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3.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调整的法律特征:(1)涉外性,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2)广泛性: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民事关系,还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商事关系。(3)国际性:产生于国际民商事交往中。

4.国际私法上讲的涉外因素中的“外国”,多以领域为标准,把本国领域以外的国家称为外国。但有时也不以一国领域为标准,而是以法域为标准,把不属于本法域范围的法域称为外国。

5.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使用国际一词,其含义不相同。

6.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7.法律冲突的两种表现形式:(1)静态法律冲突: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2)动态法律冲突:现实的法律关系适用冲突。

8.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2)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同;(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域外效力产生冲突;(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9.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冲突法调整,指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在何种条件下适用何国法律,然后按被指定国的法律确定权利义务,解决涉外民事纠纷。

间接调整:它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只是在没有统一实体法时才适用。(2)实体法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如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权利义务规范。据此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直接调整-----它直接、明确地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有统一实体法规范时,就要适用实体法。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1.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一是指是国际私法应包括那些法律规范,一是指哪些涉外民事关系由国际私法调整。(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2.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

门。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

1.国际私法渊源有两个特点:(1)两重性,国际私法渊源既有国际性,又有国内性;(2)学说在审判实践中,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实践中,占有重要地位。

2.国际私法的渊源:(1)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最主要渊源。国内立法规定冲突规范的方式包括散见式、专章专编式、法典式等。(2)国内判例,在判例法国家是主要的渊源。我国一般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3)国际条约,是重要渊源。我国参加了很多的国际私法方面的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即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国际私法上的国际惯例由国际习惯和国际贸易惯例组成。构成国际惯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长期反复实践形成通例,并有确定的内容;二是国家允许在经济交往中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5)学说是否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学说对国家立法或审判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但学说为个人观点,不是法律,不宜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独立,彼此应相互尊重,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文化、民事关系的前提。

具体表现:(1)国家之间应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立法权;(2)国家之间应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司法管辖权;(3)平等地运用本国法或外国法。

2.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交往的基本原则,反映在主权国家之间,国家不分大

小、强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经济关系中相互有利。(1)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2)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3.遵守国际条约、参照国际惯例原则:条约必须信守,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凡是当是人的所属国之间有共同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当事人的所属国都必须遵守,当事人也必须服从。条约优于国内法,凡是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4.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原则。

第五节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

1.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国际私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学科。它是以国际私法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任务在于研究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以完善国际私法的立法和指导国际私法在实践中的运用。国际私法学由学者们的学说、理论、主张构成。它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只是人们在制定和运用国际私法规范时起参考作用。

2.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突规范、统一实体法、国际民商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组成。这些规范具有法律强制力,是人们从事涉外经济、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

3.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的名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所不同。学者们由于对它的性质、范围、对象理解不同,至今仍不统一。从国际私法学的发展史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名称:

(1)法则区别说:由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从法则的性质入手来决定法则是否可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以及如何适用涉外民事关系。(2)法律冲突论:荷兰法学家罗登堡

提出。(3)法律的场所效力论:德国萨维尼提出,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是规定法律的场所效力的。(4)私国际法:弗利克斯首先使用。(5)国际私法:美国法学家斯托雷最早使用。

4.国际私法的性质:争论的中心是:国际私法是属于国际法性质,还是国内法性质。(1)国际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巴尔、弗兰根斯坦、魏根、毕叶和孟西尼等):整个世界是一个共同体,存在着约束各个国家的统一的法律:a.国际私法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私法的基础在于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b.国际私法的目的在于建立一套世界通用的民事行为规则;c.涉外民事诉讼固然要依法院地法进行,但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首先要适用的是本国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等;d.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本国法,但经冲突规范的援引可以适用外国法、国际条约及惯例。

(2)国内法学派:每一个国家都可以制定本国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在本质上是一国的国内法:a.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这与一国国内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在性质上是相同的;b.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但其主要渊源是国内法。c.涉外民事纠纷多由一国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所适用的程序法律,是法院地法或仲裁地法,所适用的实体法,多是一国的国内法律。d.国际私法规范的制定取决于一国的国家意志。

(3)二元论学派: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涉及国内又涉及国际,国际私法既涉及一国国内利益,又涉及外国利益;国际私法的渊源既有国内法,又有国际法。国际私法是一个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特点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

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

1.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巴鲁斯,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法和物法。物法,必须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人法,则是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巴鲁斯的方法虽悖谬可笑,也未完全摆脱注释学派的影响,但他已经把新兴资产阶级的文艺复兴运动所鼓吹的人文主义带入了国际私法领域。提出了一条法律适用上的属人主义,揭示了外国人法与本国物法之间的联系,阐示了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创立了国际私法。

2.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杜摩兰。主要贡献:在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上,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契约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即使当事人未作明示的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3.荷兰的国际礼让说:代表人物冲突法学家保罗.伏特和尤利克胡伯。提出了三项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约束其臣民,在境外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人,均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3)出于礼让,主权者可以让外国法在其领域内有效,只要这样做不损害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第一次将法律适用与国家主权联系在一起。是否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是否适用外国法,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

4.德国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内容:每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都要占有一个“空间”,这个“空间”就是法律关系的“本座”,“本座”所属的法律就是应该适用的法律;包括住所地、居所地、物之所在地、缔约地、行为完成地等等。

法律关系本座说意义:(1)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奠定了近代国际私法的基础(最密切联系说、法律关系重心说)。(2)在国际私法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强调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促进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5.英国的既得权说,代表人物:戴雪。3.核心内容: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既不能承认或执行外国法,也不能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法官所承认或执行的是根据外国法所创设的权利。

意义:既得权的观点构成英美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并指导司法实践。

6.库克本地法说。内容:(1)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2)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外国法,但只能是将外国法规范并入自己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法院执行的是本地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7.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1933年卡弗斯教授在《哈佛法律评论》杂志上发表《法律选择问题评论》一文,首次对传统理论提出批评。提出:法院面临选择本国法还是外国法时,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认真研究导致有关问题产生的事实或交易行为;(2)将可能适用的法律规则及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地规则以及适用它们的结果进行仔细的比较。(3)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正义,以及对冲突法律所引起的社会政策的充分考虑,评价各种法律的适用可能会产生的结果。

8.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主要内容:柯里的学说较之卡弗斯的理论更为激进。他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在于如何调和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

9.最密切联系说:最密切联系说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私法教授威利斯?里斯(Willis Reese)所倡导的关于法律选择问题的一种理论。按照这一理论,冲突案件应当适用与案件和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最密切联系说作为一种国际私法理论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上述学说、观点的影响下,美国的司法判决中开始逐步出现重力中心或最强联系的概念。

第二节国际私法立法史

1.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以国内立法的方式对国际私法作出规定的,首推中国唐朝的《永徽律》,比西方国际私法的成文法立法历史早1000年。通过国内立法来系统制定成文的冲突规则,在欧洲为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和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但对以后产生重大影响的还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2.《法国民法典》与国际私法:第3条共三款规定,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的法律,对住在法国领土上的所有人均有强制力;不动产,即使属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有关人身份与能力的法律,适用合体法国人,即使其居住在国外,亦同。

特点:(1)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法;(2)采用单边冲突规范规定什么问题适用法国法。(3)确认法律具有属地效力的同时,确认法律具有属人效力;(4)采用在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时,附带规定相关的冲突规范。

3.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新发展:(1)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规定愈趋详明。(2)增加了法律选择的灵活性。(3)在结构上,一些国家制定的国际私法典扩大了传统冲突法的内容,提高了冲突法适用上的针对性、明确性和预见性。

4.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国际私法统一化和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893年。特点:(1)在内容上,已经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立法的重点已经从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逐渐扩大到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与侵权行为责任这些新领域,且有向更广泛的领域铺开的趋势。(2)通过国际社会的努力,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正从区域性向全球性方向发展。(3)在新的统一国际私法条约中,统一化的方式也日趋灵活多样。(4)在统一国际私法和各种条约中,已越来越多规定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第三章冲突规范

第一节冲突规范的特征、结构和类型

1.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因此,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2.冲突规范的特征:冲突规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同一般的法律规范相比,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仅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2)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3.冲突规范的性质:(1)冲突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2)既不是实体规范,也不是程序规范,而是一种法律适用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

4.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结构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1)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3)系属,是指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涉外民事法律问题时应适用的法律。

5.冲突规范的连结点:又被称为连结点或连结因素,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连结点的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一个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

6.连结点主要有住所、国籍、惯常居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履行地、法院地、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发生地等。

7.对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的手段:(1)“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合意选择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如:“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8.冲突规范的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是用来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也可以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还可以明确规定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的法律。”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了一个明确的连结点,即它指向适用内国法时就不能适用外国法,或者在指向适用外国法时就不能再指向适用内国法。

(2)双边冲突规范:所谓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

法律的冲突规范。例如,“合同方式依合同缔结地法”就是一条双边冲突规范,其中的“依合同缔结地法”就是一个需要推定的系属。如果合同在内国缔结,就适用内国法;反之,如果该合同在外国缔结,就适用外国法。双边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既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

(3)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所谓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如:“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选择性的冲突规范又可以分为两种,a.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指冲突规范系属中所规定的若干法律具有同等地位,人们可以任意或无条件地选择,没有什么条件限制。如日本《关于遗嘱方式准据法》第二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的,其方式有效:(1)行为地法。(2)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3)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之住所地法。(4)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习惯居所地法。

b.有条件选择性的冲突规范:它是指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允许依顺序或有条件地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即首先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只有无选择时,才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又如1898年《日本法例》第二十条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如无父时,依母之本国法。

(4)重叠性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一种规定解决某一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而且重叠地适用两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如1902年在海牙订立的《离婚与别

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中规定:夫妇非依其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理由的,不得提出离婚之请求。这表明,离婚问题必须同时适用夫妇之本国法和法院地法,只有两者均认为有离婚原因时,才准许当事人离婚。一般而言,两个“系属”中总有一个是法院地法,目的在于维护和稳定法院地的法律和公共秩序。

9.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1)属人法: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属人法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及亲属、财产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民事法律冲突。国际上对属人法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大陆法系国家的观点是指本国法,即国籍国法;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观点是指住所地法。我国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为属人法。此外,还有一种所谓"法人属人法"的概念,它一般是指法人的国籍国法,常用来解决法人的成立、解散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方面的问题。

(2)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3)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由于法律行为的多样性,行为地法又派生出下列一些系属公式:①合同缔结地法,一般用来解决合同的成立、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的方式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②合同履行地法一般用来解决合同内容,特别是合同履行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③婚姻举行地法,一般用以解决涉外婚姻关系尤其是婚姻方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④侵权行为地法,一般用来解决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问题。

(4)法院地法:法院地法,是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采用这一系属公式时,表明法律承认当事人有选择法律的自主权,故又叫做"意思自治"原则。它主要用来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7)最密切联系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是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但其真正确立和发展则是近几十年内的事情。目前,它既是一个法律选择的指导原则,又作为一个系属公式大量出现于冲突规范之中,适用于许多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尤其适用于涉外合同关系。一些国家在涉外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父母子女关系等领域也适用这一原则。

第二节准据法与准据法的确定

1.准据法的概念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2.准据法的特点:(1)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实体法。准据法的本质特征是它必须经冲突规范指引,那些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不论是统一实体法,还是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都不能称为准据法。(2)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实体法。一国法律一般分为程序法、冲突法和实体法,但只有实体法才有可能成为准据法,因为冲突规范之所以要援引准据法,是因为它能够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一个国家依照不同的地区分成不同的法域,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之间发生的法律冲突,称之为区际法律冲突。准据法所属国是多法域的国家,该国内法律不统一,根据地域不同分成不同的法域,由于各法域之间的立法规定不同而产生区际法律冲突。

当一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被指定的国家可能是单一法律制度国家,也可能是多法域国家。

4.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当一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究竟应以该国何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国际的解决方法:(1)由法院直接依据所适用的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如住所、居所、行为地或物之所在地等,径自适用该具体地点的法律为准据法。(2)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即该国用以调整其国内各法域之间法律冲突的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加以确定。(3)法院地国家冲突规范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则依该规定确定准据法。(4)采用国际私法规则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5.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准据法所属国存在新旧法交替,在新法与旧法之间存在的冲突。产生时际法律冲突的原因主要有:(1)一国的冲突规范发生变化;(2)一国的实体规范发生变化;(3)一国政权更替,领土发生变更,或当事人国籍、住所发生变更导致法律发生变

化。

6.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旧法延续原则,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在新法颁布后仍适用旧法调整;(2)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具有溯及力,对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由新法调整;(3)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不具有溯及力,不调整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4)在新法是否具有溯及力问题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通常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惯例确定应适用的法律。(5)对国籍、住所发生变更引起的时际法律冲突,一些国家也作了具体规定。

7.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同一个国家中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宗教、部落的民事法律之间在效力上的冲突。这些冲突主要存在于有关人的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其解决的途径与区际冲突相类似。

第三节先决问题

1.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2.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必须以外国法作为准据法。(2)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用。(3)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均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3.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之间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并列关系。(1)先决问题是一个独立的涉外民事关系,具有独立的诉因,当事人可就先决问题独立地向法院起诉。(2)先决问题具有独立适用的冲突规范,有独立适用的准据法。(3)从时间上看,先决问题是先主主要问题产生的;从法律后果看,先决问题制约着主要问题的解决。(4)主张先决问题从属于主要问题的学者的主要论据是先决问题是因主要问题的提起而出现的。

第四节识别

1.识别的概念:识别,也称为定性或分类,是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和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这是审理任何一起涉外民事案件时所首先要面临并加以解决的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识别,作为一个法律认识过程,既包括对一个涉外民事案件所涉事实或问题的分类或定性,也包括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解释。这是两个既不相同又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方面。

2.识别冲突及其产生原因:(1)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可能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2)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3)由于各国社会制度以及文化历史传统的差异,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或概念并不一定相同。有时即使表面上相同,各自对其含义的理解也不完全一致。(4)不同国家有时有独特的法律制度,而另一国家没有。

3.识别的对象:(1)识别的对象不是冲突规范;(2)识别的对象不是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

也不是冲突规范的系属;(3)识别的对象是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

4.识别的法律依据:识别的法律依据即识别冲突的解决方法。依据什么法律概念或法律意识进行识别,是解决识别冲突问题的关键。对此,各国学者提出了不同主张,概括起来有这样几种:()依法院地法;(2)依准据法;(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学;(4)最密切联系地法;(5)事实情况发生地法。

5.识别错误:产生识别错误的原因主要包括(1)法官素质方面的原因;(2)识别依据的法律错误;(3)利益驱动法官错误识别;(4)政治因素促使法官错误识别。

对识别错误,败诉一方当事人可通过上诉的方式要求原审法院的上诉法院予以纠正,上诉法院不予纠正的,受到侵害一方当事人国家可以不承认与执行法院地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直至采取报复措施。因政府因素识别错误的,还可以采用外交途径解决。

第四章冲突规范适用中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反致

1.反致概念: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反致(狭义的反致)是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但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法院地法,如果法院接受这种指定并适用法院地法,这种现象就叫做反致。

2.转致在法文中被称为“二级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按照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的法律,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3.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

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而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最后适用了甲国实体法。

4.反致产生的原因:(1)客观原因,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规定的不一致,是反致产生的客观原因.对同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存在冲突是反致产生的法律条件。(2)主观原因,法院地国家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把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理解为既包括该国的冲突法,又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并且只适用该国的冲突法,这是反致产生的主观原因。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如果法院不考虑准据法国家的冲突规范,直接适用准据法国家的实体法,反致不可能产生。(3)存在致送关系,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家法律与案件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这也是反致产生的一个条件。

5.关于反致制度的立法与实践:(1)反致、转致都接受,如奥地利、瑞士。我国台湾法律甚至连间接反致都接受。(2)接受反致,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国。(3)有限接受反致、转致,如英国、美国。(4)不接受反致和转致,如伊拉克、希腊、秘鲁、叙利亚等国。(5)我国现行立法上对反致和转致是否接受未作明确规定,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则明确了我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的立场。

第二节法律规避

1.法律规避的概念: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是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取消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

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2.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规避法律必须是出于主观故意而非过失。(2)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3)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4)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实现。(5)当事人规避法律后,与被规避法律的国家或地区仍然存在联系。

3.法律规避中改变连接点的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1)变更国籍或住所。(2)变更行为地。(3)变更所在地。(4)改变宗教信仰。(5)在涉外民事关系中设立各国法律都不管辖的连接点,实现法律规避。

4.法律规避的对象:(1)法律规避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冲突法。(2)法律规避仅指规避内国法,不包括外国法。

5.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1)完全有效说,既然给予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可能,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而选择某一国家的法律时,就不应归咎于当事人。(2)绝对无效说,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与国内法的法律规避一样,都是一种欺诈行为。(3)部分无效说,变更连接点的行为是法律所许可的合法行为,应当认定有效;规避法律的行为违背了立法的目的,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应归于无效。

6.我国关于法律规避的理论与实践:我国的现行立法对法律规避问题未作明文规定,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

第三节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1.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证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

2.一般情况下的做法:(1)由当事人举证(事实);(2)由法官负责查明(法律);(3)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由当事人协助(原则法律);(4)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必要时由法官协助(原则法律)。

3.外国法内容不能确定时的解决办法:(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适用的外国法;(2)类推适用内国法;(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4)适用一般法理;(5)适用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4.外国法错误适用的司法救济:(1)适用内国冲突法不当导致的外国法适用错误,允许当事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纠正。(2)适用外国法不当所发生的错误有两种情况:①审理案件的法官依照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法官正确选择了外国法,但在适用该外国法的过程中对该外国法的内容或条款作了错误的适用或解释,并据此作出了错误的判决。②在准据法为外国法的情况下,本应适用甲国法却错误地适用了乙国法,并据此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对于上述两种外国法错误适用的情况,是否允许当事人上诉,是否给予当事人司法救济,各国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做法:法国、德国、瑞士、比利时、荷兰等欧洲大陆国家不允许当事人上诉;意大利、奥地利、英国、美国等国家允许当事人上诉。我国在立法上对外国法错误适用的问题未作规定。一般认为,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所发生的适用外国法的错误,不论是使用冲突规范错误引起的,还是适用外国法不当或对外国法解释错误引起的,都应该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就是说就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 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与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与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就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就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就是久住之处,居所只就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就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与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就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就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就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就是否已有效成立;二就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 法律冲突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就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与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与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就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与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最惠国待遇就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就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就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就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 2、实体法调整方法(就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就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就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就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就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就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就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0、准据法的概念:就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3.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调整的法律特征:(1)涉外性,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2)广泛性: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民事关系,还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商事关系。(3)国际性:产生于国际民商事交往中。 4.国际私法上讲的涉外因素中的“外国”,多以领域为标准,把本国领域以外的国家称为外国。但有时也不以一国领域为标准,而是以法域为标准,把不属于本法域范围的法域称为外国。 5.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使用国际一词,其含义不相同。 6.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7.法律冲突的两种表现形式:(1)静态法律冲突: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2)动态法律冲突:现实的法律关系适用冲突。 8.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2)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同;(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域外效力产生冲突;(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9.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冲突法调整,指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在何种条件下适用何国法律,然后按被指定国的法律确定权利义务,解决涉外民事纠纷。 间接调整:它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只是在没有统一实体法时才适用。(2)实体法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如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权利义务规范。据此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直接调整-----它直接、明确地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有统一实体法规范时,就要适用实体法。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1.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一是指是国际私法应包括那些法律规范,一是指哪些涉外民事关系由国际私法调整。(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2.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

国际私法重点

(一)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私法: 2、涉外民事关系: 二、简答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有何特点? 2、国际私法的调整方式有哪两种?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 3、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有哪几类? 4、国际私法的名称有哪些?你认为哪一个最合适? 5、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有哪几类? 6、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模式有哪几类? 7、国际私法的发展方向是什么? 8、司法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是什么? 三、论述 1、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2、论国际惯例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二)国际私法的历史 一、名词解释: 1、法则区别说: 2、国际礼让说: 3、法律关系本座说: 4、曼奇尼: 5、既得权说: 6、斯托雷: 7、本地法说: 8、政府利益分析说: 9、最密切联系说: 10、利益论: 二、简答 1、当代英美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学说。 2、当代欧洲大陆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学说。 3、新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成就。 (三)冲突规范 一、名词解释 1、准据法: 2、法律冲突: 3、冲突规范: 4、连结点: 5、系数公式: 二、简答 1、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

2、冲突规范的类型。 3、连结点的不同分类。 4、国际私法上常见的系数公式。 5、准据法的特点。 三、论述 1、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四)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 一、名词解释 1、识别: 2、反致: 3、转致: 4、间接反致: 5、外国法院说: 6、法律规避: 7、外国法的查明: 8、公共秩序保留: 二、简答 1、识别冲突及其产生原因。 2、解决识别的方法。 3、反致产生的条件。 4、赞同和反对反致的理由。 5、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6、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及无法查明时的解决办法。 三、论述 1、公共秩序保留在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五)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一、名词解释 1、国籍: 2、住所: 3、外国法人的认可: 4、国家豁免权 5、绝对豁免权: 6、限制豁免权: 7、废除豁免: 8、平等豁免: 二、简答 1、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及其解决。 2、自然人的住所冲突及其解决。 3、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及法律适用。 4、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及法律适用。 5、确定法人国籍的不同主张。 6、确定法人住所的不同主张。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第一编总论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产生 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 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 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 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 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 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 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 【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 【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 1、小国际私法(德、日) 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 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韩德培教授“一机两翼”理论】 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机身: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应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机翼2: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点】如何看待国际私法的范围: 1、冲突规范应该属于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范围。 2、国籍规范与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与法律冲突的解决密不可分,故也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构成部分。 3、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对于统一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型和复习重点

考试题型: 一、单项选择题15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二、多项选择题10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三、简答题2题(回答要点并作简明扼要的解释。2题,共20分) 五、论述1题(共15分) 六、案例分析(每道15分,共30分) 简答题 1、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的各自定义与特点。 冲突规范的定义: 冲突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指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哪一国家法律或何种法律的规范。 冲突规范特点: 1、内容上,不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 2、作用上,对涉外民商事关系仅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 3、性质上,不同于实体法也不同于程序法规范 4、结构上,具有特殊的法律规范结构 准据法的定义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准据法的特点 1.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的实体法 2.是能够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3.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才能确定 4.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具体的实体法规则

2、简述国际私法渊源的形式及地位。 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具有双重性特点:既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且不同国家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一)国内法渊源 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主要有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两种形式。 1、国内立法 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规范最为古老的渊源之一。历史上,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分散立法式,即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 (2)专章专篇式,即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篇或专章的方式比较系统地规定国际私法 规范。 (3)单行立法式,即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系统的冲突法规范。 2、国内判例 ①在英美法国家,判例构成其法律的主要渊源。在大陆法国家,法官原则上只受成文法律约束,判例对其并无法律约束力,判例传统上不构成法律的渊源。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的逐渐融合,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②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一般认为,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它仅对具体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而不能构成法院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法渊源 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渊源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两种形式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缔结的调整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家认可才有法律约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1、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事关系受何国(或地区)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方法。 2、一机两翼论定义:在国际私法上,内涵包括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及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两翼之一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3、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为手段,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由国际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独立部门法。 4、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定义:也称法则两分说,即把法则分为人法和物法两类。有关于人的法则就是人法,有关于物的法则就是物法。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可适用于所属城邦之外,但物法只具有属地效力,只适用于所属城邦之内。 5、法律关系本座说定义:是指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 6、时际法律冲突的定义:是指某一法律关系产生后,由于一国在不同时期内,先后颁布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内容上不一致而产生的冲突。 7、人际法律冲突的定义:是指一主权国家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等级之间的人的法律,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①各国的民商事法律对同一问题的法律规定不同②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经济和文化交往,产生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关系③各国-在一定条件下和范围内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④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9、冲突规范的定义、特征:定义:冲突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者法律选择规范,是在国内法或者国际条约中规定,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哪一国家法律或者何种法律的规范。特点:①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具体的权利义务,仅起着选择某一实体法的作用。②冲突规范是同实体法律规范、程序法律规范相并列的一种独特的法律规范③冲突规范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是间接的,没有一般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所具有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④从冲突规范的结构来看,它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 10、范围、系属定义: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对象或者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系属:是指调整该类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的法律。 11、连结点的定义: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中将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某一特定地域的法律连接起来的媒介或纽带。或者说,连结点是冲突规范赖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某一地域法律的一种事实因素,它是冲突规范系属部分最为核心的内容。 12、单边,双边,重叠性,选择性冲突规范的定义 单边:是指它的系属直接指出应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 双边:是指在系属中规定一个抽象的待推定的连结点,只有根据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客观事实将连结点明确化后,才能确立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法律适用规则。 重叠性:是指对某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在其系属中规定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选择性:是指对某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在系属中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同时指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可适用的法律,最终选择一个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13、双边,重叠性冲突规范的特征 双边:①双边冲突规范的法律条文时根据某一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来规定其系属的,某一具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依何国法律,还须由法律实施者根据涉外民事关系的具体法律事实做出确定②从逻辑结构上看,双边冲突规范的范围部分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周延完整,而单边冲突规范的范围部分则是不周延的,从内容上讲,任何一个双边冲突规范都可分解为两个对立的单边冲突规范③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考点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考点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考点整理 一.名词解释 1.识别: characterization,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 实构成做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个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2.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 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先行解决的另一个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3.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4.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际认可才有约 束力,包括:A.强制性惯例,既不需要当事人选择而必须遵守的惯例,此种惯例亦称“国际习惯”;B. 任意性惯例,即只有经过当事人的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惯例,在经贸实践中此种惯例表现为商事惯 5.属人法:指当事人的国籍所属国法、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法,常用于身份关系; 6.连接点(point of contract) :指借以确定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

特定因素或客观标志。 7.准据法: 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实 体法规范。 8.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 法律的规范,也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9.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ibution) :又称准据法的表述公式,是国际私法中对某 些固定的、常见的双边冲突规范之系属的表述公式,是对解决法律冲突的某些基本规则的公式化概括。 10.区际法律冲突指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当一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 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便出现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11.广义的反致包括:直接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直接反致(remission):指对于某一 涉外民事案件,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则本应适用外国法,但该外国法的冲突规则却规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最终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12.转致(transmission):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则本 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则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用了丙国实体法。 13.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在英美法中称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指一国法院依其冲 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制度。 14.法律规避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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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 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 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3、国际私法的渊源? 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 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 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 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 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 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7、法律冲突的种类 答:按领域分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按内容分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按性质分空间上、时际、人际法律冲突。 8、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公法冲突:内国法优先,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私法冲突:国际礼让与等效原则, 相互承认外国私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际法冲突: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 第六章、冲突规范 9、“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这是一条什么规范,其范围、系属、连接点是什么。

国际私法重点

名词解释 1、双边冲突规范:抽象的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接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的冲突规范 2、外国法人认可:是对外国法人一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 3、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是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规范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 4、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 5、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 6、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或连接根据,它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7、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法院地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如果外国法的适用或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会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适用的制度。 8、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益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9、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 10、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 11、国际司法: 12、国民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国内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13、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者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者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引援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14、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15、转致:它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其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 16、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使用问题。 17、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权限。 18、外国法院说:

2023年自考国际私法复习重点3月

2023年自考国际私法复习重点3月 一、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是研究涉及不同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它主要涉及跨境婚姻、财产、契约和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私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将围绕2023年自考国际私法复习重点,重点介绍3月需要掌握的内容。 二、2023年3月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1.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为跨境法律关系提供了基本的适用准则。学习者需要了解以下内容: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国际公序原则、选择准据原则等。 •跨境婚姻关系的认可原则和离婚准则。 •跨境财产关系的适用准则,如国际私法的执法、适用法律和合同和财产权利的跨境保护。

•跨境诉讼的管辖原则和争议解决渠道。 2. 国际私法的法律体系和立法途径 国际私法的法律体系是国际、国内法律体系之间的一种桥梁。了解以下内容很重要: •国际私法的法律体系和国际公约的制定和适用。 •不同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和相关法规的了解。 3. 跨境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 •跨境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和离婚准则,包括国 籍原则、居住地原则和法律选择原则等。 •跨境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财产划分和保护等问题。 4. 跨境契约和合同关系 •跨境契约和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合同形成和 效力等问题。 •国际合同纠纷解决的途径和程序。

5.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的作用和地位。 •跨国公司和国际商事纠纷处理的国际私法问题。三、复习方法建议 在复习国际私法的过程中,推荐以下方法: 1.阅读教材:仔细阅读相关教材,并做好笔记,重点 记忆和理解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规则和适用准则。 2.刷题练习:找到相关的习题进行刷题练习,巩固知 识点,并提高解题能力。 3.做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加深对国际私法实际 应用的理解。 4.参加讨论和交流:与同学或老师进行讨论和交流, 共同解决复习中遇到的问题。 四、总结 国际私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学科,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其地位和作用越发凸显。复习国际私法的过程要掌握基本原则和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

@YAN制作 国际私法复习 ★★★论述国际私法的发展 一、法则区别说:最早产生,标志着国际私法的产生,代表为巴托鲁斯(国际私法的鼻祖),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行为法,率先提出法律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 二、国际礼让说:主要代表人物:胡伯,“国际礼让说”(各国统治者出于礼让,应相互尊重他国法律,使其在适用于本国境内以后,在其他国家也保持其效力,但以本国主权及臣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为限)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力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 三、德国近代国际私法学以萨维尼为主要代表人物——法律关系本座说,认为国际私法的根本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其内容有 (1)关于人的法律关系以其住所地为本座 (2)关于物的法律关系以物之所在地为本座 (3)关于契约内产生的法律关系,依当事人意思,如无明确意思表示,以契约履行地为本座。 (4)例外:法院地的国内强行法反对外国法的适用或者无法确定外国法内容的,则适用法院所在地法。 2、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影响 (1)扭转了通知国际私法几百年的法则区别说所制定的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论,并创造了联接点选择法律方法的途径 (2)对于未来的国际私法理论(包括最密切联系原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对于欧洲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四、英国的戴西提出了著名的既得权说。其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戴西的这一学说是为了调和适用外国法和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矛盾,结果是使他自己陷入了更大的矛盾。但该学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五、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创立的。本地法说的主要观点是: (1)法院只适用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律。 (2)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律规范并入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3)法院执行的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本地法说成功地批判了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特别是既得权说,为美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六、结果选择说——美国人凯弗斯。他指责传统的冲突法制度由于只作“管辖权选择”,而不问所选择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公正合理的解决,因而是很难选择到更好的法律的。他主张应改变这种只作“管辖权选择”的传统制度,而代之以“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的方法。他还提出了“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的概念。 他从结果公正这一角度探求法律选择的理论,并为实现这种公正创造性地提出了法律选择的优先原则。但缺乏可操作性。

国际私法重点

一、国际私法的概念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即涉外民事关系,又称国际民事关系,即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一冲突法调整间接调整二实体法调整直接调整三两种调整方法的关系 2.我国国际私法的范围:a、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b、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c、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我国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达成的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包括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3.国际私法渊源特点,类型及我国的特点a特点:两重性和多样性 b类型: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c.我国特点:一国内立法1、散见式规定2、专章专编式规定3、单行法规式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二“判例”的地位不承认判例三国际条约 四国际惯例的地位问题 4.国际私法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

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5.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关系a、区别:前者是法律部门,由法律规范组成,具有法律效力;后者是法学学科,由学说、理论、主张构成,不具有约束力,但具有影响力; b、联系:都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物,都是上层建筑;国际私法学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其研究成果又服务于国际私法,对其产生和发展起重大影响作用;二、国际私法的历史 1.法则区别说发展阶段a意大利法则区别说b法国的法则区别说c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2.法国区别说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杜摩兰:人法、物法和行为法,并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这种划分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达让特莱:反对契约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极力推崇属地主义;3“法律关系本座说”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萨维尼: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不讨论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的看待内外国法律,这样就达到以下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他认为应该承认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并且存在着普遍适用的各

国际私法重点法条

国际私法重点法条

国际私法重点法条 《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142——150条142、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143、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144、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45、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46、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147、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148、第一百四十八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49、第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50、第一百五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

185、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186、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87、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188、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189、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抚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抚养以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抚养,应当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抚养人和被抚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抚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190、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191、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92、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193、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4、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自考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自考国际私法复习重点2017年3月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于2011年4月1日施行 题型:单项选择题301’+多项选择题52’+简答题46’+论述题112’+案例分析题212’ 1.涉外民事关系: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主体、客体、内容 2.法律冲突: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20120712” 1产生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 司法权的独立; 国家为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 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2)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

(3) 区际法律冲突: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如一国两制; 人际法律冲突: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20100412” (3)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解决方法:2014076” 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间接调整 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间接调整 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通过制定统一的实体规范,消除彼此在民商法的歧异直接调整方法 3.国际私法的名称:大陆国际私法;英美冲突法,立法上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学说史上:学说法,法则区别说、外国法适用论、法律的场所效力论、法律的域外效力论等; 4.国际私法包括的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国际私法的本体部分最基本的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5.国际私法的渊源:2013046” 2014106’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划分法律部门的基 本标准2、涉外民事关系 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包含外国因素的 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在民商事法律关系当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中至少有一个涉及到外国因素。 三、法律冲突的含义。(1)普遍的意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2)国际私法上独特的含义: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 四、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1、区际司法:解决同一国家内部因为不同地区的民法不一致所造成的法律冲突的法律。2、人际司法:解决的是一国之内使用于不同的宗教、种族、甚至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3、时际司法:解决的是因所涉新旧民法规定不同所造成的某一民事关系是适用新法或使用旧法的冲突问题。

五、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主要的调整方法)(1)国内冲突规范:最早。冲突规范:法律选择、法律适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国际统一冲突规范:反致、转致、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内容的查明。2、直接调整方法(1)国际统一实体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2)国内适用适用法局限性: a、并非所有的民商事领域都存在统一实体规范。b、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参加统一实体法公约,非缔约国不适用公约。 c、保留制度的存在。 d、国际惯例需当事人的选择才能适用。 e、国际条约的制定滞后与社会发展:2009年美俄卫星相撞事件。 六、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原则: 最基本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利益原则5、条约信守原则。 七、万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非罗马市民之间的民事关系。 市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法律。 八、意大利的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 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 特点:1、当今的国民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2、实体法调整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0、准据法的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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