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说明

关联交易说明
关联交易说明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模板是使用Microsoft Office Excel编制。Microsoft Office办公软件是目前较流行的办公软件。(如有操作问题请参考菜单中的帮助或向周围人请教)对没有安装Microsoft Office软件的用户,请首先安装Microsoft Office 2000或更高版本。

因为该Excel模版具有自动计算功能,需要采用“宏”命令,因此在使用模版的时候必须启用“宏”,操作步骤如下:第一次打开此模板时,请将菜单栏的“工具”->“宏”->“安全性”打开,将安全性设置为“中”。然后关闭此模板后再重新打开,出现一个提示框,请点击“启用宏”,否则模版将不启动自动计算功能和按钮的设置功能。

注:office2007版本启用宏的设置与此不同,具体操作如下:

如果你打开Office2007,发现上面写着“安全警告宏已被禁用”,如下:

那么你需要启用宏才能使用本模板功能,请点击“安全警告宏已被禁用”旁边的“选项”,此时出现一个”Microsoft Office安全选项”对话框,请选择“启用此内容”,再点击下方的“确定”即可。如下图:

2.1.4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2.1.4.1 封面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二、业务描述

本表适用于符合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填报。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适用本附表的纳税人必须符合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的年度申报要求。

(二)输入信息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封面

(三)业务处理规则

1.由纳税人填写部分:

(1)“所属年度”:填写报告的关联业务往来事项的所属年度。

(2)“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4)“法定代表人”:填写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5)“联系电话”:填写纳税人负责涉税事宜部门或人员的电话号码。

(6)申报日期:填写向税务机关递交此关联业务往来事项报告表的日期。

2.由税务机关填写部分:

(7)“主管税务机关名称”:负责日常管理该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名称。

(8)“受理税务人员”:受理此申报事项的税务人员姓名。

(9)“联系电话”:受理该申报事项的税务部门的电话号码。

(10)“受理日期”:填写收到纳税人此关联业务往来事项报告表的日期。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无

(二)表间关系:

1.“所属年度”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实征收)”表头部分的“税款所属期间”中的“年度”保持一致。

2.“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实征收)”表头部分的“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保持一致。

(三)特殊操作要求

1.由于该报告表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实征收)”的附列资料,因此,在上述“(三)业务处理规则”中的“纳税人填写部分”和“税务机关填写部分”的所有信息应从主表、或CTAIS中的已有信息中自动带出,除了“税务机关填写部分”中的“联系电话”。

(四)输出信息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封面

五、表证单书

(详见下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所属年度:年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受理专用章):

受理税务人员:

联系电话:

受理日期:

2.1.4.2 《关联关系表》(表一)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二、业务描述

本表适用于符合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填报。本表填报与纳税人有业务往来的关联方。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适用本附表的纳税人必须符合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的年度申报要求。

(二)输入信息

《关联关系表(表一)》

(三)业务处理规则

1.“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用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号码。

2.“国家(地区)”: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3.“地址”:填报关联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地址或关联个人住所。

4.“关联关系类型”:应按以下关联关系标准填报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填报多个代码: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B.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C.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

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D.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E.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F.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G.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H.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虽未达到A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二)表间关系

1.《购销表》(表三)、《劳务表》(表四)中的“境外关联方名称”和对应的“国家(地区)”信息均应来自于本表。

2.《融通资金表》(表七)中的“境外关联方名称”、“境内关联方名称”和对应的“国家(地区)”信息均应来自于本表。

(三)特殊操作要求

1.“国家(地区)”录入应采用下拉菜单式选择(并结合模糊筛选功能,如以国家代码、汉字拼音声母、汉字等快速定位),国家地区的编码名称由国税总局统一维护。

2.“关联关系类型”的录入使用下拉式菜单(菜单内容可多选),系统需要提供对该类型分类的维护功能,由国税总局统一维护;

3.关联方如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其关联方名称、国家(地区)、地址、法定代表人信息均可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带出(总局或省局

可以将全国或全省的相关税务登记信息加密分发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本地检索,降低网络压力);

(四)输出信息

1.生成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一《关联关系表》信息

五、表证单书

(详见下表。)

关联关系表(表一)

9

2.1.4.3《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二、业务描述

本表适用于符合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填报。与关联方发生材料(商品)购入、商品(材料)销售、提供或接收劳务、受让或出让无形资产、受让或出让固定资产、提供或接收融资以及不属于以上类型的其他业务的企业均需填报本表。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1.适用本附表的纳税人必须符合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的年度申报要求。

2.本表第1-8行的1、4、7列数据由表3至表6的填报数据自动生成。第9、10行的4、7列数据由表7填报数据自动生成。只有表3-表7填写完毕并校验通过后,才能填写本表1-8行。

3.本表录入完整,保存时进行逻辑关系校验。

(二)输入信息

1.人工录入的数据:第11行“其他”;

2.自动生成的数据:第1-8行的1、4、7列数据,第9、10行的4、7列数据。

3.本表逻辑计算自动生成的数据:第1-8行和第11行的2、3、5、6、8、9列数据,第9、10行的第2、6、9列数据,第12行(合计行)的第1、2、4、6、7、9列数据。

(三)业务处理规则

1.“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是□否□”:按有关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

2.“本年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如符合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在方框内打√。

3.“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是□否□”:本年度签订成本分摊协

议的企业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

4.本表为表三至表七的汇总情况表,除“其他”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外,所有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均为表三至表七各表的相应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汇总数。

5.第11行“其他”是指除上述列举业务类型以外的业务发生金额。

6.本表除“其他”栏次外,均不可手动填报(通过表间、表内关系自动生成)。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2列=第4列+第7列;

2.第3列=第2列/第1列;

3.第5列=第4列/第1列;

4.第6列=第4列/第2列;

5.第8列=第7列/第1列;

6.第9列=第7列/第2列;

7.“合计”行第1列=第1列1至11行合计;

8.“合计”行第2列=第2列1至11行合计;

9.“合计”行第4列=第4列1至11行合计;

10.“合计”行第6列=“合计”行第4列/“合计”行第2列;

11.“合计”行第7列=第7列1至11行合计;

12.“合计”行第9列=第9列1至11行合计;

13.“合计”行第9列=“合计”行第7列/“合计”行第2列。

(二)表间关系

1.材料(商品)购入第1列=表3购销表第1项;

材料(商品)购入第4列=表3购销表第4项;

材料(商品)购入第7列=表3购销表第7项。

2.商品(材料)销售第1列=表3购销表第8项;

商品(材料)销售第4列=表3购销表第11项;

商品(材料)销售第7列=表3购销表第14项。

3.劳务收入第1列=表4劳务表第1项;

劳务收入第4列=表4劳务表第4项;

劳务收入第7列=表4劳务表第7项。

4.劳务支出第1列=表4劳务表第8项;

劳务支出第4列=表4劳务表第11项;

劳务支出第7列=表4劳务表第14项。

5.受让无形资产第1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1列;

受让无形资产第4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2列;

受让无形资产第7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4列。

6.出让无形资产第1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6列;

出让无形资产第4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7列;

出让无形资产第7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9列。

7.受让固定资产第1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1列;

受让固定资产第4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2列;

受让固定资产第7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4列。

8.出让固定资产第1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6列;

出让固定资产第4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7列;

出让固定资产第7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9列。

9.融资应计利息收入第4列=表7融通资金表境外定期融资应计利息收入合计(第9列);

融资应计利息收入第7列=表7融通资金表境内定期融资应计利息收入合计(第9列);

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第4列=表7融通资金表境外定期融资应计利息支出合计(第8列);

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第7列=表7融通资金表境内定期融资应计利息支出合计(第8列)。

(三)特殊操作要求

(四)输出信息

生成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二《关联交易汇总表》信息。

五、表证单书(详见下表。)

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

1.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是□否□;2.本年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3.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是□否□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13

2.1.4.4《购销表》(表三)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二、业务描述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存货”、“营业收入”填报此表。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1.适用本附表的纳税人必须符合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的年度申报要求。

2.本表录入完整保存时进行逻辑关系校验。网上申报和软盘申报只是在保存时做校验。

(二)输入信息

《购销表》

(三)业务处理规则

1.“总购销”第1项“购入总额”:填报年度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金额为本表“总购销”内第2项“进口购入”+“总购销”内第5项“国内购入”。该项数额填入表2第1行第1列。

2.“总购销”第2项“进口购入”:填报通过进口方式购进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金额为本表“总购销”内第3项“非关联进口”+“总购销”内第4项“关联进口”。

3.“总购销”第4项“关联进口”:填报通过境外关联方进口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该项数额填入表2第1行第4列。

4.“总购销”第5项“国内购入”:填报在本国境内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金额为本表“总购销”内第6项“非关联购入”+“总购销”内第7项“关联购入”。

5.“总购销”第7项“关联购入”:填报通过国内关联方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该项数额填入表2第1行第7列。

6.“总购销”第8项“销售总额”:填报年度所有销售商品(材料)的金额。金额为本表“总购销”内第9项“出口销售”+“总购销”内第12项“国内销售”。该项数额填入表2第2行第1列。

7.“总购销”第9项“出口销售”:填报年度所有销往境外的商品(材料)的金额。金额为本表“总购销”内第10项“非关联出口”+“总购销”内第11项“关联出口”。

8.“总购销”第11项“关联出口”:填报年度所有销往境外关联企业的商品(材料)的金额。该项数额填入表2第2行第4列。

9.“总购销”第12项“国内销售”:填报年度所有销售国内的商品(材料)的金额。金额为本表“总购销”内第13项“非关联销售”+“总购销”内第14项“关联销售”。

10.“总购销”第14项“关联销售”:填报年度所有销售国内关联企业的商品(材料)的金额。该项数额填入表2第2行第7列。

11.“来料加工”:填报年度收取的加工费金额。

12.“国家(地区)”:填报境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13.“定价方法”如填报“6.其他方法”,必须在本表“备注栏”中说明所使用的具体方法(不能为空)。

14.“三、占出口销售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购销:销售总额——出口销售(第9项)”*10%(允许0.50元误差);“四、占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采购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购销:购入总额——进口购入(第2项)”*10%(允许0.50元误差)。

15.“一、总购销:销售总额——出口销售(第9项)”值应等于“二、按出口贸易方式分类的出口销售收入”各项值之和。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总购销”第1项“购入总额”=“总购销”内第2项“进口购入”+“总购销”内第5项“国内购入”

2.“总购销”第2项“进口购入”=“总购销”内第3项“非关联进口”+“总购销”内第4项“关联进口”。

3.“总购销”第5项“国内购入”=“总购销”内第6项“非关联购入”+“总购销”内第7项“关联购入”。

4.“总购销”第8项“销售总额”=“总购销”内第9项“出口销售”+“总购销”内第12项“国内销售”

5.“总购销”第9项“出口销售”=“总购销”内第10项“非关联出口”+“总购销”内第11项“关联出口”

6.“总购销”第12项“国内销售”=“总购销”内第13项“非关联销售”+“总购销”内第14项“关联销售”

(二)表间关系

1.“总购销”第1项“购入总额”=表2第1行第1列

2.“总购销”第4项“关联进口”=表2第1行第4列

3.“总购销”第7项“关联购入”=表2第1行第7列

4.“总购销”第8项“销售总额”=表2第2行第1列

5.“总购销”第11项“关联出口”=表2第2行第4列

6.“总购销”第14项“关联销售”=表2第2行第7列

(三)特殊操作要求

1.境外关联方名称应从本企业的《关联关系表(表一)》中自动带出(并结合模糊筛选功能以快速定位),填报行次随内容自动增减(设置行数增加删除按钮);其对应的“国家(地区)”也同时自动带出。

2.境外非关联方名称填报次行随内容自动增减(设置行数增加删除按钮);其相应的“定价方法”列不填。

3.“国家(地区)”录入应采用下拉菜单式选择(并结合模糊筛选功能,如以国家代码、汉字拼音声母、汉字等快速定位),国家地区的编码名称由国税总局统一维护。

4.“定价方法”的录入使用下拉式菜单(单项选择),分1.可比非受控价格

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和6.其他方法,系统需要提供对该方法分类的维护功能,并由国税总局统一维护;如选择“其他方法”,必须在“备注”栏内录入所使用的具体方法(不能为空)。

(四)输出信息

1.生成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三《购销表》信息;

2.生成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二《关联交易汇总表》第一行第1、

4、7列信息,第二行第1、4、7列信息。

五、表证单书(详见下表)

购销表(表三)

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2.1.4. 5《劳务表》(表四)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二、业务描述

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发生提供或接收劳务业务的企业均需填报此表,企业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它业务支出”以及相关费用类科目填报。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适用本附表的纳税人必须符合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的年度申报要求。

(二)输入信息

《劳务表》

(三)业务处理规则

1.“境外劳务收入”:填报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境外劳务支出”:填报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外支付的费用。

2.“总劳务交易”中第1项“劳务收入”金额为第2项“境外劳务收入”与第5项“境内劳务收入”数据之和。该项数据填入表二第三行“劳务收入”第一列。

3.“总劳务交易”中第2项“境外劳务收入”金额为第3项“非关联劳务收入”与第4项“关联劳务收入”数据之和。

4.“总劳务交易”中第4项“关联劳务收入”数据填入表二第三行“劳务收入”第四列。

5.“总劳务交易”中第5项“境内劳务收入”金额为第6项“非关联劳务收入”与第7项“关联劳务收入”数据之和。

6.“总劳务交易”中第7项“关联劳务收入”数据填入表二第三行“劳务收入”第七列。

7.“总劳务交易”中第8项“劳务支出”金额为第9项“境外劳务支出”与第12项“境内劳务支出”数据之和。该项数据填入表二第四行“劳务支出”第

一列。

8.“总劳务交易”中第9项“境外劳务支出”金额为第10项“非关联劳务支出”与第11项“关联劳务支出”数据之和。

9.“总劳务交易”中第11项“关联劳务支出”数据填入表二第四行“劳务支出”第四列。

10.“总劳务交易”中第12项“境内劳务支出”金额为第13项“非关联劳务支出”与第14项“关联劳务支出”数据之和。

11.“总劳务交易”中第14项“关联劳务支出”数据填入表二第四行“劳务支出”第七列。

12.“二、占境外劳务收入额占劳务收入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劳务交易:劳务收入(第1项)”*10%(允许0.50元误差);“三、占境外劳务支出额占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劳务交易:劳务支出(第8项)”*10%(允许0.50元误差);

13.“定价方法”如填报“6.其他方法”,必须在本表“备注栏”中说明所使用的具体方法(不能为空)。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项=第2+5项

2.第2项=第3+4项

3.第5项=第6+7项

4.第8项=第9+12项

5.第9项=第10+11项

6.第12项=第13+14项

(二)表间关系

1.第1项=表二第3行(劳务收入)第1列(交易总金额)

2.第4项=表二第3行(劳务收入)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

3.第7项=表二第3行(劳务收入)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金额)

4.第8项=表二第4行(劳务支出)第1列(交易总金额)

关联交易自查报告

2010年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要求,现将银行股份("本行")2010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委员会主要工作情况 报告期,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重新确认了关联方;修订了《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审查了2009年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审核了关于银行股份部分关联方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审查了本行与关联方盐业集团和新港高科技股份的关联交易等重要议题,确保了本行关联交易合法合规开展。 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报告期,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较重大的修订,完善了关联方的认定围,重新厘清了关联交易的管理职责,进一步梳理了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机制。在此基础上,本行结合管理实际,拟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细化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关联交易管理的职责,明确了关联交易额度及单笔关联交易业务的审批流程和要求,并对关联交易监测、报告进行细化规,提高关联交易的管理水平。 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关联方认定情况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本行对关联方进行重新梳理。 2、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1)关联交易审批情况 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本行实行关联交易额度控制,分级审批制度。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本行对当年度将发生的关联方交易额度进行合理预计,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批,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关联法人的交易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下且交易余额在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出前述规定之外的关联交易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过300万元的,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实际执行中若超出经审批的预计额度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审批。 报告期,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2010年5月,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对法国巴黎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类关联方和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等7户公司类关联方及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经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200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此外,2010年8月,本行对关联方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1亿人民币授信由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2010年12月,本行对关联方宜兴阳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以上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2)关联交易定价情况 报告期,本行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授信类型的关联交易,本行根据本行有关授信定价管理办法,并结合关联方客户的评级和风险情况确定相应价格,确保本行关联交易定价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能否调整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行为补缴增值税问题的探析定稿版

能否调整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行为补缴增值 税问题的探析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关于能否调整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行为补缴增值税问题的探析 目前,出现个别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的规定,对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低于企业平均销售价格的,行使自有裁量权,调整纳税人销售价格,补证增值税。《税收征管法》俨然成为了各地税务机关争夺税源的法律武器,对纳税人权益构成了巨大伤害。 笔者认为,《税收征管法》作为程序法,其关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税务调整的规定,是对税务机关如何调整纳税人关联交易业务的处理程序和方法的规定,而不是对纳税人应负的具体纳税义务的实体法律规范,纳税人应负什么样的纳税义务,负多少纳税义务,应依据税收实体税法处理,也就是说,实体法律规范规定可以进行调整的,才能进行税务调整,至于如何调整以及调整的程序问题,主要依据征管法的规定。 目前,没有关于增值税关联交易调整的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没有单行的例外性政策规定。同时,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因销售行为产生的应纳增值税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而且现行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和凭抵扣凭证扣税制度,即使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可能影响某一纳税主体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但由于增值税的链条作用,在单一税制的条件下,除非有增值税的减免优惠,否则,不可能产生总体增值税的少缴,只可能产生增值税的区域转移。如果随意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增值税,不但破坏现行增值税制度,打破增值税的链条作用,也抹杀了增值税的价外税作用,凭抵扣凭证的购进扣税法也就没有意义了。

讲义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知识点1:关联交易概述:(一)关联方界定不准确、关联交易及其披露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二)关联交易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 1.什么是关联交易 本章所称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2.关联方界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界定是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的首要问题。上市公司应依据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准确划定关联方的范围,确定关联交易所包含的事项,定期编制并及时更新股权结构图,如实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然人或其他最终控制人。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进一步披露该自然人的简历,该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以及与该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 关联方主要应包括: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在我国的关联交易准则中列举了11种类型的关联方交易:(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末,要求重要股东、债权人、客户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准则顺利地开展,保 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四条公 司的关联方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包括: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第六条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压滤机滤布厂家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第三章关联交易第七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即视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它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 1、赠与; 1 2、债务重组;

(完整版)关联交易法律法规

关联交易法律法规检索 1、《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一十七条(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3、《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如存在,应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以及关联交易的相对比重。 (三)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若上述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发行人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五)发行人是否在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存在,说明同业竞争的性质。 (七)有关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是否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如存在,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9.1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十章关联交易 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10.1.1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规则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0.1.2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1.4上市公司与本规则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规则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0.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本所备案。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10.2.1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拟上市企业关联交易问题及解决方案

拟上市企业关联交易问 题及解决方案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转载]拟上市企业关联交易问题及解决方案一、关联交易存在的十一种主要形式 (一)购买原材料、购买或者销售产品、产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案例】开山股份向关联方采购零部件及销售整机 1.关联方采购 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产品和对象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由开山控股代扣代缴水电费,第二类为通过开山进出口进口螺杆式空压机主机和油封部件,第三类为向关联方采购的螺杆式和活塞式空压机部分零部件及加工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货物占当期营业成本的6%左右,其中2008年至2010年由开山控股代缴水电费金额分别为1,498万元、1,787万元、3,785万元,占当期关联采购金额的50%左右。 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司2008年至2010年向开山控股采购水电费,主要基于衢州供电局、衢州水业集团的相关要求。报告期内开山控股为包括公司在内的开山工业园内下属企业代缴水电费,公司具有单独的水表和电表计量,代缴水电费根据实际使用量按政府定价向开山控股结算。 公司2008年向开山进出口采购主要为进口螺杆主机和油封,公司2008年5月之前尚未实现螺杆主机的全谱系自制,仍需向德国GHH等国外螺杆主机制造商进口部分型号的螺杆主机,公司在此阶段尚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故主要通过有进出口资质的开山进

出口进口螺杆主机。公司具备全谱系螺杆主机自制能力后,即停止通过开山进出口采购螺杆主机。 公司2008年至2010年向其他关联方采购橡胶件、缸盖阀板、气缸等零部件及加工服务,主要基于以下因素:空压机整机制造的零部件种类较多,公司集中精力和资源进行螺杆主机的研发、生产以及工艺的改进。对于橡胶制品、活塞式空压机气缸及缸盖阀板等部件,由于其通用性和可替代性强,技术含量较低,通过外部采购即可满足生产需求。 2.关联方销售 2008年、2009年,公司向开山控股、浙江开山销售货物主要系空压机整机及配件、压力容器以及铸件产品,2008年、2009年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16,239万元、12,816万元,2010年公司向浙江开山关联销售金额为5,116万元。 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压缩机属于通用机械产品、广泛应用于各行业,开山控股的个别客户采购时要求开山控股一并提供本公司的空气压缩机产品,为方便结算,开山控股向本公司采购空气压缩机后再与其他商品一起销售给其客户。 (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案例】巨龙管业货物承运 2009年5月5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2009年5月6日公司与巨龙物流签订《货物运输承运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署

案例之三:五粮液的关联交易

五粮液的关联交易 一、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五粮液,000858)地处天府之国之南,扼川、滇、黔三省要冲,锁金、岷、长三江咽喉。有利的地理和环境因素使五粮液酝酿出名震四海,老少皆知的五粮液甘醇。然而,五粮液的公司治理问题一直广受诟病,其控制权以及利益输送问题自其1998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以来就倍受媒体关注,更有相关学者做出了深入透彻的研究。分析五粮液利益输送机制不仅有助了解其公司治理问题,更能管中窥豹,为了解中国证券市场有效性提高一个良好的例证和契机。 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由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独家发起设立,发起人所持资产折合为240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5%,占有绝对控股地位;另外,流通在外股份为80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14.77元,筹得11.816亿元资金 按照招股说明书及历年公司年报,第一大股东均为宜宾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后改为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但实际控制人为五粮液集团(下称“五粮液集团”)。图1为五粮液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五粮液集团作为五粮液的实际控制人,旗下拥有相当数量的控股子公司。而五粮液在其领导下,上市后似乎不负众望,实现了招股说明中的一系列盈利目标。表1为五粮液上市以来近五年利润及分配情况。

表1:粮液历年盈利及分配一览表 然而,对五粮液集团来说,设立五粮液股份公司,将集团最具市场号召力的“五粮液”品牌注人上市公司,塑造了一个利润不断成长的绩优股形象,表面看来没有相应的其他回报。这一大股东充当着证券市场中的“老好人”,并且已经“好”到让人无法不质疑的程度。二、控股集团与上市公司的秘密通道 会计报表上的数字显示五粮液盈利颇丰,然而深入分析投资情况就可略见端倪。根据其1998年上市招股说明书,五粮液投资约50亿建设两阶段的各子项目,项目实施后预计每年新增收入35亿元,新增利润2亿元。如果这些投资全部如预期的发挥效益,那在1998年31亿收入、5.5亿利润的基础上,2005年五粮液的收入和净利润就应增长到89亿元和14亿元。但实际上,2005年五粮液的收入和净利润仅为64亿元和7.9亿元,而其固定资产达到74.5亿,而贵州茅台、泸州老窖、山西汾酒、伊利特和全兴股份五家公司的固定资产总和也才39.4亿,不及五粮液的一半。既然没有收益,五粮液为何还要在这五年间一而再、再而三的不断投入呢? 仔细查阅五粮液的各种公开文告,发现五粮液并非投资没有回报,而是这回报并不在会计账面上,也因此不属于没有控制权的中小股民。利益均沾的现金股利分配远远少过配股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要点 股份公司内部制度之关联交易。 _____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 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 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二章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五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 销售产品、商品; 1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6.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7. 有关规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5?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公司与第六条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六条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八条 2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第六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证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1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1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12)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1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1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1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1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 (1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17)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1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 (18) 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19)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1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20)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09年10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3.2.5 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2.6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内部控制 第三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7.3.1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7.3.2 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划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7.3.3 上市公司应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7.3.4 上市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7.3.5 上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

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共4篇)

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共4篇) 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共4篇) 第1篇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企业关 联交易自查报告一按照上级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 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我厂成立了质量安全管理小组,由法人任 组长,组员由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生产加工人员担任,按照各自分工,对照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从企业资质变化情况,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食品出厂检验情况.不合格产品管理情况.食品标注标识情况.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等10个方面,逐条进行自查。 根据企业自查情况,企业自身感觉各方面做得尚可,基本符 合质检部门的要求。对于稍有差次的,及时做了整改。现阶段, 企业基本能做到系统管理,按标准要求组织进货.生产和销售。现将企业目前能达到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资质变化情况企业名称为安全生产自查报告,厂址是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开发区,检验方式为自行检验,固态调味料 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37010307092,新证正在办理中。本厂证照齐全,经营范围是味精.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 二.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本厂主要采购的原料为鸡肉精膏. 麦芽糊精.柠檬黄.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盐.谷氨酸钠.淀粉.白砂糖.包装袋.纸箱等。所有物品均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够仅仅,购进

时索取了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我厂生产的味精没有食品添加剂。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严格遵照了gb2760的要求,并做了详细的相应记录。食品添加剂还备有单独的进货台账。 三.生产过程控制情况我厂每天安排专人对厂区卫生进行打扫,保持厂区内环境整洁干净。定期对生产场所.设备.库房.进行打扫.消毒。保持在加工过程中与产品接触的一切设施.设备.环境的卫生,杜绝一切污染的可能。定期养护设备设施,每批产品生产前和生产结束后,均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生产人员的个人卫生,工作服帽的整洁情况,班班检查。工作人员洗刷.更换专用工作服后,经人员专用通道进入生产车间。验收合格的原料从原料专用通道进入生产设备。从原料到成品及成品库均保持独立空间,没有交叉污染。 四.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我厂配备了架盘天平.分析天平.电热干燥箱.水浴锅.旋光仪.分光光度计.ph计.超净工作台.台式培养箱.显微镜.蒸汽压力灭菌器等检验设备,具有检验辅助设备和化学试剂,实验室测量比对情况均符合相关规定。检验人员经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具有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放的检验资格证书。按照国家标准,对生产出的每个单元的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将检验的原始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留存备查,对出厂的每批产品留样,并进行登记。

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区别.doc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企业经营逐步由单一的产品经营向资本经营转化,通过收购兼并。参股,控股,重组等形式,快速扩展经营规模和经营领域,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因此产生大量的关联交易。关联双方通过明确产供销关系,可以优化资本结构和内部资源配置,提高资产盈利能力,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快速发展。通过相互拆借资金。相互担保,及时筹措资金,可以有效地把握投资机会,降低机会成本,提高资金营运效率。但是,关联交易毕竟是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受利益的驱动,在交易中难免存在不公平的内幕交易。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更加突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形式复杂繁多,关系错综复杂。本文主要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1 关联交易问题的形式 关联交易属于中性经济范畴。它既不属于单纯的市场行为,也不属于内幕交易的范畴。从大方面说,主要是生产经营中的关联交易和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主要体现为上市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之间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转移。其主要作用是,为了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动用内部的行政力量,确保存合同的有效执行。但在我国,上市公司多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上市改组时是由集团公司一块优质资产为主整合的,与母公司存在着产、供、销及其他方面的密切联系,不可避免地产生大量关联交易。这种交易毕竟是市场竟争、公开竟价方式不同,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很容易使关联交易失去公平性。以下介绍我国上市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关联交易问题的形式及关联交易的定价问题。 1.1 原材料购销业务问题 在我国,企业上市前资产“剥离”得不彻底,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普遍存在着同业竞争现象,在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业务中存在着大量的关联购销业务。较为普遍的做法是,为了扶植上市公司,集团公司往往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股份公司提供原材料,而又以较高的价格买断并包销股份公司的产品,利用原材料供应渠道和产品销售渠道向股份公司转移价差,实现利润转移。甚至可以按照协议价设计虚假购销合同,将销售收入作为应收账款而非实际资金流动,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作出账面利润。大部分上市公司只披露交易数额,不披露定价原则和方法,也不披露关联购销占同类购销量的比例,与关联方进行购销是日常经营业务的一种。大部分的上市公司都存在这一业务。 1.2 资产租赁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多为非整体上市。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普遍存在着资产租赁关系(包括土地上市公司利润水平不理想时,集团公司调低租金价格或以象征性的价格收费,或上市公司以远高于市场价格的租金水平将资产租赁给集团公司使用;有的上市公司将从母公司租来的资产同时以更高的租金再转租给关联同属公司,形成股份公司的其他业务利润,向股份公司转移利润。由于各项服务收费的数额的合理性无法准确判断,因此操作弹性较大,有关信息难以准确。 1.3 转嫁费用负担问题 股份公司改制上市时,一般都将企业办社会的非生产性资产剥离出来,但股份公司上市后仍需要关联公司提供有关方面的服务,因此,上市前各方都会签订有关费用的支付和分摊标准的协议。这些项目涵盖面较广,包括医疗,饮食。托儿所、职工住房、广告费用、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等。 当股份公司经营不理想时,集团公司或者调低上市公司应交纳的费用标准,或者承担上市公司的相关费用,甚至将以前年度已交纳的费用退回,从而达到转移费用、增加利润的目的。反之亦然,这类关联交易将动用期间费用类账户,在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的费用类账户之间调账(如营业外支出、长期待摊费用账户),引起的资金往来是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重要内容之一。 1.4 向关联方提供贷款进行非法融资问题 在1999年年报中有6家上市公司披露了这一关联交易行为,这一类别相对简单,信息也比较清楚,报表阅读者可以从中看到贷款金额、贷款利率对上市公司财务的影响状况。但只说明资金占用金额,不说明按何种利息收费,或者只有利息收取的数额,没有贷款发放数,或者只是列示贷款利率而未与同期银行利率作出比较。11家上市公司的披露属于这种情况,比如耀华玻璃为集团公司提供巨额贷款,又通过集团公司向第三方贷款,均未说明收取费用的标准。

关联交易的11种经典形式汇总解析

关联交易的11种经典形式汇总解析 一、购买原材料、购买或者销售产品、产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案例】开山股份向关联方采购零部件及销售整机 1、关联方采购 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产品和对象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由开山控股代扣代缴水电费,第二类为通过开山进出口进口螺杆式空压机主机和油封部件,第三类为向关联方采购的螺杆式和活塞式空压机部分零部件及加工服务。 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司2008年至2010年向开山控股采购水电费,主要基于衢州供电局、衢州水业集团的相关要求。报告期内开山控股为包括公司在内的开山工业园内下属企业代缴水电费,公司具有单独的水表和电表计量,代缴水电费根据实际使用量按政府定价向开山控股结算。 公司2008年向开山进出口采购主要为进口螺杆主机和油封,公司2008年5月之前尚未实现螺杆主机的全谱系自制,仍需向德国GHH等国外螺杆主机制造商进口部分型号的螺杆主机,公司在此阶段尚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故主要通过有进出口资质的开山进出口进口螺杆主机。 公司具备全谱系螺杆主机自制能力后,即停止通过开山进出口采购螺杆主机。 公司2008年至2010年向其他关联方采购橡胶件、缸盖阀板、气缸等零部件及加工服务,主要基于以下因素:空压机整机制造的零部件种类较多,公司集中精力和资源进行螺杆主机的研发、生产以及工艺的改进。

对于橡胶制品、活塞式空压机气缸及缸盖阀板等部件,由于其通用性和可替代性强,技术含量较低,通过外部采购即可满足生产需求。 2、关联方销售 2008年、2009年,公司向开山控股、浙江开山销售货物主要系空压机整机及配件、压力容器以及铸件产品,2008年、2009年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16,239万元、12,816万元,2010年公司向浙江开山关联销售金额为5,116万元。 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压缩机属于通用机械产品、广泛应用于各行业,开山控股的个别客户采购时要求开山控股一并提供本公司的空气压缩机产品,为方便结算,开山控股向本公司采购空气压缩机后再与其他商品一起销售给其客户。 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案例】巨龙管业货物承运 2009年5月5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2009年5月6日公司与巨龙物流签订《货物运输承运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委托巨龙物流承运公司产品,运价按市场价格确定,2009年公司向巨龙物流支付运费270.62万元。 该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巨龙物流成立以前,本公司委托货运公司、个体司机运输产品,存在货运不及时、价格偏高的情形。巨龙物流成立以后,本公司通过巨龙物流的专业化运作平台,保证了公司部分产品的及时外运。 三、委托或受托销售 【案例】新开普委托关联方销售产品

(完整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改版)

...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3、本制度所称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规则第六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十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几点思考

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几点思考关联交易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也已经成为许多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国外如此,在我国已经公布2001年年报的上市公司中,披露了关联交易的占到九成以上。由于关联交易不是在竞争的、自由市场条件下进行的,而且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操纵上市公司利润,或者通过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的事常有发生,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下面笔者就从关联方的确认、关联交易的价格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等方面谈一些看法。 一、关于“重大影响”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没有给关联方以明确的定义,只是给出了判断关联方是否存在的基本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可见,一方有能力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是我国关联方关系的一个重要类别。 我国准则对重大影响是这样定义的:“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国际上一些类似的规定,笔者以为,我国准则对重大影响范围的界定有偏窄之嫌。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持股比例须超过20%.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还不成熟,规范与监管的措施还不够健全,对关联方关系的界定宜宽不宜窄。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国准则对重大影响的定义没有象日本等国家那样,用拥有表决权资本的比例加以表述。但由于这样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差,而且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中有这样的说明:“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上至50%的表决权资本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所以实务中往往都还是以20%作为衡量是否有“重大影响”的标准。笔者以为,虽然20%的标准给操作带来了很大方便,但似乎与准则制定者的原意有所出入。既然准则在试图放宽关联交易的范围,为了便于操作而另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解释,似乎有些得不偿失。 2.间接重大影响不视为关联方。人们之所以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投入更多的关注,是因为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有可能不是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时,不存在竞争的、自由市场交易的条件,而且交易双方的关系常常以一种微妙的方式影响交易。在《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中,间接共同控制或间接重大影响,以及同受共同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都被视为关联方。笔者认为,在存在间接重大影响(还有间接共同控制、同受共同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的情况下,很难说当事双方之间的交易还仍然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把这种关系认定为关联方关系,可以说并不过分,尤其是在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够成熟的背景下。 3.仅仅因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