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管理办法的修订

域名管理办法的修订
域名管理办法的修订

域名管理办法的修订

在法院系统不断对涉及域名问题的纠纷进行探索的同时,CNNIC也在为完善域名注册体系进行着探索。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暂行办法》的修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域名管理办法的修订内容。

从1999年底开始,CNNIC就已经开始了域名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修订调研工作。2000年1月,CNNIC工作委员会会议正式建议信息产业部修订《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经过一系列的调研、论证和研讨,2000年7月6日,CNNIC工作委员会原则通过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修改建议稿,并上报信息产业部修改批准。2002年3月14日,信息产业部召开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8月1日,信息产业部吴基传部长签署第24号部令,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确立了我国以政府主导为特色的域名管理机制。按照原《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国的域名管理机构是国务院信息办。根据国务院信息办的文件,CNNIC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信息办的领导,在行政上接受中国科学院领导。

国务院信息办属于行政序列,中国科学院也是一个半官方的机构,这就使得中国的域名的管理事实上走了政府主导的形式——尽管CNNIC专家委员会主要是由相关学者组成的,但它只起到一个“协助”信息办管理域名的作用。1998年国家机构改革以后,作为《暂行

办法》中的域名管理机构的国务院信息办被撤消,暂行办法也就明显不适应要求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

在域名管理的体制上,世界各国大都采用民间管理的形式。在域名的发源地美国,域名的管理权一开始也是直接掌握在政府手中的。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域名系统的主要发明者波斯特博士(Dr. Postel)一直是作为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署的雇员管理着当时的国际互联网数码分配当局(Internet Assigned Numbers Authority, IANA),但这种由单个人说了算了的行政管理体制天生存在的不稳定性逐渐被人们所诟病。[25]1992年12月31日,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属于美国政府)与网络方案公司(Network Solutions Inc., NSI)达成合作协议,确立了由NSI负责国际互联网域名协调和维护的机制。随着网络的的不断发展,各国对NSI通过合同关系与NSF签订协议来管理域名系统的方式仍十分忌惮(这种方式在本质上仍然是美国政府管理域名系统,只不过是通过合同授权给NSI而已),害怕美国借此操纵互联网,因而建立“正式而稳固的管理结构”成为许多“把自己的未来紧系于互联网”的利益集团共同的呼声[26]。经过数年的探索,在美国、欧盟等政府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下,一个独立于政府的、民间的国际顶级域名管理机构终于在1998年11月建立,这就是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ICANN)。ICANN是一个非盈利性的组织,由一个纯粹民间性质的委员会管理,各国政府的代表是不能进入这个委员会的,各国政府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只能作为互联网用户和没有投票权的建议者存在[27]。ICANN与

NSI不同,它只负责域名根服务器的管理,不直接进行域名注册服务(这可以保证它的非盈利性和独立性),域名注册服务则由ICANN授权给NSI等几家商业机构完成。

我国的《管理办法》中,根据我国的国情,采用了信息产业部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双重管理的模式。尽管《管理办法》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即CNNIC)究竟是否属于民间组织性质没有明确界定,但从字里行间我们可以体会到:中国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该是属于民间性质的机构——首先,管理办法在列举信息产业部管理域名的职责时,有这样的规定:“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这说明CNNIC只是一个被管理的对象。其次,《管理办法》第八条说:“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各级域名持有者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负责其下一级域名的注册管理及服务。”把CNNIC和域名持有者放在一起表述,也体现了CNNIC的非政府性。

《管理办法》不但事实上承认了CNNIC的非政府性,而且依照国际惯例将域名注册的职能从CNNIC划分出去,由商业机构运作——CNNIC的职责仅限于四个方面:

(1)运行、维护和管理相应顶级域名服务器和数据库,保证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

(2)根据本办法制定域名注册相关规定;

(3)按照非歧视性原则选择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4)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除了理清CNNIC的性质和职责外,《管理办法》的另两个重要进步在于允许域名的自由转让和开放个人注册域名。原《暂行办法》之所以禁止域名的转让和个人注册域名,目的

在于遏止域名抢注,但事实证明域名抢注并未因此而销声匿迹,域名抢注也无法仅仅通过限制转让和注册来解决。域名作为一种标识,本身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一个创意独特的域名甚至还凝结着注册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允许域名转让本是理所应当的。至于个人可以和企业一样自由地注册域名,则更是市场经济主体平等的基本要求。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进行调整。 第六条“.CN”和“.中国”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 中文域名是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提供域名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001]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信息隔离墙制度,是指证券公司为控制内幕信息及未公开信息(以下统称“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前款所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的定义适用《证券法》及《刑法》的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需知原则管理敏感信息,确保敏感信息仅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管理职责需要的工作人员知悉。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对以任何方式知悉的敏感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利用敏感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证券公司聘用外部服务商的,应当与服务商约定其对在服务中获知的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将信息隔离墙制度纳入公司内部控制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健全业务管理流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对违规泄漏和使用敏感信息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价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工作人员在信息隔离墙制度建立和执行方面的职责。 证券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总体有效性负最终责任,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本机构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承担管理责任。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对本人在执业活动中遵守信息隔离制度承担直接责任。 证券公司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并负有审查、监督、检查、咨询和培训等职责。 证券公司进行业务创新或协同开展业务合作,应当事先评估是否可能存在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和使用的风险,建立或完善信息隔离墙管理措施。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工作人员签署保密文件,要求工作人员对工作中获取的敏感信息严格保密;(二)加强对涉及敏感信息的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管理,保障敏感信息安全; (三)对可能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使用公司的信息系统或配发的设备形成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和其他通讯信息进行监测; (四)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保密侧业务与公开侧业务之间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封闭和相互独立,信息系统相互独立或实现逻辑隔离。 本指引所称保密侧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基于业务需要可以或应当接触和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承销与保荐及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等业务。公开侧业务是指保密侧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公开侧业务的工作人员需参与保密侧业务并接触内幕信息的,或公开侧业务的工作人员被动接触到保密侧业务的内幕信息的,应当履行跨墙审批程序。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跨墙管理制度,明确跨墙的审批程序和跨墙人员的行为规范。 证券公司保密侧业务部门需要公开侧业务部门派员跨墙进行业务协作的,应当事先向跨墙人员所属部门和合规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批同意。 跨墙人员在跨墙期间不应泄露或不当使用跨墙后知悉的内幕信息,不应获取与跨墙业务无关的内幕信息。

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 域名管理办法 1998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域名使用和管理,保障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广大用户服务,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根据《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和《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所有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的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单位和个人以及所有其它相关人员和清华大学所属各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3条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顶级域的域名为https://www.360docs.net/doc/fa13222876.html,。 第二章域名管理 第4条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域名实行分级管理制。 顶级域由清华大学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会同清华大学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共同管理。 各个二级及二级以下子域由其申请单位负责管理。 第5条二级及二级以下各级域名的具体规划、设置、申请、使用、注销、服务、管理等有关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由各域名服务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其内容不得违反本办法的有关条款。 第6条上级域的管理单位有权对其各下级子域的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其中所存在的问题,有权责令相应的管理单位予以改正。 第7条上级域的管理单位如认为必要,可直接对其下级子域进行管理。此时,被管理的下级子域的申请单位不对此管理的结果负责。

第8条各单位可委托其它单位代为管理其所申请的子域。 本条第1款中的受托单位对委托单位负责,委托单位对受托单位的相关管理结果负责。 第9条各单位若委托其它单位代管本单位所申请的域名或域名服务器,或借用其它单位的主机做为本单位的域名服务器,应予先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章申请及注册 第10条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顶级域(以下简称顶级域)下为本单位申请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二级域(以下简称二级域)域名: 1.清华大学直属单位,包括: 1)校机关各处和校直属各部、室、中心及各党派、人民团体的校级机关 2)校直属各学院、系和各馆、社 3)清华大学所属的各国家级、部级和校直属各院、中心、所、部、室 4)各附属单位、校属各集团、工厂、公司、企业 5)其它以清华大学名义进行对外联系的正式机构 2.至少有1台固定的、每日连续24小时通过网络提供域名解析服务的域名服务器 3.域名服务器必须使用由有关管理员正式为其分配的固定的网络地址连网 4.此域中至少包含1台计算机每日连续24小时通过网络对外提供除域名以外的其它公共信息服务 5.有固定的且具有相应能力的在职职工担任所申请的域名服务的管理员 6.有相应的技术人员负责所申请域及其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7.有关于域名服务器及域名申请和注册的管理制度 第11条申请二级域域名的单位,必须填写《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域名服务申请表》)。此表从如下网址处下载: https://www.360docs.net/doc/fa13222876.html,/nic/application 第12条域名拼写中的大、小写字母等价。二级域域名的拼写方案最终由清华大学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按统一规范确定。 第13条《域名服务申请表》填写完毕后,须将有关域名服务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作为附件,由申请单位一并送交清华大学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进

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课后考试

一、单项选择题 1. 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要求,()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A. 中国证券业协会 B. 中国证监会 C. 证券交易所 D. 中登公司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2. 为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证券公司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不包括()。 A. 与公司工作人员签署保密文件,要求工作人员对工作中获取的敏感信息严格保密 B. 加强对涉及敏感信息的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管理,保障敏感信息安全 C. 对可能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使用公司的信息系统或配发的设备形成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和其他通讯 信息进行检测 D. 确保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的信息系统相互连通或者实现逻辑连通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二、多项选择题 3. 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制度, 明确设置名单的目的、有关公司或 证券进入和退出名单的事由和时点、名单编制和管理的程序及职责分工、掌握名单的工作人员范围、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监控或限制的措施以及异常情况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A. 观察名单 B. 限制名单 C. 传言名单 D. 控制名单 您的答案:B,A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4. 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要求,证券公司发现敏感信息泄露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立即采取()等 措施。(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将有关工作人员纳入跨墙管理

B. 促使敏感信息公开 C. 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限制 D. 对敏感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您的答案:C,A,B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5. 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要求,()。(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不应同时履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职责 B. 证券公司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应在与其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子公司兼任职务 C. 证券公司有关业务的决策机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D. 证券公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应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 您的答案:C,D,B,A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三、判断题 6. 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对与列入控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有关的业务活动实 施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调查处理。()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0.0 7. 证券公司已经或可能掌握敏感信息的,应当将该敏感信息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观察名单。观察名单对证券公司正 常开展业务将产生重大影响。()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8. 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要求,跨墙人员在获取的敏感信息已公开后即可回墙。()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9. 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要求,在任何情况下,证券公司都不应允许任何人在报告发布之前接触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申请人有选择上一级域名的权利。在“类别域名”下申请域名的单位,应当根据其单位的性质在相应的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域名。 第十三条申请域名注册的,必须向上一级域名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域名注册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注册的域名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其主域名服务器在中国境内运行,并对其域名提供连续服务; (三)指定该域名的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各一名,分别负责该级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运行工作。 第十五条申请域名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域名注册申请表; (二)本单位介绍信; (三)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本单位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域名注册申请表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和汉语拼音全称及缩写),单位所在地点,单位负责人,域名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承办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主、辅域名服务器的机器名和所在地点,网络地址,机型和操作系统,拟申请的注册域名、理由和用途,以及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申请人的名称要与印章、有关证明文件一致。 第十八条可以用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提出注册申请,随后在30日内以其它方式提交第十五条中列出的全部文件,其申请时间以收到第一次注册申请的日期为准。如在30日内未收到第十五条中列出的全部文件,则该次申请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申请人的责任 (一)申请人必须遵守我国对互联网络的有关法规; (二)申请人对自己选择的域名负责; (三)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并且在申请人了解的范围内,保证其选定的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申请人应当保证此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 (四)在申请被批准以后,申请人就成为该注册域名的管理单位,必须遵照本办法对该域名进行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信部电(2000〕1048号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合理扩大利用互联网,己成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文域名体系,规范中文域名注册服务,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维护用户权益,现通告如下: 一、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中文域名是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积极推进中文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促进网络应用普及加快中文域名的应用,经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已于2000年初开通中文域名试验系统并提供住册服务。 二、中文域名注册体系结构分为三层,即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代理机构。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域名系统,维护域名中央数据库。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域名住册申请并完成注册。注册代理机构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域名注册申请。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为我国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应获得信息产业部批准,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办理审批事宜。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注册服务和注册代理活动。 四、申请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有与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五)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相关协议; (六)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相关协议;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文域名住册服务申请书。其中应说明提供服务的条件、能力等;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

有时候,我们会遇到域名注册出现相同的状况,互联网域名在注册或使用时有可能会引起一定的争议,怎样解决这些争议,对此有一个《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十条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信息隔离墙制度,是指证券公司为控制内幕信息及未公开信息(以下统称“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前款所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的定义适用《证券法》及《刑法》的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需知原则管理敏感信息,确保敏感信息仅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管理职责需要的工作人员知悉。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对以任何方式知悉的敏感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利用敏感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证券公司聘用外部服务商的,应当与服务商约定其对在服务中获知的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将信息隔离墙制度纳入公司内部控制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健全业务管理流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对违规泄漏和使用敏感信息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价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工作人员在信息隔离墙制度建立和执行方面的职责。 证券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总体有效性负最终责任,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本机构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承担管理责任。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对本人在执业活动中遵守信息隔离制度承担直接责任。 证券公司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并负有审查、监督、检查、咨询和培训等职责。 第六条证券公司进行业务创新或协同开展业务合作,应当事先评估是否可能存在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和使用的风险,建立或完善信息隔离墙管理措施。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工作人员签署保密文件,要求工作人员对工作中获取的敏感信息严格保密; (二)加强对涉及敏感信息的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管理,保障敏感信息安全; (三)对可能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使用公司的信息系统或配发的设备形成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和其他通讯信息进行监测;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doc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活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互联网域名体系进行调整。

企业内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扩大集团对外知名度、提升集团外部形象,进一步发挥网络对集团经营与发展的服务功能,根据集团和集团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集团信息化建设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内部网站是指由集团有限公司以本单位法定名称命名建立的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集团网站管理的所有业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集团网站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规定,并依据本办法开展网络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网站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集团网站由集团办公室负责并组织建设 第六条集团办公室设专职网站管理员,负责集团网站的规划建设、版面设计、栏目设置、信息收集整理、日常管理及信息的审核、录入、发布、更新、上传,并对信息的安全性和时效性直接负责。 第七条集团办公室主任是网站建设及内容审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凡在集团网站各栏目公开发布的信息,由网站管理员整理后交办公室主任审批,经同意后上传公布,并存档。 第八条集团办公室负责网站内容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发布,子公司及其它相关部门必须配合办公室工作,对网站管理员索取的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及时将各部门的最新信息发送至邮箱。 (一)重大事务、外事活动、访问活动、上级领导来公司考察活动等信息(包括文字、图片)由各子公司综合管理部部自采自编,总经理审核后,活动结束次日以电子版上报。

(二)市场动态、项目中标、工程实施等信息由各子公司市场管理部提供,各市场管理部部长负责审核,每月不少于2次。 (三)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生产设备更新等由各子公司职能部门提供,各子公司总工审核,每月不少于2次。 第九条网站的登录名和密码由网站管理员负责控制,不得向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泄露。 第十条网站管理员将外界对网站的评论或建议及时反馈到各职能部门。 第三章网站的内容 第十一条按照展示企业良好社会形象,以生产经营为中心的要求,在集团网站上需向社会公开企业概况、改革发展、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企业简介、发展历史、组织机构、产品介绍、企业荣誉、资质权益等企业基本信息; (二)适宜公开的企业规章制度、与社会公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展示企业综合实力及核心竞争力方面的信息。包括企业技术、人才、设备、文化、业绩等; (四)动态性信息,指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项目进展、中标信息等。 (五)员工招聘信息; (六)其它适宜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网站的建设规范 第十二条网站的新建与注册: 集团网站的建立与注册由集团办公室根据集团实际需要提出计划方案,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由集团办公室负责建立与注册。 第十三条网站的格局调整: 集团网站的格局调整由集团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方案,经集团总经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信息隔离墙制度应当覆盖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各项业务。 本指引所称信息隔离墙制度,是指证券公司为控制敏感信息在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不当流动和使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本指引所称敏感信息,是指证券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掌握或知悉的内幕信息或者可能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将信息隔离墙制度纳入公司内部控制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健全业务流程,对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敏感信息和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对违规泄漏和使用敏感信息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价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和管理利益冲突的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信息隔离墙制度建立和执行方面的职责。

证券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本机构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公司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并负有审查、监督、检查、咨询和培训等职责。 第五条证券公司采取信息隔离措施难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应当对利益冲突进行披露;披露难以有效处理利益冲突的,应当采取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等措施。 证券公司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 第六条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之间可以开展业务合作,但不得违反信息隔离墙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信息隔离墙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需知原则管理敏感信息,确保敏感信息仅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管理职责需要的工作人员知悉。 第九条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应获取敏

2017年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43号)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 2017年8月24日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中国互联网域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 2017年8月24日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隔离墙制度

江苏天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文件 苏天鼎字第〔2010〕032号 江苏天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隔离墙,是指通过控制或者隔离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公司内部的流动,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建立的信息隔离机制。 二、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与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有关的,可能对公司或客户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对外公开或尚未公开的信息。 三、公司结合业务开展、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并监督其有效执行。 公司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尽量减少内部各部门及人员接触、获取非履职所需相关信息的可能。 公司切实防范公司与客户、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当公司利益与客户利益发生重大冲突时,公司优先考虑客户的合法权益;当公司不同客户之间发生重大利益冲突时,遵循公平原则审慎处理。对于难以避免的利益冲突,公司及时向客户披露有关信息和风险。 四、公司将完善业务隔离、物理隔离、人员隔离、信息系统隔离、资金与账户隔离等内部控制措施,上述措施是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的基础性要求。

(一) 业务隔离 公司各业务部门不得从事与本部门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活动。公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部门业务严格分离,不混合操作;电脑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与主要业务部门相互独立。 (二) 物理隔离 公司各业务部门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不同业务部门在同一楼层办公的,彼此之间采取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以确保办公区间的独立和封闭。公司对内线电话、电子邮件等实现留痕管理,以强化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物理隔离。 公司有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人员不擅自进入彼此的办公场所。确有必要进入的,应当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 (三) 人员隔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合理分工,原则上不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利益冲突的部门。对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多项业务的情形,公司完善内控制度,防范利益冲突行为。 公司不同部门人员相互独立,不同时履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职责。 公司有关具体业务的决策机构或者议事机构根据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实行适当的人员回避。 (四) 信息系统隔离 公司信息系统确保主要业务信息的相互隔离。有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相对封闭、独立运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有效隔离。公司加强网络安全和防病毒措施,防范信息外泄。 公司建立完善的授权机制,对信息系统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用户权限设置应当遵循最小化原则。公司信息系统权限的审批、设置、变动以及密码的使用、修改有严格的控制措施并保留完备的记录。 五、信息隔离墙的基本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密制度 公司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督促员工按照授权和岗位职责开展工作,对工作中获知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利用其为任何机构和个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跨墙管理制度

C《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规章制度指引》解读课后测验

C11003《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解读 课后测验 一、单项选择题 1. 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要求,()负责记录跨墙情况,向跨墙人员提出跨墙行为规范,并会同提出跨墙申请的业务部门和跨墙人员所属部门对跨墙人员行为进行监控。 A. 公司董事会 B. 合规部门 C. 风险控制部门 D. 公司监事会 2. 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对与列入()的公司或证券有关的业务活动实施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调查处理。 A. 控制名单 B. 限制名单 C. 传言名单 D. 观察名单 3. 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要求,证券公司已经或可能掌握敏感信息的,应当将该敏感信息所涉及公司或证券列入()。 A. 限制名单 B. 观察名单 C. 控制名单 D. 传言名单 4. 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要求,证券公司采取信息隔离和披露措施难以有效管理利益冲突的,应当将敏感信息所涉及公司或证券列入()。 A. 控制名单 B. 观察名单 C. 传言名单 D. 限制名单

5. 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要求,()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A. 中国证券业协会 B. 证券交易所 C. 中登公司 D. 中国证监会 二、多项选择题 6. 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要求,证券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经营管理 B. 各业务部门 C. 董事会 D. 分支机构 7. 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需知原则管理敏感信息,确保敏感信息仅限于()知悉。(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公司内的一般工作人员 B. 履行管理职责需要的工作人员 C. 存在合理业务需求的工作人员 D. 公司的安保人员 8. 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在以下时点,将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证券列入限制名单。()(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上市辅导人、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为担任前述角色之日 B. 担任再融资项目或并购重组项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财务顾问的,为项目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 C. 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上市辅导人、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为担任前述角色的信息公开之日 D. 担任再融资项目或并购重组项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财务顾问的,为担任前述角色之日 三、判断题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体系建设的目标-路径与制度设计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体系建设的目标\路径与制度设计 摘要:信息隔离墙制度是证券公司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建立健全该项制度是证券公司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的保障。必须从国内证券公司实施信息隔离制度现状出发,结合国外关于证券公司实施信息隔离制度的实践,完善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 关键词:信息隔离;隔离墙体系;制度设计 一、信息隔离目标及原则 (一)信息隔离、业务隔离与风险隔离及其互动和协调 信息隔离是通过在综合性金融机构内部设置一系列信息隔离机制,以控制或者隔离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流动,防止利益冲突及内幕交易的发生。信息隔离是以信息为管制对象,要求禁止或限制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传递。业务隔离是指金融业不同行业或金融机构内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隔离,完善的业务隔离是有效的信息隔离的前提和手段。风险隔离,是指金融机构实现不同业务之间风险隔离的制度和技术措施。 有效实施信息隔离制度,要厘清信息隔离、业务隔离与风险隔离的相互关系。风险隔离属于法定的隔离措施,立法上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信息隔离一般为监管部门鼓励倡导的隔离措施,由金融机构内部设立。与风险隔离不同,信息隔离具有免责功能,在司法实践中,金融机构往往可援引已设立完备的信息隔离制度为由要求免除赔偿责任。业务隔离,是实现信息隔离和风险隔离的主要手段和基础。控制敏感信息不当流动,首先要实现不同业务部门在空间上的独立性。因此,证券公司首先要做好业务隔离工作。通过精细的制度和规则设计,加强行为监控,推动信息隔离的文化建设,实现信息隔离、业务隔离与风险隔离的互动和协调。 (二)信息隔离的基本目标 信息隔离墙的基本目标是对证券公司各部门人员、信息及业务行为加以约束,防范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传递,以防止滥用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以降低系统风险。信息隔离墙的根源是了避免证券公司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证券公司实施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基本原则 信息隔离制度服务于其目标,即有效隔离内幕信息和防范利益冲突,防范内幕信息被非法用作内幕交易。证券公司实施信息隔离墙制度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当公司利益与客户利益冲突时,以限制公司行为、保护客户利益为原则;(2)当员工利益与客户利益冲突时,以客户利益优先为原则;(3)当公司客户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和促进我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制定本办法。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信息办)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 (一) 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办法; (二) 选择、授权或者撤消顶级和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 (三) 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 第三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工作委员会,协助国务院信息办管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 第四条在国务院信息办的授权和领导下,CNNIC是CNNIC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 第五条采用逐级授权的方式确定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的管理单位。各级域名管理单位负责其下级域名的注册。二级域名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向CNNIC提交三级域名的注册报表。 第六条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二章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结构 第七条中国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正式注册并运行的顶级域名是CN。在顶级域名CN下,采用层次结构设置各级域名。 第八条中国互联网络的二级域名分为"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 "类别域名"6个,分别为:AC-适用于科研机构;COM-适用于工、商、金融等企业;EDU-适用于教育机构;GOV-适用于政府部门;NET-适用于互联网络、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NIC)和运行中心(NOC);ORG-适用于各种非盈利性的组织。

公司域名的可靠管理规定

公司域名的可靠管理规 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

关于公司域名的可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域名使用和管理,保障公司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所有公司总部和各分支机构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的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单位和个人以及所有其它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3条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顶级域的域名为。 第二章域名管理 第4条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域名实行分级管理制。 顶级域由总公司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会同总裁办公室(以下简称总裁办)共同管理。 各个二级及二级以下子域由其申请单位负责管理。 第5条二级及二级以下各级域名的具体规划、设置、申请、使用、注销、服务、管理等有关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由各域名服务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其内容不得违反本办法的有关条款。 第6条上级域的管理单位有权对其各下级子域的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其中所存在的问题,有权责令相应的管理单位予以改正。

第7条上级域的管理单位如认为必要,可直接对其下级子域进行管理。此时,被管理的下级子域的申请单位不对此管理的结果负责。 第8条各单位可委托其它单位代为管理其所申请的子域。 本条第1款中的受托单位对委托单位负责,委托单位对受托单位的相关管理结果负责。第9条各单位若委托其它单位代管本单位所申请的域名或域名服务器,或借用其它单位的主机做为本单位的域名服务器,应予先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并签订书面协议。第三章申请及注册 第10条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顶级域(以下简称顶级域)下为本单位申请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二级域(以下简称二级域)域名: 1.公司分支机构,包括: 2.至少有1台固定的、每日连续24小时通过网络提供域名解析服务的域名服务器 3.域名服务器必须使用由有关管理员正式为其分配的固定的网络地址连网 4.此域中至少包含1台计算机每日连续24小时通过网络对外提供除域名以外的其它公共信息服务 5.有固定的且具有相应能力的在职职工担任所申请的域名服务的管理员 6.有相应的技术人员负责所申请域及其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7.有关于域名服务器及域名申请和注册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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