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院(转诊)制度

转院(转诊)制度
转院(转诊)制度

5.3.1.2 1. 目的:根据患者的需要决定患者转院或转诊,以保证患者安全和治疗的持续性,医院制 定本制度指

导患者的转院或转诊。

2. 适用范围: 针对所有由由本院转出的患者。

3. 定义 (无)

4. 职责 (无)

5. 标准

5.1 由本院转出:

5.2.1 转出程序:

5.2.1.1 患者的病情需要转院或者患者要求转院时, 应向患者及家属充分告 知,谈

话记录记入《医患谈话记录单》中。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 情或者死亡者,

应当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者危险过后,再行转 院。

5.2.1.2 主诊医生必须经过科主任同意后上报医教部, 由医教部联系适合该 患者治

疗的接收医院和医生,经联系后同意患者转入该院。

5.2.2 主诊医师在综合考虑患者的病情治疗需要、健康情况、家庭情况及转入医院 的医疗服

务能力的基础上,按照各科的具体要求,决定患者是否需要转入其 他医院继续治疗。

主诊医师根据患者及家属的文化程度和理解能力,以简明 易懂的方式对转院(转诊)

情况进行讲解,并记入《医患谈话记录单》中。

5.2.3 转院时,由主诊医生完成转院记录,填写“转院记录单” ,转院记录包括: 简单的病

情及治疗摘要,转院的理由,接受医院的名称及医生姓名,决定转 出的医生姓名,转

院时间。

5.2.4 患者由接受医院的转运中心进行转运,患者在我院进行交接,对方工作人员 负责患者

转运期间的监护和安全。

5.2.5 患者转出后,其服务职责相应地从本院转到接受医院。

5.2.6 禁止转运的标准:

5.2.

6.1

心跳、呼吸停止; 5.2.6.2

有紧急气管插管指征,但未插管; 5.2.6.3

血流动力学极其不稳定,但未使用药物控制病情; 5.2.6.4 病情危重,转院可能加重或死亡者。

5.2.7 转出标准(见附件)

5.2 转院(转运)中的转运

5.3.1 一般患者的转运

5.3.1.1 所有待转运患者应由主诊医生评估后决定适合的转运方式, 按患者 病情需

要安排我院有资质的医护人员陪同护送或者由 120 专职医务 人员接诊。

患者转运由护送人员及制定的员工通过轮椅或平车从原来部门 / 病

房转运到其他部门。 这些人员必须经过正确转运患者和保证转运过 程安全

的培训。

附件一:转院(转诊)制度

5.3.1.3 除患者责任护士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负责转运患者前,须先通知责任护士。

5.3.1.4 转运时如果需要用轮椅、平车转运,由病房护士通知保安协助接送。

5.3.1.5 院外转运时需获得主诊医生的医嘱后方可进行,并携带病情介绍,并追踪患

者的治疗情况。

5.3.1.6 转运过程中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5.3.2 危重患者的转运

5.3.2.1 转运下列患者时要按本规定(危重患者的转运)进行转运;

5.3.2.1.1 生命体征不稳定(单纯发热除外);

5.3.2.1.2 意识改变;

5.3.2.1.3 抽搐;

5.3.2.1.4 机械通气患者;

5.3.2.1.5 使用镇静药后有意识抑制等改变;

5.3.2.1.6 带有创压力监测管(如有创血压监测);

5.3.2.1.7 静脉使用调节血压、心律及呼吸方面(如升压药物,呼

吸兴奋剂)。

5.3.2.2 转运患者前按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5.3.2.2.1 开具医嘱

5.3.2.2.2 准备氧气及相应的生命体征监护仪器;

5.2.2.2.3 开通留置的静脉通路;对于大出血患者,应保持两路

以上的静脉通路。

5.3.2.3 转运方在转运患者前,医教部应通知接收部门,以确保接收部门获知病情,

做好准备工作,转运时携带病情介绍,并追踪患者的治疗情况。

6. 流程

6.1 转院(转诊)制度(见附件一)

7. 表单

7.1 《医患谈话记录单》

7.2 《转院记录单》

8. 相关文件

8.1 产科转院标准(附件二)

8.2 妇科转院标准(附件三)

8.3 新生儿转院标准(附件四)

附件二:产科转院标准

1. 妊娠合并心脏病

1.1 先天性心脏病:

1.1.1 严重紫绀型先天性心脏病;

1.1.2 复杂性畸形;

1.1.3 心功能II 级以上;

1.1.4 有肺动脉高压者。

1.2 风湿性心脏病:

1.2.1 重度二尖瓣狭窄者;

1.2.2 有心衰史;

1.2.3 风湿性心脏病伴心律失常;

1.2.4 重度复合瓣膜损伤。

2. 妊娠合并急性病毒性肝炎

3. 妊娠合并重度糖尿病

4. 妊娠合并急性阑尾炎

5. 妊娠合并急性胆囊炎和胆结石

6. 妊娠合并肠梗阻

7. 孕检时发现妊娠合并内科疾病如:血液病、肾病、原发恶性高血压、再生障碍性贫血、凝血功能

障碍

8. 高热患者且排除妇产科感染性疾患

9. 妊娠合并恶性肿瘤

10. 妊娠合并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11. 妊娠合并凶险性前置胎盘

12. 妊娠剧吐并发Wernicke 脑病

13. 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导致严重的肝肾功能损害或出现神经系统症状

14. 严重产后出血需行介入治疗

15. 妊娠合并传染性疾病如结核、结膜炎等

16. 经院外专家会诊建议转院治疗

附件三:妇科转院标准

1. 妇科恶性肿瘤手术患者需做放疗;

2. 妇科患者合并外科急腹症如阑尾炎、急性胆囊炎、胆结石、急性胰腺炎、肠梗阻等;

3. 妇科患者合并重症胃肠炎、肝脏疾病、急慢性肾病、泌尿系统结石嵌顿;

4. 妇科患者合并血液系统疾病如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5. 妇科患者合并心脑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新功能不全,脑血管病变畸形,颅脑

肿瘤;

6. 妇科手术患者术前合并肺炎、肺结核、肺纤维化、肺功能严重下降;

7. 妇科手术患者合并肌无力、肌力下降;

8. 妇科手术患者合并性传播疾病如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9. 妇科患者合并严重眼病、耳鼻喉炎性疾病或肿瘤;

10. 妇科患者合并全身炎性反应综合征重症;

11. 子宫疤痕妊娠、宫颈妊娠需要行介入治疗。

附件四:新生儿转院标准

1. 早产儿:出生体重不足1000g及/或胎龄不足30周者,需要上呼吸机者。

2. 有心肺问题的新生儿(如呼吸窘迫、青紫、心功能不全),需要上呼吸机者。

2. 窒息后:出现神经系统异常(易激惹、抑制、抽搐、肌张力减低等),酸中毒难以纠正,低血

糖、低血钙等代谢紊乱。特别有医疗纠纷倾向的。

4. 出生24小时内出现黄疸或/及黄疸时新生儿嗜睡、纳量减少,需要换血者。

5. 有畸形的新生儿(如膈疝、食道气管瘘、消化道闭锁、脑脊膜膨出等)。

6. 其他:糖尿病及子痫母亲的婴儿、宫内发育迟缓、出血性疾病、溶血性疾病、严重感染

7. 需要转小儿外科的新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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