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的性质看国企混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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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的性质看国企混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从企业的性质看国企混改

文/朱海就浙江工商大学教授

那些投入了自己资产的企业家,他们最有动力去“判断”市场机会,最有动力根据市场需求变化组合资产,否则他们自己就蒙受损失。所以,混改的关键是引入企业家,让企业家成为企业的股东。

混改的标准不是“混”,实际上在此次混改之前,上市国企的股权已经实现多元化了,也即已经满足了“混”的要求。

最近,随着中国联通混改工作的展开,国企混改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那么如何评价混改呢怎样的混改才是符合常理的呢对于这一问题,要从“企业是什么”,也即企业的性质说起。我们将指出企业是企业家把自己的资产押下去后形成的,“混改”的关键是落实企业家,使原先非企业家主导的企业变成企业家主导的企业。

企业家是把自己资产押下去的人

在新古典经济学中是没有企业理论的,企业被视为一个黑箱,一个生产函数,投入生产要素,产品就自动出来了,这一状况直到科斯1937的文章《企业的性质》才改变,科斯在文章中认为企业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企业这种组织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但实际上早在科斯之前,奈特1921年的《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一书中就包含了企业理论,它与科斯的企业理论是不同的。

奈特认为企业家是在不确定性下进行判断的人,因为没有判断,就意味着不需要承担不确定性风险,从而也就不是企业家。企业家在不确定下对机会进行“判断”,但判断无法交易,假如“判断”是可以交易的,那么企业家只需要出售自己的判断,而不需要建立企业来获取利润了。那么,为什么“判断”不能像普通商品一样能够被交易

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家无法保护他的判断,“判断”无法像技术一样申请专利保护。当企业家把自己的判断告诉别人时,那别人就拥有了他的判断,他人可以不付钱给他,说这个判断他自己本来也有,这样企业家等于失去了判断的所有权。所以,判断这种服务和一般商品不同,最易受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影响。另外,判断无法被估价,这是因为每一个判断都是独特的,没有边际效用,自然地也就没有“判断”的价格。还有一个原因是“判断”是一个过程,不是一锤子买卖,因为随着消费者偏好和技术能力的改变,资产几乎总是有一些未被发现的属性,需要企业家去判断、发现。这些因素决定没有交易“判断”的市场。

这就决定了企业家必须通过创办企业,把自己的资产押下去,才能获取他“判断”的回报。假如企业家仅仅是做出判断,而不建立企业,那他也无法获得

利润,所以把资产押下去,建立企业才是企业家。企业的出现是企业家从他的判断中获得最大回报的一种方式。当然,企业家的“判断”,不只是一个“新想法”,而是资产的“新组合”,它牵涉企业家独特知识的利用。

所以企业家判断与企业家投入自己资产是密不可分的。拿生产性资源去赌自己的判断,才是企业家,相应的活动才体现企业家精神。再大的企业,即便在创立之初,也总是包含了企业家自己的资产。比如乔布斯在创业时,至少投入了车库,还有计算机零部件等,如果车库还有其他用途或计算机零部件是别人的,那他们就是在组装,而不是在创业。这也说明,在风险投资中,扮演企业家角色的是提供资金的人,不是提供项目的人。

与奈特不同,科斯认为企业的存在是因为市场存在交易费用。当企业家试图节约某种类型的交易成本时,企业就从市场经济中涌现而出。交易成本的类型包括事前搜寻和讨价还价成本、机会主义行为导致的谈判成本、资产专用性产生的代理成本等等。这种交易费用无法通过合约消除,特别是从市场上购买人力资本的合约,交易费用特别高,所以需要企业这种命令方式来降低交易费用。

科斯等都把企业视为一组“合约”安排,但不是普通的购买合约,而是“雇佣合约”,这种雇佣合约是“不完全合约”,即无法在事先把所有的细节都写出来,所以“企业”这种契约并不阐述要求员工所需做的全部细节,当然,这意味着存在“剩余”,这种剩余的安排由服务的购买者(企业家)决定的。通过企业,企业家实现了剩余控制权与索取权。那么根据科斯的理论,为什么利润要归企业家或利润的来源是什么答案是来自于企业家对交易费用的节约,而根据奈特的观点,利润来自企业家的成功判断。

虽然科斯与奈特的理论看似有上述不同,但实际上也是有重合之处的。比如,使“判断”不能交易的那些因素都可以归结为“交易费用”。但更重要的一点是,他们都认为企业家要投入自己的资产,企业是企业家把自己投入的资产和人力资本结合起来的组织。根据他们的观点,企业家就是老板,老板就是企业家。没有在企业中投入自己的资产,再有能力都只能算打工仔,因为判断与雇佣只能是由那些投入自己资产的人进行。

当然,在奈特与科斯的理论中,资产是有不同功能的,在奈特的理论中,资产是判断必不可少的“赌注”,不押下资产去赌,就不叫判断,而在科斯的理论中,资产的功能体现在雇佣员工上,没有资产就不能雇佣员工。比较而言,奈特的理论更前端一点,因为只有当资产投下去之后才会出现雇佣员工的问题,“雇佣”是实现包含在“判断”中的利润的手段。另外,在科斯的企业理论中,企业至少要有一名员工,但在奈特的企业理论中,企业可以没有员工,雇佣自

己的个体户也可以算作“企业”。

“企业外的企业家”与“企业内的企业家”

企业中实际上有两类企业家,即“企业外的企业家”与“企业内的企业家”,前者不直接介入到公司经营活动中,但他们是非常重要的,正是他们追逐利润的行动,把资本配置到最能满足消费者需求的领域中,配置正确意味着消费者的需求得到更好的满足,他们也将获得利润,否则就亏损。企业的主要资产可以是为企业外的企业家所有。

另一类企业家是“企业内的企业家”,他们是股东的受托人,是企业的董事,他们决定自有资本或募集来的资本作何种用途,以及雇佣谁来做经理,购买什么原料设备,生产什么产品等等,也就是说,他们是把生产要素组织起来变成产品的人,当然很多具体的事务也往往是委托给经理办的。“企业外的企业家”要想获得利润,就需要对“企业内的企业家”进行全方位的判断,不仅要判断他们的投资项目或产品是否具有盈利前景,还要判断他们组织、配置要素的能力,以及生产经营模式等等,某个方面判断错了,就可能亏损。

把“企业外的企业家”与“企业内的企业家”联结起来的是资本市场,有了资本市场,企业家,无论是“企业内的企业家”还是“企业家外的企业家”都不能随意支配企业的资产,而是要迎合消费者的需求来使用资本。大众通过资本市场让企业家为自己服务。“企业外的企业家”通过股票的买卖,股价的变化,对“企业内的企业家”进行奖励或惩罚,也即对后者进行激励与约束,迫使后者把资本予以最为“经济”的使用。可见,“企业外的企业家”对于企业资产配置而言,其重要性不亚于“企业内的企业家”,他们不是真的处于企业之外,而是企业的一部分。

混改的关键是落实企业家

混改的目的不应是为了混改而混改,而是要通过混改,使企业更好地为社会创造价值,也就是使企业的资产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方向上作最为有效的使用。那么谁才能做到这一点呢显然是那些投入了自己资产的企业家,他们最有动力去“判断”市场机会,最有动力根据市场需求变化组合资产,否则他们自己就蒙受损失。所以,混改的关键是引入企业家,让企业家成为企业的股东。企业的大股东可以是“企业内的企业家”,也可以是“企业外的企业家”,但都必须是企业家。

因此,混改的标准不是“混”,实际上在此次混改之前,上市国企的股权已经实现多元化了,也即已经满足了“混”的要求,所以假如仅仅是为了满足“混”的要求,那么根本没必要再次进行混改。要让这次混改真正有意义,就必须落实企业家,消除国企的一些特有的权力,因为按照定义,企业家只能从自己的判断中获取利润,依靠特权获利就不是企业家了。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18最新版)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95.8%。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 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

国企混改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国企混改的流程 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方式。下文将结合相关规定,分别介绍这两种国企混改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一、股权转让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第1步:制定转让方案 第2步:内部决议 第3步:国资委/政府审批 第4步:审计、评估 第5步:产权市场公开转让 第6步:签署交易合同、交割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最新版)

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大常委会 2009年5 月1日 其他获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及地 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 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等出资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人 大常委会 2014年3 月1日 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 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设立 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 事)、监事会(监事)和总经理、 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的“三会一层”治理结构。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2011年 01月08日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分 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 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 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 重大事项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 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 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 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资委、 财政部 2016年 06月24日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 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 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 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 央、国务院 2015年 08月24日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 向,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 化新形势,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 产力为标准,以提高国有资本效 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 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 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 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国务院 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国务院 2015年 09月23日 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 有制改革,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 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 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 化国有经济布局;促进国有企业 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 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 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国内唯一一家专服务于国企的综合性管理咨询机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方式。下文将结合相关规定,分别介绍这两种国企混改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一、股权转让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第1步:制定转让方案 第2步:内部决议 第3步:国资委/政府审批 第4步:审计、评估 第5步:产权市场公开转让 第6步:签署交易合同、交割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国内唯一一家专服务于国企的综合性管理咨询机构 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股份转让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二、增资扩股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第1步:制定增资方案 第2步:内部决议 第3步:国资委/政府审批 第4步:审计、评估 第5步:产权市场公开征集 第6步:签署交易合同、登记 1、制定增资方案: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增资的可行性研究

建筑国企混改如何选择战略投资者

建筑国企混改如何选择战略投资者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牵涉多方利益调整的改革。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施工领域的国企混改步伐相对缓慢。尽管如此,江西建工、贵州建工、西安建工和江苏省建等建筑国企仍进行了成功的尝试。要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将传统的国有企业单一所有制改制为混合所有制,就必须引进战略投资者,即谋求长期战略利益,愿意长期持有较大股权,并积极参与甚至主导公司治理的法人投资者。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是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当中的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而在现实当中其重要性往往容易被忽视。笔者期望通过对建筑国企混改中选择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和误区进行梳理,为实际操作层面提供一些思路。 战略投资者的筛选步骤 1、根据混改目标确定战略投资者类型。企业应该在根据改制后企业的发展需求,确定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目标后,对战略投资者的类型进行选择。根据行业的异同可以将战略投资者划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类型:同行业竞争型、同行业互补型、不同行业互补型、非相关类型等几类。引入竞争型战略投资者,可以将竞争转化为合作,强强联手扩大市场份额。引入同行业互补型,可直接利用战略投资者本身的研究优势或者产业优势,通过合作提升企业的研发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引入不同行业互补型的战略投资者,或者是与本企业具有上下游合作关系的企业,这样的投资者在合作之前就与企业有一定的共同利益,选择这样的战略投资者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管理层与战略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减少交易费用,同时,选择上下游的合作性战略投资者还可以使企业延伸产业链,拓展市场渠道,创造更多的市场机会。 引入非相关型战略投资者,则可能出于现金需求、企业转型等方面的考虑。从建筑国企混改成功案例来看,江西建工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分别是台湾汉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益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从行业异同关系来讲,两家公司与江西建工都属于非相关类型,因此,战略投资者的选择在行业方面并不是绝对的,还需要结合其他方面的标准综合考虑。 2、根据相关指标评价和筛选战略投资者。在根据混改目标确定好战略投资

(完整版)国企混改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国企混改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方式。下文将结合相关规定,分别介绍这两种国企混改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一、股权转让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第1步:制定转让方案 第2步:内部决议 第3步:国资委/政府审批 第4步:审计、评估 第5步:产权市场公开转让 第6步:签署交易合同、交割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

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股份转让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二、增资扩股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第1步:制定增资方案 第2步:内部决议 第3步:国资委/政府审批 第4步:审计、评估 第5步:产权市场公开征集 第6步:签署交易合同、登记 1、制定增资方案: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增资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内部决议: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19版

个人精心创作,质量一流,希望能够得到您的肯定。谢谢!编辑页眉,选中水印,点击删除,便可批量消除水印。 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201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95.8%。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 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

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个人精心创作,质量一流,希望能够得到您的肯定。谢谢!编辑页眉,选中水印,点击删除,便可批量消除水印。

国企混改下企业控制权安排与绩效研究

国企混改下企业控制权安排与绩效研究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国企的发展直接关系到经济能否健康发展。目前,我国正处于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的关键阶段,深化国企改革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 在此形势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对国企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 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的混合,优化国企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国企的经营效率。虽然深化国企改革有了政策方向的指引,但具体操作层面上尚未形成一致意见。 基于此,本文以中联重科为案例,就如何安排国有和非国有的股权比例,混改为公司治理和公司战略带来的变化展开讨论,拓展了新一轮混合所有制改革下控制权安排的研究,希望为优化混改中的控制权安排和公司治理提供借鉴意义。本文运用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围绕中联重科的控制权安排和绩效展开分析。 首先,通过整理公司重要的股权变动情况,将中联重科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分 为三个阶段,对每一阶段的控制权安排进行分析。其次,围绕控制权的变动对包括董事会架构、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化和独立董事制度进行分析。 同时,对公司的并购战略进行分析,并分析了公司股东—弘毅投资在并购中 发挥的作用。再次,本文通过公司年报,从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成长能力等四个方面对公司的财务绩效进行了分析。 最后,通过累计超额收益率观察公司股价在经历重大股权变动前后的变动情况,以此来分析股权变动给企业价值带来的影响。在研究股权混合的同时,通过分析公司的法人治理、组织架构的运行机制,公司战略的变化,寻找公司绩效变动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通过本文的案例研究,笔者得到以下结论和启示:从股权安排的角度来看,中

联重科的混合所有制起始于自身的股份制改造,经历大股东的改制,最终形成了较为典型的混合股权结构。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混合所有制能够健全公司治理,同时国企混改离不开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从公司绩效来看,虽然中联重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混改对于提升公司绩效的作用有限。为了充分发挥混改的作用,笔者建议完善国有产权监管,构建多元且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国企混改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培训讲学

国企混改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国企混改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方式。下文将结合相关规定,分别介绍这两种国企混改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一、股权转让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第1步:制定转让方案 第2步:内部决议 第3步:国资委/政府审批 第4步:审计、评估 第5步:产权市场公开转让 第6步:签署交易合同、交割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股份转让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二、增资扩股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第1步:制定增资方案 第2步:内部决议 第3步:国资委/政府审批 第4步:审计、评估 第5步:产权市场公开征集 第6步:签署交易合同、登记 1、制定增资方案: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增资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内部决议: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企混改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国企混改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一、股权转让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第1步:制定转让方案 第2步:内部决议 第3步:国资委/政府审批 第4步:审计、评估 第5步:产权市场公开转让 第6步:签署交易合同、交割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股份转让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受

国企混改与上市辅导---企业上市实务操作

《企业上市实务操作》课程大纲授课对象 企业董事长、公司董事、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财务总监等。课程提纲 第一部分上市带给企业的影响? 1.上市的优点: 1)取得固定的融资渠道 2)得到更多的融资机会 3)获得创业资本或持续发展资本 4)募集资金以解决发展资金短缺 5)为了降低债务比例而采用的措施 6)在行业内扩展或跨行业发展 7)增加知名度和品牌形象 8)持股人出售股票 9)管理者收购企业股权 10)对雇员的期权激励 11)取得更多的“政策”优惠和竞争地位 2.上市的缺点 1)信息披露使财务状况公开化 2)股权稀释,减少控股权 3)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更多的责任 4)公司面临严格的审查 5)上市的成本和费用较高 6)经常会产生股东败诉 第二部分企业为什么上市? 1.上市的目的 1)战略规划

2)商业模式 3)组织模式 4)资本模式 2.上市路径选择 1)内地资本市场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地方板 ?各板块比较 2)外地资本市场 ?纳斯达克、纽交所、香港、日本、伦敦、法兰克福、新加坡3.上市方式 内地上市:IPO、借壳 境外上市:H股模式、红筹股、小红筹股 第三部分境内A股主板、中小板上市流程 1.改制阶段 1)机构 2)构成及分工 ?拟改制公司 ?券商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事务所 3)确定方案 ?尽调流程 ?资料提供 4)沟通机制 ?主持人:券商

?发行上市的重大问题:股份公司设立方案、资产重组方案、股本结构、股权激励、则务审计、资产评估、土地评估、盈利预测等 5)各中介机构工作 ?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各种法律文件 6)国有资产的确认 7)准备文件 ?公司设立申请书; ?主管部门同意公司设立意见书;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发起人协议书; ?公司章程; ?公司改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资金运作可行性研究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确认书; ?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书; ?发起人货币出资验资证明; ?固定资产立项批准书; ?三年财务审计及未来一年业绩预测报告。 8)召开创立大会选董事会和监事会 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股份公司成立,颁发营业执照 2.辅导阶段 1)辅导时间确认 2)辅导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其历次演变的合法性、有效性; ?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财务、资产及供、产、销系统独立完整性:

混改过程中国有企业面临的治理难题

混改过程中国有企业面临的治理难题 本轮国有企业改革正在波澜壮阔的推进,每一年的两会时期都会推出年度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任务与重点工作。相对来讲,在国有企业产权确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等重点工作相对完成之后,混合所有制改革成为本轮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随着混改工作从中央到地方的反复推动,2019年混改工作已经进入到一个深水试验区,甚至逐步深入到之前难以涉足的垄断性行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攻坚战中,油、路、电等传统垄断性、资源性、公益性国有企业成为2019年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点领域。 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过程中,除了向垄断性产业推进之外,在混改深度上还有更高的要求。众所周知,混合所有制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激活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力,利用民营企业灵活的机制给国有企业注入市场的催化剂,从而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水平,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力。但遗憾的是,在多地的混改实践中,民营的股权引进了、民营资本进来了,但是相应的灵活的机制却并没有建立起来。我们以前似乎认为只要引入了非国有资本、引入了非国有股东,国企的活力自然而然的就实现了,现在看来似乎并没有那么简单。 国有资产流失是混改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在2004年戛然而止的上一轮国企改制,主要的原因就是当年的郎顾之争使国企主管部门对MBO的方式诲深莫测。那一次科龙集团、海尔集团、联想集团等的国企改制都被郎咸平扣上了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因此,本轮国企改制的初始就避免采用管理者收购这种方式,在引入民营资本的同时鼓励企业内部员工持股,但是这种员工持股与上一轮国企改制的论调完全不同,将管理者参股入股扩大为核心骨干员工持股。持股获益范围的扩大增加使本轮国企改制受到的阻力更小、更容易得到员工的支持以及给手握核心资源的员工以更大的期望。 但是即便有这样的硬性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仍然反复强调在国企改制中要避免出现国有资产的流失,甚至在文件中提出了严厉的追责机制。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第一个重点是在混改过程中要防止人为故意压低国有股份的估值,从而带来国有资本利益转移的嫌疑。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第二个重点是防止在混改完成后,国有部门对企业的控制力度下降带来非国有股权对国有资本的无形侵蚀,最终损害国有资本利益。 正是在第二种国有资产流失的防控重点基础上,让国有企业混改出现了畏手畏脚的问题,为了防止非国有股权的控制,在多地的混改过程中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形,就是只要无法达到国有资本绝对控股,这个混改就不能搞下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就不敢拍板。这不但与混改的基本政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的要求不符,也直接使这些混改过后的企业仍然通过国企控股的方式纳入到原有的企业运行轨道中,民营企业由于控股权的缺失仍然难以在企业中具有相应的影响力,国企改制所期待的灵活的市场机制自然而然的无法实现。 治理手段的单一与缺失是混改过程中的拦路之虎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18版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 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95、8%。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 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交易实质来瞧,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与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 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与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 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 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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