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生活生产条件,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供水工程,包括跨县、跨乡镇或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简称分散供水工程)。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用水量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第四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负总责,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保护和水环境监测;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环保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价格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

核定和监管;电力部门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成立管理单位或明确管理责任人,实行管理责任制,积极推行专业化管理和农民用水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农民用水协会建设,推行用水户参与的工作机制,让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一)以国家投资或补助(包括省、市、县级财政投资)为主修建的跨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入户工程属农户所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供水管理总站、分站直接管理或委托乡镇水利管理站、灌区管理处(所)负责管理。按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合理配置岗位人员,编制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核定单位级别。

(二)以国家投资或补助(包括省、市、县级财政投资)为主修建的单村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入户工程属农户所有。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协会负责管理,也可委托管理总站、分站管理。用水协会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组建。经用水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用水户协会的职能。

(三)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和社会资金共同投资,以社会资金为主或联股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成立董事会,由董事会确定管理模式,主体工程属业主所有,入户工程属农户所有。

(四)由个体户独资和企业实体投资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下,自主经营。

(五)单村供水工程经村民同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不改变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可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确定经营者,拍卖价不低于工程造价的60-80%,租赁、承包价每年不低于工程造价的5-10%。所得资金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并上缴县级财政专户存储,继续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由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户修建的集雨水窖、水池、小电井等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归农户,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三章运行机制

第七条集中供水工程管理要积极推行管理单位和管理负责人的目标责任制,按管理程序,依法签订责任书,明确责权利。主管单位要加强对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供水站人员依《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负责人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竞聘方式选任、考评,供水站其他管理人员按照供水站岗位要求,公开择优聘用,持证上岗。

第九条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第十条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工程管理站、用水协会组织、业主、供水点不仅要接受水利、财政、卫生、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十一条供水站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跨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资金由管理单位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入户工程由农户维修。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资金由管理人员负

责多渠道筹措解决或用水协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原则向用水户分摊解决,入户工程由农户维修。

第十三条建立高效的维修机制。供水管理站要成立专业维修队,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电话,建立24小时服务制度。对规模较小、不具备自行维修、维护能力的供水工程,可以委托当地供水管理部门或有资质的工程维修服务公司定期维修,逐步实现维修、维护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十四条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机制。集中供水工程要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包括:供水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图纸,工程招标合同、设计文件、图表、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资料;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水源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四章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供水单位应按照国家颁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和《甘肃省水利工程划界标准》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并按照保护区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一切排污行为。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和水利等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六条地表水水源保护

(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应严禁捕捞、网箱养鱼、放鸭、停靠船只、洗涤、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警示牌。

(二)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严禁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严禁堆放废渣、垃圾,严禁设立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和堆栈,严禁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严禁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第十七条地下水水源保护

(一)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和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应根据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开采水量和污染源分布等情况确定,应设置保护设施,单井保护半径不应小于50~100m。

(二)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再开凿其他生产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严禁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和垃圾,雨季应及时疏导地表积水,防止集水入渗和漫溢到井内,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第十八条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以水窖、小电井为饮用水源的供水工程,距窖、井5米以内不准种树、建房,10米以内不准建厕所、粪圈、污水池等。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征得供水单位的同意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宜种植水源保护林草或发展有机农业,水源的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第二十条水质检验

(一)供水单位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建立水质检验制度,在大型水厂或供水管理总站、分站建立常规化验室,配备检验设备,配备专职和兼职的检验人员,按照《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并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和抽验,保证供水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人员,必须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供水单位不能检验的项目应

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二)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并不低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要求;原水采样点,应布置在取水口附近;管网末梢水采样点,应设在水质最不利的管网末梢,按供水人口每2万人设1个;供水人口在2万人以下时,不少于1个。

(三)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的规定,也可采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卫生部门认可的简便方法和设备进行检验。

(四)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第五章取水构筑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管理。每天应记录水源取水量,定期观测取水口水位、水质变化和来水情况;应及时清理取水口处的杂草等漂浮物,拦污栅前后的水位差不宜超过0.3m;应定期观测取水口处的水深,并及时清除取水口处的淤泥和水生物;汛期应防止洪水危害,冬季应防止冰凌危害。

第二十二条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管理。每天应记录水源取水量,定期观测水源井内的静水位、动水位;当水位、含砂量出现异常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应定期量测井深,每半年至少1次;井底淤积较多时,应及时清理;管井的出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洗井;渗渠、大口井出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更换或清洗反滤层。

第六章净水厂管理

第二十三条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应有安全保卫措施,每天应记录水厂供水量;防护范围应不小于其外围30m,并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有条件时应进行绿化美化,不应设置生活居住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不应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各类生产构(建)筑物和设备应经常保持清洁;调节构筑物内部,每年应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消毒宜采用氯离子浓度不低于20mg/L 的清洁水,消毒完成后应用清水再次冲洗;水厂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体检,持体检合格证上岗,传染病患者或带菌者不应进入生产区。

第二十四条药剂(凝聚剂、消毒剂)管理。应根据净水工艺、水质情况和设计要求选择药剂,药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购置药剂时应向厂家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说明书;药剂管理人员必须掌握药剂特性及其安全使用要求;药剂应根据其特性和安全要求分类妥善存放在药剂仓库和加药间,作好入、出库记录,并有安全防护措施;运行时按规定的浓度用清水配置药剂溶液,应根据水质和流量确定加药量,水质和流量变化较大时,应及时调整加药量;应在设计投加点按设计投加方式计量投加,保证药剂与水快速均匀混合,不能漏加和超量添加;每天应经常巡视各类加药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各种药剂每天的用量、配置浓度、投加量以及加药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记录;应不断总结加药经验,在满足净化效果的前提下,合理降低药耗。

第二十五条计量仪表和器具应按检定周期进行维护检修,净水构筑物和净水器宜按设计工况运行;应严格控制运行水位(或水压),运行负荷不应超过设计值的15%,定时观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各净水构筑物(或净水器)的出口应设质量控制点;粗滤池的出水浊度宜小于20NTU,沉淀池或澄清池的出水浊度宜小于8NTU,滤池和净水器的出水浊度宜小于2NTU,当出水浊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立即查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慢滤池的运行管理。慢滤池宜24h连续运行,滤速不应超过0.3m/h;应定时观测水位和出水流量,及时调整出水堰高度或阀开度,满足设计出水量和滤速要求;不能满足设计出水量要求时,应刮去表面20~50mm的砂层,并把堰口高度恢复到最高点或调

整阀开度到原位;每年应补砂一次,补砂时应先刮去表面50~100mm的砂层,补新滤料至设计厚度;每隔5年左右应对滤料和承托层全部翻洗一次。

第二十七条普通快滤池的运行管理。应经常观察滤池的水位,当水头损失达1.5~2.5m 或滤后水浊度大于2NTU时,应按设计冲洗强度进行冲洗;冲洗前应先关进水阀,待滤料层表面以上的水深下降到200mm时,再关闭滤水阀;冲洗时应先开启冲洗管道上的放气阀,冲洗水阀开启1/4,待残气放完后再逐渐开大冲洗水阀;冲洗结束时排水浊度应小于15度;重新投入运行时,滤池中的水位不应低于排水槽;间断运行的快滤池,运行结束后应进行冲洗;冲洗结束后,应保持滤料层表面有一定的水深;冲洗后,滤池的出水浊度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更换滤料;新装滤料应在含氯量不低于0.3mg/L的溶液中浸泡24h,经检验合格后,冲洗两次以上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絮凝池、沉淀池或澄清池的运行管理。应经常观测絮凝池的絮体颗粒大小和均匀程度,及时调整混合设备和加药量,保证絮体颗粒大、密实、均匀、与水分离度大;应及时排泥,经常检查排泥设备,保持排泥畅通;平流沉淀池,藻类繁殖旺盛季节,应采取除藻措施,防止藻类进入滤池;澄清池应不间断运行,初始运行时初始水量宜为正常水量的1/2~2/3,投药量宜为正常投药量的1~2倍。

第七章泵站管理

第二十九条泵站管理应符合《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的有关规定,离心泵应在泵体内充满水、出水阀关闭的状态下启动,并合理调节出水阀开度和运行水泵台数,使其在高效区运转;停泵时,应先关闭出水阀;除止回阀外,泵站和输配水管线上的各类控制阀,应均匀缓慢开启或关闭;应经常巡查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记录仪表读数,观察机组的振动和噪声;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水泵工作时,吸水池(或井)水位不应低于最低设计水位;水泵轴承温升不

应超过35℃,电动机的运行电压应在额定电压的95%~110%范围内;环境温度低于0℃、水泵不工作时,应将泵内存水排净;电气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输配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供水主管线应设立明显的指示标志,在供水管线3米以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等;应在完整的输配水管网图上详细注明各类阀门井的位置,并及时更新;应定期巡查输配水管道的漏水、覆土、被占压和附属设施运转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应根据原水含砂量和输水管(渠)运行情况,及时清除输水管(渠)内的淤泥;树枝状配水管网末梢的泄水阀,每月至少应开启1次,排除滞水。

第三十二条每天应定时查看高位水池或水塔内的水位及其指示装置,水位应保持在最高、最低设计水位范围内,水位指示装置应工作正常;对管线中的进(排)气阀,每月至少应检查维护1次;每年应对管道附属设施检修一次,并对钢制外露部分涂刷一次防锈漆。

第三十三条供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道,不能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和自备供水系统相连接;未经批准,不应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能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管道及其附属设备的更换和维修,应严格冲洗、消毒程序。

各受益村要根据供水规模大小,以村或组为单位建立群众管理组织,负责本村调蓄池以下配水管网、检修井、进户工程等设施的管护,各用水户在冬季对进户管道和水表要采取保暖措施,防止冻裂损坏。因管理不善,配水管网破裂,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损失以及人身安全的,其责任和后果由村组和农户自己承担。

第九章供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供水站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用水需要。在水资源条件允许的条件下,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三十五条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推行用水定额管理,收取基本水费;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农村水费财政补贴制度。

第三十六条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外,供水工程停水时间不得超过三天;因维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时,应预先通告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发生水致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事故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三十七条供水站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向供水站提出申请,经供水站批准后,再由供水站负责勘查、规划、设计和安装,其费用全部由申请单位和用户自理;严禁私自在管道上接水或抽水,新增用水户要向供水站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办理上户手续,缴纳一定的增容费用。

第三十八条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缺水地区或缺水季节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制度。

第三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供水站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开展供水工程达标活动。其考核内容按下列标准进行。

(一)实际供水量达到设计能力和分期实施的供水工程的年供水量逐年递增的情况;水质检验的综合合格率不低于95%;

(三)管网的漏失率不高于5%;

(四)能源单耗不高于5.5千瓦时/千吨米;

(五)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0%;

(六)单位制水成本不高于设计水平年的10% ;

(七)供水站在运行中操作无误,管理安全,无事故;

(八)供水站站区,清洁卫生,环境优美,站容站貌美观,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第四十条受益区用水户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安装取水总表,总表与分表抄收数字不相等时,应分摊水损。管理单位或用水户认为计量设施不准,可随时进行校验,对既不校表、又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四十一条管理单位必须每月按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在水表无法计量时,可采用下列方法计算收费。

(一)参照上月水量计费。

(二)按前几个月的平均数计费。

(三)按实际人口、牲畜用水定额计费。

(四)按基本用量计费。

第十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保护受益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供水对象执行不同水价,水价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算,报县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推行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相结合的水价制度,按照分质供水、超额加价等办法按月收费;水价标准,可随着供水成本等因素的变化,由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由物价部门核准后调整。

第四十四条供水成本按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甘肃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暂行规定》核定。

第四十五条水费由供水站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计收水费要按有关规定统一使用水费收取专用票据。

第四十六条供水站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推行水费民主决策制度,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使用。

第四十八条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供水单位每天加收2‰的滞纳金;超过一定期限仍不交纳者,可停止供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命令供水站无偿供水。

第十一章优惠政策

第四十九条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聘用人员由供水管理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社会养老保险,保证运行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十条农村供水工程暂缓征收水资源费,所得税;引用农业灌溉水源的供水工程,原水价格应低于农业灌溉供水价格标准;水质监测费由市、县财政酌情给予补助。

第五十一条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用电量按设计用电量纳入2005年全省农业排灌电价控制基数,按地表水、地下水扬程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农业排灌电价标准价格。

第五十二条市县两级要建立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对工程受益区经过县级民政部门核准、社会公示后确定的五保户、特困户等用水户由各地视财力情况确定补贴标准;对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或高扬程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由各地自行确定适当予以补贴。

第五十三条集中供水工程可由县人保财险公司和县饮水安全供水管理总站建立管道破裂责任保险,由用户向人保财险公司交纳5-10元/户的保费,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院内因管道破裂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室内人身伤亡进行理赔。

第十二章奖惩

第五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为民办实事重点工作年度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对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利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直至按照有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农村供水工程用途的;

(二)擅自提高供水价格的;

(三)计收水费未使用专用票据、水费管理或使用不符合规范的。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单位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村级管网或进户工程漏水,多次督促不修复的,停止供水并销户。

(二)私拆水表、私开铅封,偷水截水的,致使水表计量不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私接水管,旁通闸阀,擅自增加供水设施及损坏其他工程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该设施损坏部分价值1-2倍罚款。

(四)在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拒不拆除的,处以5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五)在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打井、爆破等危害水工程安全运行的,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造成水源污染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处以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管理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

罚款、赔偿、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其它以权谋私者;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第五十八条农村供水各主管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处分、警告处分,直至按照有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因农村供水单位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甘肃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甘肃省安监站安全管理资料教材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 甘肃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

编制说明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是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在参考外省、市安全监督机构的资料格式及借鉴我省大型建筑企业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基础上编写的。 这次在网上发布的过程中,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资料》中的局部进行了修改,在重新编辑的工作中,得到了省建设厅有关领导和工程建设管理处、建筑业管理处、省建设工会、兰州市安监办、天水市质监站、省建三公司、省建六公司、省建七公司、省长城建筑工程总公司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的帮助与支持,同时也收到了许多关心此项工作的同志提出的宝贵意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范围很广,内容很多。编辑时间仓促,加之水平有限,在编辑过程中肯定会有一些不妥之外,真切希望各单位在应用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站,使该《资料》不断充实和完善。 本《资料》编辑时,对使用较少的个别项目安全资料未加收入,各单位在应用中若遇此项目,可按有关规范要求做好安全资料。 甘肃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 二OO五年六月

总目录 第一卷安全管理 (2)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管理 (4) 二、施工组织设计 (11) 三、分部(分项)工程与特种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3) 四、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及操作证复印件 (47)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检查记录 (50) 六、安全教育 (57) 七、班前安全活动 (64) 八、安全标志 (68) 九、工伤事故档案 (70) 第二卷文明施工 (77) 一、文明施工管理 (78) 二、现场防火管理 (86) 第三卷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检查验收表 (91) 第四卷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档案 (128)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97修正)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97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5.28 【实施日期】1997.05.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4日)修改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盗窃毁坏水利工程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盗窃毁坏水利工程设施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收购盗窃、强抢水利工程设备器材的,由工商、公安、水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 (1994年5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保护。 本条例所指水利工程设施包括水库、渠道(灌溉、排洪、排阴)及其建筑物、泵站、水电站、农电线路及农村输变电设施、机电井、人畜饮水病区改水工程、河道、堤防、水保设施,以及水利工程附属的观测、灌溉、监测、交通、通讯、管理房、灌溉试验站、水文测站、工程防护林等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保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 全体公民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通用版

安全管理编号:YTO-FS-PD237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通用版 In The Production, The Safety And Health Of Workers, The Production And Labor Process And The Various Measures T aken And All Activities Engaged In The Management, So That The Normal Production Activitie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安全管理文件可用于在生产中,对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实施管理,包含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最终使生产活动正常进行。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摘要】本文就农村饮水安全现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发展思路,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运行管理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仅供同行参考学习。 【关键词】农村饮用水;问题;解决措施 近年来,在上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我县即时抢抓国家实施“渴望工程”和“解困工程”的历史性机遇,坚“水利为社会,社会办水利的方针”,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广大干群的共同努力,加大对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力度,以思想发动、政策激励、工作引导、资金扶持,加快了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步伐。部分群众用上了自来水,基本上扭转了农村过去“吃水贵如油”的局面。 1农村供水水源与水质现状 地面水多采用河水、箐沟水、塘坝水及集雨水。河水流速及流量受季节和降水量影响较大,其浑浊度和细菌含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办法(同名18512)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办法(同名18512)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227号2009年12月3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所有供水工程。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法保护供水单位、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 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 环保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价格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电力部门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确定管

理单位,明确管理职责。推行专业化管理和农民用水者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一)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入户工程属农户所有。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供水总站、分站直接管理或委托乡镇水利管理站、灌区管理处(所)负责管理。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也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者协会负责管理。 (二)以社会资金为主或联股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成立董事会,由董事会确定管理模式。 第五条集雨水窖、水池、小电井等分散供水工程,由农户使用、管理,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三章运行机制 第六条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签订责任书。 第七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集中供水工程的主体工程养护和维修资金由管理单位负责解决,入户工程由农户负责管护和维修。 第九条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要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探讨 摘要:随着我国各项惠农政策的推出,国家对于农民的生产和 生活更加关注,尤其随着农村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几年来,政府对农村的饮水安全问题倍加重视,进一步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力度。本文主要针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探讨,主要的目的是在农村建立良好的饮水安全工程。 关键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 abstract: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preferential agricultural policy, the nation pays more attention to peasant’s production and living, especiall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medical and health services development and of the improvement people’s living level. in recent years, the government payed high attention to safety issues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and further striv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afety projects. in this paper, the technical issue of drinking water safety project construction in rural area is briefly discussed, aiming at establishing the safety project for drinking water in rural area. key words: rural area; the safety of drinking water; engineering technic 中图分类号:tu991.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

2016年下半年甘肃省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危害及其防护模拟试题

2016年下半年甘肃省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危害及其防护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__。 A.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 B.第二产业中的服务业 C.第一产业中的服务业 D.服务业 2、为不影响大型国有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当企业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万元时不再存储。 A.300 B.600 C.800 D.1000 3、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属于__。 A.推荐性标准 B.强制性标准 C.一般性标准 D.行业性标准 4、”在编制生产计划时要同时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检查生产进度时要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如发现问题,负责进行调度,并转告有关部门。”这是____的职责。A:财务部门B:生产部门C:总会计师D:安全专职机构 5、采用__措施消除和降低粉尘危害,是治本的对策,是防止尘肺发生的根本措施。 A.工程技术 B.密闭 C.通风 D.吸附

6、具有双重绝缘和加强绝缘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电气设备是__类。 A.Ⅰ B.Ⅱ C.Ⅲ D.0 7、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__进行检测。 A.井上空气含氧量 B.含氧量 C.空气含氧量 D.井下空气含氧量 8、安全评价的目的不包括__。 A.确定和衡量来自危险源的危险性、危险程度 B.确定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C.采取控制措施后仍然存在的危险性是否可接受 D.采取的控制措施是否可接受 9、__常用在桥梁或隧道入口前,以检验装备或碴石有没有超出正前方固定设备围砌的限界。 A.隧道检查器 B.山洞检测器 C.临界检查器 D.临界限界检查器 10、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__予以保证,该保证人承担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事故后果的法律责任。 A.董事会 B.厂长 C.经理 D.投资人 11、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期间__执业。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7.04.01 【实施日期】199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颁发《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望各地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防洪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洪

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各级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按照《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甘肃省地方标准DB62/446--1995)确定。 第三条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审查权限划分为: (一)黄河干流及湟水、大通河、渭河和泾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除大中型建设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审查,并报省河道主管机关核查。 (二)黄河一级支流(除湟水、大通河、渭河、泾河外)白龙江、西汉水干流主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州、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主要河段是指城镇河段,由保护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筑物和大片农田的河段(下同)。具体范围由各级河道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并报省河道主管部门备案。 (三)石羊河、黑河、疏勒河三条内陆河及讨赖河干流主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并抄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未设流域管理机构的,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四)地(州、市)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与两地协商提出意见,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情况汇报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情况汇报 我镇从XX年9月份以来,按照县部署,在镇内全面实施农村饮水安全村村通工程建设,现将此项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镇地处仙游县城南郊,总面积86.8平方公里,人口6.71万,辖19个行政村。长期以来,全镇群众饮用水大多数采用没有处理的地下水、地表水及山泉水,水质、水量根本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群众身体健康。自XX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被列入民生工程以来,我镇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基本上让全镇干群饮上了干净卫生的自来水,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XX年至XX年,全镇各村完成农村饮水安全村村通工程建设,共铺设管道长度466.1km ,新入户11833户,解决不安全饮水32332人,总投资996.48万元,其中上级补助585.065万元,村级自筹411.415万元。 2、XX年至XX年,中央增投项目赖店农村及学校饮水安全工程,新建500T清水池一座,铺设主管网5130米,建成玉山、山尾等12个村14个分散式小型供水工程,建成前埔、象岭等15所小学小型供水工程,总投资675万元。 3、今年利用中央增投项目结余资金约200万,对部分

村及集镇区自来水管道进行改造,目前设计已完成,正准备招投标。 二、经验和做法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镇党委、政府把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列入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四有”确保工程顺利进展,即有专门的领导机构;有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有明确的工作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有专门的技术指导小组和工作督查小组。 2、政策引导,多方筹资。饮水安全项目涉及面广,投资额大,筹资方式需多元化,多样化。我镇鼓励各村把财政补助的政策资金作为引导,积极采取市场运作、分类推动的办法多方位筹资。一股份合资。如龙兴村在补助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发动村民股份制合作建供水工程,吸引受益群众共同建好、管好饮水工程。二是社会引资。如玉墩、留仙、溪埔供水工程建设在自筹和补助资金缺乏的情况下,积极向其他部门争取资金补助进行建设。三是群众自筹。饮水安全项目建设作为村民公益事业,由村委会、村老协会等牵头,发动群众自筹资金,部分受益群众还自愿投工投劳参与建设,以及发动社会能人捐资建设等。 3、严格管理,确保质量。饮水安全关键在于水源安全和饮水工程的质量安全。为确保饮水安全项目工程建设的质量,我镇严格按《仙游县饮水安全村村通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生活生产条件,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供水工程,包括跨县、跨乡镇或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简称分散供水工程)。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用水量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第四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负总责,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保护和水环境监测;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1520 (方案范本系列)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 案详细版 The Common Structure Of The Specific Plan For Daily Work Includes The Expected Objectives, Implementation Steps,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Specific Requirements And Other Item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详细版 提示语:本方案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进行工作的具体计划或对某一问题制定规划,常见结构包含预期目标、实施步骤、实施措施、具体要求等项目。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饮水安全工程是党和政府对广大群众的关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为了确保我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现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落实项目 第一条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实施名册》和《实施方案》,将项目落实到村,各项目村要配合镇农村饮水项目办公室人员,认真填写“碧石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卡”,卡中各项内容必须真实、具体,做到册、卡与事实相符。使每个单项工程的主要工程内容、工程量、材料用量、解决的人数一目了

然。 第二条坚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优先解决饮水最不安全的农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是: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40—60升,干旱年份或有干旱季节的年份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95%;饮用水含氟量不超过1.0毫克/升。 二、建设管理 第三条镇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办公室根据下达的饮水安全项目,对每个项目进行初步勘察,选好水源点,对水源、水质做出初步论证,提出建设规划。 第四条单个工程规划设计应提交受益农户讨论,集思广益,确保能够饮用安全水。单个工程规划

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

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安监局,甘肃矿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保证执法质量,提升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水平,保证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市(州)、县(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制止、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 (二) 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实施行政处罚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执法依据、管辖范围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八)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九)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十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十二)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十四)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十五)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十六)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十七)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十八)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十九)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二十) 甘肃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条例 (二十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二十二)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十三)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十四)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十五)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十六)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十七)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二十八)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二十九)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三十)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三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三十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三十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三十四)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三十五)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六条安全生产执法机构管辖范围。 安全生产执法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执法机构按照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职责,负责对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第三章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第七条执法准备工作。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的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活动。本条例所称水路交通,包括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港口经营、船舶检验、水路运输与运输服务、水上交通安全及其有关活动。第三条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利用、协调发展、保护环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并将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航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航道、航运管理工作。依法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第二章航道、港口管理第八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省航道发展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经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本省航道发展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利用、防洪、渔业等规划相协调。第九条航道、港口及其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对通航有影响的闸坝、桥梁、码头、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助航设施,并承担维护费用和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水利、电力工程等永久性建筑或者进行控制、引走水源等活动影响过船、过木、过鱼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与通航要求相适应的过船、过木、过鱼设施,并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船舶通过过船设施时,不缴纳费用。第十二条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淘金等,应当经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运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审批,并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进行,不得影响通航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第十三条在通航水域发生沉船和影响通航的沉物时,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即阿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逾期不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代为打捞清除,所需费用由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第十四条航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保障船舶安全通行。航运管理机构为了保障航道畅通进行的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以及维修航道和设置航标等施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或者索取费用。航运管理机构进行前款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位变化、气象条件等情况及时发布航道通行信息,并可要求过往船舶减载或者停航。第十六条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航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取得许可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航运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报告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报告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报告 一、项目概况 ###又称铁板洲,原来由铁板洲、铜板洲和玉板洲三大洲构成,今铜板洲和玉板洲基本消失。###地处江心洲,洲内地势平坦,土壤疏松肥沃,每年蔬菜面积达7000亩以上。 ###是农业人口大县###区内三大江心洲之一,现有人口约一万五千人(传统数据),土地面积万余亩,有“万亩田”之说,水面面积约万亩。###以前以种植棉花、水稻和小麦为主,现在以种植棉花和油菜为主,###地处江心洲,临近##############################,该乡辖四个行政村,52个村民组, 11400余人,面积12.3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1万亩。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中解决全乡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总规划人口共3000人,其中,饮水水质不达标问题的有血吸虫疫区1950人,其它饮水水质问题1050人;水量、方便程度、保证率不达标的有0人。饮水水质不达标问题里又包含有血吸虫疫区的1950人。项目共涉及全乡4个行政村。 按照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坚持“以集中供水为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要求与###现有工程建设条件相结合,确定规划将全乡所有饮水不安全人口全部采取集中供水工程解决。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联合文皖发改投

资[ ]496号《关于下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下达到### 解决苦咸水地区、血吸虫疫区、缺水地区及其它饮水水质问题地区农村饮水安全人数为2万人。 根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枞发改项目[ ]91号)《关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经过#######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成解决全乡饮水不安全人口3000人,中小学师生饮水不安全人口395人。完成项目投资167.9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34.32万元,省级资金16.79万元,县级配套资金16.79万元。###水厂改造净水设施及管网工程大大提高了全乡农村饮水安全的保证率,也着实为全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夯实了坚实的基础。 二、工程建设完成情况 1、工程设计批复情况 4月,我县按照省计划通知的要求,组织编制完《安徽省###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并于9月3日上报到安庆市水利局经过专家评审。 9月5日由###发改委发改投资[ ]91号文批复同意本项目实施。批复同意###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全乡4个行政村共3000人饮水不安全问题的计划安排;同意设计依托原有自来水厂实施改建净水设施及管网延伸工程的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后###水厂日供水规模将达到1000吨,水源水取自长江。 2、工程招投标 10月24日,完成了该工程的施工招投标工作。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现场会议交流发言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现场会议交流发言 **县委、县政府始终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作为民心工程、民生工程来抓,尤其是从**年开始,稳步推进工程实施,截至**年底,全县累计投入2.53亿元,建设供水工程44处,其中供水站27个、水厂17座。今年以来,已累计投入资金8260万元,新建水厂4座。全部建成后,我县集中供水工程可覆盖所有乡镇、92%的行政村,受益人口达80.62万人。 一、科学规划,规模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初期,我县以行政村为单元,建设了27个村级供水站。运行中发现,村级供水规模小、供水能力差、运行成本高、管理难度大,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用水需求。为此,从“十二五”规划开始,我们抓住国家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机遇,重新调整思路,确立了“全域性布局、高标准建设、规范化管理、人性化服务”的原则,努力打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升级版”。在项目规划时,我县坚持做到“三个结合”,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村镇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相结合,专家规划与农民意愿相结合,当前实际需要与长远发展需求相结合,按照“一乡一厂”的做法,在全县21乡镇布设了21个千吨万人以上规模集中供水工程,其中供水规模5万人以上的4座。目前已建成运行17座、在建4座,有效满足了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用水需求。 二、健全机制,强化监管。建设是基础,管理是关键。为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我县在创新管理模式上进行了积极探索。

(一)完善管理体系。实行“三加一”的管理模式,即县级监管、部门直管、村级群管和维修队专管,构建了“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上下联动、运行高效”的管理体系。一是县级监管。我县成立全供事业单位性质的**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核定编制人员10人,负责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二是部门直管。我县抓住国家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机遇,在乡镇设立了由县水利局直接管理的水利站,并落实5至7名财政全额供给工作人员,负责乡镇集中水厂日常运行管理。水利站与水厂合署办公,站长兼任厂长,享受正股级待遇。三是村级群管。27个单村供水站依托工程所在村委会,及受益农户组建的用水协会,实行协会管理、村委监管。每个村落实工程管护人员2至3名,负责供水站的日常管理和水费收缴。四是维修队专管。我县将水利局编制为23人的抗旱服务队,整编改建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大队,配备专业维修车辆,开通服务热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工程出现故障能够及时维修。(二)用好管好资金。我县于**年设立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制定出台了基金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基金来源:一是每个千吨万人水厂每年由县财政预算列支维修资金10万元;二是每年从水厂收取的水费中提取15%的维修经费。截至**年底,我县共落实维修基金450万元。基金实行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5000元以上的机电设备、厂区设施和主干管网的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公室报请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大队负责实施。

农村饮水工程设计

农村饮水工程设计 第一章工程概述 第一节基本情况 南边山乡位于临桂县南隅,距县城44公里,东面与阳朔县葡萄乡交界,南面与阳朔县金宝乡接壤,西面与永福县堡里乡毗邻,北面与本县六塘镇相连。全乡共辖有13个村委会,169个自然村,总人口30110人,总面积159.7平方公里。 玉联村委玉罗新老村饮水安全工程位于南边山乡东南面,距乡政府所在地6公里,工程主要解决玉罗新老村653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该村民以林业为主,主种经济林,兼种水稻、淮山、葛根、马蹄、红薯、蔬菜、柑橘等。 第二节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玉联村委玉罗新老村目前没有任何集中供水设施,因居住地地势高,各家各户购买不卫生的塑料胶管引水喝,无消毒设施,水质达不到农村饮水卫生要求。由于饮用水不安全危害着当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制约着当地经济的发展,当地群众对兴建饮水工程积极性很高,因此兴建本工程是非常必要的,符合国家当前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有关政策。

第三节工程概况 1)工程措施 玉联村委玉罗新老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取用山泉水,从村旁的山泉取水,经沉淀池沉淀后输送至高位水池,由高位水池向用户自压供水。主要建筑物有30m3高位水池1个,管理房1座,DN110~DN32PE配水干支管1657m。 2)规模 玉联村委玉罗新老村饮水安全工程按10年设计水平年考虑,设计供水人口736人,供水规模为88.3m3/d。 3)投资 玉联村委玉罗新老村饮水安全工程总投资40.12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16.77万元,临时工程费0.83万元,设备费12.78万元,安装工程费4.04万元,独立费用4.02万元,预备费1.68万元。 本工程申请国家投资26.12万元,地方配套14.00万元。 4)主要经济指标 本工程经济效益费用比为3.04,经济净现值为139.70万元,经济内部收益率为37.59%,投资回收年限为3.1年。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7)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7)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25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17年9月18日省政府第16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唐仁健 2017年9月25日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物质资金、教育培训、安全管理等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作计划)甘肃省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工作意见

甘肃省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工作意见 甘肃省水利厅 二○壹○年五月

目录 1 任务缘由1 2 规划指导思想及编制原则1 2.1 规划的编制依据1 2.2 规划指导思想1 2.3 编制原则2 3 规划范围及工作分工3 3.1采砂规划范围3 3.2工作分工3 4 规划期及规划任务3 5 主要工作内容4 6 规划编制要求及主要成果9 7 工作进度计划9

1任务缘由 2010年元月13日,水利部组织召开全国江河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工作会议,要求关联流域机构应于规定时间内提交本流域规划正式成果。考虑到流域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工作的工作量、时限、管理需求等因素,需要有关省区积极配合开展规划编制工作,且按计划进度要求提交所属河道采砂管理规划成果。 2规划指导思想及编制原则 2.1规划的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等; (2)技术标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SL423-2008)、《河道演变勘测调查规范》(SL383-2007); 2.2规划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和促进人水和谐的理念,正确处理砂

石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关系;综合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及关联专业规划之间的关系,尊重河道演变及河势发展的自然规律,通过对采砂分区的合理规划、采砂总量的科学分配和规划实施的有效监管,于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和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实现砂石资源的依法管理、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3编制原则 (1)以维护河道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供水和水环境安全为原则,充分考虑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以及沿河涉水工程和设施正常运用的要求,符合各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以及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重视生态环境保护。 (2)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当前和长远,体现人水和谐、协调发展的治水理念,按照“于保护中利用、于利用中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规划和实施、实施和监管的关系,适度、合理地利用江砂资源。 (3)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应遵循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原则,做到各专业规划相互结合,处理好流域内各河流之间、流域上下游、以及各地区之间的关系,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利用河道治理和航道治理中的疏浚弃沙,满足新形势下河道采砂管理的需要。 (4)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应坚持总量控制、分年实施的原则,突出规划的宏观性、指导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使采砂规划的成果体现科学性,富于创造性,为河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管理报告

桐乡市洲泉镇(义马、永秀片)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 施 工 管 理 报 告 桐乡市东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一年二月

目录 一、工程概况......................................1 二、合同数量与完成数量............................2 三、工期..........................................3 四、主要施工方法..................................5 五、工程质量......................................27 六、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29 七、价款结算......................................32 八、经验与建议....................................32

桐乡市洲泉镇工程(义马、永秀片)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桐乡市洲泉镇,涉及金家浜、屈家浜、义马、马鸣、众安、石山头、湘溪等7个行政村(含工业园区),供水管道总长度271.147公里。其中PP—R管(DN20—DN90)246.861公里、球墨铸铁管(DN100—DN200)23.362公里、钢管(DN100—DN200)0.924公里。 1、建设四方 建设单位:桐乡市洲泉镇人民政府 设计单位:嘉兴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研究院 监理单位:桐乡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桐乡市东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主要合同工程量: PP—R管 DN20:86.26485公里 DN32:86.2648公里 DN40:28.42609公里 DN50:24.245305公里 DN63:14.59164公里 DN75:2.422805公里 DN90:4.645655公里 球墨铸铁管 DN100:11.738公里 DN150:8.722公里 DN200:2.902公里 钢管 DN100:0.61226公里 DN150:0.21513公里 DN200:0.096864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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