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一、引言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是城市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中国制定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将从该条例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背景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道路交通日益拥挤,交通事故频发。为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中国政府开始制订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旨在建立全面、科学、规范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水平和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

三、主要内容

1.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强调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安全意识,提高交通法规意识,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 交通安全设施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交通参与者的安全。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3. 交通安全管理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强调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同时,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驾驶员、交通参与者的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 交通安全应急管理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交通事故,减少交通事故的损失。同时,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吸取教训,改进交通管理,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四、实施情况

自《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各地交通管理部门积极贯彻落实,采取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近年来,中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数量和死亡人数呈现下降趋势,交通安全水平逐步提高。

五、结论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颁布,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提高了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促进了城市交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在今后的工作中,各地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继续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积极推进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为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更大贡献。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条例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科研机构、院校开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五条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到具备资格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对其做出的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标 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科研机构、院校开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五条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到具备资格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对其做出的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引言 作为城市交通的基础组成部分,道路交通安全对于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然而,由于车辆数量快速增长、道路建设和管理的不足等因素,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为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各级政府提出了一系列管理条例。本文将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详细阐述。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重要性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 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增强城市的形象和吸引力。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单一的管理条例并不足以解决问题,因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应该有系统全面、多方面的规定和管理机制。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素质提升的同时,要求各类机动车、行人和自行车等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交规,同时,交通管理部门加强执法力度和安全管理,建立严格的交通安全监管和执法机制。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的规划、建设和 维护等一系列环节。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路段交通状况,应该制定不同的交通规划和安全标准,确保道路交通系统的规范运行。 2.机动车管理: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交通中占据重要地位,它们的合理管理可以 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包括机动车的注册、检测、年检和限制政策等方面。 3.行人和非机动车管理:除了机动车外,行人和非机动车也占据城市道路交通 的一大比重,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需要依据其类型和特点建立相应的管理措施,同时保证其安全和便利。 4.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有效途径。各 级政府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如广告、演讲、电视、网络等渠道,向公众宣传交通规则、交通安全知识,加强安全意识教育,规范交通参与者行为。 5.交通管理机制和法规:要加强城市道路交通法规和制度建设,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交通标志等各个方面细化管理机制。同时,建立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和重点人群的安全保障机制,制定特殊情况下的拥堵交通管制应急预案。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6篇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6篇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内容有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这次漂亮的小编为亲带来了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希望能够给您提供一些帮助。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道路通行条件篇一第二十九条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第三十二条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

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第三十四条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道路通行条件篇二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所需经费财政应当按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交通、环保、城-管、教育、农业(农业机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组织指挥下,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同级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和财产安全的原则,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削减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实行防备为主、综合整治、 科技支撑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协调和推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的实在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处 置交通事故的重要执法部门。 第八条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 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旅游车辆、不安 全化学品运输等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搭配,形成合力,提高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 第十一条市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地安全规范,并具有较强的功能性和易识别性。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地规范,清楚明白、易识别、易懂,并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结合起来,形成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应当建立维护机制,定期检查并进行维护保养。 第四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当遵从“依法依规、公正公正、安全有序、服务大众”的原则。 第十五条道路交通规定应当公开、明确,市民应当遵守交通法规。 第十六条道路交通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法,精准、适时地处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保障市民在道路上的安全出行权利。 第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适时处置、协调优化,保障车辆和事故人员的权益,降低事故的损失。 第五章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地要求,加强投入、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公共交通设施和交通环境,保障市民的安全和便捷出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4.04.30 •【文号】国务院令第405号 •【施行日期】2004.05.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 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

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 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一、引言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是城市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中国制定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将从该条例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背景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道路交通日益拥挤,交通事故频发。为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中国政府开始制订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旨在建立全面、科学、规范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水平和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 三、主要内容 1.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强调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安全意识,提高交通法规意识,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 交通安全设施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交通参与者的安全。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3. 交通安全管理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强调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同时,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驾驶员、交通参与者的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 交通安全应急管理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交通事故,减少交通事故的损失。同时,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吸取教训,改进交通管理,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四、实施情况 自《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各地交通管理部门积极贯彻落实,采取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近年来,中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数量和死亡人数呈现下降趋势,交通安全水平逐步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88.03.09 •【文号】 •【施行日期】1988.08.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公路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三章车辆 第四章车辆驾驶员 第五章车辆装载 第六章车辆行驶 第七章行人和乘车人 第八章道路 第九章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其在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管理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促进城市交通安全,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街道、人行道、广场和桥梁等公共场所。 第三条所有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否则将会被认为是非法行为。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实施城市道路管理制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秩序。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保障城市道路建设和维护的资金来源,并加强对城市道路保障设施的建设和审核工作,确保管理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车辆通行管理 第六条在城市道路上驾驶车辆的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信号标志,禁止违反交通安全规定和凌驾他人行驶。 第七条在城市道路上驾驶车辆的驾驶员必须遵循道路自由通行、尽量减少堵塞道路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原则。如违反上述条款,将视情况处以罚款和扣除交通经验的处罚。 第八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车辆保险和登记证明应在车辆内作为随车证明。驾驶人应当配戴安全带和安全头盔,并严格遵守相关标准,确保车辆安全通行。 第九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必须符合相关标准,

检验证书和车辆保险证明应当持续有效,轿车以及客车不得搭载人员超过规定的数量,货车不得超载,以免影响道路通行。 第十条在城市道路通行的车辆必须保持适当的车速,并应当避免在拥堵道路上超车或者停车等占道行为,以保障其他车辆和路上行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治安管理 第十一条在城市道路行走的行人不得违反交通规则和信号标志,不得妨碍道路通行秩序,不得拼抢行驶中的车辆,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在城市道路上经营商贩,应当依照规定的区域和时间进行营业,并严格遵守相应的管理规章和标准。否则将被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强制取缔。 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行人应当保持道路的清洁卫生,禁止在道路上吐痰,乱扔垃圾等不雅行为,否则将会被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四条在城市道路上行走的人员,如发现危险或者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警,避免产生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 第十五条在城市道路上行走的行人或车辆在遇到施工路段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应当有安全提示措施,并给予合理通行的保障。如发现相关单位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城市道路管理机构举报,加强各项治安管理工作的力度。 第四章保护环境 第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上开展有害环境污染活动,禁止向道路上偷倒废弃物品,或在道路上任意倒垃圾等行为。否则将会被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立即清理,同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乱扔垃圾、排污等行为予以罚款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上进行道路建设,应当依照相关的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1.01 •【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27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8年10月31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交通警察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并落实交通安全制度。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第七条从事道路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科研机构、院校开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五条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到具备资格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接受安 全技术检验;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 责令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对其做出的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九条机动车辆维修、改装经营者,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用途,或者更换车架、车身、发动机等业务的,必须查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凭证;没有变更登记凭证的,不得承接; 第十条机动车辆号牌应当悬挂在指定的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倒置、折叠和重叠; 第十一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供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但二级以上的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载一名陪护人员;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科学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科研机构、院校开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五条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到具备资格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接受安 全技术检验。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对其做出的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九条机动车辆维修、改装经营者,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用途,或者更换车架、车身、发动机等业务的,必须查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凭证;没有变更登记凭证的,不得承接.? 第十条机动车辆号牌应当悬挂在指定的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倒置、折叠和重叠。? 第十一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供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但二级以上的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载一名陪护人员。?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准上道路行驶.?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车主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证明、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许车辆、行人通行; (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人行横道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第十三条交通指挥棒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前平伸,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号:右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不准车辆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第十四条手势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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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三章车辆 第四章车辆驾驶员 第五章车辆装载 第六章车辆行驶 第七章行人和乘车人 第八章道路 第九章处罚 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其在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人行横道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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