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评估

著作权的评估
著作权的评估

著作权(版权)价值评估

1.版权的基本概念:版权是指文学、艺术作品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这些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2.版权的特征

⑴自动保护的原则: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不是版权产生的前提,但是有一个法律的初步证据。

⑵版权经济权利的多样性,见以下版权经济权利

⑶法律特征:版权是自动获取的权利,但是同时受保护期等限制。

3.版权价值评估对象

构成分析版权价值评估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所规定保护的各种经济权利。

4.版权中的经济权利

(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12)汇编权;(13)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14)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15)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16)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所享有的权利;(17)应当由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5.版权的保护期

⑴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⑵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50年;单位作品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50年。

⑶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限,属于自然人所有的,同上,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的,保护期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⑷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50年。

6.版权的价值影响因素

⑴著作权作品作者和著作权权利人;

⑵著作权评估对象包含的财产权利种类、形式以及权利限制,包含时间、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存在的质押、发了诉讼等权利限制;

⑶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和相关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和商标权;

⑷著作权作品的类别;

⑸著作权作品的创作形式;

⑹著作权作品题材、题材类型等情况;

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⑻著作权作品唱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

⑼著作权作品创作的成本因素;

⑽所实施的著作权保护措施、保护措施的有效性以及可能需要的包含成本费用等;

⑾著作权剩余法定保护期限以及剩余经济寿命;

⑿著作权作品发表后的社会影响、发表状况。

7.影响著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

⑴作品类型:在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中,影响其价值的法律要素是不同的。如原创作品与二次作品著作权就是不同的。所谓二次作品是指在原创作品的基础上,通过翻译、改编等方式产生的新作品,也称为演绎作品。二次作品的著作权人,尽管有权禁止他人复制、发行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其作品,但却无权单独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因为,这种二次作品已经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其著作权受原创作品著作权人的约束。因此,二次作品虽然有自己的价值,但其转让和许可使用受到的限制很多,自然其价值也会受到影响。

⑵著作权权利束:著作权权利束是指著作权人对某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的总和。因为著作权权利束中的各项权利是可以分别转让或给予使用许可的。比如原作者可以仅将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著作权内容中的第(五)至第(十七)项权利中的一部分权利转让或许可给第三人,而自己保留了其中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仅保留了部分权利的著作权的价值与包含所有权利的著作权价值,自然应该是不相同的。

⑶可能受法律影响的著作权收益方式:著作权的收益方式主要有两种:销售型(直接收益型)和使用型(间接收益型)。前者是通过销售其作品直接获得收益,比如书籍就是通过销售而获得收益的典型例子。后者的著作权收益是通过使用其作品的方式获得的,比如一幅产品外观设计的图纸,它的收益的实现方式主要不在于转让,而是直接体现在根据该图纸制造出的产品的价值收益中。销售型著作权的评估价值一般采用市场上或法律规定的一定比例的版税或提成费用得出,而使用型著作权评估价值的确定,则复杂得多。

⑷著作权的登记状况:在实行著作权选择登记制的国家,有关作品是否在相关部门进行了版权登记,将能对其作品著作权的法律地位造成一定的影响。比如在我国,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创作完成后,可以到指定部门进行版权登记。当该计算机软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或权利归属纠纷时,已经登记版权的权利人,可以将登记记录作为无形资产评估自己是真正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明。这样就可以提高著作权人在维权或相关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⑸著作权的法律寿命:著作权是有保护期的。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时间一般都比较长,但不能因保护期较长而忽视其对著作权价值的影响。著作权保护期一过,著作权人就不能再行使著作财产权。

⑹著作权的经济寿命:经济寿命不单具有经济属性,而且包含了法律属性。影响著作权经济寿命的因素有著作权的法律寿命,还包括作品的类型、作品的内容、作者的知名程度和作品的衍生品等等。

⑺著作权的权利状态:有关的作品是否抄袭了他人作品?是否有未经他人许可的翻译、改编、汇编的成分?著作权的权利状态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是非常关键的。但是,尽管侵权后形成的作品不享有作品全部的著作权,在这样的作品中不可能存在着原创部分。在这些原创部分著作权价值的评估中,不仅需要将抄袭他人作品的内容与未经他人许可的翻译、改编、汇编的内容剔除掉,还要充分考虑到作品因侵权引起的诉讼成本及其他的风险。

⑻作品的被更新和被替代:作品产生新的著作权后,原作品著作权的价值自然会降低。这一点在计算机软件上表现的尤为明显。如windowsxp和windowsvista相继上市后,windows98的价值就会因为新版本的问世而降低。

5.需要收集的资料⑴著作权(版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如下部

分:

(1)①任务依据与背景(方案论证);②本项著作权的介绍;③经济评价与财务评价;④如准备投资提出投资年度计划;⑤如著作权(版权)已转换为产品应提供三年(或三年内)的财务报表;⑥著作权(版权)的收益期和预期收益额有关情况。包括:著作权(版权)技术持有人的经营管理能力、技术更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著作权(版权)的获利能力和收益水平等。

⑵本著作权(版权)的成果鉴定资料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证明或奖励及有关单位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⑶产权者证明:①如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②如自然人提供资产权益者身份证复印件。

⑷著作权(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名称、内容、领域,真实性、有效性、先进性、垄断性、成熟程,所经过的鉴定、验证等;

⑸著作权(版权)的使用情况。包括著作权(版权)需具备的一些相关的基础条件;启用时间、使用范围、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情况。

⑹其他。

案例软件著作权说明

ZRRX公司无形资产-软件著作权评估案例 (一)案例背景 1、被评估企业介绍 ZRRX是一家从事金融领域计算机软件服务的提供商,该公司主要为国内金融领域提供各种计算机软件服务和解决方案。ZRRX目前拥有净资产账面价值约4,000万元,2008年销售收入约9,000万元,实现净利润约290万元。 2、经济行为介绍 根据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的规定,ZRRX的股东需要引进一个战略投资者,因此需要对ZRRX的整体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师在对ZRRX进行资产基础法评估时需要对期自行研发的软件著作权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二)委估无形资产简介 本次评估的所包含的无形资产,为北京ZRRX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RRX”或“被评估企业”)的软件著作权。ZRRX的软件著作权均为员工自有开发的成果,内容含82项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全部所有权均归属ZRRX。 1、无形资产权属核实及价值定义 1)无形资产权属性质 根据评估人员的了解,本次评估的计算机软件仅包括著作权或版权,没有专利权/专有技术和商标权。按照国内计算机版权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版权”权与利”的规定,本次评估的计算机版权转让应该包括如下权力: ⑴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⑵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⑶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 利; ⑷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 标的的除外; ⑸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 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13电视剧著作权资产评估研究

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研究报告(第13期)编号:3200922014-1 电视剧著作权资产评估研究1 刘伍堂 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研究了电视著作权的法律属性,包括电视著作权的权属,著作权的交易,明确了著作权的受益对象。在确定了著作权的受益对象后,本文研究了影响著作权价值的因素,其中包括经济因素、法律因素以及其他相关要素。在明确了影响著作权价值的因素的基础上,本文研究了电视剧著作权的评估方法及评估参数。 【关键词】电视剧著作权资产评估 一、电视剧著作权的法律属性 (一)电视剧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电视剧作品的创作会涉及到制片者、导演、编剧、演员、其他工种等各种主体的创作和劳动活动。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事其著作权。” 可见,电视剧领域有关权利的归属问题,有三种情况:第一,整部电视剧的著作权归制片者享有;第二,参与创作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及获得报酬权;第三,电视剧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而制片者对此不得干涉。 《著作权法》将整个电视剧的整体著作权的享有人规定为制片者。与“制片者”相关联的,在实践当中,还有一些具有类似称呼的其他主题,如制片人、出品人、执行制 1本文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9年度课题“著作权资产评估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

片人、制片主任等。 出品人通常是指影视拍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在广电总局曾经发布的《电视剧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中规定:本规定所称“出品人”系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及经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因此,出品人就是电视作品著作权的享有者制片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制片人在不同的场合,所指会有很大不同,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 1.投资者。这类“制片人”是投资电视剧制作的人。实际上,就是著作权法上的制片者。 2.摄制制片人。这类人员是指在一个剧组中,对于剧组拍摄剧目的经费使用负责、对电视剧的制作质量负责的角色。这种制片人相当于过去的计划经济时候的制片主任。 3.执行制片人。这类人员是对一个剧目全面负责决策的角色。包括前期剧本的选择、资金筹集、作品的设置和发行,从艺术质量和经济效益两个方面对投资者负责。这一职务就相当于公司总经理。 (四)电视剧著作权的使用与交易 在整个电视领域,制播分离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即使是播放机构电视台所属的电视剧制作机制,也和播出频道之间相互独立。电视剧的制作者,作为电视剧的著作权人要获得自己享有的电视剧的著作权而应有的财产利益,最低限度也要由他人播放自己的电视剧才能达到目的。因此,电视剧的著作权使用往往不是著作权人自己亲自行使。这是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制作人没有资格行使,如播放、制作音像制品、通过网络传播等等;或者是制作者没有可能自己行使,如国外发行等等。这就涉及到《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制度,也就是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只有许可他人行使一定的著作权,或者将著作权的一部分或整体转让给别人,制作者的财产利益才能很好地实现。 1.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对其著作财产权的一项、几项或全部转移给另一个民事主体支配的情形。著作权转让分为部分转让和全部转让两种。如制片者将电视剧除人身权以外的所有财产权利转让给受让人,这就是全部转让;而只有将首映权或出版权转让给受让人就是部分转让。转让的法律后果是,约定的权利一经让出,原著作权人便在约定的范围内永久丧失该权利。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侵犯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王某系长期工作在中医、中西医结合肿瘤临床一线的专家。1996年11月12日-11月15日,王某参加(广州)交流会并公开演讲了其学术论文《浅议**》(以下简称“浅议文”),该文被大会收入论文集,于1997年1月出版。1998年,该文又被《**学报》登载,并易名为“试述**”(以下简称“试述文”)。2004年9月9日,王某携中英文版本的“试述文”参加研讨会,也对该文进行了公开。2006年,何某的三篇论文,其中含有与王某发表的“浅议文”“试述文”中相似的学术观点,王某认为,何某的三篇论文是剽窃其论文所得,故于x年x月x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x月做出判决。王某、何某皆不服一审判决,随即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1日,二审法院受理了此案。2011年1月18日,何某向法院起诉杨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王某被批准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期间,上诉案件中止了审理。2011年3月18日,何某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过高为由,撤回对杨某的起诉。2011年4月20日,上诉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判决要点 一审判决要点为:1、何某提供的报案回执单、上海市四川北路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杨某自书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以何某为署名作

者的所有被诉文章均为杨某冒名发表,何某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算。何某涉诉文章虽然最初发表于2006年、2007年,但在2009年5月出版的《博导谈**》一书收录了部分涉诉文章,该书通过康复乐园在徐州地区发行,涉诉文章能够不间断地影响到权利人,其发表行为产生的影响持续存在。王某的文章未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间,因此其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3、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主要保护作品的独创性。关于“浅议文”,在《中医药**特技集成》一书中发表的为其内容摘要,而摘要的内容仅是对文章内容的引述或总结概括,故仅凭摘要无法认定其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故法院“浅议文”是否构成作品不作评判。关于“试述文”,王某在其中所表达的“霸道”、“王道”治癌、“相持期”等观点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数据材料、临床实践经验,对已有素材进行了构思、整理、加工,并通过自己的意志进行了独立的表达,表达内容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故该“试述文”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4、通过对涉诉的侵权文章的独创性、双方文章的相似性、双方文章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涉诉侵权部分是否为王某的核心观点等因素做了对比认定,何某直接援引王某文章中属于核心理论的劳动成果作为自己的论述观点,侵犯了王某对该文章享有的著作权。同时认定,何某A类何文以外的文章应享有独立的

著作权资产评估实务

著作权资产评估实务 赵强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China Appraisal Society 一、著作权及著作权资产的概念 ?1、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 简称《著作权法》)赋予作品作者及其他著作 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总和; ?著作权法规定的17项权力;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 人身权;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 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 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著作权人享有的 其他财产权利等为财产权。 2011-11-11著作权资产评估实务3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China Appraisal Society 一、著作权及著作权资产的概念(续) ?2、著作权资产的概念 –著作权资产,是指权力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著作权的财产权益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力的财产权益; –形成著作权资产的必要要素: ?1)特定主体(权力人)拥有或控制的; ?2)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 ?3)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力(邻接权)的的 财产权; 2011-11-11著作权资产评估实务5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China Appraisal Society 二、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组合形式 ?1、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 –1)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通常有下列组成形式:?(1)单个著作权中的单项财产权力; ?(2)单个著作权中的多项财产权力的组合; ?(3)分属于不同著作权的单项或者多项财产权 力的组合; ?(4)著作权中财产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力的财 产权益的组合; ?(5)在权力客体不可分割或者不需要分割的情 况下,著作权资产与其他无形资产的组合。 2011-11-11著作权资产评估实务8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China Appraisal Society 二、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组合形式(续) –(3)分属于不同著作权的单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力的组合 ?拍摄电视剧:涉及原创作品著作权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同时还涉及配音、配乐中音乐作 品著作权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表演权等; –(4)著作权中财产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力的财产权益的组合; ?出版社出版的小说:涉及小说作者的著作权(如复制权、发行权)和出版商的版式设计 邻接权组成; 2011-11-11著作权资产评估实务10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China Appraisal Society 二、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组合形式(续) –2)不同类型作品通常的评估对象组合形式分析?(1)文字作品 –出版发行:发表权(首次公开发表)、复制权和发 行权; –改编成其他作品发行:改编权、复制权和发行权; –将文字作品公开演出:表演权; ?(2)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公开演出:表演权; –录制演出:摄制权; –传播、转播演出: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将作品制作成影像制品:制作录音制品的权力;2011-11-11著作权资产评估实务12

著作权资产评估高频考点

第01讲 著作权资产评估高频考点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考题可能涉及客观题、综合题。分值估计在9分左右,在复习中重点关注著作权权利,著作权资产的概念和特征,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的界定,著作权资产的价值影响因素以及著作权资产评估的注意事项,并利用所学评估方法掌握著作权资产的价值评估。 【高频考点1】著作权资产 (一)著作权资产 1.著作权资产的概念 ①著作权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著作权的 财产权益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②评估专业人员还需要区分著作权资产与著作权载体之间的区别。例如,一本图书是承载具体作品的纸质实物,通过购买只拥有该图书的实物资产,并不代表享有了书中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资产,不是评估中的著作权资产。 2.著作权资产的特征 (1)形式特征 ①著作权资产与相关有形资产以及其他无形资产共同发挥作用。 ⅰ按照图纸“复制”建筑物,不但需要图纸著作权资产,还需要建筑设备、资金; ⅱ同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于编制软件的公司不同,这些公司拥有不同的商标、品牌,使得软件著作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存在较大差异,这个差异可能就有部分是由商标无形资产所产生的,商标权与软件著作权结合一起。 ②著作权资产与演绎作品共同发挥作用 原创作品------改编-------拍成电视剧 ⅰ演绎作品著作权人行使自身作品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益; ⅱ演绎作品著作权人通常需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将收益进行分割:一是采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一次支付原创作品著作权人“购买”许可将原创作品改编为电视剧的权利;二是以收益分账的方式将电视剧播放的收益在原创作品著作权人与演绎作品著作权人之间进行分割。 ③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邻接权)共同发挥作用 作品写作-------出版图书------发行畅销 图书销售所产生的收益既有作者著作权的贡献,也有出版社版式设计邻接权的贡献。 话剧剧本--------演员------公众 对于这台话剧演出收益来说,不但有剧本作品著作权的贡献,还包括演员的贡献,演员享有的权利是属于邻接权范畴的。 (2)法律特征 ①著作权资产的时效性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保护 (1)公民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 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发表权和财产权 (2)单位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 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 表的不再保护。 发表权和财产权(3)影视作品和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不区分公民还是单位)

关于著作权评估方法及技术介绍

关于著作权评估方法及技术说明 无形资产评估一般有收益法、市场法、资产基础法三种方法。依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规定,评估人员可根据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1.无形资产成本包括研制或取得、持有期间的全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费用支出。根据其成本特性,尤其就研制、形成费用,明显区别于有形资产,具有不完整性、弱对应性、虚拟性的特点。结合本次评估实际情况不宜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2. 无形资产具有非标准性和唯一性,在此次评估中很难找到与被评估对象形式相似、功能相似、载体相似及交易条件相似的可比对象,所以本次评估不宜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3.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经济寿命期内预期收益并以适当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以此确定委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根据资产评估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及其他一般公认的评估原则,我们对受托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及查对,查阅了有关文件、资料,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专利技术未来收益状况分析,根据资产评估目的

及委估资产具体情况,我们认为收益法更能体现专利技术的价值,故此次主要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 运用该种方法具体分为如下四个步骤: (1)确定技术的经济寿命期,预测在经济寿命期内技术产品的净利润; (2)分析确定技术对净利润的分成率(贡献率),确定技术对技术产品的净利润贡献; (3)采用适当折现率将分成后的净利润折成现值。折现率应考虑相应的形成该现金流的风险因素和资金时间价值等因素; (4)将经济寿命期内净利润现值相加,确定技术的评估价值。 按照上述评估思路,此次评估采用下面评估模型估算评估值:(一)收益现值法计算模型 n 无形资产价值=∑K〃R /(1+r)i + K〃R/r(1+r)t〃[1-1/(1+r)n-t] i i=1 其中: K—无形资产分成率 R i—未来第i年的预期收益(即税后净收润) R—第i年后稳定的预期年收益(即税后净收润) i—各序列年期 r—折现率 t—收益达到稳定后的年限 n—总收益预测期

软件著作权评估的目的

软件著作权评估的目的 软件著作权是一种民事的权利,是针对软件开发者所享有的权利。软件著作权的评估是属于的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范畴。那么软件著作权评估的目的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为您整理软件著作权评估的目的,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更加深入的了解软件著作权。 ▲1、软件著作权评估增资 软件著作权评估后增资解决了企业以全部货币资金出 资的难度,可以腾出部分货币资金进行企业日常运转或继续研发新技术。对于拥有知识产权但没有充足资金对其进行运作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可以通过与别人合资合作的形式将 自己的知识产 权投入公司,公司法第27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从另一角度看,公司以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最高为 70%。也就是说1000万的注册资金本,我们可以用货币出资300(30%)万,利用无形资产出资700(70%)万,以此类推。软件著作权评估实现对

自己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运作和对公司股权的控制;软件著作权评估解决企业进行项目招投标时市场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软件著作权评估可以将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资 本化。 ▲2、软件著作权评估融资、质押贷款 以技术为主的企业当中,在企业经营时,可把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作价进行 知识产权完全的资本化,以其技术在行业领域中所拥有的先进性与独立性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依据。而我国的相关法律当中也规定了软件著作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可作为质押物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进行质押贷款,为企业盘活了大量的无形资产。 ▲3、软件著作权成果转让及对外维权 软件著作权评估为软件著作权权人的研发成果兑现提供了有力的价值依据,清晰的了解到软件著作权成果在市场上的资本化价值。同时,为软件著作权权人及企业在对外维权上提供了专业的索赔价值的保障。 综上可知,软件著作权评估的目的是为了软件著作权评估增资、软件著作权评估融资、质押贷款以及软件著作权成果转让及对外维权。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的知识栏目进行查询。

版权作品的价值评估与案例分析

版权作品的价值评估与案例分析 第25卷第2期 2012年2月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JournalofHUBEICorrespondenceUniversity V0I.25.N0.2 Feb.2Ol2 版权作品的价值评估与案例分析 李日新 (广东金融学院,广东广州510521) [摘要]当前版权产业缺少价值评估体系和模型方法的支持,严重制约了版权资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的规模和 增长速度.成为当前版权产业发展的瓶颈.本文从版权价值评估的需求切入,对版权价值评估方法及模型进行分析,运 用模型结合案例对版权价值进行评估,以期对我国版权作品价值评估起来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版权价值;评估方法;评估模型 [中图分类号]I)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918(2012)02—0077—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2.02-038[本刊网址]hap://https://www.360docs.net/doc/f96765386.html, 当前版权产业发展缺少价值评估体系和模型方法的支持, 严重制约了版权资本化和版权交易的规模和增长速度,成为当 前版权产业发展的瓶颈,并因此成为各方关注的重要课题.科 学,有效,系统的版权作品价值评估体系和模型的研究建立与 推广应用,不仅能够有效提升创作者对其版权作品权益和价值 的认知,而且能够对版权交易,版权投融资,侵权索赔维权等经 济活动提供有力支持. 一

,版权作品价值评估的需求分析 随着以版权资源为核心的出版,动漫,软件,网络及计算机 服务等文化创意产业的迅猛发展,版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中对版权作品价值评估的需求也不断增加.目前包括政府部门,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各界都有各自不同的需求. (一)政府部门层面.国家对于以版权为核心的文化创意 产业的发展,具有政策指导,监督管理,调节控制的职能.从宏 观和微观方面来看,国家有关部门负有提高全民版权意识,强化版权执法,制定版权发展战略,对产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大力培育版权相关产业企业及不断完善版权中介服务体系等职能.其中,包括制定版权发展整体战略及为产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除了需要对版权产业的整体发展速度,规模,效益有清楚掌握之外,还需要对版权产业的具体发展过程, 版权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瓶颈因素,版权产业价值实现的路径, 版权价值创造和实现的渠道等有清楚的了解和把握. (二)企业层面.主要指以版权作品的研发,创作,版权产 品的生产,营销等价值创造环节为核心,以盈利为目的的相关企业.对于我国版权相关企业来说,目前主要现状是企业资本少,技术力量薄弱,资产多以知识产权形式存在,创立时间较短,对人才,资金,技术,渠道以及管理经验等都存在较大需求, 其中以资金需求尤为突出.知识产权类资产的质押贷款,至今在实际操作中仍属难题,其瓶颈仍集中在缺乏版权作品价值评估的有关体系方法上.科学有效的版权作品价值评估体系对 解决企业在发展中的着作权评估难,交易难,融资难将发挥积极作用,有效促进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三)中介服务机构层面.主要是指包括版权营销,版权经 纪,版权资产评估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机构.其要经营和运作的乃是已经研发较为成型甚至有一定市场基础的版权产品, 也有部分机构是以经营版权为核心业务.不管哪种业务,都要

著作权资产评估准则

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章引言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著作权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著作权的财产权益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著作权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著作权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著作权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从事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经过专门教育或者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著作权资产评估经验,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合理考虑评估对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确定评估假设以及限定条件。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大影响的疏漏。 第三章评估对象 第十二条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第十三条著作权资产的财产权利形式包括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许可使用形式包括法定许可和授权许可;授权许可形式包括专有许可、非专有许可和其他形式许可等。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著作权资产的权利形式。当评估对象为著作权使用权时,应当明确著作权使用权的具体许可形式和许可内容。 第十五条著作权财产权利种类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与著作权有关权利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基本状况以及在时间、地域和其他方面的限制条件,评估对象涉及的作品在著作权法中所属的作品类别,作品的发表状况、使用状态、登记情况以及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著作权评估对象的组成形式。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通常有下列组成形式: (一)单个著作权中的单项财产权利; (二)单个著作权中的多项财产权利的组合; (三)分属于不同著作权的单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利的组合; (四)著作权中财产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的组合; (五)在权利客体不可分割或者不需要分割的情况下,著作权资产与其他无形资产的组合。

著作权法案例评析

著作权法案例评析 詹某诉杜某侵犯著作权案[1]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禾 原告:詹某 被告:杜某 案由:侵犯署名权 [案情介绍] 杜某为农贸市场承建牌坊,请詹某按其提供的蓝本在牌坊上绘制包括以八仙过海、桃园结义、千里走单骑为主题的彩绘图以及一幅风景画作为牌坊的主体图。主体图绘制完成后,杜某擅自在"八仙过海"图上署名,标明杜某为彩绘制作人,并经当地电视台作了报道造成一定影响。詹某因此以杜某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责令杜某将牌坊"八仙过海"主题图上标明杜某为彩绘制作人的字样除去,并赔偿詹某损失1000元。杜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詹某虽然对受杜某之托临摹他人的"八仙过海"图没有著作权,但杜某擅自在他人制作的的绘画上署名构成侵权,应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故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对临摹行为的态度。依照现行《著作权法》第52条,临摹属于复制行为的一种。但现实中有学者认为临摹中包含着创作行为。有人将临摹划分为两种,即"复制"型临摹和"制作"型临摹。对于复制型临摹品,临摹人不享有著作权;而对于"具有创作意义的'制作',体现临摹人的艺术表现九远非简单的复制,是临摹人依其创作技能和技巧制成的新作品,临摹人应当享有相对独立的著作权"[2]。 但仔细琢磨便会发现,这一结论赖以推理的小前提难以成立。很显然,推出这一结论的大前提应为,因创作行为而产生的智力成果有著作权。这里的智力成

果显然应当具备著作权法意义的可复制性,否则便不属著作权法所调整的范围。此大前提无可非议。其小前提为,"制作"型临摹"体现临摹人的艺术表现力"、"具有创作意义",属于创作行为。由此得出,"制作"型临摹所产生的临摹品为"新作品,临摹人应当享有相对独立的著作权"。在这一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中,其小前提成立与否值得研究。 何谓"临摹"?"临,谓以纸在古帖旁,观其形势而学之,若临渊之临,故谓之临。摹,谓以薄纸覆古帖上,随其细大而拓之,若摹画之摹,故谓摹。"[3]宋代张世南在《游宦记闻》中写道:"临谓置纸在旁,观其大小、浓淡。形势而学之。若临渊之临。摹谓以薄纸覆上,随其曲折婉转用笔曰摹。"[4]《汉语大词典》是这样界定临摹一词的:"照着书画原样摹写"[5]。《中文大辞典》是这样解释临摹的:"俗谓照古帖学书日临摹"[6]。由此可见,在临摹过程中,临摹者主观上是在尽最大努力、尽可能地追求与原作一模一样。在这样的主观目的下,哪里会有临摹者自己的思想或情感被表现在临摹品中?既然没有临摹者自己的思想或情感被表现,又怎么谈得上创作?既不是创作又何以对临摹品享有著作权,哪怕是"相对独立的著作权"? 从语言学上对临摹的解释可以看出,临摹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一种复制方式。在美术界,人们又是怎样认识临摹的呢?《中国大百科全书·美术卷》中关于临摹的解释中的一段文字:"临摹(Copy),按照原作仿制书法和绘画作品。……广义的临摹,所仿制的不一定是原作,也可能是碑、帖等。""临摹的目的有:1.学习技法,侧重于临摹的过程;2.为保存、修复、展览、出售而制作复制品,侧重于临摹的结果。因此临摹品是有商品的性质。它流传于世又产生了伪作和赝作等复杂问题……"[7]由此可见,临摹一词无论在日常用语中,还是在美术专业术语中,都没有创作或独创的含义。因而临摹是不可能产生新作品的,临摹人也就不可能在任何意义上对其所临摹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前述推理的小前提是难以成立的。 也许有人会说,临摹是需要相当的技艺或技巧的,并非所有人都能完成。而掌握和运用这样的技艺或技巧是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以及智力和体力。的确如此,临摹确是一项需要相当技艺或技巧的智力劳动,但并非所有的智力劳动都会导致新作品诞生。事实上,复制任何一种作品都需要一定的技艺或技巧。比如,

关于印发《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关于印发《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1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财政部和国家版权局等部门指导下,制定了《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章引言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著作权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著作权的财产权益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著作权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著作权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著作权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从事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经过专门教育或者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著作权资产评估经验,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合理考虑评估对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确定评估假设以及限定条件。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大影响的疏漏。 第三章评估对象 第十二条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第十三条著作权资产的财产权利形式包括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许可使用形式包括法定许可和授权许可;授权许可形式包括专有许可、非专有许可和其他形式许可等。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著作权资产的权利形式。当评估对象为著作权使用权时,应当明确著作权使用权的具体许可形式和许可内容。

资产评估实务-著作权资产评估知识点

著作权资产评估 【知识点】著作权资产评估 (一)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的界定 包括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还需要充分关注评估目的的影响。 比如,以投资、转让为目的的著作权评估,直接关系到投资各方或者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利益,应注意确认著作权各项权利的归属,明确投资、转让的权利的内涵、时间、范围等,以保持评估目的与评估对象的一致性。 【历年真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B.界定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不需要关注评估目的的影响 C.著作权资产的财产权利形式包括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D.著作权资产的许可使用形式包括法定许可和授权许可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的界定除了需要明确评估对象的作品类型和权利形式外,还需要充分关注评估目的的影响。 (二)著作权资产价值影响因素 1.宏观经济状况 (1)著作权使用区域的社会环境

在“窃书不为偷”的社会环境中,很难会有著作权价值的充分实现,而只有在“政府软件正版化”背景下,构建出政府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著作权保护大联盟、大格局,著作权才能有更高的价值。 (2)著作权使用区域的经济环境 消费的增加自然会增加与文化产品密切相关的著作权需求,增加著作权收益和提高其价值。《战狼2》 因此,如果著作权交易发生在经济发达区域,其价值会高于经济落后区域。 2.市场需求状况 ①在著作权交易活跃的市场中,著作权价值就容易实现,一些畅销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发生市场交易比较常见。 ②市场竞争程度也会影响到著作权价值的大小,同类作品的竞争激烈,作品的著作权价值实现也会受到影响。 3.著作权所依托的作品 (1)作品所处的产业及相关政策 一方面,国家对文化产业大力扶持和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另一方面,国家对文化产品的导向作用也有明确要求,提出文化企业提供精神产品,传播思想信息,担负文化传承使命,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2)作品的类型 ①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价值影响因素可能差别很大。同样是录音制品,流行音乐和经典音乐就有很大差异:第一是创作投入差异;第二是顾客对象差异;第三是寿命周期差异。 ②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其法律规定也有不同。如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的差异,演绎作品是在原创作品的基础上通过翻译、改编等方式产生的新产品,其价值和原创作品不同。 ③不同作品,其传播方式也不同,会影响其传播范围、传播效果及传播收益。比如文字作品可以通过广播方式进行传播,但美术、摄影作品就很难通过同样的方式传播,所以文字作品广播权价值就比美术作品广播权价值要大。 (3)作品的内容 作品的内容决定其使用价值,使用价值越大,相应著作权的价值也就越大。 ①艺术性 著作权艺术上的独特性是其获得法律保护的依据,也是形成其价值的重要因素。如名著《红楼梦》包含了巨大的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被多次再版,其价值当然也就要高于一般作家的

关于著作权资产评估的研究

资产评估的研究主题中关于步步惊心的著作权的研究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大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发展知识经济、文化经济,一大批成果涌现出来,然而关于这些成果(其中大部分是知识产权)的产权保护问题,日益成为一个不得不回避的话题,保护的一方面作用是保护相关产权人的经济、精神权利,另一方面则是在保护中应用、推广这些创新成果。在推广中,不得回避的问题之一就是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和市场价值的评估。本文以热播电视剧《步步惊心》为切入点,探讨其中的著作权法律、著作权评估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著作权;著作权评估 一、电视剧著作权的法律属性 (一)《步步惊心》是否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所下的定义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见,想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作品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首先,“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自然界本来就存在的物体,没有经过人的智力创作,是不能成为作品的。影视剧《步步惊心》是经过相关的制片人、编剧、导演、演员等人员,通过场景布置、剧情编纂、人物表情的刻画等手法原创出来的,符合这一条件。 其次,“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一个人凭空想象“创作”的图画、剧情等,虽然很可能也具有个人特色,是个人智力的创造,并且与他人不同的作品绝不相同,但是因为这些凭空想象的事物只是停留在“思想”阶段,并没有通过客观的物质载体把“思想”表现出来,那么也就不是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步步惊心》是导演、演员、编剧等人员,在主观创意形成之后,将这些想法汇集,经过拍摄这一将“思想”客观化的手法,形成了能够被广大观众欣赏的剧集,因此符合这一条件。 最后,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是“作品”。独创性的“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独创性的“创”是指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步步惊心》无疑是符合独创性要求的,经过导演、演员、编剧等人的共同独立制作,又不同于先前存在的其他影视作品,且这些独立制作是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文学价值的。 (二)关于“穿越”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争议? 根据上文分析,本人认为《步步惊心》是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受其保护的作品,然而有一种意见认为,《步步惊心》虽然在具体情节上具有独创性,然而从大的范畴来看,仍然是属于“穿越”主题的影视剧,“穿越”主题的影视剧近年来在电视荧屏和小说中多次出现,《步步惊心》团队只是对这一主题的再次演绎,没有新意,因此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对此,本人认为: 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抽象的思想,只是保护以文字、音乐、视频、美术等各种有形的方式对思想的具体表达。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的原因在于,著作权在实质

各项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影响因素汇总

知识产权评估的是通过正常手段获得的知识产权进行商业使用的支配权价值或者控制 权价值。知识产权评估其实也是无形资产评估的组成部分,但是它们两者又有着各自的特点。知识产权的价值更加强调将来的利益。所以在评估知识产权时应该要具有它最具潜力的使用,而并不是评估时对知识产权的实际使用方式。 评估商标权价值考虑的主要因素 (一)企业历史经营收益状况; (二)企业未来盈利空间、成长能力; (三)商标现状:商标状况必须详细了解它的影响力、所处市场的状况、竞争状况、过去的表现、未来计划及风险程度等。具体讲,分析以下七个影响因素: 1.领导力。即影响行业市场的能力。如某一商标为其所处市场的龙头产品的商标,其价值就比其他普通价值要高。 2.生存力。即商标的稳定性。那些历史悠久、消费者信任度高的商标的价值要高。 3.市场力。指商标的市场经济状况。食品、饮料的商标比高科技产业的商标取值要高。

4.辐射力。指商标超过地理文化边界的能力。符合国际惯例和口味的商标比某一区域和地区性商标的价值要大。 5.趋势力。指商标对行业发展方向的导向及影响力。商标的长期发展趋势能够很好地反映其与消费者的联系和同步性。 6.支持力。指能够获得投资及重点支持的商标其价值要大一些。 7.保护力。指商标拥有者的合法权利,即注册商标的保护能力。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深度及广度在评估商标时很重要。 评估专利权价值考虑的主要因素 就专利而言,主要涉及到的影响因素有法律因素,技术因素,产业因素,特殊因素、资金因素等。 1.法律因素 (1)权属的完整性。即该专利人或委托人所拥有的专利权权属的完备程度。权属越完整,则其体现的价值就越大。

著作权案例分析

案例一:“脸谱”引发著作权纠纷 中国艺术研究院赔偿4万 案情介绍: 《中国戏曲脸谱》一书使用了京剧脸谱绘画大师汪鑫福所绘的177幅京剧脸谱,汪鑫福的外孙季成将中国艺术研究院、九州出版社、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诉至法院。 汪鑫福自上世纪20年代起至90年代去世时陆 续创作了大量京剧脸谱,相当部分都收藏在艺术研究院陈列室中。上世纪50年代时,汪鑫福曾在艺术研究院前身戏曲改进局工作。2000年1月,经北京森淼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联系,由艺术研究院提供图片及文字,九州出版社提供书号出版了中国戏曲脸谱》一书,该书中使用了汪鑫福绘制并收藏在陈列室中的177幅京剧脸谱,但没有为汪鑫福署名。 季成作为汪鑫福的外孙,自其母亲去世后即为“脸谱”的继承人。季成于2010年初发现《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并于2010年8月从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购买到该书,故起诉要求 三被告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3.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余元等。 法院审理 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脸谱的性质上,季成表示涉案脸谱为汪鑫福个人作品,而艺术研究院坚持认为涉案脸谱完成于上世纪50年代,为著作权归属于该研究院的职务作品。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汪鑫福一生绘制了大量京剧脸谱,而涉案脸谱没有专门标识或特征体现出绘制时间,故无证据证明涉案脸谱的时间完成时间。不排除部分涉案脸谱完成时我国尚未颁布实施著作权法,但汪鑫福去世以及《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出版时,我国已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那么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除非有合法理由排除或限制著作权人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类职务作品,一类是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另一类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艺术研究院既表示涉案脸谱属于第二类职务作品,又表示著作权应当全部归属于艺术研究院。法院根据本案证据体现出的情况,认为汪鑫福所绘制的京剧脸谱不属于艺术研究院主张的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第二类职务作品。况且,艺术研究院曾书面承认其享有涉案脸谱的所有权,汪鑫福的家属享有著作权。涉案脸谱属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艺术研究院的矛盾解释混淆了作品原件所有权人与著 作权人所享有权利的区别,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人在享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同时,享有该作品著作权中的展览权,但不享有该作品的其他著作权,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其他著作权。 法院判决 艺术研究院未经季成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将涉案脸谱收录入《中国戏曲脸谱》中,九州出版社未尽到著作权审查义务出版《中国戏曲脸谱》一书的行为侵犯了季成因继承而取得的涉案脸谱的复制权等著作财产权。北京世纪书店销售的《中国戏曲脸谱》一书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最后,北京海淀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中国艺术研究院和九州出版社赔偿季成经济损失35400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

著作权的市场法评估

著作权的市场法评估 要使市场价格接近均衡价格,需要具备四个条件,同时也是市场法的适用条件:一是必须有一个该著作权进行交易的活跃市场;二是在最近一段时间有足够多的类似著作权在市场上交易;三是类似交易的价格信息在市场上能够非常容易得到;四是这些交易价格应当是独立双方之间的交易价格。 使用市场法,前提是要寻找具有可比性的著作权交易价格信息,该方法操作简单,易于理解,但操作的难度却比较大,因为著作权之间的可比性较低,交易较少,很多交易信息又由于保密因素不易获得。尽管如此,对于一些成本与收益都难以确定的著作权而言,市场法仍是较佳选择。 市场法基本公式为 被评估著作权价值=同类交易实际价格ⅹ调整系数 (3)著作权的收益现值法评估 收益现值法,是将被评估的著作权作品在剩余使用期内能够产生的未来货币收入,按照一定的比率折算成当前的货币量,并以此来判断著作权价值的评估方法。该方法是以著作权的经济价值为评估对象,通过计算著作权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的未来收益的现值进行评估。从著作权使用者的角度看,以著作权能够带来的“效用”和收益评估著作权价值,是最合理的,因此收益现值法是著作权价值评估的主要方法。收益现值法具体的量化计算方法类似前述的商标的收益现值计算方法,在此不再赘述。

收益现值法主要是通过预测未来收益情况,对未来收益进行折现来确定价值,因此收益法要求未来收益可以比较准确地进行估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著作权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有时会很高,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期限、未来特定时期内能够获得的收益额以及著作权在使用过程中的折现率都比较难以确定。 著作权的价值评估是著作权价值的核心判断标准,同时著作权的价值评估也有利于推动著作权资产的合理流转与高效利用,因此,对科学、合理的著作权价值评估方法的探索亟待各方的努力与参与,本书分析的三种评估方法各有利弊。在具体的著作权价值评估实践中,对于不同类型的著作权作品价值评估,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可能地将相关的所有因素考虑进来,尽可能地接近著作权的真实价值,不可能采用一劳永逸的评估方法。甚至说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我们很难实现精准评估,必然存在一定误差。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版权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立志于代理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一家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以上就是关于版权中与软件的产品等级与著作权登记相关内容的介绍。选择汇桔网,我们将为您提供诚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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