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的概念: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特征:

1.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

2.从调整的对象来看,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

3.从形成的方式来看,各国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

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平等的。

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看,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

6.从实施的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

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各种国际争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者接受,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渊源:

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性法律原则

其他渊源:司法判例、公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1.条约:方式(并用)

1)在民商事领域,中国缔结和参加的条约可以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不需要转化,并且条约效力高于国内民事法律。

2)单行法和WTO规则必须经过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1.对内的最高权2.对外的独立权3.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六、民族自决原则(只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

七、国际合作原则

八、保护基本人权原则

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法人

国家的构成要素

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一定的政权组织和政府

4.主权(根本属性)

国家的类型

1.单一国

2.复合国

3.永久中立国(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

4.附属国

国家的基本权利

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属地——优先属人保护性——还行为依据受害国与行为地均构成犯罪,双重犯罪原则,才能行使普遍性)

国家豁免

是指根据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权利

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1.商业交易2.雇用合同3.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4.财产的所有、

占有和使用 5.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6.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7.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2.3.4.5.7如有关国家之间另有协议,被告国亦可主张管辖豁免)

国际法上的承认

是指国际法主体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形势的出现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和有关实体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承认的特征:1.承认对象主要是国家和政府 2.承认是国际法主体单方面的政治行为。 3.承认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国家承认

是指既存国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新国家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单方面国家行为。

(注:政府承认不涉及或影响国家的国际人格,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不因政府更替而有所改变。政府承认的必要条件是有效统治)

国际法上的继承

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家继承

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条件:1.合法性 2.领土性

条约的继承

约定:继承

无约定:(1.领土条约:继承 2.人身条约:不继承)

非条约继承

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并继承

档案继承: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债务继承(国家非恶债)

合并:全部继承

分离、分立:协议,继承无协议,平分按比例

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联合国的宗旨

1.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3.促进国际合作

4.协调各国行动

联合国表决模式

1.表决一致通过

2.协商一致通过

3.多数表决通过(a.简单多数通过:程序问题b.特定多数:多于简单多数c.特定多数加特定成员:实质事项)

大会的表决形式

大会实行一国一票制,各成员国不论大小,在大会享有一个投票权。

安全理事会的职权

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

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大国一致原则

秘书处

它的任务是为联合国其他机关服务,并执行这些机关制定的计划和政策。

国籍的取得

1.因出生而获得国籍(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主义)

2.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中国的国籍法

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引渡

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私法协助行为。

引渡的主体1.犯罪本人所属国 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3.受害国

引渡的条件:1.政治犯例外原则2.双重犯罪原则3.罪名特定原则

引渡的程序:中国外交部,最高法院指定某个高院进行审判并作出裁定,最高法院对该裁定进行复核。外交部代表国家作出承诺是否引渡,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检察院决定,量刑承诺由最高法院决定。

庇护

指一国对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庇护的规则(1.庇护对象限于政治犯,反对殖民统治,维护公共利益,从事科学进步事业和创作活动而受到迫害的人士包括争取名族解放的士兵 2.对条约或习惯法犯有国际罪行的人不予庇护)

国际领土的构成

领陆,领水(1.内水--河流-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通洋运河湖泊内海水2.领海),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领陆和领水之上的领空

领土的取得

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

领土争端的解决方式

1.通过双方谈判,签订边界条约

2.提交仲裁或国际司法程序

领土主权

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内容1.领土管辖权2.领土所有权3. 领土完整不可侵犯

领海

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注:领海的权限仅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如果是潜水艇必须浮出水面并展现旗帜。与航行无关的活动皆为有害,除非有不可抗令,遭遇海难,进行救助,才允许其停泊。

毗连区

领海基线24海里

无害通过权:条件①仅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②潜水艇必须要浮出水面,并悬挂国旗③军用船舶是否享有各国不一致,但中国不享有无害通过权。④必须对沿海国家无害,与航行无关的活动皆为有害。⑤必须在连续不停迅速通过,不得停泊,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海难或救援等)。满足条件的外国船舶可以通过,而且沿海国不得以其通过而收取费用。

紧追权

指沿海国的军舰或者军用飞机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违反了该沿海国法律的外国船舶

进行追逐至公海仍可继续追逐以期拿获的权力。

规则1.紧追权只有用军用飞机军舰或其他清楚标志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进行的船舶或飞机行使

2.紧追必须从国家管辖的海域范围内开始

3.进入第三个领海紧追终止

4.只有被追船舶在视听范围内发出信号命令其停止行使才能追

5.不可中断。如果紧追船舶,飞机需要更替时,需要后者到达才能更替。

对于外国船舶违法行为可采取的措施

1.对于被捕的船只及其成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担保后,应迅速允以释放。

2.沿海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仅违反渔业法规的处罚,不得包括监禁和任何形式的体罚。

3.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时,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他所采取的措施或随之实施的处罚迅速通知传其国。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二者在20海里以内的海床和底土是重叠的,沿海国的权利也是重叠的

区别:①权利的依据不同:专属是宣布建立,大陆架是固有权利。

②范围不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

③权利客体不同:专属经济区;水体,海底,底土上的所有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大陆架;海床和底土上的矿物资源。

国际海峡

指在公海或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无害通过与过境同行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无害通过适用于领海,过境通过反适用国际海峡。

2.适用对象不同:无害通过仅适用船舶,过境通过适用船舶和飞机。

3.区域不同:无害通过:水域。过境通过:水域上空

4:方式不同:无害通过:潜水艇要浮出水面,并悬挂国旗。过境通过;可以不浮出水面,在水下航行。

5:对海峡适用不同:无害通过;主要是领海。过境通过;两境都是公海专属经济区的海峡6:研究和测量活动的要求不同:无害通过:不得搞研究测量等过境通过:经允许,可以搞研究测量

7:通过的要求和义务不同:无害通过比过境通行的要求严格

公海:公海是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的岛国水域在内的全部海域”即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部分。公海是海洋的主体

公海自由有: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受第六部分的限制 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但受第六部分的限制 5. 捕鱼自由,但受第二节规定条件的限制 6.科学研究的自由,但受第六和十三部分的限制

条约的内容

条约的特征:1.条约是由国家,国际组织缔结 2.受国际法支配3 是书面协议

条约成立的条件:一项书面条约,除必须具备条约文本,以及对条约的拘束力的接受等

形式条件外,其还必须具有三个条件;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缔约国自由地表示同意符合强行法规则

条约的缔结

(1)缔约权能:

缔约能力解释:缔约能力是指国际法主体作为国际人格者依照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

缔约权:是指国际法主体的特定机关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主体缔结条约的权限(这种权限的有无应根据缔约方的国内法或内部法来确定)

国家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固有的,一般由国家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地方政府需要经特别授权才可):国家的缔约通常须持有“全权证书”来表明其缔约权限无须出具全权证书的(1.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外交部长 2.国家任命出席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代表 3.国家任命派往国际组织或其某一机关的代表 4.常驻国际组织代表团团长)

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缔约能力来源于该组织章程的规则的明示和暗含的授权,非本身固有):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是有限的,不得超出组织规则的授权和范围。国际组织缔结大多是双边条约。国际组织的缔约权由该组织的规则确定(一般由行政首脑负责谈判缔结条约,审议机关负责认可或确认条约)。国家的缔约代表通常须通过持有授权证书来表明其缔约权限。

缔约程序:1.议定约文(须全权证书)2.认证约文 3.表示同意受约束拘束 4.通知批准,变换或交存批准书

中国的缔约条约程序法: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条约的批准和废除。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批准和废除条约。

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六类条约或重要协定:1.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2.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 3.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和协定 4.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 5.缔约各方议定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6.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条约的保留:(1).概念: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或一国发出继承条约的通知时所作的单方面的声明,不论其措词或名称如何,该国或该国际组织意图借此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或该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2).目的: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或整个条约的特定方面对提出保留的国家或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力。

(3).条约保留的范围:1.条约禁止保留 2.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 3.该项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条约保留的接受与效力:1.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需接受自然生效

2.数目和宗旨表明需经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为有效

3.条约是国际组织的约章----该组织有权机关接受才有效

4.其他情形,条约缔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

条约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的不同:1.保留国甲与接受保留国乙之间按照保留范围改变相应的条款

2.接受保留国乙与反对保留国丙(不反对条约生效)之间适用条约的规定

3.保留国甲与反对保留国丙(不反对条约生效)之间

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

条约的适用:1.主要有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条约的有效期以及有无追溯力(条约的规定不溯及既往)的问题) 2.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就是指条约适用的领土范围 3.条约冲突时的适用。条约的冲突是指同一条约当事国就同一事项先后所订立的规定不一致而无法同时执行这些规定的矛盾状态。(1.条约明文规定,不得违反先订或后订的条约,则先订或后订的条约优先 2.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优于前约 3.当时国不完全相同,为甲乙,甲丙适用先约。乙丁,丙丁适用后约。)

条约解释:1。主体:条约当事方,经授权的国际组织的机关,有管辖权的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机关有关解释条约的权利

2.条约解释的通则:条约的解释应当从诚实信用,履行条约为出发点进行,解释不能使得一方不公正或不公平的优于另一方,也不能试图阻拦或破坏条约的履行善意解释:1.作有效解释 2.第三方解释

3.缔结方解释。应做有利于对方或不利于己方的解释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当代国际法,外交主要是指国家通过其外交机关和授权代表与其他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所进行的职业化对外交往行为。

外交机关1.国家元首 2. 政府 3.专门的外交政府

使馆,使馆人员与特权与豁免:(1)使馆人员的委派与接受。使馆人员原则上是由派遣国自由委派,但使馆人员也应当是接受国所能接受的

(2)一般认为,国家有权拒绝接受某一特定的人为外交代表,而且不必说明拒绝的理由

(3)使馆的特权和豁免: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通信自由 4.免纳捐税,关税 5.使用国旗

(4)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2.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可侵犯。3.管辖豁免:刑事管辖豁免民事管辖豁免管辖豁免与执行豁免的放弃作证义务的免除免纳捐税免除关税和免受查验其他豁免(免于适用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及所有各种公共服务,免除关于征用,军事募捐及屯宿等之军事义务)

(二)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1.外交代表的家属的特权与豁免 2.行政和技术人员及其家属的特权与豁免(具有以下限制:1,执行职务范围以外的行为不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 2.免纳关税仅仅限于最初安家时进口之物品 3.行李不受海关的查验) 3.事物人员与私人服务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于终结:开始。凡具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之人,自其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任之时起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其已在该国境内者,自其委派通知外交部或另经商议之其他部之时开始享有

结束;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的职务如以终止,此项特权与豁免通常与该员离境之时或听其离境之合理期间终了之时停止

(四)使馆人员在第三国地位。外交实践中,使馆人员包括外交信使有时需要途径第三国国境,一般由有关国家在互惠的基础上做出安排或签订双边条约予以规定。第三国应给予不得侵犯权及确保其过境或返回所必需之其他豁免。第三国不得阻碍其经

过该国国境

(5)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基本参照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6)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1.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 2.不干涉接受国内政 3.通过外交部进行公务联系 4.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5.不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考点一 国际法律体制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简称。 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2.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各国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 国际社会所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的特点 考点三 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情况 考点四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要素的实体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自身行为的行为 9.私人行为 考点五 引渡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罚。 特征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 2.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 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4.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 5.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 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丙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罪行特定):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法学概论》期末考试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法学概论》期末考试 题库 单项选择题库 1.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在平安险下,保险人须予以赔付的损失为()。 A.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B.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 C.自然渗漏 D.串味 2.将托运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合法化的国际运输规则是()。 A.《汉堡规则》 B.《海牙规则》 C.《维斯比规则》 D.《华沙规则》 3.下列各项中,对出口方来说收汇风险最大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是()。 A. D/P付款交单 B.D/A承兑交单 C.跟单信用证 D.保兑信用证 4.美国花旗银行到中国设立分行并且提供银行服务,这种服务贸易属于()。 A.跨境交付 B.境外消费 C.商业存在 D.自然人流动 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又称()。 A.《华盛顿公约》 B.《东京公约》 C.《海牙公约》 D.《汉城公约》 6.只受理国家之间争端的机构是()。 A.解决争议国际中心 B.国际法院 C.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D.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7.《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限制为每件()。 A.30金法郎 B.100英磅 C.835SDR D.250金法郎 8.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结婚适用()。 A.婚姻缔结地法 B.当事人的属人法 C.混合制 D.单一制 9.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A.国际法基本原则 B.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 C.产生于一般法律意识的法律原则 D.国际法强制规律 10.下列哪些机关是联合国的主要机关?() A.安全理事会 B.万国邮政机构 C.世界银行 D.世界气象组织 11.沿海国为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可以设立()。 A.专属经济区 B.毗连区 C.渔区 D.领海 12.按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已具有外国国籍的海外华人()。 A.允许保留中国国籍 B.可以放弃外国国籍而保留中国国籍 C.不允许保留中国国籍 D.必须放弃外国国籍 13.代表国家参加缔约谈判时须出具全权证书的是()。 A.国家元首 B.政府首脑 C.外交部长 D.普通谈判代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中国国家工作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 A.领馆馆舍 B.领馆中的办公室 C.领馆馆长的寓所 D.领馆馆舍中专供工作所用的部分 15.在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如法院有属于一方当事国国籍的法官,则他方当事国也有权选派一名本国法官参与审理,此种法官称()。 A.任选法官 B.专案法官 C.特别法官 D.聘任法官 16.“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在这条冲突规范中,“不动产所在地”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 A.连接点 B.范围 C.准据法 D.关联词 17.“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该规范属于国际私法中下列哪种规范()。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18.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了法律适用方面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该条规定,在公共秩序的立法方式上,我国采用了()。 A.直接限制的方式 B.间接限制的方式 C.直接限制与间接限制相结合的方式 D.区别方式 19.在下列各项中,适用最惠国待遇的是()。 A.边境贸易的特权 B.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 C.征收关税 D.经济集团内部成员国之间的优惠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考点一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律体制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简称。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2.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各国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 基本原则的特征 1.国际社会所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与强行法的关系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的特点 考点三 解决国家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情况 考点四 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的情形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要素的实体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自身行为的行为 9.私人行为 考点五 引渡 引渡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罚。 特征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 2.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 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4.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 5.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 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丙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罪行特定):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最新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复习材料 (按照向老师所画重点进行整理) 1,国际法: 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特征 答: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具有阶级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但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相比,又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按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而国际法是在国家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国内法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国际法则是国家间的意志协议或协议意志。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来实施,而国际法的实施,主要是靠国家本身的行动来执行。 3近代国际法的形成: 一,众多主权国家和一个国际社会的存在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基础。 二,《威斯特法利亚合约》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 三,《战争与和平法》对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有重要作用 4国际法的渊源 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国际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 5国际习惯 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两个要素:必须有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6一般法律原则 是指能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某些共有的原则。如(时效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含义 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国际社会公认 二,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大字版

1、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关系有法律拘束力原则规则制度总称性质法律性普遍性特征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制定者主要是国家/调整对象国际关系/实施靠国家本身的行为 2、国际法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地位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特征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国际法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 3、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也是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场所分类形式渊源指制定国际法的程序和方式即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示/主要渊源/约束缔约国/造法性条约{专门确立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条约多边}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义务条约})习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默示/古老渊源/约束所有国家)和一般法律原则/实质渊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4、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论主张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平行说属于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互不隶属地位相等/联系论 5、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 6、原则内容国家主权(国家固有权力国家最高最重要属性)互不侵犯(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互不干涉内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政外交事务)平等互利(彼此尊重在法律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或手段谋取特权或利益)国际合作/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7、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容抑损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特征普遍性整体性绝对性同:国基原属强范围异:强不仅包括国 二、国家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要素永久人口/确定领土/政府/主权基本权利独立权(国家按自己意志处理内外事务不受外界控制干涉)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自卫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独立)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事件及对其领域外特定的人物事件所具有的行使管辖/领域管辖/国籍管辖{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家及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管辖}/普遍性管辖{对国际法规定的某些特定罪行,由于其危害国籍和平与安全,危及全人类共同利益不论其行为发生地为何地}2、国家豁免国家根据主权和平等原则不接受他过管辖特权分类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其他国家对其诉讼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依据法院判决对其实施强制执行/诉讼程序豁免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也不得对他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包括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及其他诉讼行为3、国家承认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特征单方面行为/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的事实及表明愿意与其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引起一定法律效果性质构成说主张一个新国家通过承认才被升格为国际法主体/宣告说一个新国家在其成立时就已是一个国际法主体承认只具有宣告确认作用形式明示默示/法律上事实上4、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后情势不得予以承认5、继承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引起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的法律行为特征依主体不同可分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对象是国际法上权利义务/发生原因是领土变更的事实和政权更替6、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条约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政治类不继承地域类继承经济类不确定)国家财产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按被继承国法律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利益原则国家财产随领土转移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不动产转属继承国动产所涉领土有关继承)7、国家债务(国债地方化债务)继承恶债{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不继承三、国籍一个人属某一国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意义是一项人权/确定属人管辖依据/提供外交保护依据取得因出生取得国籍{单双血统主义出生地混合}/因加入取得国籍{申请婚姻收养}丧失自愿解除国籍/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剥夺国籍中国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结合/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减少无国籍人2、外交保护国家对于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通过外交机关向加害国提出求偿的行为条件限制本国国民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非法侵害/受害人持续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用尽当地救济3、引渡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原则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基于属人管辖)/双重审查制(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相同(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行为)/罪行特定(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对象请求引渡国国民/被请求引渡国国民/第三国国民本国公民不引渡4、庇护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行为对象从事政治或科学活动受迫害的人即政治避难依据宪法引渡法 四、人权经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所宣示予以保护的基本权利分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征普遍性平等性相对性特殊性渐进性 五、国家领土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上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取得变更方式先占{国家对无主地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添附{因自然人和人为作用使国家领土扩大人为和自然}时效{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主权}割让{国家将自己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他国使他国得此地主权}征服{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取得他国土地主权} 六、海洋法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法学 国际法 考试要点 8

名词解释: 一、law-making treaty 课本14页 二、recognition de facto 课本49页 三、universal jurisdiction 课本69页 四、Restrictive immunity 课本78页 五、reservation 课本103页 六、right of pursuit 课本131页 七、the continental shelf 课本127 八、right of derogation克检权 1、In time of public emergency which threatens the life of the nation and the existence of which is officially proclaimed,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may take measures derogating from their obligations under the present Covenant to the extent strictly required by the exigencies of the situation, provided that such measures are not inconsistent with their other obligation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and do not involve discrimination solely on the ground of race, colour, sex, language, religion or social origin. 2、No derogation from articles 6, 7, 8 (paragraphs I and 2), 11, 15, 16 and 18 may be made under this provision. 3、Any State Party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availing itself of the right of derogation shall immediately inform the other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through the intermediary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of the provisions from which it has derogated and of the reasons by which it was actuated. A further communication shall be made, through the same intermediary, on the date on which it terminates such derogation. 九、two-tier liability system双梯度责任制 1、strict liability:For damages arising not exceeding 113,000 Special Drawing Rights(1SDR =0.888671g ) for each passenger, the carrier shall not be able to exclude or limit its liability. 2、Presumption of fault:The carri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damages arising exceed for each passenger 113,000 Special Drawing Rights if the carrier proves that: (a) such damage was not due to the negligence or other wrongful act or omission of the carrier or its servants or agents; or (b) such damage was solely due to the negligence or other wrongful act or omission of a third party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得概念 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就是国家之间关系得,有法律拘束力得原则、规则与制度得总体。 国际法得特征 1、国际法得主体主要就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就是世界性得国际组织. 2、国际法得制定主要就是通过国家之间得协议来实现得,国际社会没有专门得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得对象就是国际关系,主要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得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得概念 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与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得实体。 国际法主体得类型 (一)国家 (二)正在争取解放得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法律地位 1、有一定得国际交往能力 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得不同方式来争取与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得权利 (三)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四)个人就是不就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得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 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 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 三、一般法律原则 第一章 导论 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六、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得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国际法得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原则宣言》 (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二)与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三)不干涉内政原则 (四)国际合作原则 (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国家得概念 指定居在特定得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得权力之下得人得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 (一)永久得人口(二)确定得领土(三)政府 (四)主权 国家得基本权利 二、与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与平共处

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组织的决定或决议、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司法裁判 联合国国际宪章七项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原则、通过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国际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包括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国家,其他主体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际法上的承认方式(一)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二)法律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表示愿意与之全面交往的永久的正式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愿意与之交往的暂时的非正式承认)(三)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 承认是一种政治法律行为,会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 法律上的承认效果:(1)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的关系正常化,为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2)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法律和法令的效力(3)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 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的变更的法律事实,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他国。 与主体资格相关联的条约不继承(新独立国家)政治性的条约不继承(同盟、共同防御、仲裁)经济性条约平等或者不平等选择继承 政府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革命或者政变导致的政权更迭,旧政府代表国家所承担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 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主权、政府 国家的类型:单一国和复合国、独立国和附属国、永久中立国

国际公法期末试题及答案一、二

国际公法试题及答案一 一、填空题 1.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有▁▁和▁▁。 2.国际法的制定者是▁▁,没有统一的▁▁来制定、颁布法律和法令。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 4. ▁▁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现代国际法主体的观点,已为国际法学界普遍接受,而▁▁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实际上已得到国际上的普遍承认。但是▁▁、▁▁都不能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5.国际法上的国家,具有区别于其他非国家实体的四个条件:▁▁、▁▁、▁▁和主权。 6.国家的类型包括单一国和▁▁、独立国和▁▁,此外还有▁▁。 7.国家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四项:独立权、▁▁、▁▁和▁▁。 8.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享有▁▁。 9.国际法上的承认,主要有对▁▁的承认和对▁▁的承认两种。 10.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和国际组织的继承。 11.国家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和▁▁是引起国家责任的原因,国家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2.国家领土包括▁▁、▁▁、▁▁及底土。领土主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及▁▁。 13.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可以要求从测算其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海里的领海和不超过▁▁的毗连区。

14.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自由包括▁▁、▁▁、▁▁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15.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而取得,另一种是因▁▁而取得。国籍的丧失可为▁▁和▁▁两种。 16.根据国际实践,各国对外国人待遇,常见的有以下原则:▁▁、▁▁、差别待遇原则和▁▁。 17.在国际法上,国家▁▁引渡罪犯的义务。因而,引渡是根据▁▁进行的。庇护是国家的▁▁行为。引伸于国家的▁▁。 18.国内的外交机关有:▁▁、▁▁、外交部门。一国派驻国外的外交机关有常设的机关和▁▁。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分为▁▁、▁▁、▁▁三级。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事馆馆长分为四级:▁▁、▁▁、▁▁、▁▁。 19.对一个国家来说,缔约权必须由统一行使。条约的缔结程序,一般说来包括:▁▁、▁▁、▁▁和▁▁。关于条约的遵守,有一项古老的原则,叫“▁▁”。 20.缔约条约的▁▁有权解释条约,因某条约、公约或宪章而创设的国际组织,有权解释之。 21.联合国的重要机关有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秘书处。 练习题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惯例) 2.国家:机构 3.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际法考试重点

国际法复习材料 [国际法的渊源] 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国际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 5国际习惯 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两个要素:必须有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6一般法律原则 是指能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某些共有的原则。如(时效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含义 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国际社会公认 二,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 四,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4,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适用武力的原则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六,国际合作原则 七,民族自决原则

5,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 第四章 1,国家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独立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2,构成国际法主体的要件主要有: 1 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 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3 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3、为什么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答: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国家之所以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由国家的特性以及它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具体是由以下情况决定: <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国际关系是国际法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国际关系,主要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2>、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因此,国家可以独立自主的对外进行交往,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国家的这种能力是由国家具有主权这一特性决定的。 <3>、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从国际法的内容来看,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原则和规章的制度。这也充分说明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是基本主体。 4,国家的要素: 定居的居民 确定的领土 政权组织 主权 5,国家的基本权利: 一,独立权: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二,平等权: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1、国际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公法02_0001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 道试题,共 50 分。) 1. 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 A )。 A. 国内运输权 B. 飞行专属权 C. 机场的建造权 D. 航行资料专有权 2. 英国的( B )在1618年写成的《闭海论》中,反对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A. 格老秀斯 B. 赛尔登 C. 宾刻舒克 D. 真蒂利斯 3. 我国采取( B )方法划定领海基线。 A. 正常基线法 B. 直线基线法 C. 自然基线法 D. 几何直线法 4. 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 B )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A. 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 B. 地球表面 C. 月球表面 D. 公海 5. 人类的第一次外空活动是( A )。 A. 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 B. 美国宇航员乘宇宙飞船遨游太空 C. 美国宇宙飞船飞入太空 D. 美国宇航员登上月球 6. 公海自由制度意味着公海是( A )。 A. 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B. “无主物” C. 国家不享有任何权利的海域 D. 国家享有主权权利的海域 7. 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 A )。 A. 1903年 B. 1783年 C. 1918年 D. 1957年 8. 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 D )。 A. 营救协定 B. 赔偿责任公约 C. 东京协定 D. 外层空间条约 9. 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B )。 A. 登临权 B. 紧追权 C. 执法权 D. 攻击权 10. 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 B )。 A. 内水 B. 领海 C. 毗连区 D. 专属经济区 11. 马六甲海峡是( A )。 A. 领峡 B. 公海海峡 C. 内海峡 D. 自由海域 12. 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 C )。 A. 内陆水 B. 领海 C. 内水 D. 毗连区 13. ()是指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做为领海的基线。 A. 正常基线法 B. 直线基线法 C. 折线基线法 D. 几何直线法 14. 将“飞行中”定义为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公约是( D )。 A. 东京公约 B. 海牙公约 C. 巴黎公约 D.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1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82年第( ) 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 A. 一 B. 二 C. 三 D. 四 16. 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 A )。 A. 通过制度 B. 无害通过制度 C. 自由航行制度 D. 条约规定的制度 17. 国际海底区域是(B) A. 公海海底 B. 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海洋及其底土 C. 大陆架 D. 专属经济区的海床和底土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C ) A. 24海里 B. 30海里 C. 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 D. 6海里 19. 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 C )。 A. 内海 B. 历史性海湾 C. 国际航行的海峡 D. 群岛水域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案例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名称(international law, law of nations, droit international ) 罗马法jus gentium万民法,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叫万国法,边沁叫国际法。 国际法在19世纪中叶正式传入中国。1864年丁韙良(William Martin)将惠顿Wheaton 《国际法原理》译成《万国公法》。清末,“国际法”一词由日本传入中国。 一、国际法的名称(续):三类国际法规范 1.普遍国际法(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适用于一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两个概念“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对一切人的义务(erga omnes obligations)。 2.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对绝大多数国家有拘束力的,除了一贯反对的国家。 3.区域国际法regional int. law 或特别国际法special int. law:世界上某个区域内的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发展起来的,仅仅适用于这些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规则,如所谓“美洲国际法”。 现行法lex lata和应有法lex ferenda。 二、国际法的定义 影响国际法定义的因素:对国际法的主体、性质、范围以及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有不同见解。 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它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使它有别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law on conflict of laws和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 。 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又称为“法律冲突法”或“法律的冲突”。跨国法是调整一切跨越国界的行为或事件的法律,它适用于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外国个人或公司法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是①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②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经常被遵守的,③任何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家法律责任。(不法使用武力的后果包括:A.UN制裁;B.受害者可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C.违反不使用武力原则的行为无效;D.承担国际责任;E.承担武力被削弱的义务;F.战争策动者个人将受到刑事审判。) 路易斯·亨金:几乎所有国家在几乎所有的时候都遵守这些国家几乎所有的国际法规,履行其几乎所

国际公法考试知识点

国际公法考试知识点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以国家间协议制定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该法律体系的所覆盖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点,该词由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运用,后被广泛采用,今天已为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及各国际组织)所通用。有人使用“国际公法”( Public Intemational Law) 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或“国际经济法”等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或相并列。后者往往可以是在某个领域的国内法规则与国际法规则的集合体,且在性质、范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理解和争论(见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的交往),才能存在和发展。古代社会虽然有一些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关键问题就在于那时或者“有际无国”(交往的实体不是真正独立的主权国家,比如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诸侯国);或者是“有国无际”(国家间受制于环境,缺乏稳定、持续交往,比如波斯帝国、罗马帝国与中国之间)。因此没有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体系存在。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诞生,标志着近代主权独立国家体系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也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同一时期,荷兰人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等一系列著作,首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并努力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这些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及其之后的各国交往活动产生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格劳秀斯因而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近代国际法自诞生后的200余年间,主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适用,并且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演变而发展。在经历了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西方殖民主义扩张、俄国十月革命和两次世界大战后,规则体系不断充实完善,方向日益文明进步,并且逐步由欧洲走向了世界。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之后,国际法得到了最重要的发展。以《联合国宪法和章程》为核心的一整套国际法规则体系,逐渐成为整个国际社会的行为规则,构成了当代国际法核心内容;同时,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人类社会的巨大影响;也在当代国际法中得到体现,产生了许多国际法的新分支。比如航空法、外空法、国际环境保护法等。冷战结束和21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网络时代的来临,使国际法面临新挑战、新课题和新发展。当代国际法正在经历从互惠到共赢,从共处到合作的演变。国际法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时期。 现代国际法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性的、涉及国际交往各个领域的、庞大繁杂的规则体系。从内容上概括地说,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性质、渊源、基本原则等);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制度和规则(如国家和政府、领土、居民、国家责任、国际争端的解决等);以及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如海洋法、国际航空法、空间法、条约法、外交领事关系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 (二)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重点(1)

1.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是什么? 1)国际法是国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2)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需要 3)是个人(自然人)生活和福祉的需要 4)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 3. 比较国内法与国际法,阐述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 2)从调整的对象来分析,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 3)从形成的方式来考察,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各国长期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和彼此之间通过谈判缔结的各种协议,即条约 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对等的 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分析,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 6)从实施的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 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各种国际争端 4. 阐述国际法与国际社会、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是国际法产生和国际关系形成的前提 国际关系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国际法律从属于国际政治, 6.近代国际法有哪些主要特征?其进步性、局限性和发动性是什么? 1)开创和发展了定期多边会议制度 2)促进了外交制度的法典化 3)带来了国际条约数量的明显增多和种类的多样化 4)明确地禁止奴隶买卖 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 6)使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纂有了新的突破 7.如何认识新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对近代国际法所做的贡献?

1)一贯主张和坚持公平、争议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 2)创造性地提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3)不遗余力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治事业 4)全面参与国际立法与国际决策 5)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 6)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的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 8.国际强行法有哪些特征?如何识别? 1)普遍性 2)强制性 3)优先性 10. 为什么国际法在各国国内的适用方式有何不同? 1)习惯国际法 大多数国家的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不须经转化或特定的纳入程序即可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在国内法院作为裁判依据 2)国际条约 (1)转化方式 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为自己国家的国内法 (2)并入方式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需采取立法 的转化大部分采取并入法的国家区分“自身可执行”和“非自身可执行”的条约或条款。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可在法院 直接适用,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则要通过一个履行条约的立法才能在国内法院适用 1. 如何区分自身可执行条约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法院不能直接适用,自然人或法人不能在国内法院援用为权利或义务的依据。例如,有些条约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 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 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一)国家 (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法律地位 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 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三)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四)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的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 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 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 三、一般法律原则 第一章导论 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原则宣言》 (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三)不干涉政原则 (四)国际合作原则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国家的概念 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一)永久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四)主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 2、平等权 3、自卫权 4、管辖权 国家的基本义务 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政 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 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 国家管辖豁免 (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 (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 (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二)国家豁免的围 1、绝对豁免 2、限制豁免 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 国家承认概念 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 国家承认的条件 两个条件限制: 一是承认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实体,而不是其他实体。 二是被承认的新国家建立的政治基础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 政府承认 一种对新国家承认的同时对该国政府的承认 另一种一个既存国家部发生了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 国家继承的容和规则 (一)条约的继承 政治性条约(同盟、友好、共同防务条约)不予继承 处分性条约(领土、河流、边境等)一般应继承 有关经济贸易、司法协助、引渡是否继承,有争议 1978年《关于条约继承的公约》 1、部分领土转移:自继承之日起,被继承国条约停止生效,继承国条约对该领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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