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设立镇、设立街道标准及县乡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申报审核工作办法

江苏省设立镇、设立街道标准及县乡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申报审核工作办法
江苏省设立镇、设立街道标准及县乡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申报审核工作办法

江苏省设立镇、设立街道标准及县乡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申报审核工作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镇、街道设置,加强县乡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管理,2020年3月2日,省政府审议通过并公布《江苏省设立镇标准》《江苏省设立街道标准》《县乡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申报审核工作办法》(以下简称“两标准一办法”),自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两标准一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省行政区划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迈上新台阶。

一、“两标准一办法”是江苏行政区划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一)“两标准一办法”的出台,是贯彻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需要。2018年出台的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制定镇、街道设立标准,并将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出台“两标准一办法”,对于完善行政区划管理标准体系、健全行政区划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两标准一办法”的出台,是进一步规范设镇、设街道工作的需要。修订完善标准,更好发挥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对于提高镇和街道设置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价值。

(三)“两标准一办法”的出台,是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管理的需要。县乡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直接关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制定驻地迁移申报审核工作办法,对于完善管理制度,提高驻地迁移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二、“两标准一办法”具有鲜明的创新特色

(一)关于设立镇标准。一是明确设镇总体要求。提出了设镇要“遵循小城镇发展规律”“与省、市、县(市)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等要求。二是完善撤乡设镇指标体系。从建成区人口和面积、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4方面设定了24项指标,并优先考虑人均指标较高的乡。三是提出乡镇合并控制指标。区分重点镇和经济发达镇、一般镇两个层次,分别从常住人口、面积方面设定控制标准。

(二)关于设立街道标准。一是明确设立街道的基本原则。提出了有利于理顺城市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有利于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增强行政服务效能的总体原则,强调了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要求。二是分档设定驻地镇改设街道指标。根据驻地镇常住人口规模分3档设定街道指标,并原则规定了分设街道的数量上限,避免过多增加机构。三是健全一般乡镇改设街道指标体系。从建成区人口、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4方面设定了21项指标;对规模较大乡镇需要分设街道的,参照不设区的市和区政府驻地镇改设街道标准从严控制。四是提出现有街道优化整合要求。区分县级市和2000年以后撤县(市)设立的区、设区的市老城区两种情形,分别明确街道整合标准。

(三)关于县乡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申报审核工作办法。一是体现党管区划原则。明确县级人民政府驻地迁移要经过县级党委全委会、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向设区市党委政府报告等环节,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要经过乡级党委会、政府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和县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等环节。二是体现严格管理要求。规定除自然灾害、办公设施严

重老化且属于危房、国家重点(大型)工程建设等5种特殊情形外,原则上不予迁移;必须迁移时,应当遵循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土地、有利于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团结的原则,制定方案逐级上报审批。三是体现慎重稳妥导向。明确要求组织开展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确保社会稳定。

三、推动“两标准一办法”深入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学习宣传。充分认识省政府出台“两标准一办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学习贯彻落实“两标准一办法”、规范行政区划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各地要学懂弄通“两标准一办法”,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准确把握“两标准一办法”的具体要求。积极利用新闻报刊、微信平台、门户网站等媒体平台对“两标准一办法”进行广泛宣传报导,提高社会认知度。

(二)推进贯彻落实,优化区划设置。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的四级行政区划构成了地方治理体系的基础。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和县乡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与个人的身份地址信息、群众到政府办事、社会交流交往密切相关。要严格按照“两标准一办法”工作原则和要求,稳步优化乡镇布局,做强做优全国、全省重点镇和经济发达镇,助力乡村振兴;推进政府驻地镇等城中乡镇改设街道,理顺管理体制;指导有条件的功能区实行“区政合一”新体制,促进功能区高质量发展;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监督管理,坚决杜绝未批先搬等问题。制定有关行政区划变更事项服务清单,明确决策环节、申报流程、审核程序等。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责任,对不符合“两标准一办法”要求的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变更和县乡政府驻地迁移事项,不予审核通过。

(三)完善工作机制,确保规范稳妥。建立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落实风险评估机制,坚持底线思维、问题导向,做好风险研判和源头防范,完善应急处理等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坚持把专家论证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作为审核行政区划变更方案的重要参考,提高行政区划变更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两标准一办法”的出台,是我省行政区划管理的重要制度成果。我们将以此为新起点,不断提高我省行政区划工作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为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苏州 https://www.360docs.net/doc/fc18726288.html, 苏政办发〔200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同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同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丛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省政府批转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9〕83号),结合目前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三)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国家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 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上述单位其他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国家机关其他人员),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59号令)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 办法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 代市长:谢正义 二OO九年十月十六日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在市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 工作。 各区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拆管办授权的工作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房屋拆 迁管理相关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

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后,市拆管办应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划许可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上述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五条征(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根据本办法拟订规划许可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报市拆管办审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批准文件及经规划许可的用地范围图; (二)用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测算情况; (三)拆迁计划及拆迁期限; (四)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 (五)所需安置房源证明或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其他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市拆管办对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由市拆管办向拆迁人发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并予以 公告。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选择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并与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委托合同自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市拆管办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九条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 的房地产评估资质,市拆管办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的名录,从事房屋拆迁

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 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2〕17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3日 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科学安排政府投资,有效控制“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现象,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5号)等规定,并结合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国债资金、

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等财政性资金,或通过国有融资平台筹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市发改委统一扎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市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和资金拨付工作,市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未经批准概算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拨付资金。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另行规定。 第二章概算的报批 第五条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均应报批概算。不需报批初步设计的项目,概算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批,或单独报批。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由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或比选确定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投资估算指标、费用定额计算依据及标准进行编制。 第七条概算文件应完整反映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按有关规定如实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行业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投资估算。无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复明确的投资匡算。 第九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大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投资匡算5%(或500万元)及以上的,或初步设计中项目建设规模大于批准的5%及以上的,或报批概算时项目建设内容和功能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再进行报批概算。 第十条报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项目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化工项目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7]12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市人民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厅、安监局、省化工专项整治办公室《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化工专项整治办公室2007年9月) 为统筹兼顾化工产业的地域适宜性、产业集聚性、生产规模性和环境安全性,体现从严控制、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要求,现就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国内外资本和产业正在向苏北加速转移,苏北地区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为防止污染严重的化工项目借机转移,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阻碍经济可持续发展,在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三年专项整治期间,要进一步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推进苏北地区化工产业健康发展。 二、提高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准入门槛。苏北地区禁止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淘汰和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单个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设备、土建、环保及公用工程,不含土地费用)以下的各类化工项目。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须达到25%以上。 三、严格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程序。根据国家现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严格项目管理程序,严禁分拆项目后违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新建核准制化工项目,按现行规定由省或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备案制化工项目,由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依照准入规定和权限核准、备案项目后,应将项目核备文件及相关附件及时抄送同级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负责确认上级主管部门是否收到。备案类化工项目在项目备案并且完成环保、土地等相关批准手续后,由省辖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进行开工前会审,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三年化工企业专项整治期间批准建设的项目,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6]1 088号)逐项组织竣工验收,达不到项目批准文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产。严禁不具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限的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批准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3年9月10日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文物市场与文物进出口 【发文字号】扬府规[2014]4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04 【实施日期】2014.10.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的通知 (扬府规〔20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已于2014年7月31日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4日 扬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文物保护和城乡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地下文物,是指地下和水下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遗存,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及其他地下文物遗迹等。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地下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保护地下文物。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建设、财政、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地下文物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文物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开展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地下文物保护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六条根据本地区历史沿革及地下文物分布状况,文物部门可以会同同级国土、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 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文 件 号】苏政办发[2009]14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颁布时间】2009-01-24 【实施时间】2009-01-24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林厅《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林厅2009年1月) 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共建共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放农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对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省以上农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

动模范每月80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所需资金由农民劳动模范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 二、建立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特殊困难指因病、因灾造成的生活困难。省(部)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以每人3000元标准,按7%的困难面计提,由省财政厅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全省各级工会具体实施帮扶。 三、对低收入劳动模范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省(部)级劳动模范在职、在岗,其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按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补足;已退休,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水平的,按当地平均水平予以补足;下岗或失业,其生活补助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当地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农民劳动模范,其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按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予以补足。 以上所指的基本养老金、工资和生活补助等收入不包括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各市、县(市、区)工会和人事部门提出享受上述待遇的劳动模范人员名单和补助金额,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由劳动模范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同级工会发放。 四、调整省(部)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标准。省(部)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由原来的每人300元调整为5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支出。 省以上劳动模范的就业、医疗、住房等待遇仍按有关文件执行。各地已出台的劳动模范优惠待遇高于上述规定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江苏省省直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试题(附答案)

江苏省省直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试题(附答案) 1、201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目的是()。 A.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B.精简机构和人员 C.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D.创新体制和机制 2、 2012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中央财政已按国内生产总值的4 %安排教育经费,教育经费要突出保障重点,加强薄弱环节,提高使用效益。下列关于教育经费的使用,不合理的做法是()。 A.增强中小学师资力量培训的经费投入 B.购置现代化教育设备,兴建学校标志性建筑 C.把更多教育资金投向农村和偏远落后地区 D.加强对学前教育,继续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投入 3、“包容性增长”理念是我国制定“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具体指导思想。下列做法不符合这一理念的是()。 A.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 B.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C.多快好省推动经济发展 D.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4、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下列属于融资支持的是()。 A.对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培训费和社会保险补贴 B.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C.中央财政安排150亿元没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支持初创小微企业 D.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培育和支持3000家小企业创业基地

5、 2012年经济工作的总基调是“稳中求进”,“稳中求进”最可靠的途径是()。A.减免税收 B.增加出口 C.对外投资 D.扩大内需 6、甲某是A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在2012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司法机关拟因其涉嫌犯罪而对其施行逮捕。根据宪法规定,该逮捕决定的许可机构是()。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 C.A省人大代表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7、下列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混淆行为”的是()。 A.甲商场在促销中的所有奖券刮奖区内印刷的都是“谢谢惠顾” B.乙企业生产的保健品在产品书中作药品疗效的不实说明 C.冰雪矿泉水厂是一知名企业,丙企业擅自用“冰雪”商标生产矿泉水 D.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印制在所有产品包装上 8、某文化事业单位由政府出资成立,主要从事组织各种文艺演出、举办培训班等业务,盈亏自负。该事业单位的性质是()。 A.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B.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C.准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 D.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9、公共管理过程有指挥、控制、激励、协调等环节,任何一个环节缺失都会导致公共服务低效。下列属于协调缺失的是()。 A.不同部门相互推诿,居民反映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B.工作人员薪酬偏低,工作缺乏积极性 C.各部门各自为政,服务标准不统一

江苏省政府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 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 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扬府发[2015]210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19 【实施日期】2015.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15〕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扬州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9日 扬州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转变市场主体监管方式,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行政审批部门许可证管理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管理联动监管平台,强化证照管理的有效衔接,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照联动监管,是指证照管理部门将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及相关行政许可审批、监管信息,通过证照联动监管平台共享并依法实施监管的工作机制。 本办法所称证照是指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审批等批准文件。 证照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与企业注册登记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管部门。 第三条实行证照联动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对等原则。证照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行业管理规定依法承担监管责任,杜绝“重审批、轻监管”现象,既要严把审批关,也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二)协作互助原则。证照管理部门通过实施分工监管、行业监管、协作监管,实现部门间信息实时传递、无缝对接,促进行政审批改革与监管总体效能全面提升。 (三)公开透明原则。证照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许可审批权力和监管职责通过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将监管对象、依据、过程、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实现对市场主体的透明监管,强化社会监管力量。 第四条证照管理部门的联动监管职责: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 文号:锡政发[2005]231号 发布日期:2005年08月22日 生效日期:2005年08月22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健全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是指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中: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项目,包括在原址新建或易地(含搬迁)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项目,包括对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进行改造,或者为扩大生产、储存规模及增加产品品种而进行的建设项目。

全市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江阴市、宜兴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同时规划确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并报送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无锡市安监局)备查。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审批原则 (一)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原有企业的新建项目,必须在政府规划的化工专门区域内建设。 (二)严格限制低水平、小规模、高污染、高风险的建设项目。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生产及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对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进行限制。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项目的总投资额,甲类的不得低于3000万元,乙类的不得低于1000 万元,其他丙、丁、戊类的不得低于500万元,并通过产业政策审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以及安全控制系统。甲类、乙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必须采用DCS等控制系统,甲类、乙类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必须设置集中监控系统。 (三)严格限制主城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列入无锡市市区以及江阴市、宜兴市主城区工业布局调整区域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鼓励其尽快向化工专门区域搬迁或转移,企业在原址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009-09-14 10:21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在网上潜水很长时间才找到的全文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结合江苏实际发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改革重点、政策措施和保障措施。 江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突出公益公平,创新体制机制,努力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确保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医疗服务领域改革取得突破。同时,在改革中要力求协调好“三个方面关系”:一是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促进医药卫生事业与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优先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二是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的关系。强化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三是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的关系。注重统筹兼顾,协调城乡、区域发展,兼顾各方利益,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结合起来,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通过深化改革,使人民群众看得到变化、感受到实惠,真正体会到医疗设施改善了,服务质量提高了,寻医就诊方便了,看病费用降低了,有效保障人民健康、增进社会和谐。 《实施意见》分别确定了到2011年和2020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 到2011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充分体现,公平性和可及性明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政府免费提供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比较完善,建成城乡15分钟健康服务圈;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参合)率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实施,个人医药费用明显降低;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城乡居民平等获得安全质优价廉的基本药物;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积极进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完善,医疗服务明显改善。 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比较科学,运行机制具有活力,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 为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实施意见》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江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将重点推进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一是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面。重点推进为城乡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工作。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苏办发[2011]4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9.09 【实施日期】2011.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苏办发〔2011〕41号2011年9月9日)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

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开展带头创先争优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的意见》(组通字〔2011〕33号)和全省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的忠诚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提升公务员职业道德修养,加强我省公务员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意义和目的 公务员是治国理政的主体,承担着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能,公务员队伍建设事关江苏“两个率先”全局。开展公务员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是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公务员更好地服务群众、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公务员服务发展的能力和本领、开创江苏科学发展新局面的现实需要。通过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省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切实做到坚持为民宗旨不动摇、求真务实不放松、清正廉洁不含糊、高效服务不懈怠,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信念坚定、精神追求高尚、职业操守良好、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长令9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93 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9月10日 —1 —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2 —

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 —3 —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扬府规[2013]4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12 【实施日期】2013.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府规〔20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2日 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化管理,保障信息化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与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信息化工作的决策和统筹协调。其办公室设在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担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本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信息化发展的规划编制、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规划编制、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政务信息的共享交换。 发改、财政、公安、保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城建、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息化发展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相关部门,以省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价体系为依据,建立本地区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价体系,定期发布评价报告。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doc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发文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文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发布日期:2007-7-11 执行日期:2007-8-15 生效日期:1900-1-1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已于2007年7月5日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市人民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制止、查处和纠正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垂直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区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治安机构是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的治安保障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管理治安工作,预防、化解和处置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行为。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对城市管理重大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区域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市政公用、城管、园林、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止、查处、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 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苏政发[2004]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

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 (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020版政治高考新素养总复习江苏专用讲义:必修四+第三单元+第十课+创新意识和社会进步及答案

第十课创新意识与社会进步

疑点排查 1.创造性思维能检验和发展真理。() (2015·四川卷,9②)2.辩证否定是事物之间的相互否定。() (2014·安徽卷·9①)3.辩证的否定是事物发展的状态。() (2014·江苏卷·22②)4.从哲学上看,新常态体现了新事物对旧事物的根本否定。() (2015·天津卷,7④)5.认识的发展是一个不断用新认识否定、代替已有认识的过程。() (2018·全国Ⅲ卷,22④) 提示 1.×创造性思维并不能检验和发展真理,只有实践才能检验和发展真理。

2.×辩证否定是事物自身的否定,即自己否定自己,自己发展自己。 3.×事物发展的状态是量变和质变。 4.×辩证否定的实质是“扬弃”,新事物总是吸取、保留和改造旧事物中积极的因素作为自己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5.×事物的发展是辩证否定的过程,不是全盘否定,认识的发展也是如此。 核心考点一辩证否定观与形而上学否定观 考向辩证否定观 [2017·江苏卷,37(3)]社区是我们共同生活的家园。传统社区是一种“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血缘、地缘、感情为纽带,身边都是亲人、熟人,人情交往密切。随着社会变迁和生活节奏加快,社区已近乎一个“陌生人社会”,个人权利得到更多尊重的同时,人与人之间的界限也越来越分明,居民之间缺乏必要的互助和互动,甚至出现“对门不相识”的状况。 如今,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共享已逐渐成为时代潮流,这为建设新型“熟人社区”提供了新思路。社区通过建设“云平台”,公示政府公共服务政策、社区业务办理流程、活动通知等,实现信息共享。此外,还在“云平台”上专设“邻里互助”“邻里商圈”等专栏,使玩具、图书等闲置物品顺利置换,实现物品共享;私人厨房、书房、车位临时出借,实现空间共享。基层党组织、居委会还通过“云平台”与居民加强互动交流,实现共同治理……共享、共治使得“邻里之间不再陌生”成为可能。 结合上述材料,探究回答下列问题: 展望共享社区的未来,有人说,“共享是一种向传统的回归”。请运用一个最恰当的哲学道理评析上述观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