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守则的相关规定及其完善_经济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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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其完善_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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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合同,公司一起被称为市场经济的三大基本工具。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一种商业工具能够代替票据。票据制度的历史典型地反映商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从商事交易的实践而来发,形成交易习惯从商事习惯法发展成为商事成交法。票据制度之所以长盛不衰,其信用功能、融通资金的功能是其生命的亮点。当然,票据功能的发挥跟我们对票据制度的设计有关。也就是说我国在票据立法时就有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讨论了与此相关的三个问题,并提出完善之意见,即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法定事由及限制;票据行为的表见代理的适用;伪造背书的法律后果。在阐述相关问题时,以强调促进票据交易安全、便捷为宗旨,在发生利益冲突时,票据制度应以维护动态交易安全为首要价值。

一、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法定事由及限制所谓抗辩,是指义务人或被他人要求履行义务的人提出相应的理由,从而否定权利人或主张权利的人对自己提出的要求或请求。票据抗辩最主要的功能在于法律赋予票据债务人行使一定的自我保护的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票据与票据抗辩很自然地在一定程度上相成对峙空间。在二者之间构筑一种平衡状态无疑是票据法体系内部一个重要内容。因此,对票据抗辩的原因及其限制作出理论上的探析十分必要。(一)票据抗辩的法定事由1、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抗辩事由来自于票据本身或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本身。第二,抗辩事由可由票据债务人用来对抗一切不特定债权人,且并不因持

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第三,抗辩事由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基础关系无关,具有客观性特征。正是对抗不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具有的以上绝对性和客观性的特征。所以该种抗辩又称为物的抗辩。这些事由主要有:(1)以票据不符和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所主张的抗辩。票据上如果欠缺法律规定的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则票据无效;同时如果票据上记载了一些不得记载的事项,也可能使票据无效。在我国票据法律法规中,主要体现在:①票据上欠缺表明票据种类的记载。②票据上欠缺表明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以及确定余额的记载。③票据上欠缺有关当事人的名称、签章及出票日期。汇票必须有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名称,本票必须有收款人名称,支票必须有付款人的名称。至于出票人的签章及出票日期,一旦欠缺将导致票据无效。④票据上记载了某些不得记载的事项而使票据无效。例如,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附加了一定的条件。(2)票据权利无法行使。主要是:①票据上记载的日期未至或者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与持票人请求付款的地点不符合而对持票人可以行使抗辩。②票据已经得到全部付款人或者票据款项开支依法提存。③票据因法院作除权判决而使票据权利失效。④持票人所持票据因超过时效而致权利完全消灭。(3)欠缺行为能力的抗辩,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4)签章伪造或变造记载事项的抗辩。(5)票据上记载的债务是被他人无权代理的或越权代理的. (6)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被法院宣告破产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7)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因持票人权利时效已过或持票人欠缺权利保全手续而解除了票据责任。2、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该种抗辩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这种抗辩的产生来自于特定人的原因,因此称为人的抗辩。第二这种抗辩仅能

向特定的持票人提出,所以又称为人的抗辩。抗辩的法定事由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特定的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领票据金额的能力。(2)特定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不符和法律规定的条件。(3)特定的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票据金额的资格。即考察票据背书是否连续。(4)我国票据法11条之规定:因继承、税法、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人,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的权利。(5)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原因主要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票据虽然属于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是分离的,但在存在原因关系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与履行,仍然应以有关票据原因的合法、有效为前提。该类型的抗辩理由具体包括:①以欠缺原因关系为理由而主观的抗辩。在欠缺原因关系时,票据关系虽不会因此而当然消灭,但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票据关系被认为

是明显地违反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故票据法一般都赋予票据债务人对其直接当事人以直接抗辩的权利。②以原因关系非法为理由而主张的抗辩。3、建议:从我国的票据立法来看,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法定理由,主要有《票据法》13条,并散见于其他各章各条,比较杂乱,没有一个明白的体系。《票据纠纷规定》第15 条、16条列举了票据债务人的一些抗辩事由,但仍不完整、全面。建议对《票据法》13条加以扩充,规定各种抗辩事由,以便于我国票据的流通以及实践中司法运作。(二)票据抗辩限制票据抗辩限制,主要是指票据法上为保证票据债务人利益,促进票据安全流通,规定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进行抗辩时,所受到的区别于债流转的抗辩事由的特殊的限制制度[i].

对于物的抗辩事由,由于是基于物即票据自身的原因而发生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得对所有的票据权利人主张抗辩。所以相对于物的抗辩来说,不存在抗辩的问题,这也是保护债权人所必须的,而对于人的抗辩事由却不同,所以票据抗辩的限制即指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原因,不能用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1、票据抗辩限制的基本规则。票据抗辩限制的基本规则,即票据理论中的票据抗辩切断原理,反映了票据抗辩区别于一般民事抗辩的最显著的特点。如果在票据抗辩中不规定抗辩切断,即承认票据在流通中抗辩事由因流转而延续,则票据抗辩与一般民事抗辩无异,票据流通与一般民事债权让与也归于同一,从而使票据制度混同于一般民事债权证与制度。抗辩切断则使票据流通转让不论多少次,债务人的抗辩权也不会增多。针对我国来说,《票据法》13 条第一款有了明确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该条规定,只要持票人知晓“存在抗辩事由”这个事由变可主张对人抗辩切断则的列外,而不问持票人在接受票据时的心理状态,更不问持票人是否明知自己接受票据行为对票据债务人形成损害,所以有学者认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可称为“知情抗辩”。2、我国票据法知情抗辩规定的合理性问题。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知情抗辩较为宽松的条件。我国票据法明确“只要明知”即可构成知情。但是,这种规定方式会给票据制度带来影响。因为当事人明知的“存在抗辩事由”以何为限。如以下列子:甲签发票据给乙,乙出售货物给甲,乙取得票据后又转让给丙,丙明知乙出售给甲的货物不合格,但仍接受票据转让,即使丙已给付对价,因明知存在抗辩事由对抗乙的票据权利,还可以

知情抗辩主张货物不合格为抗辩事由对抗乙的票据权利,还可以知情抗辩主张货物不合格延续对抗丙的票据权利[ii]. 试想乙出售给甲的货物不合格的具体情形,是完全不能使用,或者是略有瑕疵,试想甲对该笔业务的处理,是拒绝接收,或者是同意折价处理,或是完全可以使用。在此情形下,丙已知情,是否接受已背书转让该票据?因此,若立法上以不损害票据债务人为限,则只要能举证其在当时并不知乙的行为会给甲带来损害即可,如此,各方利益可较好地得以平衡。建议:在将来修改票据法时,对知情抗辩制度应当作出稍严格的限制。3、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对知情抗辩制度的影响。我国票据法针对票据抗辩限制规定了两种票据债务人不得对持票人抗辩的事由:一种为票据债务人不能以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然而,由于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使得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关于票据抗辩限制的规定形同虚设[iii],理由:(1),当持票人从发票人取得的票据上存在票据债务人与发票人的抗辩事由,并以此票据向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人时,则持票据的审查权,即票据债务人有权审查持票人是否基于同发票人之间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取得票据。但既要审查,就需要调查取证,就需要时间,而票据法又无规定审查的具体期限,则多日的审查实际上已经成为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事实上的抗辩。既使是票据债务人审查很快,但我国票据法既未规定审查的标准,则票据债务人完全可能以各种理由对持票人拒绝付款。(2),当持票人从前手背书人处得的票据上存在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的抗辩事由,并以此票据向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时,上述情况会同样发生。

基于上述理由,票据债务人完全可以在时务中以法律的名义将对发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背书人的抗辩事由转移到持票人身上。特别是在当前票据债务人滥用抗辩权的情况比较突出的条件下[iv],上述情况尤其可能发生。因此,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关于票据抗辩限制的规定,很可能因为票据债务人既可以自己与发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而变得毫无意义[v].所以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不具有任何票据法理论上的意义。此款实际上是对票据的无因性的否定,也就是对票据流通的否定,也就是对票据抗辩限制的否定。而且该款也违反了票据法的通行理论,使得它与其他各款之间不易衔接,且有着不可克服的矛盾,这一矛盾抵消了《票据法》应起到的促进票据流通作用的发挥。

建议:取消第10条第1款之规定,或做出改变使之适应我国的票据抗辩限制制度。二、票据代理中表见代理的适用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本人)的授权,代被代理人为票据行为的行为。由于表见代理本身是基于权利外观和行为外观而推定其真实意思的一种制度与票据制度中强调文义性的精神一致。况且票据法尤强调票据行为从外观加以判断。票据代理中,无权代理是实践中经常发生并经常引起纠纷的问题,而表见代理更是票据无权代理中的一个特殊问题。下面我将分析票据代理中表见代理的构成,具体表现和法律后果。(一)票据表见代理的构成表见代理在票据行为中,表现为票据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在客观上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为的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并没有规定表见代理,但

是票据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其中没有规定的,应该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成立票据上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几点要件:1、代理人没有实施这一票据行为的代理权,本人没有对代理人进行授权。表见代理在本质上仍然是无权代理,代理人是在没有对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被撤消或消灭的情况下实行的票据行为。2、客观上存在着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实理由。无论是本人曾经授权代理人但是现在代理权已经消灭或被撤消,还是本人虽然没有授权,但代理人与本人之间有着特殊的关系,或者本人明知代理人在以自己的名义实行票据行为,但本人没有表示明确反对,致使第三人无法通过外观上来确认代理人无权,恰恰相反,第三人得到的信息是代理人有代理权。造成这种后果往往被代理人有一定的过错,如没有通知第三人,以往授权不严格,对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等。3、第三人在主观上属于善意,即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代理人与本人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无权代理或应该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但由于疏忽大意而不知,都不属于善意,不能形成表见代理。4、票据上有完整的代理文句,表见代理在形式上具备票据有权代理的一切要件。如果在票据文义上欠缺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表见代理不可能构成,第三人只能要求签章人承当票据责任。(二)票据表见代理的具体表现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票据行为中的表见代理一般有以下几种:1、代理人超越其代理权所为的票据行为。如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三十万元的支票,但由于在授权书上没有载明,结果代理人签发的金额为五十万元。2、代理人在代理权消灭或者被代理人撤消代理权后所为的票据行为,被代理人没有及时通知相对方,如某单位解雇起业务经理华某,

但没有告知它的客户,华某以该公司的名义向老客户签发票据就构成表见代理。3、本人虽从未授权,但基于本人自己的行为,或者本人与无权代理人的特殊关系,或者本人明知无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表示反对,从而使其他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实施的票据行为。(三)票据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关于表见代理的责任,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表见代理成立后,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一般有权代理相同,即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本人直接对相对人承担。同样在票据代理中,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票据的持票

人完全可以要求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被代理人不得以代理人没有得到其有效授权而为抗辩。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在向第三人履行完票据责任之后,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就其无权无权代理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一切损失负赔偿责任。但是,前面我们已经提到,表见代理本质上仍然是无权代理,而票据法上无权代理有无权代理人自负其责。《票据法》第5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当票据责任。”那么依据我国《票据法》,表见代理中的持票人究竟是只能向票据签章人请求负票据责任,还是既可依照民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本人负被代理人的责任,又可以直接请求无权代理人承当票据责任?我们从本条中很难得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没有表见代理及其责任的规定,这显然是我国《票据法》的一个疏漏。然而《日内瓦支票统一法公约》和《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同样没有对表见代理作出规定。似乎在票据法对于表见代理仅视为无

权代理,不产生有权代理的任何效果。对此吕来明老师认为,这不利于充分善意持票人的合法利益,促进票据的流通,因为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之所以接受票据,往往是相信被代理人的信用,同时也相信代理人真正代表着被代理人;而且在实践中,被代理人的支付能力一般较代理人强,请求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的风险要大于请求被代理人承当票据责任。建议:为了充分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加强票据的信用功能和流通性,我们应当允许表见代理中的善意持票人选择追索。虽然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代理的问题有明确规定,但是并未对票据的表见代理问题有具体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认定表见代理是有一般依据的,但是,针对票据的表见代理的具体认定,票据法仍然有必要作出具体的规定。三、伪造背书的法律后果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权利给他人或授予他人行使一定地汇票权利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附属票据行为[vi].票据属于有价证券,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可以流通转让。票据背书对于票据在经济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因为这样,实践中通过伪造背书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使原本复杂的票据关系更为复杂,破坏了票据作为支付工具、结算工具、流通工具和信用工具的信誉阻碍和限制了票据的广泛运用,严重干扰、破坏了正常的票据制度和经济制度。为此,背书伪造的相应法律问题成为各国票据立法的重点之一。但是,各国票据法对于伪造背书的法律后果却有不相同的规定。对于票据被伪造背书转让,当伪造者逃逸或破产时,应当由谁来承当损失的问题,票据法中的英美法系与日内瓦法系存在严重的分歧[vii]. (一)日内瓦法系的票据法规定:一个善意并无重大过失的持票人,仅依形式连续的背书,可证明其是票据权利人。

至于该票据是否曾经丧失及其中的背书是否被伪造,只要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并不会影响持票人的权利。也就是说,依此原则,伪造背书的风险最终由票据的失主承担。(二)而英美法系规定:背书有一伪造背书出现时,将会影响其后持票人的权利。付款人如对持票人付款,仍不能免除其向真正票据权利人付款的票据责任。也就是说,按照英美法系票据法的规定,伪造背书的风险最终由从伪造者手中取得票据的人来承担。(三)我国的规定:《票据法》第14条第2款,“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而依照该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在汇票背书是连续的,且付款人审查了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后付款的,即可解除付款责任。由此可见,在伪造背书上,我国票据法采用了日内瓦法系的原则,即伪造背书的损失由丧失票据的人承担。(四)在处置伪造背书的方式上,英美法系与日内瓦法系。谁优,谁劣?实在难以评断,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二者都有一个共同点,目的都是促进票据的流通转让。我国票据立法从本国国情出发,对伪造背书的法律后果问题,采用了日内瓦法系的理论,注重保护善意持票人的权益,使票据更易于流通,但只要仔细研究,就会发现我国票据法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较之日内瓦法系的相关规定尚有较大的差距。这是因为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日内瓦统一支票法以及其该法系的成员国家,如德、日等在票据法中均明确规定,善意地取得有连续背书的票据的持票人没有反还票据的义务,公开地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而我国票据法却缺乏这一规定,这使得付款人及人民法院无所适从

。因为按照我国票据法第15规定,丧失票据人在票据到期

前有权挂失止付及进行公示催告。付款人在接到通知后有义务就暂停支付。但如果此时有善意且支付了对价的持票人提示有伪造背书的票据请求承兑、付款时,付款人及人民法院应当如何面对这两个权利平等的当事人呢?对此,依照我国票据法,付款人及人民法院无论怎样处置,都将有失公允。建议:我国票据法对伪造背书采用在日内瓦法系的情况下应明确规定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以适应我国今后日益增多的票据流通转让的新形势。主

我国破产法有免责制度吗?-

一、破产豁免原则的概念与历史演进

所谓破产豁免原则,又称之为破产免责原则,或称之为破产免责主义,其含义是破产程序实施,破产财产全部分配完毕后,免除债务人对债权人未足偿还的债务责任。这项原则起源于英国法,现已经由英美法国家扩及大陆法国家。与破产豁免原则相对立,称之为破产不免责原则,即破产人对债权人依照破产程序未受清偿之债权,继续负担清偿责任的原则和学说。

破产豁免原则的确立是经历了一个由不免责到免责的演进过程,究其原因,盖因为破产制度设立之初并未考虑债务人之再生的希望,更多的考虑则是如何公平的在众多的债权人之间分配破产财产,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集团的利益,尔后随着破产制度设置理念的变化,破产不再单纯考量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分配,破产人的更生也成为破产制度的目的甚至成为更加重要的目标

之一。1705年的英国的破产立法,开始允许破产的商人免责。英国最初实行破产免责的目的,在于通过免责促使债务人公示其财产,尽力协助破产清算,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美国破产立法发展了英国法创立的许可免责制度,将破产免责作为保障破产人开始新生活的重要手段,实现了破产免责制度在观念上和运用上的更新。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开始引进破产免责原则时,还要求免责应当经过债权人会议的一致通过,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同情与豁免,后来则发展到破产豁免成为立法者的一项立法政策和立法原则,只要债权人会议不提出异议,法院也就没有必要依职权追究不许可事由的有无。

二、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之划分

由上可知,在破产免责主义与破产不免责主义的划分之下,破产免责主义本身又可分为两类:第一,是许可免责主义。即破产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免责条件时,应当向法院申请免责,未经法院许可,不产生免责的法律效果。英国、美国、日本的破产法即适其例。还有的国家破产法要求债务人若想获得免责,除应当征得法院的支持外,还应获得债权人会议的认可,这样就在免责程序上设置了两道闸门,使免责与否始终掌握在债权人集团的手里。第二,为当然免责主义,破产人在破产程序终结时,除非犯有欺诈等罪行,无需申请并经法院许可,当然享有免责利益。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即适其例。这种免责制度无须法院同意,也无须债权人会议允许,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免责制度,它彻底消除了许可免责制度带有的债权人的同情因素和分配型破产程序的性质,已经成为更生型破产程序的一个重要表征。

三、我国破产法第38条是破产免责主义的体现吗

对于我国破产法到底推行破产豁免原则抑或是不豁免原

则,向有争论。有的学者从我国破产法第38条“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的规定出发,认为我国破产法实行的乃当然即时免责原则。但也有的学者认为,由于我国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对非企业法人不予适用,而企业法人破产免责乃法人制度的应有之义,并非破产制度的创设,也即他们认为上述原则的划分只有在自然人也有破产能力的国家才有意义,在我国,我们只允许企业法人破产,不赋予自然人的破产能力,这种划分的必要尚不存在。也就是说,我们国家推行的既非纯粹的当然豁免原则,也不是许可免责原则,在我国尚不存在这种划分。笔者以为,除了极少数至今仍然固守破产不免责原则的国家之外,破产程序从一开始的一种纯粹的债务执行程序演变到清算程序再到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更生型程序,破产免责原则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潮流,至于我国破产法到底采用的是免责主义还是不免责主义,还是根本没有所谓免责与不免责的划分,只要对日本著名法学家伊藤真教授对免责制度的精准论述进行仔细的分析,以及对照日本破产法第三编免责及复权的规定,就不难得出结论,伊藤真教授指出:“倒产处理程序的目的,是要使以债权人为主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得到公平的满足。…而在破产程序中,程序的内部主要在于力图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并不包含有减轻破产人责任的程序。因此,在破产程序中,只要不能对债权人实施百分百的分配,破产人在程序终了后仍然负有向债权人清偿的责任。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本来的破产程序中并未准备有帮助债务人更生的机能。…在公司更生和合议中,由更生计划及合议条件来规定这种责任免除,在免除发生效力后,就得以实现使债务人更生的目的。…然而,在法人破产的场合,问题

并不那么严重。原则上在破产终结的同时法人的人格也随之消灭。所以没有必要去过多的考虑破产终结后破产法人的更生问题。但是,自然人破产的场合就不同了。在让债务人身负债务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下,债务人再次陷入经济困境的盖然性极大。如果要以破产程序为契机给予破产人以更生机会,就有必要采取更生手段减轻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负担。附随于破产程序的免责程序即破产免责,就是这样应运而生的。” 日本破产法第366条之2规定:“(一)破产人于破产程序终止前,可以随时向法院提出免责申请。…”由是观之,所谓破产免责程序实际上并未区分自然人破产与法人破产之不同,其提出必须于破产程序终止前,方为有效。若以破产人主体之差别考察,所谓破产免责可应用于以下两种情形:其一是法人破产程序过程中,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为实现法人的更生而允许法人与债权人集团达成免责协议,免除破产法人的部分债务,以实现破产法人更生之目的;其二,是在自然人破产的情况下,若无破产免责程序之设计,债务人很难摆脱困境,实现生产生活之复苏,实不利于社会家庭之稳定,也不符合法律之人文精神。导入免责程序,既能达到尽可能的实现债权人之债权的目的,又能有效的避免因破产引发的社会不安和体现法律对人文的关怀。反观我国破产法第38条之规定,以及结合我国破产法目前只允许企业法人破产的现实,该条规定实是对企业法人破产免责的一种误解。我们的立法者们的初衷可能是将该条文理解成为破产免责原则的体现,但仔细揣摩,便不难发现“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的规定有画蛇添足之嫌疑,企业法人破产终结,其法人资格相应消灭,其主体地位不复存在,未得到清偿的债权根本不可能再继续清偿,可以说“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是企业法人破产的自然结果,如果将该规定视

为我国破产法推行破产免责原则的证据,不免遗人笑柄。

四、我国破产法到底有没有免责制度

五、结语

可见,破产免责原则乃世界法律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破产法上的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鼓励破产人的更生,是更生型破产程序的应有之义。但破产免责在狭义上仅仅适用于自然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破产,广义上也适用于企业法人在更生破产程序中与债权人集团达成的债权减免。我们必须清除那种认为我国破产法第38条乃破产免责原则体现的误解,但也不能据此就认为我国破产法不存在破产免责制度。可以肯定的预见,允许自然人破产是我国破产立法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只有到了那个时候,我国的破产免责制度才会真正的得到完善。当然,我们的这种观点也仅仅是一家之言,不一定正确,还望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危险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新疆其亚票证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生产现场用火、进入受限空间、抽堵盲板、高空作业、吊装、断路、破土、设备检修、临时用电等各类危险作业的管理,保障作业程序规范化、标准化,确保实现安全作业和文明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作业票证分类: 1、设备检修许可证 2、动火作业许可证 3、登高作业许可证 4、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许可证 5、动土作业许可证 6、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许可证 7、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 8、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三、票证的填写要求: 1、由检修或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各类票证。 2、票证填写时必须仔细认真、齐全,不许有空格或虚假数据和签字; 3、对各类票证所提出的安全措施要认真编制和落实,编制措施必须经过分厂领导审核,对不齐全的安全措施必须进行补充说明和落实。 4、需附图的要附图,不得任意涂改,需一式几份按规定

执行。 5、重大项目及危险工程项目的票证办理,应由公司领导亲自参加研究审核 四、票证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1.各类票证不得涂改,票证必须保证清楚、整洁,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 2.因工作内容变动、时间过期、工作地点变化等情况,则必须重新办理票证。 3.严禁使用过期,涂改及与实际作业内容不符的票证。 4.各票证审批和票证上的有关人员要亲临现场,了解情况后进行审批或签字,要保证安全措施的针对性和可靠性。 5.严禁作业人员不办理票证冒险作业 6. 各类票证审批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地按票证上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工作。、 7.各类票证办理后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8.各类票证每月底(28至31日)必须由各部门统一上交安全文明生产处进行存档。 五、票证管理考核细则: 1.违犯票证管理制度填写要求的按50元/处处罚 2.违犯票证管理制度正确使用和管理要求的按50元/条处罚。 3.不办理票证违规冒险作业按200元/次处罚,并责令立即停工整改。 4.对已办理票证安全措施未落实的按50元/项处罚。 5.对作业票证未在安全文明生产处存档的按50/月处罚,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银行汇票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银行汇票 有的考生不长于挤时刻,他们经常埋怨:“天天上课、回家、吃饭、做功课、睡觉,哪还有多余的时间供自己支配?”还有的考生平常松松垮垮,临到考试惊慌失措。这些现象都是不会科学操作时间的反映。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希望大家能够科学的规划好时间进行高效的学习记忆,从而达到考生过关的目的。 银行汇票 一、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适用范围 (一)可以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要求填明“现金”字样) (二)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三、出票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有一方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汇票。 四、实际结算金额 (一)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二)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单选题 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银行汇票使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银行汇票不能用于个人款项结算

B.银行汇票不能支取现金 C.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 D.银行汇票必须按出票金额付款 【答案】C 【解析】(1)选项A: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2)选项B: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3)选项D: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希望大家能够科学的规划好时间学习,死记硬背指不加思考地一再多次重复直到大脑中留下印象为止。它不需要理解,不讲究记忆体例和技巧,是最低形式的学习。大家要少采用这种方式,考试的成功不是瞬间的爆发,而是一路的坚持,纵有千百个理由放弃,也要找一个理由坚持下去。

票据法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以规范票据行为,保护票据权利为宗旨,为促进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随着经济以及票据业务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票据法》逐步显露出其不适应性。十几年以来,《票据法》仅在2004年配合行政法的修改做了微小的改动。目前,我国票据法存在诸多缺陷,亟待修改。 【关键字】票据法立法缺陷修改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金融结构的不断变化,经济市场化程度大大提高,现行《票据法》在构建现代市场经济的民商法基础、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倡导信用社会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已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修改《票据法》已势在必行。 一、从《票据法》的司法实践来看,其具体内容存在诸多缺漏。 1、票据法与无因性原则的冲突 强调无因性的目的在于强化票据的流通功能,保障善意持票人的利益,因此国际上几乎所有票据制度完善的国家都承认票据的无因性。而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一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票据的无因性现行《票据法》片面强调票据的基础关系,将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与票据基础关系进行挂钩,削弱了票据的无因性特征,看似现在防范票据的欺诈风险,实则增加了持票人的风险与成本,削弱了票据的流通性并最终影响市场交易的繁荣发展。 2、电子票据业务无法可依,没有赋予电子签名法律地位。 《票据法》在出台时显然没有预见电子票据的出现,只承认传统的纸质票据。《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见,现行《票据法》否认了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不承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电子票据支付和结算方式,使新兴的电子票据业务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在电子票据业务中,人们无法采取传统上的亲笔签名来确认身份而只能采取电子方式,即电子签名。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并不承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 3、空白授权票据适用范围过窄,只认可空白支票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我国空白票据规则有如下特点:一是仅支票制度上存在空白票据,不允许存在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二是在诸种票据行为中,空白票据仅存在于基础票据行为即出票行为阶段,在附属票据行为阶段,不允许存在空白票据,即是说,在我国票据法上,不存在空白背书、空白保证、空白承兑等行为;三是可空白的事项仅限于两项:支票金额和支票收款人名称。在实践中,交易双方经常会遇到票据上应记载事项在签发时难以确定,只有在交易完成以后才能将票据补充完整的情况,而《票据法》对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未作任何陈述,这就限制了空白票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流通。 4、票据转让方式过于简单,仅限于背书转让,否认了交付转让 《票据法》总则部分对票据转让方式未曾规定,但在汇票一章中,专以背书一节规定了有关票据转让的问题。如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提到,持票人在转让或授予汇票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据此,单纯的票据交付行为在我国不能形成有效的票据转让。而且,《票据法》还指出,有关本票和支票的背书,适用汇票背书的规定。因此,可以说,我国票据法只认可背书交付为唯一的票据转让方式(因税收、赠与、继承、法院判决等法定原因取得票据的除外)。法律规定单一的背书交付票据转让方式,旨在保护真正持票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这一立法模式忽视了无记名票据转让面临的特殊问题,而且与国际上多数国家有关票据转让方式的立法相悖。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修订稿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 知识点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 票据的基本概念 1.票据的分类 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②汇票的分类: 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 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③付款日期: 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 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 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 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 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 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支票

①概念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 ③支票类型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 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 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⑤支票的付款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银行本票 ①概念 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③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银行汇票 ①概念 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④实际结算金额 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 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 ⑤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 ⑥退款

最新历年票据法自学考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1 年10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票据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5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 1 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票据属于( ) A. 债权证券 B. 证权证券 C. 有因证券 D .商品证券 2. 不属于票据当事人的是( ) A. 银行汇票收款人 B. 银行本票申请人 C. 商业汇票出票人 D .支票背书人 3. 可能享有票据权利的持票人是( ) A. 出票人禁止转让的票据的受让人 B. 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票据的持票人 C?偷窃他人票据的持票人 D. 出票原因关系违法的票据的被背书人 4. 不属于票据基础关系的是( ) A. 票据原因关系 B. 票据预约关系 C?票据利益返还关系 D. 票据资金关系 5. 票据权利的内容是( ) A. 请求一定数额的金钱支付 B. 请求付款人承兑 C?转让票据 D.请求返还票据 6. 关于票据权利取得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只有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取得票据,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B.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持有票据者即享有票据权利 C?以偷盗手段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D.只有支付对价者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7. 无偿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与其前手的关系是( ) A. 不管前手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都享有票据权利

B. 不管前手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都不享有票据权利 C?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D.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状态无关 8. 关于自然人的票据行为能力要求,我国票据法采取( ) 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说 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说 C?自然人当然具有说 D.商人资格说 9. 甲向乙签发支票,因合同总价未确定,故支票金额未填写。甲与乙商定,金额由乙根据实际发货数量补充填写。后来实际发生的货款为21 万元,但乙将金额填为24 万元,并将支票转让给丙。对此,正确的说法是( ) A .乙违反诚信原则填写票据,票据无效 B?乙违反甲之授权,填写无效,应按实际发生的货款确定票据金额 C. 甲可以以乙滥用填充权为由对丙提出抗辩 D. 乙补充填写的支票有效 10. 黄某是某公司普通雇员,盗用公司财务印章签发支票给房产公司,支付自己的购房款。关于此事说法正确的是( ) A. 黄某的行为构成伪造票据 B. 黄某的行为属于票据的无权代理 C. 黄某的行为涉嫌犯罪,支票无效 D. 房产公司未向公司核实,取得票据有重大过失,不享有票据权利 11. 关于票据更改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只有出票人才有权更改票据 B. 票据上的金额不能更改 C?票据具有要式性,一经填写不得更改 D.票据更改应以红笔标注 12. 甲、乙两公司虚立买卖合同一份,向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在汇票上签章承兑。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获取物资一批。甲、乙的负责人将物资抛售后携款潜逃。丙向银行提示付款时( ) A. 银行应当拒付,理由是甲乙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汇票无效 B. 银行应当拒付,理由是银行承兑是被欺诈而为的行为,应当撤销 C. 银行应当拒付,因为本案涉嫌犯罪,应当先处理刑事部分 D. 银行不能对丙拒付,因为丙是善意持票人 13. 属于票据丧失的情形是( ) A. 持票人故意将票据撕毁 B. 持票人将票据委托他人保管,他人却强占票据不肯返还

2018《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 票据得基本概念 1、票据得分类 ①《票据法》规定得票据包括汇票,本票与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②汇票得分类: 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与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 票,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与远期商业汇票 ③付款日期: ?根据付款日期得不同分为: 见票即付(银行本票与支票) 定日付款(一个确定得日期) 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 4、票据权利得消灭时效 ①付款请求权得消灭实效: 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得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得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②追索权得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得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得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得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得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得持票人对其她前手得”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得得被追索人对其前手得”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与支票 1、支票 ①概念 出票人签发得,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得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得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得票据 ②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 识点 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 票据的基本概念 1.票据的分类 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②汇票的分类: 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 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③付款日期: 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 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 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 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 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 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支票

①概念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 ③支票类型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 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 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⑤支票的付款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银行本票 ①概念 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③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银行汇票 ①概念 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④实际结算金额 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 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 ⑤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 ⑥退款

《初级经济法基础》快速记忆口诀53418

《初级经济法基础》快速记忆口诀、 需要押题题库可以找群主雨石购买押题押题押题 消费税~~~~三男三女去开车 三男: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 三女: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去开车: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汽油柴油 记入管理费的四个税金~~~~等我们有钱了,我们就可以有房有车有地有花 有房:房产税 有车:车船使用税 有地:土地使用税 有花:印花税 可抵扣的三个不同的税率 运费:7%,废旧物资:10%,向农业生产者购入的免税农产品13% 今日好运气(7) 出门拾(10)废品 拾了13个农产品 所得税里面,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是:1500万及以下5%。,1500万以上3%。 顺口溜:下午(5%。)上山(3%。)当招待1500净收入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为:(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在记忆过程中,我老是记错。后自己总结了一句话,再也没忘过。现贴出与大家一起分享:

出棋(出票日期)出章(出票人签章)作表样(表明“汇票”的字样);收付(收、付款人名称)金额(确定的金额)无所谓(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个人所税率中无论是九级还是五级 这样说吧,所有的税率 我就是曾经记过一次,之后再没有查过书 从不相信有天才,但是方法却是关健 很多人头疼九级,五级 但是我却从没有翻书查看过那东西 你可以用以下的方法: 你打开九级表, 虽然很多数字,却极有规律 你千万不要横着一项一项背 如果这样你肯定很费精力 你纵列来看,则极有规律 你现在开始用我的方法试一下 三分钟后你问一下自己记住没有,这个东西还难吗 现在开始了~~~~~ 你纵着来看,第一纵列这样记: 5 2 5 2 4 6 8 10 10以上 第二列,这样记: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最新票据法复习题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由银行以外的人作为出票人并由银行承兑付款的汇票是(D) A.银行汇票 B.商业承兑汇票 C.银行本票 D.银行承兑汇票 2.关于承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A.承兑以前付款人只是票据关系人而非债务人 B.承兑后承兑人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因此承兑人也是票据保证人 C.承兑是一种合同行为 D.承兑是所有票据都具有的票据行为 3.张某偷盗李某的一张汇票后悔悟,将票据返还给李某,这种关系属于(C ) A.票据关系 B.民法上的票据关系 C.非票据关系 D.票据利益返还关系 4.票据上的自然人签章(C ) A.只能采取签名的形式 B.只能采取盖章的形式 C.可以采取签名或者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形式 D.只能采取签名加盖章的形式 5.季某将一张支票的收款人“李某”改为“季某”,此改动未在票据上显示痕迹。这种情况下(D) A.票据仍然有效 B.票据无效 C.季某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D.变造事项无效 6.1999年1月5日,甲签发出票后两个月到期的汇票一张,收款人为乙,G为付款人,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又将之转让给丁。1999年3月1日,丁要求G承兑时遭拒绝。丁若对乙行使追索权,应于(B ) A.1999年7月5日以前 B.1999年9月1日以前 C.2001年3月1日以前 D.2001年1月5日以前 7.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B ) A.1年 B.2年 C.6个月 D.3个月 8.以下情形中将导致汇票无效的是(D ) A.未记载付款地 B.未记载付款日期 C.出票日期记载不真实 D.出票日期有改动 9.张三签发的以李四为收款人的支票,小写金额为1000元,大写金额为10000元,则(C) A.李四可以请求支付的票据金额是10000元 B.李四可以请求支付的票据金额是1000元 C.票据无效,李四不享有票据权利 D.李四可以行使的票据权利以张三追认的数额为准 10.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是(A ) 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B.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C.见票即付的汇票 D.定日付款的汇票 11.下列背书行为有效的是(B ) A.将金额一万元的汇票以背书转让其中的五千元 B.背书时载明“不得转让”字样 C.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他人 D.将汇票金额分别背书转让给合伙人王某和李某 12.持票人海运公司向甲银行申请贷款,以价值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做质押担保,则(C )

经济法(2016)-第9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课后作业

经济法(2016) 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付结算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托收承付、银行汇票是同城结算方式 B.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是借记支付工具 C.汇兑、商业汇票、委托收款、银行卡是同城、异地均可采用的结算方式 D.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是贷记支付工具 2.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临时存款账户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B.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C.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D.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以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大于等于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3.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存款人因主体资格终止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B.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C.对于存款人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当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D.对于存款人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当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6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4.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票据是债权证券,即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 B.票据是设权证券,即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 C.票据是文义证券,但如果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可以依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据变更或者补充 D.票据是金钱证券,即持票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 5.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票据行为的是()。 A.出票 B.背书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商业汇票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商业汇票知识点:商业汇票 (一)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1.概念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依托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分类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注意】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3.适用范围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注意】只有单位才能使用的支付结算方式包括:托收承付、国内信用证和商业汇票。 (二)出票 1.出票人的资格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2)与付款人(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签发电子商业汇票还应具备的条件:

2.出票人的确定 (1)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3.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表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或“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出票人名称;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出票人签章。 【注意】比纸质汇票多了“票据到期日”、“出票人名称”。 (三)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付款期限 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1年”; 2.提示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注意】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经济法习题答案第三章7节票据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7节票据的一般规定 1.【单选题】下列票据中,不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是()。 A.汇票 B.本票 C.支票 D.发票 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保证人 3.【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特征的有()。 A.设权证券 B.提示证券 C.交付证券 D.缴回证券 4.【单选题】甲公司持有一张商业汇票,到期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甲公司行使的票据权利是()。 A.付款请求权 B.利益返还请求权 C.票据追索权 D.票据返还请求权 5.【判断题】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不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 6.【单选题】张某因采购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胡某从王某处窃取该票据,陈某明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让该票据,并将其赠与不知情的黄某,下列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A.王某 B.胡某 C.陈某 D.黄某 7.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普通诉讼 D.仲裁 8. 【单选题】下列选项关于票据权利丧失救济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可以申请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B.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C.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不能不通知挂失止付而直接申请公示催告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律制度讲义及练习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律制度讲义及练习 一、第3章简介 考试情况分值约15分,经常涉及大题 内容简介(1)票据法律制度 (2)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与网上支付、其他结算途径 章节特点(1)考点杂、内容多 (2)票据法律制度理解难度大 预习建议先借助预科班切实理解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纸质)、商业承兑汇票(纸质),然后进入2019年基础班预习全章节,先理解、感知业务实质,记忆的事情2020年基础班中再解决。 二、支票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出票 1.使用合规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签发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提示】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3.金额 (1)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支票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提示】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空头支票 ①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对空头支票,付款银行有权拒付。 ②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③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4.出票日期 (1)票据的出票日期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2)出票日期应规范填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57《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试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的背书无效。 A.二人以上 B.二人 C.三人 D.三人以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A.三日 B.一日 C.二日 D.七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 )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A.享有 B .不享有 C. 影响 D.不影响 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A.有权 B.无权 C. 根据判决书 D.根据裁决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A.三日 B.七日 C.十日 D.一个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A.三日 B.七日 C.十日 D.一个月 7.《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A.承兑人 B.签发人 C.收款人 D.付款人 8.《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A. 10日 B.一个月 C. 二个月 D.三个月

9.《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 )另行规定。 A. 当地人民银行 B.国务院办公厅 C.中国人民银行 D.当地银监部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不予付款的支票,()应当对()承担票据责任。 A.付款人出票人 B.出票人付款人 C.出票人持票人 D.持票人付款人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 A.公章签章 B.公章签名 C.盖章签章 D.盖章签字 二、多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 )。 A.法律上的效力 B.票据上的效力 C.汇票上的效力 D.本票上的效力 E.支票上的效力 F.任何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称票据,是指(): A.汇票 B.本票 C.支票 D.业务委托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 A.付款请求权 B.付款权 C.付款追索权 D.追索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事项包括()。

《经济法》票据法练习题

《经济法》票据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时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 A、空白背书 B、期后背书 C、到期日之前背书 D、背书无效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付款责任 3、下列情形中,会导致汇票无效的情形是()。 A、汇票未记载付款地 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 C、收款人被改动 D、出票日期记载不真实 4、甲公司签发了一张由A银行承兑的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汇票上丁公司提供保证,仅表明保证字样,没有标明被保证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被保证人为甲公司 B、被保证人为乙公司 C、被保证人为丙公司 D、被保证人为A银行 5、如果保证人未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保证日期的,其保证日期为()。 A、出票日期 B、承兑日期 C、背书日期 D、汇票到期日 6、属于即期票据的是()。 A、银行汇票 B、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C、定日付款汇票 D、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7、孙某患精神病,于1997年9月被人民法院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孙某于2000年3月将一张汇票签章背书给张某,后张某又签章背书转让给另一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孙某的签章有效 B、孙某与张某的签章均无效 C、该票据无效 D、孙某签章无效,张某签章有效

8、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期限是()。 A、在汇票到期日前 B、出票日起1个月内 C、出票后6个月内 D、出票后3个月内 9、现有一张2017年6月1日出票,付款日期为出票后2个月的汇票。该张汇票提示付款期截止于()。 A、2017年7月31日 B、2017年8月1日 C、2017年8月10日 D、2019年8月1日 10、甲签发汇票一张,金额为7万元。收款人乙将汇票转让给丙,丙悄悄把金额改为17万元,从票面看不出更改痕迹,丙又转让给丁。丁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识破,银行拒付。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的行为构成更改票据 B、丙的行为构成变造票据,汇票仍然有效 C、丙的行为构成变造票据,甲、乙的票据责任免除 D、丙的行为构成变造票据,汇票无效 11、下列票据中,不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是()。 A、汇票 B、本票 C、支票 D、发票 12、2009年8月12日出票的商业汇票,到期日为2009年12月14日。对出票人权利消灭时效期限是()。 A、2009年12月14日 B、2009年12月24日 C、2011年8月12日 D、2011年12月14日 13、一银行本票的出票日期为2008年10月25日。对出票人的权利消灭时效届满于()。 A、2008年12月25日 B、2009年4月25日 C、2010年10月25日 D、2010年12月25日 二、多项选择题 1、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有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不获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承担该汇票债务责任的有()。 A、甲 B、乙 C、丙 D、丁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第一章总论 1、法的本质与特征: (1)本质:统治阶级+国家意志 (2)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2、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组织: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3)国家 3、法律关系内容: (1)权利 (2)义务:积极、消极 4、法律关系客体: (1)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人身人格 (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荣誉产品 (3)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5、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2)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8)“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X<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18) 6、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1)物(2)行为(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 7、法律事实: (1)事件:A: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B: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2)行为:(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8、法的形式: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9、适用法的效力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10、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3)法规: A: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B: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条例(4)规章: A: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无“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自身的权力或者减少自身的法定职责××办法××条例实施细则 B: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办法 11、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 12、行政诉讼管辖一般由什么法院管辖: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3、行政诉讼判决生效规定: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14、民事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经济法基础票据不定项选择(含答案)

不定项选择--案例分析题(票据) 2015-08-09 1.2013年4月9日,甲公司签发一张出票后定期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2个月, 收款人为乙公司,金额为40万元,甲公司开户银行P银行进行了承兑。5月10日,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6月12日,乙公司通过其他其开户银行Q银行委托收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汇票出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 A.乙公司名称 B.金额40万元 C.P银行名称 D.甲公司签章 2)该汇票的被保证人是() A.乙公司 B.P银行 C.Q银行 D.甲公司 3)关于下列P银行收取该汇票承兑手续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应向乙公司收取200元手续费 B.应向甲公司收取200元手续费 C.应向丙公司收取200元手续费 D.免收承兑手续费 4)下列关于该汇票付款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于6月9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P银行 B.丙公司应于5月10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P银行 C.P银行应当于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D.乙公司异地最迟于6月9日前通过Q银行向P银行提示付款 2.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作为 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B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偿还所欠C公司的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发现后,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然后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随后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并于票据上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E公司随后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偿付货款;G公司作为E公司的保证人在汇票上签章并记载了“保证人”字样。汇票到期后,持票人F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 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额资金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汇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A公司 B.该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人甲银行 C.甲银行以A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额资金为由拒绝付款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D.甲银行以A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额资金为由拒绝付款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2)B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时,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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