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规定

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规定
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规定

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规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莱芜市妇幼保健院

预防性生物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一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分发,并按照使用计划分发到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使用计划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三、疫苗实行计划管理,各预防接种门诊应根据儿童免疫程序、本地人口出生率、接种方式和接种周期、各种疫苗的损耗系数,制定每月及下年度的疫苗需用计划,并于每月二十日、每年三月中旬前向市卫生局、卫生防疫站上报第一类疫苗的每月、下年度需求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每月、下年度购买计划。

四、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五、疫苗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疫苗领发、保管制度。对疫苗登记项目应齐全、完整,包括疫苗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数量、批号、效期、领发人签名及日期。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六、疫苗要按品名、批号分别存放,要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号疫苗“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有计划地分发。具备冷藏条件的接种点疫苗贮存量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的使用量。

七、疫苗要在规定温度条件下贮存、运输,第一类疫苗中的卡介苗、乙肝疫苗、全细胞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乙脑灭活疫苗、A群流脑疫苗和第二类疫苗中的无细胞百白破疫苗、A+C群流脑疫苗在2℃~8℃的条件下贮存和运输;第一类疫苗中的脊灰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和第二类中的风疹疫苗、腮腺炎疫苗在-20℃~8℃的条件下运输。贮存期在3个月以上,在-20℃条件下贮存;不具备在-20℃或低温条件下贮存的,在2℃~8℃短期贮存。

八、接种现场执行“疫苗不离冰”原则,疫苗从冰箱取出后需放入冷藏包内。使用疫苗时每次从冷藏包取出一支疫苗,并盖好冷藏包盖,冷藏包内冰排未完全溶化前应及时更换新冰排。活疫苗开启超过半小时,灭活疫苗开启超过1小时应做废弃处理。

九、要定期清点核查,避免过期失效,杜绝任何事故的发生。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