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滩涂养殖、水产苗种许可审查细则

水域滩涂养殖、水产苗种许可审查细则
水域滩涂养殖、水产苗种许可审查细则

水域滩涂养殖、水产苗种许可审查细则

为了细化水域滩涂养殖、水产苗种许可条件,加强水域滩涂养殖、水产苗种许可管理,提高许可证办理效率,促进我市渔业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水域滩涂养殖证

(一)应具备的条件

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办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机构代码证书)。

2、《水域滩涂养殖许可申请表》。

3、规范的鱼池承包经营合同书(查验正件,提交复印件)。规范的鱼池承包合同书系指:须经区县或乡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鉴证。

4、水域界至图一式两份。水域界至图须由乡镇土地规划部门绘制,须写明绘图单位、绘图员和审核员。

5、需要进一步说明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程序

1、水域滩涂养殖证由生产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县(区)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3、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殖证向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延展手续。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得从事养殖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

二、市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3、有与水产苗种生产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繁殖用亲体来源于原种场、良种场,符合质量标准,群体达到一定数量。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淮安市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养殖场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申请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及(一式三份);

5、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管理制度、技术合作协议、生产经营情况、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一式三份);

6、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全场职工档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7、亲本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8、资质单位水质检验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9、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要求的照片及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10、用户应用证明及反馈书;

11、其他。

(三)办理程序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水产苗种场由所在地的市或者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水产苗

种生产许可证》。

3、《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您的位置: >> >> 令第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四章进出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月5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四章进出口管理 第五章附则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返回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

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 国家级或省级原、良种场负责保存或选育种用遗传材料和亲本,向水产苗种繁育单位提供亲本。 第八条用于杂交生产商品苗种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杂交种不得用作亲本繁育。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后代的,其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隔离和防逃措施,禁止将其投放于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选育、培育水产优良新品种。 第十条农业部设立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对水产新品种进行审定。 对审定合格的水产新品种,经农业部公告后方可推广。 返回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五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生产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保证苗种质量。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内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问题解答 1、对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绿证)性质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规定,由养殖生产者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审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确定了养殖生产者的水域滩涂使用权,该证是确定养殖使用权的证书,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授权,准许单位和个人使用经批准确定的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证明文件,是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拥有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的唯一有效法律凭证。使用者在批准使用期限内使用该水域、滩涂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依法取得养殖证的,依法不享有使用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权利,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其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并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使用集体所有以及全民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是否应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该证的性质是什么,应该由谁持有? 答:集体所有以及全民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是农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集体或国有土地均“可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渔业生产”(第十四、十五条),以及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第29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集体所有以及全民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在承包双方确认承包关系,依法签订有效合同后,承包方应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准,登记造册,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确认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持证者的养殖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是人民政府对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确认证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养殖水域滩涂这一特定农村土地的具体体现,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是国家为保护和确认通过承包取得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在农村土地承包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后由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红证经申请,依据承包合同发给承包方(即承包方持有)。承包方取得承包经营权后,依法进行养殖水域滩涂流转时(即承包方与使用者不一致时),应在进行变更登记,在登记栏中载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为什么要分为绿证和红证?如何区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分为绿证和红证是根据《渔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不同权属情况的水域滩涂实施不同管理制度的规定设立的。绿证和红证的性质、作用是有一定区别的。为统一、规范管理养殖水域滩涂,使广大渔民群众易于理解接受,绿证和红证统一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凡确认全民所有养殖使用权的,一律发给绿证;凡确认集体所有养殖使用权的,一律发给红证。 4、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已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养殖证发给谁? 答:对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已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用于养殖生产的,发给该农业集

1-2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操作手册

1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 登记系统 操作手册 2011年3 月

文档概要 本文主要是介绍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系统的系统功能,及各功能的操作方法,各功能所针对的用户,及相应的操作权限控制等。 从水域滩涂养殖证书的申请、证书数据变更、证书有效期的延展、证书数据的修改、删除、证书的打印、统计、及系统内数据变更的监控等几个方面进行描述。

目录 1.系统概述 (5) 2.登录系统 (5) 2.1.登记正式系统 (5) 2.2.登记测试系统 (6) 2.3.进入业务系统 (7) 3.编号生成规则 (8) 3.1.证书编号生成规则 (8) 3.2.登记表(按年度汇总成登记簿)编号生成规则 (9) 4.用户及权限控制 (9) 4.1.用户 (9) 4.2.权限 (9) 4.2.1.权限控制表: (9) 4.2.2.业务关系图 (10) 4.2.3.权限与业务关系说明 (11) 5.系统功能介绍 (12) 5.1.申请 (12) 5.1.1.初始登记 (12) 5.1.2.变更登记 (16) 5.1.3.期限延展 (19) 5.1.4.草稿 (21) 5.2.注销 (21) 5.3.修改 (22) 5.3.1.功能介绍 (22) 5.3.2.操作流程 (22) 5.3.3.系统操作 (22)

5.3.4.操作结果 (22) 5.4.删除 (23) 5.4.1.功能介绍 (23) 5.4.2.系统操作 (23) 5.4.3.操作结果 (23) 5.5.打印 (23) 5.6.查询 (23) 5.7.统计 (24) 5.8.已失效证书管理 (24) 3.1.1.已过期证书 (24) 3.1.2.已注销证书 (24) 5.9.提醒 (24)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鱼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鱼类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 检疫对象及其相应的检疫范围如下表: 类别检疫对象检疫范围 1.淡水鱼鲤春病毒血症鲤鱼、锦鲤、金鱼等鲤科鱼类草鱼出血病青鱼、草鱼 锦鲤疱疹病毒病鲤、锦鲤 斑点叉尾鮰病毒病斑点叉尾鮰 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虹鳟等冷水性鲑科鱼类 小瓜虫病淡水鱼类 2.海水鱼刺激隐核虫病海水鱼类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该养殖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3.2 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3.3 本规程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 4.1申报点设置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下同)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4.2 申报受理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水生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水生动物疾病防控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水生动物检疫。 4.3 查验相关资料和生产设施状况 4.3.1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检查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农业部有关水生动物防疫的规定;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查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查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了解进出场、饲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疫苗和卫生管理等情况,核实养殖场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4.3.2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前,应当查验合法捕捞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捕捞记录,设立的临时检疫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其他养殖场所有物理隔离设施;(二)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具;(三)农业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4.4 临床检查 4.4.1 检查方法 4.4.1.1 群体检查。主要检查鱼类群体的游动状态、摄食情况及抽样存活率等是否正常。 4.4.1.2 个体检查。通过外观检查、解剖检查、显微镜检查等方法进行检查。 外观检查:观察体形、体色、体态的变化,体表黏液的多少,有无竖鳞、疖疮、囊肿、充血、出血、溃疡等症状,鳍条、鳞片等损伤情况,眼球有无突出、凹陷或浑浊充血等变化,鳃黏液及颜色变化,肛门有无红肿、拖便等现象,有无胞囊及其他寄生虫寄生等情况。 解剖检查:观察有无腹水,脾、肾、肝、胆、肠道、鳔、性腺、脑、肌肉等是否正常,有无寄生虫或胞囊及其他病理变化等。 显微镜检查:观察体表、鳃、肠道等部位中寄生虫感染状况,检查鱼类器官、组织病变情况。 4.4.1.3 快速试剂盒检查。应采用经农业部批准的病原快速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 4.4.1.4 水质环境检查。必要时,对养殖环境进行调查,对水温、溶解氧、酸碱度、氨氮、亚硝酸盐、化学耗氧量等理化指标进行测定。

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申领表说明

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申领表申领单位(1): 法人代表(2): 技术负责人(3): 单位类别(4): 生产类别(5): 主要生产种类名称(6): 通讯地址(7): 邮政编码(8): 填报日期(9): 编号(10): 有效期:

制表单位: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填写说明 1、单位类别(4):主要填写国家级(代号1);省级(代号2);市级(代号3);县级(代号4);乡镇及以下级(代号5)。 2、生产类别(5):分为原种、良种、其他种三类。 3、主要生产种类名称(6):指审核小组审核通过的生产种类的具体名称,有几种填几种。 4、编号(10):编号方法:单位类别+省辖市代号+县代号+发证年号+顺序号 5、主要生产种类及审定情况(12):本表应一个种类填写一张。审定部门(审核小组)意见,要说明是否同意发证,并注明有效期。 6、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填写内容要与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申领表上一致。 7、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申领表一式两份,由申领单位和发证单位各保留一份备查。“申领表” 规格16开大小。

一、生产经营情况(11)

二、主要生产种类及审定情况(12)

三、申领单位和审核部门意见(13)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1、许可事项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2、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3)《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4)《江苏省种苗管理规定》 3、许可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3)有与水产苗种生产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繁殖用亲体符合质量标准,群体达到一定数量。 4、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依法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5、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渔

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问题

法律备忘录 主题:1.水域滩涂养殖权是否属于用益物权? 2.水域滩涂养殖权能否抵押? 一、水域滩涂养殖权是否属于用益物权? 1.《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合法探矿权等受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权,是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 结论:属于滩涂属于用益物权 二、水域滩涂养殖权能否抵押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抵押财产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四条【禁止抵押】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结论:水域滩涂养殖权既不属于国家禁止抵押的财产,因此水域滩涂养殖权可以抵押。实践中,水域滩涂养殖权可以抵押给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担保。对于非金融机构能否成为水域滩涂养殖权的抵押权权利人,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doc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发布日期:2003-6-24 执行日期:2003-8-1 生效日期:1900-1-1 2003年6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2003年6月24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活动,促进水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苗种,是指用于水产品种繁育、增殖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的水生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工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水产苗种管理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提纯与繁育结合的原则,保护珍稀濒危品种,稳定发展常规品种,积极发展名特优品种,保持生物多样性。 第五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捕捞、收购、运输、加工、经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植物。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的苗种或者怀卵亲体的,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水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的网具、准捕品种和限捕量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在鱼类产卵、洄游、越冬水域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原产地,依法划定禁渔区、规定禁渔期,并向社会公告。

渔业水域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渔业水域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制度》及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年度试行方案》(农渔发[2002]5号)、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发证登记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10]25号),进一步完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科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保护水域生态平衡,保障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我区自然条件,水资源状况及养殖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规划。 一、自然条件、生物资源及综合评价 (一)水域滩涂资源状况 我区内水资源丰富,境内水域主要为河流、渠道、湖泊、水库、池塘等五大类型。境内有大小支流200多条,河长在20公里以上,流域面积超过100平方公里的河流就有138条,其中流域面积超过5000平方公里的大河有5条,总流域面积51203平方公里,河流总长1578公里。水系分布处有许多大小不一的湖泡,宜渔水域总面积为1974公顷,湖泊宜渔水面1239公顷,水库67公顷,河沟668公顷,流域内植被良好,水质优良,宜于开发利用。 (二)水文气候条件 我区属于寒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全年日照2600-2700小时(历年平均值),自西向东递增。年均气温在-2.7-0.8℃之间,农作物生长季日照时数1308.6小时,四季变化显著。7月份气温最高平均为17.9-19.8℃,最高温度达37.5℃,无霜期年平均95天。年均降水459.3-493.4毫米,夏季多雨,且雨量充沛,地下水资源丰富,水系发达,水质良好,对发展水产养殖业非常有利。但也存在暴雨、洪涝、干旱、寒潮等自然灾害。 (三)生物资源状况 1、浮游生物

广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广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07.01.08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的增加,陆地农业的发展空间将日益受到限制,开发利用海洋生物资源作为人类的食物将成为21世纪的热点。我国是人口密度较大的国家,尤其广东更为突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以及人们对食物结构要求已发生明显变化,水产品在食物结构中所占比例及需求量在加大。为保护近岸海洋及淡水流域渔业资源,控制捕捞量零增长或负增长已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此外,随着《联合国海洋公约》的正式生效,北部湾中越海域划界后,广东将有近万艘作业渔船面临转产转业,其中有相当部分渔业劳动力将进入水产养殖业。为此,广东水产增养殖在渔业中的地位将更加突出。 广东拥有大陆岸线3368公里,居全国首位,可供海水养殖浅海滩涂面积约73万公顷,其中大部分开阔型海岸的浅海水域尚未得到有效利用;水生生物多样性高,增养殖种类多;气候温暖,有利于养殖生物生长。总体上其资源环境条件有利于水产增养殖发展。然而,水域滩涂的无序开发也给水产增养殖业带来隐忧,实际上,养殖水域滩涂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已成为多年来制约水产增养殖发展的重要因素。养殖环境污染既有外源性的也有内源性的,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与水域滩涂未能实行合理规划与管理有关。 为合理利用水域滩涂资源,促进水产增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编制本《规划》。《规划》对广东水域滩涂的资源环境特点、养殖现状、增养殖发展潜力等进行了详细分析,提出了明确的规划目标,对各种增养殖功能区的合理开发利用提出了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合理布局。《规划》对我省养殖水域滩涂的宏观管理及对各市编制《规划》具有重要指导性意义。 一、基本情况 (一) 水域、滩涂资源状况 广东省大陆岸线长3368.1 公里(东经109°45?~117°15?);拥有大于500m2的海岛759个,岛岸线长2414.44公里。广东沿海海岸线曲折,形成山丘溺谷海岸、台地溺谷海岸、沙垻泻湖海岸、三角洲平原海岸和红树林海岸等多种类型海岸;海湾众多,拥有柘林湾、碣石湾、红海湾、大亚湾、大鹏湾、广海湾、海陵湾、雷州湾和安铺港等大型海湾。在大海湾中,又套有一些小海湾。广东沿海滩涂面积为20.19万公顷,0~10米等深线浅海面积为105.86万公顷。可供发展海水增养殖的浅海、滩涂等面积约73万公顷,其中-10米等深线以内浅海可养面积为53万公顷,滩涂可养面积为12万公顷,潮上带可养面积(包括围垦后未能种植面积)约8万公顷。 广东淡水水域面积2166.92万公顷,其中集雨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珠江、韩江、黄岗河、榕江、练江、龙江、螺河、黄江、东江、北江、西江、漠阳江、鉴江、遂溪河、南渡河和九洲江等(表2),可供养殖开发的山塘、水库、江河水面约18.7万公顷。 (二) 水文气候等环境概况 广东省位于亚热带-热带区域,具有气温高、冷期短的特点,其沿海年平均气温为22.3℃,粤北山区年平均气温为20℃。日照时间长,年日照时数达1730小时~2320小时。雨量充沛,

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https://www.360docs.net/doc/fa13181067.html, 2005年03月31日 15:04:52 来源:中国人大网 您的位置:首页 >> 政府在线 >> 政策解读 农业部令第46号 颁布日期:20050105 实施日期:20050401 颁布单位:农业部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四章进出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

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1—2020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制度》及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年度试行方案》(农渔发[2002]5号)、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发证登记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10]25号),进一步完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科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保护水域生态平衡,保障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我区自然条件,水资源状况及养殖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规划。 一、自然条件、生物资源及综合评价 (一)水域滩涂资源状况 我区内水资源丰富,境内水域主要为河流、渠道、湖泊、水库、池塘等五大类型。境内有大小支流200多条,河长在20公里以上,流域面积超过100平方公里的河流就有138条,其中流域面积超过5000平方公里的大河有5条,总流域面积51203平方公里,河流总长1578公里。水系分布处有许多大小不一的湖泡,宜渔水域总面积为1974公顷,湖泊宜渔水面1239公顷,水库67公顷,河沟668公顷,流域内植被良好,水质优良,宜于开发利用。 (二)水文气候条件 我区属于寒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全年日照2600-2700小时(历年平均值),自西向东递增。年均气温在-2.7-0.8℃之间,农作物生长季日照时数1308.6小时,四季变化显著。7月份气温最高平均为17.9-19.8℃,最高温度达37.5℃,无霜期年平均95天。年均降水459.3-493.4毫米,夏季多雨,且雨量充沛,地下水资源丰富,水系发达,水质良好,对发展水产养殖业非常有利。但也存在暴雨、洪涝、干旱、寒潮等自然灾害。 (三)生物资源状况 1、浮游生物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申报条件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生产苗种生产的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二、审批内容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生产苗种生产的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三、审批程序、时限

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水产苗种的生产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保证苗种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农业部关于完善滩涂水域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

农业部关于完善滩涂水域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 为认真贯彻《渔业法》,进一步完善我国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科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等政策和文件。 实施养殖证制度要充分体现“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 二、实现目标 通过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力求实现以下基本目标: (一)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制度的稳定; (二)保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渔(农)民负担,增加

渔(农)民收入; (三)依法管理和促进科学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域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引导并促进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合理安排产业布局; (五)提升水产养殖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食用安全,提高产业竞争力。 三、建立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 建立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是水产养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水产养殖业的发展要与规划相一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组织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大纲见附件一、二),并在报经政府批准后监督规划的实施。要按照国家渔业发展方针、结合本地发展实际,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编制和实施规划时要对养殖容量和环境容量提出要求。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要符合水域滩涂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与其相衔接。 四、完善养殖证制度 (一)养殖证的功能和作用 1、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 2、养殖证是判断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当水域

办法-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产种苗行业虽然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与实际需要还很不适应。下文是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种苗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 种质资源,提高水产种苗质量,促进水产养(增)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殖、 增殖的原种、良种和苗种。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苗选育、生产、 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进出境水产种苗的检验、检疫管理,按照有关动植物进 出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苗工作。 工商、动物检疫、公安、技术监督、环保、水利、物价、海关、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产种苗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水产种苗科学技术 研究,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和优良品种选育、推广工作。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未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繁育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禁止向水产种苗繁育水域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废弃物,保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渔业水质标准。 第八条水产新品种,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报国务院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推广。 第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投入江河、湖泊、水库、海域及其相通的水域。 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的场所,必须采取隔离措施,防止逃逸。 第十条禁止捕捞渔业重点保护品种的幼体、亲体和苗种。因科学研究、人工育苗等特殊情况确需捕捞的,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捕捞。

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一、自然条件及水生生物资源 (一)地理位置与水资源状况 我县境内水资源丰富,有大小溪港21条,资水干流贯穿全境、流程达102公里,山塘水库星罗棋布,其中中型水库3座,总库容11030万立方米,面积7918.7亩;小ⅰ型、小ⅱ型水库206座,总库容9702万立方米,面积17351亩;山塘12414口,面积39405亩。水域面积达6.47万亩,其中可养水面6.26万亩;资江水域面积达15万亩,另电站库区水面10万亩可综合利用与开发。 (二)自然环境与生物资源 我县地处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四季分明,气候温和,光照充足,雨水充沛,鱼类生长季节长。年平均气温17.2℃,大于10℃年积温为5268℃。年均日照时数1203.5小时,全年无霜期长达299天以上,鱼类生长期长达10个月。年平均降雨量1323.8毫米,除部分水库、山塘外,全县所有水面水深一般为1.5米左右,池水上下温差小、完全循环,光合作用强烈,ph为6.5-7.8,溶氧量为6.1毫克/升,水质符合鱼类繁殖、生长要求。 境内水域浮游生物含量丰富,浮游植物以硅藻、蓝藻占优势,浮游动物以原生动物、轮虫、枝角类为主,水生微管束植物四目13种,主要有轮叶黑藻、马来眼子草、苦草等。这些水草不仅是草食性鱼类的天然饵料,也是鱼类产卵繁殖的场所。水产资源丰富,有鱼类92种,隶属8目、14科、64属,其中鲤科鱼类有68种。主要养殖鱼类有青、草、鲢、鳙、鲤、鲫、鳊等常规品种,有鳖、黄鳝、泥鳅、乌鳢、河鲶、赤眼鳟、黄颡鱼、鳜鱼、鲌鱼、小龙虾、牛蛙、美国青蛙等名特优水产新品种。全县有鱼苗鱼种场2个,分别在池塘养殖密集区桃花江镇、石牛江镇,年产各种优质鱼苗8000万尾,鱼种500万尾。 二、水产养殖的现状及前景展望 (一)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20多年来,通过大力实施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战略,促进了全县渔业生产的发展。1999年马迹塘库区推广网箱养鱼,进一步提高规模化养殖水平,较大幅度地提高了渔业产量。到2011年全县共有养殖池塘3.9万亩,水库2.1万亩,拦网200亩,网箱50000平方米、2100口,水产品总量达8025吨。 除常规养殖外,我县名特优水产养殖也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到2011年底,全县已发展名特优水产养殖面积5600亩,其中甲鱼500亩,牛蛙300亩,龙虾200亩;年产特种水产品150吨。 (二)我县水产养殖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池塘老化,年久失修。由于近年来鱼价持续低迷,养殖户投入到池塘基础设施维修的费用很少,部分鱼池池埂损毁严重,淤泥增厚、水位过浅,严重影响鱼产量。 2. 技术指导服务不到位。目前,全县15个乡镇畜牧水产站仅有2名水产技术人员,养殖户得不到养殖技术指导,不能满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需要。 3. 渔业产业整体结构不优。全县池塘低值常规鱼养殖的比重较大,名优鱼养殖规模较小;渔业产业短板,产业附加值不高。 4. 抗自然灾害能力较弱。我县地处湘中偏北,既是干旱走廊又是暴雨中心,旱灾和洪灾制约着渔业生产的发展。 5. 水电站库区水位异常。资江汛期水流流速太大,不宜大面积推广网箱养殖,从而制约了网箱养鱼发展。 6. 国有养殖水域渔政秩序难于规范,破坏养殖设施、偷捕、抢夺现象时有发生。 (三)未来10年的发展前景展望 未来10年是我县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大好时期,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制订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产少取放活的方针,强农惠农政策不断完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农业

《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doc

《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 农业部文件农渔发[2002]5号 为了认真贯彻《渔业法》,进一步完善我国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科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等政策和文件。 实施养殖证制度要充分体现“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 二、实现目标 通过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力求实现以下基本目标: (一)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制度的稳定; (二)保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渔(农)民负担,增加渔(农)民收入; (三)依法管理和促进科学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域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引导并促进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合理安排产业布局; (五)提升水产养殖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食用安全,提高产业竞争力。 三、建立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 建立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是水产养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水产养殖业的发展要与规划相一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组织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工作,并在报经政府批准后监督规划的实施。要按照国家渔业发展方针、结合本地发展实际,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编制和实施规划时要对养殖容量和环境容量提出要求。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要符合水域滩涂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与其衔接。 四、完善养殖证制度 (一)养殖证的功能和作用 1、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 2、养殖证是判断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当水域滩涂因国家建设及其他项目征用或受到污染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索取赔偿。渔业污染事故调查机构应以养殖证为受理案件的基础,养殖证登记内容是调查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 3、水产养殖生产者要持养殖证方可申请苗种生产审批、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资格等,并享受国家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4、持证人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在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应按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投饵、用药,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并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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