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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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税法概况、营业税及发票管理规定

一、税法概况

(一)税法概念。它是分为税收和税法两层含义

税收,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法,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解读:税收反映的是国家财政经济需要,体现的是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必须以法的形式确保,税收与法密不可分,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二)税收法律关系。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主体,一方为征税方税务、海关、财政,另一方为纳税方

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权利客体,即征税对象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征、纳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税法构成要素。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重点有:

1、纳税人概念。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范围。自然人和法人;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需要明确一个概念,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关系

2、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3、税率: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4、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主要是相关的三个概念: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纳税期限: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缴库期限: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

(四)税法分类

(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三)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四种:流转税税法,所得税税法,财产、行为税税法,资源税税法。

(四)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五)税法的作用

(一)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二)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

(三)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

(四)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六)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

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公平原则

民主决策的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

优于普通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二、营业税

(一)营业税基本原理

一、营业税的概念: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

二、营业税计税方法:营业税一般以营业收入额全额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税款随营业收入额的实现而实现,因此,计征简便,有利于节省征纳费用。

如何理解“以营业收入全额”的概念?

(1)与增值税相区别,收入是否等于现金流,而增值税是在全额现金流的基础上要价税分离,以不含税销售额作为收入。例如:案例1:崆峒城区某企业2012年3月份销售商品并于当期收回货款117万元,当期认证通过的进项税额10万元,3月份当期取得房屋租赁收入2万元。税务、会计处理如下:

应交增值税=17-10=7万元

应交营业税=2*5%=0.1万元

附加税费=(7+0.1)*(7%+3%+2%)=0.84万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0.1+0.84=0.94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7 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万元

借:银行存款 2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2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0.94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0.1

-应交城建税 0.5

-应交教育费附加 0.2

-应交甘肃省教育费附加 0.1万元

(2)价外费用,在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当中都有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如手续费、基金等与价款密切相关的收取款项,都应一并纳入计税依据征收税款。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纳税人分割价款,侵蚀税基。

三、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1)征税范围完全相反,互相排斥

(2)和价格的关系不一样。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內税。营业税在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增值税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如何理解“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內税”,通过前面的举例可以认识增值税价外税,为什么说营业税是价内税?什么是价内税?

案例2:崆峒区某建筑企业2011年度建造了一栋房屋自己使用,建筑工程成本120万元,2012年3月企业决定对外转让,取得

转让价款300万元,假定成本利润率15%,建筑业营业税率3%,不动产营业税率5%,试问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多少?

解答:建筑业营业税=120*(1+15%)/(1-3%)*3%=4.27万元不动产营业税=300*5%=15万元

营业税合计:4.27+15=19.27万元

通过以上的举例很好理解“营业税在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增值税所得税前不得口扣除”的含义。

(3)计税方法不一样。增值税中,一般纳税人采用的是购进扣税法,而营业税只有个别情况,只有个别税额扣除情况,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有扣除的情形。

(二)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般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有些具体情况难以确定纳税人,因此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主要是从源泉扣缴的角度考虑。

(三)税目税率

营业税的税目按行业、类别共设置了9个,税率也实行行业比例税率。从3%—5%和娱乐业5%-20%浮动税率,在后面讲到计税依据时针对娱乐业和不动产营业税作一讲述。

(四)计税依据

一、娱乐业。娱乐业以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为营业额,包括门票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收费及其它收费。

例2:某市一综合性娱乐公司2010年4月1日开业,经营范围包括娱乐、餐饮及其他服务,当年收入情况如下:

(1)门票收入220万元,歌舞厅收入400万元,游戏厅收入100万元;

(2)美容美发、中医按摩收入150万元;

(3)非独立核算的小卖部销售收入60万元;

(4)餐饮收入600万元

(5)与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将部分空闲的歌舞厅出租,分别取得租金76万元、赔偿金4万

营业税=220*5%+(400+100)*20%+150*5%+60*5%+600*5%+(76+4)*5%=155.5万元

会计上要求分别核算,分录如下:

1、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153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门票收入 220万元

-歌舞厅收入 400万元

-游戏厅收入 100万元

-美发按摩收入 150万元

-小卖部收入 60万元

-餐饮收入 600万元

2、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8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出租收入 76万元

营业外收入-赔款收入 4万元

3、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55.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55.5万元

二、销售不动产。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例3:某企业转让10年前建成的旧生产车间,取得收入1200万元,该车间的原值为1000万元,已提取折旧400万元。还转让一块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560万元。年初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支付金额420万元,转让时发生相关费用6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会计处理。

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1200×5%=60

应缴纳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560-420)×5%=7万元

缴纳营业税合计:67万元

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0万元

累计折旧 400万元

贷:固定资产 10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2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6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6万元

贷:银行存款 6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534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 534万元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60万元

贷:无形资产 420万元

营业外收入-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 140万元借:营业外收入-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 6万元

贷:银行存款 6万元

(五)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混合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某一项销售行为。依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只交一种税。以经营营业税应税劳务为主,交营业税(以经营增值税为主的交增值税)

二、(营业税)兼营行为。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均交营业税。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计税。

(六)营业额的相关规定

1、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计税营业额的核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认营业额。

2.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

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3、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4.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5.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的变化,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6、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相关规定可以扣除部分金额后确定营业额的,其扣除的金额应提供下列相关的合法有效凭证: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七)、税收优惠规定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根据国家的其他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4)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免征营业税。

(5)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作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价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7)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8)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

(9)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10)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八)营业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预收性质价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包括预收定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的当天。

(2)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业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生转移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三、纳税地点

营业税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方法,即在应税项目发生地纳税。注意以下特殊问题:

1.运输业务、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跨省承包工程等,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2、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三、发票管理相关规定

(一)、概念,“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

发票的重要性也体现在税收征管中,即以票控税(中国特色)(二)、发票的种类。根据国税总局的有关规定,发票分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同时,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等票种。

(三)、取得发票的规定

1、必须合法取得发票,也就是说取得发票的途径和方法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

2、必须取得合法的发票,也就是说取得的发票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取得发票者在取得发票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它的合法性。

(1)看提供的发票是否真实。发票必须经过有权税务机关的批准监制方可使用。

(2)看发票所开具的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行为完全一致。即发票取得方所购买货物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或服务项目等与发票上所反映的内容是否完全一致。

(3)看发票票面填开是否规范合法。有无“大头小尾”、错填漏填、漏张错联、复写票据不复写的问题,同时要注意取得的发票是否为税务机关已明令禁止使用的作废票据。

《会计法》明确规定:“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据有权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据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这些条款明确规定对于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不能用于会计核算和作为计税依据原始凭证。

第二讲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基本原理

(一)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所得”的概念应当如何理解,“所得”与会计上的“利润”如何区分。

税法中的所得是指,经税法审核认定的企业“你挣了多少”,会计利润是指,企业通过经营自己计算得出“我挣了多少”。它们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税法是出于财政的目的,即从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力求纳税义务人之间的税负公平,所以对纳税人的收入、成本、费用各个项目都有具体的规定和标准,以此为基准计算出的结果就是应纳税所得;企业利润是企业从自身个别利益的角度出发的,虽然国家有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来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但从性质上讲,仍然反映的企业个别利益。

个别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至上,所以,会计利润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经纳税调整后调节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理

1、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

2、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3、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

二、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

(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三、税率

(一)基本税率25%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 20%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

四、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鉴于时间关系仅就税法明确不得扣除的事项做一列示,其他内容在这里就不展开讲述。

不得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一般企业按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得扣除。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资产是由于资本投资而形成的资产,对于资本性支出以及无形资产受让、开办、开发费用,不允许作为成本、费用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中做一次性扣除,只能采取分次计提折旧或分次摊销的方式予以扣除。

六、税收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免3减半)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3免3减半)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七)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第三讲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基本情况介绍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对象复杂

2、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对象周期长

3、综合开发项目核算难度大

4、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与会计核算差异大

5、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难度大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 31号文)。

二、房地产开发产品“已完工”条件的税法定义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

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收入的税务处理

一般性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

2015CPA税法 第4章 营业税法(课后作业)

第四章营业税法(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是()。 A.提供加工劳务的个体工商户 B.出租自有居住用房的个人 C.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国有企业 D.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营业税税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邮政储蓄业务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B.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按“文化体育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C.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D.纳税人经营网吧应按“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3.某建筑公司2015年1月承包甲企业的一项建筑工程,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提供价值500万元的材料(其中含自产材料300万元),另收取劳务费600万元;甲企业提供材料200万元,提供设备100万元;工程于1月底提前竣工,取得提前竣工奖50万元。则该建筑公司上述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万元。 A.67.5 B.34.5 C.31.5 D.40.5 4.某银行2014年11月购入股票10万股,共支付100万元,已包含相关税费共10万元;2014年12月取得股息红利收入5万元;2015年1月将购入股票的80%转让出去,扣除缴纳的相关税费5万元后取得了收入75万元。则该银行上述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万元。 A.0 B.0.35 C.0.6 D.0.4 5.某商业银行2014年第四季度向企业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300万元,逾期贷款罚息收入10万元;销售金银取得收入100万元;代收电话费取得收入50万元,支付给电信公司40万元。则该商业银行第四季度应缴纳的营业税为()万元。 A.15 B.16 C.20.75 D.21.25 6.某酒店2015年1月取得下列收入:餐饮收入600万元,其中包括销售自制啤酒取得收入200万元;提供客房服务取得收入800万元;提供中医按摩收入50万元;酒店内设棋牌室取得收入50万元;代售福利彩票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另外取得代售手续费20万元。已知娱乐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20%,则该酒店当月应缴纳营业税()万元。 A.76 B.81 C.83.5 D.88.5

税法学习体会收获

1、知识上有哪些积累? 2、学习方法上有哪些改进?(法律技能、思维、思想等的提高) 3、谈一谈对税法课的意见和建议 1、税法是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中最重要的一门之一,由于其重点突出,操作性强,所以也是最好把握的一门,学好税法对于会计专业的我们而言,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经过一学期的学期,我觉得相对较重要、而且使我受益最深的章节就是第十二章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征收的一个税种。企业所得税的额度, 直接影响到净利润的多少, 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 企业所得税筹划是避税筹划的重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用法令形式固定下来,企业有依法纳税的责任和义务,使国家财政收入有了法律保证,并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稳定增长。企业自身有依法要求的收入来源,随着生产的发展,企业将从新增加的利润中得到应有的份额,使企业的责任和权利更好地结合起来。能够更好地发挥税收的经济职能,有利于调节生产、流通和分配,加强宏观控制和指导。有利于改进企业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改善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效果(一)保持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稳定增长(二)优化了外商直接投资结构(三)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四)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 税收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它能够有效的提供公共物品,从而满足公共欲望,缓解市场失灵,实现国家职能。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

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证。通过学习税法,我认识到税法是经济法重要的一部分,税法的在宗旨,本质,调整方法等许多方面与经济法整体上是一致的。税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具体部门又是与经济法相区别,双方是共性和个性,整体与部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经过一学期的学习,我被刘老师生动的讲解、丰富的法理内涵以及严谨的教学态度深深地吸引。老师详细地从法律的角度揭示了税法制定的初衷,并引领我们将会计和税法的知识结合起来。税法课程对于会计人在实务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一名合格的会计必须精通丰富的税法理论乃至原理,而刘老师的课程恰恰就是从原理的层面去阐述税法的制定和运行的。在授课过程中,老师用详实的事例来说明税法的运行机制,将其内在决定因素直接呈现给我们,使我们受益匪浅。 在授课的过程中,我深感自己由于会计知识学习不够而出现过跟不上教学节奏的现象,因此在学习过后,我已经明确认识到想要学好税法,就必须将以前的会计知识完全掌握,这样才能够融会贯通,为学习税法提供坚实的基础。

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汽车、船舶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二、对于减免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实施管理。 对于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三、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目录管理规定 (一)认定标准。 1. 节能型乘用车的认定标准为:(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2)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具体要求见附件1;(3) 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2. 新能源汽车的认定标准为:(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其他车辆;(2) 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3)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插电式

法制讲座主持词

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 几年来,在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和中心学校的正确领导下,我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度重视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扎实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了进一步让法制安全走进校园,进一步加强小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接受法制教育,自觉遵纪守法,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小公民,接受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今天,来到我们报告会现场的有新郑市教体局安全科王科长和中心校樊校长,我们聘请来了和庄镇派出所刘警官、铁路派出所陈警官、交警二中队张警官、消防队黄警官为我们做专场法制安全教育报告,让我们以最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嘉宾的到来!本次大会有六项议程,第一项,由优秀少先队员代表为与会嘉宾佩戴红领巾;第二项,请和庄镇派出所刘警官做报告;第三项请铁路派出所陈警官做报告。第四项,由交警二中队张警官作报告,第五项,有请消防队黄警官作报告。第六项,请王科长做重要讲话。 开会之前我提几点要求: 1、全体教师和学生认真遵守会场秩序,不准交头接耳,不准随意走动。 2、希望各位家长认真听讲、不得出入走动、保持会场肃静。 3、要注意维持好各班级所在区域的卫生。 4、要认真听讲,对照反思,针对问题无则加勉,有则改之。 进行报告会第一项:由优秀少先队员代表为各位领导敬带红领巾。

同学们,人生会面临许多选择:当你正处于十字路口,不知道该何去何从时,你将做出如何决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选错了道路,使自己后悔一生。尤其是我们少年儿童,如果不知法、懂法,往往会迷入歧途,走上犯罪的深渊。据有关资料调查显示,当今青少年犯罪比率有逐渐上升趋势。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数逐渐增多,有的甚至十来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鉴于这些原因,我们学校开展了一系列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制教育活动。这对于我们来说真可谓意义重大。 今天我们荣幸地请来我们琉璃河派出所的民警胡爱军警官来为我们做法制讲座,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胡警官的到来。所以,同学们,胡警官的到来给我们学校的法制教育雪中送炭,今天的法制教育意义特别深远,希望同学们一定要自觉遵守纪律,认真聆听胡警官的讲座。胡警官他将用身边活生生的案例给我们上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下面让我们再次用最热烈的掌声欢迎他给我们做报告。 同学们,刚才胡警官给我们送来了通俗易懂、简单实用的法律知识,解读了一个个生动鲜活、触目惊心的青少年犯罪案例,联系实际,以案释法,以法论事,可谓是学校法制教育的一次“雪中送炭”,希望同学们一定要认真思考,努力规范自己行为,积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使这次法制教育起到应有的效果。学校还希望四五年级的同学,通过这次法制教育,写出自己的体会文章。同学们,今天胡警官在白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让我们再次用热烈的掌声感谢胡警官。

营业税法--注册会计师辅导《税法》第四章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https://www.360docs.net/doc/fc2761719.html,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第四章讲义1 营业税法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是《税法》考试的比较重要的税种之一。考试中单选题、多选题、计算题、综合题都会出现,特别是计算题,本章分数一般在8分以内。 【本章内容:6节】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第二节税目与税率★ 第三节计税依据★★ 第四节应纳税额计算与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第五节税收优惠★ 第六节征收管理 【本章变化内容】 1.营业税改征增值简介 2.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业务 3.税收优惠有新增、有删除、有变化:如明确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等。 ◆本章内容讲解 营业税的概述 一、营业税概念及特点: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 营业税特点: 1.实行普遍征收,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2.一般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简便 3.税额不受成本费用影响,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二、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区别: (1)征税范围完全相反,互相排斥。 (2)和价格的关系不一样。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內税。营业税在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增值税在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3)计税方法不一样。增值税中,一般纳税人采用的是购进扣税法,而营业税只有个别税额扣除情况,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有扣除的情形。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1.试点地区: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车船税法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附税率表)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新法标准,2012年执行)

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班主持词

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班主持词 各位领导、各位村主任及支书、与会同志: 德旺乡乡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班,今天正式开学。这次培训是根据国家、省、市的要求,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由县委组织部、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积极筹备、联合举办的。参加培训的有15名村委会主任支书、8名政府领导、24名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干部,计40余人。在此,我代表德旺乡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你们长期以来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表示诚挚的感谢。 这次培训班为期3天,前两天全部在德旺乡政府会议室集中学习,最后一天下午进行讨论和对此次培训作满意度测评。 今天上午主要有两项议程:一是举行开班仪式,由德旺乡人民政府乡长杨毅同志作开班动员,江口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滕明勇同志作讲话;二是由县国土局宣讲团成员作国土资源法律知识辅导报告。 下面进行第一项:请德旺乡人民政府乡长杨毅同志作动员讲话,大家欢迎! ※※※※※※※ 下面请江口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滕明勇同志作重要讲话,大家欢迎! ※※※※※※※ 刚才,滕局长、杨乡长作了重要讲话,对培训班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并提出了要求。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把滕局长、杨乡长向大家提的要求落实到学习培训之中,保证圆满完成好培训任务。 同志们,这次培训班的任务、要求已经十分明确。我们一定要认清形势,振奋精神,以良好的精神面貌、勤奋严谨的学风、奋发进取的精神高质量的完成这次培训任务,以优异的成绩向组织交一份合格的答卷。 最后,预祝大家在培训中取得好的成绩! 第一项议程到此结束,请大家休息10分钟后,由县宣讲团成员作国土资源法律知识辅导报告。

税法与纳税筹划课程总结

税法与纳税筹划课程总结 这门课程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在具体介绍我国的各税收种类及相关法规的基础上,针对每项税种,着重介绍了企业和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如何通过合理的筹划,在国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的减少税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相关知识与技巧。以下具体展开本课程所授内容。 第一章税法概论。 主要学习内容:掌握税收的含义,以及由含义延伸出来的四个注释中所揭示的税收的目的、主体、征收形式和外部特征;掌握税收制度的内涵,税法主要构成要素,我国的现行税法体系和税收管理体制,特别是按税法征收对象不同和按税法职能作用不同进行的分类;掌握我国税收征收管理范围。 1、税收的含义:税收是国家(征税主体为了实现其职能(目的,向单位或个人(纳税 主体强制、无偿、固定(外部特征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其征收形式:实物和货币以及力役。 2、税收制度的内涵:税收制度,简称“税制”,它是国家征收税款的各种法令和办法的总 称。 3、按税法征收对象分类:流转税法、收益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资源税法、行为税法 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理权限的不同: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根据税负是否转嫁,税负承担者与纳税人是否同一,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根据计税标准不同,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根据税收和价格的关系,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4、我国税制结构:基本上是以间接税(50%和直接税(25%,个税占6.7%为主体的结 构。 5、我国税收管理制度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具体包括立法权、执法权、司法 权的划分。 第二章个人所得税法 主要学习内容:本章主要学习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概念和相应纳税义务;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范围、允许扣除范围,适用税率的选择应用,其中重点掌握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及相应成本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概念: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2、纳税义务人: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云南省政府发布关于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附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2012年1月1日生效)

云南省政府发布关于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执行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政策管理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范围的规定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属于本通知所附的《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关于税额标准的规定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的《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三、关于免征车船税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船暂免征车船税: (一)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凡《机动车行驶证》标明车主住址为村委会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并出具免税证明后,免征车船税。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在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村的班线运行的客运汽车等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并出具免税证明,免征车船税: 1.依法取得营运许可证; 2.依照主管部门核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 3.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 4.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提供减免票优惠。 (三)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税期限和数额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四)车船税的其他免征事项,按照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免征车船税期限的规定 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的截止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五、关于车船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缴纳。纳税人自行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应当于当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当年车船税。新购车船应

精彩的法律讲座主持词

精彩的法律讲座主持词 法律是最高的理性,从自然生出来的,指导应做的事,禁止不应做的事。它是正义与非正义事物之间的界限,是自然与一切原始事物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今天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精彩的法律讲座主持词,欢迎阅读! 精彩的法律讲座主持词【1】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家长、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 在这金秋送爽,丹桂飘香的时节,我们迎来了我校20xx —20xx学年度的安全法制专题大讲堂活动。近年来,我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度重视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扎实开展安全法制教育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全党全社会大力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大好形势下,为了进一步让法制安全走进校园,进一步加强我校师生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接受法制教育,自觉遵纪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公民。同时为了加强安全教育,树立安全意识,了解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增强同学们自我保护的能力,我们有幸邀请到了天文镇政府、派出所、司法所、卫生院的领导为我们讲解有关安全法制的相关知识。 下面请允许我隆重介绍到场嘉宾:天文镇派出何再兴警官,天文司法所曹庆明所长,天文镇卫生院兰树坤医师,让

我们以最热烈的掌声对他们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出席本次大讲堂的还有我校校长宋镇华老师,副校长丁访义和王仕伦老师。 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和安全意识是提高民族素质的关键,是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今天的活动对创建和谐天文、和谐教育、和谐校园以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意义重大。希望全校师生认真听讲、自觉关闭通讯工具、尽量不要来回走动、保持会场肃静。 本次活动的议程有五项,下面我们依次进行: 现在活动进行第一项:全体起立,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请坐下。 活动进行第二项:掌声欢迎我校主管安全的副校长丁访义老师讲话。 丁校长在讲话中就本次安全法制专题的重要性及纪律要求进行了强调,希望大家按要求遵守活动纪律,认真听取大讲堂,写好心得体会。 下面大会进行第三项: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有请天文派出所何再兴警官为我们作主题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专题大讲堂。感谢何警官的精彩大讲堂。同学们,刚才何警官从未成年人为什么要学习法律知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未成年人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三个方面给我们

税法基础班奚卫华讲解第四章营业税法

.1 考情分析.2 内容介绍.3 内容讲解【考情分析】 1.本章地位:重点章节 2.题型:各种题型都可能涉及到,基本上每年1道计算问答题。 3.分值:在《考试大纲》中能力等级1~3级均涉及,预计分值在5~8分左右。 [] 【内容介绍】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第二节税目及税率 第三节计税依据 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及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第五节税收优惠 第六节征收管理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1.删除了电信业的相关内容; 2.税收优惠有部分调整。 []

营业税简介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 []

[] 2.应税劳务 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业、邮政电信业、7个现代服务业以外的劳务。 3.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除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外的无形资产。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征税范围划分 []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征税范围划分

4.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5.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1)境内保险机构为境内标的物提供的保险,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 (2)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物所提供的保险。[] 【例题1·单选题】(2011年)下列各项中,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是()。 A.修理机器 B.修缮房屋 C.修复古董 D.裁剪服装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C、D,属于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C.境内物流公司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D.境外房地产公司转让境内某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选项B,由于不动产的坐落地在境外,因此不需要征收我国的营业税;选项C,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已经营改增,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 【例题3·单选题】下列()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 A.我国公民王先生将其在日本的公寓出租 B.美国人史密斯先生将其于2013年在北京购置的别墅转让 C.美国甲公司派人来华为我国境内乙房地产公司设计施工图 D.我国某汽车厂将其拥有的非专利技术转让给美国丙公司使用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不动产的坐落地在境外,因此不需要征收我国的营业税;选项C,设计服务已经营改增,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选项D,转让非专利技术已经营改增,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

CA税法总结

目录

第一章税法总论 【知识点1】税法基本点 1.税法核心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要件法定+税务合法性)。 2.基本原则:法定、公平、效率、实质课税原则 3.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高于行政法、规章等 (2)法律不溯既往原则:之前行为,用旧法不用新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同一行为,二法不同,用新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同一事项,有特别和普通法时,用特别法,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特殊法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释义:实体法指各税种税法;程序法指征管法、行政法等。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知识点2】税收范围 1.全归国家:消费税(含海关代征)、车购税、关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 2.地方与国家共享: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部分归中 央,其余归地方)、企业所得、个人所得、资源税(海洋石油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他归地方)、证券交易印花税。 3.全归地方: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增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增值税。 【知识点3】国际税收关系 1.税收管辖权划分:属地原则+属人原则 注意:属人原则分为:公民管辖权(国籍标准)+居民管辖权(居住期限和住所标准) 2.国际重复课税:产生于管辖权的重叠,签署税收协定可减少重复课税 3.国际避税、反避税和国际税收合作。 第二章增值税法 (详见后面说明)

第三章消费税法 【知识点1】消费税特点及征税环节 1.特点:范围选择性、环节单一性(卷烟除外)、税负较高且差额大、征收方法灵活 2.征税环节 (1)生产(自产自用特定情况需缴消费税,见后面章节)、委托加工、进口 (2)委托加工:受托方代扣代缴。组成价格不含利润率,从价含从量税,(成本+消费税从量)/(1-T) (3)进口:(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从量+从价)或(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从量)/(1-T)(4)零售:金银、钻石、钻石饰品零售环节征消费税5%,其他环节不征。 注意:①既销售金银等,又销售其他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分别核算,分别征收;未分别核算,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征收,在零售环节销售,一律按5%征收;与金银等组套销售,全额征5%;②包装物无论会计如何处理,价税分离后计入销售价格,5%征收;③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按差价价税分离计税,但包金包银、镀金渡银产品在生产环节纳税。 (5)批发(卷烟):卷烟批发环节多征一道税(雪茄、烟丝批发环节只征增值税) 注意:邮寄入境的消费品纳税人——收件人,跟进口的是进口人纳税一个道理 【知识点2】税率:①定额+②比例+③复合: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税。 注意:从高征税两情况:①兼营不同税率,未分别核算量与额的;②成套出售的。 【知识点3】税目: 1.烟类——卷烟、雪茄、烟丝: (1)卷烟:甲类、乙类卷烟税目复合税率的换算和运用,卷烟批发环节5%。甲乙的划分为不含增值税≥70为甲类,56%+元/支、乙类36%+元/支。 注意:卷烟定额甲乙类相同:元/支,200支=1条,250条=1箱。 注意:2015年5月10日起,批发环节为11%,从量为元/支(考试怎么办:看日期) (2)批发环节缴纳消费税仅有卷烟5%,无雪茄烟丝 (3)批发商之间不缴纳消费税,卖给零售企业或消费者,才缴纳消费税,不抵扣以前环节消费税2.酒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 (酒精不再征消费税): (1)白酒税率——20%+定额,注意换算 (2)啤酒税率——只有定额:分类标准——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是甲类啤酒。算完分类按照定额计算消费税。 (3)黄酒:240元/吨 (4)其他酒10% (5)酒精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注意:区分以下几个地方: ①果啤属于啤酒税目; ②饮食业、娱乐业自制啤酒缴纳消费税(默认按照甲类250元/T啤酒税率计税)和营业税; 啤酒黄酒定额税率,啤酒两档、黄酒一档。 ③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④带有“健”的且≤38°的、或发酵酒为酒基且≤20°的属于“其他酒”10%税率

税法学习心得

本学期选修了《税法》科目,老师重点讲解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我最感兴趣的是个人所得税,因为该税种与自己未来的的个人收入密切相关。在认真学习了课堂知识的基础上,我又利用课余时间查阅学习了个税知识的相关资料,对个人所得税的合理避税方法进行了一些研究,现总结一点学习心得。 由于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然而在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同时,我们还应懂得利用各种手段提高家庭的综合理财收益,进行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尤其是随着收入的增加,通过税务筹划合理合法避税也是有效的理财手段之一。那么,怎样才能合理合法地来进行个人所得税避税呢?个人看法如下: 收入避税:理解掌握政策除了投资避税之外,还有一种税务筹划方法经常被人忽视,那就是收入避税。由于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劳动政策等导向的因素,我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中有不少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纳税人,如果充分掌握这些政策,就可以在税收方面合理避税,提高自己的实际收入。 比如那些希望自主创业的人,根据政策规定,在其雇佣的员工中,下岗工人或退伍军人超过30%就可免征3年营业税和所得税。对于那些事业刚刚起步的人而言,可以利用这一鼓励政策,轻松为自己免去3年税收。 而对于我们普通大众而言,只要掌握好国家对不同收入人群征收的税基、税率有所不同的政策,也可巧妙地节税。小王是一家网络公司的职员,每月工资收入4500元,每月的租房费用为800元。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在工资收入所得扣除2000元的费用后,对于500-2000元的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0%,2000元以上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5%.按照小王的收入4500元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是4500元-2000元,即2500元,适用的税率较高。如果他在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达成一致,由公司安排其住宿(800元作为福利费用直接交房租),其收入调整为3700元,则小王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元-20000元,即1700元,适用的税率就可降低。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和偶然所得等均属应纳税所得。因收入不同,适用的税基、税率也不尽相同,从维护纳税人的自身利益出发,充分研究这些法律法规,通过合理避税来提高实际收入是纳税人应享有的权益。我国和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非常繁多,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一般纳税人很难充分理解并掌握,因此大家除了自己研究和掌握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之外,不妨在遇到问题时咨询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如专业的理财规划师、律师等,以达到充分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一、利用人的流动方式进行国际避税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往往把拥有住所并在该国居住一定时间以上的确定为纳税义务人,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如何使自己避免成为某一国居民,便成为规避纳税义务的关键。这就使一些跨国纳税人能自由地游离于各国之间,而不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从而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避税目的。在我国对外开放后,随着国际间人员、技术和经营业务交流与往来的不断扩大,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避税方法。 二、通过财产或收入的转移进行避税 这种方法是在财产或收入的所有者不进行跨越税境的迁移,也即是不改变居住地和居民(公民)身份的情况下,通过别人在他国为自己建立相应的机构,将自己取得的财产或收入进行转移、分割,以规避在居住国缴纳所得税或财产税,享受他国的种种税收优惠和待遇。 三、利用延期获得收入的方法进行避税 在个人收入来源不太稳定和均衡的情况下,个人以通过延期获得收入,把某一时期的高收入转移到收入较低的那一纳税期,使各个纳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从而减轻应纳税义务。这种方法,对承包者、租赁者及其它非固定收入者比较有效。 四、把个人收入转换成企业单位的费用开支以规避个人所得税 比如把企业单位应支付给个人的一些福利性收入,由直接付给个人转换为提供公共服务等形式。既不会扩大企业的支出总规模、减少个人的消费水平,又能使个人避免因直接收入的增加而多缴纳一部分个人所得税。这些方法实质上是把个人的应税所得变成了个人直接消费来躲避个人所得纳税。 五、投资避税法

法律知识培训讲座主持词结束语

法律知识培训讲座主持词结束语 导读:本文法律知识培训讲座主持词结束语,来源互联网,仅供读者阅读参考. 【篇一】 本期培训班虽然仅两天,但机会难得,我衷心希望,在本期培训班上,各位学员能够做到三个注重: 1、注重交流 交流包括教学间的交流与学员间的交流.在本期培训班上,xx公司综合管理与法律事务处的王处长和公司的法律顾问将系统介绍有关销售企业法律风险方面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我希望全体学员抓住机会,多请教、多提问、多探讨.本期培训班的学员大都来自公司经营的第一线,都是业务骨干,都有丰富的实际经营经验和处理纠纷事件的经验,我也希望学员之间加深交流、相互学习、互相借鉴,共同提高. 2、注重创新 创新是事业进步的永恒主题,也是本期培训班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希望学员们通过交流,相互启发,认真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力求能形成一套较为系统的防范公司基层法律风险的新路子,推动公司法律管理水平更快、更深入地发展,从而为公司的经营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3、注重发挥辐射作用 这次法律培训的宗旨之一,就是通过培养在座的各位业务骨干,并通过你们指导更多的公司员工提高法律素质和防范法律风险意识,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参加本次培训的同志在参加完培训以后,很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要发挥辐射作用.每位同志不仅自己要掌握本次培训的内容,在工作中发挥法律知识的作用;

而且还要做好“传”、“帮”、“带”的工作,带动更多的员工,掌握法律知识,促进公司员工整体法律意识的提高,为防范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而共同努力. 最后,预祝本期培训班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各位! 【篇二】 今天,我们荣幸地邀请到了县法院年轻的女法官姜琼为我们授课。姜琼同志虽然年纪不大,却是我县法院的优秀人才,她潜心研究法学理论,并有开庭审判的实际经验,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让我们对姜琼同志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下面就请姜琼同志为我们授课。大家欢迎。 姐妹们,方才,我们聆听了姜琼同志上的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使我们受益匪浅。让我们再一次向她表示由衷的感谢! 姜琼同志的讲座紧紧围绕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这个主题,深入浅出,旁征博引,使我们在深受教育和启发的同时,更加懂得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关于深化社会全面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这一决定的英明正确。希望各位姐妹们回去以后,要把这次法制讲座的知识传达到自己周围的同事和亲朋好友中去,让她们也接受法律的保护,使我们这次的法律讲堂发挥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全民学法用法活动向纵深发展,为进一步推动我县的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以及各项事业的进步,做出我们妇女应有的贡献。 今天的讲座到此结束,散会。 【篇三】 同学们,刚才陈警官给我们送来了通俗易懂、简单实用的法律知识,解读了

营业税法讲解

第四章营业税法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熟悉) 一、纳税义务人: 1.一般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中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共七大类劳务。 2.境内劳务判定的几种情况: 二、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其应纳税款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个人举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例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有()。(2001年考题) A.向境外联运企业支付运费的国内运输企业 B.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境内未设机构的,其代理人或购买者 C.个人转让专利权的受让人 D.分保险业务的初保人 【答案】BCD 第二节税目、税率(掌握) 营业税的税目按行业、类别共设置了9个,税率也实行行业比例税率。税目税税目征收范围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 道运输、装卸搬运 3% 二、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 作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2003年)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 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 艺 5-20%

税法学习感想

税法学习感想 财务管理(财务会计方向)2011级1班邓玉铃 20115425 一学期的课程接近尾声,这学期我接触并学习掌握了税法这门科目,老师重点讲解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通过这学期对税法知识的学习,使我明白了什么是税收,税收有哪些形式与种类,各个税种的征税对象是什么,也了解了税收对于国民经济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在认真学习了课堂知识的基础上,我又利用课余时间整理并回顾所学知识,现总结一点学习心得。 首先税法知识点多且细,学习起来较为费力,但是只要平时上完课后多回顾学习的知识,因此记忆这些琐碎的知识点也较为容易。 其次税法算是一门法律性质很强的学科,因此学习起来要更加严谨细心,这样做题和以后工作时才不易出错。 最后,我个人认为我们对税法的学习还较为肤浅,多集中于书本的理论知识。我建议学校在给CPA这几门课程排课时多加一些课时,这样学生即有更多时间去掌握知识,又有精力去了解更多实例,可以培养出更加优秀和技能更高的人才。 还有就是,我比较欣赏贺老师的教学方式,她的课重难点和易混点清晰明了,而且税法教学不再拘泥于书本上的固有内容,而是增加了许多新的知识,我也从中获益非浅。汪老师在讲课的同时会为我们介绍一些电影和书籍,这不仅可以丰富我们的课余生活,而且这些书籍和电影大多是富有深意和现实意义的,可以激化我们的思维,扩宽我们的眼界。 比如《蒙娜丽莎的微笑》这部电影,看完这部电影感触颇多,电影里女主人公凯瑟琳沃森老师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1953年,坐落在美国马萨诸塞州、被誉为“没有男子的常青藤”的卫斯理女子学院,新来了位艺术史老师,她就是凯瑟琳。她是一个成熟美丽的女人,一位有思想的老师,她是一个接受了自由改革思想的新时代女性,她怀着成为一名接触的教授的梦想踏入这所著名的女子大学,然而现实却让她感到种种压抑。 人们常常会追问自己什么是自己需要的?自己到底在干什么?或是自己应该干什么?

法律知识讲座主持词开头

法律知识讲座主持词开头 法制、安全教育是我们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也是法制安全、教育的一块重要阵地.通过法制、安全教育,使同学们知法、懂法、守法.从小守纪律,将来守法律;从小会自制,将来懂法制.通过法制安全教育,有助于同学们树立准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做当做之事,拒为耻之行.今天,我们在这里进行法制安全教育讲座.今天,我们有幸还请到了江伟永警官.让我们用掌声欢迎他的到来.同学们,今天的法制教育意义长远,希望同学们一定要自觉遵守纪律,认真倾听江警官的报告.下面让我们用最热烈的掌声欢迎他给我们做报告. 同学们,刚才江警官给我们送来了通俗易懂、简单实用的法律知识,解读了一个个生动鲜活、触目惊心的青少年犯罪案例,联系实际,以案释法,以法-论事,可谓是学校法制教育的一次“雪中送炭”,希望同学们一定要认真思考,努力规范自己行为,积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使这次法制教育起到应有的效果.学校还希望同学们,通过这次法制教育,写出自己的体会文章,下周三之前每班上交三篇到学生处,请年级组长收全后上交德育处.同学们,今天江警官在白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让我们再次用热烈的掌声感谢江警官. 同学们,老师们,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祝福我们的宽敞教师和同学一同举起生命的盾牌,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个守法的小学生,依靠法律这把双刃剑,平安、健康、强壮的成长! 【篇二】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 随着社会的持续发展、完善,法制教育已变得越来越重要。法律常识已成为一个人成长所必须掌握的武器,我们今后要立足社会,谋求发展,法律知识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法制走进校园,进一步增强

《最新财税知识讲座》讲义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财税知识讲座》讲义 2006 年 3 月《最新财税知识讲座》讲义●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 号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发文时间: 2006-2-13 实施时间: 2006-3-1 为维护我国正常外贸经营秩序,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机制的平稳运行,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 1 / 3

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的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 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出● 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0 号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发文时间: 2006-2-20 实施时间: 2006-3-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国税发〔2005〕 8 号)精神,优化纳税服务,节约税收成本,在总结去年部分地区寄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邮政局商定,自2006 年 3 月 1 日起,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试行使用邮政信函方式寄递完税证明工作。 对无法投递的信函,邮政部门要批注退信原因和理由,由地市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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