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行政技术

城乡规划行政技术
城乡规划行政技术

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试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治理,保证城乡规划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方法》和衡阳市都市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衡阳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参照本准则执行)。各县(市、南岳区)的各项建设工程依照本地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操纵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提出规划条件、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操纵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依照使用性质和要紧用途,按照国家标准《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都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局依照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六条凡需要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操纵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调整操纵性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操纵性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操纵性详细规划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建设用地应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操纵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提出规划条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依照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等

因素综合确定。

用地界线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规划用地界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并尽可能的与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征用并拆迁临街面长度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即征用并拆迁至道路中心线(道路已形成的除外)。

(四)必须按规划建筑征用或拆迁不小于周边规定间距用地范围的50%。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和代征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中明确。代征用地包括代征道路、绿地、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用地。

第十条除公益性设施和都市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必须满足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的要求。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规定面积的,不得单独规划建设。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阻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市城乡规划局核准,可单独规划建设:

(一)相邻土地已完成建设的或为既有道路、河道等类似情况的,确实无法与周边土地调整、合并的建设项目;

(二)因街区划分、危旧房屋改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街道、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公厕、燃汽调压站、变配电房、泵房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四)棚户区改造、市政重点工程拆迁安置等其他专门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以上规定的。

第十一条军事禁区周边的建设用地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征得军

事治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建筑容量操纵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下同)按已批准的操纵性详细规划核定。未编制操纵性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容量操纵指标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操纵指标表》(附表二)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一)当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含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时,宜分不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二)关于混合类型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市城乡规划局依照实际情况参照本准则确定建筑容量指标。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三)对未列入《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操纵指标表》(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市政公用设施等建筑容量操纵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或详细规划执行,但不得大于(附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操纵指标。

第十四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操纵指标已达到或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建设用地原有建筑容量操纵指标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会破坏空间环境的应禁止建设。

第十五条临都市干道的建设项目,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能为社会提供公共使用的广场、公共停车场、绿地等开放空间的,能够适当提高容积率,奖励的建筑面积按下表《提供开放空间奖励建筑面积操纵表》执行。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提供开放空间奖励建筑面积操纵表

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

率)的15%。

第十六条在承担拆迁量较大的旧城改造地区,或因规划调整,需要已出让地块为都市提供道路、公共绿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并承担代征用地和拆迁的,市城乡规划局可依照其贡献大小及可行性,按下列公式在原核定建筑面积的基础上给予奖励:

S1=S2×FAR×0.5

其中:S1—奖励建筑面积; S2—为都市提供了道路、公共绿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FAR—差不多容积率。

奖励建筑面积总计不得大于核定建筑面积的1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七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环境爱护、通风、工程管线敷设和都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八条建筑间距按地区分类操纵。

(一)建筑间距I类地区:一般操纵区,除建筑间距II类地区以外的操纵区。

(二)建筑间距II类地区:三江六岸两侧150米范围以及各级文物爱护单位建设操纵地带、公共绿地、广场等周围200米范围,风景名胜区、纪念地、生态风光地等。

第十九条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按下表操纵: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按下表操纵: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按下表操纵:

(四)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按下表操纵;

(五)新建居住建筑底层有非住宅用房的,按居住建筑要求操纵间距。

第二十条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高层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刻许多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刻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按下表操纵: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范围的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0°~45°)的规定操纵;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范围的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高度计算,其最小值为13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按下表操纵,其最小值为13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为既非平行亦非垂直且高层居住建

筑为遮挡建筑时刻距按下表操纵: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操纵,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二十一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按第二十条一、四项操纵。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第二十条操纵,最小值为15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按第十九条操纵,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多、中高层、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操纵,且其最小值为7米。

(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高层建筑与其正北侧投影范围外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住宅主朝向面向高层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米或住宅主朝向与高层建筑正午投影范围正面相对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

第二十三条当两栋建筑之间有地坪高差,且高差达到2米以上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建筑间距进行增减, 增减后的间距不低于9米。高层建筑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进行计算。

第二十四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在同类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五条工业、仓储、市政及专门用地内建筑间距按相关的消防、环保、卫生和安全的有关规定操纵。

第五章建筑退让与离界

第二十六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用地红线)和沿都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爱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与离界距离必须符合消防、安全、防汛、环保和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用地红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相邻建筑高度不等的,按建筑高度比例计算离界距离,各退够规定距离,并符合采光、卫生、安全要求。

(二)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操纵,且不得小于其最小距离。

(三)建设用地边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二)项《建筑离界距离操纵表》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四)建设用地边界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有详细规划的,按详细规划确定离界距离,无详细规划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小于本条第(二)项《建筑离界距离操纵表》中非居住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规定,并由市城乡规划局核定。

(五)

1、毗邻用地建设,建设用地边界(用地红线)为非规则线型或与建筑长边不平行,应依照第四章规定设定建筑位置,本着利益均衡原则,在双方用地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合理分摊离界,但其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本条第(二)项《建筑离界距离操纵表》中的最小距离。

v 2、毗邻用地建设,相邻方有永久建筑物,新建建筑物在满足建筑间距要求的情况下,离界距离不足的,应征得相邻方同意,并由市城乡规划局核定。

(六)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的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增加的建筑离界距离应留在自身用地红线之内。

(七)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加油站、加气站及其它危及四邻安全的建(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自身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二十八条地下建筑物后退都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距离最小值为4米;后退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许多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4米;当都市市政管廊、重要景观道路的环境绿化等有专门要求时,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符合相应要求。

第二十九条沿都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都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下表操纵执行,同时应符合第四章和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都市道路两侧设有绿化带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绿化带的距离按下表操纵执行。

第三十一条沿都市高架道路两侧和立体交叉口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与高架道路和匝道边缘的距离按下表进行操纵。

第三十二条规划宽度30米以上都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都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在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6米以上的后退距离(从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第三十三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都市主、次道路的要紧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必须满足人流集散,停车泊位、环境景观等要求外,不得小于2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

第三十四条沿江河两岸兴建建筑物应符合《衡阳市都市防洪总体规划》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河道治理范围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构)筑物。

(二)在按照市水利主管部门认可的防洪标准渠化后的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边线与渠壁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有专门规定的地段,按其规定执行。

(三)建筑物后退防洪堤背水坡堤脚的距离操纵在30m以上;通过城镇的堤段,经市城乡规划局商市水利主管部门论证同意,也不得低于15米。

(四)在防洪工程设施爱护范围内建设市政公用设施,须经市城乡规划局商市水利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同意,同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沿铁路两侧布置建筑物,除应符合铁路专业规范要求外,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铁路轨道最外侧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0米。

(二)铁路干线(正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铁路轨道最外侧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附属工程除外),居住建筑与铁路轨道最外侧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铁路轨道最外侧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直线)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高

度不得大于3米。

(三)铁路弯道处兴建建设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满足行车视距要求并经铁路治理部门审核后确定。

(四)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大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铁路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符合铁路治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建筑物与挡土墙、护坡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二)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米3米。

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位于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的,应当加大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出入口与道路规划红线之间应设有不小于200平方米的交通集散场地。

第六章建筑高度操纵

第三十八条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景观、消防、防灾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和军事工程等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操纵高度应符合有关设施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条在都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爱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爱护街区和文物爱护单位、建筑爱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操纵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操纵高度应符合文物爱护和建筑爱护的有关规定,并按详细规划或都市设计的要求执行。都市要紧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决定。

第四十一条沿都市主次干道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操纵高度,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建筑物的高度(H)一般操纵在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物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

即:H≤1.5(W+S)。

(二)建设用地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建筑高度应按宽路确定。

(三)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物的高度,按下式操纵:

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物以1:1.5(即56.3°)的高度角在地面上

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计算方法详见附图(六)与附图(七)。

第四十二条建筑物紧临广场、河道、电力线爱护走廊的,在计算建筑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爱护走廊的二分之一宽度计入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四十三条都市主干道上的重要交叉口应修建地下人行通道或过街天桥。其设计应符合都市景观和无障碍设计的要求,并与附近地上或地下建筑物紧密结合;其出入口处应规划人流集散地。

第四十四条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基地周边较低级不的道路上安排。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2个或2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二)距主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规划红线交叉点计算起应不小于80米,距都市支路、小区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能够适当减少。

(三)停车场出入口道路与都市道路连接的,其变坡点不得占压道路规划红线和建筑退让范围。

第四十五条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都市总体布局、道路交通组织和交通流量以及环保要求等,合理分布。停车场的出入口应设在次干道或支路上,离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桥隧引道处。

第四十六条公共汽车停靠站应按照公交线路规划布局,市区间距一般为500~600米,近郊区间距一般为800~1000米。都市主次干道上停靠站应采纳港湾式布置,不应占用车行道,在建设有辅助道路的都市快速路上,停靠站必须设在辅道内。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500米至800米。港湾式停车港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25米,宽度不宜小于9米;划线式停车港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1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

第四十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阻碍评价:

(一)中心商业区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与快速路、交通性干道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三)体育中心、展览馆、影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

(四)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物流中心等建设项目;

(五)其他对都市交通有严峻阻碍的建设项目。

第四十八条停车场(库)设置规则:

(一)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纳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露天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宜超过总泊位数的10%。每一个地面停车泊位应按25~30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

(二)旅馆、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居住小区必须配建或增建相应停车场(库),其配建指标按《都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表》(附表八)规定操纵。

(三)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机动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定,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

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平方米/车位;

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

第四十九条电力线爱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建筑物。

(一)各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的爱护区范围如下:

10KV 5米(自导线边缘延伸距离)

35KV 12~20米(高压走廊宽度)

66~110KV 15~25米(高压走廊宽度)

220KV 30~40米(高压走廊宽度)

330KV 35~45米(高压走廊宽度)

500KV 60~75米(高压走廊宽度)

(二)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内除电力配套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

(三)地下电力电缆路线爱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五十条在都市道路上,若需新架设110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力线路,必须进行论证并经市都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在都市主干道上,一律不得新设架空线杆路。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同意占用现有都市道路人行道。

第五十一条凡在都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公路及规划道路红线内敷设市政工程管线,应按管线综合规划要求建设。各类管线应平行道路规划红线,走向顺直,有条件的应考虑建设多种管道(线)共用的地下公用综合管沟。市政管

线综合应符合附表三至附表七的要求,并符合有关标准与规范。

第五十二条管线设置的原则:

(一)在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南安排污水管、燃气管,电信电缆(光缆);

(二)在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北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力排管、电力电缆。

(三)管线设置具体规定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第五十三条都市环境工程

(一)按照商业街50米、交通干道80米、一般道路100米的间距设置垃圾箱。

(二)公共厕所按规范确定的服务半径进行建设。

(三)都市排水设施建设,应符合都市总体规划要求。单位或个人修建的排水管道接入都市排水管网,须经市城乡规划局、市政工程治理部门定位走线。

(四)都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应符合都市加油站布点规划,其进出口宜开设在次干道上。市区内不得设一级加油站,加油站内的建(构)筑物基地与周围建筑的距离应符合消防安全规范。

(五)在本市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内修建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水源爱护的规定。

第八章绿地操纵

第五十四条绿化配置应体现地点特色,我市市树为香樟,市花为月季花和茶花。

第五十五条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按下表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

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第五十七条单位建设基地内的绿地尽可能集中连片布置,绿化面积(含水面)应与总绿地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1、居住用地70%。

2、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单位应符合其专业规定要求并许多于60%。

3、其他类不建筑基地30%。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原则上不得毁坏现有都市绿地进行建设。确实需要的,必须按照相关程序报市城乡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批后,向市绿化主管部门交纳绿地占补费。

第五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都市主次干道时,道路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都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执行;

(一)新建与改建都市道路,都市道路两侧应设置绿化带,绿化带宽度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总体规划无要求的,应满足以下规定:

1、道路宽度大于15米小于40米的,绿化带宽度许多于10米;

2、道路宽度大于或等于40米的,绿化带宽度许多于20米。

(二)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三)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四)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五)红线宽度小于40米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第九章乡村规划操纵

第六十条在都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都市、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再编制乡、村规划,纳入都市、镇的统一规划治理,并按城乡规划和有关操纵标准进行建设。该区域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以村为差不多单位实行合理选址、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六十一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实行分区操纵治理(见附图)。

1、一类操纵区?????:都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和因都市建设需要重点操纵区,约260平方公里的区域,必须实行集中联片,统规统建。

2、二类操纵区:武广高速客运铁路线、衡枣高速公路、潭衡西高速公路和衡大高速公路围合的区域范围内除一类操纵区以外的区域,约70平方公里,提倡统规统建,同意统规自建。

3、三类操纵区:都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都市规划区内除一、二类操纵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实行规划操纵,村民自建。

操纵区范围依照都市规划和都市进展的实际,每五年进行一次调整,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十二条村民集中建房点规划应当符合尊重村民意愿、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节约用地、合理布局、爱护自然环境和田园风光、防震减灾、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原则,优先考虑中小学、幼儿园、卫生院、文化站等公共设施的布局和公用工程设施布局,合理配置商业服务、行政办公等设施。

第六十三条村民集中建房点规划应当同步建设给水、排水、供电、防洪等公用工程设施。有条件的,各种污水应当排入都市市政污水排水管网;没有条件的,应当设置污水处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第六十四条村民集中建房点规划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1、房屋外墙垂直投影不得占用道路、绿化、公共活动场地等公共用地,房屋建设退让乡村居民点要紧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0米,退让高速公路、公路、高压线、河道等的距离参照本准则有关条款执行。

2、宅基地标准:三人以下户(含三人),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个,可增加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但不得超过210平方米。

3、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55平方米/人,农村村民建房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65平方米(三人以下户),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但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4、住宅层高不宜超过3米,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3.9米。

5、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乡村特点,体现衡阳地点特色,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爱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传统风貌的建筑。

6、房屋间距操纵参照本准则有关条款执行,并符合安全、卫生、消防、日照、通风等要求。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年级专业:2012级园林(景观设计) 学号:201206194028 姓名:唐明明

第一节技术标准 一、《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正文共列出151条基本术语,分为五部分:总则、城市和城市化、城市规划概述、城市规划编制(分十七项内容:发展战略、城市人口、城市用地、城市总体布局、居住区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给水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城市电力工程、城市通信工程、城市供热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地区保护、城市防灾、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和城市规划管理。 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1990年7月颁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1、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中大类共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10大类。在大类下,又根据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和使用功能条件划分了46个中类、73个小类,并在大类下,根据阿拉伯数字代码,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2、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城市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其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分区规划应采用1/5000或1/2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3、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的内容: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城市建设用地除水域和其他用地(E)类外应包括九大类用地。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I~Ⅳ四级(用地指标数为60.1~120.0m2/人),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确定,应根据其现状人均建设用地

道路设计新技术

? 1.以下不属于道路设计新技术的是() ? o?A 路线设计新技术 o?B 路基设计新技术 o?C 路面设计新技术 o?D 路层设计新技术 ? 2.()是公路设计和建设需考虑的首要因素 ? o?A 快速 o?B 安全 o?C 便捷 o?D 使用时间 ? 3.()是指当交通处于自由流状态、且天气良好时,在路段特征点上测定的第85个百分位上的车速,即V 85 。 ? o?A 运行速度 o?B 加速度 o?C 自由速度 o?D 设计速度 ? 4.以下不包括生态防护基础工程技术的主要作用的() ? o?A 稳定坡面表层土壤 o?B 改善植物生育基础 o?C 改善水分条件 o?D 改善生长环境

======多选题部分====== ? 5.道路设计第二阶段(改革开放后至九十年代中期)公路设计的理念是() ? o?A 快速 o?B 安全 o?C 经济 o?D 舒适 ? 6.在路基加固技术-CFG桩中,振动沉管施工工艺包括() ? o?A 测量定桩位,打桩机就位 o?B 振动沉管,灌注砼 o?C 吊起桩管、边振边继续灌注砼 o?D 成桩 ?7.在边坡生态防护技术中,植物种选择应以具有良好的水土保持功能的当地乡土物种为主,尽量少用并慎用外来物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o?A 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特点,选择处于同一气候带的植物品种 o?B 所选植物应具有抗干旱、耐贫瘠、防污染、抗病虫、适于自然生长的特点 o?C 应优先选择根系发达的乔灌木、且以乔灌木为主,乔灌草结合,慎用藤本 o?D 应以常绿植物为主形成常绿景观,在有条件的地方,可配置一些有花的常绿品种 ======判断题部分====== ?8.设计避险车道应具有足够的长度和坡度及强制减弱装置 ?对?错 ?9.设计速度与运行速度协调性评价是对同一路段的设计速度与运行速度的差值进行评价 ?对?错

关于中国现行规划体系的思考

作者简介:徐东(1966- ),男,汉族,云南昆明人,云南省发改委规划处处长,清华大学在读MP A 硕士,长期从事区域发 展和规划方面的实际工作。 《经济问题探索》2008年第10期 关于中国现行规划体系的思考 徐 东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650041) 摘 要:中国现行的规划体系是历史发展中客观形成的,对于政府履行职责,推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介绍美国、日本和德国的规划体系,剖析了我国现行规划体系的结构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我国规划体制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美国;日本;德国;规划;体系;改革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规划的思想源远流长。《周礼?考工记》记载为“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前朝后市,市朝一夫”。《管子》认为“因天材,就地利,故城郭不必中规矩,道路不必中准绳”,“应该采用功能分区的制度,以发展城市的商业和手工业”。《商君书》中论述了都邑道路、农田分布及山陵丘谷之间的合理分配问题,分析了粮食供给、人口增长与城市发展规模之间的关系 [1] 。中国现行的规划体系是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客观形成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宏观调控、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对实现政府战略目标、弥补市场不足、有效配置公共资源、保护资源环境、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国外规划体系的经验借鉴 不同国家,因其经济体制、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的差异性,规划体系也存在较大差异。这里主要选取美国、日本、德国等几个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进行介绍,为完善中国规划体系提供借鉴。 (一)国外规划体系的概况 11美国。美国虽然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但并 不是一个没有规划的国家,其规划体系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在土地规划方面,联邦政府决定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使用,州政府也通常运用特别的法规而将除了州所有的土地之外的土地使用管理权下放给地方政府进行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主要是规定土地所有 者如何使用或开发土地的条件。美国城市和区域的规划由地方政府作出决定而无需州和国家机构进行复审,绝大多数具体的发展规划都是地方政府的职责。美国各个州规划审批过程是不同的,在大多数的州,综合规划是不必经立法机构审批的,而是由规划委员会来承担这一职能。在州的授权法中一般都规定了规划委员会审批综合规划的过程和程序,如在审批之前必须进行公共听证会,审批时规划委员会的投票数等 [2] 。美国联邦政府为州际高速公路、国土安全、保 护环境、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但地方项目要得到联邦资助,必须要有一个被批准的符合联邦原则的建设和投资项目的规划。规划实施方面,美国一些州有他们自己的规划法,这些法律和法规主要针对土地利用规划和功能区划而制定的。 21日本。日本最具有典型意义的规划是国土综 合开发规划国,其规划分为国、都道府县和市(区)町村三级结构。国土综合开发计划是日本国土建设指导方针的综合性和基本性计划,先后制定了五次,在引导政府资金投放和促进区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62年,日本制定了第一次全国国土综合开发计划,以促进国土的均衡发展,防止大城市过于庞大,缩小地区差距为目标。1965年日本出台了第二次全国国土综合开发计划,内容包括:构筑交通通讯新网路(高速铁路、高速公路、新信息网);产业开发项目(大规模工业基地、农业基地、流通基地、观光基地);环保项目。提出广域生活圈构想,加强核心地方城市的建设,建立连接其与圈内各区域的交 1 81

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大数据与城乡规划新技术(PDF 23页)

@wepon_清华同衡

2013规划年会大数据论坛演讲 从CAD、GIS到大数据 @wepon-清华同衡

对城市规划新技术的理解(2013规划年会)重要的不是新,是解决问题的适用技术 最新不是我们的目标,城市规划的目标是解决城市的问题,解放生产力-提高科学性-促进民主化 是工具,也是方法论 技术会促进规划研究方法的变革,从拍脑袋画图到精细的模拟和城市计算 永远只有相对的新 新技术研究永远是边缘化的,当新技术成为主流,也就不是新技术了

关于大数据(2013规划年会) 大数据是什么? 大数据不是数据大 数据多到能对几乎整个样本空间进行充分覆盖,从而减弱对理论和模型的依赖,这样的数据就足够“大”了。我们的数据够大么? Hadoop? TB or PB? 根据微软和yahoo的统计,所有Hadoop任务的平均输入数据只有十几G,Facebook90%的任务数据集小于100G。 我们该关注什么? 大数据的可视化和分析技术 大数据的前端技术:智慧城市&SOLOMO

对大数据的理解 调查统计遥感测绘统计数据 现场调查 遥感影像 地图测绘 企业开源数据 公众提供数据 交通传感 智慧设施 互联网 智慧设施 传统数据获取 新兴 数据获 取 政府公开数据 大数据=传统(小)数据的积累和再认识+新兴数据

数据获取方式数据类型数据应用的新工具平台开发举例新技术支持下的规划应用举例 调查统计统计数据可视化的统计年鉴数据库 传统数据查询和专题图制作; 基于Web的城镇体系分析 现场调研面向移动端的现场调研工具 城市用地、道路、设施等信息 采集;现场照片和多媒体信息采 集;空间信息定位、定向和专题 图制作 遥感测绘影像遥感 基于WebGIS的遥感影像、测绘地图集成平台 自然和人工要素的空间关系识 别;建设用地边界识别与扩张分 析;灯光遥感对城镇化程度和城 镇群发育程度的判别 地图测绘 城市地质、水文情况分布;城 市地形图汇总平台

中国和各大发达国家城市规划运作体系

1.澳大利亚的城市行政体系 2.新加坡的城市行政体系 3.日本的城市行政体系 4.加拿大的城市行政体系 5.美国的城市行政体系 6.中国的城市行政体系 澳大利亚的城市行政体系——规划行政体系 一、联邦政府及首都的规划行政 堪培拉 在联邦制的条件下,联邦政府一般不干预及州以下的城市规划行政事务。但联邦政府某些部门的职责与地方规划事务有一定的关联性,这些部门主要有:建设部、环境、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交通部。此外,在1972-1975年的惠特拉姆政府中曾设有城市和区域发展部,联邦政府通过行政和财政等手段介入地方城市发展的事务。 在联邦直接管辖下的堪培拉市,在1988年以前,国家首都发展委员会是规划行政的单一主体,联

邦政府设有主管首都地区事务的部长,部长会同国家首都发展委员会处理城市规划布局的调整、土地使用管理等的具体的程序性工作。1988年以后,根据新的立法,堪培拉分别成立了属于联邦国家的首都规划署(The National Capital Planning Authority),及属于堪培拉市的地方规划署(Territory Planning Authority)。国家首都规划署负责制定“国家首都规划”,这个规划中要包括整个首都地区的规划原则、政策及标准,在规划中划出具有国家首都特征的指定区域,在指定区域内制定详细的规划和设计文件,对指定区域实施建设管理。 “国家首都规划”由首都规划署按法定程序编制或修订,经由联邦政府主管部长批准,经政府官报公布生效。规划生效后,政府须在国会两院会议期间的6天内提交给两院,在提交后6天内如果国会任何一院通过动议不同意这个规划或规划中的部分内容,则这个规划或规划中的一部分内容即为无效。 首都地方规划由地方规划署按法定程序编制或修订,并征询首都规划署的意见,书面报地方政府行政长官。联邦法律规定,地方规划与国家首都规划不符为无效。 二、州级政府及规划行政 澳大利亚各州的城市人口主要都集中在州的首府。州的首府都是大都会区,由几十个地方政府行政单元的组成,如悉尼大都市区有30余个地方政府行政区,墨尔本大都市区含50多个地方政府区域。由于首府在各州的经济、政治中的重要地位,州政府一般都对首府的整个都市化地区施以较直接的管理。 维多利亚州的规划行政体系在各州中最为复杂,并随经济、政治条件而不断变化,经过了多次的调整变迁,但长期以来州级政府机构在规划行政中的主导地位没有改变过。 悉尼港 在维多利亚州的州政府设有规划和环境部(1993年后改为规划与发展部),作为州的规划行政主管部。在州的层面,通过立法设有墨尔本及大都会工务局(The Melbourne and Metropolitan Board of Works,以下简称MMBW)。MMBW被赋予了广泛的权力来编制和实施墨尔本大都市区规划(Melbourne Metropolitan Planning Scheme,以下简称MMPS)。在墨尔本以外的其他城市化地区也通过州立法设立了几个区域性的规划行政机构,以负责跨地方行政区的规划事务。 根据1981年的州城市规划法修正案,位于墨尔本大都市区内的地方政府可以申请编制自己辖区的法定规划。地方政府编制的规划必须与MMPS相符合,且不涉及具有全局性的问题。地方政府的规划必须经MMBW同意才能生效。规划一旦生效,即取代MMPS中的有关部分内容。一个地方政府一旦有了自己的法定规划,相应的规划审批权限就从MMBW转移到这个地方政府。 规划的行政涉及与各方的协调。有许多州的行政机构与规划事务有关,它们有的为规划提供咨询,有的在实施自己的行政行为过程中将对规划产生影响。维多利亚州与规划有关的行政机构包括:州协调委员会,其职责是协调州政府几十个部门的政策和行政行为,确定优先程序及规划方向;规划咨询委员会,其任务是为规划部长提供咨询意见,特别是关于规划的政策问题;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其工作是制定和调整历史建筑的登录;环境保护署,其职责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及控制污染;城市更新署负责重建或改建旧区;政府建设顾问委员会,负责为主管公共工程的政府部长提供关于保护具历史、文化价值的公共建筑的建议。此外还有公共工程部、港口署、土地保护委员会、农业部、住房部、卫生局、林业局等机构也都与规划行政有关。

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住建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

住建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 推广应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促进建筑产业升级,增强产业建造创新能力,我部组织编制了《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推广应用工作,全面提升建筑业技术水平。 附件: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0月25日 建筑业10项新技术 (2017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0月 前言 为促进建筑产业升级,加快建筑业技术进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国内建筑行业百余位专家,对《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进行了全面修订。 本文件与2010年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混凝土技术”和“钢筋及预应力技术”合并为“钢筋与混凝土技术”。 ——新增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 ——将“防水技术”扩充为“防水技术与围护结构节能”技术。 ——升级更新绿色建筑、建筑防灾减灾、建筑节能、建筑信息化等相关内容。 ——适用范围以建筑工程应用为主,每项技术具有一定适用性、成熟性与可

推广性。 本文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 本文件的技术主编单位为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要参编单位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防水分会、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总负责人:王清勤、赵基达 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部分:高文生、王曙光、王也宜、衡朝阳、李耀良、王理想、陈辉、陈驰、黄江川、王佳杰、吴斌、邹峰、卢秀丽、杨宇波 钢筋与混凝土技术部分:赵基达、冯大斌、冷发光、刘子金、朱爱萍、王晓锋、王永海 模板脚手架技术部分:高峰、张良杰、杨少林、石亚明、杨棣柔、吴亚进、黎文方、黄玉林、杨波、陈伟、冼汉光、王祥军、杨秋利、陈铁磊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部分:王晓锋、蒋勤俭、田春雨、赵勇、高志强、钱冠龙、樊骅、李浩、谷明旺、汪力、姜伟、赵广军、张渤钰、周丽娟钢结构技术部分:李景芳、戴立先、韦疆宇、曾志攀、郭满良、陈志华、李海旺、韩建聪、朱邵辉、余永明、赵宇新、余玉洁、李浓云、李锦丽机电安装工程技术部分:吴月华、徐义明、陈静、任俊和、王升其、周卫新、王红静、冯凯、严文荣、刘杰、张勤、芮立平、陈晓文、宋志红绿色施工技术部分:单彩杰、杨香福、杨升旗、王涛、段恺、石云兴、张燕刚、倪坤、冯大阔、刘嘉茵、杨均英、司金龙、张静涛、陈波、郝伶俐防水技术与围护结构节能部分:曲慧、吴小翔、董宏、李良伟、李光球、黄春生、刘文利、赵力、李建军、王晓峰 抗震、加固与监测技术部分:姚秋来、常乐、聂祺、唐曹明、李瑞峰、张荣强、韦永斌、赵伟、曹振、杨光值、潘鸿宝 信息化技术部分:杨富春、王静、谭丁文、王兴龙、刘刚、曾立民、张义平、黄炜、苑玉平、颜炜、王剑涛、张臣友、高峰、黄从治、肖新华、王威、王文刚、王海涛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土地利用规划新技术与新方法综述

地利用规划新技术与新方法综述 摘要:土地利用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会涉及到自然、经济、人口、建设等多方面的内容,而且也需要进行大量的图形处理、数据的管理和分析。现代技术的发展为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多样的方法手段。各种新方法的使用也为土地利用规划的更好实施提供了契机。本文归纳了土地利用规划新技术与新方法的主要研究进展,讨论了土地利用规划各阶段对新技术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对新技术与新方法的研究前景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新技术;新方法;模型;综述 1 前言 1.1土地利用规划概述 土地利用规划是指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性的计划和安排,是依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分配和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综合性技术经济措施。[1]土地利用规划以“十分珍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为原则和依据,其基本任务是制定最优的土地利用方案,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生产率,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同时又为将来而保护好土地资源,以达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1.2 研究意义 土地利用规划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由许多子系统组成,其边界模糊,关系复杂,是一个复杂庞大的大系统学科,涉及土地学、经济学、生态学、地理学、社会学、数理统计等多门学科。而土地利用规划是农业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规划等的基础工作,是在土地上落实其他各项规划的必要条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土地利用规划需要现代新技术与新方法为其实施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方法手段,才能达到规划的科学合理性以及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因此研究新技术与新方法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应用是十分必要的。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一)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 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论智慧城市建设中的测绘新技术

论智慧城市建设中的测绘新技术 摘要:智慧城市以数字城市为基础,用物联网传送信息,用云计算处理信息, 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提供智能空间服务,让城市建设管理更加智能、 高效、便捷、环保、科学合理。测绘技术让城市拥有地理智慧,开发和分享地理 价值,实现城市精准管理,展示现代春城风采,提供智能决策,智慧服务,为市 民创造美好幸福生活。本文将对智慧城市建设中的测绘技术进行分析,希望对业 内人士有所帮助。 关键词:智慧城市;测绘;新技术 引文: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云计算和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应用范围越发广泛。在此背景下,“智慧城市”这种新型的城市发展理念逐渐被大家所熟识,智慧城市是现阶段城 市建设发展的重要途径,它以系统化、信息化、现代化的运行模式,实现了城市管理的高效、敏捷、环保、节能等。在智慧城市建设发展的过程中测绘技术是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测绘 技术的应用让智慧城市的建设管理更为精准和高效。 1“智慧城市”建设的主要内容 智慧城市是新型的城市发展理念,是指利用信息、通信和大数据等科学技术手段,来实 现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各项关键信息的感测、分析以及整合,进而智能解决和满足城市各个 部分的具体发展需求。其实质就是高度融合城市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城市建设在现代化的 科学技术发展和知识理念创新2.0的时代中,向着更高层次发展的体现。作为城市的整体发 展策略,未来城市的建设发展将以智慧城市为引擎,进行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等一系列的改革,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人们的生活水平以及减少城市环境污染、能源浪费的发生,从 而达到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智慧城市”建设的主要层面有:第一,物体感知层,是信息采集的重要途径;第二,网 络传输层,是业务运行、信息交互的坚实基础;第三,资源平台层,是建设发展的关键环节;第四,服务应用层,是建设成效的最终体现。地理空间信息是智慧城市建设的基础,其智能 化是智慧城市建设的关键部分。所以必须夯实城市地理空间信息智能化的基础,综合运用网 络技术、云计算技术、传感技术以及专题系统等高新技术来现代化、信息化管理、建设城市,提高城市发展质量。 2测绘新技术在智慧城市建设中的应用 2.1时空信息云平台的构建 智慧城市的建设需要信息共享和系统共生,而目前的地理信息的实时性、信息量及可视化、地址匹配性以及环境要素等方面均不能满足智慧城市的发展要求,所以我们需要构建以 大数据为基础的时空信息云平台。时空信息云平台是综合性的空间信息存储和应用平台,在 地理空间信息系统的建模、存储以及处理等方面利用云计算,能够使云平台更加高效、低成 本和便捷的运行,以低成本资源和灵活、连续以及创新的方式提供智能空间服务,我们称之 为GIS云。智慧城市的各种与空间位置相关的应用都是以时空信息云平台为支撑的,时空信 息云平台可以为智慧城市的建设提供定位、数据、处理以及分析等各种服务,从而实现数据 的共享、交换、整合以及接入等,达到数据信息的采集、编辑、存储以及发布的一体化运行,为城市的各个部门提供公共业务数据,城市的管理与服务在此基础上,充分协调、整合各种 信息、资源,保障城市各部门之间有效协同的运行,为城市的建设发展提供科学合理的规划。总体而言,时空信息云平台依靠各种信息、网络、通信技术,通过全方位透彻感知、互联、 全过程服务与决策为智慧城市的建设提供、整合各种有用的时空信息资源,使城市运行、管 理与服务更高效、智能、灵活以及便捷。 2.2空间数据的提供 2.2.1数字航空数码摄影。现阶段数字航空摄影通过科学技术的进步逐渐凸显出优势,航 空数码相机的发展方向主要包括两方面:第一,以线阵为方向的传感器,ADS40是其主要代 表产品;第二,以面阵为方向的传感器,UCD、DMC是其主要代表产品。目前我国也自主研 发了如SWDC,TOPDC等航空数码相机,这些设备的研发及应用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我国获 取高分辨率影像的水平,这些设备为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所运用的DSM,DEM,DOM,DLG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2017年

目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0)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3) 3.1 建筑间距 (13) 3.2 建筑退界 (18) 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2) 3.4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5) 3.5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6) 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0) 第五章附则 (34) 附录一名词解释 (35) 附录二计算规则 (39)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1)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42) 附录五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4) 附录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46)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50) 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范围示意图 (51) 附图三: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 (52) 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区“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 (50)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 1.0.3 条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 1.0.4 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 1.0.5 条已编制片区城市设计且已将容积率指标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片区(环城生态区除外),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片区实际优化完善片区城市设计,并将主要规划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环城生态区按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 1.0.6 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城乡规划技术规范

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第一节技术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1、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 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大类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以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等10大类。 2、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关于居住,工业,道路广场,绿地四类主要用地,本标 准还规定了其他单项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分别为:居住用地18.0-28.0m2/人(其中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16.0 m2/人),工业用地10.0-25.0 m2/人(其中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不宜大于3.0 m2/人),道路广场用地7.0-15.0 m2/人,绿地大于等于9.0 m2/人(其中公共绿地大于等于7.0 m2/人,对于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5.0 m2/人)。上述四大类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一下规定控制:居住用地20-32%、工业用地15-25%(对于没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比例不宜超过30%)、道路广场用地8-15%、绿地8-15%。 《防洪标准》GB50201-94 1、城市防洪标准:城市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 四个等级: 大于等于150万人的特别重要的城市,防洪标准为大于等于200年 大于50万人小于150万人的重要城市,防洪标准为100-200年 大于20万人小于50万人的中等城市,防洪标准为50-100年 小于等于20万人的一般镇,防洪标准为20-50年 第二节技术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1、规划设计基本要求: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 团三级;控制规模为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小区(3000-5000户、10000-15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 起规划组织结构采用多种组合形式。 2、用地、建筑与规划布局: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 2类。其中居住区用地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4类。 3、住宅: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为基础,老年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H的标准。对旧区改造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1H的标准。住宅侧面间距、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6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广应用十项新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广应用十 项新技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2010)版》对建筑业技术进步起到了主动地推动作用。多年来,通过推广应用和开展《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选,促进了工程技术创新和工程质量创优,提升了建设工程科技含量和工程质量,充分发挥了《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示范作用,为社会、为企业带来了极大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为适应当前建筑业技术迅速进展的需要,加大《建筑业十项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使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了解和把握建筑业中十项新技术的内容,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最新《建筑业十项新技术(2010)版》项目印发给你们。请各施工总承包企业认真组织学习,并期望各企业结合承建工程实际,主动推广应用十项新技术,主动参加国家级和省级《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评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广应用《建筑业十项新技术(2010版)》 1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 1.1灌注桩后注浆技术 1.2长螺旋钻孔压灌桩技术 1.3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复合地基技术 1.4真空预压法加固软土地基技术 1.5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

1.6复合土钉墙支护技术 1.7型钢水泥土复合搅拌桩支护结构技术 1.8工具式组合内支撑技术 1.9逆作法施工技术 ※※※ 1.10爆破挤於法技术 1.11高边坡防护技术 1.12非开挖埋管施工技术 1.13大断面矩形地下通道掘进施工技术 1.14复杂盾构法施工技术 1.15智能化气压沉箱施工技术 1.16双聚能预裂于光面爆破综合技术 2 混凝土技术 2.1高耐久性混凝土 2.2高强高性能混凝土 2.3自密实混凝土技术 2.4轻骨料混凝土 2.5纤维混凝土 2.6混凝土裂缝操纵技术 2.7超高泵送混凝土技术 2.8预制混凝土装配整体式结构施工技术 3 钢筋及预应力技术 3.1高强钢筋应用技术 3.2钢筋焊接网应用技术 3.3大直径钢筋直螺纹连接技术 3.4无粘结预应力技术 3.5有粘结预应力技术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目录 第一节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节建筑高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节建筑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节骑楼..............................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术语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 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 总建筑面积。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009基于大数据方法的城乡规划新技术应用研究

基于大数据方法的城乡规划新技术应用研究 李小玲高文杰郭军赞周倩 【摘要】城市规划领域涉及大量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大数据方法作为城乡规划领域的一项新技术可以提供多种异构数据服务,分析数据增值价值,建立各种针对城乡规划场景的模型,着力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支撑智慧城市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等。 【关键词】大数据;城乡规划;新技术;云计算 城乡规划中涉及了大量的基础数据,如基础地理信息、规划成果、交通、综合管线、政策法规、人口、经济等,如何存储和使用这些数据成为城乡规划决策者急需解决的问题。互联网技术的巨大进步使得信息飞速增长——信息爆炸。在现今,信息的膨胀累积开始了引发变革的程度,出现了“大数据”(Big Data)这一概念。每年数据都以50%的速度增长,在2011年就产生了18ZB的新数据。预计到2020年,全球的数据量将突破35ZB。大数据是继物联网、云计算之后又一翻天覆地的技术变革。它将为政府提供决策,对企业组织和业务流程提供帮助,对人类生活的城市、交通、医疗、教育等产生巨大的影响。 1.大数据(Big Data) 1.1概念 物联网和云计算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核心组成,随着对其研究和应用的不断深入,与其相关的大数据技术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那该如何理解“大数据”呢。 麦肯锡[1]在其报告《Big data: The nextfrontier for innovation, competition, and productivity》中对大数据进行定义为:大数据是指大小超出常规的数据库工具获取、存储、管理和分析能力的数据集。但同时也强调,并不是大数据就必须是超过特定TB值的数据集。 亚马逊“大数据”科学家John Rauser [1]指出:大数据是任何超过了一台计算机处理能力的数据量。 国际数据公司[1](IDC)认为大数据具有“四V” 特征:即数据规模海量(V olume)、数据价值巨大(Value)、数据类型多样(V ariety)、数据体系动态和数据流转快速(V elocity)。 维基百科[1]认为:大数据(Big Data) 或称“巨量资料”,其所涉及的资料量规模巨大,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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