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

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开工前,公司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文件)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填写时,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注明施工期限。

二、对企业中流动频繁的人员,缴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中标后,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应缴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

三、对企业中相对稳定的人员,以企业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16%缴纳

四、工伤医疗

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接受治疗,确因医院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在3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出院结论(病历)报告、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医疗费用单据和处方等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报医疗费用。

五、工伤待遇

1、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自受伤之日起一月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

对不符合定期领取相关工伤待遇或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与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参照《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职工的缴费工资统一按年定额缴费基数执行(今后随社平工资适时调整),其工伤相关待遇按此基数赔偿。

六、相关要求

公司在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的,需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备案。

七、目的:

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现特制定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八、适用对象:

适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九、工伤的认定:

1、工伤的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4)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人力资源部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十、工伤事故的申报程序:

1、申报责任:

部门主管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主管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2、申报范围:

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3、申报内容:

(1)事故人的姓名、年龄;

(2)事故人家属联系方式;

(3)事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

(4)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

(5)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

(6)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

(7)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

(8)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

(9)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

4、受理部门:

部门主管将初步的申报资料交与公司人力资源部受理,并在工伤事故发生后2日内,部门主管将事故详细经过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部确认是否属于工伤,人力资源部初审,总经理核准,属工伤的,按工伤处理。

十一、工伤事故上报处理程序:

1、若发生工伤事故,应马上报告部门主管,部门主管立即通知人力资源部并报告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根据伤者情况处理:

(1)轻者,在公司内急救包扎;

(2)重者,迅速安排车辆将伤者送往就近的医院。

2、若发生重大事故的,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尽快报告总经理和人力资源部,在24小时内由人力资源部会同部门负责人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十二、安全事故的分析: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主管提供的安全事故书面报告,填写安全事故分析报告。

十三、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

1、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个人原因造成的,待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公司依据工伤事故对公司的损失程度和影响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辞退、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2)违反操作规程、流程或作业指导书,造成工伤事故的;

(3)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4)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工伤事故的。

2、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公司原因造成的,根据实际原因追究工伤事故发生部门主管的相应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绩效考核扣分、降职、经济处罚。

(1)机器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2)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工伤事故的;

(3)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或违规生产,造成工伤事故的;

(4)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3、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伤、安全事故的,医疗费由其本人承担;如因公司原因造成工伤、安全事故的,医疗费由公司承担。

4、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程度,对造成工伤、安全事故的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事故严重程度较小的,对部门主管、主要和次要责任人都进行书面警告,并对部门主管经济处罚300元,主要责任人经济处罚200元,次要责任人经济处罚100元;事故严重程度较大的,对部门主管降职,并经济处罚

500元,对主要责任人实行辞退,并经济处罚300元,次要责任人实行记过,并经济处罚200元。

八、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制度如下:

1、公司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在公司参加保险人员,从事现场施工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3、保险期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负责自选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4、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5、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6、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承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公司职工在生产、工作中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后获得医疗

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意外伤害,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时足额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三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1、死亡给付2、残疾给付

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残疾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其派生责任包括医疗给付、误工费给付、丧葬费给付等。

第五条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死亡残疾。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只要使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第三章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第六条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保险,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第七条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按合同中规定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时按照保险合同支付。残疾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两个因素确定。残疾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残疾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百分率。

第八条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是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安吉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金

第九条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二。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第五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有本公司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

第十一条本公司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象环境因素挂钩。浮动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

第十二条公司必须落实意外伤害预防措旋,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防止意外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第十三条意外伤害职工及其亲属,因意外伤害保险待遇与本公司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雨滴穿石,不是靠蛮力,而是靠持之以恒。——拉蒂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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