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分包管理办法

施工总分包管理办法
施工总分包管理办法

附件9:施工现场总分包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总分包管理办法

为了严格贯彻公司对在建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总、分包施工单位的责任,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行为,更好的实现项目利益相关者满意的基本目标,特制定本总、分包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名词:

1、工程师是指:受发包人委托进驻现场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以及监理单位的其他管理人员;发包人派出进驻现场的专业工程师、发包人的造价工程师、执行合同的发包人代表及发包人的其他工程管理人员等。

2、专业分包工程是指:由总承包单位或发包人发包由专业施工单位负责的工程。

3、专业分包单位是指:符合专业分包资质条件、由总承包单位或发包人发包进行专业施工的施工单位。

一、专业分包单位的确定

1.1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专业工程施工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但所有分包单位必须符合相关资质等级要求,不得违反国家、广东省及工程所在地关于分包的法律、法规规定,否则一切相关责任(包括经济处罚)均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1.2 工程严禁转包。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现场发现未经发包人代表及总监书面同意的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发包人有权采取勒令停工、驱逐出现场或解除合同等行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同时由总承包单位向发包人支付该项工程造价的5%违约金。

1.3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部分工程可以分包,但不能解除总承包单位任何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商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履行。专业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总承包单位违约。

1.4 在招标书或发包人许可范围内发包人同意的分包,总承包单位需事先在开工后20 天内 (并且不迟于分包工程开工前30 天)提交分包商(包括指定分包工程、独立工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施工资质、其他业绩介绍、进退场时间等资料报监理审核,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延迟申报的,视为未经发包人代表及总监书面同意的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发包人有权采取勒令停工、驱逐出现场或解除合同等行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同时由总承包单位向发包人支付该项工程造价的5%违约金。

1.5 总承包单位分包合同不得与总包施工合同发生抵触。

1.6 招标文件约定的由发包人与总承包单位共同确定专业分包施工单位,发包人有最终的否决权。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认可而总承包单位自行分包时,视为总承包单位违约。发包人有权对总承包单位按分包工程总造价的5%进行处罚。累计发生类似事件2 次以上(含2 次)时,发包人以分包工程总造价的5%为基数加倍累计处罚;必要时发包人有权调整该分包专业的施工范围,由发包人自行发包,由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与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合同。

1.7 由发包人与总承包单位共同确定专业分包施工单位相关程序和要求如下:

1.7.1 该项工程开工前,由发包人组织招标,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双方共同推荐施工单位参加投标(总承包单位推荐单位不得超过发包人推荐单位数量),由发包人组织专家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由:发包人、总承包单位以及中标单位三方签订施工合同(发包人作为该施工合同的第三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管理、提供总承包配合,并应该就该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等向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总承包单位直接向中标单位支付工程款(付款条件由发包人确定),并要求中标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1.7.2 在支付进度款时,中标单位向发包人提供形象进度及付款申请,发包人确认本期应付工程款并直接向分包商支付该工程款;结算尾款和保修款的支付,以及总承包单位按分包合同对该分包商进行奖励或处罚时,亦参照以上程序。

1.7.3 总承包单位应为分包工程及发包人分包工程提供总包配合服务,如不按要求内容提供配合的,或配合不及时,发包人可另行处理,并要求总承包单位支付相当于配合所发生费用的2 倍的违约金,并且由此影响该项分包工程施工的责任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二、总承包单位的职责与义务

2.1 无论以何种形式确定的分包单位,都不能解除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责任与应尽义务,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分包单位施工的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负管理责任,否则视总承包单位违约。工程师有权对总承包单位处以人民币1 万元/次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2.2 总承包单位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安全、围护和警卫等。如总承包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及由此所发生的费用。

2.3 总承包单位有权依照招(投)标文件的约定收取总承包配合费用,同时应提供相应的施工所需合理设施或便利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2.3.1 负责协调工程师发放由他们所发出的所有工程指令,并负责督促所有专业分包单位贯彻执行。

2.3.2 配合解决专业分包单位人员现场食宿及材料、半成品堆放场地问题。

2.3.3 为分包单位材料进场提供交通条件。

2.3.4 提供现场施工、照明用电,施工用水、电需供应其调试所需负荷,根据分包工程的负荷要求,统筹安排。在每层楼面都需设临时施工用水、电源接驳点,(此费用已含在总承包服务费中,生活及施工用水、电费由专业分包单位负责)。

2.3.5 提供公用的卫生设施。

2.3.6 电梯配合工作包括提供充足、稳定施工电源到各电梯井首层,清理井道,电梯门套塞缝。

2.3.7 在电梯及强、弱电竖井开始安装前,在每个电梯门及强、弱电竖井的门

口处,应考虑临时防水措施,防止水侵入电梯井道及强、弱电竖井,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2.3.8 配合作好进驻现场施工人员暂住登记及安全管理工作。

2.3.9 为分包单位提供工地上现有的装置及机械用于卸货、水平及垂直运输;为分包单位提供工地上其他现成的设施。

2.3.10 为分包单位提供工地内现有的爬梯、脚手架,如需拆除应报发包人批准。

2.3.11 提供合格的工作基面(包括清洁卫生)。

2.3.12 协调日常工作,负责工程的整体进度,按月提供对各分包单位的进度要求。积极主动地了解各专业分包单位或独立施工单位工程细则,尤其是影响土建工程的有关项目,主动地要求各专业分包单位或独立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程序及时间表,进行汇总分析,对不同单位施工呈矛盾的地方作出协调,主动地找出解决方法。

2.3.13 浇筑混凝土前,主动与指定分包单位协调,并按施工图、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及有关规范等确定预留预埋配件、预埋套筒、孔洞等的位置,并给予指定分包单位足够的时间去预埋管线、预埋件等。

2.3.14 预留管子槽、孔洞、榫眼、预埋套筒等,使用之后予以填充密封,并在包围电线、电缆、管道的缝隙以适当的胶泥填充。在任何施工期间,燃气工程墙上钢套管安装完成后,由总承包单位完成套管和墙体之间的缝隙封堵并保证不渗漏,如由此出现的渗漏问题由总承包单位自行负责处理:在缝隙封堵及处理渗漏过程中如损坏燃气管道,由总承包单位赔偿相关费用。

2.3.15 以水泥砂填实设备、框架与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空间,按照标准工艺填充电梯门套与结构间的缝隙。为外露的电线、管道批灰、上油漆。

2.3.16 完成所有分包工程安装后的修补、塞填缝(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工程除外)、挂钢丝网。

2.3.17 负责在交叉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保护分包工程成品。

2.3.18 分包工程竣工后,由分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自移交的次日起总承包单位负责该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保管不力造成的损失概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2.3.19 对工地作全面的看管以防盗窃,并看管指定分包人工程的物料以防损坏丢失。

2.3.20 指定分包单位负责将自己施工范围内的垃圾运到总承包单位指定的垃圾堆放点,总承包单位负责每天垃圾的清运工作,保证施工现场达到文明标准。

2.3.21 指定分包工程的报建、验收手续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指定分包协助。

2.3.22 提供共用脚手架的使用,其中包括为外墙装饰工程单位提供脚手架(否则结算时外综合脚手架的工程量只按此部分费用的50%计取);

2.3.23 除以上一般的配合内容外,还应按行业规范规定,向分包工程提供各专业的总包配合服务工作。

2.3.24 其他方便分包工程施工的工作。

2.4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总承包单位不仅要配合各专业分包单位的现场施工工作,还要对现场的施工安排总体部署、总进度计划进行统筹安排,提前通知各专业分包单位作好进场前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若因未进行统筹安排、部署而使专业施工出现交叉或矛盾,出于配合专业分包的原因,总承包单位将自己已经建好的工程拆除或破坏,由总承包单位自行负责修复,且不得再另行增加费用。

2.5 无论何种原因只要工程师认定总承包单位有(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行为,经现场工程师协调处理后仍未有实质性的改变,且对分包专业施工作业已经造成了影响时,工程师有权对总承包单位处以2000 元/次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2.5.1 在明显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未及时给分包单位提供以下施工条件:

1)临时设施的堆放场地;

2)施工加工用场地(含楼内部分)及工作面;

3)水平及垂直运输条件;

4)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的接驳点;

5)其他应提供的条件。

2.5.2 总承包单位在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未对各分包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管或监管不力,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出现进度严重滞后等情况。

2.6 按合同规定由总承包单位预留(埋)或暗配的各分包专业的管线、埋件、洞口、凹槽等,总承包单位应按施工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和国家规范要求等进行预留(埋)或暗配。如总承包单位未能履行上述要求或经工程师发现有漏埋或错埋现象,应按工程师要求无条件免费返工或补做,并处以人民币2000 元/处的罚款。若因此影响了分包单位的工期,另按每延迟一个日历天对总包单位予以人民币500 元/日历天进行累计处罚。情节严重时发包人有权做出其它处理决定且无须再征得总承包单位的同意。

2.7 一般情况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专业分包单位收取除总承包服务费之外的任何费用。如发生上述情况并对工程造成不良影响,总承包单位应及时

改正且工程师有权对总承包单位处以人民币1000-5000 元/次的罚款。

2.8 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单位确定后10 个日历天内,应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合同条款的约定等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施工合同或配合协议。如因总承包单位违反有关约定,自行设置障碍或出现卡要等情况而未能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总承包单位应及时改正;经现场工程师协调处理后仍然没有改正,未在本办法约定的期限内签署合同或协议,并且对分包单位的进场作业造成影响时,工程师有权对总承包单位处以人民币5000-10000 元/次的罚款,并保留做出其它处理决定的权力。

三、总分包单位相互配合的有关规定

3.1 总承包单位必须与专业分包单位核对各专业图纸中的需要统一的尺寸、标高、洞口、管线等,按现场工程师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并在现场标识,防止分包单位出现因轴线、标高不清造成的差错。如因总承包单位不提供或提供的轴线尺寸、标高等数据有误,造成其他分包单位损失概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且工程师有权对总承包单位处以人民币2000-5000 元/次罚款。因此影响分包单位的工期,另按每延迟一个日历天对总包单位予以人民币500 元/日历天进行累计处罚。情节严重时发包人有权做出其它处理决定且无须再征得总承包单位的同意。

3.2 总承包单位必须配合各专业安装单位等做好堵洞、补墙、粉刷、脚手架搭设(不包括电梯安装的脚手架)等工作,总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配合,(但不包括由于非总承包单位的原因而出现的二次或重复进行的情况)。分包单位提出经工程师确认为合理且必需配合的其他要求时,总承包单位亦必须及时配合。否则工程师有权责令总承包单位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仍然没有进行有效改正,则工程师有权对总承包单位处以人民币2000-5000 元/处(或次)的处罚,并保留做出其它处理决定的权力。

3.3 总承包单位必须考虑大型设备的运输通道、预留吊装孔、过墙洞口等,所有的洞口需做好防护措施,在设备就位前不得提前封堵,必须提供符合安装要求的设备基础,如果因总包怠于配合

造成设备安装延期、出现安装质量问题或设备运行性能达不到设计要求,工程师有权对总承包单位处以人民币2000-5000 元/处(或次)的处罚,并保留做出其它处理决定的权力。

3.4 总承包单位须协调好所承包项目与各专业分包单位所承包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顺序,如果存在管线复杂,管线安装位置矛盾等,各单位不能擅自施工,总包方协同各分包绘制管线综合施工平面布置,并监理确认后方能实施,否则已完管线的拆除、报废等费用由擅自施工方负责。3.5 总承包单位要按照××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工程实际进展情况,督促、配合各个分包单位真实的编制工程资料,保证工程资料与工程建设进度

同步。工程师有权责令总承包单位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仍然没有进行有效改正,则工程师有权对总承包单位处以人民币500-2000 元/次的处罚。并保留做出其它处理决定的权力。

3.6 各分包单位将自己产生的建筑垃圾运到总承包单位指定的统一堆放点后

由总承包单位及时清理、外运,此部分费用已经包含在总包服务费中,总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再进行摊派。否则工程师有权责令总承包单位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仍然没有进行清理外运时,则工程师有权对总承包单位处以人民币500-1000元/次的处罚;并保留做出其它处理决定的权力。

3.7 负责组织和主持所有与专业分包单位有关的协调和图纸会审会议,并在会议后三天之内向工程师提交会议纪要或图纸会审纪要。总承包单位应建立每周不少于2 次的分包单位协调会,每月一次月计划会议和每季度一次的季计划会议;施工高峰期间,必须进行每日一次碰头会制度;所有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前一周在例会上提出对道路运输、场地使用、楼面占用、大型机械吊运等要求。

3.8 总承包单位应爱护分包人的成品、半成品,不得随意损坏。如工程师或他人发现总承包单位损坏分包人的设备、成品、半成品(且证据确凿时),总承包单位需照价赔偿并接受人民币2000-5000 元/次的罚款。

施工现场工程进度管理办法

一、总则

1.1 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确保在公司既定的工期目标内全面完成建设工程的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深圳罗兰宝物业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进度管理制度》,并结合深圳市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

1.3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管理中心、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行为,保证工程建设在实施阶段工期按既定目标完成。

1.4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建设的所有项目工程进度的管理。

二、施工现场进度管理职责

2.1 施工现场根据公司项目总建设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项目总进度计划,并报公司审核、备案。

2.2 施工现场建立并不断完善工程进度保证体系和责任制;落实施工现场各级管理人员的分工、职能和任务;并与各级管理人员签订目标责任书。

2.3 施工现场负责全面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关系,重点协调好与深圳市政府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市政设施配套单位及××项目周围的关系,为项目

的顺利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4 依据《监理委托合同》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对本项目进行的所有监理工作,

负责对监理公司的考评与奖罚。

2.5 工程施工阶段,施工现场应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将工程各项目的施工进

度控制目标,按季度、月旬进行分解,并用实物工程量及形象进度表示,据此监督实施并随时检查。

2.6 工程开始后,施工现场应进一步根据各单位工程、专业工程交叉施工方案

和前后衔接条件,明确不同施工单位工作面交接的时间和条件;合理安排土建与设备安装的综合施工,按照他们各自的特点,安排先后施工顺序及搭接,优化方案,进一步确保工期目标的实现。

2.7 督促、检查承包方建立和健全工程施工进度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工程进

度保证措施。

2.8 制定进度协调工作制度。每周工程监理例会,工程进度应作为会议的一个

专项议题,同时,视情况可不定期召开各承包单位之间进度专题协调会议,通报各自进度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解决施工中施工顺序、工作面交接、阶段性成品保护责任、场地与公用设施利用等影响工程进度因素的协调配合问题,并根据施工情况的具体变化,随时调整进度计划。

2.9 及时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随时解决图纸中出现的问题和设计变更;

积极推广先进、可靠的施工方法,选择成熟的施工技术。

2.10 施工现场各级管理人员负责对日常进度的统计、催促,随时检查各施工

单位人员和设备投入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按审定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对于进度滞后的施工单位应找出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存在的偏差,分析原因,督促其立即采取增加人员、设备、加班、调整施工方案等赶工措施,弥补工程进度滞后的状况,并对工程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2.11 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及时办理各项目进度报量审核、进度款支付手续,合理调配资金,确保工程所用资金的筹集与计划。

2.12 当工程进度明显滞后,经采取措施仍不能完成年初制定的项目目标时,必须及时向公司报告,说明原因,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调整项目整体建设计划。

三、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3.1 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和《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和《劳动力、机械、材料配置和进场计划》,报发包人工地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审核。

3.2 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的总体工期必须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工期目标要求。

3.3 施工进度计划可采用网络图和施工进度横道图两种形式编制,施工期间,

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要求申报月、周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必须按审定、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监督。

3.4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须具有科学性,符合施工图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工

程合同总体工期要求,同时应考虑地区气候状况和城市管理、交通等因素的影响。

3.5 在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提交月施工进度计划时,须注明影响工程

进度的劳动力、机械、材料等资源配置情况,同时编制相应阶段性工程用款计划,

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审阅。

3.6 总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应综合考虑各专业分包项目的合理穿

插,同时提出甲供材料、设备的进场时间。各专业分包单位施工进度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和协调。

3.7 当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施进度不符合已审定的施

工进度计划时,在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取得工期顺延的情况下,承包人应立即根据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提出改进措施,交工程师确认后执行。调整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因此而加的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8 承包方应在确保安全、质量的前提下组织施工,不得违背科学施工规律盲

目追求施工进度。承包人亦有权拒绝为追赶工期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下达的错误的施工指令。3.9 进度计划应分总进度、里程碑计划、月进度计划及周进度计划。

3.10 进度计划编制的深度要求:

3.10.1 可实施性;

3.10.2 分部、分项工程的子母划分要详细;

3.10.3 对甲供设备、材料,各单位进场计划中要详细注明进场时间;

3.10.4 分包单位计划中列明工作的移交要求及时间(分阶段、分部位);

3.10.5 需甲方确认材料和品牌的分项工程,在计划中要说明该分项的时间要求及对进度的影响程度。

四、工程开工、暂停施工及工期顺延

4.1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 天前

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立即按要求办理开工报告后,在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进程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

4.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7 天前,向

发包人提出开工延期要求和理由,发包人在接到工期延期要求后2 天内予以答复;

发包人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开工延期,开工不得延期,且工期不得顺延。

4.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有发包人承担。

4.4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工程师

的监督和管理,监理工程师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指示承包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发出指令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暂停施工,并妥善作好工程保护。

4.5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工期和费用发包人不予补偿,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5.1 因承包人质量、安全不符合要求等违约责任造成,或应由承包人其它自身原因造成的必要停工;

4.5.2 承包人为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部分工程的安全采取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暂停施工;

4.5.3 因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情况外)导致的必要停工。

4.6 承包人须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按照审定的施工进度计划保质保量完成施工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项目,并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在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顺延:

4.6.1 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图纸及开工条件;

4.6.2 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自身原因除外),严重影响工程施工正常进行;

4.6.3 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未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导致工程施工无法正常进行;4.6.4 工程变更影响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的工序施工;

4.6.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造成工程不能正常施工;

4.6.7 遇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7 非承包人引起的工期顺延时间发生后,承包人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工期顺延手续,逾期办理,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受理;工期顺延手续办理后,经工程师核实批准的工程延期时间,纳入合同工期。

五、进度考核及奖罚办法

5.1 根据公司下达的项目管理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工程进度保证体系和责任制;落实施工现场各级管理人员的分工、职能和任务;并与各级管理人员签订目标责任书,年终进行考核。

5.2 施工现场各级管理人员在工程进度、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等方面,超额完成年初签订的责任目标书中各项指标,并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施工现场给予奖励,奖励建议及奖励方案由施工现场提出,经讨论后实施。

5.3 施工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责任:

5.3.1 不服从公司监督管理的;

5.3.2 未建立健全现场进度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和进度保证体系、措施的;

5.3.3 现场管理一贯松散,忽视工程进度管理且屡犯不改的;

5.3.4 多次出现进度严重滞后等问题的;

5.3.5 未完成公司下达进度管理目标,又无合理缘由的;

5.3.6 工程进度严重失控不采取措施的;

5.3.7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

5.4 移交工作面未按甲方、监理要求履行的罚款1000 元/次。

5.5 里程碑计划中,合同约定的供求节点目标每延迟一天罚款 500 元/天。

5.6 超出合同工期的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罚。

5.7 提交进度计划不及时的每延迟一天罚100 元/天。

5.8 非正常停工的每天罚500 元/天。

5.9 材料、物资进场无法满足施工现场要求,影响工程进度实施、造成工期影

响三天以上的每延迟一天罚款500 元/天。

施工现场隐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1.1 为规范施工现场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及时掌握质量动态,使施工现场每道工序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确保隐蔽工程质量得到有效的控制,特制定

本施工现场隐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1.2 所谓隐蔽工程,是指在上一道工序结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正常情况

下无法进行复查的工程,具体指地基及基础、钢筋工程、桩基工程、混凝土工程、

屋面(卫生间)防水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线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工程。

1.3 施工单位需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每周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计划,并在周进度计

划中体现报送业主和监理。

1.4 施工单位的每道工序必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及甲方规定的验收制度。未经甲方、监理验收和确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除非甲方和监理放弃这方

面的权利),否则无论事后质量检验是否合格,该批工程量的工程款一律不予支付,并且因此所发生的检验、处理等所有费用,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甲方和监理有权对责任单位处以人民币10000 元的罚款和保留进一步处罚的权利。

1.5 施工管理人员在隐蔽验收申报前必须做好自检、互检、交接检、自改工作;

如施工单位没有自检或明知有重大误差就提请隐蔽验收,经核实,处以责任单位人民币1000 元/次,并责令限期改正。

1.6 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各分包单位隐蔽验收工作。总承包单位按总分包管理

办法对分包工程质量实行管理,参与分包单位的质量隐蔽验收。各分包单位在每一道工序隐蔽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验收,总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质量达不到验收要求,须要求分包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整改,直至满足验收要求为止。

1.7 总承包单位在隐蔽验收前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通知包括

隐蔽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总承包单位应在验收前准备好验收记录,并向监理提交三检(自检、互检、交接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及隐蔽工程所用材料送检合格报告。否则甲方、监理有权对各相关单位处以人民币1000 元的罚款并责令其改正。

1.8 项目监理部在接到总承包单位书面通知验收后的24 小时内,负责通知、组织相关人员(甲方各专业工程师,如有必要通知质检站和设计院及相关专家)到

场验收。

1.9 甲方、监理不能按时验收,应在验收前12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提出延期,延期不能超过24 小时。甲方、监理既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

不进行验收的,施工单位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

1.10 隐蔽验收检查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预留、预埋、预埋件等隐蔽

施工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在施工现场由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甲方主管工程师负责点评、总结,检查意见应具体明确。

1.11 对验收过程中存在小的质量缺陷,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和下一道工序施工。

1.12 对验收过程中存在的一般质量问题,需要返工的,项目监理部发出限期

质量整改通知单,若限期整改不到位,对相关施工单位处以人民币2000 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及时回复,办理复检报验手续。

1.13 对连续两次验收仍不能通过,甲方、监理有权要求相关施工单位更换施工人员,并对相关单位处以人民币5000 元罚款。

1.13 隐蔽验收合格后,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办理隐蔽验收会签手续。

1.14 若经甲方、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设计图纸及合同要求

的,验收合格后,监理仍未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施工单位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15 在隐蔽过程中,监理单位必须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

理办法(试行)》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督,确保隐蔽工程质量。

1.16 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不得在隐蔽过程中进行弄虚作假,

有欺骗行为;如经甲方、监理(或他人)发现(且证据确凿)违反上述规定,工程师有权责令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0000 元的罚款。

1.17 在隐蔽验收后,施工过程中仍发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上报监

理和甲方,不得擅自隐蔽,否则一经发现对相关施工单位处以人民币500-5000 元/项的罚款。1.18 甲方、监理在当月的隐蔽验收过程中发现同一类质量问题重复出现三次

以上(含三次),对相关施工单位处以人民币5000 元/项的罚款。

1.19 甲方有权对监理验收合格的工序再次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应予以配合,

若发现仍然存在质量缺陷,对相关监理人员提出口头批评和警告,若发现两次验

不严格的,总监必须向业主方提出书面情况说明和整改措施。若发现三次同类事件的,甲方对监理单位处以人民币1000-5000 元/次的处罚,并有权要求撤换相关监理人员。

1.20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金融中心项目工程例会管理办法

工程例会旨在对现场的总体工作进行部署,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检查落实任务完成情况,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进度、质量、投资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协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方关系,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和工程建设按计划有步骤的顺利开展。为了更进一步的规范现场对工程例会的管理,确保现场工程例会的成效性,使各参建单位能够按照目标计划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特制订本施工现场工程例会管理办法。

一、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例会所涉及的主要议题

一般情况下现场工程例会召开的时间为每周五下午2:30,在现场会议室召开,原则上每周进行一次。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现场实际的需要,调整工程例会召开的时间与频次,但必须提前半天通知各参会单位。现场工程例会所涉及的主要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总监理工程师对上次工程例会所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陈述上周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分析未落实事项及计划未完成事项的原因,指出上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与要求。

1.2 施工单位就上周工作的情况进行简单回顾,汇报本周进度计划安排以及“人、机、料”计划落实情况,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技术方面的问题应该在会前或会后处理。1.3 监理单位就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及需要解决的事宜进行解答或协调。

1.4 建设单位结合本周工作计划就进度、质量、造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场管理等方面要注意的事项予以提醒补充,并提出具体要求。

1.5 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本次工程例会的陈词总结,对下一阶段的工作内容进行统筹部署,提出下一阶段的目标任务、本周工作重点及若干要求。

1.6 总监理工程师就本次例会的决定事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相关部署及若干要求组织参会单位达成共识,最终形成会议纪要。

二、会议主持人和参会人员

会议主持人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必须遵照简洁、高效、有序的原则主持会议,并对工程例会的整个过程进行全面把控。

2.1 必须参会的人员:

2.1.1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劳务分包项目经理。

2.1.2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

2.1.3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项目经理或其委托人、各专业主管工程师。

2.1.4 设计院驻工地代表(如需要)。

2.2 仅需参会人员:

2.2.1 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各专业施工员、各主管工长、材料员;

2.2.2 监理单位:各专业监理员、资料员;

2.2.3 建设单位:资料员。

2.3 有权参会的人员:

2.3.1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各级主管领导、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的工作人员等;

2.3.2 监理单位:监理公司各级主管领导、总工程师、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的工作人员等;

2.3.3 建设单位:公司各级主管领导、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的工作人员等;

2.3.4 设计院:院(所)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设计代表、各专业负责人及相关专业的设计师等;

2.3.5 其他聘请专家。

三、现场工程例会会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3.1 施工单位必须于例会前一个日历天的中午十二时前按监理单位要求的内容及统一格式一式肆份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送周工作报告(周工作报告填写样式见附件)。报送的资料必须包括本周进度计划安排、本周材料设备进场时间和劳动力安排计划,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各方协调解决的问题。

3.2 监理单位必须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周工作报告严格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特别是要认真分析周进度计划与月进度计划的偏差,找出原因,提出纠偏措施。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3.3 监理单位必须在会前就本次例会的内容及主要事项与建设单位协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会议纪律要求及纪要分发、会议决定事项跟踪管理

4.1 参加例会人员宜提前五分钟到达会议室并带笔记本认真记录。不准无故迟到、早退、缺席。必须参会的主要人员(施工单位项目执行经理、项目总工程师等)如有急事不能按时参加或不能参加本次例会时,必须指派授权代表且事先必须征得总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项目经理的同意。对于比较重要的会议或两次连续指派授权代表参会时,总监理工程师要征得建设单位项目经理的同意。否则按照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4.1.1 无故迟到或早退者,处以人民币200 元/次的罚款;

4.1.2 必须参会人员无故旷会,处以人民币1000 元/次的罚款;

4.1.3 施工单位须在周例会前一天的中午12点前报送周工作报告,逾期或者未报周工作报告的,罚款2000元/次;

4.1.4 连续发生类似事件两次以上(含两次)者,按以上规定进行双倍罚款。

4.2 参会人员不准在会上高声喧哗、交头接耳、吸烟,手机要处于振动状态,不准在会上打接电话,必须接打的电话须离开会场。否则,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予以指正并处以人民币50 元/次的罚款。

4.3施工单位会前不按照监理单位要求的格式、内容报送资料或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者,视为不存在需要各方协调、解决的问题并自愿按照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安排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会前应提出要协调、要解决的问题而未在会前按要求提出时,监理单位在工程例会上有权不予以协调、解决。若因存在要协调、要解决问题使周进度计划不能按期完成时,监理单位还有权对该施工单位处于人民币500 元/次的罚款。

4.4 会议决定事项施工单位执行不力或未执行时视情节严重情况,监理单位有权对其处以人民币1000元/项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4.5 会议决定事项拒不执行时监理单位有权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责令其限期改正,经检查仍未整改时有权处以人民币2000 元/项的罚款。

4.6 主要参会人员代表本单位作为工程例会的主要陈述者,与其同参会的其他人员的陈述仅作为对主要陈述人员陈述的补充说明。

4.7 会上所用语言力求准确、通俗精练,对所陈述的问题,以表达意思为宜,不可繁琐累赘拖泥带水。

4.8 会议记录人必须认真、客观地作好记录,并在会后两个日历天内将工程例会纪要编写完毕。

4.9 会议纪要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并加盖项目章及时分发到各参会单位。

4.10 各参会单位如对会议纪要内容有疑问,必须在接到会议纪要后的三个日历天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到监理单位,否则视为默认。

4.11 监理单位必须派专人跟踪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将落实情况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

五、其他补充说明

5.1 对于重要技术问题,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各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必要时可请专家或设计院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5.2 施工现场出现的所有需要监理、建设单位协调、解决的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给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进行反映,并由监理单位及时牵头、组织各方协调解决,不可堆积到每周工程例会上处理。每周召开的工程例会主要是解决施工现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附件(周工作报告)

金融中心项目周(月)计划报表

一、上周(月)总体情况描述

1、上周(月)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与上周(月)工程施工实际完成情况对比表

周(月)计划完成情况对比表

编制日期:年月日

2、上周(月)质量情况

○1、具体描述上周(月)完成的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次数、验收的合格率;

○2、具体描述上周(月)材料检测的品种、检验批次、检验结果等;

○3、具体描述检验批验收中不合格点位出现部位的原因分析。

3、上周(月)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1、具体描述上周(月)安全活动情况,如:项目经理部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等○2、具体描述上周(月)大型机械运转情况、检修情况

○3、施工现场总平面调整情况;

○4、施工现场成品保护情况;

○5、办公区、工人宿舍区卫生清洁状况;

○6、“三宝、四口、临边防护”情况等

4、上周(月)劳动力动态情况

周(月)劳动力情况一览表

编制日期:年月日

备注:a、上表中各工种表述不全面,如有其他工种时请增加列项

4、上周(月)工程用成品、半成品、材料、构配件、机械进退场情况

周(月)工程主要用成品、半成品、材料进退场情况一览表

编制日期:年月日

6、上周(月)进度落实情况滞后或超前的原因分析

○1、详细分析上周(月)工程进度计划实施情况,对后续工作进展的影响程度,涉及影响到的分部分项工程有哪些。

○2、进度滞后或超前对项目整体进度计划的影响程度,是否会影响到关键线路的工期。

○3、如果影响到关键线路的工期,施工单位将采取何种应对措施予以纠偏,具体描述各专业需要采取的配合要求。

二、本周(月)计划描述

1、本周(月)施工进度计划

○1、可以采用网络计划或甘特图编制;

2、本周(月)劳动力动态分布

周(月)劳动力计划一览表

编制日期:年月日

备注:a、上表中各工种表述不全面,如有其他工种时请增加列项。

3、本周(月)资源拟进退场计划

本周(月)工程主要用成品、半成品、构配件、材料拟进退场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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