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质检系统检测技能大比武活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质检系统检测技能大比武活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质检系统检测技能大比武活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质检系统检测技能大

比武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

【发布部门】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0.08.17

【实施日期】2010.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质检系统检测技能大比武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机构,检验检疫局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提升”活动的整体部署,深入开展检测工作整顿,有效促进质检系统检测机构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的提高,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全国质检系统检测技能大比武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质检科函[2010]501号)的要求,定于今年9-10月在全市范围举办“检测技能大比武”活动,现将《天津市质检系统检测技能大比武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天津市质检系统检测技能大比武活动工作方案

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在全系统开展“质量提升”活动,检测工作整顿活动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技术人员检测水平的提高,提升质检系统检测工作整体水平,根据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质检系统开展检测工作整顿的活动方案>的通知》(国质检通[2010]184号)和《关于印发<全国质检系统检测技能大比武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质检科函[2010]501号)的安排和要求,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检测技能大比武活动是贯彻落实大质量工作机制和大质检文化建设要求,围绕服务“质量提升”活动,按照检测工作整顿整体部署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大比武活动,在天津市质检系统检测机构掀起知识学习和技术练兵的热潮,营造一个学习业务、钻研技术的氛围,全面提高技术人员的检测技能,同时选拔知识竞赛和技能比武均优秀出众的选手代表天津市参加全国检测技能大比武决赛。

本次活动对于提高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和检测执行力,确保检测工作安全和准确,提高检测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水平,切实为质检工作提供可靠地执法基础和技术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二、内容和范围

检测技能大比武活动主要采用知识竞赛和操作技能比武两种形式进行,其内容主要涉及食品安全、消费品安全、计量、特种设备以及纤检等产品及专业领域。

知识竞赛以检测的通用知识为主要内容,操作技能比武以考察技术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为目的。

知识竞赛参考试题集、现场比武操作的项目(产品)或专业范畴、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参考书籍目录等已经总局门户网站“质量提升”专栏和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网站首页在线

提供,可供参考。知识竞赛的题目70%来自参考试题集,其余30%从各自专业中选择。现场比武操作的项目可从网站上提供的项目(产品)及专业范畴中抽取,并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选择确定。

三、方式和安排

(一)方式

检测技能大比武活动面向天津市质检系统检测机构所有检测人员,按照各区县、直属机构、检验检疫局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组织推荐,全市竞赛的方式进行。

请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机构;检验检疫局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组织推荐参加人员,组织学习竞赛和检测的通用知识,提前演练可能被选择的操作技能比武的项目,要通过此次活动达到岗位练兵和水平提高的目标。

检测技能大比武竞赛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天津检验检疫局共同组织,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事务所具体承办。竞赛采取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机构、检验检疫局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组队的形式参加。每个代表队选派3名相应专业(食品安全、消费品安全、计量、特种设备)相对优秀的队员组成。知识竞赛采用笔试方式;操作技能比武采取现场比赛方式,参赛人员在预设的操作现场同时或分批进行比赛。

每个队的3名队员现场操作技能比武成绩和知识竞赛成绩之和作为各参赛队的最终成绩。此次检测技能大比武将产生1个一等奖、2个二等奖和3个三等奖,其他参加竞赛的队员颁发纪念奖。

(二)时间安排

各区县局和直属机构、检验检疫局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自接到通知后,立即着手进行组织选拔,并在8月27日前上报各专业参赛人员名单,拟于9月下旬到10月中旬进行知识竞赛和现场操作技能比武。有关知识竞赛和现场操作技能比赛的要求和规则另行通知。

四、组织和要求

为保证活动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成立天津地区检测技能大比武活动组委会,负责天津市检测技能大比武活动的综合协调和工作指导。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高怀友和天津检验检疫局副局长李德山担任组委会主任,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处处长刘茂生和天津检验检疫局科技处处长王美担任组委会常务副主任,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处长、特检处处长、科外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天津检验检疫局通关处处长、办公室主任、认证处处长担任组委会副主任。

本次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降低污染频次,保障公众健康。 编制依据 国家及环境保护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225号)、《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 我市相关文件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津政 发〔2013〕35号)。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预案体系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府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各区县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2 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领导机构及职责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适时修订《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组织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

天津市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园区版)

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编制导则 (工业园区版) 天津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前言 本导则规定了工业园区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使工业园区能够根据自身的风险因素,在加强风险源监控和防范措施,有效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概率的同时,规定应急响应措施,对实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响应,及时组织有效的应急处置,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伴随的环境影响。

1.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和可能因火灾、爆炸、泄漏等造成对环境影响的工业园区,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伴生,以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工业园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36号); 《天津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津环保监[2009]172号);

《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3.术语和定义 3.1 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3.2 危险化学品 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3.3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4 环境风险源 指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的环境因素,环境风险源的危险程度由所涉及的危险物质的特性(物质危险性和物质的量)、危险物质存在的安全状态、所处的周边环境状况三个要素决定。

398号文-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声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区域划分。 一、适用范围本区域划分适用于本文中涉及的区域,未列在本文内的区域如有管理需要,可由当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划定,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区域划分的引用而形成的条文。当下列文件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 (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1994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1988)《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69 号)《2008-2010 年天津生态市建设行动计划》 三、区域划分原则 (一)、从天津市目前噪声现状出发,结合城市近期规划进行功能片区划分 和调整。 (二)、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以区、县环保部门确定为主,市环境保护 局协调为辅。 (三)、全市范围内由市环境保护局确定的“安静小区” ,其声环境质量与噪声污染事故的处理统一按 1 类功能片区标准执行。 四)、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中未涉及到的乡镇、村庄等区域如出 现噪声污染事件时,所在区域统一按 2 类功能片区执行。 (五)、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不进行 4 类功能片区具体划分,仅由各区、县相关部门确定本区域交通干线。交通干线与相邻区域的距离划分按GB15190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环保重点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环保重点工作政府信息公开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津环保办[2012]18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2.12.06 【实施日期】2012.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环保重点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津环保办【2012】184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环保部、市政府今年以来关于环保重点工作信息公开的一系列重要要求,深化我市环保重点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局制定了《天津市环保重点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监测、重特大环境突发事件等重要信息公开的范围及职责分工,明确了公开的程序和保障措施,对公开工作的保密及依申请公开也提出了要求。该办法已经2012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6日

天津市环保重点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为深入推进我市环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发挥环保重点政府信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 知》(国办发[2012]2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2]70号)、《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71号)、环保部2012年第51号公告、《关于做好2012年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2]9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及全国环保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环保工作公开范围及职责分工 (一)环境核查审批信息 1、建设项目环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和环评中介机构资质等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报告书简本,审批情况,环评批复和验收批复文件。(责任单位:开发处、辐射所、评估中心) 2、重点行业环保核查信息。包括规章制度(核查程序、核查办法、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事项),通过核查的企业名单和核查结果。(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3、上市环保核查信息。包括上市环保核查规章制度,申请上市核查公司及其核查范围内企业的名称、行业、所在地、受理时间、进展情况、核查结论等信息。(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二)环境监测信息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 预案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降低污染频次,保障公众健康。 1.2编制依据 1.2.1国家及环境保护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225号)、《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 1.2.2我市相关文件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津政 发〔2013〕35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预案体系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府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各区县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2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适时修订《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组织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津环保办[2010]7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0.04.22 【实施日期】2010.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津环保办〔2010〕74号) 各区县环保局,机关有关处室、各直属单位: 4月13日,国家环保部召开了2010年全国环境信访工作视频会议,市环保局根据会议精神并结合我市环境信访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的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的意见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的意见 为深化我市环境信访工作,进一步加大环境信访突出问题化解处置力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按照环保部2010年全国环境信访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当前环境信访形势。近年来,我市环境信访工作总体呈平稳态势,但还存在不稳定、不确定的因素。随着我市现代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的侵权及纠纷事件将呈上升趋势,带来的环境信访压力越来越大,具体表现为:重复的集体联名的投诉不断增多;群众为维护自身环境权益对噪声、异味、电磁辐射等污染的投诉增多;以环境污染问题投诉谋求其他利益的信访事项增多,这些给当前信访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保能力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环境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津环保许可函〔2018〕11号

津环保许可函〔2018〕11号 市环保局关于对SMC(天津)制造有限公司年研发、生产气动元件24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SMC(天津)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SMC(天津)制造有限公司年研发、生产气动元件24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等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58500万元人民币,在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年研发、生产气动元件240万件项目。该项目为大型气动元件研发、生产出口基地的一期工程。项目厂区四至为:东至辰中路,南至永康道,西至通盛路(在建),北至永进道。项目总用地面积196078.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9527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机加工/组装车间(四号车间)、铸造车间和表面处理车间(五号车间)、2栋设备用房、1栋设备备件用房、门卫、宿舍等建筑;在机加工/组装车间内配套建设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等加工设备和拧紧机、检查机、挤压机等组装设

备,铸造车间内布置8台1.5吨/时熔解炉及配套压铸设备(铸造能力48384吨/年),表面处理车间内布置2条含浸处理线(处理规模2×22万平方米/年)、2条铬盐钝化处理线(处理规模2×60万平方米/年)、4套自动喷涂设备(喷漆量63吨/年)、4条铝阳极氧化处理线(处理规模4×80万平方米/年)及配套处理设施。项目建成后,机加工/组装车间满足气动元件240万件/年的生产规模,铸造、表面处理车间及配套公用工程满足气动元件1600万件/年的生产规模。项目供水、供电均由园区市政管网提供,冬季采暖使用天津华电北辰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蒸汽,宿舍制冷采用分体空调,车间制冷由冷风提供。项目环保投资2623万元,约占总投资的4.48%,主要包括施工期污染防治,运营期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隔声降噪、固体废物暂存、地下水防渗措施、事故防范措施、排污口规范化、在线监测等。项目预计于2019年4月竣工。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地区总体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主要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符合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2018年5月28日至2018年6月8日,我局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情况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和天津市环保局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并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在天津市环保局网站公示。在你公司确保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 2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4部门拟定的天津市防治扬尘污染管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4部门拟定的天津市防治扬 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2]9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12.30 【实施日期】2002.12.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4部门拟定的 天津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2]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公安交管局拟定的《天津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天津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控制扬尘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拆迁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施工,装卸、运输、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工程土、生活废弃物、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堆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物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对生活废弃物和渣土的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装载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工程土、生活废弃物、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物质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现有裸露地面,应当依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和时限,按照下列分工进行绿化或硬质铺装: (一)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由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管理分工组织完成; (二)单位驻地的裸露地面,由单位负责完成;

天津市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环境监督管理,及时依法妥善地处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县)环境保护局查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及因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生态遭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分为水污染事故、海洋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等。 第五条根据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程度分为四级: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者为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伍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含两万元)且对环境造成影响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一定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第六条市、区(县)环境保护局成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与处理实施统一领导。针对具体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市、区(县)环境保护局组成由相应的业务处(科)牵头的临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调查处理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负责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还成立由监理处牵头、监测中心和相关处室组成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调查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小组”)负责对事故的初步调查并初步确定事故等级。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调查处理以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一)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二)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三)跨区(县)或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交办的跨省市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四)对本市有重大影响的一般和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第八条区(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调查处理以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CS 13.060.30 Z 60 DB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2/ 356—2008 目次 前言 ·············································································································································································I 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及编制依据 (1) 3定义 (1) 4技术内容 (2) 5监测 (4) I

DB12/ 356—2008 II 前言 本标准列出了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水量共6项指标。与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比较,本标准不新增污染物指标。同时,本标准对天津市执行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指标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寇文、杨勇、孙贻超、赵杰、陈瑞、孙静、康磊。

DB12/ 356—200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定义、技术内容和监测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的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8-1987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86-2002 水质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密闭催化消解法(含光度法)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6〕62号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年-2020年)》 《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 3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wastewater 指生产、工作和生活过程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urban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rainage 指服务对象位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年-2020年)》中的中心城区(中心城区是指外环线绿化带以内的地区,包括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以及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的部分行政区域)、滨海新区核心区、11个新城(蓟县、宝坻、武清、宁河、汉沽、西青、津南、静海、大港、京津和团泊新城)的GB18918中定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3.3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townish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rainage 指除本标准中定义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之外的GB18918中定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3.4 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country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rainage 指只接收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1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环保政府重点信息公开的通知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环保政府重点信息公开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3.08.20 【实施日期】2013.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环保政府重点信息公开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环保局: 今年7月以来,国务院、环保部、市政府相继下发了《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和《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对深化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进一步要求,特别是环保部要求从今年9月起要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对各级环保部门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为贯彻好上述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我局要在巩固现有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制度的基础上,着力深化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深化环保信息公开重点内容职责分工 (一)关于落实《我市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职责分工和要求 国务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将环境保护列为重点公开

的内容,进一步对大气、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治理及总量减排5个方面提出了公开的新要求,请各相关处室、单位在已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新增内容的责任分工(见附件1)抓好落实。 (二)关于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职责分工和要求 环保部通知明确了从今年9月份起要公开污染源监管方面的8大类及各相对应的具体公开内容。这些内容均为新增,请各相关处室、单位认真按职责分工(见附件2)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抓好公开工作。 二、关于局政务网相关信息公开栏目的调整要求及职责分工 按照我局政务网运行实际和公开工作的需要,拟对有关栏目进行调整。 (一)增加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栏目。按环保部要求,8月20日前按附件2增设我市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栏目建设(责任单位:信息中心、办公室)。 (二)及时调整更新政务网首页栏目。8月底前将局政务网首页“公开信息”“国内新闻”“本市动态”“工作信息”4个栏目调整归并为“环境要闻”“工作动态”“通知公告”3个栏目;及时落实处室、单位提出的栏目新增和栏目调整需求(责任单位:信息中心)。 (三)政务网首页新闻图片的更新及文字说明,统一由宣教中心负责,各处室、单位不再发布图片新闻。 (四)政务网首页“环境要闻”栏目的信息审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发布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工作动态”栏目的政务信息审核与发布工作由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通知公告”栏目的政府信息(局发文)发布工作由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 (五)新增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栏目的内容更新工作由各相关责任处室、直属单位负责。

天津市工业渗坑(塘)治理指导意见

附件 天津市工业渗坑(塘)治理 指导意见 Instruction of industrial pit (pond) management in Tianjin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推动“美丽天津一号工程”顺利实施,保障纳入《天津市清水河道行动方案(2013-2016)》的工业渗坑(塘)治理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天津市环保局组织制定《天津市工业渗坑(塘)治理指导意见》,为天津市开展工业渗坑(塘)治理工作提供指导。

天津市工业渗坑(塘)治理指导意见 1 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天津市清水河道行动方案(2013-2016)》要求,为保证天津市工业渗坑(塘)治理工作规范、科学实施,治理后水、土壤满足相应的环境保护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2 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纳入《天津市清水河道行动方案(2013-2016)》治理范围的工业渗坑(塘)废水处理、底泥治理及土壤修复的调查、评估、设计、实施、监测、验收等各阶段。 3 引用标准 在天津市工业渗坑(塘)治理期间,下列标准中如果有新版本颁布,以新颁布的标准为准。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HJ350-2007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GB4284-1984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5085-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12/356-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200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与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4 术语 4.1 工业渗坑(塘) 指无防渗措施,并用于存放工业废水的坑(塘)。根据当前调查统计情况,按污染性质将工业渗坑(塘)分为废酸污染类、重金属污染类、可降解有机污染类、难降解有机污染类及其他污染类。 4.2 治理 工业渗坑(塘)治理包括废水处理、底泥治理和土壤修复。 5 治理要求 5.1在进行工业渗坑(塘)治理之前需要进行调查,并编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该包括如下内容: (1)工业渗坑(塘)废水、污染底泥、污染土壤的数量及分布,以及其中污染物种类、性质、成分、浓度与浸出分析结果等; (2)工业渗坑(塘)所在地地下和周围土壤抽样浸出分析结果以及被污染土壤估算数量。

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

前言 天津市黄河医院位于南开区黄河道与临潼路交口西北隅,是南开区属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南开区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中心、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首批定点医院、天津市急救定点医院、道路交通事故定点医院、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天津中医学院教学医院。天津市黄河医院总用地面积18033m2,规划可用地面积10925 m2,规划建筑总面积37747m2(其中地上31454 m2,地下6293 m2),黄河医院一期(肿瘤、感染部及后勤综合楼)项目总建筑面积7429 m2(其中地上6019 m2,地下1410 m2),门诊楼(三期)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15128 m2(其中地上12728m2,地下2400 m2)。黄河医院一期、三期项目均履行了环保手续,现已投入使用。黄河医院现编制床位数338张,日门诊能力约900人次,在编职工639名,设有临床科室17人,医技科室8个。 为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就诊环境,满足当地与周边区域群众就医需求,必要进行天津市黄河医院三期工程建设。根据天津市南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南发改字2014【4】号“关于天津市黄河医院三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拟决定在南开区黄河道420号黄河医院现址范围内,拆除原有住院楼,原址建设天津市黄河医院三期工程项目。本项目主要工程内容为三期的急诊住院楼,地上10层,地下1层,总投资9950万元,其中9000万元由财政经费解决,950万元由黄河医院自筹解决。可用地面积10925 m2,总建筑面积15003 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2647m2,地下建筑面积2356m2。本项目预计病床216张。项目建成后,医院病床设置将由现有的338张增至508张。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南开区黄河道420号黄河医院院内,四至范围为东临临潼路,南临黄河道,西临黄河医院三期工程(门诊楼),北临黄河医院地上停车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2004】第58 号令《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天津市黄河医院于2014年6月委托世纪鑫海(天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本项目在建设过程和建成投入运营后,完善环境管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对环境的影响,改善和保护环境提供科学依据。 我单位在接受委托后,及时组织人员到项目现场进行调查和勘察,收集有关

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办法

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监督管理,保护本市大气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对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监督管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对制造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排放污染物的防治与管理,由制造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防治与管理,由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的执行标准为国家规定的各项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条市公安局应将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列为机动车年检检验项目。机动车经年检检测合格的,由市公安局和市环境保护局共同核发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合格证;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合格证。 第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包括外埠进

津和过境机动车)的路检。路检时,对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新购和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经检测达不到排 放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行驶证和牌照。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局对承担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单位,应进行资格认证,核发机动车排气检测许可证,并对监测规范的实施和检测质量进行监督。 承担检测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监测规范进行检测,并按市环境保护局的要求,提供有关数据。 第八条本市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的制造企业,应将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污染物排放标准纳入产品质量标准。产品须在签发排放污染物合格证后方准出厂。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局和市交通管理部门对承接机动车 超标排放污染物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共同核发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维修许可证,并对维修规范的实施和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对制造、维修和在用(道路上行驶的除外)的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应有计划地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检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决定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4]90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30 【实施日期】2004.09.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决定 (津政发[2004]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加快建设国际港口大都市,特对我市2007年前加强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作,做如下决定: 一、加强环保环卫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环保环卫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加强环保环卫工作,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各级人民政府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提

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让人民和城市普遍长久受益的重要措施。自1999年市委、市政府提出综合整治城市环境秩序以来,我市加大了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的力度,实施了河道改造、污水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一系列重点工程,城市面貌和环境质量已有明显改观。我市环保环卫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广大人民群众改善环境的愿望、与天津的城市定位和发展目标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环保环卫管理职责尚需进一步明确,环卫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污水、污泥、垃圾处理能力不足,小型化工企业污染在某些区域十分严重。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各方面对城市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做好环保环卫工作,已成为摆在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市民面前的一项迫切任务。 (二)加强环保环卫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根据市委八届五次全会提出的“整体推进、协调发展、追求高水平、实现新跨越”的工作总要求,按照提高认识、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专业服务、各负其责、全面监督的原则,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为目的,以治理环境污染和清脏治乱为突破口,深化体制改革,创新运行机制,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规范、科学的管理体系,切实解决环保环卫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创造干净、有序、优美的城市环境。 (三)加强环保环卫工作的目标。2004年,努力完成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既定目标。再经过3年的努力,到2007年底,努力把我市建设成空气清新、河水清澈、环境整洁、市容优美的宜居城市。具体目标是:城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继续保持在96%以上,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继续保持在95%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由目前的50%提高到89%,中水产量由5万吨增加到19万吨;全市环境质量二级以上天数由72.3%提高到80%以上;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声级保持在56分贝以下,道路交通噪声平均声级保持在70分贝以下,中心城区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由78%提高到80%;城市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

天津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天津地区环境的实际情况,为控制和改善天津市大气环境质量,保持清洁、适宜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防止生态破坏,保护人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标准。 1 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1.1 主要内容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五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制,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环境恶臭污染物控制浓度限值。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所有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带法 GB/T 14676 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3名词术语 3.1 恶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2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被数。 4 标准值 4.1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表1。 表1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4.2环境恶臭污染物控制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2。 表2 环境恶臭污染物控制标准值 单位: mg/m3 恶臭物质硫化氢氨甲硫醚(类)三甲胺甲硫醇(类)臭气浓度 标准新扩改建0.03 1.0 0.03 0.05 0.004 20(无量纲) 现有0.06 1.5 0.07 0.08 0.007 20(无量纲) 4.3 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表1、表2中相应的标准值。 5 标准的实施 5.1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产业活动中产生或排放(包括泄漏、扩散、无组织排放)的恶 臭物质,在企业单位边界外任意监测点的最大监测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环境恶臭污染物控制标准值。

天津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天津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天津地区环境的实际情况,为控制和改善天津市大气环境质量,保持清洁、适宜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防止生态破坏,保护人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标准。 1 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1.1 主要内容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五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制,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环境恶臭污染物控制浓度限值。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所有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带法 GB/T 14676 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3名词术语 3.1 恶臭污染物odor pollutants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2 臭气浓度odor concentration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被数。 4 标准值 4.1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表1。 表1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4.2环境恶臭污染物控制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2。 表2 环境恶臭污染物控制标准值 单位: mg/m3 恶臭物质硫化氢氨甲硫醚(类)三甲胺甲硫醇(类)臭气浓度 标准新扩改建0.03 1.0 0.03 0.05 0.004 20(无量纲) 现有0.06 1.5 0.07 0.08 0.007 20(无量纲) 4.3 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表1、表2中相应的标准值。 5 标准的实施 5.1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产业活动中产生或排放(包括泄漏、扩散、无组织排放)的恶 臭物质,在企业单位边界外任意监测点的最大监测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环境恶臭污染物控制标准值。 5.2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产业活动中产生的恶臭物质经烟、气排放筒(高度在15m 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5.3 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浓度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控制标准值。 6 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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