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加热器技术规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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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加热器技术规范书

工程低压加热器技术规范书

编制单位:XXX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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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低压加热器技术规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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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技术规范 (1)

1 总则 (1)

2 工程概况 (1)

3 设计及运行条件 (1)

4 技术要求 (2)

5 技术数据表(卖方提供并保证) (9)

6 清洁、油漆、包装、运输与储存 (13)

二供货范围 (15)

1 一般要求 (15)

2 供货界限(含设计界限) (15)

3 供货范围 (16)

三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18)

1 一般要求 (18)

2 资料提交内容及进度 (18)

四监造、检验/试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20)

1 总则 (20)

2 设备监造 (20)

3 工厂检验与试验 (23)

4 性能验收试验 (25)

五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27)

1 现场技术服务 (27)

2 培训及技术配合 (28)

3 设计联络 (28)

4 售后服务 (28)

六大(部)件情况(卖方填写) (29)

七分包与外购(卖方填写) (30)

八技术性能违约金支付条件 (31)

九交货进度 (32)

附图:汽轮机各工况热平衡图 (33)

一技术规范

1 总则

它包括该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规范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要求和适用的标准,卖方提供一套满足本技术规范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相应服务。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

1.3 如未对本技术规范书提出偏差,将认为卖方提供的设备符合技术规范书和标准的要求。偏差(无论多少)都必须清楚地以书面形式提出,经买卖双方讨论、确认后,载于本技术规范书。

1.4 卖方须执行本所列标准。有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卖方在设备设计和制造中所涉及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必须遵循现行最新版本的标准。

1.5 合同签订1个月内,按本技术规范的要求,卖方提出低压加热器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给买方,由买方确认。

1.6 设备采用的专利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被认为已包含在设备报价中,卖方保证买方不承担有关设备专利的一切责任。

1.7 卖方提供高质量的设备。这些设备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的产品,且制造厂已有相同容量机组低压加热器制造、运行的成功经验。

1.8 卖方对低压加热器的成套系统设备负有全责,即包括分包(或采购)的产品。由卖方负责分包/外购

1.9 在合同签订后,买方有权因协议、标准、规程发生变化而提出一些补充要求。卖方应满足并遵守这些要求且不另外增加费用。

1.10 本工程采用KKS标识系统。卖方在中标后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图纸)和设备标识必须有KKS编码。具体标识原则要求由买方提出,并在设计联络会上讨论确定,卖方需服从买方提出的KKS编码原则。

1.11 本技术规范将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2 工程概况

项目厂址、气象、水源、电源等条件以具实项目提供的数据为准。

3 设计及运行条件

3.1机组及运行条件

3.1.2 进入低压加热器的凝结水水质(正常运行工况)

凝结水的SiO2含量:保证锅水中的SiO2浓度符合标准。

3.1.3凝汽器运行条件

3.1.4除氧器的运行条件

3.1.5凝结水泵运行条件

3.1.5.2 凝结水泵参数

以上参数为暂定,待凝结水泵订货再提出最终值。

3.2低压加热器的设计条件

3.2.1 低压加热器的各运行工况条件详见汽轮机热平衡图。

3.2.3 低压加热器采用小旁路系统,事故时低加可分别解列。

3.2.4 低压加热器疏水采用逐级自流,末级低压加热器后的疏水进入凝汽器。各低压加热器设危急疏水管,危急疏水直接排入疏水扩容器(或凝汽器)。

4 技术要求

4.1低压加热器性能要求

4.1.1 低压加热器换热能力,按TMCR工况设计,换热面积由卖方根据设备性能要求进行优化计算确定,换热面积预留10%裕量。低压加热器应在所有运行工况及条件下都能长期连续、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并能满足凝结水出水温度的要求。

4.1.2 低压加热器管侧设计参数应满足如下条件:

(2)水侧设计温度按汽侧设计压力的饱和蒸汽温度,如有蒸汽冷却段,则水侧的设计温度考虑对应汽侧设计压力的饱和蒸汽温度高20℃。

4.1.3 低压加热器壳侧设计参数应满足如下条件:

(1)低压加热器壳侧设计压力,按VWO(不可调)和THA(可调)工况汽机抽汽压力的110%确定,加热器壳体按全真空进行设计。

(2)加热器壳侧的设计温度按VWO(不可调)和THA(可调)工况中汽机抽汽参数,等熵求取在设计压力下的相应温度。

4.1.4 低压加热器给水侧通流能力按VWO(不可调)和THA(可调)工况给水流量的120%,水侧流速需满足HEI标准。

4.1.5 所有低压加热器及其附属装置的设计能承受在机组各运行工况范围内可能存在的同时作用的最严峻的负荷组合,而不致影响机组的正常运行。

4.1.6 低压加热器滑压运行,运行温升率不高于3℃/min。

4.1.7 低压加热器给水端差及疏水端差满足汽机厂热平衡图的要求。

4.1.8 低压加热器汽侧压降不大于0.0345MPa。且不大于相邻低加压差的30%。

4.1.9 低压加热器水侧设计流速符合国标及HEI标准,保证加热器有高的换热效率和低的管道冲蚀,并且水侧压降不大于0.1MPa。

4.1.10管侧水速在额定温度时,无论采用何种材料,均不大于2m/s.

4.1.11疏水进口管内的介质流速,应控制在0.8-1.0 m/s之内。

4.1.12 低加疏水口径有足够的疏水通流能力,保证在任何工况条件下疏水畅通。

4.1.13 卖方提供对应于机组不同工况低压加热器特性曲线。

4.1.14低压加热器正式投产后第一年其可用率不低于90%,第二年以后可用率不低于95%。卖方在技术规范中提供本企业近年内生产的低加的可用率统计数据。

4.2 低压加热器的结构要求

4.2.1低压加热器型式采用U型管-管板式结构,卧式内置疏冷器。

4.2.2 低压加热器壳体为全焊接结构,并有足够刚度。低压加热器及其附属装置能承受机组在各运行工况可能存在的同时作用的最严峻的受力组合。这些受力包括内部和外部设计压力、设备存水重、管道作用力、保温重量、附加荷载以及安全阀推力等的影响。

4.2.3 删除。

4.2.4 低压加热器壳体设有现场切割线,并给以标明,现场切割部位内衬不锈钢保护环,便于现场切割筒体,检查内部设备。

4.2.5 低压加热器内有足够的疏水贮存高度,使疏水水位便于控制,并确保在所有运行工况下,疏水冷却段的管束均淹没在疏水中,保证疏水区的严密性。

4.2.7 所有疏水与蒸汽入口处流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受蒸汽和高速疏水冲击的部位装设不锈钢防冲击板,以保护管束和其它内部零件。冲击板、护罩设计合理,不影响换热,并牢固可靠。

4.2.8低压加热器非凝结气体排放系统的设计合理,在加热器内装有运行排空气口,在机组连续运行工况下非凝结气体通过排空气管排出,保证加热器换热不受影响,设备不受腐蚀。启动排气接管与连续运行所需的排气接管分开,卖方提供排气管阀门和节流孔板。

4.2.9低压加热器装设足够数量的管束支撑板与隔板,且间距合理,避免所有运行工况下发生管束振动。支撑板与隔板的装配允许配管自由滑动。支撑板与管板上的管孔,与管束同心,且管孔经绞孔与两侧倒角处理,以防管束被划伤。

4.2.10低压加热器的管束和管板的连接采用机械胀接结构。

4.2.11 低压加热器的凝结水、加热蒸汽、疏水进、出口管均采用焊接连接方式。所有接管伸出加热器表面至少200毫米。

4.2.12低压加热器的水侧装设安全阀,用于当加热器的进水阀与出水阀关闭且汽侧存有抽汽时,保护加热器不会因热膨胀而超压。

4.2.13低压加热器汽侧装设安全阀,用于管子破损时保护壳体不受损,该阀的最小排放容量为10%的给水流量或一根传热管完全断裂时,在内外压差的作用下,两个断口侧泄漏给水量中取较大者,并符合HEI 标准。

4.2.14 删除。

4.2.15 低压加热器设置充氮保护接口。

4.2.16低压加热器的汽侧和水侧均设置放水口,用于停运和检修时泄压和排尽积水。

4.2.17 低压加热器水室最高点有放气阀,用于注水时排放管系内的空气。

4.2.18低压加热器的设计应能承受所有运行工况下可能出现的荷载最不利组合(同时作用)。设计中应至少包括:

(1)运行中内部及外部出现的最高压力及压力波动(包括全真空)

(2)本体重量、全部附件重量、全部保温结构重量和所有相连管道重量。

(3)运行或水压试验时的充水重量(按全充满水计)

(4)安全阀开启时的反作用力和力矩。

(5)所有内外部连接管道传递给接口的作用力和力矩。

(6)地震荷载

(7)加热器支座所产生的反作用力。

(8)以上未提及的其它作用力。

4.2.19 安全阀由卖方提供,数量满足各种工况下最大排放要求,确保设备安全。安全阀在出厂之前作试验,整定并加上标签。内容如下:

(1)安全阀编号;

(2)整定压力: MPa;

(3)理论排放量: kg/h;

4.2.20加热器的所有接口必须能承受从买方系统连接管道传来的较大的反作用力和力矩,并假定合成力和力矩同时作用。

4.2.21如果卖方所供设备只能承受指定的接口作用力(矩)要求,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加热器接口所允许承受的力和力矩并应征得买方及设方同意。

4.2.22加热器管束在加工、安装过程中谨慎保管,防止污损、划伤,对划伤及有缺陷的管子不允许进行

修理使用。

4.2.23低压加热器上有起吊挂耳设备,图纸中注明设备起吊重心及起吊方式。低压加热器在低压加热器壳体和封头上设置牵引挂耳,用于设备解体检修时,方便壳体或管束移动。

4.2.24 卖方提供低压加热器安装用地脚螺栓等零件。

4.2.25 卖方提供设备本体全部固定保温材料用的保温钩钉(钢带)。

4.3 油漆、保温、防腐和防护

4.3.1 油漆

4.3.1.1在焊口100mm之内的表面,应采用不影响焊接的底漆和可拆卸的保护面层或保护带。

4.3.1.2不锈钢、镀锌钢和其它非铁材料不需要涂漆。

4.3.1.3所有机加工的碳钢和低合金钢的表面必须采用容易清洗(用碱溶液、蒸汽或热水)的防腐蚀化合物,并满足MIC-C-16173-I级要求。卖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将要使用的化合物名称、制造厂、型号、特性及使用方法。

4.3.1.4卖方应提供一套完整的防腐说明,它包括涂漆过程、涂漆材料和清理方法的说明。

4.3.1.5涂底漆必须在喷砂后8h之内、生锈之前进行,涂底漆要遵照SSPC-PA1和底漆制造商的要求进行。

4.3.1.6设备外部油漆要求

(1)设备的外部油漆需满足存放、运输及安装过程中不锈蚀的要求,涂漆前须按相关规定作除锈处理,

保证涂漆面在涂漆前无腐蚀。除锈方法和除锈等级应满足国家标准GB8923的规定。当使用喷射和抛射除锈时,其除锈等级不低于Sa2级;当使用手刷或动力工具除锈时,其除锈等级不低于St2级。

(2)设备外表面(禁止涂漆的部位除外)采用两底两面涂刷方式,即在工厂内先涂两道防锈底漆,再

按要求涂一道面漆,剩下一道面漆由卖方供货到现场,在现场由施工单位涂刷。

(3)底漆采用防锈漆,每道漆膜厚度不小于30μm;面漆采用耐风化的优质油漆,每道漆膜厚度不小

于30μm。底漆和面漆均由卖方提供,油漆颜色由买方确定。

(4)须保温的设备表面在工厂内涂两道防锈底漆,每道漆膜厚度不小于30μm。

4.3.1.7设备内部油漆要求:设备内壁需涂刷油漆部位在工厂内涂两道防锈底漆,每道漆膜厚度不小于30μm。

4.3.2 保温

4.3.2.1 总的要求

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技术规范》(DL/T5072-1997),但不限于此。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管道及附件必须按不同的要求进行保温或隔音:

·外表温度高于50℃,且需要减少热损失者;

·要求防冻、防凝露或延迟介质凝结者;

·工艺生产不需要保温的,其外表面温度超过60℃,而又无法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烫伤人员的地方;

·为了减少设备噪音,需要进行隔音处理设备。

卖方应提供设备保温设计和保温附件及支架。保温材料和保护层由买方提供。

卖方应提供保温和隔音的设计标准,由买方确认。

卖方应在安装开始之前提交关于保温和隔音的全套详细设计文件(图纸和说明),并由买方确认。其中包括:

·所有系统管道与设备的保温施工方案。

·可拆卸保温结构的图纸。

·保温层厚度计算。

对维护时需要拆卸的设备,要求其保温也能拆卸,并且应避免产生热不均匀现象。

4.3.2.2 保温技术要求

采用保温是为了降低散热损失,限制设备与管道的表面温度。保温厚度根据经济性计算确定。当环境温度(指距保温结构外表面1米处测得的空气温度)不高于27℃时,设备及管道保温结构外表面温度不超过50℃,环境温度高于27℃时,可比环境温度高25℃。

对于防烫伤保温,保温结构外表面温度不超过60℃。

保温材料及金属保护板不属于卖方供货范围,但卖方应提供有关保温的相关资料。

4.3.2.3 保温材料和护板:

(1)保温材料采用岩棉。

4.3.3 隔音

卖方应保证设备噪声水平满足中国标准,距离设备1m远的噪声不超过85dB (A)。如果预计设备的最大音级超过规定的容许极限,卖方应在发现问题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采取措施降低噪音,直到满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噪声计算和测量方法按中国现行标准进行。

4.4 性能保证

4.4.1寿命要求:在不超出允许运行工况条件下,低压加热器的使用寿命不小于30年,低压加热器及其附件的使用寿命,必须考虑到在设备使用期间经受各种工况条件的综合影响。低压加热器的大修周期不少于4年。

4.4.2加热器保证满足下述性能:按VWO工况保证性能(加热器编号按压力由低至高排)

4.4.3 各种工况给水温升要求达到汽轮机热平衡图要求;

4.4.4低压加热器运行噪声在距筒体外壁1.0米处所测得的噪声水平不大于85dB(A)。

4.5 材料与焊接

4.5.1 卖方对设备本体与附件的材料的选择负有完全责任。卖方合理地选择加热器筒体、管束及附件的材料,材料的使用和设备各零部件的使用条件相适用。

4.5.2 卖方按有关国标或制造厂选用的标准标给出主要零部件材料牌号,当没有这些牌号时,标明材料制造厂家,材料的物理特性、化学成分。

4.5.3 材料进厂进行材料试验,保证材料的化学、物理性能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4.5.4和给水接触的部分不允许使用对氨腐蚀敏感的合金。

4.5.5 换热管采用不锈钢管。

4.5.6 主要零部件材料表

4.5.7 所有焊接与修补焊接工艺以及所采用的焊机均符合ASME标准中第Ⅷ部分与第Ⅸ部分要求。母材需要进行冲击试验,其焊接工艺鉴定试验的试样进行冲击试验.

4.5.8 焊接按ASME标准中第Ⅷ部分要求进行焊后热处理,所有用于工艺鉴定所采用的试验板材,进行焊后热处理,满足焊成件所计划的总累计热处理时间。设备在制造过程中的残余应力不得危害设备的安全运行。

4.5.9 加热器的无损探伤明确标注,探伤记录存档供买方必要时查阅。

4.6 仪表和控制要求(I&C)

4.6.1卖方应提供足够的资料以说明加热器的控制要求、控制方式及联锁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条件和数据。卖方有义务协助机组DCS厂商,对其设计的控制组态共同进行审核,确保DCS控制功能的正确和完整。

4.6.2卖方应提供详细的热力系统运行参数,包括低压加热器运行参数的报警值和保护动作值,并应提出低压加热器起停及正常运行对参数监视控制的要求。

4.6.3卖方供货范围内所有需通过机组DCS来实现系统控制功能而必须提供相应的设计资料。

4.6.4卖方应对随设备提供的热控仪表设备(元件) ,包括每一只压力表、测温元件及仪表阀门等都要详细说明其规格、型号、安装地点、用途及制造厂家。特殊检测装置须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卖方应将详细清单交买方确认。热工设备及接口均采用国际单位制。

4.6.5卖方应设计和提供设备性能试验所需要的试验取样点以及一次元件安装所需的套管、一次阀门等,并带有封头。在签订合同时向买方提供设备性能测试和故障诊断方法、公式。对买方为实现控制功能而在本体上增加的测点,卖方无条件地为其提供安装接口。

4.6.6卖方应提供低压加热器本体仪表控制系统图纸,注明仪表编号、位置及仪表接头的结构形式。

4.6.7卖方应提供低压加热器本体范围内的所有一次元件,设备的现场安装标识,应与设计图纸一致。

4.6.8随低压加热器供货的热工一次元件和执行机构的选型应和全厂的选型一致,并经买方认可。

4.6.9卖方应预留低压加热器本体所有过程仪表的安装接口,包括压力、温度、液位等,根据需要安装一次阀门,并带有封头。

4.6.10所有水位、压力、温度取样点的位置保证对流体介质的测量和/或读数是有代表性的,并符合有关规定,且便于安装维护的位置。测点数量应满足对设备运行监控和热力特性试验的需要。卖方预留的压力测点应根据工质参数确定从取样点引出?16×3和?14×2的无缝钢管20cm作为安装接口,并配供一次门和堵头。温度测点应根据工质参数确定留有焊接或M32×2的螺纹管座。位于高温低压管道上的取压管和管座材质应与工艺管道的材质相同或相近。水位测点应是彼此分开设置,并有足够的数量。

4.6.11 用于水位测量的接管对至少应有20mm(内径),水位平衡连接管跨度装在控制水位的上下方,以保证在任何运行工况下全水位量程测量,并在图纸上说明允许加热器水位变动的极限位置。

4.6.12 必须将所有水位(即正常水位、高水位、高—高水位、高—高—高水位、低水位)标在各低压加热器的图纸上。

4.6.13卖方应在低压加热器易于观察一侧装一台磁翻板水位计,并提供及其连接附件、阀门等。所供的磁翻板液位计与低压加热器的最高压力、温度相适应。

4.6.14对水位的连续测量提供3对接口(DN20),包括一次门和3个单室平衡容器,用于水位差压变送器的安装(平衡容器的安装满足水位控制和各种高低水位的报警和保护要求)。并提供1对DN20水位测量的接口(包括一次门),用于水位开关的安装。

4.6.15指示仪表应采用全不锈钢型,精度至少为1级,盘面直径不小于100mm(气动控制设备的空气过滤器、定位器上的压力指示表为60 mm)。通常情况下,表计的量程选择应使其正常运行时指针处在1/2~2/3量程位置。就地温度计要求采用万向型可抽芯式双金属温度计,不得采用水银温度计;安装在振动场合的就地指示表应为防振型。卖方应提供三个生产厂家供买方确定。

4.6.16阀门的驱动装置应与阀体的要求相适应、安全可靠、动作灵活,选配的电动执行器要有足够的力矩裕度,保证在设计任意工况下能可靠开关,并附有动态特性曲线。为防止阀门在开启或关闭时过调,所有阀门都应设置可调行程和力矩开关。

4.6.17所有控制用调节阀执行机构,采用进口优质产品,能接受4~20mADC控制信号,并能提供4~20mADC 阀位反馈信号,负载能力应不小于500 ,并带有HART通讯协议。卖方还应提供电动或气动装置接线图,对于气动阀应按系统控制要求配供所有附件如智能型定位器、电磁阀、行程开关、二线制位置变送器等。调节型气动执行机构每个气动阀应配置空气减压过滤器,买方供气压力为0.4~0.8MPa。调节阀气动执行机构应具备失气、失信号保持功能;开关型气动阀门的执行机构不但在失气、失信号工况时具有保持功能,而且可由运行人员根据工艺系统工况控制阀门向人员和过程安全方向动作。

4.6.18卖方所提供的开关型电动阀门的电动装置采用智能型一体化产品,即:电动装置内装设有接触器、热继电器等配电设备,买方只需提供三相三线380V动力电源和开/关信号就可驱动阀门。所有阀门均提供装置的接线图和特性曲线。所有电动阀门在全开全关位置配有四开四闭接点输出的行程开关和二开二闭接点输出的力矩开关,接点容量(安培数)应至少满足如下要求:

4.6.19卖方应保证其所供热控设备的可靠性。

4.6.20随机提供的就地仪表和检测元件必须符合国际标准,且规格型号齐全,测量元件的选择应符合控制监视系统的要求。所有的联锁保护均应使用逻辑开关,不允许采用电接点型仪表。

4.6.21卖方设计供货的系统中不应使用基地式调节器(气动或电动),如有应提出并改为DCS控制。

4.6.22配套仪表厂家按供货范围所列厂家及要求供货,最终由买方(买方)确认,且不发生合同费用变更问题。

4.7 标准

4.7.1所提供的设备符合但不限于下列协议与标准:

(3) GB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

(4) GB151—1989《钢制管壳式换热器》

(5) GB10764—89 《汽轮机低压加热器技术条件》

(6) GB6654-1996 《压力容器用钢板》

(7) 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协议》

(9) JB4730-94《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10) DL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11) GB5310-2008《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12) GB13296-91《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13)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4) JB/T4711-2003《压力容器涂敷与运输包装》

4.7.2设备符合相应的工业设备抗震鉴定标准,并能承受所提供的地震数据。

4.7.3上述标准和规定仅提出了基本的技术要求。如果卖方提出了更经济合理的设计、材料、制造工艺等;同时又能使卖方提供的设备达到本标书之要求,并确保安全持续运行,在征得买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4.7.4 从订货之日起至卖方开始投料之前的这段时间内,如果因标准、规程发生修改或变化,买方有权提出补充要求,卖方满足并遵守这些要求。

4.7.5卖方在开始投料制造之前,向买方提供一份执行GB/T19000或ISO9000系列标准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书以及准备正式使用的有关协议与标准的目录清单。

4.7.6对于采用引进技术产品的设备,在采用上述标准的同时,还采用国外有关标准。但不得低于相应的中国国家标准。

5 技术数据表(卖方提供并保证)

本技术数据表格由卖方填写,但卖方须注意:表中的技术数据及表格内容是不完备的。卖方可根据其所供应的设备作必要的修正和补充,并予以说明。除非特殊说明,表中数据为本工程所需数量。技术数据表中数据应满足汽轮机热平衡工况图。

5.1低压加热器结构特性(加热器编号按压力由低至高排))

5.2低压加热器性能数据表(加热器编号按压力由低至高排列)

(1)上述表格的有关参数系按主机厂提供的汽轮机回热系统热平衡图填写,卖方可具体参见汽轮机回热系统热平衡图。

(2)买方向卖方提供汽轮机回热系统热平衡图一套,如其工况发生变化,买方再另行提供一套汽机回热系统平衡图。卖方必须承诺不因此而引起任何费用的增加和性能保证的更改。

5.3低压加热器接管的数量、尺寸、型式

5.4设备重量(加热器编号按压力由低至高排列)

6 清洁、油漆、包装、运输与储存

6.1表面清理与油漆

6.1.1低压加热器装运前对内、外部进行彻底的清理。内部金属切屑、填充物、焊渣、杂质碎片均彻底清除,外部氧化铁皮、铁锈、油迹、粉笔及油漆标记均彻底清除。

6.1.2若有进行溶剂清理的必要时,按国家或部颁标准“溶剂清理”要求进行。

6.1.3为防止在运输、保存期间设备的锈蚀,选用有效的防腐措施。

6.1.4所有铸铁、碳钢和低合金钢表面均用底漆和顶部涂层加以保护。

6.1.5低加汽侧内表面不采取油漆或涂料进行处理。

6.1.6设备油漆按第4.3条技术规定执行。

6.2包装

6.2.1低压加热器的包装符合GB/TI3384标准的规定,并采取防雨、防潮、防锈、防震等措施,以免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振动和碰撞引起零部件的损坏。

6.2.2设备发运前将水全部放掉并吹干,当放水需要拆除塞子、阀门等时,卖方确保这些部件在发运前重新装好。

6.2.3所有开口、法兰、接头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止在运输和储存期间腐蚀、损伤及进入杂物。设备的进出口、管孔用盖板封闭。

6.2.4需要现场连接的螺纹孔或管座的焊接孔采用螺纹或其它方式予以保护。遮盖物、金属带子或紧扣件不得焊在设备上。

6.2.5包装箱内考虑设备的支撑与固定,所有松散部件要另用小箱盒装好放人箱内。

6.2.6包装件符合运输作业的规定,避免在运输和装卸时包装件内的部件产生滑动、撞击和磨损,造成部件的损坏。

6.2.7每个包装件必须有与该包装件相符合的装箱单,放置于包装内明显位置上,并采用防潮的密封袋包装。包装件内装人的零部件,必须有明显的标记与标签,标明部件号、编号、名称、数量等,并与装箱单一致。

6.2.8设备本体及其附件采取防潮、防锈蚀等措施,保证12个月内不发生锈蚀和损坏。如果超过12个月

时,一般进行检查,并重新做防锈处理。

6.3运输

6.3.1经由铁路运输的部件,其尺寸不超过铁路对非标准外形体的规定。

6.3.2当部件采用非铁路的其他方式运输时,其重量和体积的限值符合有关运输方式的规定。

6.4装运标志

每个装箱件标明下列各项:

(1) 货物名称;

(2) 发运货号及装运组件顺序号;

(3) 发货方及收货方单位名称;

(4) 订货合同编号;

(5) 毛重及净重;

(6) 运输限界尺寸;

(7) 重心及起吊位置;

(8) 防潮、防震、放置位置方向的标志。

6.5保管说明

卖方提供贮存和运输说明书,其中包括对定期检查或存放保养的要求。

6.6 装卸与储存

卖方所供设备均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装卸与储存。

卖方投标时提供包装标准及示意图。

卖方应保证提供设备的包装至少满足现场露天存放6个月的要求。

设备运输见有关合同条款。

6.7 大件部件情况

卖方应把超级超限的情况详细予以说明。

6.8 编码要求

要求采用统一的KKS编码标识系统,编码范围包括卖方所供系统、设备、主要部件和构筑物。卖方在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试运及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使用KKS编码。设计院负责协调编码使用的协议、完整、统一。

6.9 因卖方原因引起包装、标志、运输、及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

1 一般要求

1.1 本附件规定了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卖方保证提供设备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设备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第一章的要求。

1.2卖方提供详细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次说明型号、数量、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对于属于整套设备运行和施工所必需的部件,即使本合同附件未列出和/或数目不足,卖方仍须在执行合同时补足。

1.3除有特别注明外,所列数量均为本工程所需。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按本工程所需用量开列。

1.4卖方应提供所有安装和检修所需专用工具和消耗性材料等,并提供详细供货清单。

1.5卖方应提供随机备品备件(含安装及试运行备品备件),并在技术规范中给出具体清单。电厂安装及试运行期间损坏的备品备件卖方无偿提供。

1.6提供随机备品备件(质保期1年内)和4年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并给出具体清单。

1.7提供所供设备中的进口件清单。

2 供货界限(含设计界限)

卖方负责低加的设计和低加与其他设备的所有接口的配合。

2.1卖方的工作范围和责任

2.1.1卖方对低加本体的技术、性能、设计、安全、可靠性及加工制造的部件质量全面负责。

2.1.2卖方的工作范围包括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包装和运输,还包括对设备的安装、运行所需的技术服务。卖方派出技术好、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的技术人员、检查人员在设备安装、启动调试及投运期间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2.1.3 卖方提供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使用和维修的技术文件和图纸。

2.1.4 卖方提供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并保证在的设备寿命期内提供备品备件。

2.2买方技术配合

2.2.1 买方无偿向卖方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

2.2.2 买方为卖方的现场技术服务提卖方便;

2.2.3 买方组织总体验收。

2.3接口

2.3.1 卖方提供的部件与非卖方提供的部件间的配合或系统中卖方提供的部件与非卖方提供的部件间热力参数的配合,在它们的衔接处即形成接口。卖方负责至接口处,并负责解决接口的连接和性能、参数等的良好匹配,并保证接口范围内供货设备的完整性。卖方提供的部件与非卖方提供的部件间的适应性。凡遇个别特殊情况应经买供双方协商后确定。买方负责从买方配电柜至设备就地控制箱的电缆的设计及供货(分界点为卖方供货的就地控制箱接线端子进线侧,就地控制箱至就地设备之间的电缆由卖方负责设计供货)。

2.3.2 机械部分的接口遵循低规格、低参数适应高规格、高参数的原则

卖方应确保供货范围完整,应满足买方对安装、调试、运行和设备性能的要求,并提供保证设备安装、调试、投运相关的技术服务和配合。在技术规范中涉及的供货要求也作为本供货范围的补充,若在安装、调试、运行中发现缺项,卖方应补充供货。

3.1供货范围清单(按本工程所需提供细化清单,卖方填写)

3.2仪表清单(卖方填写)

3.3随机备品备件(卖方填写)

卖方应提供安装、调整、试运行,及质保期1年内正常运行、检修、维护所需最低限度的备品备件。该部分价格应计入合同总价中。

3.4推荐备品备件(满足一个大修期4年所需,价格不计入合同总价中,卖方填写)

3.5专用工具(卖方填写)

3.6进口件清单(卖方填写)

3.7国内分包与外购部件清单(卖方填写)

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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