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总承包合同的涉税风险隐患源头及破解之道

建筑企业总承包合同的涉税风险隐患源头及破解之道

建筑合同往往与招标投标文件存在实质条款不一致的地方,这些不一致将会导致一定的财务、税务和审计风险,如何规避这些风险?且看为您详细解答。

建筑企业总承包合同的涉税风险隐患源头是建筑总承包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建筑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的实质条款不一致将会导致一定的财务、税务和审计风险。为了防范以上风险,在签订建筑总承包合同前,必须审视和察看招标文件和建筑合同中的涉税条款,在签订建筑总承包合同时,务必在建筑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的实质条款保持一致的情况下,才签订合同。

(一)建筑企业总承包合同的涉税风险隐患源头:建筑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的实质条款不一致

建筑总承包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条款不一致是建筑企业总承包合同存在涉税风险的主要源头所在。为了控制企业税务风险,必须掌握招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条款有哪些?必须洞察建筑合同与招投标文件实质条款不一致的财务、税务和审计风险。

1、基于税法视觉下的招标文件中实质条款分析

在税收视觉下,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条款主要是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承包分包方式、建筑材料设备供应、价款调整和变动、工程结算等条款。在这些实质条款中,要特别关注以下条款:

第一、承包分包方式条款。该条款主要涉及到总承包方承包的建筑工程能否在进行专业分包的问题。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建筑总承包方承包下的工程不允许再进行分包,则总承包方就不可以与专业资质的建筑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否则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无效!今后发包方将给总承包方处以罚款,收取违约金等法律风险。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禁止联合投标方式投标,则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就不可以联络其他建筑施工企业一起进行联合投标,否则将被废标处理。

第二、建筑材料设备供应条款。该条款直接涉及到总承包方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问题。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则依据税法的规定,建筑总承包企业必须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0%的增值税税率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该招标文件的规定,并没有规定发包方不可以自行采购动力(指电、水、机油、柴油),因此,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签订“发包方自行采购动力”的补充协议,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三、价格调整和变动条款或工程结算条款。该条款主要涉及到最后工程结算环节,施

工过程中的一些价格变动因素导致工程款的增加部分是由建筑施工总承包方还是发包方承担的问题。如果招标文件中明文规定:“采用固定价格方式报价,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并计入总报价,今后不作调整”,但在施工合同价款专用条款约定:“本工程据实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发生为准,材料价格以甲乙双方签字认可或同期定额信息为准”。这种建筑合同中工程结算条款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结算条款不一致的约定,在审计实际中,都是以招标文件的规定为准。

2、施工合同中条款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以上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合同签订实践中,建筑施工合同的签订应以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为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是招投标文件的具体细化,是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而签订的,并不是简单地雷同照搬招标文件。当在招投标文件中未预见的事项,可能会在签订合同时进行补充。因此,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和主要内容,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范的原则下,将合同细化和完善是必要的,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也即并非招投标的内容都自然转化为合同条款,中标之后,双方在协商签订正式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完全保留招投标书的内容,也可能会进一步修改招投标书的内容。当然,修改的内容必须是非实质性内容,否则有可能会导致无效合同。当然,施工合同的非实质内容可以与招投标文件不相一致。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关于“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的规定,遇到合同内容改变了招投标书内容的情况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由正式的合同(前提为合同合法有效)来确立。也就是说,中标后进行修改的合同与招投标文件非实质性条款之间有冲突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合同为准,不能以招投标文件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5条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强制性规定”包括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此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

企业经济合同涉税问题

财务天地 经济合同是税务风险的主要载体,是合理避税的主要工具。日常经济活动中,无不涉及经济合同,而经济合同的某些条款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税收风险或税收利益。签合同的人不了解合同的税务风险,会无意识埋下税务地雷;签合同的人不了解合同的节税功能和应用技巧,会陷入“多交税、交糊涂税”的管理误区,甚至会做出错误的决策。针对此情况,根据企业实际,研究分析企业涉及的常见业务合同涉税风险。 一、买卖合同涉税处理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购销业务离不开合同,因合同的约定条款不通直接涉及税收差异,从我公司采购、销售过程中解析涉税条款。 (一)购买的涉税处理 1.选择一般纳税人采购。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采购物资,取得普通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可以要求其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代开发票税率为3%,但是如果向一般纳税人购买物资,便可以要求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税率为17%,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7%进项税额。 2.采购合同与安装合同分别与两个公司签订。购买设备时供应商选择时,一般纳税人采用包工包设备方式建造设备,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将采用包工包设备方式建造设备合同,改签为设备采购合同和安装合同,且分别与两个公司签订合同。 3.购买设备价格选择。企业购置设备时,采购员往往只懂得买能满足使用功能价格便宜的,忽视了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应该选择即使价位略高,但是低于企业所得税价值的设备。 相反,如果是用不征税收入购买设备的,则因购买能满足使用功能价格便宜的。因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 (二)销售的涉税处理 1.以物易物合同涉税处理。以物易物条款就是我们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此类合同不得约定不开发票、不付货款等无效条款。以物易物属于是同销售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以非货币资产交易视同售后缴纳营业税。 2.视同销售涉税处理。对已列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视同销售行为,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关联方销售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二、租赁合同涉税处理 (一)经营租赁涉税处理 1.出租宿舍给职工暂免征收房产税。依据《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的,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2.无租使用、借用房屋涉税处理。关联方无租使用、借用房屋按《征管法》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房产税;非关联方按《征管法》规定的明显低于市价来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二)融资租赁涉税处理 1.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的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租赁期承租方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 2.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所有的,属于分期收款销售增指数的征收范围。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视同分期收款销售货物。 出租方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作进项税抵扣。 3.售后回租涉税处理。售后回租属于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应分别计算各环节的应税额。 通过上述分别从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建筑合同经常遇到问题的分析与筹划,虽不能全面概括所有业务,但希望能够与起到一定的指导意义。通过此文让大家了解涉税处理在签订经济合同中的必要性及重要性,使财务人员事前介入经济合同的规划和签订,提出合理化涉税条款,同时使其他部门了解经济合同的涉税事项,避免在签订合同时给企业造成税收损失。 企业经济合同涉税问题浅谈 梁建利 (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30 现代营销

建筑安装公司财务核算涉税风险应对

建安企业成本会计核算涉税风险应对 党召兵、党博文 国地税合并“三定方案”完成后。纳税人可以明显感觉到税务稽查部门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人员配备,都比合并前加强了。有的地级市税务机关甚至设置了三个税务稽查局。 合并后的税务机关依托大数据技术,会更容易发现纳税人海量的涉嫌税收违法线索,其中有很大部分涉税违法线索会转变成税收违法案件,需要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纳税人若不及时作经营理念转变,不寻求符合税收征管要求的经营模式变革,会在短期内被淘汰掉。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安企业”),无论从目前经营模式,还是税务机关征管方法改变分析,涉税风险可能会在2019年大范围集中爆发。建安企业涉税风险爆发,还容易引发作为工程发包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煤矿与矿山企业、公路工程等业主单位涉税、涉法风险。

建安工程承包经营模式 目前,建安企业工程承包经营模式有自营与挂靠两种。 1.自营模式 建安企业自营工程,就是施工企业自行组织材料物资购进,组织人员施工。 2.挂靠模式 挂靠工程,是指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或资质较低的单位或个人,以有资质或较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的建筑安装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经营成果,挂靠人上交完被挂靠人管理费后,归挂靠人所有。 建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与成本核算 建安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两种。 1.查账征收 (1)查账征收,是纳税人根据财务数据,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在征期结束后检查。查账征收,适用于财务核算准确,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 (2)成本核算

建安企业,购进材料物资、支付人工费、机械费等,索取合法票据,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记入成本费用。 2.核定征收 (1)核定征收,是在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一种征收方法。 (2)适用条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成本核算

签订合同时企业应如何处理涉税条款

签订合同时企业应如何处理涉税条款 2013-01-30 14:34:08 作者:蔡昌来源:中华财会网 2013.01.28 财会信报 C3 作者:蔡昌 20130204 上传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关注合同中的涉税条款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损失。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重点关注的涉税条款主要有:价格条款 在价格条款中要注意以下方面: (1)价格是否包含税金。 (2)合同收付款除合同订明价款以外,是否包括其他款项,如包括其他款项则应送财务部门审核。 (3)适当利用模糊金额。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比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规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其实现利润多少分成;又如,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照实际的金额计税,补贴印花。纳税人可以利用这一规定延缓税款的缴纳时间,即在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时,即使能够明确合同金额,也有意使合同所载金额不最终确定,以达到暂时少缴印花税税款的目的。 例如,某设备租赁公司欲和某生产企业签订一租赁合同。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规定年租金为365万元,则两企业均应缴印花税为3 650元。

如果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只规定每天的租金为1万元,而不确定租赁合同的执行时限,则根据上述规定,两企业只须各自先缴纳5元印花税,余下部分等到最终结算时才缴纳。这样,企业通过延缓纳税,获得了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 结算方式条款 在结算方式条款中要注意以下方面: (1)是否明确了收付款的方式; (2)赊销合同是否有明确的赊销时间段或者赊销的天数; (3)分期收款合同是否有明确的付款期和每次付款金额或者百分比; (4)按进度付款的合同是否明确了确定进度的方法。 交易双方采取的结算方式不同,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不同。 若想获得结算方式上的税收利益,必须将结算方式体现在合同中。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企业要做好签约前的准备工作,明确合同条款,尤其是要明确结算方式以及准确的收款时间,这样不仅可以获得税收利益,而且可以加强对购买方的监督。企业应组织有经验的、与销售有关(财务部门)的人员参与合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应加强履约管理,实时监测购买方的生产经营状况及现金流转情况,做到对购买方的情况了如指掌,避免陷入被动的催收货款的状态。如果对方生产经营出现问题,应及时利用代位权或请求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等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在

合同中的税务风险防范

史上最全:合同中的税务风险防范策略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合同显得十分重要,是契约双方维护权益、恪守义务的依据。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往往只关注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风险,却很少关注涉税条款的描述。 经济合同中常见这样的条款“双方的纳税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孰不知这只是一句废话,负责起草合同的律师或企业有关购销部门往往并不了解税法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许多纳税争议均源于经济合同中涉税条款的不明确。税收政策多如牛毛,如果经济合同中没有针对性的约定条款,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错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 经济合同中的税务风险主要是表现以下五方面: 纳税义务的风险(税负转嫁); 纳税时间的风险(递延纳税); 税收发票的风险(合法凭证); 关联交易的风险(转移利润); 税收成本的风险(多纳税)。 为了防范经济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必须做到以下防范策略。 一、规范合同发票条款 1.明确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基于此规定,企业向供应商(承包商)采购货物或提供劳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企业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应考虑发票因素,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对能提供规定发票的供应商(承包商)优先考虑。 2.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 购买、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有不同的结算方式,企业在采购接受时,必须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并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合同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有以下几种:

租赁合同涉税风险点主要体现

租赁合同涉税风险点主要体现 租赁合同涉税风险点主要体现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租赁合同中的涉税风险点主要体现为:跨年度收取租金的涉税风险,承租人代出租人缴纳税费的涉税风险,租赁期间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涉税风险,租赁期间租赁价格的风险,免收租金的税收风险,租赁期间装修费用的涉税风险,转租的税收风险等。这些税收风险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否则将给企业带来较重的税收处罚成本。 跨年度收取租金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企业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发生跨年度收取租金的涉税风险主要涉及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的税收风险。 (一)营业税的税收风险及控制 1.税收风险的表现形式。企业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的营业税风险主要体现在:一次性收取承租方跨年度租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在租赁合同的受益期限分期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不是在预收账款的当天,结果延期缴纳了营业税,将受到税务当局的稽查风险。 2.税收风险控制。《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

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基于此规定,纳税人在收取预收租金收入申报营业税时,在预收账款当天就发生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风险及控制 1.税收风险的表现形式。出租方一次性收取承租方跨年度租金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风险是:租金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确认还是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确认。如果出租方企业财务上是盈利的,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确认收入,将会增加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如果出租方企业财务上是多年亏损的,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确认收入,则会使企业以前遗留下来的亏损得不到完全的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6]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

建筑业总分包合同存在的涉税风险及管控措施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建筑业总分包合同存在的涉税风险及管控措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业是指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等五大征税范围的建筑安装工 程作业。建筑业的总分包合同涉税问题较多,为了控制和降低总分包间的税收成本和控制税 收风险,必须对总分包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加强管控。为此,本文主要就建筑业总分包合同中 的涉税风险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管控策略。 总分包合同的涉税风险分析 笔者通过对全国建筑业的调研分析,发现建筑业总分包合同中主要有以下涉税风险。 (一)总分包间差额抵扣营业税的风险 在建筑业总分包间差额抵扣营业税的风险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 1.建筑工程的转包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基于以上规定,在建筑工程总分包之间,如果总承包方把工程转包给建筑企业,则总承包方必须全额缴纳营业税,而不能差额抵扣营业税。 2.总承包人把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同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是违法分包。”根据以上政策法律规定,如果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必须全额缴纳营业税,而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3.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的总分包之间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基于此规定,总分包之间差额抵扣营业税,只限于建筑工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49号)第二条的规定,所谓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因此,如果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的总承包方把其中的部分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分 包给其他人(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都不能享受差额抵扣营业税的税收待遇。

涉税合同与纳税筹划

涉税合同与纳税筹划 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各种交换行为的规范,是通过符合法律条款的经济合同加以约束和实现,从而维护权益,恪尽义务;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往往比较注重合同的格式,注重法律文书的表述方式,以避免日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法律纠纷而往往忽视了合同与税收的关系,以致由于合同的原因垫付或多缴税款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涉税合同必须注重纳税筹划,要求纳税人依法对纳税事宜作出事先安排并承担合理的税负,这是每个纳税人应注意的问题。 一、采购合同 在采购合同纳税筹划的问题上,一般要把握的原则是:尽可能延迟付款,善于利用“借鸡生蛋再还鸡”的技巧: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未付出货款,先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使销货方接受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尽量让对方先垫付税款;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使供货方垫付税款,而自身获得足够的资金调度时间;尽可能少用现金支付货款等等。 二、销售合同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实现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人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而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决定着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同,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不同,适用的税收政策往往也不同。在销售方式的筹划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1.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2.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防止垫付税款。因为采取这两种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在赊销方式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中,避免垫付税款。4.尽可能地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产品。5.多用折扣销售刺激市场,少用销售折扣刺激市场。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扣额后的余额为计税金额。税法为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提供了节税空间。而销售折扣是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因此,企业在确定销售额时,应把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严格区分来。6.把握好销售折让的税务处理方法。7.采用预收货款能为企业创造税收屏蔽效应。简历大全/html/jianli/ 三、企业产权重组合同 在企业合并行为中,应注意产权支付方式的选择问题,吸收合并时,兼并方既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其证券(如普通股,公司债券等)支付。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如果兼并方用现金或其公司债券支

经济合同的税务风险防范

经济合同的税务风险防范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合同显得十分重要,是契约双方维护权益、恪守义务的依据。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往往只关注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风险,却很少关注涉税条款的描述。经济合同中常见这样的条款“双方的纳税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孰不知这只是一句废话,负责起草合同的律师或企业有关购销部门往往并不了解税法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许多纳税争议均源于经济合同中涉税条款的不明确。税收政策多如牛毛,如果经济合同中没有针对性的约定条款,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错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 经济合同的税务风险主要是: 1、纳税义务的风险(税负转嫁); 2、纳税时间的风险(递延纳税); 3、税收发票的风险(合法凭证); 4、关联交易的风险(转移利润); 5、税收成本的风险(多纳税)。 我们仅就合同发票条款涉税风险讨论一下: 一、合同发票条款的税务风险防范 供应商(承包商)是企业税务风险的源头之一。防范合同的税务风险,一方面是选择税务状况良好的供应商(承包商),消除税务隐患;另一方面是规范合同,避免税务风险。 规范合同,必须明确以下发票条款: (一)明确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向供应商(承包商)采购货物或提供劳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企业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应考虑发票因素,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对能提供规定发票的供应商(承包商)优先考虑。

企业所得税业务的涉税风险分析

企业所得税业务的涉税 风险分析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企业所得税业务的涉税风险分析2009-11-25 作者:邹苑来源:佛山市顺德区局 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纳税人由于对税收信息了解不够,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对一些税法公式理解不透,不清楚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等原因。往往由此导致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此,我们现就日常税收业务中的上述涉税风险进行归集整理,希望籍此能为广大纳税人熟悉税法,依法缴税提供一点帮助。 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纳税人由于对税收信息了解不够,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对一些税法公式理解不透,不清楚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等原因。往往由此导致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此,我们现就日常税收业务中的上述涉税风险进行归集整理,希望籍此能为广大纳税人熟悉税法,依法缴税提供一点帮助。 一、特别纳税调整事项风险 近年来,税务总局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为完善反避税规章制度,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反避税文件,该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一)政策规定:

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施工企业主要税务风险管控

施工企业主要税务风险管控 摘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的经营风险无处不在,而税收风险更是建筑企业不可回避的客观问题,探究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手段,有效的降低税务风险成为了企业运作中的重要内容,它是保证提高企业经营活力,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关键。 关键词:建筑企业;税收风险;营业税;增值税 建筑业的经营特点是工程量大,工程周期长,投入成本高等,这就造成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提高,许多建筑企业由于不深入研究税收法的优惠政策,不按照当地税收要求进行缴税,造成自身税款缴费提高,增加工程的整体造价,严重的影响了自身的经济效益。可见,建筑企业建立完善的税收管理体系,有效的降低税收风险非常重要,它是提高企业经营活力的重要内容,施工企业一定要加以重视。本文首先介绍了和建筑施工企业相关的税种种类及计税中的常见问题,然后提出了降低工程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的有效办法。 一、建筑施工企业相关的税种种类及计税中的常见问题 建筑工程企业涉及的税种种类较多,主要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本文就是根据建筑企业所涉及的主要税种加以介绍,分析一下各税种的税务风险问题。 (一)营业税的计税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营业税就是他们的建安税,它是建筑企业必须上缴的主要税种之一,由于建筑企业承包的工程地域跨度大,各地

方税务部门对营业税缴费的管理又不一,再加上国家对营业税缴费政策的不断完善,往往给建筑企业上税带来了难度,一些纳税人如果只是按照以前的纳税方法进行缴费,往往会违反本地区的纳税要求,违背国家的税法政策,这不仅影响了财务部门的工作效率,更会由于错过纳税时间而造成纳税滞纳,从而产生不必要的滞纳金。还有些建筑企业由于纳税不及时而上了黑名单,不仅享受不到相应的地方优惠政策,更会给自己带来巨额罚款。可见,建筑企业一定要重视各地区的缴费政策和要求,否则就会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1、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我认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归纳如下: 第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第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过程中,如果合同规定了付款日期的,则不论届时是否收到款项,均以该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三,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这里需要区分,工程完工前实际收到的款项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当天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工程完工后按照取得竣工结算单的当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结算总价减除实际已收到款项确定计税营业额。可见,新

税务咨询协议书

税务咨询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四川省〃 邮政编码: 乙方:江苏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登攀 住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18号 邮政编码:210001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就甲方:“”项目建设工程,现行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按工程营业收入1%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一事,聘请乙方帮助甲方正确处理上述税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 就上述税务事宜,要求乙方给出税务解决方案,且该方案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与甲方自行按工程营业收入1%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之处理方法相比较低。 1.2 要求乙方的解决方案是合法的,且对甲方是可行的。 1.3 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和信息保守秘密,并对甲方商业秘密和公司机密保密。 1.4 对乙方的工作给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提供完整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以及合同、协议、证明等其他乙方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和信息;鉴于本协议约定事项的特殊性,甲方应指定固定联络人员且应当充分信任乙方,并向乙方及时、充分地提供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全面、及时地处理此项税务事宜。 1.5 保证提供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以及合同、协议、证明等其他各种资料和信息真实、合法、完整,并对此承担责任。 1.6 乙方认为必要时,甲方有义务提供管理当局声明书,对有关情况作必要的说明。

1.7 应正确使用乙方提供的解决方案,使用不当的责任与乙方无关。 1.8 对乙方提供的解决方案负有保密责任。 1.9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1.10 乙方依据本协议提供的税务解决方案,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被税务机关查处的,乙方认为需要向有关单位陈述、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或诉讼的,甲方须委托乙方作为代理人并依法积极配合。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要求甲方给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2.2 对甲方的相关经营情况和经济状况进行调查。 2.3 应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甲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和其他相关的各种资料等,实施必要的调查(包括案头审查、实地考察、访谈等),进行合理与合法的分析,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为原则,提供合法的解决方案。 2.4 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公司机密负有保密责任。 2.5 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第三者。 2.6 乙方应合法、勤勉、诚信地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工作。 第三条生效 3.1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服务费金额与支付方式 4.1 本协议约定:乙方以提供的税务解决方案比甲方自行按工程营业收入1%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之差按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用。即乙方依据税务解决方案实施的结果以下列标准向甲方收取

经济合同协议书的税务风险及防范(终审稿)

经济合同协议书的税务 风险及防范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经济合同的税务风险及防范【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合同显得十分重要,是契约双方维护权益、恪守义务的依据。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往往只关注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风险,却很少关注涉税条款的描述。经济合同中常见这样的条款“双方的纳税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孰不知这只是一句废话,负责起草合同的律师或企业有关购销部门往往并不了解税法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许多纳税争议均源于经济合同中涉税条款的不明确。税收政策多如牛毛,如果经济合同中没有针对性的约定条款,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错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 经济合同的税务风险主要是: 1、纳税义务的风险(税负转嫁); 2、纳税时间的风险(递延纳税); 3、税收发票的风险(合法凭证); 4、关联交易的风险(转移利润); 5、税收成本的风险(多纳税)。 我们仅就合同发票条款涉税风险讨论一下: 一、合同发票条款的税务风险防范 供应商(承包商)是企业税务风险的源头之一。防范合同的税务风险,一方面是选择税务状况良好的供应商(承包商),消除税务隐患;另一方面是规范合同,避免税务风险。 规范合同,必须明确以下发票条款: (一)明确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向供应商(承包商)采购货物或提供劳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企业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应考虑发票因素,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对能提供规定发票的供应商(承包商)优先考虑。 (二)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要求 购买、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有不同的结算方式,企业在采购接受时,必须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并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 合同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有以下几种: 1、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必须在×年×月×日支付货款的(百分比),在×年×月×日前付讫余款。

怎样防范合同税务风险.doc

怎样防范合同税务风险 核心内容:如何防范合同税务风险?合同税务风险有哪些?不清楚纳税义务,签订合同方式不当,从而产生合同税务风险。因此,法律快车小编提醒大家要在合同签订前,做出恰当的合同签订方式,尽可能避免税务风险,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往往通过经济合同来约定,而经济合同如何约定,又影响着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签订经济合同的税务风险,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不知道经济合同会导致纳税义务而产生的税务风险;二是没有通过恰当的合同签订方式,减轻自己的纳税义务而产生的税务风险。 一、不清楚合同纳税义务而产生的税务风险 有些纳税人因为不了解经济合同带给自己的纳税义务,没有按时缴税,被执法部门查获,导致经济损失。 例如,甲公司与境外乙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在支付租金时,误以为设备是自己租来的,不用缴纳关税,后被海关查获,不得不补缴税款。实际上,只要货物进入中国关境之内,不论以什么方式,进口方就有缴纳关税的义务。如果租赁进口不纳税,

就不会有购买进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第23条规定,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纳税义务人要求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选择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甲公司因为不懂法而少缴税,照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合同签订不当产生的税务风险 经济合同签订不当产生的税务风险,包括以下三类。 1、涉外劳务合同签订不当引发的风险。 在上述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实际签署了两份合同,不仅仅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还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由乙公司派人到境内操作设备,提供服务。 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不是分别签署租赁合同和劳务合同,而是只签一份服务合同,由乙公司派遣人员,自己带着设备到境内提供劳务,则甲公司就没有因支付租金而需要缴纳关税和增值税的义务了,也就规避了后来被海关查获的少缴税的风险。2、

“一带一路”建筑施工企业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

“一带一路”建筑施工企业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 摘要:“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是推动我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助力,我国走出去的企业越来越多,面临着的税收风险也增加。本文讨论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五个基本风险和施工企业特别关注的风险,通过分析这些风险,主要是从国家层面、企业层面税务部门层面和人才培养层面提出应对策略。 关键词:一带一路;建筑企业;走出去;税务风险;应对策略 在全面推进中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模式下,以降低投资风险和成本、规避贸易摩擦为目标的企业在没有形成产业集群效益的国家获得先发优势。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大多为发展中国家,且各国所得税等相关制度、与我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税收征管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市场化、法制化都不健全,加上“走出去”的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企业面临着不可忽视的税收风险。 一、“走出去”企业面临的基本税务风险 一般来说“走出去”企业会面临东道国(国)、中介国和居民国(中国)三重的税收负担,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税收的重复征收风险。对于“一带一路”国家,由于经济相对不发达,税收制度不健全、税收制度各异,且我国与部分国家税收协定和目前“一带一路”发展比有些陈旧和滞后,可能导致重复征税。 二是未充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由于各种因素不能充分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和税收抵免,导致企业多交税。 三是并购海外企业的历史税收问题的风险。海外并购是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方式,若目标企业历史经营中存在税收问题而未在前期尽职调查中被发现,并购企业在完成并购后将面临税收风险。 四是税收歧视的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同的文化背景、法律法规、监管体系等会使企业在部分国家的投资可能面临来自各方面的税收歧视。 二、”一带一路”走出去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 一是全球?济曲折复苏,美国总统特朗普当选后税收政策调整和美国今年掀起的贸易战,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英国脱欧,局部地区的不稳定,地缘政治风险、汇率风险、投资风险、合规经营风险、跨文化融合风险等增加了税务风险。 二是发展基础设施仍然是全球振兴经济的重要解决方案,欧美面临基础设施升级换代,亚非拉基础设施需求旺盛。国际工程业务转型,进入以资本投入、工程建设与特许经营相结合的阶段,传统发展的模式已达到一个瓶颈。BoT、PPP项目模式将逐步在海外推广,建筑施工企业自身特点和所从事的项目周期长、规模大、领域广、工期紧、利润低,实施集政策、法律、融资、建设风险于一身,税收风险增加,税务筹划难度增大。 三是税收优惠政策并不能完全覆盖“走出去”企业所从事的所有PPP项目。在我国的政策制度层面,尚未对PPP项目执行与管理出台完整的系统化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首先,相关项目公司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由于PPP项目是一个综合性的项目,其可能同时包含融资、建设等服务或劳务等方面的内容,使公司在确定具体增值税适用税率时出现困难,从而导致相关税负的不确定性增加。其次,项目公司是否可以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问题。在我国相关税收政策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如公路、机场、桥梁、码头等运营给予“三年免、三年减半”税收优惠。而在“一带一路”的大部分项目属于基础设施运营项目,但由于其复杂性、综合性的性质导致相关部分收入的界定不清晰,因此难以纳入税收优惠范围。再者,项目公司对所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产权归属导致税收抵扣不确定。根据相关协议规定,相关项目的所有权不是项目公司,而是政府,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发票的取得与开具对

房地产企业不同促销方式涉税风险分析

房地产企业不同促销方式涉税风险分析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房地产企业不同促销方式涉税风险分析 房地产企业不同促销方式涉税风险分析 自国家调控政策相继出台后,房地产企业为加快销售,促进资金回笼,纷纷加大促销力度。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采用不同方式促销的同时,不要忽视其中的涉税问题。 1.代垫首付 二套房按揭贷款须首付50%以上的政策,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推出了代业主垫付两成首付款的补贴办法。比如,市民购买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属其第二套房,该市民按照政策规定至少首付5成,即50万元。可不少人拿不出如此多的首付款,于是房地产企业仅收取3成首付款即30万元,然后自行垫付20万元,帮助客户成功贷款购房。双方约定,对房地产企业垫付的钱,在1年后交房时由客户归还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既然企业没有实际收到业主全部首付款,那么企业垫付的房款也不是实际的预收收入,到业主实际还款时再入账处理,每个纳税期间申报缴纳各项税金时不考虑企业自行垫付部分收入。即对首付款50万元,企业财务仅入账30万元,纳税申报营业额30万元,其余20万元待实际收取时再入账并进行纳税处理。 企业如此操作有无涉税问题呢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销售不动产收取的预收款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预征土地增值税等。其中,营业税相

关法规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房地产企业为尽快回笼资金,促使客户尽快办理房贷按揭,自行垫付的首付款需要与业主缴纳的首付款一起开具收款收据,财务处理上相当于企业取得了房贷按揭合同约定的全部首付款预售收入,应当全额计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及其他税金。 另外,房地产企业代客户垫付首付款的前提是与客户签订《资金垫付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客户必须在房地产企业规定时限内(一般在交房前)将首付款全额补上,房地产企业再向客户正式交房。此垫付协议也属于企业经营的一部分,财务处理上应当计入其他应收款核算。将来实际收款时直接冲减其他应收款,与预售收入无关,不需要另作纳税处理。但是,房地产企业收取的垫付资金利息和客户不按期还款的违约金,按照营业税相关法规规定,将资金贷于他人使用同样要缴纳营业税。 2.购房返税 规定,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可以减按1%征收契税。某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住宅项目虽不符合要求,但同样打出了购房返税的口号:购买该企业开发的140平方米以上户型,只需缴纳1%的契税,额外契税由企业代客户支付。仍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商品房为例,客户应缴契税4万元,办理房产证时客户仅支付1万元,另外3万元由房地产企业承担。该销售方式下,企业实际收入仅97万元,但申报营业税还应当按100万元计算缴纳。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有哪些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有哪些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重视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容易忽视对项目税务风险的管理,普遍缺乏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体制,使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缺乏必要的理论保障,不能有效防范风险的 发生。本文总结了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防范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的措施,希望能给建筑施工企业的风险管理提供帮助。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税务风险管理机制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受到经济利 润的驱使,建筑施工企业往往缺乏纳税观念,纳税积极性不高,对税务风险的防范观念淡薄。 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机制,或者设置不合理,有些建 筑施工企业没有成立专门的税务风险管理部门,没有对税务风险进行专门的管理,有的企业虽然设立了税务风险管理部门,但税收管理的职能主要是报税,没有针对税务风险采取一定 的管理措施,税收风险管理人员的水平也参差不齐,有的身兼数职,不能把全部精力投放到 税务风险管理上来。 (二)未能建立税务风险预警机制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防范应该以预防为主,因此需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然而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建立税务风险预警机制,主要表现在,企业没有建立动态的税务风险识别、 税务风险分析、税务风险评估体系,没有及时发现存在的风险,在项目进行投标决策之前也 不能及时的进行风险评估;企业对税务风险的控制侧重与事后控制,缺乏对无常税务风险的应对措施,在风险发生后才去采取补救措施,不能有效降低风险带来了损失。 (三)缺乏对税务风险管理的有效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是进行税务风险管理监督的主要部门,有些建筑施工企业缺乏独立的内部 审计部门,使审计部门的权利不能正常行使,职能不能正常发挥,内部审计部门在工作中往 往只重视企业财务和管理等问题,对税务管理不够重视,更是缺乏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在面对税务机关的检查时,审计部门想的只是如何能够应付检查,使检查过关,而没有在检查中 汲取经验教训,没有对税务管理提供有效建议,也没有对税务风险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经济合同涉税分析策略与风险管理

第十八讲经济合同涉税分析策略与风险管理

一、问题概况 税收是企业的真金白银,合同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合同是征税的主要依据,合同与税收关系,有些时候是合同说了算,有些时候说了不算. 合同中埋伏诸多税收风险.(风险载体)。合同陷阱多、纠纷多、涉税问题多。 关键合同核心控制技术技巧:化病灶于无形。一是合同审核制度争取主动权。中医生的经络疗法一样化病灶于无形,达到既降低税负又规避风险的目的。违约金风险;质量保证条款风险;票据风险;折扣折让风险;租金约定风险;促销风险。二是自控防范条款。 合同是降低税负的重要工具之一。 合同内容不同,税负高低将不同。有时候,我们需要先有一份粗糙的合同后再打补丁,以免失去商机;更多时候,我们需要一份合法严谨的合同保护自己——只要不把客户吓跑,无论什么时候,我们都希望拥有一份既合法又省钱的合同。 改变合同的当事人,税负将不同;改变合同签定的时间,税负也将不同;改变合同的标的物,税负也将不同。通过改变合同当事人、标的物、时间、地点、价款,以至合同的附件等等各种合同要件,都能实现节税的效果。在签定合同时,认真分析涉税合同条款,恰当地运用各种节税处理技巧,能够有效发挥合同的节税作用。 二、案例分析 (一)油费能否抵扣要看合同性质 【案例】为了给外地客户发货,某汽车配件加工企业与个体运输司机黄某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由黄某负责企业货物的长途运输,企业负责提供车辆用油,并按照里程数给予一定标准补贴。 2009年,企业共为黄某货运车辆外购柴油411.76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0万元。近期,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对该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指出,企业外购柴油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这让企业十分不解,租车发货是经营性租赁行为,为什么油费支出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本例中,该企业与黄某签订的合同,就实质而言,并非是车辆租赁合同,而是车辆运输合同。 经营性租赁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出租方让渡使用权给承租方;二是承租方按规定支付出租方相应的租金。本例中,如果企业取得了车辆使用权,并能够聘请司机充分行使该车辆的使用权,并单独支付给出租方租赁费,那么,就形成了经营性租赁 显然,黄某始终没有将车辆的使用权让渡给企业,因而就不具备经营性租赁的条件,企业外购的柴油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那么,本例中的涉税问题又该如何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因此,应该由黄某按照企业外购柴油费用和补贴确定运输费用,并向汽车配件加工企业开具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该企业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金额,以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二)核算方式不同缴纳税款有别 政策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代垫款项、运输装卸费等,但不包括同时符合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会遇到用预收账款支付运费的情况,购销双方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在认识上也不一致。那么,用预收账款支付运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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