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

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

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3、国际私法的渊源?

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

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

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

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

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

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7、法律冲突的种类

答:按领域分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按内容分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按性质分空间上、时际、人际法律冲突。

8、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公法冲突:内国法优先,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私法冲突:国际礼让与等效原则, 相互承认外国私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际法冲突: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

第六章、冲突规范

9、“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这是一条什么规范,其范围、系属、连接点是什么。

答:这是一条双边冲突规范。该冲突规范的范闱是不动产所有权的所有权关系,系属是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连接点是不动产所在地。

10、单边冲突规范和双边冲突规范的区别。

答: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用来直接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双边冲突规范指其系属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据此寻找应适用的某一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单边的连接点是明确的,双边是抽象的;双边一般具有普遍适用性,单边一般只规定特殊问题。

11、重叠性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

答:重叠性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都是双边冲突规范,其系属中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重叠冲突规范要同时适用,而选择冲突规范则则一适用;其中可以任意选择的称为无条件的选择适用冲突规范,需要按顺序选择的称为有条件的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第七章、准据法的确定

12、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的理由

答:(1)法院活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诉讼程序来进行;(2)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也是实际的需要;(3)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是正义的需要。

13、区分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的意义

答:(1)国际私法中,一个问题被识别为程序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被识别为实质问题应适用准据法;(2)不同国家、学者对于实质问题和程序问题的看法不一;(3)区分的目的在于要界定什么问题由法院依本地法判决方为正当。

14、准据法的概念特点

答: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特点:能够确定权利义务的实体法;经冲突规范指引;是具体的法。

15、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答:依法律性质决定;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决定;依比较损害方法决定。

第八章、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16、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方法

答: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公共秩序保留

答:公共秩序保留指法院地国按照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时,其结果将违反内国公共秩序,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作用:具有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否定或防范作用;具有排除外国法适用而直接适用内国法的肯定作用。特征:具有不确定性,实施灵活性和伸缩性,有利于法官根据本国利益需要,随机应变,但不得滥用。立法方法:间接限制、直接限制、合并限制。

第九章民事身份和能力的法律冲突

18、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有关规定

答: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19、其他相关规定

答:(1)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如行为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3)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法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4)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法律。

第H^一章物权的法律冲突

20、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答: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土地、附着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2)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21、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

答:

第十二章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22、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

2007《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8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③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⑤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⑥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⑦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贡,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⑧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2007年《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5条:“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3)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4)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5)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6)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7)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8)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9)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10)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11)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12)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13)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14)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15)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16)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17)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23、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

答: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一一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一发生地法《法律适用法》第47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24、侵权之债

第十四章继承的法律适用

25、我国关于涉外继承准据法的规定

答: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第二十六章国际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

26、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种类

答:(1)对人诉讼管辖权与对物诉讼管辖权;(2)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3)专属管辖权与任意管辖权(后者为法院的连结点选择);(4)强制管辖与协议管辖

27、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

答: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

28、我国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1)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我国境内,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2)特别地域管辖:对被告不在我国境内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A、合同缔结、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权

B、侵权行为地的管辖权

C、财产所在地管辖权

D、协议管辖权

E、应诉管辖权

(3)、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2)港口作业纠纷;(3)遗产继承纠纷;(4)外商投资纠纷。

第二十八章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29、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答:

(1)原判法院具有合格管辖权(外国法识别)

(2)诉讼程序公正(根据外国法院判决所依据的程序、外国法识别)

(3)已经生效的判决与裁定(外国法识别);

(4)必须是合法的判决(欺诈、枉法裁判无效:内国法识别):

(5)不与内国法院所作同一争议的判决相抵触:

(6)原审法院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

(7)存在互惠关系;

(8)不违反内国公共秩序

30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答:

(1)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中院提出请求:

(2)外国法院依双边条约或互惠原则提出请求;(3)时效为六个月(法人)或一年(自然人)。(4)依我国民诉立法与有关规定审查;

(5)不违反我国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6)审查合格的,裁定承认其效力;

(7)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

国际私法重点

(一)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私法: 2、涉外民事关系: 二、简答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有何特点? 2、国际私法的调整方式有哪两种?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 3、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有哪几类? 4、国际私法的名称有哪些?你认为哪一个最合适? 5、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有哪几类? 6、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模式有哪几类? 7、国际私法的发展方向是什么? 8、司法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是什么? 三、论述 1、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2、论国际惯例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二)国际私法的历史 一、名词解释: 1、法则区别说: 2、国际礼让说: 3、法律关系本座说: 4、曼奇尼: 5、既得权说: 6、斯托雷: 7、本地法说: 8、政府利益分析说: 9、最密切联系说: 10、利益论: 二、简答 1、当代英美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学说。 2、当代欧洲大陆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学说。 3、新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成就。 (三)冲突规范 一、名词解释 1、准据法: 2、法律冲突: 3、冲突规范: 4、连结点: 5、系数公式: 二、简答 1、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

2、冲突规范的类型。 3、连结点的不同分类。 4、国际私法上常见的系数公式。 5、准据法的特点。 三、论述 1、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四)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 一、名词解释 1、识别: 2、反致: 3、转致: 4、间接反致: 5、外国法院说: 6、法律规避: 7、外国法的查明: 8、公共秩序保留: 二、简答 1、识别冲突及其产生原因。 2、解决识别的方法。 3、反致产生的条件。 4、赞同和反对反致的理由。 5、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6、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及无法查明时的解决办法。 三、论述 1、公共秩序保留在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五)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一、名词解释 1、国籍: 2、住所: 3、外国法人的认可: 4、国家豁免权 5、绝对豁免权: 6、限制豁免权: 7、废除豁免: 8、平等豁免: 二、简答 1、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及其解决。 2、自然人的住所冲突及其解决。 3、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及法律适用。 4、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及法律适用。 5、确定法人国籍的不同主张。 6、确定法人住所的不同主张。

最新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国际私法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在国家间交往中产生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 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我国认为任何法律关系只要其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与外国发生联系就构成: a.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 b.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 c.导致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产生、变更或消灭) 西方国家一般采取比较灵活的做法,即凡是与本国以外的某种法律体系产生联系的就构成国际或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二、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途径:直接调整(统一实体规范)和间接调整(冲突规范)。 三、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我国不承认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四、国际私法又叫法则区别说、冲突法、私国际法、国际民法、国际商法。 五、国际私法学说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由巴托鲁斯提出,他将法则区别分为物法和人法。物法必须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人法则是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域外的,人法具有域外效力。 (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1、由德国的萨维尼创立 2、他反对从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出发来决定法律是否 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主张从法律关 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应适用的法律。 3、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 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 确定的“本座”,即一个它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4、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联系程度 来确定这种本座,因而难免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潭。 六、国民待遇:指一国给与外国人(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其给与本 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即给与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与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与或将要给与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七、法人的国籍:资本控制说法人成立地说法人住所地说(法人管理中心地说) 法人营业中心所在地说 八、冲突规范概念: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 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它并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 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而只是指明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来确定这种 权利和义务。 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两个部分组成。“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要处理的法律问题;“系属”则是调整这一民事关系或处理该法律问题所适用的法律。 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范围)(连结点)(系属)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范围)(连结点)(系属)

国际私法考点整理

法则区别时代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历史条件:经济基础:意大利半岛,地理位置得天独厚,海运发达,贸易摩擦多政治基础:城市共和国的出现(自治权) 文化基础: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兴起(注重解决现实生活问题) 时代背景:不同城邦间法则的冲突 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巴托鲁斯 主张从法则的本身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 物的法则:只能及于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 如:物权 人的法则:及于属民,包括到了别的主权者领域内的属民 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混合(行为)法则: 如:契约、法律行为方式 影响和评价: (1)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抓住了法律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首 次站在双边的立场上研究法律适用问题,使得国际私法能真正具有国际性。 (2)这个学说在当时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符合当时历史发展的需要,促进了资本主 义萌芽的发展 (3)所创立的基本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纯粹关于物和纯粹关于人的规则。巴托鲁斯完全依据法则的语法结构来划分人法和物法是十分牵强的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历史条件:政治上16世纪封建领主统治,法国内部各地法律极为不统一 经济上新兴的商人阶级要求建立比较统一的市场 杜摩兰:主张在契约关系中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包括默示) 达让特莱:极力推崇属地原则,反对契约意思自治 主要观点:一切习惯法原则上都是属地的,属人法的适用属于例外,混 合法则也适用属地法 影响和评价:杜摩兰的学说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统一市场的形成。

先进的法律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原则传播到法国全境。这有利于实现法国法律的统一,促进当时资本主义的发展。 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现已发展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达让特莱的理论又回到了属地法的立场上,显然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历史条件: 1、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革命不彻底,各省区独立,每省都有相当大的独立权 2、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书本??? 3、国家主权观念:老格老秀斯的国家主权概念 代表人物:胡伯 三原则:(1)每个国家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臣民,但在 境外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3)主权者可以根据礼让原则让其他国家的法律在它境内保 持效力,但是前提是,这么做不至于损害自己的主权权 力及臣民的利益 影响及评价: 胡伯继承达让特莱的学说,但是有着本质不同。 将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际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国际私法理论的进步。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型和复习重点

考试题型: 一、单项选择题15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二、多项选择题10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三、简答题2题(回答要点并作简明扼要的解释。2题,共20分) 五、论述1题(共15分) 六、案例分析(每道15分,共30分) 简答题 1、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的各自定义与特点。 冲突规范的定义: 冲突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指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哪一国家法律或何种法律的规范。 冲突规范特点: 1、内容上,不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 2、作用上,对涉外民商事关系仅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 3、性质上,不同于实体法也不同于程序法规范 4、结构上,具有特殊的法律规范结构 准据法的定义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准据法的特点 1.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的实体法 2.是能够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3.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才能确定 4.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具体的实体法规则

2、简述国际私法渊源的形式及地位。 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具有双重性特点:既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且不同国家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一)国内法渊源 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主要有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两种形式。 1、国内立法 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规范最为古老的渊源之一。历史上,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分散立法式,即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 (2)专章专篇式,即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篇或专章的方式比较系统地规定国际私法 规范。 (3)单行立法式,即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系统的冲突法规范。 2、国内判例 ①在英美法国家,判例构成其法律的主要渊源。在大陆法国家,法官原则上只受成文法律约束,判例对其并无法律约束力,判例传统上不构成法律的渊源。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的逐渐融合,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②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一般认为,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它仅对具体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而不能构成法院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法渊源 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渊源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两种形式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缔结的调整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家认可才有法律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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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事关系受何国(或地区)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方法。 2、一机两翼论定义:在国际私法上,内涵包括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及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两翼之一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3、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为手段,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由国际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独立部门法。 4、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定义:也称法则两分说,即把法则分为人法和物法两类。有关于人的法则就是人法,有关于物的法则就是物法。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可适用于所属城邦之外,但物法只具有属地效力,只适用于所属城邦之内。 5、法律关系本座说定义:是指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 6、时际法律冲突的定义:是指某一法律关系产生后,由于一国在不同时期内,先后颁布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内容上不一致而产生的冲突。 7、人际法律冲突的定义:是指一主权国家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等级之间的人的法律,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①各国的民商事法律对同一问题的法律规定不同②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经济和文化交往,产生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关系③各国-在一定条件下和范围内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④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9、冲突规范的定义、特征:定义:冲突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者法律选择规范,是在国内法或者国际条约中规定,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哪一国家法律或者何种法律的规范。特点:①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具体的权利义务,仅起着选择某一实体法的作用。②冲突规范是同实体法律规范、程序法律规范相并列的一种独特的法律规范③冲突规范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是间接的,没有一般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所具有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④从冲突规范的结构来看,它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 10、范围、系属定义: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对象或者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系属:是指调整该类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的法律。 11、连结点的定义: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中将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某一特定地域的法律连接起来的媒介或纽带。或者说,连结点是冲突规范赖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某一地域法律的一种事实因素,它是冲突规范系属部分最为核心的内容。 12、单边,双边,重叠性,选择性冲突规范的定义 单边:是指它的系属直接指出应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 双边:是指在系属中规定一个抽象的待推定的连结点,只有根据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客观事实将连结点明确化后,才能确立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法律适用规则。 重叠性:是指对某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在其系属中规定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选择性:是指对某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在系属中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同时指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可适用的法律,最终选择一个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13、双边,重叠性冲突规范的特征 双边:①双边冲突规范的法律条文时根据某一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来规定其系属的,某一具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依何国法律,还须由法律实施者根据涉外民事关系的具体法律事实做出确定②从逻辑结构上看,双边冲突规范的范围部分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周延完整,而单边冲突规范的范围部分则是不周延的,从内容上讲,任何一个双边冲突规范都可分解为两个对立的单边冲突规范③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 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 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3、国际私法的渊源? 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 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 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 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 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 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7、法律冲突的种类 答:按领域分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按内容分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按性质分空间上、时际、人际法律冲突。 8、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公法冲突:内国法优先,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私法冲突:国际礼让与等效原则, 相互承认外国私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际法冲突: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 第六章、冲突规范 9、“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这是一条什么规范,其范围、系属、连接点是什么。

法律考试国际私法题答题攻略

法律考试国际私法题答题攻略 在法律考试中,国际私法题往往是考生们较为头疼的一个部分。由于国际私法 的特殊性,考生需要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技巧才能应对这类题目。本文将从几个典型的国际私法题型入手,为大家介绍一些解题的技巧和注意事项。 一、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是研究涉及多国法律关系的一门法学科,其核心是确定适用哪个国家 的法律。在回答国际私法题时,首先要明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际私法的选择原则、适用法律的规则等。 例如,某道题目中提到了两个国家的法律冲突,考生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选择 原则判断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常见的选择原则包括国籍原则、居住地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等。考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原则,并解释为什么选择该原则。 二、国际私法的适用规则 在国际私法的适用规则中,最常见的是合同法和侵权法。考生需要熟悉这些规则,并能够灵活运用。 例如,某道题目中涉及到一份跨国合同,考生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适用规则确 定适用哪个国家的合同法。一般来说,合同的适用法律应当是当事人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合同中的主要履行地或者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确定适用法律。考生需要分析合同中的约定和具体情况,给出正确的答案。 三、国际私法的司法管辖 在国际私法中,司法管辖是一个重要的考点。考生需要了解各国的司法管辖规则,并能够解决跨国争议的司法管辖问题。

例如,某道题目中提到了一起跨国侵权案件,考生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司法管辖规则判断哪个国家的法院有管辖权。一般来说,法院的管辖权可以根据被告的国籍、居住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来确定。考生需要分析具体情况,找到正确的判断依据。 四、国际私法的法律制度 在解答国际私法题时,考生还需要了解各国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的内容、适用范围和法律体系等。只有对各国的法律制度有一定的了解,才能更好地解决国际私法问题。 例如,某道题目中提到了一起涉及两个国家的离婚案件,考生需要熟悉这两个国家的婚姻法,并能够根据法律的规定判断离婚的效力和效果。考生需要仔细研读相关法律条文,找到正确的解决办法。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题在法律考试中是一个相对较难的部分。为了应对这类题目,考生需要熟悉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规则、司法管辖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知识,并能够灵活运用。只有掌握了这些基本技巧,才能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愿大家在法律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2023年自考国际私法复习重点3月

2023年自考国际私法复习重点3月 一、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是研究涉及不同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它主要涉及跨境婚姻、财产、契约和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私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将围绕2023年自考国际私法复习重点,重点介绍3月需要掌握的内容。 二、2023年3月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1.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为跨境法律关系提供了基本的适用准则。学习者需要了解以下内容: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国际公序原则、选择准据原则等。 •跨境婚姻关系的认可原则和离婚准则。 •跨境财产关系的适用准则,如国际私法的执法、适用法律和合同和财产权利的跨境保护。

•跨境诉讼的管辖原则和争议解决渠道。 2. 国际私法的法律体系和立法途径 国际私法的法律体系是国际、国内法律体系之间的一种桥梁。了解以下内容很重要: •国际私法的法律体系和国际公约的制定和适用。 •不同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和相关法规的了解。 3. 跨境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 •跨境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和离婚准则,包括国 籍原则、居住地原则和法律选择原则等。 •跨境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财产划分和保护等问题。 4. 跨境契约和合同关系 •跨境契约和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合同形成和 效力等问题。 •国际合同纠纷解决的途径和程序。

5.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的作用和地位。 •跨国公司和国际商事纠纷处理的国际私法问题。三、复习方法建议 在复习国际私法的过程中,推荐以下方法: 1.阅读教材:仔细阅读相关教材,并做好笔记,重点 记忆和理解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规则和适用准则。 2.刷题练习:找到相关的习题进行刷题练习,巩固知 识点,并提高解题能力。 3.做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加深对国际私法实际 应用的理解。 4.参加讨论和交流:与同学或老师进行讨论和交流, 共同解决复习中遇到的问题。 四、总结 国际私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学科,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其地位和作用越发凸显。复习国际私法的过程要掌握基本原则和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重要考点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重要考点 一、国际私法的主体 1.自然人 (1)自然人的国籍:参见国际法二十一 (2)自然人的住所:我国民事法律规定,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2.法人:我国对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登记地说。对法人住所的确定采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说。 3.国家 4.国际组织 二、冲突规范 1.特点:是法律适用规范、是间接规范、具有独特的结构 2.结构:范围、系属、连接词 3.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三、常用的系属公式 1.属人法:常用连接点为国籍、住所、惯常居所 2.物质所在地法:常用连接点为物之所在地

3.行为地法:常用连接点为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婚姻举行地、侵权行为地 4.法院地法:常用连接点为法院所在地 5.最密切联系地法:常用连接点为最密切联系地 6.旗国法:常用连接点为船舶、航空器上的旗帜国 四、准据法 根据民通意见192条,当需要适用其法律的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法律的,应先根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法律未作规定,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五、反致的类型: 1.直接反致:甲→乙 2.转致:甲→乙→丙 3. 间接反致:甲→乙→丙→甲 4.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甲→乙→丙→乙 5.完全反致:只限于英国 注意我国不适用反致制度。 六、外国法的查明 1.由当事人提供 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3.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要点历年真题解析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要点历年真题 解析 一、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是国家司法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它涉及到跨国民事关 系的解决。国际私法主要解决法律管辖权、适用法和法律互认等问题,以实现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协调一致。 二、历年真题分析 1. 2016年真题 问题:A国与B国之间存在一起业务纠纷,B国首度消极应诉,法 院确认其长时间没有回应起诉状、应诉通知、送达信等请求送达的行 为构成默许。请问,法院在认定默许的同时,是否还应当视为立场合 意成立? 解析: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法院在认定默许的同时,并不意味立 场合意成立。立场合意是指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或接受对方主张的行为,而默许仅仅是构成默许。 2. 2017年真题 问题:某公司在我国注册成立,其合法代表人系外国人,公司与我 国某企业签订合同后发生纠纷,可否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根据国际私法原则,某公司在我国注册成立,应视为具有合 法适格。因此,该公司与我国某企业之间的纠纷可以向我国法院提起 诉讼。 3. 2018年真题 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涉外案件与国内案件在举证责任上有何不同? 解析:在民事诉讼中,涉外案件与国内案件在举证责任上存在差异。涉外案件中,举证责任一般由申请人承担,但如果被告主张的对外国 法律事实有证据不能取得的情形下,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4. 2019年真题 问题:某国与中国在签订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时,约定适用中国法作 为仲裁程式适用法,那么该条款效力如何? 解析: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中国法作为仲 裁程式适用法,该条款具有效力。因此,在仲裁过程中,中国法应作 为参考法来适用。 三、要点总结 1. 国际私法解决法律管辖权、适用法和法律互认等问题,以实现不 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协调一致。 2. 在默许的情况下,并不能视为立场合意成立。 3. 在某公司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情况下,可以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4. 涉外案件与国内案件在举证责任上存在差异。

考研国际私法知识点详解

考研国际私法知识点详解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及重要性 国际私法是研究私法关系中具有国际因素的规范和制度的学科。它 是国际法学的一个分支,不同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重要性在于解 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问题,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国际交往和 合作。 二、国际私法的适用原则 1. 国际私法的国内适用原则 国际私法适用于国际私法关系,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关 系的情形。在适用国际私法时,通常会根据涉及的法律关系选择适用 的国家法律。 2. 国际私法的外国法的适用原则 国际私法在适用外国法时,一般采用以下原则: (1)国际公序规则原则:适用外国法不能违背当地国际公序规则,即不得对我国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利益产生损害。 (2)合同一致性原则:适用外国法时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和约定,维护合同的一致性。 (3)利益联系原则:适用外国法时要以事务的实质和特定利益联 系为依据。

(4)不利处置原则:如合同因原国法的无效被视作有效,而适用 国法认为该合同无效,则应依适用国法的规定裁决。 三、国际私法中的重要概念 1.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指向性 国际私法是有国际指向性的,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关系 的行为。而国家法律具有地域性,仅适用于本国领域。 2. 国际私法的国内指向性问题 国际私法确立国际事实在强调国内指向性时,多指本国法院国家的 国际私法适用的法条或一国法院按设计法规定在处理实际案件时对其 它国家法律的引用。 四、国际私法案例解析 1. 案例一:跨国婚姻与离婚问题 跨国婚姻与离婚问题是国际私法中常见的案例。当一方国籍为中国,另一方国籍为美国时,婚姻和离婚的法律问题涉及两个国家的法律。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及两国的法律规定来判断适 用的法律。 2. 案例二:国际合同纠纷 国际合同纠纷常常涉及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等问题。例如,当 合同中约定选用某一国法律,但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涉及的法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个人用)

1、国际私法历史 法则区别说: 意大利:代表人物,巴特鲁斯,公共秩序保留雏形,“人法”“物法”。(国际私法之父)法国:杜摩兰,夫妻财产作为合同关系非财产关系,包含“意思自治”。 达让特莱,“法则三分说”“混合法则”,混合法则,物法不具有于外效力,本地使用。 人法有域外效力。 荷兰:胡伯三原则P33,“国际礼让”,国家自主选择,承认不承认外国法效力。 德国法律关系本作说:萨维尼,任何法律关系都只能和某一特定地区有最本质的联系。 意大利本国法学说:孟西尼,国际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共秩序原则。 戴塞既得权说:《法律冲突法》严格属地主义,不承认外国法律在内国有效力,只承认当事人依据外国法律已经取得的相应权利的事实。 里斯最密切联系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法则选择时,要综合分析哪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与该案件的各种因素和当事人有着最密切的联系。 2、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1)、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也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指某一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因所涉及各法律对该同一民商事法律关系规定不同,且都规定要支配该民商事法律关系,由此所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冲突的原因:1、各国的民商事法律对同一问题的法律规定不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经济和文化交往,产生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关系。3、各国在一定条件下和范围内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 (2)、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1、冲突方法:即在内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冲突规范来确定不同的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然后再依据该国的实体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2、实体法方法:通过有关国家质检地接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3)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哪一国或者何种法律的规范。 (4)冲突规范的构成:“范围”和“系属”。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该类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的法律。 连结点:冲突规范的系属中将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某一特定地域的法律连接起来的“纽带”或“媒介”。常用的有:国籍、住所、居所、惯常居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当事人的合意选择、最密切联系地、船旗国、船舶碰撞地、船舶扣押地、仲裁地。 连结点分类:p69,主客观,静动态。 冲突规范类型:p70~71单边,双边,重叠,选择性(无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有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 总论 1.调整 对象(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司法解释第一条?) 2.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3.国际私法发展历史(系统图;有重大影响的人物及其思想如巴托鲁斯,说出来一个人的名字知道他有哪些学说,重点的一些人还要知道他的学说的内容是什么,以及他的学说在国际私法史上起到了什么作用比如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跳出了法则区别说的长达五百年的对私法学界的统治,从法律的本质到对法律关系的分析) 4.中国的国际私法历史(有名的话语) 5.近代国际私法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是谁? 6.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和2013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样的关系,各自的亮点 7.国际法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把法律适用法民事主体篇里是怎么规定的记住(住所、国籍、经常居所地的规定))、国家法人(国家主权及豁免是哪些层次的豁免,三个基本的豁免) 二、冲突法 1 .冲突规范的定义、连接点的定义、冲突规范的构成、范围系属、系属公式冲突规范的类型,给你一条冲突规范,很快地判断出来它的类型及其范围、系属、连接点在哪里? 2 .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反致、法律规避、识别、查明、公共秩序保留,以及先决问题的概念。

(一)、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第1款: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试述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 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 际组织) 一.国内立法 1.各国国际私法的主要模式 (一)分散立法式 (二)专章专篇式 (三)单行立法式 2.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趋势 1.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法典化的发展趋势。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 3.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运用。 4.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 司法判例 判例是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裁判具有法律束力,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司法判例的态度 第一,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 第二,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 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与态度 承认司法判例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渊源地位,对指导法院的审判,发展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维护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进程均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发挥作用: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所作出的解答”、“批复”等指示性司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求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等,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这类批复反映了我国最高审判相关对个案审判中具体问题的看法、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无疑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国际私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归类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一条作了明确规定: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律》解释一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位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国内法、国际条约) 2.直接调整方法:实体规范(国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三、国际私法的规范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直接规范,实体规范,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2.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间接规范,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最早出现在19世纪末,主要在国际商事领域发挥作用。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程序规范 (1)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包括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司法协助规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 (2)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主要用于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1.国内立法指的是国内冲突规范的立法 2.分散立法式的代表:1804年《法国民法典》 3.单行立法式: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单行法规,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4.国际私法典: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为详尽、完备的一部国际私法典。 二、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 1.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法典化发展的趋势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 3.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 (1)双边冲突规范;(2)选择性冲突规范;(3)最密切联系原则;(4)补充性连结因素。 4.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 体现在对消费者的保护,对劳动者的保护,对弱者的保护 三、司法判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态度和立法方式 四、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统一冲突法条约、统一实体法条约、统一程序法条约 五、国际惯例:任意性惯例、商事惯例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国际私法自考资料汇总

国际私法历年试题 简述题 1、简述准据法的概念及特点。 2简述识别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3、简述仲裁协议的概念及形式。 4.简述住所的概念及住所冲突的解决。 5.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根据。 6、简述国际礼让说。 7.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8.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9.简述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10.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11.简述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12.简述本地法说。 13.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14.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那些问题? 15.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16.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18、简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19、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20、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特点。 21、简述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规定。 22、简述婚姻形式要件及其法律适用。 23、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24、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25、简述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26.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论述题 1、试论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2、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3、论国籍冲突的解决。 4、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5、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6、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7、试论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8、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 六、简述题 1、简述准据法的概念及特点。 答:1、准据法是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而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特点: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定援引的法律。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2简述识别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答:识别是指将待决案件的事实情况或有关问题进行定性和分类,以把它划归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条冲突规范。产生原因: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或将其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一个国家法律中的概念是另一个国家中所未有的,这也需要识别。 3、简述仲裁协议的概念及形式。 答: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形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能证明仲裁协议订立的有关文件。 4.简述住所的概念及住所冲突的解决。 答: 住所是以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在住所积极冲突情况下,如果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一般以其内国住所为住所;如果一个人两个住所都在外国,一般以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 5.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根据。 答: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2)非缔约国当事人自顾选择适用公约可适用公约。 (3)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时,可以适用公约。 6、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胡伯认为: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都应视为本国臣民。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 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利益。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 于这一学说把屈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利的划 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 突。 7.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答: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1)对同一涉外民 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 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屈 不同。(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 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 中的冲突法。(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法 律与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 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 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 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8.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 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 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该法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 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 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 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 9.简述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 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 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 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 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 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 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 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10.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 法律依据。 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 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 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 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 公约的适用。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 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 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 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 合同。但是对国际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 除适用。(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 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3)当事 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 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 以适用于他们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11.简述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法院判决,我国人民 法院可不予以承认与执行。(1)依被请求国法律, 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2)依请求国法 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3)败诉一方当事 人未经合同传唤因而未能出庭参加诉讼,或当事人 在缺乏诉讼行为能力时被剥夺了应有的代理或答辩 的可能性。(4)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 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 安全或公共利益。 12.简述本地法说。答: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 克创立的.本地法说的主要观点是:(1)法院只适用 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律.(2)夜某些情况下,法 院可以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规范并入 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3) 法院执行的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 设的权利。 本地法说成功地批判了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特别 是既得权说,为美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13.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答: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 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 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 用。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 件:(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 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2)规避的法律是本 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 (1分) (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 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 (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5)当事人法律规避以 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 联系。 14.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 意那些问题? 答:(1)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是协商一致的 结果.对法律的选择必须诚实、善意、合法 (2)当 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在空间上没有限制。(3)当事人对 法律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4)选择时同,在 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之前. 15.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答:国际上法人确定的依据主要有:(1)成立地。 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的法律。(2)管理中心 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 行的法律。(3)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 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 (4)资本实际控制。法人的 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国籍国 法。 (5)复合标准。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 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 16.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答:最密切联系联系的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 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 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 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 系最为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最密切联系的 原则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它改变了传统冲突规范 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 得以考虑,增加了法律适用的科学性。最密切联 系的原则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要素 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这一方面给法官灵活地选择法律创造了条件,同时 也为法官滥用司法权力提供了机会。 18、简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涉外民事关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涉外 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 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 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 (2)广泛 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 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 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 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 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 (3)国际 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 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 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 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19、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答: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 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外国法院根据请求外国 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判或实质审 判,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 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 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 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 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法 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 院无抵触,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 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 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英 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 制.其限制具体表现在:采用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 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 决.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 的国家。 20、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特点。 答:冲突规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 用何国法律来处理的规范。其主要特点有:(1)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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