襄阳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3、文号:襄储委发[2006]1号

4、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利于实施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襄阳市城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供应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供应,是指土地储备供应机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的规定,运用市场机制收购、置换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受政府委托依法收回、转用、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城市建设用地统一进行储备和前期开发,并按法定程序向市场统一提供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襄阳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供应机构,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供应。根据工作需要,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在各城区(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土地储备供应委员会(以下简称“储委会”),储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土地储备供应重大事项。储委会办公室设在土地储备中心。

第六条市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土地储备供应工作。

第七条土地储备中心应与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建立业务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房地产管理和土地储备相关信息。

第八条土地储备供应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规定,有利于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九条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实行规划控制储备。

第二章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条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部门共同拟定土地储备规划和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确定拟储备土地的数量和范围,经储委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储备范围:

(一)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土地;

(二)市区国有未利用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经依法处理后收回的各类违法用地;

(五)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委员会依法改为居委会后剩余的土地;

(六)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七)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后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八)为公共利益需要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九)为实施城市规划,由市政府决定收回或收购的土地;

(十)市人民政府统一转用、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

(十一)市人民政府通过置换取得的土地;

(十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履行出让合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十三)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十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五)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十二条实行规划控制储备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库储备。

对规划控制储备的土地,有关单位不得办理集体企业留用地、宅基地和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改制企业或兼并企业(含破产企业)的用地,因城市规划的调整,拟由原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自主开发、联合开发、转让)的,由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纳入土地储备库。

不予收购的,土地储备中心出具不予收购意见书,有关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非因城市规划的调整,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收购程序:

(一)确定收购对象。对确定由土地储备中心拟实施收购的国有土地,土地储备中心与有关权益人协商确定收购意向。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

权证向土地储备中心提出收购申请。必要时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参与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回购土地使用权。

(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权属等情况进行审核。

(三)征询意见。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审核的结果,对拟收购的土地向市城市规划、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由市城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红线图,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房屋及附着物权属证明。

(四)现场踏勘。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红线图,进行实地测量和权属界定。

(五)费用测算。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

(六) 方案报批。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制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七)签订收购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收购补偿费及支付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双方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

(八)支付土地收购款。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

(九)权属变更。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市政府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共同向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十)交付土地。根据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后,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新增建设用地储备程序:

(一)城市批次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上级机关批准后,属经营性用地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建设用地批复在三十日内移交土地储备中心。

(二)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建设用地批复及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向有关权益人单位支付补偿费。

(三)根据申请,市城市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及建设用地红线图。

(四)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实地测量。

(五)被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按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第十六条以置换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测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用,签

订土地置换合同,结算差价,由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储备土地补偿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用途、现状、剩余使用年限为依据进行评估后补偿;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原土地用途评估价格60%进行补偿,剩余40%作为出让金上缴市财政;

(三)以转用或征收方式取得土地,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补偿费用;

(四)市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进行收购;

(五)储备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方式和程序进行补偿安置;

(六)市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由土地储备中心按法律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三章储备土地的整合开发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中心对储备土地进行有计划、有步骤地整合,以利于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土地增值和合理利用。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城市规划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对涉及到需要整合的土地,会同市国土资源、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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