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国际私法》复习重点汇总

法学《国际私法》复习重点汇总

《国际私法》是法学专业中的一门重要课程,主要研究国家之间的私法关系。在学习和复习过程中,需要掌握一些重点内容。下面是《国际私法》复习的重点汇总:

一、国际私法基本概念与原则

1.国际私法的概念和特点

2.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3.国际私法的发展和分类

4.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二、国际私法的适用法和国际司法管辖

1.国际私法适用法的类型和选择方法

2.国际私法适用法的冲突规范和公平标准

3.国际司法管辖权的种类和原则

4.国际仲裁的原则和程序

三、国际私法中的自然人与法人问题

1.国际私法中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2.国际私法中法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3.国籍和居住地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国际合同与国际商事法律关系

1.国际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条件

2.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国际商事仲裁

3.选择法与合同差序规则

4.《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适用

五、国际私法中的家庭法律关系

1.国际私法中婚姻的成立和效力

2.国际私法中离婚和婚姻无效的认定

3.国际私法中子女权益和监护权的保护

4.国际私法中财产分割和抚养费问题的解决

六、国际私法中的继承法律关系

1.国际私法中遗嘱的形式、效力和认定

2.国际私法中继承人的确定和继承份额计算

3.国际私法中继承财产的清偿和履行

4.国际私法中遗产管理和遗产争议的解决

七、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责任问题

1.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和过错的认定

2.国际私法中侵权责任的形式和范围

3.国际私法中侵权赔偿的计算和限制

4.国际私法中侵权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国际私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国际私法中知识产权的定义和分类

2.国际私法中知识产权的权利和限制

3.国际私法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和争议解决

九、国际私法与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1.国际私法与全球化的关系和作用

2.国际私法与人权保护的关系和发展

3.国际私法与经济合作的关系和作用

4.国际私法与区域一体化的关系和作用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就是说就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 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与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与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就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就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就是久住之处,居所只就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就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与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就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就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就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就是否已有效成立;二就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 法律冲突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就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与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与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就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与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最惠国待遇就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就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就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就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 2、实体法调整方法(就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就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就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就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就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就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就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0、准据法的概念:就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实体规范,它规定的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是以各国的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法律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规范,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和执行的的问题等;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的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的其它法域;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他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两者之间的关系: (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的方法——冲突规范 直接:次要地位调整范围有限 (2)两者调整方法的对立和统一; 对立:对同一问题只能适用其一,不能同时适用;若受统一实体规范的约束,则直接调整方法优先; 统一:同时存在,目的在于解决同一法律问题;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所谓统一,指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统一存在于国际私法之中,共同承担者调整

国际私法整理

国际私法(众合2023杨帆) ●基本概念 ●调整对象:主体、客体、内容有涉外因素 ●直接调整与间接调整 ●调整私法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自然人和法人 ●住所: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生活中心,但因就医、劳务派遣、外交的原因除外 ●法人:国籍对应登记设立地;住所地对应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所地对 应主营业地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来调整的法律规范。法 律适用规范,只解决涉外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不要混淆冲突规范和管辖权规范。 涉外民商事纠纷的管辖权问题,由民事诉讼法调整。 ●标准结构,关联词/范围/系属/连结点。关联词(依/适用)前范围,后系属,系 属扣去法/法律为连结点。如侵权依侵权行为地法。 ●分为单边、双边、重叠性、选择性 ●单边:只有一个连结点且已经在冲突规范上明示国别 ●双边:系属含一个抽象的连结点,且必须结合案情才能确定国别 ●重叠性(并列):系属连结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且要同时适用。我国目前只 有收养 ●选择性(选择):系属连结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只需选择一个连结点所指 定的国家~。根据有无顺序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 ●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确定具体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
权利与义务的 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最密切联系原则 ●六制度 ●一、定性/识别/归类 ●定义: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分析,将 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的过程。对 案件性质认定的过程而非事实调查的过程。 ●法院地法识别说 ●有两个及以上法律关系,统一or分别寻找准据法,即统一制or分割制。中 国采用识别分割制。 ●二、反致 ●广义的反致包含转致(出去)、直接反致(回来)、间接反致(转一圈又回 来)、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还是出去) ●我国司法实践禁止转致和反致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3.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调整的法律特征:(1)涉外性,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2)广泛性: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民事关系,还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商事关系。(3)国际性:产生于国际民商事交往中。 4.国际私法上讲的涉外因素中的“外国”,多以领域为标准,把本国领域以外的国家称为外国。但有时也不以一国领域为标准,而是以法域为标准,把不属于本法域范围的法域称为外国。 5.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使用国际一词,其含义不相同。 6.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7.法律冲突的两种表现形式:(1)静态法律冲突: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2)动态法律冲突:现实的法律关系适用冲突。 8.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2)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同;(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域外效力产生冲突;(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9.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冲突法调整,指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在何种条件下适用何国法律,然后按被指定国的法律确定权利义务,解决涉外民事纠纷。 间接调整:它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只是在没有统一实体法时才适用。(2)实体法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如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权利义务规范。据此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直接调整-----它直接、明确地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有统一实体法规范时,就要适用实体法。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1.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一是指是国际私法应包括那些法律规范,一是指哪些涉外民事关系由国际私法调整。(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2.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第一编总论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产生 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 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 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 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 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 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 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 【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 【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 1、小国际私法(德、日) 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 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韩德培教授“一机两翼”理论】 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机身: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应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机翼2: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点】如何看待国际私法的范围: 1、冲突规范应该属于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范围。 2、国籍规范与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与法律冲突的解决密不可分,故也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构成部分。 3、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对于统一

国际私法知识点

国际私法知识点 1、凡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是本国人,否则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2、司法实践中,对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一般适用定居国法,未定居的适用居住地法。 3、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如果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为住所。 4、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的方式有: A 、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B 、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住地所在国国籍为准; C 、以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5、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不是主要营业地)国家的法律为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注意:我国法人以它主要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6、最惠国待遇属于不歧视待遇。 7、冲突规范是一种既不同于实体规范,也不同于程序规范的法律适用规范。 8、法律冲突规范的范围,也成为连接对象,指冲突规范中指明该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部分。 系属是指冲突规范指明其所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部分,一般是后面部分。系属公式有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举行地法等等。 连接点是指冲突规范供以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什么法律的依据。链接点分为 A 、客观连接点(住所、国际、惯常居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履行地、法院地等)主观连接点(主要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 B 、静态连接点(固定不变的连接点,不动产所在地、涉及过去行为的或事件的连接点如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发生地等)动态连接点(是可变的连接点,有国籍、住所、居所、动产所在地等) 9、各国在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划分上,一般适用物所在地法。 10、属人法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居住地位连接点,行为地不是属人法的连接点 11、在区际冲突的国家,实体法的确定,依照该国国内冲突法确定;如果该国法律未规定的,直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联系地区的法律。 12、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注意:准据法是能够确定当事****利义务的实体法,这样的表述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该实体法没有经过冲突规范指引援用。 13、识别产生的原因: A 、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 B 、相同的法律术语表达不同的含义、内容; C 、相同的法律问题划入不同的法律部门; D 、一国的概念为他国没有或必须进行类推。 注意: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存在一些独特的法律概念,不是识别产生的原因。

国际私法考点整理

法则区别时代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历史条件:经济基础:意大利半岛,地理位置得天独厚,海运发达,贸易摩擦多政治基础:城市共和国的出现(自治权) 文化基础: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兴起(注重解决现实生活问题) 时代背景:不同城邦间法则的冲突 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巴托鲁斯 主张从法则的本身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 物的法则:只能及于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 如:物权 人的法则:及于属民,包括到了别的主权者领域内的属民 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混合(行为)法则: 如:契约、法律行为方式 影响和评价: (1)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抓住了法律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首 次站在双边的立场上研究法律适用问题,使得国际私法能真正具有国际性。 (2)这个学说在当时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符合当时历史发展的需要,促进了资本主 义萌芽的发展 (3)所创立的基本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纯粹关于物和纯粹关于人的规则。巴托鲁斯完全依据法则的语法结构来划分人法和物法是十分牵强的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历史条件:政治上16世纪封建领主统治,法国内部各地法律极为不统一 经济上新兴的商人阶级要求建立比较统一的市场 杜摩兰:主张在契约关系中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包括默示) 达让特莱:极力推崇属地原则,反对契约意思自治 主要观点:一切习惯法原则上都是属地的,属人法的适用属于例外,混 合法则也适用属地法 影响和评价:杜摩兰的学说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统一市场的形成。

先进的法律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原则传播到法国全境。这有利于实现法国法律的统一,促进当时资本主义的发展。 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现已发展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达让特莱的理论又回到了属地法的立场上,显然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历史条件: 1、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革命不彻底,各省区独立,每省都有相当大的独立权 2、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书本??? 3、国家主权观念:老格老秀斯的国家主权概念 代表人物:胡伯 三原则:(1)每个国家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臣民,但在 境外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3)主权者可以根据礼让原则让其他国家的法律在它境内保 持效力,但是前提是,这么做不至于损害自己的主权权 力及臣民的利益 影响及评价: 胡伯继承达让特莱的学说,但是有着本质不同。 将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际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国际私法理论的进步。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型和复习重点

考试题型: 一、单项选择题15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二、多项选择题10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三、简答题2题(回答要点并作简明扼要的解释。2题,共20分) 五、论述1题(共15分) 六、案例分析(每道15分,共30分) 简答题 1、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的各自定义与特点。 冲突规范的定义: 冲突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指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哪一国家法律或何种法律的规范。 冲突规范特点: 1、内容上,不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 2、作用上,对涉外民商事关系仅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 3、性质上,不同于实体法也不同于程序法规范 4、结构上,具有特殊的法律规范结构 准据法的定义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准据法的特点 1.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的实体法 2.是能够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3.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才能确定 4.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具体的实体法规则

2、简述国际私法渊源的形式及地位。 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具有双重性特点:既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且不同国家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一)国内法渊源 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主要有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两种形式。 1、国内立法 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规范最为古老的渊源之一。历史上,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分散立法式,即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 (2)专章专篇式,即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篇或专章的方式比较系统地规定国际私法 规范。 (3)单行立法式,即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系统的冲突法规范。 2、国内判例 ①在英美法国家,判例构成其法律的主要渊源。在大陆法国家,法官原则上只受成文法律约束,判例对其并无法律约束力,判例传统上不构成法律的渊源。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的逐渐融合,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②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一般认为,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它仅对具体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而不能构成法院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法渊源 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渊源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两种形式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缔结的调整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家认可才有法律约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1、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事关系受何国(或地区)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方法。 2、一机两翼论定义:在国际私法上,内涵包括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及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两翼之一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3、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为手段,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由国际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独立部门法。 4、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定义:也称法则两分说,即把法则分为人法和物法两类。有关于人的法则就是人法,有关于物的法则就是物法。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可适用于所属城邦之外,但物法只具有属地效力,只适用于所属城邦之内。 5、法律关系本座说定义:是指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 6、时际法律冲突的定义:是指某一法律关系产生后,由于一国在不同时期内,先后颁布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内容上不一致而产生的冲突。 7、人际法律冲突的定义:是指一主权国家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等级之间的人的法律,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①各国的民商事法律对同一问题的法律规定不同②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经济和文化交往,产生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关系③各国-在一定条件下和范围内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④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9、冲突规范的定义、特征:定义:冲突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者法律选择规范,是在国内法或者国际条约中规定,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哪一国家法律或者何种法律的规范。特点:①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具体的权利义务,仅起着选择某一实体法的作用。②冲突规范是同实体法律规范、程序法律规范相并列的一种独特的法律规范③冲突规范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是间接的,没有一般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所具有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④从冲突规范的结构来看,它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 10、范围、系属定义: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对象或者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系属:是指调整该类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的法律。 11、连结点的定义: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中将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某一特定地域的法律连接起来的媒介或纽带。或者说,连结点是冲突规范赖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某一地域法律的一种事实因素,它是冲突规范系属部分最为核心的内容。 12、单边,双边,重叠性,选择性冲突规范的定义 单边:是指它的系属直接指出应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 双边:是指在系属中规定一个抽象的待推定的连结点,只有根据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客观事实将连结点明确化后,才能确立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法律适用规则。 重叠性:是指对某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在其系属中规定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选择性:是指对某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在系属中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同时指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可适用的法律,最终选择一个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13、双边,重叠性冲突规范的特征 双边:①双边冲突规范的法律条文时根据某一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来规定其系属的,某一具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依何国法律,还须由法律实施者根据涉外民事关系的具体法律事实做出确定②从逻辑结构上看,双边冲突规范的范围部分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周延完整,而单边冲突规范的范围部分则是不周延的,从内容上讲,任何一个双边冲突规范都可分解为两个对立的单边冲突规范③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考点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考点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考点整理 一.名词解释 1.识别: characterization,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 实构成做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个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2.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 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先行解决的另一个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3.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4.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际认可才有约 束力,包括:A.强制性惯例,既不需要当事人选择而必须遵守的惯例,此种惯例亦称“国际习惯”;B. 任意性惯例,即只有经过当事人的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惯例,在经贸实践中此种惯例表现为商事惯 5.属人法:指当事人的国籍所属国法、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法,常用于身份关系; 6.连接点(point of contract) :指借以确定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

特定因素或客观标志。 7.准据法: 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实 体法规范。 8.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 法律的规范,也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9.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ibution) :又称准据法的表述公式,是国际私法中对某 些固定的、常见的双边冲突规范之系属的表述公式,是对解决法律冲突的某些基本规则的公式化概括。 10.区际法律冲突指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当一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 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便出现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11.广义的反致包括:直接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直接反致(remission):指对于某一 涉外民事案件,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则本应适用外国法,但该外国法的冲突规则却规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最终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12.转致(transmission):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则本 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则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用了丙国实体法。 13.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在英美法中称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指一国法院依其冲 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制度。 14.法律规避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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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 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 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3、国际私法的渊源? 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 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 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 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 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 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7、法律冲突的种类 答:按领域分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按内容分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按性质分空间上、时际、人际法律冲突。 8、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公法冲突:内国法优先,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私法冲突:国际礼让与等效原则, 相互承认外国私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际法冲突: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 第六章、冲突规范 9、“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这是一条什么规范,其范围、系属、连接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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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双边冲突规范:抽象的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接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的冲突规范 2、外国法人认可:是对外国法人一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 3、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是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规范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 4、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 5、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 6、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或连接根据,它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7、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法院地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如果外国法的适用或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会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适用的制度。 8、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益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9、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 10、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 11、国际司法: 12、国民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国内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13、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者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者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引援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14、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15、转致:它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其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 16、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使用问题。 17、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权限。 18、外国法院说:

曲阜师范大学国际私法学 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1.冲突规范 2.经常居所地 3.法律规避 4.重大涉外案件 简答题 2.简述人民法院认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 3.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直接适用的法”的强制性规定有哪些? 4.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哪几类? 论述题 试述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方法。 案例分析 1.2004年8月,中国公民张先生前往韩国工作。工作期间与韩国公民权女士相识并恋爱。2005年10月,张先生与权女士在韩国釜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居住于韩国釜山。2010年,二人的感情开始出现问题。2011年初,张先生返回中国山东烟台,居住在芝米区。2012年8月,权女士来到山东烟台,要求与张先生离婚,但二人未能就离婚重要事项达成协议。为此,权女士直接向芝罡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请根据上述有关事实,回答以下问题: (1)芝罡区法院应否受理该案?为什么? (2)本案应以哪一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 2.2012年4月1日,韩国公民李东浩与青岛广宇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李东浩以200万元人民币购买广宇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某套;买方应于2012年9月2日前支付50万元,余款应于2012年11月30日前付清。2012年8月30日,李东浩支付了50万元。10月25日,李东浩又向广宇公司汇出100万元。2012年11月20日,李东浩前往房管部门咨询商品房登记事宜时得知,合同项下商品房已登记在他人名下。李东浩认为广宇公司属于 “一房二卖”,便以合同欺诈为由将广宇公司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根据上述有关事实,回答以下问题: (1)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本案?为什么? (2)本案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为什么?

2023年自考国际私法复习重点3月

2023年自考国际私法复习重点3月 一、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是研究涉及不同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它主要涉及跨境婚姻、财产、契约和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私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将围绕2023年自考国际私法复习重点,重点介绍3月需要掌握的内容。 二、2023年3月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1.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为跨境法律关系提供了基本的适用准则。学习者需要了解以下内容: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国际公序原则、选择准据原则等。 •跨境婚姻关系的认可原则和离婚准则。 •跨境财产关系的适用准则,如国际私法的执法、适用法律和合同和财产权利的跨境保护。

•跨境诉讼的管辖原则和争议解决渠道。 2. 国际私法的法律体系和立法途径 国际私法的法律体系是国际、国内法律体系之间的一种桥梁。了解以下内容很重要: •国际私法的法律体系和国际公约的制定和适用。 •不同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和相关法规的了解。 3. 跨境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 •跨境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和离婚准则,包括国 籍原则、居住地原则和法律选择原则等。 •跨境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财产划分和保护等问题。 4. 跨境契约和合同关系 •跨境契约和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合同形成和 效力等问题。 •国际合同纠纷解决的途径和程序。

5.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的作用和地位。 •跨国公司和国际商事纠纷处理的国际私法问题。三、复习方法建议 在复习国际私法的过程中,推荐以下方法: 1.阅读教材:仔细阅读相关教材,并做好笔记,重点 记忆和理解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规则和适用准则。 2.刷题练习:找到相关的习题进行刷题练习,巩固知 识点,并提高解题能力。 3.做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加深对国际私法实际 应用的理解。 4.参加讨论和交流:与同学或老师进行讨论和交流, 共同解决复习中遇到的问题。 四、总结 国际私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学科,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其地位和作用越发凸显。复习国际私法的过程要掌握基本原则和

考研国际私法知识点详解

考研国际私法知识点详解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及重要性 国际私法是研究私法关系中具有国际因素的规范和制度的学科。它 是国际法学的一个分支,不同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重要性在于解 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问题,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国际交往和 合作。 二、国际私法的适用原则 1. 国际私法的国内适用原则 国际私法适用于国际私法关系,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关 系的情形。在适用国际私法时,通常会根据涉及的法律关系选择适用 的国家法律。 2. 国际私法的外国法的适用原则 国际私法在适用外国法时,一般采用以下原则: (1)国际公序规则原则:适用外国法不能违背当地国际公序规则,即不得对我国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利益产生损害。 (2)合同一致性原则:适用外国法时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和约定,维护合同的一致性。 (3)利益联系原则:适用外国法时要以事务的实质和特定利益联 系为依据。

(4)不利处置原则:如合同因原国法的无效被视作有效,而适用 国法认为该合同无效,则应依适用国法的规定裁决。 三、国际私法中的重要概念 1.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指向性 国际私法是有国际指向性的,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关系 的行为。而国家法律具有地域性,仅适用于本国领域。 2. 国际私法的国内指向性问题 国际私法确立国际事实在强调国内指向性时,多指本国法院国家的 国际私法适用的法条或一国法院按设计法规定在处理实际案件时对其 它国家法律的引用。 四、国际私法案例解析 1. 案例一:跨国婚姻与离婚问题 跨国婚姻与离婚问题是国际私法中常见的案例。当一方国籍为中国,另一方国籍为美国时,婚姻和离婚的法律问题涉及两个国家的法律。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及两国的法律规定来判断适 用的法律。 2. 案例二:国际合同纠纷 国际合同纠纷常常涉及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等问题。例如,当 合同中约定选用某一国法律,但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涉及的法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重要考点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重要考点 一、国际私法的主体 1.自然人 (1)自然人的国籍:参见国际法二十一 (2)自然人的住所:我国民事法律规定,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2.法人:我国对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登记地说。对法人住所的确定采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说。 3.国家 4.国际组织 二、冲突规范 1.特点:是法律适用规范、是间接规范、具有独特的结构 2.结构:范围、系属、连接词 3.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三、常用的系属公式 1.属人法:常用连接点为国籍、住所、惯常居所 2.物质所在地法:常用连接点为物之所在地

3.行为地法:常用连接点为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婚姻举行地、侵权行为地 4.法院地法:常用连接点为法院所在地 5.最密切联系地法:常用连接点为最密切联系地 6.旗国法:常用连接点为船舶、航空器上的旗帜国 四、准据法 根据民通意见192条,当需要适用其法律的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法律的,应先根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法律未作规定,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五、反致的类型: 1.直接反致:甲→乙 2.转致:甲→乙→丙 3. 间接反致:甲→乙→丙→甲 4.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甲→乙→丙→乙 5.完全反致:只限于英国 注意我国不适用反致制度。 六、外国法的查明 1.由当事人提供 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3.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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