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违法行为类型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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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违法行为类型及法律责任

2010-09-03 | 海纳百...

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药品注册批件》和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并具备该药品相应生产条件的,可以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申请再注册。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按照新药申请管理。违反上述规定,应当进行注册而未经注册擅自生产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如某医院使用的黄藤素注射液,药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标示的用法为肌内注射和静脉滴注,药品标准规定的用法实为肌内注射,致使该院以静脉滴注的方式普遍在临床使用,因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未经批准,应按使用假药论处;临床上用工业氧替代医用氧,也应按“未经批准”以假药论处。

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国药准字H(Z、S、J、B、T、F)+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J

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B代表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的保健药品,T代表体外化学诊断试剂,F代表药用辅料。

2、未经注册擅自进口的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39条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药品进口注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申请进口药品注册的,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全面审评后,认为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制药厂商申请注册的药品,参照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程序办理,认为符合要求的,发给《医药产品注册证》。

《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C+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进口的,应当申请再注册。

3、未取得批准文号分包装的进口药品

进口药品分包装是指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终制剂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规格改为小包装规格,或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等。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进口分包装的药品必须首先取得《药品进口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由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和药品批准文号。进口分包装药品的说明书、包装标签必须与进口药品的说明书、包装标签一致,并且应当同时标注分包装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分包装药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提供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应对分包装后药品的质量负责。分包装的药品应执行进口药品注册标准。

4、未取得制剂批准文号擅自配制的制剂

《药品管理法》第25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

2005年8月1日施行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对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作出了具体规定,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后,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符合注册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及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在批准制剂申请时一并予以核准。下列情形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一)市场上已有的品种;(二)含有未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活性成分的品种;(三)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四)中药注射剂;(五)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有效期为3年,格式为:X药制字H(Z)+4位年号+4位流水号。X-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H-化学制剂,Z-中药制剂;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的,应当申请再注册。

5、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生产的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7条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80条第2款规定:“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在取得载明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可以提出新药技术转让的申请。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必须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时限内取得载明相应认证范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取得认证证

书前,已取得批准文号的药品不得上市销售。”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先取得载明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申请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未取得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擅自生产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2006年9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未经许可的厂房内生产药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安[2006]497号)中明确指出: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地址之外的生产车间生产药品,属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行为,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查处。对于已经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在核定地址内未经许可的车间(厂房)生产药品,亦可按照上述依据定性查处。《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分正本和副本。许可证应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许可证编号为省汉字简称+大写字母+小写字母+年号+四位数字顺序号。大写字母为生产企业类别代码,按H(化学药品)、Z(中成药)、S(生物制品)、T(体外诊断试剂)、Y(中药饮片)、Q(其它,如医用氧、药用辅料、空心胶囊等)顺序填写;小写字母为原料药、制剂代码,按y、z顺序填写。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药品生产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缴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药品生产企业若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该企业所持有的药品批准文号自行废止,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注销。

中药饮片的分装和炮制属于药品生产范围,应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中注明炮制范围,包括:净制、切制、炒制、炙制、煅制、蒸制等。中药饮片分装是将购进的较大包装规格的中药饮片,分装为便于销售和配方使用的固定包装规格,其性质属于药品生产的后续工序。中药饮片炮制是用前或制成各种剂型之前必要的加工处理过程,包括对原药材进行一般修理和部分药材的特殊处理,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或消除药物的毒副作用、增加药物作用、改变药物的性能或功效及便于储存和制剂等。

注意,无证生产药品的行为,往往也是生产假药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药品的,一般也是生产假药的行为,因为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是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前提条件,对这两种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罚,应当合并处罚,以生产、销售假药论处,并从重处罚。(2)生产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应以无证生产药品论处。(3)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事项,致使《药品生产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6、无证配制的制剂

《药品管理法》第23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许可证应当载明证号、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制剂室负责人、配制范围、注册地址、配制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医疗机构终止配制制剂或者关闭的,由发证机关缴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当医疗机构不再具备配制制剂的资格或条件时,其取得的制剂批准文号自行废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注销,但允许委托配制的中药制剂除外。允许委托配制的中药制剂如需继续配制,应按变更配制单位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注意,无证配制制剂的行为,往往也是生产假药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制剂的,一般也是生产假药的行为,应以生产、销售假药论处,并从重处罚。(2)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变更制剂配制许可事项,致使《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制剂配制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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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讲义:药品安全法律责任 单元概要 一、药品安全法律责任与特征 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法律责任 三、违反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违反特殊管理的药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五、违反中医药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单元一药品安全法律责任与特征 大纲框架 单元细目要点 药品安全法律责任与特征药品安全法律责任界定和种类(1)药品安全法律责任的界定(2)药品安全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药品安全法律责任的种类 1.民事责任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支付违约金 2.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⑥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①警告②记过③记大过④降级⑤撤职⑥开除 3.刑事责任(1)主刑:①管制②拘役③有期徒刑④无期徒刑⑤死刑 (2)附加刑:①罚金②剥夺政治权利③没收财产④驱逐出境。 【例题-配伍选择题】 A.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民事责任 D.违宪责任 1.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履行合同不当,承担违约责任,属于 2.个体医生使用假药,造成某患者健康严重受损,被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属于 3.药品监督人员因玩忽职守被撤职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属于 『正确答案』C、A、B 『答案解析』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履行合同不当,承担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个体医生使用假药,造成某患者健康严重受损,被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属于刑事责任;药品监督人员因玩忽职守被撤职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属于行政责任。

【例题-配伍选择题】 A.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民事责任 D.行政处罚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试对象造成损害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依法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 1.“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属于 2.“对受试对象造成损害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依法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属于 『正确答案』D、C 『答案解析』“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属于行政处罚;“对受试对象造成损害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依法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责任。 单元知识树 单元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法律责任 单元框架 单元细目要点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法律责任1.生产、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 (1)假药的认定 (2)生产、销售假药的行政责任 (3)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责任2.生产、销售劣药的法律责任 (1)劣药的认定 (2)生产、销售劣药的行政责任 (3)生产、销售劣药的刑事责任 一、生产、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一)假药的认定及按假药论处的情形定性情节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而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后果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而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后果。 一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广告行政处罚类型1 停止发布广告。① 责令公开更正。② 通报批评。③ 没收非法所得。④ 罚款。⑤ 停业整顿。⑥ 吊销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⑦

.广告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2 在我国《广告法》中,广告管理机关对于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的具体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发布虚假广告。对于利用广告虚假宣传商品或服务的,责令广① 告主停止发布,并且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 响,同时处以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 15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倍以上倍51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者,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已经给用户和 消费者造成损害或利益损失的,责令补偿损害、赔偿损失。 发布违禁广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②

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倍以人1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5 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不正当竞争的广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③ 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5l 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④ 者改正,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10001 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或发⑤ 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广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一)行政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责任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 《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是最多的。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是什么 (二)民事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

责任的追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唯一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出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相关阅读: 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第十章 药品安全法律责任

第十章 药品安全法律责任 单元一 药品安全法律责任构成与分类 大纲框架 单元细目要点 1.药品安全法律责任机构要件(1)药品安全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2)法律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范围 药品安全法律责任构成与分类 2.药品安全法律责任分类(1)药品安全法律责任的分类(2)资格罚的相关规定 【知识点】药品安全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一、药品安全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以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 2.有法律明文规定; 3.有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4.有专门机关追究。 二、法律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范围 1.法律责任主体: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 2.责任人员范围: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个人从事药品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提示】单位从事严重违法行为的,实行“双罚制”,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依法处罚到人。 【知识点】药品安全法律责任的种类 (1)主刑:①管制;②拘役;③有期徒刑;④无期徒刑;⑤死刑 【注】只能单独适用 1.刑事责任(2)附加刑:①罚金;②剥夺政治权利;③没收财产; ④驱逐出境 【注】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2.民事责任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支付违约金;16B 18A 19A (1)行政处罚: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 停产停业;⑤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⑥行政拘留;15B 16B 3.行政责任 (2)行政处分:①警告;②记过;③记大过;④降级;⑤撤职;⑥开除 【例题.A型题】(2019) 某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经当地消费者协会调解,企业赔偿患者部分合理费用。该药品生产企业的损害赔偿属于 A.行政处罚 B.行政处分 C.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1、什么是民事责任?□作一般了解。〖区别于刑事责任〗 答: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上的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其目的主要是恢复受害人的权利和补偿权利人的损失。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因将民事责任主要划分为两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什么是侵权行为?□作一般了解。 答: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侵权责任是指由于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21条至第127条规定了特殊侵权行为。其中,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有: 1。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00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一般了解。 答:《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004什么是行政责任?□一般了解。 答: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005什么是行政处罚?◎一般了解。 答: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经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规范和调整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是由一定条件引起的,其条件就是所谓的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一)主体 法律责任需要一定的主体来承担。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体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并不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就自然人来说,只有到了法定年龄,具有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才能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不能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即使其行为造成了对社会的危害,也不能承担法律责任。对他们行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依法成立的法人和社会组织,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自成立时开始。 (二)行为 有行为才有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因此,这里所说的违法行为是广义的,包括直接侵害行为和间接侵害行为。直接侵害行为是指直接侵害法定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直接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间接侵害行为是指虽未侵害受害人的法定权利或未直接对受害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但由于行为人未能对直接侵害法定权利者或不履行法定义务者尽到义务,从而导致或促使直接侵害发生的行为。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二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条件。这是两者关系的特殊情形。 (三)心理状态 构成法律责任要件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确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称为疏忽;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称为懈怠。过错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在民事法律中一般较少区分故意与过失,过错的意义不像在刑事法律中那么重要,有时民事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条件,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有过错非常重要。 (四)损害事实 所谓损害事实,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构成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有损害事实包括对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或者三者兼有的、政治影响的。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它意味着损害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现象。损害事实是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任何人只有因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也只有在行为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五)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二者之间存有必然的联系,即某一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与某一行为直接引起的,二者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要确定法律责任,必须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还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直接原因,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间接原因。作为损害直接原因的行为要承担责任,而作为间接原因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

民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民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核心内容:民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民事责任是怎么分类的?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法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等种类。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的种类: 一、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和否由合同关系引起,可以分为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即合同上的责任。它不仅包括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债务所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因合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和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者减轻损害的义务所应负的责任。非合同责任,是指非因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具全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侵权民事责任、不当得利返还民事责任等。 二、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 根据承担责任者是否仅为一方当事人,民事责任分为友方责任和单方责任。双方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均有过错,各自依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如《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单方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 根据承担责任者是一人还是多人,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责任人仅有一人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以上的民事责任。根据共同责任人是否按一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共同责任又可以分为按分责任和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雾茫茫得当事人的约定,共同两答按照特定的份额稳中有各自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区分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的意义在于:共同责任的责任分配关系复杂,单独责任的分配简单易行。对于按份共同责任而言,尚需确定共同责任人稳中有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对

2020年执业药师 十章 药品安全法律责任

第十章药品安全法律责任 单元概要 一、药品安全法律责任与特征 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法律责任 三、违反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违反特殊管理的药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五、违反中医药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单元一药品安全法律责任与特征 执业药师资料更新入QQ群:697558966 购买资料联系联系QQ:956349101 大纲框架 【例题-配伍选择题】 A.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民事责任 D.违宪责任 1.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履行合同不当,承担违约责任,属于 2.个体医生使用假药,造成某患者健康严重受损,被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属于 3.药品监督人员因玩忽职守被撤职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属于 『正确答案』C、A、B 『答案解析』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履行合同不当,承担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个体医生使用假药,造成某患者健康严重受损,被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属于刑事责任;药品监督人员因玩忽职守被撤职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属于行政责任。

【例题-配伍选择题】 A.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民事责任 D.行政处罚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试对象造成损害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依法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 1.“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属于 2.“对受试对象造成损害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依法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属于 『正确答案』D、C 『答案解析』“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属于行政处罚;“对受试对象造成损害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依法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责任。 单元知识树 单元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法律责任 单元框架 一、生产、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

矿产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责任

矿产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责任 1、什么是矿产违法行为和矿产违法案件? 矿产违法行为,简称矿产违法。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或与矿产有关的法律规范,并具有社会危害性、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矿产违法案件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规,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根据矿产资源、法规规定,应当由地矿行政管理部门立案审查、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案件。 2、矿产违法行为有哪些种类? 矿产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采矿中的违法行为 (一)无证采矿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采矿; (3)擅自进入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 (4)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5)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二)越界开采 其表现为越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三)破坏性采矿 其表现为采用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二、勘查中的违法行为 (一)无证勘查 (1)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 (2)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三、非法转让的行为 (一)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三)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 四、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滞纳金; (三)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若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五、违反地质灾害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 (二)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 (三)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66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1.行政责任 (l)责令改正 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收回其转让、出借的资质证书;对使用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工程施工,已签订的工程建筑合同应属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2)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3)并处罚款。 (4)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因素,可以给予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 (5)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民事责任 对因非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即两者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均须全面承担清偿的责任,损失方得部分或者全部地向任一债务人要求清偿债务,任一债务人在债务未清偿之前均负有全部清偿责任。 二、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依照《建筑法》第74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

第十章 药品安全法律责任

第十章 药品安全法律责任 高频考点 (1)法律责任种类 (2)假(劣)药认定和行政(刑事)责任 (3)无证生产、经营法律责任(10分左右)。 【知识点】药品安全法律责任与特征 【例题.B型题】(2016) A.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民事责任 D.行政处罚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试对象造成损害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依法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 1.“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属于( )。 『正确答案』D 2.“对受试对象造成损害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依法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属于( )。 『正确答案』C 【考点回顾】药品安全法律责任的种类 1.民事责任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支付违约金。 (1)行政处罚: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 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⑥行政拘留 2.行政责任 (2)行政处分:①警告;②记过;③记大过;④降级;⑤撤职;⑥开除 (1)主刑:①管制;②拘役;③有期徒刑;④无期徒刑;⑤死刑 3.刑事责任 (2)附加刑:①罚金;②剥夺政治权利;③没收财产;④驱逐出境 【例题.A型题】(20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追偿,其中生产者或者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 )。 A.刑事责任 B.行政处罚 C.民事责任 D.行政处分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生产者或者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责任;选项C当选。 【知识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法律责任 【例题.B型题】(2018) A.按假药论处

卫生政策法规: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

卫生政策法规: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行为人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卫生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1、行政责任 1)卫生行政责任: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或从事与卫生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工作人员或公民违反卫生法中有关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形式: ①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和授权的卫生监督机构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单位或个人的一种行政制裁。 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 ②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卫生法律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 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民事责任 1)卫生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卫生事业各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公民的权益,其中包括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等,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2)形式: 违反卫生法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弥补受害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它以赔偿责任为主要形式,即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的规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其诉讼时效的计算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特殊情况,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种类: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3、刑事责任 1)卫生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卫生法对刑事责任的规定,是直接引用刑法中的有关条款规定。 2)形式: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查看更多医疗卫生备考知识点,请点击 https://www.360docs.net/doc/f97464899.html,/kszl/ylws/241/ 关注微信:中公医疗卫生招聘考试微信号:yixue99 (温馨提示:对于百度文库的链接全选中即可打开,对于下载的文档按住ctrl+鼠标左键即可打开,点击链接查看更多相应的内容) 文章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f97464899.html,/微信;yixue99

解析法律责任的种类具体有哪几种

解析法律责任的种类具体有哪几种 法律责任是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中的重要知识点,它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因为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下面就来具体解析法律责任的种类具体有哪几种。 法律责任的种类具体包括: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民事违法、违约行为或根据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此外,民事责任还分为: 1.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 依产生的原因可将民事责任分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 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依责任内容可将民事责任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3.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1)按份责任是指每一个人仅按其确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对超出其份额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2)连带责任是指每一个人均有义务应权利主体的请求而承担全部责任。 4.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 依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举证方式可划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 5.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依出资人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可划分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授权单位对其依行政程序所给予的制裁。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它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三、刑事责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1.主刑包括: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防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江苏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泰兴市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药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死亡、中毒人数众多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具体特征包括:(一)一次中毒人数1 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二)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一次中毒人数50人以上的;(三)在全镇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出现中毒死亡病例或者一次中毒50人以上的;(四)其他由于食品药品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各村民委员会、各有关单位实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行政“一把手”负责制,依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防范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条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个体经营户均应加强各自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自身建设,防范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各学校应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经常性地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增强师生员工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完善和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防范学校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全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村民委员会主任对本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他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村民委员会、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误、渎职或负有主要责任、直接责任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况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一)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不力、工作不到位、制度不落实或者存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或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二)重大食品药

税法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税法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类表现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行政处罚 其他 责令限期 改正 通报罚款 1、违反税务管 理行为①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 √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2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 款 ②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 或其他会计资料 ③不按规定将会计处理方 法、软件、制度等报送备查 ④未按规定将全部银行账 号报告税务机关 ⑤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 装置或损毁、擅自改动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 逾期不改正,税务部门提请工商部 门吊销营业执照 纳税人不按规定使用税务 登记证件,或转借、涂改、 损毁、买卖、伪造证件的 2000元以上1万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 款 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设置保管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会计资料 √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2000-5000元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 未收税款 处50%-3倍罚款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 违法行为类表现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行政处罚 其他 责令限期 改正 通报罚款 2、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 纳税资料的 √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2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 款 3、拒绝税务检查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 拒绝或阻挠税务检查 √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 款 4、偷税行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伪造、 变造、隐匿、销毁会计资料, 以少缴或不缴税款 50%-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①逃税数额较大,占应纳税 10% 单位罚金,责任人偷税罪论处 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 金 ②逃税数额较大,占应纳税 30% 单位罚金,责任人偷税罪论处判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多次逃税 以累计金额计。5年内因逃避税受 过行政处罚或被税务机关处罚二次 二次以上行为构成犯罪 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或不 不缴税 并处50%-5倍罚 款 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 假计税依据 √ 并处5万元以下 罚款

违法和犯罪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责任

题目1/40 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A合同法 ?B刑法 ?C民法 ?D行政法 解析 正确答案:B 违反民法,须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法,须承担行政责任。行为须达到违反刑法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才会受到刑罚惩罚。故正确答案为B。 题目2/40 以下行为中属于我国根据《刑法》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的是()。 ?A违反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B违反三从四德 ?C违反村规民约 ?D违反县政府规定 解析 正确答案:A 《刑法》第96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因此,只有A项符合前述规定,故正确答案为A。 题目3/40 小王(12岁)处在青春期,比较叛逆,某日放学后伙同小李(12岁)偷取了同学张某书包里的500元钱,请问他们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A不承担 ?B应当承担 ?C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刑事责任 ?D起主要作用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解析 正确答案:A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某些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小王和小李均未满十四周岁,所以对于他们所从事的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正确答案为A。 题目4/40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公民的()。 ?A生命权 ?B健康权 ?C肖像权 ?D名誉权 解析 正确答案:A 故意杀人是非法剥夺公民生命的行为。故正确答案为A。 题目5/40 小王已满18周岁,他在游戏厅玩游戏的时候,趁别人不注意偷走了别人的五万元钱,小王的行为是()。 ?A犯罪行为 ?B违法但不犯罪的行为

税法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税法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案例一:绥中金利港务有限公司隐匿收入1600万元,漏缴税费87.2万元。目前已被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共268.8万元。 案例二:辽阳双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涉税案,辽阳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对其做出补缴税款210.56万元,加收滞纳金62.07万元、罚款206.79万元的税务处 理和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锦州军供宾馆利用假收据偷税案,共应补缴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合计56万元。 案例四:本溪富佳粮食集团饲料有限公司租赁土地偷税案,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费)款89.59万元、加收滞纳金和罚款44.51万元的税务处理、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凌海市宏大建筑维修有限公司利用购买、开具假发票偷税案,逃避缴纳营业税等税费共计4.52万元。锦州市地税稽查局按照相关税收法律规定,除追缴上述税款外,并对该公司给予所偷逃税款三倍罚款,违法开具发票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 案例六:辽阳灯塔市柳河子镇前堡福利采选矿烧结厂水泉分厂偷税案,辽阳灯塔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该企业查补税款53万元,罚款53万元,依法按日加收滞纳 金,并将其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七:阜新“6·24”特大制售假发票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人,端掉5个制造、储存假发票窝点,收缴各类假发票55万余份,发票可开具金额高达556亿 元,税额85.6亿元。 案例八:锦州彭立英等人倒买倒卖发票案,查获各类假发票1909本,可开具金额达52.9亿,共涉及6个省32个地区,另有其他各类假证件、假车牌500余件。

目前,涉案人员被判刑或处罚金。 案例九:抚顺新宾满族自治县嘉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230组,票面金额1123万元,税额191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1组,票面金额1087万元,税额185万元。犯罪嫌疑人已批捕或取保候审。 篇二:违反税法的案例(765字) 浙江省松阳县国税局在对某新型墙砖厂进行日常稽查时发现,该厂法定代表人杨某于去年2月份将企业整体承包给钱某经营。双方签订合同后,发包人杨某未按规定保存以前年度的“内账”,而承包人钱某则在经营中设置“外账”涉嫌逃避缴纳税款,松阳县国税局依据有关规定,对杨某和钱某分别作出了罚款和补税罚款的 处理决定。

浅谈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浅谈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摘要】法律责任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权利的行使、实现,义务的履行,纠纷的解决,都要归结为法律责任。所以,和其他部门法一样,法律责任同样也是经济法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违反经济法法律规定是一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产生于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这样使得经济法责任如何存在备受关注,责任承担方式应该是一种综合性的,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但我国现行经济法并没有独立的法律实施机制,其原因在于忽视了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及经济法保护的权利与民法、行政法保护的权利的区别,解决途径是完善它的救济机制,实行经济诉讼。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形式 一、法律责任概述 (一)法律责任的定义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法律责任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二)法律责任的特点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三)法律责任的分类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3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安全生产法》采用的法律责任形式最全,设定的处罚种类最多,实施处罚的力度(罚款幅度除外)最大。 (一)行政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 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 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 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 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责任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 《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 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 规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是最多的。

(二)民事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 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 责任的追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 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唯一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 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与承包方、出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五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 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依法处以剥夺 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为了制 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 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

八年级政治:违法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初中政治新课程标准教材 政治教案( 2019 — 2020学年度第二学期 ) 学校: 年级: 任课教师: 政治教案 / 初中政治 / 八年级政治教案 编订:XX文讯教育机构

违法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教材简介:本教材主要用途为通过指导思想,使学生懂得做人的道理,了解社会,树立正确得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本教学设计资料适用于初中八年级政治科目, 学习后学生能得到全面的发展和提高。本内容是按照教材的内容进行的编写,可以放心修改调整或直接进行教学使用。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识记违法行为的类别,了解什么是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过程与方法: 在学习违法行为的含义、类别及一般违法行为如何制裁的过程中,提高辨别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学习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认识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教学建议 教材分析 本框主要讲述有关违法行为的基本知识。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违法行为的含义,教师讲清两层意思,〔1〕做出法律禁止做的事情,是一种违法行为,这个问题学生比较好理

解;〔2〕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此问题学生较难理解。我们应知道法律不但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什么是禁止做的,违反了要受到什么处罚,而且还要求人们应该怎样做。二是违法行为的类别,本框的重点。违法行为根据其所违反的法律的类别,一般划分为违宪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几类。教材分别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涵义作了解释,还列举了该类违法行为的一些表现。三是一般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讲清什么违法行为称为一般违法行为?为什么要受到制裁?行政处罚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指谁? 教法建议 1、充分利用教材设置的小栏目。为调动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作用,他们可自选小栏目提出的问题,思考或议论自己身边的民事或行政违法行为的案例。分析自己受教育最深的问题。 2、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学生自拟题目收集各种材料,可在教师或同学协作下进行整理,然后在课堂上展示。增强教学的趣味性、说服力,提高学生对为什么一般违法行为也要受到制裁的认识。 3、“研究性学习能力”作为重构课程的主线,是超越应试教育的必由之路,也是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的关键。可采用讨论的形式探究一些问题,例如:环境问题直接制约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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