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翻译

国际经济法翻译
国际经济法翻译

Understandi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对于国际经济法的理解

It is appropriate to ask what we mean by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我们应当问什么是我们所谓的“国际经济法”。

This phrase can cover a very broad inventory of subjects

这个短语能够覆盖库存量非常广泛的对象。

: embracing the law of economic transactions ;

包括经济交易法

government regulation of economic matters;

经济事务的政府规章

and related relations including litigation and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for economic relations .

还有一些相关的关系,包括调整经济关系的诉讼和国际机构。

Indeed , it is plausible to suggest that 90 perc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work is

in reality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in some form or another .

的确,这貌似合理的表明,在现实生活中,90%的国际法工作是以国际经济法的形式或者其他。

Much of this ,of course ,does not have the glamour or visibility of nation-state relations(use of force ,human rights, intervention etc.),but does indeed involve many questions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articularly treaty law .

当然,这当中的大多数没有民族国家关系的魅力和可见性(通过运用强制力,人权,干预等等)但他们确实涉及很多国际法和特别是条约法的问题。

Increasingly ,today’s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IEL)issues are found on the pages of the daily newspapers.

越来越多地,当今的国际经济法问题被在日报页面上找到。

To some extent IEL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broad approaches which cut across most of the subjects embraced by IEL.

在某种程度上,国际经济法能够被分成两个广义的分支,这两个分支涉及国际经济法包含的大多数主题。

These approaches can roughly be termed “transactional” or “regulatory.”

这些分支能大致被称为“交易型”或是“管理型”。

Both have their place ,but activities of research and policy formulation can be substantially different ,and should be understood .

这两者都有他们各自的一席之地,但对其的研究活动和政策的制定会有本质上的区别,这一点应当被理解。

Transactional IEL refers to transactions carried out in the contex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f other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focuses on the way mostly private of other parties carry out their activity.

国际经济交易法指的是在其他经济活动交织的国际贸易环境下进行的交易,聚焦于其他各方私主体开展活动的主要方式。

Much of the literature ,for example, is descriptive.

例如,大多数的国际经济交易法文献是描述性的。

It can be valuable as instruction for potential players, to show “how to do it” and warn against pitfalls. It can also go further and make suggestions for change.

对于潜在玩家,它可以是有价值的指令,显示“如何做”并让他们警示陷阱。它也能够进一步提出改善的建议

Regulatory IEL ,however ,emphasizes the role of government institutions (national ,local or international).

然而,国际经济管制法则强调政府机构(国家的,当地的,或是国际性的)的作用。

Although it can be argued that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transaction is the most government regulated of all private economic transactions (usually requiring at least a report for each transaction, e.g. a customs declaration),

尽管可以说,国际贸易交易是所有私主体经济交易中最受政府监管的。(通常要求对每个交易,至少有一个报道,比如海关申报)

nevertheless ,most traditional attention to IEL has been focused, perhaps for practical and challenges for understanding IEL and its impact on governments and private citizens’ lives ,suggest a focus on IEL as “regulatory law ,” similar to domestic subjects such as tax ,labor , antitrust, and other regulatory topics.

然而,对国际经济法的传统关注也许主要集中于对理解国际经济法以及它对政府和公民个人生活影响的现实和挑战,这表明国际经济法的重点是“管制法”,类似于国内议题比如税收,劳动力,反垄断和其他监管话题。

But apart from its breadth ,what are some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EL which ,for example ,might affect the approach to it of scholars or policymakers? 但除了他范围之广,国际经济法还有一些什么样的特点,比如,那些特点可能影响学者和政策制定者研究它的途径呢?

The following are some tentative ventures to explore these characteristics ,but they are obviously by no means complete.

以下是对这些特点的初步探索,但显然他们绝不是完整的。

1.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cannot be separated or compartmentalized from

general or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国经济经法不能从一般或“公共”的国际法中分开或割裂开。

The activities and cases relating to IEL contain much practice which is relevant to general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specially concerning treaty law and practice .

与国际经济法相关的活动和判例包含很多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关的惯例,尤其是有关的条约法与诉讼手续。

Conversely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has considerable relevance to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nsactions.

反之,一般国际法与经济关系和交易有相当大的关联。

It is interesting ,for example ,to compare the number of cases handled by the GATT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approximately 250) to those handled by the World Court (approaching 100).

例如,将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案件(约250起)与国际法庭处理的案件(接近100起)相比是很有趣的。

Numbers do not tell the whole tale ,but there certainly are some GATT cases that have had as profound consequences on national governments and world affairs as hav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L) case.

数字并不能告诉我们整个故事,但必定有一些关贸总协定案件对国民政府和世界事务产生深远的影响,国际法庭案件亦是如此。

The GATT cases are rich with practice relating to the general question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and some of this practice has broader implications than simply for the GATT(and now WTO) system itself.

关贸总协定判例有着丰富的关于国际争端解决措施综合问题的实践,并且这样的一些实践比起仅仅关贸总协定(现在是世界贸易组织)系统自身,具有更广泛的影响。

2.The relationship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to national or “municipal”

law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i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understanding international law generally ,but this “link,” and the interconnections between IEL and municipal law are particularly significant to the operation and effectiveness of IEL rules .For example ,an important questions is the relationship of treaty norms to municipal law, expressed by such phrase as “self-executing” or “direct application.”

国际经济法与国家或者说“市政”法的关系是特别重要的。它是整体上理解国际法的重要部分,但这个“联系”,以及国际经济法和市政法之间的互连对国际经济法规则的实施和效力是极其重要的。例如,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条约规范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通过这一类“自我执行”或“直接适用”传递。

3.as the title phras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suggests ,there is

necessarily a strong component of multidisciplinary research and thinking required for those who work on IEL projects .

像书名“国际经济法”所表明的那样,对于那些致力于国际经济法事业的人,他们性格中必定有强烈的多学科研究和思考的成分。

Of course ,”economics” is important and useful ,especially for understanding the policy motivations of many of the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rules on the subject. 当然,“经济学”是重要和有用的,尤其对于理解关于这个问题的很多国际和国家规则的政策动机。

Obviously ,it is just as important to understand some of the criticisms of economic analysis ,and to treat with skepticism some of the economic “models”. 显而易见,理解好对于经济分析的一些批评和处理好对经济“模型”的一些怀疑论是同样重要的。

Likewise ,there are alternative value structures which should balance some economic notions of “efficiency”.

同样地,存在可供选择的价值结构可以平衡一些关于“效率”的经济学概念

Thus , various lifestyle choices and certain long-range value objectives can at least appear ,and perhaps be contradictory to some economic objectives, as some of those economic objectives are phrased by certain writers .

因此,不同生活方式的选择和一定范围的价值目标至少能呈现在我们面前,也许他们与一些经济目标相矛盾,由于这些经济目标中的一些是被某些作家命名的。

In addition to economics ,of course ,other subjects are highly relevant ,Political science (and its intersection with economics found generally in the “public choice”literature) is very important ,as are many other disciplines ,such as cultural history and anthropology geography etc.

当然,除了经济学,其他科目也与之高度相关,比如政治科学(它与经济学的交叉点被发现普遍存在于“公共选择”文献中)也是非常重要的,其他许多学科亦是如此,例如文化史学和人类地理学等等。

4.Work on IEL matters often seems to necessitate more empirical study than

some other international law subjects .

从事国际经济法事务经常看上去比其他一些国际法问题需要更多实证研究。

Empirical research ,however, does not necessarily mean statistical research ,in the sense used in many policy explorations.

然而,实证研究,并不一定意味着统计研究,就这个意义而言被用于很多政策探索。

For some key issues of international law there are too few “cases” on which to base statistical conclusions(such as correlations),so we are constrained to use a more “anecdotal” or case –study approach.

对于一些国际法关键问题,可以以之为基础得出统计结论(比如相互关系)的案例太少,所以我们不得不采用包含更多事实或案例的研究方法。

This type of empiricism ,however ,as nevertheless very important ,and a good check on theory or on sweeping generalizations of any kind.

然而,这种类型的实证主义是如此重要,它是对理论或任何一种笼统概念的良好检查。

Since this often requires a study of particular cases, or at least of certain groups of cases, with considerable quantitative elements, it is frequently necessary to master a considerable amount of detail to understand some of the interplay of forces affecti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he law concerning those relations.

因为这经常需要对特殊案例进行研究,或者至少对某几批有着相当大数量成分的案件进行研究,掌握相当多的细节去理解影响国际经济关系和有关这些关系的法律的各种力量的相互作用,这往往是非常必要的。

5.Another characteristic of IEL ,or at least of the problems of research and

producing scholarship about IEL ,is that ,like many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re is often a substantial problem with obtaining information .

Diplomatic habits and sometimes legitimate needs of governments for confidentiality can impose special burdens on scholars ,although in recent years a variety of special information sources ,such as focused newsletters and internet sites, have ameliorated some of these burdens.

国际经济法的另一个特点,或者说至少是关于国际经济法研究的问题和产生国际经济法这门学问的原因,像许多国际关系议题那样,是获取信息这样一个实质性的问题。

外交习惯,以及政府时而对机密的合法需求可能对学者造成特别的负担,尽管近几年来,各种特殊信息的来源,比如集中式的新闻报刊和因特网,减轻了一些这样的负担。

6.As the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became more central to

government policy decisions and studies, these subjects also became more prominent in the news media and more deeply interconnected with political groups and agenda.

当国际经济问题在政府政策的制定和研究中变得更重要,这些问题在新闻媒体中也变得更突出,与政治团体和议程的互联也更加深入。

Of course ,historically there have been periods of intense public debate about

international economic policies such as tariffs, or “antidumping”and unfair trade arguments.

当然,历史上曾有这样的时期,公众关于国际经济政策比如关税制度、“反倾销”、不公平贸易话题进行激烈的辩论。

But with a post-cold War shift to “geo-economics”and with developing fears among certain citizen groups about the influence of globalization on their personal and family well-being the “politicization”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policy issues ,and therefore of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them, has led to various issues, and therefore of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them ,has led to various studies by different groups on IEL issues(such as those involved in the debate about the “fast-track” procedure with respect to the USA’s treaty-making rules involving the US congress).

但随着冷战后时代关注重点转移到“地缘经济学”,随着某些公民团体对于全球化对他们个人和家庭幸福的影响,以及国际经济政策问题政治化而引发的与他们相关的法律问题,感到日益增多的恐惧,这些都导致不同组织对国际经济法问题进行各种研究。(比如那些涉及到关于“快车道”程序有关美国条约制定规则并牵涉美国国会的争论)

These competing studies ,sometimes with vastly different conclusions obviously pose risks to the careful scholar.

这些竞争性的研究,有时伴随大相径庭的结论,明显对严谨的学者构成风险。What does all this imply for research?

这所有的一切对研究来说意味着什么?

Clearly it influences the selection of priorities for research and successfully carrying out IEL research .Empiricism ,multidisciplinary approaches,and the breadth of legal understanding to relate not only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principles with IEL ,but also both with national constitutional and other law , create quite burden.

显然,它影响到对研究方式的优先选择以及是否能成功地实施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实证主义,多学科分析模式,不仅对有关国际法中关于国际经济法一般原则,还有对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法律问题理解上的广度,这些都造成相当大的负担。

In some cases(maybe most) it would seem preferable to shape research so as to be useful for the “active users”, the legal professionals(government or private) who must regularly cop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concepts and legal rules.

在某些情况下(也许大部分),使研究成形以便对“活跃用户”有用,似乎是更可取的,这些“活跃用户”指的主要是那些必须定期应付国际法概念和法律规定的法律专业人员(政府的或私人的)

This is a “policy research”preference rather than a “theory”preference ,although obviously there are many situations in which theory has important relevance to policy .But such theory needs to be “good theory”, and normally good theory must be tested ,usually by empirical observation.

这是一个“政策研究”的偏好而不是一个“理论”的偏好,尽管明显地,在很多情况下,理论与政策有重要的相关性。但这种理论需要是“好的理论”,一般来说好的理论必须进行测试,通常由经验观察得到。

国际经济法就业前景

如果亲真的想学国际经济法,推荐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厦门大学,现在这几个学校里面是真的有专业的,有实务经验的国际经济法的老师。亲问国际经济法好找工作吗,我只能说比较难找该专业的工作,一般都是当律师,进公检法,银行,外企法务或公司职员。很多学这个专业的人都转行了,我以前大学的专业就是这个,现在也变了。当然这要看个人啦,也有人坚持学这个,到后来发展的很好的。亲自己考虑考虑吧。法学(国际经济法方向,非师范)专业该方向在法学专业内设置,为法学专业内的培养方向。为适应中国加入WTO 后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本方向培养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涉外经济法律并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的高级涉外法律专门人才。本方向学生毕业后以涉外法律事务为主要职业,可在涉外行政和司法部门、涉外经济贸易企业、涉外律师事务所、涉外司法案件等领域工作。本方向除开设普通法学专业课程外,还会加强对外语、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经济学等课程的学习,增加双语课程的覆盖率。本专业学生通过学习法学基本理论和涉外经济法律的专业知识,接受法律思维和涉外法律实务的专业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学思维方式分析和解决涉外事务的实践能力。国际经济法方向的学生毕业后以涉外法律事务为主要职业,可在涉外行政和司法部门、涉外经济贸易企业、涉外律师

事务所、涉外司法案件等领域工作。(一)国家法律部门、监管部门。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二)外交部、商务部、驻外使领馆、外国驻华使馆、涉外机构、政府、行政事业等单位。如乌干达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三)国际贸易公司、进出口公司。(四)国际商务公司、外资企业、三资企业、跨国公司中国分公司、境外中国公司等。(五)国内民营企业、经济金融机构等。(六)法律研究部门、教学单位等。

国际经济法研究计划

出于后研究生阶段事业发展的考虑、自己的兴趣点以及自己的国籍背景情况。在研究生阶段,我会核心关注关于私人国外投资的法律制度,这将是我的主要研究方向。除此以外,国际机构投资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银行和各区域开发银行的组织机构法和关于其资金来源和经营的法律;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国际贸易,金融和货币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国际税法,这几个方面,我也会重点关注。 除了法律理论以外,我必须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外语能力。实现高水平的英语能力,能熟练、准确地阅读、翻译专业著述和流利地使用英语交流,以适应涉外研究工作的需要。同时,我计划研究生实现第二外语的学习,目标是以第二外语完成基本的听说读写。 我希望在研究生阶段除了深度国经理论知识和提升外语能力之外,能够密切联系实际,通过分析研究现实案例,加深对国际经济法专业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能把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则的学习融入到对国际经济实践的研究和认识中,以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有条件的基础上,申请、参与一些国际性项目,在实际工作中为维护国家的权益,促进中国和我的国籍国之间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经济作出贡献,更好地保护中国和我的国籍国人民在国际经贸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国经的学习犹如坐在一列正在奔驰的火车上向窗外眺望时试图描述一幅风景,未及细述,它就已流逝变换。我明白国经的学习重在与时俱进,重在持续。我会重视这一部门法的特点,给予学术足够时间和频率的关注。通过研究生阶段学习,我希望成为适应国际市场竞争与挑战的国际贸易人才,并且具备系统管理运营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成为能够适应国际商务环境,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实用型、复合型的管理专业人才。

国际经济法概论1-答案_百度文库

全国 2013年 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 20小题,每小题 1分,共 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基本规范是 C A .有约必守原则 B .全球合作原则 C .经济主权原则 D .公平互利原则 2.关于普遍优惠制,下列说法错误 .. 的是 B A .体现了公平互利原则 B .具有互惠的特征 C .是否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主动权掌握在给惠国手中 D .要求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而不是歧视性地给予少数几个发展中国家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接受 B A .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 B .可以撤回,不可以撤销 C .不可以撤回,但可以撤销 D .不可以撤回,也不可以撤销 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下列关于逾期接受的说法,错误 .. 的是 B

A .逾期接受原则上有效 B .如发价人毫不延迟地通知被发价人其接受逾期接受,则该接受有效 C .如发价人接受逾期接受,逾期接受到达发价人之时,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D .如因传递原因导致接受逾期,除非发价人毫不延迟地向被发价人表示拒绝,否则该接受有效 5.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 ,买方责任最小的术语是 A A . DDP B . EXW C . FOB D . CIF 6.下列关于汇付的说法,错误 .. 的是 D A .汇付属于商业信用 B .汇付包括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C .汇付一般包括汇款人、汇出行、汇人行和收款人四方主体 D .银行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 7.下列关于托收的说法,正确的是 C A .托收属于银行信用 B .实践中一般使用光票托收 C .调整托收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 D .承兑交单比远期付款交单的风险要小

论《国际经济法》课程双语教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国际经济法》课程双语教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欧光义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摘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无论是从人才培养的角度还是本课程的自身特点,或者是从高等教育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来看,都十分有必要采取双语教学这种新兴的教育模式。同时,随着近年来各高校对双语教学的各种奖励措施、国际经济法课程的设置以及各高校教授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师的英语水平的提高也为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实施双语教学提供了现实的可行性。【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必要性;可行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为适应中国加入WTO的新形势,迫切需要一大批既精通法学专业知识又精通外语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国际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国际性和教学目的的涉外性,决定了该课程进行双语教学的必要性。实行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同时也是我国“入世”后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需要,是扩大对外开放、增强法律相关专业学生就业实力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双语教学”的定义在学界还没有形成共识。根据英国著名的朗曼出版社出版的《朗曼应用语言学词典》所给的“双语教学”的定义是:“the use of a second foreign 1anguage in school for the teaching of content subjects”(能在学校里使用第二语言或外语进行各门学科的教学)。双语教学是经济全球化和教育国际化对我国高等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法学专业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和严格的地域性,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有其仅在本国有效的国内法。因此,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在法学教育中,几乎所有的国内法,不论是公法还是私法,都不适宜采用双语教学的模式。教育部规定的十四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中(十四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包括: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知识产权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总论、商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除了最后三门国字头的课程之外,都不适宜双语教学[1]。这样国际经济法课程采用双语教学也就实至名归了。 一、《国际经济法》课程实施双语教学的必要性 (一)国际经济法课程实施双语教学是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需要 十一届三种全会以来,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对外交往活动持续健康发展,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逐步提升。在当今全球化的世界中,中国经济发展离不开世界,同样,世界和平发展也离不开中国。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已近十年,在经济、文化等各方面迅速与世界接轨,需要培养大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这种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在熟悉国内法律事务的同时,还需精通英文或法文,掌握国际通用的法律[2]。语言是沟通的工具,能够熟练地运用外语是这种复合型人才的必备条件之一,只有通过语言的沟通,才能够很好地交流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否则,将既不利于科技的输出,也不利于科技的引入。高等院校作为培养高级人才的基地,承担着直接向国家输送外向型人才的艰巨使命,施行“双语教学”已是刻不容缓。 (二)国际经济法课程实施双语教学是我国高等教育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也会导致国外的教育机构对中国教育的介入。为了能够适应这种教育市场的国际竞争,中国高等教育也需要走向国际。既要避免国外教育机构对我国教育市场的垄断,又要使中国的教育机构逐渐走出国门,步入国际市场。而克服语言障碍是这场竞争的基础。实施双语教学,尤其是在国际经济法这样的课程上采用双语教学,不仅可以使学生掌握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和国际惯例,而且可以使学生通过双语教学熟悉了英语的法律表达。因此,“双语教学”是中国高等教育参与国际竞争迈出的第一步,是21世纪高等教育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三)国际经济法课程实施双语教学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内容和特点的需要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虽 然,学者们对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有着不同的理解,但纵观国内现行的教材,基本都会包括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和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的法律制度等内容。其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组织决议,以及各国的涉外经济、民商事立法。在国际经济法各部分内容中,始终以讲授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为主,例如在国际贸易法部分,主要讲授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在国际投资法部分,会重点讲授汉城公约、华盛顿公约和TRIMS协定;在国际金融法部分,会讲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和世界银行协定;在国际税法部分会讲授国际税收协定等。这些规则多是用英文或其他外文表达的。虽国内也有部分翻译,但也多因翻译的质量、数量、更新不及时等原因而影响使用。因此,学习国际经济法必须从学习这些规则的原文开始。作为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际经济关系,是国际经济法主体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一社会关系最大的特征在于其跨国性,这也同样要求从事国际经济交往必须既了解游戏规则,又能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否则彼此语言不通,谈何交往?因此,国际经济法课程采用双语教学更符合课程本身的特点,双语教学可以提高国际经济法的教学质量。 二、《国际经济法》课程实施双语教学的可行性 (一)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本身特征决定了其可以优先实施双语教学 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似乎很少存在与本土文化的冲突、与母语使用能力培养的冲突的问题。因为国际经济法的具体内容,无论是国际贸易法中的大量的国际条约和贸易惯例,还是国际金融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税法、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法当中的具体规定,其大量的内容都是英文的。另外,一些国际法律,如在国际经济法中具有重要地位WTO 法,本身就是用英文拟就的,中文译本只是少数,而且很滞后,同时新达成的原版英文法律还会不断公布。还有,备受关注的WTO争端解决案例,也都是用英文公布,然而,这些案例所反映的是WTO法的最新发展动态。所以,尽管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面临着诸多矛盾,比如双语教学与本土文化的冲突,与母语使用能力培养的冲突,双语教学的资源存在明显的匮乏等等。但是,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独特特征决定了其最具优先实施双语教学的可行性。国际经济法教学中双语教学不仅可以直接分析第一手资料而赢得先机,而且可以防止翻译过程中以讹传讹的缺陷。 (二)各高校从事国际经济法教学的教师具备开设双语教学的素质 教师是实施双语教学成败的关键。实施双语教学不仅需要教师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而且必须具备熟练掌握讲授该课程的专业知识。从目前各高校的教师队伍来看,具有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教师占绝大多数。由于在硕士、博士入学考试中,各高校对国际经济法专业的考生的英语水平都作了较高的要求,加上入学以后的培养过程中各高校十分重视学生的英语水平的提高(比如很多高校采用双语授课或外籍教师授课,论文中要要引用一定比例的英语资料或英文参考书目等),因此,从事国际经济法教学的教师总体上英语水平较高。同时,由于国际交流的不断发展,大多数高校都不同程度地同国外高校建立了合作关系,互派教师进行学习和交流的机会不断增加,许多教师都有了国外访学的经历。所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多数从事国际经济法教学的教师具备了开设双语课程的素质。 (三)大部分学生具备了接受双语教学的能力 笔者认为学生具备接受国际经济法课程双语教学的能力主要有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国际经济法的课程设置一般是在大学三年级的下学期或四年级的上学期,这个阶段的学生已经完成了大学公共英语课程的学习,大多数人已通过了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很多学生已通过了国家英语六级考试。他们具有了接受双语教学的基本条件;其次,很多学校为双语教学精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全) 按字母排序

1、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2、不质疑条款: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3、不可撤消信用证: 4、保险人:是指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义务的人。 5、被保险人:是指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标的由于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到损失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承保的证明,也是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保险权利义务的保险合同。 7、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捐助和对收入或价格的支持。 8、版权:也称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作品《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作品包括:文字、音乐的、戏剧的、电影的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享有的权利。 9、不质疑条款:是指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10.不可抗力: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得到、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 C 1、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2、仓至仓条款:承保人的责任起讫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3、财产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也称经济权利。通常包括:以复制、表演、播放、发行、摄制电影或电视、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常设仲裁机构:是依照国际条约或某一国内法组成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仲裁程序规则以及组织机构的永久性仲裁机构。 D 1、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2、代位求偿权: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它权益,向东道国索赔。 3、电子单证:简称EDI,翻译未电子数据交换,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 4、多式联运单据: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 5、抵免法:是指居住国允许居民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用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抵免就其世界范围内的跨国所得向居住国缴纳税款的一部分。 6、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队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7、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8、多边谈判是指:全体工作组成员,就申请方遵守与执行WTO规则的问题,与申请方谈判。 78、知识产权:狭义理解的知识产权只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也称著作权)两部分,而不包括专有技术。广义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对

国际经济法

2、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正确的有:() A、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有国家、经济组织,法人和个人,国际公法的主体没有个人,但包括法人。 B、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有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和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同。 C、国际经济法和国际法一样都具有强制性 D、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而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3、下列关于作为国际经济主体的国家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国家只有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时,才是国际经济法主体 B.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时,国家仅以其授权以国家的名义从事民事和经济活动的组织和机构的财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C.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所进行的活动,包括其对经济的管理和监督 D.国际经济法的内容不仅包括经济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还包括部分行政法律规范4、我某进出口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用电报向外国一公司发盘,要求在20日复到我公司有效。1月18日上午9:00,我公司同时收到外国公司表示接受和撤回接受的电传。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此接受()。 A.可以撤回 B.不可以撤回,必须与我公司签订合同 C.经我公司同意方可撤回 D.视为撤销 5、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收到新加坡某公司B如下来电:“确认售予你方大米1000吨。每吨CIF天津300美元,2010年10月交货……”。A公司复电如下:“确认你才来电和我方购买你方大米1000吨,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请提供适合海运的包装……”后来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B公司拒绝向A公司交货,而将货物另行出售,双方遂发生争议。 如果B公司收到A公司传真后立即回电,对A公司的条件表示异议,那么A公司的传真则应被视为()。 A.新要约 B.交叉要约 C.承诺 D.要约邀请 6、中国甲公司(卖方)与德国乙公司(买方)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使用了“CIP汉堡”贸易术语。下列哪一种说法符合该贸易术语的要求? A.货物应运至汉堡港 B.货物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C.由甲公司负责办理进口手续 D.甲公司订立多式联运运输合同,乙公司负责办理保险 7、中国甲出口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设备,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甲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中国某港口装船,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甲公司取得单据后办理了议付。第二天,甲公司接到乙公司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设备全部烧毁,要求甲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甲公司退还全部货款。正确的有() A.该案货物的风险是在卸货港船舷转移 B.乙公司应向船公司提出索赔 C.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提出索赔

国际经济法参考答案一最新版本

.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注:本卷中出现的《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又称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两者为同一公约的两个称呼 题目1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不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选择一项: A. 最惠国原则 B. 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C.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D. 公平互利原则 反馈 正确答案是:最惠国原则 题目2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下列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合同是哪个?() 选择一项: A.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 B. 国际技术许可协议 C. 我国企业为产品外销而与外商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D. 股票承销协议 反馈 正确答案是:我国企业为产品外销而与外商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题目3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适用的货物买卖包括哪个?() 选择一项: A. 股票和债券的买卖 B. 船舶的买卖 C. 飞机零部件的买卖 D. 电力的买卖 反馈 正确答案是:飞机零部件的买卖 题目4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在承诺通知中对下列哪些内容有所添加、限制,则被认为是非实质性改变了要约内容的附有条件的承诺?() 选择一项: A. 货物数量 B. 交货日期 C. 货物的原产地证 D. 货物质量 反馈 正确答案是:货物的原产地证 题目5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合同被一方当事人宣告无效时,()不受此项行为影响。 选择一项: A. 关于所有权转移的条款 B. 关于争端解决的条款 C. 关于货物运输的条款 D. 关于风险转移的条款 反馈 正确答案是:关于争端解决的条款

17武汉大学国际经济法考研经验帖

愿有岁月可回首,愿有前程可奔赴 我从去年三月底开始选校、选专业,到上个月底复试结束并拟录取,经过了整整一年。这一路,真是有笑有泪,庆幸的是,从未想过放弃,也算是不负自己、不负来路、不负关心和帮助自己的人了。回头想想,有很多东西想要和学弟学妹们分享,这里写下的,不只是经验,更多的切身教训,希望能给大家提个醒,不重复我曾走过的弯路。所谓路子,都是别人所走,适合自己才是最好;所谓经验,也只能算抛砖引玉。 【选择】 在之前,我辅修了法学的双学位,觉得很喜欢,很希望对法学有进一步的学习。当时,路不只考研一条——既可以工作之后再考研或申请出国,也可以通过司考来进入这个领域。大三寒假我决定考研,想法其实很简单,就是想在进入工作之前全身心、系统地进行法学学习。作为跨考生,选择学校和专业时更需要广泛搜集信息。比如,很多人都觉得跨考生不能报考法学硕士,但事实并非如此,我们其实有法学硕士和法硕(非法学)两个选择,前者为学硕,后者为专硕。出于研究兴趣(专硕更偏向实践)和发展方向的考虑,我选择了法学硕士,然而这也意味着,要和所有法学本科的同学一起竞争,因而要较早开始复习。 作为外院的学生,语言是我的优势,无论是考研还是今后的学习与研究中,语言都对我们有很大的帮助。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个方向)可以较好地把语言与法学结合起来,而选择其中的国际经济法方向,则是综合考虑了兴趣、学科背景(比如个人认为国际私法需要非常扎实的法学基础)、未来发展等方面后最终决定的。在择校上,我主要考虑到三点:一是武大的国际法学实力雄厚,二是出于对武大与日俱增的喜爱。 【初试】 不得不说,信息对于跨考生来说非常重要。在制定复习计划之前,我看了很多经验贴,咨询了一些前辈,了解到非常重要的两点:一是要去听国际经济法的课,之后我也发觉,仅仅靠自学确实有一定难度;二是专业课二(法学综合)要重视,而我作为跨考生,这五门课更要尽早开始。于是,大三下我做了两件事,上课和用三个多月时间将法学综合(五门课共七本书)过了三遍,看得比较细致,处于努力熟悉阶段。在这个阶段我没有看真题,因为我觉得跨考学生首先要把基础打扎实。这期间不必过于紧张,在学好本专业之余每天坚持,完成任务即可,以避免战线过长造成后劲不足。 暑假期间我主要还是进行专业课的复习,其实这个阶段就应该开始看真题,因为对于跨考生,只有看真题才能找到重点,考研毕竟是个考试,要有“面”更要有“点”。我当时没有看真题,这是个教训。我看书是习惯记笔记的,整理出框架和重点,思路可以更清晰,不过还是要看个人习惯。暑假期间我也是比较轻松的,中间休息了半个月,在校期间每天早九点半到晚九点在图书馆学习,每周日还会休息。不必争分夺秒挤时间,但良好的习惯和状态的调整很必要,所以我要求自己按规律来,尽量不在非休息时间约饭或玩耍等,学习时不带手机,减少干扰。这个阶段对爱玩儿的我来说是正式备考的热身阶段,不断尝试,慢慢进入状态。 大四上进入正式备考,每天早八点半到晚十点,在枫园阅览室固定位置“安了家”。我于此时开始看专业课真题,如上提及,这个工作应该提早一些做。先理解再记忆,记忆是为了防止漏掉要点。法学综合要对着真题找出重点章节,我从十月底开始这样做,觉得仿佛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然而有些晚了。专业课一(国际经济法)则要竟可能全面复习,一门课出150分,年年出,因而几乎每个知识点都可能考到,一定要精细。 英语我从大四开学就开始做真题了,虽然我是学英语的,但是考研英语有自己固定的套路,熟悉它的出题思路和做题方法还是很重要的。近十五年真题做两遍(作文除外)就够了,尤其是阅读,考研阅读考的是精读,做错的题要好好看解析(推荐张剑的黄宝书,解析很让人

浅析国际经济法的性质

浅析国际经济法的性质 [摘要] 经济的国际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国际经济法缺乏体系性、确定性和一致性,wto对发展中国家有许多不利之处,必须在本国经济的发展和开放中对此保持清醒的认识。 [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WTO 一、国际经济法理解的分歧 国际经济法是个新兴的法律部门,这个词的首先使用是二战之后。自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集合名词出现以来,对于它的性质及由此而包括的范围充满了分歧。主要的认识有两种,一是认为它们是原有法律体系之内一种新发展,是国际法在经济领域的发展。也就是经济的国际法。法律依据其调整的对象可以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或者国家与国际组织关系的法律,而国内法是一国立法机关产生的法律,这种观点在国外有,在国内也有。〔1〕毫无疑问,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国际经济法这一名词的出现正是由于二战后国际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的国际法的大量出现。试想,没有国际经济,没有相应的国际法,国际经济法这个专有名词就不会出现,也就是说,这个词正是建立在经济的国际法规范的基础之上的。 二战之后,由于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反省,国际社会在政治上加强合作,成立了联合国,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及在此体系之下大批的国际条约;在经济上加强交往,从而有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brd(世界银行),和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贸易、货币、发展等领域形成了普遍性的国际法,并有大量的地区性条约和双边国际经济条约,如通商航海条约、各国经济、事务性条约,如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条约等,形成了一系列的特殊国际法。正是在这个基础上,经济的国际法形成一个体系,需要有相应的理论视角来进行观察。 第二种认识是认为国际经济法不是原有法律体系所能概括得了的,不是能按原有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截然划分可以概括这种法律现象的,而是突破了传统的法律体系,而形成一个融合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这种理论在国外有美国教授杰塞普的跨国法理论。〔2〕(p8)这种理论指出了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一个基本特点,即私人性。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交易之主体往往是个人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即法人,这都是私人。在西方国家,由于实行市场经济,交易的绝大部分是在私人间进行的,而在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随着

国际经济法网上作业1答案

1. 汇票的提示是指( B )将汇票交给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的行为。 A. 指定银行 B. 持票人 C. 出票人 D. 受益人 满分:3 分 2.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汇票的出票人是( B ) A. 买方 B. 卖方 C. 买方所在地银行 D. 卖方所在地银行 满分:3 分 3.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规定,对于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进行交易,货物 的风险从( D )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A. 卖方交货时 B. 买方收取货物时 C. 货物到达目的港时 D. 合同成立时 满分:3 分 4. ( D )不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A. 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B.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C. 可持续发展原则 D. 最惠国原则 满分:3 分 5. 下列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合同是哪个?(A) A. 我国企业为产品外销而与外商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B.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C. 国际技术许可协议 D. 股票承销协议 满分:3 分 6. 风险转移指的是:( B ) A. 风险本身的转移 B. 风险承担责任的转移 C. 风险本身及风险承担的转移 D. 风险不再发生 满分:3 分 7.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在承诺通知中对下列哪些内容有所添加、限 制,则被认为是非实质性改变了要约内容的附有条件的承诺?(B ) A. 货物质量 B. 货物的原产地证 C. 交货日期 D. 货物数量 满分:3 分 8.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规定,C组术语中卖方承担的风险如何?( C ) A. CIF比CFR大 B. CFR比CIF大 C. CIF与CFR相同 D. 没有规定 满分:3 分 9.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合同被一方当事人宣告无效时,( C )不受此项行为影响。 A. 关于货物运输的条款 B. 关于风险转移的条款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一、《国际经济法》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 (二)课程英文名称: (三)开课对象:法学专业 (四)课程性质: 为了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全面提高法律人才素质,国家教育部将国际经济法列为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必须开设的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当今中国,加强国际经济法的学习、研究,对完善我国的涉外经济立法,发展与扩大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合作,培育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使之符合国际惯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课程属于专业教育课程、专业必修课。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它与国内法方面的法律学科诸如宪法学、民商法学、婚姻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等法律学科联系紧密,并在这些学科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学生学习本课程之前,要对上述学科的知识,至少是民商法学的内容有一定掌握。在掌握上述学科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情况下,进入国际经济法学领域学习,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其后续课程主要有海商法学、国际贸易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国际金融法学等。 (五)教学目的: 在教学中尽可能地理论联系实际,用国际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分析现实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现象,充分调动学生观察与思考的积极性,努力培养其以法学的思维模式和角色意识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通过教学,力求使学生掌握国际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科学的研究方法,提高其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 要全面、系统、准确讲述它的基本理论和各个领域具体的法律原则、制度和规则,并且在讲述中要联系有关案例和我国的实践,使之既符合学科的原貌,又易于理解和接受. 、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国际经济法学实践性很强,教学过程中,在全面、系统、准确地阐述国际经济法基本原理的同时,要配合以古今中外的案例,特别是我国的案例,这样,在忠实国际经济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又做到了通俗易懂。 、日常的讲授应着重于重点的归纳、难点的剖析。建议作业以综合练习和案例分析的形式为主。 、重视基础知识的记忆和理解。学生要最终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必须以掌握国际经济法基本概念、基本知识点、国内国际法的基本规定为前提。对于初学者来说,要注重记忆和理解两个环节,边阅读、边记忆、边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增强记忆,在记忆的基础上加深理解。 、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方法。在学习过程中,重视教学案例对理解和掌握基础知识的作用。在实践中要灵活应用已经掌握的国际私法理论和知识解决具体问题,并在实践中逐步加深对问题的理解,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 (六)教学内容: 国际经济法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旨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各国民商法等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学习与研究国际经济法,首先要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其次就是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了解国际经济立法与实践,特别是我国涉外经济立法与实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作业(2)

姓名:陆倩芸班级:法学n091 学号:200945629116 第三章作业(2) 一,名词解释 1,汇票:在国际贸易中,是出口放开给进口方的要求其在见票时或见票后的一定时间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2,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式保险合同,通常仅载有正式保险单正面的条款,而对保险单背面有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与义务的条款不予以登记。 二,判断题 1,备用信用证是指开立备用信用证的银行向受益人担保,如果申请人不履行债务,则由开证行给予补偿。(√) 2,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开证申请人、通知行和信用证受益人。 解析: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信用证受益人。 3,GATS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前提下,建立一个有关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定的多边框架。(√) 4,GATS由序言、6个部分的8项条款和29个附件组成。(×) 解析:GATS由序言、6个部分的29项条款和8个附件组成。 三,单选题 1.被保险人把残存被保险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并请求赔付全额保险的条件是货物发生了:(B) A.实际全损B.部分损失 C.共同海损D.推定全损 2.下列选项中,属于共同海损损失的有(B) A.某远洋货轮的船上载有牛羊,但由于饲料被吃光,为补充饲料绕航停靠港口引起的费用增加

B.在船舶由于遭受海上风暴导致燃料不足的紧急情况下,作为燃料烧掉的船用物料和材料而造成的损失 C.某远洋货轮运输途中因遭遇雷击导致失火,经过船员用灭火器全力扑救将火扑灭,后经查发现有一批布料被烧毁,该被烧毁的布料的损失 D.由于发生共同海损事故,使航程延长而发生的船期损失 3,凭跟单汇票或只凭单据支付货款的信用证称为(A)。 A、跟单信用证 B、光票信用证 C、即期信用证 D、远期信用证 64,下列选项中哪种信用证和一般信用证不同,其并非一种支付方式,而是一种银行担保?(A) A、备用信用证 B、保兑信用证 C、不可撤销信用证 D、不可转让信用证 四,多选题 1.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后发现的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卖方应当承担责任?ABD A.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在风险转移时已经存在 B.货物不符合同是因货物的包装不当所致 C.货物不符合同是因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 D.货物不符合同是因卖方违反了货物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特定质量的保证 2,在信用证交易中,下列哪些情况属于银行免责?(CD) A、提单在银行业务往来传递中丢失 B、在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全套提单的情况下,对仅提供正本提单的受益人承兑并付款 C、对受益人付款后,开证申请人有证据表明受益人提供的提单表面符合

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推荐阅读书目(2010)

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推荐阅读书目 国际经济法的著作“犹如坐在一列正在奔驰的火车上向窗外眺望时试图描述一幅风景——未及细述,它就已流逝变换。 ——J.H.Jackson,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1977,p.XV. 一、国际经济法教材类: 1、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2、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3、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4、韩立余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王传丽主编:《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专题研究类 1、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法律出版社。 2、沈四保、王军:《国际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 3、李双元主编:《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 4、陈安总主编:《国际经济法学系列专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5、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国际商法经典案例系列丛书。

6、易显河主编:《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7、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外国法律文库系列丛书 三、专题著作类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迈克尔〃D〃贝勒斯作, 张文显译:《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3、 [比]约斯特﹒鲍威林|译者:周忠海//周丽瑛//马静//黄建中编:《国际公法规则之冲突》,法律出版社。 4、[德]E-U彼德斯曼:《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和宪法问题》,高等教育出版社。 5、[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黑龙江大学出版社;[美]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美)戈德史密斯,(美)波斯纳著,龚宇译:《国际法的局限性》,法律出版社。 6、(美)克米特﹒L.霍尔许明月夏登峻:牛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南(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7、[美]乔治〃P.弗莱彻,[美]史蒂夫〃谢泼德著:《美国法律基础解读》,法律出版社。 8、冯玉军主编:《美国法律思想经典》,法律出版社。 9、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10、沈四宝、王军等:

国际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面A、B、C、D)四个选项中,选择正确答案,将相 应的字母填在括号中。每小题1分,共10分) 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需买方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的有( ) A. EXW B.CIF C.DEQ D.FAS 2. 2000年6月1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螺纹钢1000吨,单价CIF 厦门250美元/吨,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 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复,也一直没有装 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D.该合同没有成立 3.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可以适用于( ) A.确定合同的效力B.确定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 C.确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D.确定产晶责任的承担 4.《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为( ) A.从启运港至目的港的全部期间 B.从货物装上船到货物交给收货人时止 C.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到货物卸下船时止 D.从货物装上船到收货人检验完时止 5.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是( ) A.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B.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C.国际私人间接投资关系 D.只涉及国际法规范关系 6.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2002年3月2日签订买卖服装的合同,3月10日货物出 运,4月1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4月6日货物到达指定目的港。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货物风险原则上在( )转移至瑞士公司。 A.3月2日B.3月10日 C.4月1日D.4月6日 7.中国A公司要将其从美国B公司处通过普通许可合同购得的一项技术再许可给香港 C公司使用(原合同中有允许再许可的条款),A公司和C公司签订的合同只能是( ) A.独占许可合同 B.普通许可合同 C.独家许可合同 D.交叉许可合同 8.下列损失中不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平安险承保范围的是( )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国际经济法课程双语教学的实践

国际经济法课程双语教学的实践 摘要: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目标是培养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教学内容应立足中国,重点选择实用性知识,并密切跟踪国际最新动态,做到知识国际化。教学模式采用以思维训练和能力培养见长的英美法系的教学模式,改良我国的案例教学法,改进实践性教学。教学语言尽可能使用英语,特别是课堂上多使用简单英语,课后营造英语阅读氛围。 关键词:双语教学;创新人才;国际经济法;英美法系;IRAC公式 创新人才的培养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着重强调的内容。就国际经济法领域内的创新人才而言,应当是知识具有先进性、思维具有创新性、能力具有实用性、语言具有复合性的人才。 一、课程内容的选择:中学为体 国际经济法是二战后首先在西方新兴的学科,一般以英国学者施瓦曾伯格1948年提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为标志。我国则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引进并建立这门学科,姚梅镇教授明确提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981年中国人民大学及其一、二分校法律系首先开设国际经济法课。综观中西方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能清楚地发现二者存在明显不同。 西方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主要有两大类观点,即狭义说和广义说。狭义说以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以及法国的卡罗等为代表,主张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鲜明的公法性质。在英国、欧陆国家、日本等国家,该课程教学也秉承了这一观点。广义说源自美国的“跨国法”学派,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其调整的对象不仅限于上述公法性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广义说给予一种实用性的理解,并不在意对概念和体系作理论化解析。即便如此,他们还是认为国际经济法可以划分为“交易性”和“管制性”两类调整手段,并倾向将前者冠以国际商法,后者冠以国际经济法,这说明在广义说的观点内,“国际经济法”一词仍倾向于公法性。所以,在美国法学院,这门课一般称作“国际商事交易”(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而很少采用“国际经济法”名称。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在国际上应属于美国的“跨国法”学派,即广义说,但不同的是,我们对这样一个杂糅性的国际经济法关系不再细分,因而也就不像国际广义说那样,国际经济法只倾向于指公法性的国际经

国际经济法试题

班 级 学 号 姓 名 国际经济法学(一) 试题(重修) (2008 / 2009学年 第 二 学期) 一 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总分 1、 名词解释题(每题3分,共5题,计15分) (注:英语考生答前面的英文名词解释,先翻译成汉语,再解释。小语种考生答后面的汉语名词解释,直接解释就可以) 1. B/L (实际履行) 2. L/C (预期违约) 3. D/A (代位权) 4. Anti-dated B/L (托收) 5.International Tax Sparing Credit (国际逃税) 装

订 线 二、简答题(每题5分,共8题,计40分) 1.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简述FOB、CFR、CIF三个贸易术语的异同? 2.列举中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做的保留?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4.按照收货人抬头划分,提单可以分成那几类?并简述这几类提单是如何进行转让的?

5.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时,银行承担那些义务?6.《INCOTERMS2000》对《INCOTERMS1990》做了那些重要修改?7.简述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8.简述提单的证据力? 班级

学号姓名

装 订 线 三、论述题(10分) 1、试论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规定的买卖双方均可采取的补救措施包括哪些?

班级学号姓名四、案例分析题(每题6分,共3题,计18分) 1.1994年12月,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香港某公司B成交一批商品,价值300万美元,B公司买断这批商品,然后再由B公司转口去西非。合同中包装条款定明:“Packing: all in plywood case of 10kg net and 2 cases to one bundle and junked.”。B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于1995年2月6日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A公司在审证时发现信用证上的包装条款 为:“Packing: all in plywood case of 10kg net and 2 cases to one bundle .”A公司为了安全收汇,按信用证上规定的包装要求交货。但在货物出运后的第八天,B公司致电称所有货物由于“no junked”而不能接受,由于所购货物是转口去西非的,B公司虽努力与西非方面协商,西非方面始终不接受此类不符合包装要求的货物,故B公司指示银行拒付。 问: (1)A按信用证上的要求交货是否妥当?为什么?如不妥应采取何种做法为妥? (2)B公司指示银行拒付,银行是否应当遵照“指示”?为什么? (3)B应采取何种做法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