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世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

如何正确理解世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
如何正确理解世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

如何正确理解世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

为什么必须重视沟通

世界银行的全球营商环境评估报告,影响日益广泛。2018年,在全球190个经济体的排名中,我国排在第78位。

世行对中国的排名由北京、上海两个城市的数据组成,上海的权重为55%,北京为45%。因而,提升上海的营商环境水平,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而其中,政府与市场的沟通非常重要。

2018年3月27日,财政部与世界银行集团主办的“优化营商环境的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研讨会在上海举行。世行首席执行官克里斯塔利娜·格奥尔基耶娃(Kristalina Georgieva)在致辞中称,政府采取的改善营商环境措施,如果没有营商人士感知到,在营商环境排名中仍然无法得分。3月28日,笔者与负责中国营商环境评估的世行高级经济学家、马钦博士(Marcin Priatkowski)沟通时,马钦博士再次强调,鼓励政府以各种形式与营商人士沟通,宣讲相关法律、政策和做法,最大限度地帮助被访谈人正确作答,从而保证世行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允。

春江水暖鸭先知。营商环境是好是坏,最直接的感知者,当属市场人士,它们是中小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报关公司等……他们也正是世行调查问卷发放

的对象。政府必须习惯于从他们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营商环境的改善,不可能是政府自导自演的独角戏。

因而,对于每个经济体而言,改善营商环境的种种举措,必须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为营商人士所知。企业和营商人士的感受度,直接决定了营商环境的排名。

媒体对世行营商环境的相关报道,已呈铺天盖地之势。据世行提供的信息,世行报告披露后,短短一周之内就获得了7000多家媒体的引用,以及同期将近40,000次的下载……然而,媒体关注的焦点在于各经济体的排名位序,对于世行指标、特别是作为支撑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报道并不多,营商人士从中获知的有效信息相对有限。

世行评估横跨企业全生命周期,评估体系极其庞杂而精细,包括“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中小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等10个领域的数百个指标,英文问卷厚达数百页。难度尤大者,以涉法指标为甚。它们往往以复杂案例设问的方式来进行。受访者囿于时间与精力,往往无法逐一细致研判。

因而,为提升营商环境的感知度,维护这项公共产品的应有品质,相关技术辅导必不可少。让更多的规则为营商人士了解和使用,这也是世行评估所要达致的效果。

世行评估中的涉法问题,完全采取客观评价法,提问方式为

“法律有没有规定”、“能不能起诉”等,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法律的正确解读只有一种,政府无法、也不应当劝导市场做出违背法律的应答。

笔者细致研读了世行评估中的涉法问题,全面梳理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以下研究报告,供营商人士参考。为什么必须重视法律

2012年,俄罗斯世行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为第124位。当年5月,俄罗斯总统弗拉基米尔·普京于签署法令,特别规定,到2018年,俄罗斯的世行排名要上升至全球第20位。在五、六年之间,俄罗斯颁布和修订了大量法律,迅速跃升至第35名。印度总理莫迪同样雄心勃勃,通过建章立制,印度从2015年第142位,跃升至2018年100名,目前仍处全面赶超的过程中……

各国如此重视世行排名,其道理不言自明。世界银行从2003年开始,对全球一百多个经济体的营商环境进行排序,对各国吸引投资、乃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均产生了极其广泛的影响。以2018年的报告为例,世行对从阿富汗到津巴布韦的190个经济体,进行全面评估,并逐一排名,在没有其他机构做出更全面、更权威的评估报告之前,世行的排名无疑具有风向标的意义。

在改善营商环境时,为什么要高度重视法律与政策的作用?其原因在于,世行专家对十个领域的打分,均采取“问”与“查”

的方式来进行。“问”是指向中小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报关公司等营商人士发放问卷,“查”是指查阅每一个问题相应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确保被测评经济体的相关举措具有拘束力,可以普遍适用和反复适用。如果我们只是向世行介绍改革进程中的具体做法,而没有辅之以制度的保障与支撑,则无法得分。世行评估的一个基本理念是,领导更替频繁,做法也会因人而变,只有规则才是相对稳定的,因而才是可靠的。故而,世行专家建议我国,向世行提供一份MEMO,按照“测评问题、中国答案、作为支撑的法律或规范性文件、具体条文、实践做法与典型案例”等五个要素,逐一列明,以使世行专家在核验答案时一目了然。

“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的正确理解

作为世行评估的十大领域之一,“保护中小投资者”主要通过评价信息披露透程度、公司透明度指数、董事责任程度、股东权利指数、诉讼便利度、所有权和管理控制指数等6个子指标,衡量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障程度。

如何正确理解公司类型及规则体系

世行问卷将公司分为两种类型:其一,在某些场景中,问卷假设“买方”是一家形式为private limited companies或具有同等功能的实体,该公司的股票无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二,在某些场景中,问卷假设“买方”是一家publicly

traded listed corporation或具有同等功能的实体,发行的股票能够公开交易,上市地点是受访者所在国家最大的证券交易所。

对于这一问题,许多受访者直接将“Private limited companies”理解为“私人有限公司”,未免望文生义,无论是“私人”还是“有限”都不准确。事实上,在中国语境下,应作以下两层理解:其一,“private”是相对于“public”而言的,后者是指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业,如上海的申通公司,承担的是公共运输和管理职能,故而“private”宜理解为“非公共的,或者非国有的”。其二,“limited companies”,在中国语境下,宜理解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故而,全面的理解应当为“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国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这样就和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类型的划分相一致,受访者答题时,就不会遗漏我国公司法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诸多规定。

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规则,有些受访者将其狭义地理解为人大制定的法律。事实上,我们拥有一套多层级的规则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如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四个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特别是证监会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各层级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另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证监会发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虽冠以“指引”“意见”之名,但对

所有上市公司具有约束力,监管部门可据此实施监管。

在针对上市公司的部分,世行问卷假设的问题如下:

詹姆斯先生持有买方60%的股份,该公司的董事会共有5名成员。除了詹姆斯本身为董事会成员之外,另有两名成员由其任命。詹姆斯既不是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也不是董事长。詹姆斯先生持有卖方90%的股权。卖方经营连锁零售店。由于财务压力,卖方关闭了大量门店,并闲置了许多卡车。詹姆斯先生提议,由买方购买卖方未使用过的卡车。买方同意并达成交易。该交易得到了各方的批准,且所有强制披露的信息均得到公开。买方向卖方支付现金以获得卡车,金额为买方资产的10%。该交易是买方日常经营过程中的一部分,并未超越权限。(也就是说,并未在买方的权力或授权范围之外)。之后,发现卡车的交易价格超过了市场价格。因此,该交易对买方造成了损害。买方股东想要针对詹姆斯先生和所有投票支持交易的董事会成员提起诉讼。

这是个典型的关联交易案件,以下所有问题,均以上述案例为基础。

如何正确理解“董事责任程度指数”

二级指标“董事责任程度指数”考察的是经济体中董事责任的大小,以及对董事问责的便利程度。获肯定回答者,方能得分。

【世行问题之一】股东原告是否能够因此项交易给公司带来

的损害,追究詹姆士责任?

【世行问题之二】股东原告是否能够因此项交易给公司带来的损害,追究批准主体(首席执行官、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的责任?

【世行问题之三】在股东原告成功地实现了权利要求的情况下,詹姆士是否要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世行问题之四】在股东原告成功地实现了权利要求的情况下,詹姆士是否要退还从交易中获得的收益?

针对问题一,有专家认为,《公司法》第112条规定“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因而,即使董事会决议给公司造成损失,只要董事个人表明了异议并且被记录在案,就可以免责。

事实上,这位专家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未对我国《公司法》进行体系性理解,从而导致误判。在这笔交易中,詹姆士在买方和卖方中均属于控股股东,属于典型的关联人。而我国《公司法》对于关联人规定了加重责任。该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便詹姆士在买方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上表示异议,但其本人属于买方的实际控制人(持有买方60%的股份,占有董事会5个席位中的3席),而且因为持有卖方90%的股份,而使其在这笔交易中

获得了净收益,具体算法是:假定这笔交易使买方亏损10万元,则詹姆士在买方中受损6万(其持股60%),但在卖方中受益9万(其持股90%),这样,詹姆士的净收益为3万元。则根据《公司法》第21条,原告股东可以追究詹姆士的法律责任。此题应获肯定回答。

问题二是前一问题的延续,我国也应得分。因为《公司法》第149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2条则赋予股东直接诉权,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51条还规定了股东派生诉权,无论是哪种情况,批准的主体均要承担责任。

问题三及问题四的答案不言自明,既然詹姆士败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当然包括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这也是其违背忠实义务所要承担的后果。

【世行问题之五】如果股东索赔成功,詹姆士是否会被取消资格或罚金并判刑入狱?

获肯定回答者,可以得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3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另外,我国《刑法》第第169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罪”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此可见,如果詹姆斯违法犯罪的事实成立,则将面临取消董事资格、罚款或者监禁的法律后果。此题应获肯定回答。【世行问题之六】在股东原告成功地实现了权利要求的情况下,法院是否能够宣布交易无效?获肯定回答者,可以得分。此题的题设是,关联交易已经被认定违法,故做出该交易决定的买方决议当属违法决议。因而,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退一步而言,即便该决议并不违法,只是违背了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也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此题应获肯定回答。

如何正确理解“股东诉讼便利度指数”

二级指标“股东诉讼便利度指数”衡量的是股东实现其权利救济的便利程度,既涉及实体法,也涉及程序法内容。

【世行问题之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能否从被告和证

人处获得任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112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也就是说,股东原告可以经申请,从被告和证人处获得对方控制下的文件。此题应当获得肯定回答。

【世行问题之八】原告是否可以向公司追讨其法律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第26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此题应获肯定回答。

如何正确理解“股东权利指数”

【世行问题之九】出售买方51%及以上的资产,是否需要股东同意?获肯定回答者得分。

有专家认为,中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因此,重大资产的转让是否须经股东会决议,取决于章程的自主选择。

事实上,这位专家误解了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则。我国《公司法》第121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从法条适用角度分析,第104条为一般法则,而第121条则为特殊法则,特别法则优先于普通法则,世行假设中的买方公司是上市公司,必须强制适用公司法第121条。另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而,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从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来看,都应做出肯定的回答。

【世行问题之十】每次买方在发行新股时,是否均须征得股东的同意?

此题考察的是公司增发新的程序,获肯定回答者得分。

我国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第99条规定,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自然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另外,证监会制定的《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因而,法律和证监会规章对此一问题的规定相当明确,此题应获肯定回答。

【世行问题之十一】股权内容的变更,是否只有在征得该类股东的同意后才能生效?(英文原文为Are changes to the rights of a class of shares only possible if the holders of the affected shares approve?)遗憾的是,国内流行的译本却是,“更改股票所附股权时,是否只需要征得该种股票持有人的同意”?寥寥数字之差,已从必要条件被误译为充分条件,语义判若鸿沟。

此题是关于类别股权保护的问题,获肯定回答者得分。

我国《公司法》第131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在实践中,我国股份仅有普通股与优先股两种类型。对于优先股,《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而,我国的相关规定已经充分关注了类别股股东的权利,此题应获肯定回答。

如何正确理解“所有权和管理控制指数”

【世行问题之十二】股东是否能够在董事会成员任期届满之前无理由撤销其成员资格?如果回答“能够无理由撤销”,则得分。

事实上,无论是我国《公司法》还是证监会的规章、交易所上市规则,抑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从不禁止股东无理由撤销董事会的成员资格。其法理基础在于,关于董事是否适格,股东自然有最好的判断,法律没有必要、也不适合做强制性安排,这属于典型的公司自治范畴,需不需要“理由”,股东自有打算。因而,我国《公司法》第37条、第99条均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但并没有对更换董事的事

由与情形做出进一步规定。法院的裁判立场也提供了支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决的“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指导性案例10号),即肯认了股东的此项权利。此题应获肯定回答。

【世行问题之十三】买方是否必须在股息宣布日后的法定最长期限内向股东分红?请注意,世行问题的原文是“Must Buyer pay declared dividends within a maximum period set

by law?”获肯定回答者得分。

受访者或许容易忽略两点:其一,题设是,股东大会已经做出了分红的决议(declared dividends);其二,这里所称的“law”,如前所述,应当理解为具有普遍适用性与反复适用性的一切规则,而不仅限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第154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4.5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宜。相应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第26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

配利润。故而,此题应获肯定回答。

【世行问题之十四】董事会是否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成员不能成为该委员会成员?获肯定回答者得分。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5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2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设立审计专门委员会,但实际操作中,目前所有上市公司均设立了以独立董事占多数的审计委员会。故而,此问题可以获得肯定回答。

【世行问题之十五】假设买方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存在解决股东之间异议的机制?获肯定回答者得分。

我国《公司法》第39条规定了股东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通过多数决来解决股东意见的分歧;第74条规定了股东的异议回购请求权,即在股东会上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第182条规定了公司的司法解散,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些,均为股东之间异议的解决方式。此题应获肯定回答。

【世行问题之十六】法律是否禁止同一个人既担任首席执行官(CEO)(即我国所称的总经理),又担任董事长?获肯定回答者得分。

此题的法理基础在于,董事会负有监督经理层职责,如果一身二任,的确会弱化监督功能,不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我

国法律的确未强制要求董事长与总经理不得由同一人担任,故此题我国无法得分。可以考虑在后期修法时完善。

“获得信贷”指标的正确理解

世界银行发布的《2018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获得信贷”指标的排名是第68 位。该项指标由四个二级指标构成,包括“合法权利指数(Strength of legal rights index)、信贷信息深度指数(Depth of credit information index)、信贷登记机构覆盖率(Credit registry coverage)以及信贷信息查询处覆盖率(Credit bureau coverage)”。

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上海有责任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级,营造良好金融发展环境。而“获得信贷”指标的改善,已然成为其中的重要标尺。

对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而言,获得信贷的便利度,其重要程度堪比人体获得输血的便利程度。危难之际,企业获得关键贷款,有如天降甘霖,或可枯木逢春,蒸蒸日上。当然,信贷的供给,本质上属于商业判断,是基于风险评估的市场行为。政府不能越俎代庖,替代市场,而要着力提供完备的制度体系,衡平保护债权人、债务人、担保权人各方利益,同时打造信息基础设施,推进信贷担保权益统一登记及信息发布,以使市场主体得以便捷地获知相关信息。

在商言商,在法言法。

世行的问卷,先假定了一个场景:ABC公司向BizBank借款,

后者要求ABC公司提供担保。接下来,问卷就围绕ABC公司可以运用何种担保方式、BizBank可以从哪儿获得担保物的相关信息、担保人与担保权人能否事先议定担保物的处理等展开。例如,ABC公司的应收账款或者库存能否作为担保物,是否允许浮动担保……所有的问题,均以判断题的方式呈现。

大致说来,世行问卷中未得分的项目,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其一,法律已有规定,通过提高知晓度可以得分的。其二,法律没有规定,可以通过后期修法得分的。其三,世行评估标准不符合我国国情,没有必要勉强得分的。以下文字编排承接前文的序号。

【世行问题之十七】在经济体中,是否存在一体或统一的担保交易法律框架,且该法律框架适用于创建、公示及执行动产上设定的担保权益或功能相当的权益?获肯定回答者得分。

我国已经建立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在内的担保交易法律体系,基本覆盖了动产担保权益的创建、公示及执行全过程。只是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单行法之中,特别是公示的方式因对象不同而有差异。但只要这些单行法的具体法条彼此协调一致,即满足了“一体或统一的法律框架”(integrated or united legal framework)的要求,而无须像美国一样规定于

一部商法典之中。当然,作为完善的方向,今后可以考虑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公示平台。此题可获肯定回答。

【世行问题之十八】担保权范围是否及于未来或事后取得的资产,并可以自动及于原始资产之上的产品、收益和替代品?获肯定回答者得分。

举例而言,如果张三欠李四一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并以一头母牛作抵押。一年后,母牛下崽了,而张三却无法偿还债务,李四此时能否将母牛及牛崽都卖了,来实现其一万元的债权?

我国法律明确担保权益可以延伸至将来或以后取得的资产,并可自动延伸至原始资产派生的产品、收益或替代物。《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针对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了动产浮动抵押权,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了担保权益可延伸至替代物,第一百九十七条和第二百一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抵押权人和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例如,《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此题应获肯定回答。

【世行问题之十九】若债务人进入法院监督下的破产重组程

序,担保债权人自动进入等待期吗?法律是否明确规定了等待期解除的条件,并设置该解除的时间限制以保护担保债权人的权利?获肯定回答者得分。

我国《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举个例子,A企业欠B银行50万元,以两辆汽车作为抵押。A企业资不抵债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后,B银行的抵押权暂停行使。但如果B银行发现,A企业破罐子破摔,对两辆汽车过度使用,汽车的价值明显减少,就可以向法院请求解冻这两辆汽车,提前拍卖并清偿债权。当然,如何明晰具体操作规则,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值得后期修法时进一步研究。此题应获肯定回答。

【世行问题之二十】对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而言,是否存在统一的担保登记机构,这家机构拥有电子数据库,可以依资产类别或者债务人名称索引来查询?获肯定回答者得分。此条我国没有得分,而且就现状而言,确实无法得分。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部分动产担保物权的登记机构,但是登记机构不统一,动产担保物权登记职责分散于不同的政府部门中。例如,《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8号)规定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抵押权登记

机关是工商部门;《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85号)规定了船舶抵押权登记机关是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民用航空法》规定了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机关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抵押权登记机关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权的登记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由于动产担保物权涉及的部门众多、登记系统众多,目前不存在以债务人人名为索引的电子数据库。

日后在修法过程中,可以顺应“互联网+政务服务”趋势,结合时下的国家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机构。

【世行问题之二十一】是否存在以通知为基础的担保登记机构,使得所有担保权益或类担保权益均可在该机构登记?获肯定回答者得分。

这是前一问题的延续,涉及的是统一登记机构和登记方式问题。我国没有得分,事实上的确无法得分。其原因在于,我国担保登记机构分散且不统一,不同登记机关在实践中是采用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做法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工商部门对动产抵押权登记所采用的做法是要求双方当事人提

交动产抵押登记书、主体资格证明以及主债务合同和担保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所采取的是以通知为基础的登记模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前沿水平最差水平 1.开办企业办理程序(项)118办理时间(天)100费用(占人均收入比%)0200开办有限责任公司所需最低注册资本金(占人均收入比%)0400 2.办理施工许可房屋建筑开工前所有手续办理程序(项)530房屋建筑开工前所有手续办理时间(天)26373房屋建筑开工前所有手续办理费用(占人均收入比%)020建筑质量控制指数(0-15)150 3.获得电力办理接入电网手续所需程序(项)39办理接入电网手续所需时间(天)18248办理接入电网手续所需费用(占人均收入比%)08100供电稳定性和收费透明度指数(0-8)80 4.产权登记产权转移登记所需程序(项)113产权转移登记所需时间(天)1210产权转移登记所需费用(占人均收入比%)015用地管控系统质量指数(0-30)300 5.获得信贷动产抵押法律指数(0-12)120信用信息系统指数(0-8)80 6.保护少数投资者信息披露指数(0-10)100董事责任指数(0-10)100股东诉讼便利指数(0-10)100股东权利保护指数(0-10)100所有权和控制权保护指数(0-10)100公司透明度指数(0-10)100 7.纳税公司纳税次数(次/年)363公司纳税所需时间(小时/年)49696总税率(占利润比%)84税后实务流程指数(0-100) 增值税退税申报时间(小时) 退税到账时间(周) 企业所得税审计申报时间(小时) 100 50 55 56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前沿水平最差水平企业所得税审计完成时间(周)032 8.跨境贸易出口报关单审查时间(小时)1170出口通关时间(小时)1160出口报关单审查费用(美元)0400出口通关费用(美元)01060进口报关单审查时间(小时)1240进口通关时间(小时)1280进口报关单审查费用(美元)070进口通关费用(美元)01200 9.合同执行解决商业纠纷的时间(天)1201340解决商业纠纷的成本(占索赔金额比%)89司法程序的质量指数(0-18)180 10.破产办理回收率(美分/美元)0破产法律框架的保护指数(0-16)160 从指标体系可以看出,该指标体系基本是从企业“获得感”角度来测评营商环境的,具有一定的参考性。且指标体系基本都可以量化,这样也能确保排名的相对准确性。 比如世行2018年全球营商环境排名,在十大领域之一的“保护中小投资者”板块,我国仅得分分(排名第119位),而哈萨克斯坦得分 85 分。我国还大大落后于同属金砖国家的印度(第4位)、巴西(第43位)、俄罗斯(第51位)。这个虽然得分偏低,但的确我们在保护中小企业投资者方面有很多待改进的地方。

全县营商环境评价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全县营商环境评价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X省委政府相关部署,探索建立我县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倒逼各级各部门“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推进全县营商环境不断改善,根据省、市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和先进地区经验,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市场主体期待和诉求为导向,以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为重点,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目标,科学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合理设定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全面准确反映全县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进展和实际效果,客观分析我县在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问题,推动全县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权力事项进一步简化环节、优化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打造“效率最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的一流营商环境品牌,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二、评价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优化营商环境的服务需求。围绕市场、企业、群众反映集中的办事效率低、办理程序复杂、服务质量差及某些方面存在乱收费等突出问题,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准确反映真实情况,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改革举措精准对接发展所需、企业所盼、民心所向。

(二)借鉴成功经验,结合实际确定评价指标和方式。参照国家、省、市及先进地区的通行做法和经验,立足我县实际情况,突出影响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精准筛选确定我县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三)指标科学简明,全面准确反映全县营商环境情况。评价指标的设定,既要科学管用、简单明了,又能保证与所代表领域突出问题高度相关,同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评价内容 参照世界银行和X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全工作实际,从“企业开办和服务”“办理施工许可”“获得信贷”“办理纳税”“不动产登记”“获得电力”“用水报装”“用气报装”“用暖报装”“社会保障”10个方面,按行业管理职能进行分类,形成24个一级评价指标,对一级指标进行颗粒化分解,形成121个二级评价指标。 四、评价范围、评价方式和时间 (一)评价范围:县有关单位和部门。 (二)评价方式:部门专项评价,审批服务评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评价与全市营商环境评价相结合,进行综合评价。 1.部门专项评价:按照德州市营商环境评价方案确定的专项评价体系,以市直各部门对县直各部门的评价打分作为各部门的专项评价结果。评价结果赋予50%权重。 2.审批服务评价:县行政审批中心按审批服务网上办理率、一窗受理率、一次办好率、审批服务事项入驻大厅率、被投诉次数5项指标,对各部门审批服务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赋予30%权重,作为各

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实施方案(最新)

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重点工作,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夯实履职责任,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X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范围、依据及基本原则 (一)考核范围。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八办四组”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各镇(街),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考核依据。《X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中省市区关于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文件、行动方案、考核办法、工作要点及相关工作要求。 (三)考核原则。按照科学公正、注重实绩、考用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坚持督查督导、考核问责。 二、考核指标、权重及责任分工 (一)考核指标。考核指标设置年度工作考核指标(7项量化指标,3项非量化指标,4项保障指标);季度监测评价考核指标(10项履职指标,4项参考指标);加减分指标(按照省市考核、监测排名及进退位次加减分值,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二)权重分值。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年度工作考核分值由基

本分值和加减分值组成,基本分值为共性指标20分,个性指标80分;季度监测评价指标考核分值由履职指标(10项)和参考指标(4项)组成,履职指标80分,参考指标20分。加减分考核分值由省市考核评价结果,按照排名、进退位次得分累计计算。 (三)责任分工 1.年度工作考核 (1)7项量化指标(企业开办、注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获得用水,获得用气,获得用电,不动产登记,获得信贷),分别由区行政审批局、工商X分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电力局、国土X分局、金融办负责。 (2)3项非量化指标(优化企业缴纳税费服务,提升企业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分别由区税务局、商务局、经发局牵头负责。 (3)4项保障指标(综合协调,监测评价,调研问效,专项督查),分别由区经发局、统计局、区经济研究室、区政府督查室牵头负责。 2.季度监测评价 (1)10项履职监测指标(企业开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获得用水,获得用气,获得用电,不动产登记,获得信贷,优化企业缴纳税费服务,企业注销与市场总量,政务服务),分别由区行政审批局、工商X分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电力局、国土X分局、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前沿水平最差水平 1.1办理程序(项)118 1.2办理时间(天)0.5100 1.开办企业 1.3费用(占人均收入比% )0200 1.4开办有限责任公司所需最低注册资本金(占人均收入比% )0400 2.1房屋建筑开工前所有手续办理程序(项)530 2.2房屋建筑开工前所有手续办理时间(天)26373 2.办理施工许可 2.3房屋建筑开工前所有手续办理费用(占人均收入比% )020 2.4建筑质量控制指数 (0-15)150 3.1办理接入电网手续所需程序(项)39 3.2办理接入电网手续所需时间(天)18248 3.获得电力 3.3办理接入电网手续所需费用(占人均收入比% )08100 3.4供电稳定性和收费透明度指数 (0-8)80 4.1产权转移登记所需程序(项)113 4.2产权转移登记所需时间(天)1210 4.产权登记 4.3产权转移登记所需费用(占人均收入比% )015 4.4用地管控系统质量指数( 0-30 )300 5.1动产抵押法律指数(0-12 )120 5.获得信贷 5.2信用信息系统指数(0-8 )80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前沿水平最差水平 6.1信息披露指数(0-10 )100 6.2董事责任指数(0-10 )100 6.3股东诉讼便利指数(0-10 )100 6.保护少数投资者 6.4股东权利保护指数(0-10 )100 6.5所有权和控制权保护指数(0-10 )100 6.6公司透明度指数( 0-10 )100 7.1公司纳税次数(次 /年)363 7.2公司纳税所需时间(小时/年)49696 7.3总税率(占利润比 % )26.184 7.4税后实务流程指数(0-100 )1000 7.纳税 7.4.1 增值税退税申报时间(小时)050 7.4.2 退税到账时间(周) 3.255 7.4.3 企业所得税审计申报时间(小时) 1.556 7.4.4 企业所得税审计完成时间(周)032 8.1出口报关单审查时间(小时)1170 8.2出口通关时间(小时)1160 8.跨境贸易8.3出口报关单审查费用(美元)0400 8.4出口通关费用(美元)01060 8.5进口报关单审查时间(小时)1240

1-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介绍

世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介绍 世界银行2001年成立营商环境(Doing business)小组来构建营商环境指标体系,2003年发布第一份全球营商环境报告(Doing business in 2004),到今年已经发布了14份评估报告。评价指标体系也从最初5项一级指标(开办企业、员工聘用与解聘、合同保护、获得信贷和企业倒闭),20项二级指标,逐步完善到现在的11项一级指标,43项二级指标(实际适用41项指标,其中劳动力市场监管指标未引入评价系统)。 从法制化和便利化角度,11项一级指标分为2类,一类反映监管过程的复杂程度和费用支出,包括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获得电力、产权登记、纳税、跨境贸易等6项指标。一类反映法制保障程度。包括获得信贷、保护少数投资者、合同执行、破产办理和劳动力市场监管等5项指标。 从企业生命周期角度,世界银行的研究以企业日常运营为核心,将企业全生命周期分为启动、选址、融资、容错处理等四个阶段。日常运行包括跨境贸易、纳税等2项指标,启动阶段包括开办企业、劳动力市场监管等2项指标,选址阶段包括办理施工许可、获得电力、产权登记等3项指标,融资阶段包括获得信贷、保护少数投资者等2项指标,容错处理阶段包括合同执行、破产办理等2指标,共11项指标。 表1.世界银行营商环境2017指标体系表

世行营商环境测度模型的核心是反映保障私营企业建立、运营和发展壮大的制度环境和法制环境;重点是营商的便利性、效率、成本和公平的市场环境,突出私营部门追求平等市场地位的诉求;针对的对象是内资中小型企业。这也反映了该模型存在的局限,它忽略了许多重要的领域,比如安全、市场规模、宏观经济稳定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商关系等。我们在起草实施意见过程中,参考了世行的评价体系,但并不拘泥他的评价模型,注重结合实际,梳理问题,找到痛点,提出对策。

营商环境及其评价指标综述

营商环境及其评价指标综述 发表时间:2019-12-24T09:29:25.857Z 来源:《城镇建设》2019年第22期作者:曹丹淮[导读]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各国大都将本国的经济发展列入政府工作优先级的目标,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各国大都将本国的经济发展列入政府工作优先级的目标,当然,为经济发展创造优质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营商环境的优劣与否显著地影响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动力,通常被认为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综合竞争力的显性指标,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软实力的重要体现。 “营商环境”一词源于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IFC)“Doing Business”项目调查,该项目调查始于2002年,旨在对各国中小企业进行考察,并对在企业存在周期内所适用的法规进行评估,通过收集并分析全面的定量数据,对各经济体在不同时期的商业监管环境进行比较,并发布《营商环境报告》,供学术界、记者、私营部门研究人员和关注各国商业环境的其他人士参考。营商环境一定是相对于相对于有经营和商业活动发生的企业行为而存在的。从国际国内的研究情况来看,有不少机构和学者对营商环境进行了专门的界定或划分。Castrogiocanni(1991)指出,虽然可以从很多角度来给环境下定义,但不可否认的是,环境一直被认为是解释企业采取战略行为和获取成果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Been等(2005)将营商环境定义为影响不同企业和行业经营效率的政策、机构、基础设施、人力资源、地理环境等。Lan等(2011)在所著的《企业环境》一书中,将影响企业外部环境区分为两类外部因素:一是对公司日常运营产生直接影响的外部因素,二是倾向于影响企业总体的外部因素。国内有些学者认为,营商环境是一个地区或国家推动和限制商业活动的法律法规,由监管程序的复杂程度、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以及政府的透明度构成;又有学者将气候、地理、经济政策、历史经济条件等可能影响经济发展的多种因素都纳入营商环境的概念之中,把营商环境归纳为自然的、历史的、地理的、经济的以及政府的影响力。叶菲菲(2017)认为营商环境通常是指企业的开办、经营、纳税、合同执行等方面依据有关法律条款所需投入的时间、资金及各项成本支出。从一定程度上讲,企业营商环境可以视为是“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发生、进行及其成效的要素总和。虽然各界学者对于营商环境的具体概念尚没有统一的定义,但都将营商环境公认为是制约投资行为的客观条件,是投资者投资时所面临的外部条件。 最早对营商环境评价进行专门研究的是美国学者依西阿?里特法克和彼得?班廷,他们在1968年发表的《国际商业安排的概念构架》一文中提出了评价投资环境的冷热分析法,该方法从投资国及投资主体的立场出发,以及政治稳定性、市场机会、经济成长状况、文化一元化程度、法令性障碍、实质性障碍、地理及文化的差异七个投资环境因素,对投资过进行评价,并由“热”到“冷”逐一排序。此后,美国学者斯托博构建了评价一国硬伤环境的“等级尺度法”,以资本外调、外伤股权、歧视和管制、货物稳定性、政治稳定性、给予关税保护的意愿、当地资金的可供程度、近五年的通货膨胀率这八个指标来评估营商环境。国际商业观察将中国国内营商环境的指标划分为以下方面:透明度、任人唯亲主义和腐败、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企业税负负担、利率水平、银行业和股市的复杂程度、商业信心水平、基础设施和信息技术。Wach(2008)根据已有的文献和问卷调查,将影响小企业发展的地区营商环境因素划分为九类:资本可获得性和金融支持;当地政府自治的举措;创业的基础设施;企业对企业(B2B)服务的可获得性和质量;高素质的人才;交通运输和电信等基础设施;当地社区的流动性;知识和技术转移;当地社区的生活标准。Dan Li等(2011)基于文献回顾,该文选择了制度环境中的监管、政治和金融体制三个方面进行测度,其中监管体制包括监管的有效性和政府的监管能否面面俱到;政治体制包括法律体系是否有效和腐败现象的存在,金融体制包括金融体系的发展状况。在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结构将不断得到优化升级,经济增长动力将逐步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换。由此,结合当前经济形势,从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出发,确定营商环境的构成如下:1.经济政策的明确性;2.要素供给的支撑性;3.政务服务的便利性;4.法治体系的完备性;5.要素资源的流动性;6.市场体系的公平性;7.市场准入的统一性。目前全球最著名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出自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报告》,同时也是最具权威性的。2002年,世界银行着手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对189个经济体以及所选地方城市的硬伤法规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客观评估。世界银行通过收集相关数据,对各经济体在不同时期的营商监管环境进行比较分析,以实现对内资中小企业的比较全面的考察,评估在企业生命周期内的适用法规。为了充分体现出开设和经营一个企业所需要的经济成本,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选取了十个指标:开办企业、申请建筑许可、获得电力供应、注册财产、获得信贷、投资者保护、缴纳税款、跨境贸易、合同执行和办理破产。 基于不同的研究背景和考察面,不同的学者对营商环境的定义以及其评价指标都有自己其独特的见解,对于我们来说每个解释都有参考的意义,我们要结合自己所研究的内容去选取最适合自己的定义和评价指标。参考文献 1.孙丽燕《企业营商环境的研究现状及政策建议》 2016 2.Been Eifert & Alan Gelb & VijayaRmamchandran.Business Environment and Comparative Advantage in Africa: Evidence from the Investment Climate Data ICA Word Bank Working Paper No.56,2005 3.朱芮《营商环境对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意愿的影响研究》,东华大学硕士论文,2016年 4.毛蕴诗主编:《公司经济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吴建安《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环境研究》,对外经贸大学硕士论文,2002年 6.Wach Krzysztof. Impact of the regional business environment on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in Southern Poland.Cracow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Munich Personal RePEcArchive(MPRA) Paper No. 31488,2008. 7.Dan Li, Manuel Portugal Ferreira.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and firms’ sources of financial capital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Journal of Business Research, 2011 8.张威《我国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建议》 2017年

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 级 指 标 分值1.企业开办(25分)1.1企业设立申请到准予登记的时间(工作日)51.2公章刻制受理到办结所需的时间(工作日)41.3涉税事项受理到办结所需的时间( 工作日)41.4银行开立账户受理到办结所需的时间( 工作日) 31.5公章刻制受理到办结所需的费用(元)31.6涉税事项受理到办结所需的费用(元)31.7银行开立账户受理到办结所需的费用( 元)32.办理施工许可(25分) 2.1企业施工许可从受理到发放许可证所需时间(工作日)132.2完成所有环节所需要的费用(万元)123. 获得信贷(20分)3.1贷款过程中共提交申请材料数量(件)83.2企业贷款总额中来自银行的比例(%)124.办理纳税 (10分)4.1企业类纳税人网报开通率(%) 54 .2纳税总额(不含非税缴纳)占同期经营收入的比率即综合税收负担率(%) 5 — 7—

一级指标 二 级 指 标 分值5.不动产登记(10分)5 .1完成不动产登记共花费的时间(工作日)55.2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费用(元)56.获得电力(10分) 6.1企业获得电力整个过程共花费的时间(工作日)56.2企业获得电力整个过程共花费的费用( 元)5  注: 1.电话调查分值为权重标准。2.现场问卷调查和抽取案例计分方法为:有规定标准时间和费用 的,以规定标准为满分,根据实际情况按标准加减得分;没有规定标准时间和费用的,以最优为满分,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标准加减得分。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 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5日印发 — 8—

如何正确理解世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

如何正确理解世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 为什么必须重视沟通 世界银行的全球营商环境评估报告,影响日益广泛。2018年,在全球190个经济体的排名中,我国排在第78位。 世行对中国的排名由北京、上海两个城市的数据组成,上海的权重为55%,北京为45%。因而,提升上海的营商环境水平,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而其中,政府与市场的沟通非常重要。 2018年3月27日,财政部与世界银行集团主办的“优化营商环境的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研讨会在上海举行。世行首席执行官克里斯塔利娜·格奥尔基耶娃(Kristalina Georgieva)在致辞中称,政府采取的改善营商环境措施,如果没有营商人士感知到,在营商环境排名中仍然无法得分。3月28日,笔者与负责中国营商环境评估的世行高级经济学家、马钦博士(Marcin Priatkowski)沟通时,马钦博士再次强调,鼓励政府以各种形式与营商人士沟通,宣讲相关法律、政策和做法,最大限度地帮助被访谈人正确作答,从而保证世行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允。 春江水暖鸭先知。营商环境是好是坏,最直接的感知者,当属市场人士,它们是中小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报关公司等……他们也正是世行调查问卷发放

的对象。政府必须习惯于从他们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营商环境的改善,不可能是政府自导自演的独角戏。 因而,对于每个经济体而言,改善营商环境的种种举措,必须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为营商人士所知。企业和营商人士的感受度,直接决定了营商环境的排名。 媒体对世行营商环境的相关报道,已呈铺天盖地之势。据世行提供的信息,世行报告披露后,短短一周之内就获得了7000多家媒体的引用,以及同期将近40,000次的下载……然而,媒体关注的焦点在于各经济体的排名位序,对于世行指标、特别是作为支撑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报道并不多,营商人士从中获知的有效信息相对有限。 世行评估横跨企业全生命周期,评估体系极其庞杂而精细,包括“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中小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等10个领域的数百个指标,英文问卷厚达数百页。难度尤大者,以涉法指标为甚。它们往往以复杂案例设问的方式来进行。受访者囿于时间与精力,往往无法逐一细致研判。 因而,为提升营商环境的感知度,维护这项公共产品的应有品质,相关技术辅导必不可少。让更多的规则为营商人士了解和使用,这也是世行评估所要达致的效果。 世行评估中的涉法问题,完全采取客观评价法,提问方式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