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期末总结

保险学原理期末总结
保险学原理期末总结

《保险学原理》期末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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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9

《保险学原理》期末总结

经过我们对《保险学原理》这门课一学期的学习,我们初步认识到了保险的概念、产生、发展、职能、作用及种类。下面我们就对所学的知识做一个总结,并说说自己的心得。

一、风险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人们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都可能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蒙受损失。从整个时间和空间角度来看,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损失是必然的;而在具体的时间和地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又是偶然的、可能的。我们就把这种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在特定的时期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定义为风险。无风险无保险,无损失无保险。风险是保险产生的发展的基础,保险是人类社会用来对付风险的处理风险发生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有效手段。这就是保险产生的原由。

二、保险的概念

保险,本意是稳妥可靠;日前所提起保险,是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所必须的工具。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三、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风险有各种各样,所以人们在早期经商时会对几种重要风险做保险,下面就简单接受几种保险的由来。

1、海上保险

现代保险首先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它是一种最古老的保险,是随着海上贸易和航运的发展而产生的。

早在公元前2000年,地中海一带就有了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船舶在航行中会遭遇到各类风险,为了避免船舶因遭受风浪而沉没,往往需要抛弃部分货物以减轻载重量。对于因减轻船只载重量而投弃入海的货物,由全体收益方分摊归还,这就是罗地安海商法的所规定的“共同海损”原则。这就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2、火灾保险

火灾保险是财产保险的前身,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基尔特制度。这种制度是指手工业行会组织对其成员所遭受的火灾损失给予补偿。在17世纪初发展成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到了1676年,德国成立了由46个协会合并而成的汉堡火灾保险社,也就是第一家公营火灾保险社。

3、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也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基尔特制度。起初行会对其成员的人身伤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给予补偿,后来逐渐转化为专门相互以保险为目的的“有爱社”,对保险责任和缴费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直到1693年,英国的天文学家哈雷(哈雷慧星的发现者)制定了人类历史上第一张《哈雷生命表》,它奠定了近代人寿保险费计算的基础。也标志现代人寿保险的开始。

四、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原始与固有的职能。关于保险基本职能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摊损失和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职能。

经济补偿职能是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按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保险金给付职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这是人身保险的职能。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保险的派生职能是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

1、保险的融资职能:是保险人参与社会资金融通的职能。保险人利用保费收取与赔款和给付保险金之间的时差性,将集中起来的保险基金中的暂时闲置部分用于融资或投资,使资金保值或增值,以弥补保险经营的亏损。其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具有筹资职能;另一方面通过购买有价证券、购买不动产等投资方式体现投资职能。国际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一般有两大主体业务: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国际保险市场上提高赔付率以维护自己的诚信,用投资业务的收入来弥补承保业务的亏损。

2、防灾防损职能: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保险防灾防损工作的最大特点就在于积极主动地参与、配合其他防灾防损主管部门扩展防灾防损工作。。保险过程的防灾防损体现在三个环节:险前预防、险中抢救、险后赔偿。保险人为了稳定自己的经营,通过事先预防以减少损失发生,从而降低赔付率,增加保险经营的

收益以及保障社会财富安全;促进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意识,从而促使其加强防灾防损工作。

保险的功用:

(1)转移风险:买保险就是把自己的风险转移出去,为众多有危险顾虑的人提供了保险保障。而接受风险的机构就是保险公司。(2)均摊损失:转移风险并非灾害事故真正离开了投保人,而是保险人借助众人的财力,给遭灾受损的投保人补偿经济损失。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都是巨大的,是受灾个人难以应付和承受的。保险人以收取保险费用和支付赔款的形式,将少数人的巨额损失分散给众多的被保险人,从而使个人难以承受的损失,变成多数人可以承担的损失,这实际上是把损失均摊给有相同风险的投保人。

(3)实施补偿:实施补偿要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其补偿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投保人因灾害事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其二、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使自己身体遭受的伤亡或保险期满应结付的保险金;其三、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依法对他人应付的经济赔偿;其四、投保人因另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蒙受的经济损失;其五、灾害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因施救保险标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抵押贷款和投资收益: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现金价值不丧失条款”,客户虽然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但客户有权中止这个合同,并得到退保金额。保险合同中也规定客户资金紧缺时可申请退保金的90%作为贷款。如果您急需资金,又一时筹措不到,便可以将保险单抵押在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取得相应数额的贷款。同时,一些人寿保险产品不仅具有保险功能,而且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就是说,如果在保险期间出现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如果在保险期间没有发生保险事故,那么在到达给付期时,您所得到的保险金不仅会超过您过去所交的保险费,而且还有本金以外的其他收益。

五、我国保险的发展

回顾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史,保险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晴雨表,经过了四个发展时期。一是在五十年代的初创时期,保险业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国有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的发展还处于初级拓荒阶段,业务范围也十分狭窄;第二阶段是在六七十年代的低谷期,由于当时的历史原因,本外币保险业务基本停办,仅保留五大口岸城市的涉外险业务;第三阶段是八十年代的复苏期,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保险业迅速崛起,为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多方面广泛的服务,但市场经营主体仍处于人保独家垄断状态;第四阶段是九十年代的发展期,保险业独家垄断的格局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中外保险公司多家竞争、共同发展的多元化新格局。

近几年来,保险业更是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从目前形势分析,保险市场的开放大局已定.同时,保险业监管进一步规范化。一九九八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今后保险业的监管逐步走向规范化。但从目前来讲,地方监管的职能部门尚未建立,某些职责仍由地方人民银行代管。因此,从长远发展看,还应加快健全监管体系,强化监管的广度、深度,并应建立国家、行业、企业三级控制制度,包括来自社会的补充监督。

以上是我们对保险的基本总结,下面我们谈谈我们的心得。

牛晨

巴菲特是一名投资者,出手通常都是亿万美元。他创建的伯克希尔·哈哈撒韦是一家主营保险业务的公司。我很好奇为什么一家保险公司能给巴菲特这么多现金用于投资。带着好奇和疑问我来到了保险学的课堂,深入了解什么是保险。

保险学是一门研究保险及保险相关事物运动规律的经济学科。保险被定义为通过缴纳一定的费用,将一个实体潜在损失的风险向一个实体集合的平均转嫁。其实通俗地讲,就是一旦加入某个团体,就“一人有难,大家平摊”,是以货币形式平摊的社会风险转嫁机制。

现代的社会保险制度是由19世纪德国的铁血宰相奥托·冯·俾斯麦为了与社会主义运动争夺工人阶级而首先创建的,此后的欧洲各国也纷纷效仿,今天已经成为维护现代社会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一环。

我觉得保险最重要的是对风险的控制。风险虽然是具有偶然性的,但也存在可测性。只有全盘了解各种风险,才能够预测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而选择处理风险的有效方法。保险中对风险的预测尤为重要。风险预测实际上就是估算、衡量风险,由风险管理人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其掌握的统计资料、风险信息及风险的性质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进而确定各项风险的频度和强度,为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方法提供依据。

如果说保险的自然基础即风险基础是自动满足的话,那么,保险的技术基础则因为可测性的相对性而不能自动实现。保险经营和管理过程中,需要在各个环节进行一系列的管理决策,包括如何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如何提取适当的准备金,如何确定自留风险和安排再保险,以及最核心的问题――如何保证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平衡以维持必要的偿付能力。这些经营问题的解决需要依赖于保险经营的技术基础――保险精算。所谓精算是利用数量模型来估计和分析未来的不确定时间风险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对财务的影响。保险精算就是以数学,统计学,金融学,保险学及人口学等学科的知识和原理,去解决商业保险中需要精确计算的问题。

有人认为保险是一种在保险期间进行的赌博。保险公司赌你和你的财产将不发生损失,而你拿保险费下注赌发生损失。所不同的是拿给保险公司钱时可能并不期待发生事故,而你赌马时却期待你所押的马能够胜出。因为每个人并不期待自己死亡、残疾或者发生疾病,而且保险公司通常把财产损失的一部分让被保险人承担。但这中间仍有不同,因为赌博是用确定的赌金来获得不确定的巨额报酬,但保险是用确定的保费来避免不确定的损失,两者基本是背道而驰的。

保险和赌博很容易被混淆。其区别在两个方面。首先赌博创造了一个新的投机风险而保险只是处理一个已经存在的风险的技术手段。其二,赌博一方的损失是另一方的的收益;而保险和约的双方都不能由于损失得到更多的收益。所以赌博的双方都希望另一方有损失;而保险和约的双方都希望能避免对方的损失。

我现在浅浅的明白了伯克希尔为什么有这么多的现金让巴菲特投资全世界。保险公司更多的时候就像一家银行,拥有着巨大的现金储备。他们精算着风险的概率,将人们和自己的损失降到最小。通过傅老师深入浅出的教学,我渐渐地了解到保险学的奥秘,这宝贵的知识将让我受益终生!

姬万友

之前,在未接触保险学这门学科的时候,对保险学的认识很简单,即买保险来应对未知的风险。而往往发生风险的几率总是很小,所以至然而然在心里的认识保险产生一种厌恶。可那时我不知的是保险更多的是一种保障。

来到了大学,接触了保险学这门学科,而通过学习我对保险的认识从浅入深。我也真正认识到了真正的保险。

“保险的意义,只是今日作明日的准备,生时作死时的准备,父母作儿女

的准备,儿女幼小时作儿女长大时的准备,如此而已。今天预备明天,这是真稳健;生时预备死时,这是真旷达;父母预备儿女,这是真慈爱;能做到这三步的人,才能算作是现代人。” 这是胡适对保险的认识。

保险是保险学的在社会中的实践体现。所以可以说认识保险学即认识保险。

认识保险,首先先从认识风险开始。没有风险、没有损失,也就没有保险。在人类社会中,因自然、社会、人为等因素造成的损害总是不能完全避免的,为了应付各种原因造成的灾害事故给人类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人们在长期生产和生活实践中总结出来许多预防和防范的措施。在面对突如其来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巨大损失时,人们希望获得物质补偿以恢复生产和生活,这就诞生了保险。

通过认识风险可以让我们初步认识到了保险这个概念。保险的定义为保险是

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种类按照保险标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返还型和消费型。

保险的作用是一个国家稳定社会的工具。商业保险是对社会保险的一种补充随着近年来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商业保险产品也是推陈出新,现在保险的功能是越来越完善了,它不仅能有效弥补社保的不足,规划我们的财产,而且就算风险来临时我们也能有一笔钱来周转,为未来做一个充足的准备。

人生其实是拉着车走上坡路,年龄越大、家庭之车的份量就越沉重,一不小心,拉车的绳子断了,家庭将会受到很大的震动,甚至会急速下滑。如果预先付点钱雇一个好人来帮忙推车,在车下滑时,他就可以伸出有力之手,帮助你渡过难关;而工钱也只是暂时付给他而已,到了约定的时间,你如果不需要他推车,他就会把钱全部奉还,并且还加上并不低于银行的利息。这个好人就是——保险。

在国内,人们对保险的认识总体上还很肤浅,很多人认为保险是骗人的,社会上甚至流传着“一人卖保险,全家不要脸”的说法,对保险从业人员抱有极大的误解和偏见。

四川大地震,多少人就这么失去了亲人,失去了家园,没有一个有保险的,因为他们不知道保险的具体作用!美国911事件,好多人都得到了赔付,因为他们了解保险!

在西方发达经济体中,保险市场已成为和银行市场、证券市场并驾齐驱的三大金融市场之一。自1980年中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行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我国保险业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以上内容是我对保险学的认识,总之,保险在我们的生活已经越来越重要,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保障我们安定的生活,且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有巨大的作用。

刘玉升

在所有的保险经营原则中我认为最大诚信原则最重要。它对保险业的经营有很大影响影响。

在保险领域内,最大诚信原则最早体现在海上保险。英国早在《1906海上保险法》第十七条就规定:“海上保险合同为基于最大诚信合同,如果一方不恪守诚信原则,另一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为何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中被上升

为最大诚信原则呢?

保险行为从法律的观点讲,是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并让渡其忧患意识;保险人依约收缴保险费,并承诺在特定的条件下,这种忧患意识一旦变为现实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或给付。由此看出,保险合同与普通商业合同的特点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将保险合同与一般商业合同的比较中,可以看出:从本质上来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不是让作为卖方的保险人来转让代表一定对价的物质利益或其他非物质的精神享受,而是由保险人代被保险人承担其对可能发生的灾害所产生的忧患心理,使被保险人消除了在今后的一定时期内对保险标的遭受风险的或然性的忧患心理。而在一般商业合同下,买方所支付一定数量的钱款,卖方则必须按合同约定转让商品。

保险费的特殊性。从现代保险经营原则来看,现代保险的经营是依据“大数法则”为基础开展的,在“大数法则”下,保险人所收缴的保险费构成用于赔偿或给付的保险基金。无论从什么角度上讲,这个基金在剔除保险人用于经营的开支和可允许的微利外,虽然被保险人占有,但从保险的特点来看,也可以说这个基金是所有被保险人共有的,每个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一致的,但这个基金如同公共财产一样,虽然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但任何一个人却不能随意去占有、使用、收益或处置,也不允许任何人随意破坏。同样,任何一个被保人的恶意行为所导致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损害,其实质不是损害保险人的利益,而是通过破坏保险基金的稳定,直接影响了该项基金共有者——每—位被保险人的利益。

相反,保险人在承诺方面也必须要真实地履行其合同要约,不得违反原意或犯不应有的疏忽。在现代商业保险的起源地——英国,法律很早就明确保险行为必须要严格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履行的环境条件与普通商业合同有所不同,在整个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被保险人的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和风险状况最为了解,保险人因为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时间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进行详细的调查,保险经营活动要能正常进行,就要求投保人一方将保险标的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的情况如实的告诉保险人。而在普通商业合同这种情况就不存在了。

此外,与普通商业合同相比,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拟定或由管理机关制订,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保险人也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前应该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

由于上述几个特点,由于保险是在特定情况下进行的道德上的交易,如果仍然用普通商业交易的道德规范来约束合同当事人必然会出现诸多矛盾。—切违反

国家和公共利益、违反合同当事人利益以及从趋利意识、自私心理和故意及疏忽而产生的行为后果都将视为未遵守保险项下的道德规则。

国外经过多年的保险和法律实践,已经证明了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赖以生存与活动的基础,我们不难看出整个保险合同活动过程中道德因素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规范就要比一般商业合同诚实信用的法律规范增加力度,即本文所谈的“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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