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

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
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

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

2013-8-12 9:2中华会计网校

新准则下的销售返利会计处理

首先,销售反利不能计提销售费用的。

只有拿到红票才能冲收入是正确的;如果之前已做收入,为及时收到货款而给予对方折扣的,则计入财务费用。

商业折扣是折扣后列收入,折后计税。

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全款列收入,全款计税。

销售折让是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你说的价格补偿。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的销售折让应直接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收入。一般会计处理是: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追问

我记得销售返利之前做收入的,计入销售费用,只是在

所得税计算时不能扣除,现金折扣是计入财务费用的,请问

是否有准则提到返利的会计处理

回答

请看一下《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销售反

利一般是结合增值税来处理的。

做发出商品后面附的送货单可注明销售价吗

我新开公司,因税务登记证还没办下来,已有发出货物,不做销售,先做"发出商品"科目,

借:发出商品

货:库存商品

凭证后面附的附件是公司自己做的送货单,上面注明了数量\含税单价\含税金额

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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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什么问题了,可以这样做。因为这个只是一个暂时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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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你的税务登记证批下来,你就去搞发/票章,银行扣税协议和申请空白发/票去,大概也就一个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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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处理完后,还得要转回主营收入和主营成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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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帮到朋友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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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首先谢谢你的回答!我公司税务登记证前两天下来了,

后去申请一般纳税人,税局看了原如凭证,不知道说了句什

么,应该是销售方面的,经理和办事的同事回来就说凭证后

面附件错了,因为凭证金额是成本,后面附的是送货单注销

售价,两个数肯定不一样,我觉得这也不影响什么吧。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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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凭证写的是成本的价钱,附件可以有销售单(这个方便你记得销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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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了票据再根据发出商品来结转就是了

?

1、发出商品按暂估价入账。

2、取得发票后,先用红字冲销按暂估价入账的发出商品分录。

3、然后,再按发票价格做发出商品分录。

(1)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发出商品按含税价入账。

(2)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发出商品按不含税价入账。

销售返利形式:

为激励经销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目的是通过返利来调动其积极性。返利是指厂家根据一定的评判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它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通过对销售返利的处理降低本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降低销售利润。

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和及时回款的目的,企业通过采取以下方式:折扣销售,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商业返利,以平价低于进价销售,它包括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

根据会计处理的不同,商业返利可具体描述为: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的形式。例如:在一个月内,销售电磁炉30台,赠配套橱具10套;

2.直接返还货款的形式。例如:读者来信中,让利万元若直接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返还百货公司,即为直接返还货款;

3.冲抵货款的形式。例如: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购买2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购买至5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以此类推,返利直接在二次货款中扣减。

销售返利处理

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

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

支付销售返利方: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1)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直接返还货款支付销售返利方:

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对于这种返利方式会计处理方法各异,有的会计人员做如下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因为现金返利是在购货日后发生的,无法注明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因此,返利不能冲减增值税,只能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销售返利方,冲减销售成本,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冲抵货款的形式。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会计上应按销售折让处理。

按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而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销售返利如采用在销售发票直接扣减方式,性质上类同销售折让,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商品折让购销的会计处理一样。支付销售返利方收入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的净额计入销售收入;收到销售返利方成本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净额计入采购成本。

如果将返利额另开发票,对于直接冲抵货款的形式来兑现的返利,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售方据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并相应冲减销项税额。

支付销售返利方:

支付返利方凭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返利方,持通过税务局认证的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抵减进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库存商品)

1.公司是经销商,收到厂商支付的现金返利,公司开具了现金收款收据,并无发票,请问公司就收到的现金返利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税务专门有规定,属于折扣,要冲减进项税额。

借:现金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平销返利和商场收取管理费,双方各做什么样的账务处理无论是收到货币性资产还是实物资产,均应于收到当期冲减当期进项税金。会计处理:

1. 收到返利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如果收到的是货物,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袁,应同时作借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平销返利公式: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

适用增值税税率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返还的金额实际

是含税价格,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再×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实际

就是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的问题

关于“返利”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在流转税上,支付方作为收入的抵减项时,中间商应当作为进货价格的减少而减少进项税。若支收款后以手续费的方式再支付给中间商,那么支付方作为费用(不减少流转税),而中间商作为劳务(一般应视双方收入则需缴纳营业税。在所得税处理上,除非视为捐赠,则支付方可抵减应税所得,而中间商无论如何都应纳入会计处理:一般来说,这类的返利应作为营业费用,而不应直接冲减收入。当然,具体情况可根据双方合同商一惯的销售政策而定。无论是作为费用还是收入,均只影响销售毛利而不会影响到会计利润(即,只需在进行相策时考虑其对相差财务指标的影响,而不会影响到会计报表的最终利润)。

无论是会计处理还是税务处理,也无论是作为费用还是作为收入的抵减,合法的原始凭证均是必不可少的。原始凭证系指:

1、中间商的发票(生产商作营业费用,中间商作为收入)

2、中间商的合法收据(生产商作为收入的抵减、中间商作为进货价格的减少)。

当然,以明账的方式实施这种返利是合法行为,若以暗账的形式进行,则属于非法行为。请予关注。

关于发出商品售价核算问题

hongyu09492012-11-20

例如单位分别在A、B、C

汽车

维修站放2000元、3000元、4000元油品,以上为售价,库存商品采用进价

核算,上述油品成本为6500元,问题是:1,发出商品的会计处理;2,应收账

款(或A、B、C维修站往来账)的会计处理;3,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以上

业务未形成销售收入)。

假如按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

1、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油品 6500

贷:库存商品--油品 6500

2、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A汽车维修站 2000

借:应收账款--B汽车维修站 3000

借:应收账款--C汽车维修站 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0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

3、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6500

贷:发出商品--油品 6500

4、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等 9000

贷:应收账款--A汽车维修站 2000

贷:应收账款--B汽车维修站 3000

贷:应收账款--C汽车维修站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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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2 23:55 补充问题

我的处理方法是:1,借:发出商品分别是2000,3000,4000元(按往来单位名称挂账),贷:库存商品6500元,贷:商品进销差价2500元,2,收到货款时,借:银行存款 90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 9

销售返利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企业销售返利的分析及账务处理 一、销售返利主要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折扣销售,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 2.商业返利,以平价低于进价销售,它包括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 根据会计处理的不同,商业返利可具体描述为: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的形式。 2.直接返还货款的形式 3.冲抵货款的形式。 二、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 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支付销售返利方: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1)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直接返还货款 支付销售返利方: 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 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对于这种返利方式会计处理方法各异,有的会计人员做如下处理: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因为现金返利是在购货日后发生的,无法注明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因此,返利不能冲减增值税,只能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销售返利方,冲减销售成本,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冲抵货款的形式。

返利相关税收处理

销售返利的税务处理 1、销售返利的概念 销售返利是厂家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商家)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商家)一定的利润返还。销售返利方式较多,如由供货方直接返还商家资金、向商家投资、赠送实物、给商家发放福利品,提供旅游等。返利是税收“概念”而非会计概念,会计准则对其无明确规定,按其性质应当列作营业费用。 2、税务处理 销售返利虽然从表面形式上称之为“返利”,但本质上仍属于价格上的减让,只是因为该减让需根据供货方年度(或一段时间)销售情况到年终(或结算期)才能决定存在与否和存在多少。在日常实务中让利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销售方根据购货方购货量的大小从自己的销售利润中让出一定份额给购货方,销售方往往凭购货方的合法票据(或销货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作销售费用或冲减销售收入的处理,这种情形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如果是销货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还不可以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所以,这种处理方法对销售方很不利;二是比照销售折扣进行处理。销售方请购货方到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后,由供货方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这样销货方不但可以凭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而少交流转税,而且也可以合法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 3、销售返利发票的正确开具 按照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生产企业从销售企业那里取得的返利收入发票有两类,一类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一类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经销企业向生产厂家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开具服务业发票,缴纳营业税。 在实践当中,不少企业往往把销售返利发票开成“劳务费”,这种做法存在以下四大税务风险。 风险一:生产厂家要多缴增值税 “销售返利”实质上就是企业的销售折扣。生产厂家在销售货物的实际收入为扣除”返利”后的余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生产厂家取得的“劳务费”返利发票由销售企业单独开具,这显然不符合“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条件。所以,对生产厂家给予销售企业的销售“返利”部分就不允许抵减其销售额,从而增加了生产厂家增值税负担。 风险二:销售企业要多缴营业税 根据相关规定,销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为生产厂家代开服务业发票时,将按“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甚至于还会附征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等,这对于并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经销企业来说,额外承受了本不应当缴纳的税收,大大增加了税收负担。 风险三:生产厂家的促销费将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

销售返利的会计分录大全销售返利形式

销售返利的会计分录大全销售返利形式 为激励经销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目的是通过返利来调动其积极性。返利是指厂家根据一定的评判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它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通过对销售返利的处理降低本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降低销售利润。 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和及时回款的目的,企业通过采取以下方式:折扣销售,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商业返利,以平价低于进价销售,它包括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 根据会计处理的不同,商业返利可具体描述为: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的形式。例如:在一个月内,销售电磁炉30台,赠配套橱具10套; 2.直接返还货款的形式。例如:读者来信中,让利2.1万元若直接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返还百货公司,即为直接返还货款; 3.冲抵货款的形式。例如: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购买2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购买至5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5%,以此类推,返利直接在二次货款中扣减。 销售返利处理 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 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 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 支付销售返利方: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1)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直接返还货款 支付销售返利方: 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

2020年(店铺管理)超市常用的账务处理

目前各种超市遍地林立,它们除了取得销售商品收入外,仍会以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名义向生产企业收取壹定的费用。对此收入,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36号)文件精神规定,应区别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壹、超市收到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类似收入的处理: 1、对向供货方收取的和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壹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仍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壹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仍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例如某超市为A企业销售电器,合同约定按销售收入2%比例返利给超市50000元;则某超市的账务处理如下: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50000/(1+17%)×17%=7264.96元。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42735.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7264.96 2、对向供货企业收取的和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超市向供货方提供壹定劳务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开具服务业发票。例如:某超市收到供货B企业广告费3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3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3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65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150

——城市维护建设税10.50 二、供货企业支付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支出的处理: 1、对支付和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壹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种返利性支出,由于收到返利收入的商业企业不能向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企业应作为销售折让进行税务处理。这里分二种情况: 壹是于销货时和销售价款开于同壹张发票,会计上直接按折让后金额入账;例A企业收取某超市的销货款价税共计200000元,发票上注明实际销售为220000万元,销售折让20000万元,则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70940.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29059.83 二是于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仍费用,或者需要于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货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货方据此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同时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上按红字发票上注明的数额冲销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科目。例如A企业向某商场支付返利20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7094.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2905.98 2、对支付和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提供壹定劳务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供货方根据商场超市

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

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 特殊情况的税务处理: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 随货赠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为,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本质差异: 第一,无偿赠送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而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有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即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而销售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例如,某手机厂商为扩大销售,对外宣传购买××型号手机一个,赠送品牌电池一个。假定手机标价3861元,成本3000元,电池不标价(实际价值51元),成本20元,则相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3861 贷:主营业务收入--××手机3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1 借:主营业务成本3020 贷:库存商品--××手机3000 库存商品--电池20 从增值税的链条来说,企业生产(销售)手机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但生产(销售)电池只有进项税额而没有销项税额,表面上不合理,其实电池的销项税额隐含在手机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因此对于赠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赠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随货赠送”的销售形式通常应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 第一,有公司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同时明确活动的起止时间; 第二,在发票上注明赠送物品的名称,赠品价值从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可以不注明; 第三,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的价值,并且在数量上保持一致。 总之,企业无论采用什么营销策略,其目的都是为了扩大销售增加利润,即赚取利润的本质不会由于改变销售策略而发生变化,“随货赠送”是有偿捐赠,不属于无偿捐赠.

平销返利的会计处理

平销返利的会计处理 所谓平销返利,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其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售给商 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对外销售。为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生产企业对商业企业予以返还利润。返还的利润,一般按其销售量确定,商业企业购物越多,则返点越高。 平销返利行为的税务处理是很明确的,但在会计上,国家始终无明确的统一规定,这也导致实务中对此项业务的会计处理混乱不一:有的企业计入“其他应付款”,而长期在“其他应付款”挂账显然是不合适的;也有意见认为应将其作冲减“营业费用”处理,但根据会计 制度规定,返利又不属于营业费用核算内容;还有意见认为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但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与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在会计上其实并不是作为“收入”,而是作为“利得”核算的,而返利收入却是与企业销售业绩直接相关的,因而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也是不合适的。那么是否可以将返利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呢? 实际上,“其他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收入”本质是一样的,都是企业销售商品、 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其差别主要在于业务的主次之分而已,在不同企业,这种主次之分又是相对的。与“主营业务收入”一样,“其他业务收入”也应有相应的成本结转,只不过不是通过“主营业务成本”而是通过“其他业务成本”核算的。商业企业收到的平销返利,并不是因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而是供货方对其进销差价损失的弥补;其次,将返利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在“其他业务成本”中并无相应的成本结转,只是转出进项税额。所以,将收到的返利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这种观点也是不合适的。 由于返利是供货商对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弥补,且一般是在商业企业将商品 售出后结算的,因而商业企业作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处理才是比较合适的。如果是次年收到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如果商品尚未售出就收到返利,则应冲减商品成本。当然,返利形式不同,对其会计处理也是有区别的。下面分别举例说明: 【例1】2009年甲企业向乙企业购货20万元,并已经以相同价格全部对外销售。当年甲企业收到2万元现金返利,则应转出进项税额2906(20000÷1.17×17%)元,同时冲减“主营业务成本”17094(20000-2906)元。会计处理:

【老会计经验】支付外销返利 税收如何处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支付外销返利税收如何处理 【问题】某公司是生产性企业,主要从事外销业务。公司在年终会根据境外客户的全年采购量,给予一定比例的销售返利。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出口退税、开具发票、返利支付等方面应如何处理?【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给客户的返利属于销售折扣、折让,因此企业出口销售额中包含的返利不属于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企业申报数(含返利)与实际支付额不一致的,在确定给客户返利的下个申报退税时应进行调整。企业应调整相应的出口退税额及相关申报资料、电子资料等。《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销售返利属于贸易项

商场返利券促销的会计处理和税务筹划

商场返利券促销的会计处理和税务筹划 现在商场的促销手段五花八门,如顾客购买了一定金额的商品后,商场给予顾客一定金额的返利券(或称“购物券”)就是其中之一。对于这种促销形式,商场究竟应该如何规范、科学地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筹划呢?笔者专题谈一谈这方面的问题。 一、实务举例: 2006年2月中旬,笔者为返利券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去某商场调查,商场财务总监向我介绍了如下情况:该商场2005年5月1日举办了“买三送一”的促销活动,即顾客购物每满300元,商场即赠送100元的返利券,5月1日发放返利券120万元(实际回收返利券117万元)。2005年5月该商场实现商品销售收入3510万元(含税价),在回收的返利券中,按商场与商品供应商的约定,商场负担35.1万元,供应商负担81.9万元。2005年5月末,该商场针对上述业务做了如下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393.00万元 借:应付账款――各商品供应商――应收返利券款 81.9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70.00万元 贷: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504.90万元 从上述处理可以看出,返还的返利券由供应商负担的部分已由商场全额向各供应商收取,商场自己负担的部分则直接抵减了主营业务收入。 2005年6月初申报增值税时,国税管理部门的同志关注到该商场5月1日的促销活动,询问其返利券的帐务处理后认为,商场返还给顾客的返利券应比照非公益性捐赠按视同销售处理。所以,由商场负担的部分应补缴增值税。商场遂在2005年6月补做了如下会计分录: 借:经营费用――商品促销费(返利券) 5.10万元 贷: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5.10万元 事后,该商场又询问了其税务顾问,根据税务顾问的建议,该商场在2005年7月又补做了如下帐务处理:借:经营费用――商品促销费(返利券) 3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万元 另外,笔者还特别对赠送和回收返利券的具体处理情况进行了了解。财务总监回答主要有三个关键点:一是只要顾客5月1日在其商场指定的柜台消费购物,商场按商品标示价格开具发票并收款(使用现金和返利券均可),顾客可以凭购物发票按照每满300元即赠送100元返利券的标准领取商场赠送的返利券;二是在顾客用返利券消费时,商场虽仍按商品标示价格开具发票,但必须在发票中注明收取的返利券和现金各是多少,如顾客购买价格为500元的商品,共付现金300元,返利券200元,商场开具的发票需注明收现金300元,返利券200元,总价500元; 三是商场在赠送返利券时仅是做好发放登记记录,只对回收的返利券进行帐务处理。对顾客用返利券消费的,其收回的返利券部分需全额反映销售收入,在申报增值税和所得税时均不得扣除返利券的金额,其中,对由供货方负担的返利券冲减(或挂)供货方的往来款项,由商场自己负担的,计入经营费用。 另外,笔者询问有没有考虑过其他对企业更为有利的纳税筹划方案时,财务总监说,目前许多大型商场对返利券促销均是这样进行会计和纳税处理的,而且已经得到国税和地税部门认可,所以,也就没有多思考其他方案。 二、问题分析 笔者针对上述情况多次与国税和地税部门的朋友(包括征管和稽查)进行了沟通,他们均承认上述笔者对返利券方面的调查情况属实,而且比较普遍,同时也承认目前税法对商场各种促销行为的规定尚未健全,有待完善。 笔者认为上述会计和税务处理存在如下问题: 1、给顾客返利券不属于捐赠行为 对赠送返利券的行为比照非公益性捐赠按视同销售处理不妥。笔者认为,“赠送”返利券实际上仅是商场

返利的形式及账务处理

“返利”是指供应商在定价内的毛利之外按销售量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计付给其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利润返还或激励。比如:代理商或经销商除每件按指定价格计算利润0.5元外,每销售1件所代理或经销的商品,供应商计付给其1元,或者按销售额的百分之几计付;返利也可以按每月销售额超额累计比例计付,如每月销售在300万元以上的,除正常毛利外再按销售额的1%计付“返利”。“返利”的实质是销售及其毛利的组成部分,只是间接计算支付而已——如上例,供应商只是先给予0.5元的毛利,待以后再给付1元的利润。 “返利”的给付形式主要有现金、抵减货款和支付商品等。它可以定期给付(如协议规定按月计付、按季计付或按年计付等)和不定期支付(无协议,厂家给付时间不确定)。厂家作为“返利”给付的商品又可能有开增值税票的或无增值税票之分。不同的“返利”给付形式,会计处理方法不同。 “返利”从实质上看属于商品销售,只是给付具有间接性,所以,“返利”应该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并计缴增值税。但由于其成本已由销售的商品计算结转了,所以它又是纯利润。返利的不同给付方式其会计处理方法不同,现分别举例介绍如下: 1、定期现金给付。如果双方订立的协议规定“返利”按月计算,在当月末或次月以现金支付汇入代理经销商账户,则代理经销商应根据协议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确认返利。

[例1)某饮料生产商P公司与其经销商S公司签订代理协议 规定,S公司必须按P公司规定售价销售其所生产的饮料,每1件可获取0.5元的正常毛利,另外,P公司于次月计算上月应支付的“返利”每件1元,以现金支付。某月S公司按指定价格40元/件共销售该饮料60000件,毛利30000元,应计“返利”60000元。则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S公司月末在确认该商品销售收入的同时按规定标准计提确认“返利”时 借:应收账款(现金、银行存款) 2400000 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 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款 2051282.05 主营业务收入——返利 51282.0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57435.90 (2)S公司收到“返利”时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 60000 2、不定期现金给付。即供应商与代理经销商之间无协议规定“返利”的支付时间,“返利”给付随意性较大。代理经销商收到“返利”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出于谨慎起见不应对“返利”作账务确认,仅作

关于销售返利

关于销售返利(折让)红字发票的相关账务处理 购货方在税控系统打印开具红字发票申请表去国税局,国税给了一式二份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这样写着:购买方申请:对应兰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1、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打的对钩)。销售方收到通知单后,会寄回红字发票。购货方收到红字发票后如何作帐务处理呢? 如果收到现金返利 借:银行存款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注意:老规定) 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 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 (1)支付销售返利方: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A、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B、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直接返还货款 (1)支付销售返利方: 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对于这种返利方式会计处理方法各异,有的会计人员做如下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因为现金返利是在购货日后发生的,无法注明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因此,返利不能冲减增值税,只能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2)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销售返利方,冲减销售成本,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冲抵货款的形式。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会计上应按销售折让处理。 按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而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 销售返利如采用在销售发票直接扣减方式,性质上类同销售折让,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商品折让购销的会计处

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

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 销售返利形式: 为激励经销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目的是通过返利来调动其积极性。返利是指厂家根据一定的评判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它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通过对销售返利的处理降低本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降低销售利润。 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和及时回款的目的,企业通过采取以下方式:折扣销售,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商业返利,以平价低于进价销售,它包括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 根据会计处理的不同,商业返利可具体描述为: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的形式。例如:在一个月内,销售电磁炉30台,赠配套橱具10套; 2.直接返还货款的形式。例如:读者来信中,让利2.1万元若直接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返还百货公司,即为直接返还货款; 3.冲抵货款的形式。例如: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购买2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购买至5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5%,以此类推,返利直接在二次货款中扣减。 销售返利处理 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 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 支付销售返利方: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1)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销售返利会计处理大全

销售返利形式 为激励经销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目的是通过返利来调动其积极性。返利是指厂家根据一定的评判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它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通过对销售返利的处理降低本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降低销售利润。 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和及时回款的目的,企业通过采取以下方式:折扣销售,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商业返利,以平价低于进价销售,它包括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 根据会计处理的不同,商业返利可具体描述为: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的形式。例如:在一个月内,销售电磁炉30台,赠配套橱具10套; 2.直接返还货款的形式。例如:读者来信中,让利2.1万元若直接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返还百货公司,即为直接返还货款; 3.冲抵货款的形式。例如: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购买2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购买至5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5%,以此类推,返利直接在二次货款中扣减。 销售返利处理 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 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 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 支付销售返利方: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1)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直接返还货款 支付销售返利方: 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 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对于这种返利方式会计处理方法各异,有的会计人员做如下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方式

销售返利的处理方式 为激励经销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目的是通过返利来调动其积极性。返利是指厂家根据一定的评判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它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通过对销售返利的处理降低本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降低销售利润。 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和及时回款的目的,企业通过采取以下方式:折扣销售,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商业返利,以平价低于进价销售,它包括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根据会计处理的不同,商业返利可具体描述为: 一、现折:相当于销售折扣 1.直接返货:在一个月内,采购达到一定任务,赠送一定价值或者数量的产品 2.直接返钱:在一定时期完成采购任务,给予一定现金返利 3.冲抵货款的形式。例如: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购买2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购买至5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5%,以此类推,返利直接在二次货款中扣减。销售返利处理。

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 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 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 支付销售返利方: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1)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平销返利账务处理

平销返利账务处理 企业取得的返利,与销售数量有关,因此无论是收到货币性资产还是实物资产,均应于收到当期冲减当期进项税金。会计处理: 1. 收到返利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117/(1+1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收到的是货物,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袁,应同时作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笔者分析 咨询人员对于平销返利的税务分析是正确的。所谓平销返利,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其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对外销售。为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失袁生产企业对商业企业予以返还利润,返还的利润,一般按其销售

量确定,商业企业购物越多则返点越高。 平销返利行为的税务处理是很明确的,但在会计上,国家始终无明确的统一规定,这也导致实务中对此项业务的会计处理混乱不一:有的企业计入“其他应付款”、“资本公积”等,但因为平销返利并非供货方对商业企业的无偿捐赠,计入“资本公积”显然是不合适的,而长期在“其他应付款”挂账就更不应该了;也有意见认为应将其作冲减“营业费用”处理,但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而返利又不属营业费用核算内容;还有意见认为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但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与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在会计上其实并不是作为“收入”,而是作为“利得”核算的,而返利收入却是与企业销售业绩直接相关的,因而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也是不合适的。那么是否可以如咨询人员所述,将返利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呢? 实际上,“其他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收入”本质是一样的,都是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其差别主要在于业务的主次之分而已,在不同企业,这种主次之分又是相对的。与“主营业务收入”一样,“其他业务收入”也应有相应的成本结转,只不过不是通过“主营业务成本”而是通过“其他业务支出”核算的。商业企业收到的平销返

返利返点会计处理方法

返利返点会计处理方法 “返利”是指供应商在定价内的毛利之外按销售量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计付给其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利润 返还或激励。比如:代理商或经销商除每件按指定价格计算利润0.5元外,每销售1件所代理或经销的商品,供应商计付给其1元,或者按销售额的百分之几计付;返利也可以按每月销售额超额累计比例计付,如每月销售在300万元以上的,除正常毛利外再按销售额的1%计付“返利”。“返利”的实质是销售及其毛利的组成部分,只是间接计算支付而已——如上例,供应商只是先给予0.5元的毛利,待以后再给付1元的利润。 “返利”的给付形式主要有现金、抵减货款和支付商品等。它可以定期给付(如协议规定按月计付、按季计付或按年计付等)和不定期支付(无协议,厂家给付时间不确定)。厂家作为“返利”给付的商品又可能有开增值税票的或无增值税票之分。不同的“返利”给付形式,会计处理方法不同。 “返利”从实质上看属于商品销售,只是给付具有间接性,所以,“返利”应该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并计缴增值税。但由于其成本已由销售的商品计算结转了,所以它又是纯利润。返利的不同给付方式其会计处理方法不同,现分别举例介绍如下: 1、定期现金给付。如果双方订立的协议规定“返利”按月计算,在当月末或次月以现金支付汇入代理经销商账户,则代理经销商应根据协议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确认返利。 [例1)某饮料生产商P公司与其经销商S公司签订代理协议 规定,S公司必须按P公司规定售价销售其所生产的饮料,每1件可获取0.5元的正常毛利,另外,P 公司于次月计算上月应支付的“返利”每件1元,以现金支付。某月S公司按指定价格40元/件共销售该饮料60000件,毛利30000元,应计“返利”60000元。则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S公司月末在确认该商品销售收入的同时按规定标准计提确认“返利”时 借:应收账款(现金、银行存款) 2400000 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 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款 2051282.05 主营业务收入——返利 51282.0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57435.90 (2)S公司收到“返利”时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 60000 2、不定期现金给付。即供应商与代理经销商之间无协议规定“返利”的支付时间,“返利”给付随意性较大。代理经销商收到“返利”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出于谨慎起见不应对“返利”作账务确认,仅作备查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并计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承上例,如果P公司与S公司之间无协议规定“返利”的支付时间,P公司何时给付不能确定,但一般会按上例的标准计算“返利”,其他条件不变。则此种情况的会计处理为: (1)S公司月末确认本月该商品的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现金、银行存款) 2400000

销售返利的会计分录大全

销售返利的会计分录大全 销售返利形式 为激励经销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目的是通过返利来调动其积极性。返利是指厂家根据一定的评判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它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通过对销售返利的处理降低本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降低销售利润。 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和及时回款的目的,企业通过采取以下方式:折扣销售,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商业返利,以平价低于进价销售,它包括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 根据会计处理的不同,商业返利可具体描述为: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的形式。例如:在一个月内,销售电磁炉30台,赠配套橱具10套; 2.直接返还货款的形式。例如:读者来信中,让利2.1万元若直接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返还百货公司,即为直接返还货款; 3.冲抵货款的形式。例如: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购买2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购买至5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5%,以此类推,返利直接在二次货款中扣减。 销售返利处理

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申请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 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红字处理,并计缴增值税。 支付销售返利方: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1)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返利的帐务处理

返利的帐务处理 返利的不同给付方式其会计处理方法不同,现分别举例介绍如下: 1、定期现金给付。如果双方订立的协议规定“返利”按月计算,在当月末或次月以现金支付汇入代理经销商账户,则代理经销商应根据协议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确认返利。 [例1)某饮料生产商P公司与其经销商S公司签订代理协议 规定,S公司必须按P公司规定售价销售其所生产的饮料,每1件可获取0.5元的正常毛利,另外,P公司于次月计算上月应支付的“返利”每件1元,以现金支付。某月S公司按指定价格40元/件共销售该饮料60000件,毛利30000元,应计“返利”60000元。则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S公司月末在确认该商品销售收入的同时按规定标准计提确认“返利”时 借:应收账款(现金、银行存款) 2400000 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 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款 2051282.05 主营业务收入——返利 51282.0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57435.90 (2)S公司收到“返利”时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 60000 2、不定期现金给付。即供应商与代理经销商之间无协议规定“返利”的支付时间,“返利”给付随意性较大。代理经销商收到“返利”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出于谨慎起见不应对“返利”作账务确认,仅作备查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并计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承上例,如果P公司与S公司之间无协议规定“返利”的支付时间,P公司何时给付不能确定,但一般会按上例的标准计算“返利”,其他条件不变。则此种情况的会计处理为: (1)S公司月末确认本月该商品的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现金、银行存款) 2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款 2051282.0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8717.95 对于本月应计“返利”60000元仅作备查登记,记录其增减变情况。

企业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

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 2013-8-12 9:23互联网【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销售返利形式: 为激励经销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目的是通过返利来调动其积极性。返利是指厂家根据一定的评判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它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通过对销售返利的 处理降低本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降低销售利润。 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和及时回款的目的,企业通过采取以下方式:折扣销售,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商业返利,以平价低于进价销售,它包括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 根据会计处理的不同,商业返利可具体描述为: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的形式。例如:在一个月内,销售电磁炉30台,赠配套橱具10套; 2.直接返还货款的形式。例如:读者来信中,让利2.1万元若直接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返还百货公司, 即为直接返还货款; 3.冲抵货款的形式。例如: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购买2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购买至 5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5%,以此类推,返利直接在二次货款中扣减。 销售返利处理 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 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 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 支付销售返利方: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1)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直接返还货款支付销售返利方: 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 为费用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对于这种返利方式会计处理方法各异,有的会计人员做如下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因为现金返利是在购货日后发生的,无法注明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因此,返利不能冲减增值 税,只能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销售返利方,冲减销售成本,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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