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_马斌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_马斌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_马斌

第8卷第4期呼伦贝尔学院学报No.4 Vol.8 2000年12月Journal of Hulunbeir College Published in Dec.2000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马 斌

呼伦贝尔学院行管与法律系 海拉尔市 021008

摘 要:合伙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的独立主体。由于合伙企业不同于法人组织,所以其事务执行有着特别规定。笔者通过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中的问题的探讨,阐述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合伙企业 事务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2月23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重要的市场主体法律。它详细地规定了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合伙企业的财产及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解散与清算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它的颁布与实施,为合伙企业的设立与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了行为准则,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结束了我国合伙企业立法不健全、不完善、不规范的局面,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内外部法律作简单的论述。

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内部关系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是指合伙企业为了实现其设立合伙企业的目的而进行的一切活动。主要包括: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权限和方法;合伙人、执行事务人与不参加事务执行合伙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管理经营人员的职责;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以及依法纳税案。

(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

《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这种同等的规定是法律上的同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同等。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原则上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一合伙人不得剥夺其它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但是,在执行合伙企业某一具体事务时,则没有必要全体合伙人必须一起去执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去执行。可见,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有以下两种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无论事务大小、巨细,都由全体合伙人一起协商解决,并且按照协商确定的办法一起去执行。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每一个合伙人都直接参与经营,处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内有同等的权利。采用这种方式的合伙企业,一般是在人数较少的合伙企业。

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采用这种方式的合伙企业必须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即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实际上就是由全体合伙人作出委托的意思表示,其它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权利义务

无论合伙企业采用何种事务执行方式,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在履行管理合伙企业事务时都依法或合伙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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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是指合伙人所享有的处理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包括:

1、一般事务处理权,即日常事务的处理权。除了法律中规定的重要事项和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的事项之外的一般事务的处理权。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重大事务的处理权。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重大事务处理权包括: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保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在享有权利同时,还应承担下列义务:

1、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义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熟知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且掌握合伙企业将要执行的事务,如果允许其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同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就会使合伙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不利的地位,并将因此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营全体人同意外,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主要是为了避免合伙人从中渔利。

3、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4、有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的义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时,应依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5、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不能凭借自己的有利地位,把合伙企业的财产据为己有。其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有,产生的损益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三)被聘任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职责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依法或合伙协议,聘任合伙企业外的人员管理合伙企业的正常事务。他们不是合伙人,也不被列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但是,他们所做的工作是合伙企业事务的一部分,因此《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五条对其职责作了专门规定。

1、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人,他同全体合伙人之间是雇主与雇工的关系,他不参与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也不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必须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进行。

在合伙企业的授权范围内,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行为视为代表全体合伙人的行为。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享有和承担,因该行为所得的利益,归全体合伙人所有;因该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也要由合伙企业承担,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2、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与合伙企业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他只能在合伙企业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管理行为,如果超越了合伙企业的授权范围而进行经营活动,也就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他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有过错,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外部关系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指合伙人如何代表合伙企业对外行使权利、承担债务等问题。

(一)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无论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还是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或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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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伙企业管理经营人员,他们都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其对外代表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委托合同的规定。

取得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合伙人,无论是全体合伙人还是受委托的部分合伙人,必须按合伙协议的规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活动,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都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不知情的第三人是指那些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而与合伙企业进行营利性活动的人。所谓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是指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合伙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为合伙企业的行为,其法律后果为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其性质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是,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种这权利限制即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时,合伙企业不得以作出行为的合伙人超越了合伙企业对他的授权范围而不承担对善意第三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二)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合伙企业的债务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他人所负的债务,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代表合伙企业对外行使代表权的合伙人个人。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不只限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同时还包括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债务首先应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时,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企业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合伙人的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行使抵销权。对此合伙财产清偿个人债务的限制,该合伙人只能以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但其并不因此而取得合伙人的地位。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上接第119页)我们英语教师应该具备诸多方面的修养,语言要准确、清晰、生动、形象、幽默、精练,方能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其方式有:1、语言规范。教师的声音、语调、语流要规范,措词造句不能有误,避免使用“中国式英语”。2、节奏鲜明,富有韵律。教师语言抑扬顿挫,跌宕起伏的节奏,是学生获取知识,感受语言美,陶冶情操的主要手段。处理好单词和重音句子重音,语调及语流的节奏,会更有效地表达其意义。如:progress 〔pr ugres〕(h)〔prr gres〕 .They ar e'cooking apples.(some people are cooking apples)3、体态语言:教师要用正确的体态语言使学生获得直观的、形象的感受,教师娴熟的西方人的生活习惯动作给学生一种新奇而有趣的感受,会把学生带到主动学习的情境之中。

三、板书的艺术

精美的板书能给学生美的享受,结构简练,条理清晰的板书,能培养学生分析和归纳的能力。1、形体艺术:字母写法规范,字母与字母,词与词,句与句,行与行之间的距离结构要适合美感要求。2、重点难点要突出。3、要有效地利用简笔画,对实物的介绍可以减少使用母语,更好地达到形象化。

综上所述,导语艺术的运用是一堂课成功的前奏;语言、板书艺术是“施教”成功的重要保证。这三方面教学艺术相互渗透,彼此促进,掌握了教学艺术的英语教师会在“教改”的进程中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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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讲_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四、合伙事务的执行 1. 执行方式 (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 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 权利义务 ( 1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 2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不代表) ( 3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 4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2016 简 Q3 ) ( 5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提示】所谓规定,是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 6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 7 )忠实义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提示】竞业禁止是绝对禁止,不论该合伙人是否执行合伙事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提示】自我交易是相对禁止。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例题 1 ·2019 判断题】合伙企业应当根据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权利。() 【答案】× 【解析】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例题2· 2012单选题】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经营手机销售业务。甲拟再设立一家经营手机销售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下列关于甲能否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甲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

参考实例(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实例)

参考实例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实例) 杭州紫竹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第一条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杭州紫竹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场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12号。 第五条本合伙企业在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十年。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目的:全体合伙人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争取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第七条本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八条:合伙企业由3个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普通合伙人1个,有限合伙人2个。 普通合伙人一:方冰 家庭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88号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200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20%。其中:首期出资40万元,已于2014年4月27日到位;余额160万元将于2016年8月26日到位。 有限合伙人一:张军 家庭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凤起东路168号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500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50%。该出资已于2014年4月27日全部到位。 有限合伙人二:杭州北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滨河路123号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300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30%。其中:首期出资60万元,将于2014年9月27日到位;余额240万元于2016年8月26日到位。 第九条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是什么

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f96649812.html,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是什么 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由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执行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合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转让或者处分合伙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合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从事对合伙企业不利的活动,如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对合伙人活动的限制,是为了维护全体合伙人共同的利益。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96649812.html,/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规则示例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 合伙事务执行规则 根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称“《合伙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促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合伙企业”)稳健经营,确保合伙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经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执行规则。 1合伙事务执行原则 1.1执行事务合伙人(以下称“执行合伙人”)应在《合伙协议》及本执行 规则规定的范围内,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经营、管 理合伙企业,并根据这一原则决定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投资运作的具 体事项。 1.2执行合伙人管理、投资运作合伙企业财产,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应在《合伙协议》及本执行规则规定的权限及投资范围内,以合 伙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以全体合伙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 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1.3合伙企业出资总额的现金部分均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 信信托”)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称“信托计划”)项下 信托资金,执行合伙人管理、投资合伙企业财产形成的全部资产均属 于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执行合伙人应同时以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 产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力为信托计划受益人创造投资收益,实现信 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2执行合伙人 2.1【】有限责任公司为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之一,根据信托计划项下 信托文件约定接受全体委托人授权,成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 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在 《合伙协议》及本执行规则确定的执行事务权限内,负责合伙企业的 经营管理、对外投资及其他因合伙企业经营所发生的事务。 2.2执行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中确定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执行合伙事 务,执行合伙人应具备符合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所确定的投资产品涉及 的专业投资资格、从业经验和场所等配置,并以最优秀的团队管理运

《合伙人协议书》

合伙人协议 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企业的名称: 第五条主要经营场所: 第六条合伙目的:共同出资、共同设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第七条经营范围: 第八条合伙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第九条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

第十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委托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

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定期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设立分支机构、清算组备案、修改合伙协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1、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期缴付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记录。 2、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事务导致违约发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并推举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1)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背合伙协议,有不正当行为。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

合伙事务执行--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讲义3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https://www.360docs.net/doc/f96649812.html,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讲义3 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由于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许多重要事项都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该合伙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A.甲向乙转让50%的财产份额 B.丙向张某转让10%的财产份额 C.甲以个人名义为李某提供担保 D.丙以合伙企业名义为王某提供担保 [答疑编号3945020204]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财产份额的转让和事务执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例题·单选题】某普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张某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某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对于张某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期间产生的亏损,应当承担责任的是()。 A.张某 B.张某和有过错的第三人 C.提议委托张某的合伙人 D.全体合伙人 [答疑编号3945020205]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涉及如下问题: (1)合伙人的执行权与表决权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的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通过。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此外,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也要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2)对外合伙事务的执行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 合伙事务执行人享有的权利有: ①提出异议权。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②知情权。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③监督权。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合伙事务执行人承担的义务有: ①报告义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②忠实义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企业章程

(2014年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合伙目的及合伙项目 (2) 第三章入股方式 (3) 第四章企业名称及住址 (3) 第五章合伙人姓名及住址 (4) 第六章合伙企业的财产 (4)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5)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7) 第九章入伙及退伙 (7) 第十章公司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9) 第十一章会计财务管理 (9) 第十二章利润分配及债权债务 (10) 第十三章附则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合伙实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特制订本企业章程。 第二条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和规范执行本章程的各项条款,违约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约定、纪律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合伙目的及合伙项目 第三条合伙目的。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不同资源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集中多方力量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相互弥补各自的缺陷,资源共享,实现一方在一定期限内难以实现的经营目的,分享经营所得,实现合伙人经济利益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合伙项目。在深圳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X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兴办实业;计算机软硬件、智能化系统的技术开发;酒店管理(不含具体经营酒店项目);房地产经济;滚动发展;LED全彩屏相关技术研发设计及生产。企业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章入股方式 第五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评估作价的方式为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注: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于X年X 月前办理。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他财产权利等)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合伙人XXX出资X万元,合伙人YYY出资X万元,合伙人ZZZ出资X万元,上述人员中合伙人XXX占股份的百分之X, 合伙人YYY占股份的百分之Y, 合伙人ZZZ占股份的百分之Z。 第四章企业名称及住址 第七条合伙人企业名称:X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住址:深圳市。

有限合伙人能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吗

有限合伙人能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吗? 有限合伙企业因其可以使有限合伙人能够获得合伙投资收益的同时,还避免承担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成为了许多投资者十分青睐的投资方式。但是,有限合伙人能否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能否参与合伙企业经营呢?下面,就由小编来为您解答: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因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仅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却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管理权力便受到相应的限制。因此,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其不能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也不能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事务但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事务的执行交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但这并不意味这有限合伙人就完全无法参与合伙企业事务了。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行为不视为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属于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上述八项行为皆属于有限合伙人对其投资权益的保障措施,而非对合伙企业投资管理事务的干涉,因此法律并不将上述行为视为禁止性行为。 易法通专业律师提醒您:合伙投资有风险,实施需谨慎。在现实生活、工作中的实践问题,也许看起来跟本文的问题差不多,但细微的差别就可能需要完全不同的处理,所以遇到问题的时候最好还是事先咨询一下律师的意见,尽可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 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2)

普通合伙企业 【考点4】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3.重大事项的决议办法(2008年单选题;2016年简答题;2017年多选题) 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例题1·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中,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2017年) A.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C.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D.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答案】ABC 【解析】选项D: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例题2·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事项中,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 A.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企业的财务负责人 B.出售合伙企业名下的动产 C.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D.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合伙企业的审计业务 【答案】A 4.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012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011年判断题) (3)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1·判断题】甲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需要购买一批生产用原材料,甲正好有同样一批原材料想要出售,甲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该笔交易。()(2011年) 【答案】√ 【例题2·单选题】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经营手机销售业务。甲

个人合伙经营协议范本

个人合伙经营协议范本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1-03-22 甲方: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组织名称、合伙经营项目 合伙组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 合伙经营项目为: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期限 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止。 第四条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分配 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奖金分配: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

有限合伙人能否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有限合伙人能否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了解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是一项不容侵犯的权利,如随时检查合伙事务,如可以查询一些合同的内容,检查合伙财产的状况等。又如随时查询会计账册,了解自己需要的经营活动细节。 法律咨询: 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吗 律师回答: 不可以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条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五条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七十六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七十八条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第七十九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第八十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八十三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f96649812.html,/

合伙事务执行人委托书

合伙事务执行人委托书 合伙事务执行人委托书 合伙事务执行人委托书根据《合伙企业法》和本企业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经本企业全体合伙人决定:同意委托、(可续写)为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现住所:,身份证号码为:。,现住所:,身份证号码为:。……同意免去、(可续写)的合伙事务执行人资格。全体合伙人:(签名或盖章) 201X年X月X日注: 1、本范本适用于各类型合伙企业; 2、要求用a4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合伙事务执行人委托书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兹委托以下普通合伙人担任上海通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并根据法律规定和《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普通合伙人名称:上海通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码:委派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此委托书自全体合伙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全体合伙人签署:签署日期:合伙事务执行人委托书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委托单位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我单位作为(合伙企业名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委托__________代表我单位执行合伙事务。 附送: 合伙企业协议书

合伙企业协议书 合伙企业协议书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四条企业的名称:第五条主要经营场所:第六条合伙目的:共同出资,共同设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第七条经营范围:第八条合伙人姓名,名称及住所姓名(名称)承担责任方式住所第九条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分期缴付出资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方式第十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第十一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1,全体合伙人委托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定期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

一文看懂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的区别与联系

一文看懂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的区别与联系 【编者按】对从事私募业务的朋友而言,普通合伙人(GP)、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是三个再熟悉不过的名词了,实践中,在一个有限合伙型基金里,普通合伙人通常既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又担任基金管理人。或许因为这个原因,不少从事私募业务的朋友未注意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差别,笔者认为,概念的甄别是规范使用的必要前提,为了准确把握概念,进而加以规范使用,有必要对前述三个名词的概念进行比较分析。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 金管理人的 联系与区别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首次规定的法律术语,《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了比较清晰的界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和六十七条等条款的规定,普通合伙人指的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的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接受全体合伙人的委托,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基于上述规定,笔者理解,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具有不同内涵与外延的两个法律术语,它们之间既存在概念上的区别,又有一定的关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三)在普通合伙人人数超过一名的情形下,全体合伙人理论上可以委托其中的一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委托超过两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有权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及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并未明确规定(合伙企业法只禁止有限合伙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及执行合伙事务),笔者理解,这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

合伙企业的管理

合伙企业的管理 1、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的职 权包括: (1)决定合伙企业名称的变更; (2)决定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的变更;(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保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 (8)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9)决定合伙利润的分配方案; (10)决定合伙人出资的增加、减少; (11)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职权。 上述事项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2、普通合伙人为企业合伙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 业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授权代表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提名授权代表人选,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有限合伙人的提名确定授权代表包括委派代表、投资经理和投资交易员。 3、普通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委派代表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提名委派代表人选,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有限

合伙人的提名确定委派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权提取管理费10,000元/年,该管理费于每年最后一个开放日及信托终日止计提当年的管理费,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并于计提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合伙企业财产中提取。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1、合伙企业的所有利润全部向有限合伙人分配。 2、合伙企业发生亏损的,由合伙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人根据实际出资比例分担亏损;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的,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投资范围 合伙企业除进行证券市场投资外,不得进行任何其他投资或经营其他业务。 合伙企业进行证券市场投资的投资范围为: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股票、新股申购、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可以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以及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26讲_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入伙与退伙

第2单元普通合伙企业 考点6:合伙事务的执行(★★)(P141)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合伙事务可以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共同执行。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而非代理)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2)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例题1·单选题】某普通合伙企业拟变更企业名称,但合伙协议对该事项的决议规则未作约定。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2016年) A.该事项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B.该事项经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即可通过 C.该事项经2/3以上合伙人同意即可通过 D.该事项经出资占比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即可通过 【答案】A 【例题2·单选题】某普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杨某执行合伙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杨某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只能由杨某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B.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杨某可以自行决定改变该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杨某可以自行处分该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D.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杨某可以自行决定将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 【答案】A 【解析】(1)选项A:由杨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只有杨某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选项BC: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自行决定/自行处分;无约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选项D:不论合伙协议如何约定,杨某出质财产份额均需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1.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的权利与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大小无关)。 2.内部限制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有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4.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5.异议权 (1)普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2)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决议办法作出决定。

合伙企业协议(一)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5795 (协议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合伙企业协议(一)标 准版本

合伙企业协议(一)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协议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合伙人的姓名及家庭住所: ____________ 第三条企业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合伙期为_________年。 第四条企业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

企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本企业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二章合伙目的及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伙的目的、宗旨: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互利互惠。 第七条经营范围:____________ 第三章出资方式、数额、期限和盈亏分担方法第八条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和数额为 (一)以_________(此处填出资方式,如常货币或实物)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占 _________%。 (二)以_________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占_________%。

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事务执行 孙从青在前面的内容中,我们反复提到,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另一类是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可能有人会认为,这不完了,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么简单的事,有什么可以讨论的呢?事情没这么简单。下面我们一一作出分析。 首先,讨论一下,为什么是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我们重新回到哥伦布与西班牙王室共同设立的这家有限合伙企业来看一看。在前面,我们分析过,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是解决有能力的人和有钱的人如何合作的一种有效的模式。哥伦布有能力,而西班牙女王有钱,哥伦布的这支探险船队一旦出海,怎么样呢?日常管理只能听哥伦布的。第一,哥伦布是航海专家,在远洋探险方面非常有经验,当然由哥伦布来管理这支探险队,成功的可能性更高。第二,在哥伦布的这个有限合伙企业里,西班牙王室只负责出钱打造船队,西班牙女王显然是不会随船出海的。既然西班牙女王都不在船上,当然在当时的条件下,西班牙女王也是不可能遥控这支船队的。那西班牙女王有没有可能像古代中国的皇帝那样,派一个太监做监军,负责监督哥伦布呢?这倒是有可能。西班牙王室很可能派自己的代表到船队中监督哥伦布,防止哥伦布偷偷把黄金藏起来。但是,这个监军也仅仅是监督而已,不可能代替哥伦布指挥这支探险船队。第三个原因,西班牙王室作为当时欧洲最强大的王室,这支船队对于他们来说也许只是小产业,可有可无,也不值得投入太多的精力去管理。第四个原因,从哥伦布、西班牙王室双方的实力对比来看,也只能由哥伦布来负责日常管理。哥伦布再怎么狂野,和西班牙王室比起来,只能算是弱势一方,在哥伦布和西班牙王室的合作中,如果钱是西班牙王室出的,船队也是西班牙王室管理,那哥伦布能得到什么呢?也许最多算个水手,或者算个领航员。这样的结果显然不是哥伦布想要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合作就不可能达成。而哥伦布负责管理船队,西班牙王室负责出钱,西班牙王室也没有什么不放心的。作为绝对强势的一方,西班牙王室自然有许许多多方法让哥伦布打消吃里扒外、监守自盗的想法。因此,尽管哥伦布掌控整支探险船队,但他也只能踏踏实实干活,老老实实的挣他自己该得的那份钱。 有限合伙企业制度演变到现代,刚开始引入中国的时候,其本质还是和哥伦布那个时候是一样的。在中国,引入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就是为了私募投资这个

第21讲_合伙企业的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 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 8.5分, 2019年试卷一的分值为 9分,试卷二的分值为 7分。 2010年、 2014年、 2016年和 2019年的简答题来自本章。 本章分为两个单元,共计 21个考点。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需要死记硬背的考点并不多,复习难度不大。复习本章需要 5个小时左右。 最近 3年题型题量统计表 2017 年 试卷一 2017 年 试卷二 2018 年 试卷一 2018 年 试卷二 2019 年 试卷一 2019 年 试卷二单选题 4 题 4 分 2 题 2 分 2 题 2 分 4 题 4 分 4 题 4 分 4 题 4 分 多选题 1 题 2 分 4 题 8 分 2 题 4 分 2 题 4 分 2 题 4 分 1 题 2 分 判断题 2 题 2 分 1 题 1 分 1 题 1 分 1 题 1 分 1 题 1 分 1 题 1 分 合计8 分11 分7 分9 分9 分7 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普通合伙企业

【考点 1】合伙企业的类型(★)( P89) 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所有的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1)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定的企业债务,由特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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