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土地开发法律法规梳理

一级土地开发法律法规梳理
一级土地开发法律法规梳理

一级土地开发法律、法规梳理

目录

一、一级土地开发的概念 (2)

1.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2)

1.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2)

1.3《土地管理法》 (3)

1.4《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3)

1.5《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3)

1.6相关论述 (3)

1.6.1 广义的土地整理(有以下三种) (3)

1.6.2 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总结,非法律明文规定) (4)

1.6.3 几组概念之间的区别 (5)

二、土地一级开发的主体 (5)

2.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5)

2.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5)

2.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工作要

点>的通知》 (5)

2.4相关论述 (6)

2.4.1 土地一级开发的运作模式 (6)

2.4.2 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模式的基本特征 (6)

2.4.3 土地一级开发实践探索 (7)

2.4.4 利益分配 (8)

2.4.4.1 分配方式 (8)

2.4.4.2 利益来源 (8)

2.4.5 税收问题 (8)

2.4.6 项目资产产权归属问题 (9)

三、土地一级开发实施 (10)

3.1内容 (10)

3.2程序 (10)

3.3回报与限制 (11)

四、一级土地开发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13)

一、一级土地开发的概念

我国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进行界定,个别地方政府规章或相关规定虽有涉及,但对土地一级开发概念的理解也各不相同。而在理论研究上,对于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应该如何界定,也存在不少的争议。

1.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10月28日国土资发[1998]166号)

“……一、土地开发整理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土地整理为重点各地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要从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出发,十分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坚持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加强土地复垦监督,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的方针,将工作的重点放在现有农地、灾毁土地和各类工矿废弃土地、撤并村庄废弃土地的整理复垦上;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开发未利用土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依据规划、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土地开发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禁止违反规划毁林开荒,在牧草地上开荒;禁止在大于25度以上坡地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条件和可能,对影响生态、过度开垦围垦的土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二、土地开发整理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计划

各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规模、布局制订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禁止无规划、无计划、无组织地盲目开发整理土地。在具体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必须做好可行性论证。项目选址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区内;除考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外,还要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特别要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搞好项目规划设计。要综合考虑田、水、路、林、村规划布局,严格控制村庄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搞好耕地平整和废弃地的复垦,不仅要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而且要结合耕种作业方式,合理确定地块规模;要综合考虑农田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1.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363号)

“……(三)土地开发整理目的。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土地资源的适宜性,增加农用地面积,重点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农用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人居条件,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

(四)土地开发整理任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五)土地开发整理内容。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平整土地,归并零散地

块,修筑梯田,整治养殖水面,规整农村居民点用地;建设道路、机井、沟渠、护坡、防护林等农田和农业配套工程;治理沙化地、盐碱地、污染土地,改良土壤,恢复植被;界定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等。”

1.3 《土地管理法》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1.4《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发[2007]277号2007年11月19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1.5《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京国土市[2005]540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开发)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1.6 相关论述

1.6.1 广义的土地整理(有以下三种)

1.6.1.1狭义的土地整理。根据土地整理后的主导用途,可将土地整理分为农用地

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其中农用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以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土地有效供给量,提高农用地质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过程。农用地整理包括农用地调整、农用地改造、地块规整、基础设施配套、零星农宅的迁并等,具体内容包括农用地面积、位臵的变动、性质的臵换、低效农用地的改造以及地块规整重划,水、电、路等小型基础设施配套和零星农宅的迁出或合并。农用地整理可根据整理后的主导用途分为耕地整理、园地整理、林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和养殖水面整理等。这里的耕地整理是指对农田进行的整理,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园地整理主要指果园、桑园、橡胶园和其他经济园林用地的整理;林地整理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林地的整理;牧草地整理包括放牧地整理和割草地整理;养殖水面用地整理主要指人工水产养殖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是指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为主要目的,采取一定措施和手段对利用率不高的建设用地进行综合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包括村镇用地、城镇用地、独立工矿用地、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的整理。这里的村镇用地整理包括村镇的撤并、撤迁和就地改扩建;城镇用地整理主要指城镇建成区内的存量土地的挖潜利用、旧城改造、用途调整和零星闲散地的利用;独立工矿用地整理主要指就地开采、现场作业的工矿企业和相配套的小型居住区用地的布局调整、用地范围的确定和发展用地选择,一般不包括大规模废弃地复垦。基础设施用地整理包括公路、铁路、河道、电网、农村道路、排灌渠道的改线、裁弯取直、疏挖和厂站的配臵、堤坝的调整,也包括少量废弃的路基、沟渠等的恢复利用。

1.6.1.2 土地复垦。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而废弃的土地,采取一定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的状况。土地复垦既包括工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也包括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造成损毁、荒芜、闲臵的农田和其他成片土地。按照造成废弃的不同原因可将土地复垦分为五种类型:第一类是各类工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的破坏土地的复垦;第二类是因道路改线、建筑物废弃、村庄搬迁以及垃圾压占等遗弃荒废土地的复垦;第三类是农村砖瓦窑、水利建设取土等造成的废弃坑、塘、洼地的废弃土地的复垦;第四类是各种工业污染引起的污染土地的复垦;第五类是水灾、地质灾害及其他自然灾害引起的灾后土地复垦。

1.6.1.3 土地开发。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过但具有利用潜力和开发价值的土地,采取工程或其他措施对荒山、荒地、荒水和荒滩等改造为可供利用的土地。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方向和重点,积极实施土地整理重大工程,促进项目布局相对集中、资金与资源合理配臵,向重大工程和粮食主产区、粮食主产县、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

1.6.2 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总结,非法律明文规定)

即土地前期开发,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储备计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由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对一定区域内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地上建筑物的拆除、地下障碍物的清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如“七通一平”等),使该区域内的土地达到供应条件的行为。

1.6.3 几组概念之间的区别

1.6.3.1 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

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土地储备包括取得土地、前期开发、收储和供应等环节,而土地一级开发即土地储备过程中的“前期开发”环节。二者的显著区别是土地储备强调“储备”,是政府主导的行为,尤其体现在取得土地、收储、供地等环节。而土地一级开发强调“开发”,需要对土地投入大量的资金。由于受到资金、技术、人力物力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政府往往委托有实力的企业对土地进行一级开发,因此,土地一级开发往往表现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民商事行为,与完全由政府主导的“土地储备”行为有着明显区别。

1.6.3.2 土地一级开发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开发

(1)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同。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并不能直接取得待开发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的地块要交还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收储以备供应;狭义的房地产开发以取得待开发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为前提。

(2)二者行为内容不同。土地一级开发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狭义的房地产开发是房地产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在待开发的土地上进行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建设活动。

二、土地一级开发的主体

2.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发[2001]15号二OO一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可划出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购土地,金融机构要依法提供信贷支持。

2.2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发[2007]277号2007年11月19日)

第二条“……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十六条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并没有对企业是否可以参与土地前期开发,参与模式以及收益模式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而是将规范具体实施事宜的权限授权给了地方。

2.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1]17号)

第九条:“……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管理,3月底前,各地各单位完成土地储备机构与其下属和挂靠的从事土地开发相关业务的机构彻底脱钩工作;收购土地遴选价格评估机构应坚持公开、公正的选择方式,土地前期开发必须按规定通过招标

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严格执行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得直接从事土地一级市场开发的规定。”

我国关于土地一级开发的立法情况可总结如下:第一,我国关于土地一级开发的最高层级的立法仅为部门规章,立法层级较低;第二,各地在立法中对土地一级开发活动企业是否可以参与以及企业参与后的收益分配等问题的规定各不相同,造成了土地一级开发立法的混乱局面。

2.4相关论述

2.4.1 土地一级开发的运作模式

我国土地一级开发的实务操作中,以开发主体的不同进行分类,土地一级开发大致可以划分为政府运作模式、市场化运作模式以及政府与企业合作模式三种模式。

2.4.1.1 政府运作模式

所谓政府运作模式,即完全由政府建立的土地储备中心或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进行土地一级开发。该种模式的基本特征为:土地储备中心或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自行完成全部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土地一级开发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专项拨款(例如土地储备资金)或国有股本,开发完成后或将“熟地”交由土地管理部门,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此种模式并不涉及民间资本的参与。

2.4.1.2 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

市场运作模式,即政府通过公开方式选择企业进行土地一级开发。这种模式的基本特征为,政府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北京市的土地一级开发实践即为此种模式。

2.4.1.3 政府与企业的合作开发模式①

除前两种开发模式外,实践操作中还大量存在政府通过协议方式与企业合作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运作模式。其特点为企业通过自有资金或融资方式投入大量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企业的利润来自于土地进入二级市场以后增值部分分成。在这种模式中,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程度更深。

2.4.2 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模式的基本特征

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模式主要适用于开发土地面积大、资金需求量大、开发周期长的项目,通过企业与政府的深度合作,实现项目开发收益。其基本特征是:

2.4.2.1 引进大企业作为项目主开发商

在海南诸多土地成片开发项目实例中,中信、雅居乐、华润等大企业纷纷

①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的通知》((琼府〔2006〕34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是指在城镇建成区以外、尚未具备具体项目建设条件的新的规划区域,政府划出一定面积的区片,由参与成片开发的企业(以下称主开发商)按照规划投资,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自有项目建设和项目招商工作,并从依法出让的土地中获得一定比例土地收益权的土地开发行为”。

从法律意义上讲,笔者认为,“以项目带土地”的开发模式可以理解为,企业在参与土地成片开发的过程中,以政府确定的规划为依据,在落实项目意向投资者以及项目资金的前提下,政府与企业分批次、分项目的完成土地储备整理开发工作,以项目带土地的方式对外合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作开发模式。

进驻海南土地成片开发领域,统筹项目开发。这主要源于海南省实施的“大企业进驻、大项目带动”的发展战略。2004年8月31日,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了《关于加快海南省新型工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推行的“大企业进驻、大项目带动”的发展战略,其大致思路为先招商国内外有实力的大型企业进驻海南,再根据大企业带来的项目落实规划、供地、立项、建设等各项手续。随后,此项战略的辐射效应扩展到了土地开发等其他领域,《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的通知》亦对该战略进行了明文规定。按照该战略的实施思路,对于涉及成片土地开发项目,在落实主开发商及其计划投入的资金规模、合作协议及其他相关内容并报相关政府批准后,各方才能根据批复的内容进行下一步规划、供地、立项、建设等工作。

2.4.2.2 主开发商统一规划、统一招商

在“以项目带土地”的土地成片开发模式中,严格实施与监管已批准的规划是企业拟投资开发的成片土地项目的企业重要特征之一。此处的规划不仅仅局限于宏观的、概念性的规划,而是在深入了解区域建设目标、供求关系等实际情况后,对具体项目进行深入的规划。规划完成之后,政府将要求企业严格实施,并加强监管。笔者理解,在主开发商主导下的土地成片开发项目中,主开发商将深入参与政府主控的项目前期规划编修工作,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掌握规划的控制权。主开发商根据自身投资计划与招商、建设计划制定、编修规划,深入落实未来每一个具体项目的各项规划要点,使项目的规划条件最大程度符合投资人的投资计划与招商、建设计划,并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

在以项目带土地的开发模式中,主开发商除了统筹整个成片开发项目的规划外,还需要统筹招商工作,因此,招商权是主开发商的一项重要权利。《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的通知》明确授予主开发商统一项目招商的权利。同时,政府在一些项目的批准文件中也反复强调?以项目和投资招商带动土地利用?或者?开发商落实一个项目建设资金,核定一个项目用地,并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这意味着,主开发商应先行落实成片土地项目内部各具体项目的意向投资商,以及该等意向投资商承诺投入的建设资金,再进行该具体项目的土地整理开发、出让供地等工作。

2.4.3 土地一级开发实践探索

在各地实务操作以及理论研究中,通过何种形式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各地一直在积极探索和实践。

2.4.

3.1 借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并组织具体的建设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适用范围主要限于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其特征是通过公开方式委托专业化项目管理公司负责建设实施。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借鉴政府代建制并体现在了当地的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办法中。

2.4.

3.2 借鉴BT模式

BT(即“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通行的一种投融资建设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很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实行BT 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各级地方政府授权确定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通过

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融资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并在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立即移交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分次支付回购价款。

2.4.4.1 分配方式

正是由于国家层面关于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规定的缺失,导致了各地对于土地一级开发的规定不统一,进而导致了各地就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方式以及利益分配等问题存在极大差异。

例如《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规定,“土地储备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或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②而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的通知》的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土地开发成本后余下的纯收益部分,企业最高可获得70%的分成③。

如前所述,在我国土地一级开发的实务操作中,地方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对选择何种土地一级开发模式有很大的自由,很多地方在土地一级开发的运行上,并没有规范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而是通过政府直接授权,或通过与企业签署合作合同的方式引进投资方。在这种模式下,由于政府在土地一级开发中享有较大的权力寻租空间,尤其是政府协议选择企业合作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方式,很容易导致不公平以及腐败现象,也导致了土地财政的愈演愈烈。

2.4.4.2 利益来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第三条?……土地出让收入可以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等项目,且实践中绝大部分土地一级开发所使用的资金也来自于一级开发区域内土地出让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因此,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资金使用的管理需执行国家关于土地出让收支的管理规定。……?

第二条?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4.5 税收问题

我们认为,如果将土地一级开发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其也应属于工程采购。而工程采购所存在的问题恰好也是土地一级开发所面临的问题,从这个角度讲,二者也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因工程采购多以BT模式进行,因此,下文将就政府采购的BT模式与土地一级开发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对比研究。

(1)政府采购的BT项目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在税收征管方面面临的共同问题《政府采购法》本身没有对工程采购如何征税进行规定。而关于BT项目,

②(京国土市[2005]540号)第十四条。

③(琼府[2006]34号)第七条。

则更是处于立法的盲区。虽然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其中明确规定:“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一转让(BT)、建设一经营一转让(BOT)、建设一拥有一经营(BOO)、建设一拥有一经营一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但之后并未针对BT项目出台任何专门的法律法规,使得BT项目在适用时存在很多问题。BT项目的税收也不例外。

由于在税收征管方面没有专门的规定可以执行,各地税务机关针对BT项目出台了不同税收政策。在实践中关于BT项目的营业税征收问题,便十分混乱。如重庆出台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195号),其中规定BT项目的融资人取得的回购款项,应该按照建筑业税目全额缴纳营业税;而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BT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惠地税发“2009”131号)中规定,建设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后的余额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而根据葛培健和张燎主编的《基础设施BT项目运作与实务》的介绍,某一BT项目经过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后,最后按照BT项目取得的收支差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由此可见,因为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实践中政府采购工程的BT 项目在征收营业税上的混乱局面。

而土地一级开发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关于土地一级开发的最高层级立法为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而该办法对土地一级开发如何征税也没有规定。因此,实践中关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如何征收营业税也比较混乱。如2005年,北京市地税局发布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奥林匹克公园中心区土地一级开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函》(京地税奥[2005]25号),其中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二十款规定,对土地一级开发收入按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臵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计算征收营业税。?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其中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从以上分析可知,政府采购中的BT项目和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都面临税收征管规范缺失的同质性问题。

2.4.6 项目资产产权归属问题

关于政府采购的BT项目建设过程中产权归属问题,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均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为“政府所有权说”,即项目公司在BT项目移交前对项目设施仅拥有与工程建设相对应的建设运营权,而没有所有权;一种观点为“项目公司所有权说”,即项目公司在BT项目移交前对项目有所有权;另外,还有一些折中的观点,如“非完全所有权说”等。上述观点和学说各有优势也各有缺点,如“政府所有权说”,从法律上提高了政府对项目资产的控制程度,保证了资产的安全,但却可能导致招商引资的困难以及政府可能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不当干涉;而“项目公司所有权说”可以使项目产权更加清晰,但却增加了项目资产流失的风险

(如项目公司破产等)。因此,就此问题,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均未达成共识,还有待通过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

而土地一级开发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即企业在进行一级开发过程中建成的道路、绿化、电缆、水管等设施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就此问题,也存在与政府采购的BT项目类似的不同认识。

三、土地一级开发实施

3.1 内容

3.1.1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九条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3.1.2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的通知》

第二条“……由参与成片开发的企业(以下称主开发商)按照规划投资,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自有项目建设和项目招商工作,并从依法出让的土地中获得一定比例土地收益权的土地开发行为。”

3.1.3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第二条“指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

3.1.4 《贵阳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一定区域内征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为周边地块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使该区域内土地具备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五条社会投资人可配合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一级开发实施单位进行征地、房屋征收、安置,为地块周边实施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等。

3.2 程序

3.2.1 土地储备计划

(1)《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2)《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的通知》

第三条市、县政府要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体系,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科学编制土地成片开发总体规划和土地成片开发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编制完成的,不得实施土地成片开发。

(3)《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第六条土地储备开发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编制。

3.2.2 土地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方案

(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的通知》

第四条“……市、县政府按照土地成片开发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开发规模、开发时序、开发期限、投资总额、年度资金投资额、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计划以及主开发商的投入回报方式、违约责任等,编制土地成片开发方案,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2)《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储备开发,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其他土地的储备开发实施方案由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组织编制。

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待储备开发地块的范围、土地面积、控规条件、地上物状况、储备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开发计划、实施方式等。

(3)《贵阳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招投标内容,须经市财政局、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认可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3.2.3 选定实施主体

(1)《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2)《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的通知》

第四条“……土地成片开发方案公布后,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开发意向者的,以招标方式确定主开发商;只有一个开发意向者的,应根据方案中设定的条件与开发意向者协商签订成片开发的协议。”

(3)《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第四条土地储备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或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

(4)《贵阳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范围、规模、内容明确后,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按照贵阳市有关招标管理意见、规定和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委托招标机构并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和确定社会投资人,并与其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与市土储中心签订《储备合作协议》。

3.3 回报与限制

3.3.1 回报

(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的通知》

第七条合理确定土地出让收入分成比例。主开发商按照规划要求出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后,由政府按照规定统一供应土地。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开发成本后余下的纯收益部分,按照市、县政府所得不得低于30%的比例,确定市、县政府与主开发商的分成比例。

土地开发成本包括实施土地成片开发所需的规划编制费、征地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依法应当向国家缴交的税费以及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费。土地开发成本由主开发商支付。

第十条“……凡属经营性项目的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方式供应。其他性质的项目用地,同一地块的供地计划公布后,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方式供应。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可依照法定程序以划拨方式供应。

禁止违法低价供应土地,切实保护主开发商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标底或者底价,竞价低于标底或底价的,不得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按照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2)《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

(3)《贵阳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社会投资人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投入的资金,资金成本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50%据实计入土地开发成本,但不计入投资回报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社会投资人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所在的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区(市、县)属土地一级开发国有公司成立合资公司或以独资公司参与土地整理、征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在完成项目招投标建设内容且成本经结算评审前提下,其投资回报在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1〕57号)所规定计提利润的基础上,如地块成功出让并产生溢价(即超出挂牌出让起始价),可对溢价部分进行分段区间累进递减原则计提投资回报。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介于0-300万元(含300万元)区间的溢价部分,按不高于溢价的25%作为投资回报;介于300-600万元(含600万元)区间的溢价部分,按不高于溢价的20%作为投资回报;介于6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区间的溢价部分,按不高于溢价的15%作为投资回报;介于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区间的溢价部分,按不高于溢价的10%作为投资回报;5000万元以上区间的溢价部分,按不高于溢价的5%作为投资回报。

社会投资人其投资回报资金经市财政局、市土地储备矿产中心决算评审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采取追加一级开发成本的方式予以返还。

第十六条对于社会投资人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资金,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出具相关文件采取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优先偿还投资人相应的投资;地块成功出让后,在社会投资人完整提供相关决算依据

后,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决算和资金返还。

3.3.2 限制

(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的通知》

第六条合理确定开发期限,建立退出机制,确保土地成片开发项目有效实施。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土地成片开发的规模等因素,明确主开发商对土地成片开发的期限。开发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最长不得超过4年;完成开发区域内全部自有项目建设以及落实全部招商引资项目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8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特殊情况需延长开发期限的,须报省政府批准。

市、县政府还应根据土地成片开发的时序和主要建设内容等因素,明确主开发商在土地成片开发期限内每一年度的投资比例、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比例以及自有项目建设计划和落实招商引资项目的计划,确保土地成片开发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主开发商每一年度完成的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在土地成片开发期限内的年度平均比例,但是主开发商上一年度完成的比例超过年度平均比例的,超过部分可以纳入下一年度平衡考核。

主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年度投资比例、基础设施建设比例自有项目建设计划和招商引资项目计划的,或者主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土地成片开发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额、全部基础设施、全部自有项目建设和全部招商引资项目的,市、县政府应当依法解除与主开发商签订的开发协议,终止主开发商继续参与开发的权利。

(2)《贵阳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社会投资人确定后,负责该项目的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被确定的社会投资人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第三方。坚持依法依规实施征收补偿,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确需转让,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通过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所在的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联合组建阶段性项目公司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社会投资人,需要对外转让所持股权时,应当经过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所在的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社会投资人合作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合同一经签订,合作双方均不得随意退出。

第二十条因合作的社会投资人单方面退出造成合作项目无法开展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所在的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有权无条件接管并继续完成该项目,社会投资人已经发生的投资不予退还。因其单方面退出所造成的损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因素导致合作项目无法继续推进的,合作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停止合作关系、提前清算后,终止合作项目运行。

四、一级土地开发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存在以下法律风险:土地收益分成方式中的收费风险、政府信用及政策法律风险、投资成本与融资风险、市场前景与一二级衔接开发的风险、决策与管理风险。

4.1 土地收益分成操作下的风险防范在作好项目当地的政策调研前提下,开发商还要与当地政府提前核实土地收益分成能否列入该市的土地出让收入支出预算,

并要求政府就此出具正式的确认承诺文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发商要特别注意核实相应的预算程序是否履行。否则,开发商将面临无法实现土地出让收益分成,投资无法收回的风险。同时注意确认项目土地的上市出让时间,并考虑该上市出让时间是否与投资人的预期投资回报周期相符。否则,开发商的投资将存在商业上的风险,建议重新评估采用土地出让收益分成模式收回开发成本的可行性。

4.2 重视一级开发合同中对政府的约束条款由于土地一级开发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全,地方的特别规定有时不明确,因此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完全靠合同条款来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对合同条款的要求更高,要求将合同履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作详尽的规定,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一定要通过书面的补充协议或者会议纪要方式明确,在发生争议时有据可依。建议开发商应当要求政府的正规文件。一般情况下,签订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合同的主体都不是一级政府,而是政府下属的部门、事业单位等,因此索取正规文件很有必要,以正规文件的形式确认土地一级开发是一级政府的意志,而不是政府下属部门、事业单位等意志。在发生政府人员更迭时,能够依据政府文件维护企业的权利,这对企业防范法律风险非常重要。有鉴于此,完善、合法、有效的法律文本,有效的追偿措施(如约束政府方面的担保条款、异地仲裁条款)等都将是面临政府违约时维权的有力依据。

4.3 拓宽融资渠道开发商为防止资金链断裂带来的压力,可以积极拓展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化解融资难题,比如土地资产证券化、债券或股权融资、信托融资、私募、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基金、企业内部融资、企业间联合融资、引用外资等多种形式。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提供相当的融资担保并明确担保条款对融资是非常有利的。根据土地一级开发融资的需要以及相应投资资金风险的分析,确定需要贷款的数量。该贷款或其它融资项目,若有政府出面协调并提供相应担保,可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并获得融资支持。

4.4 作好一二级市场的联动控制。在谨慎确定与政府平台公司共同成立的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的同时,企业应当制订全面系统的开发可行性报告,将二级市场销售中存在的症结问题落实考虑可能性。同时,在签订合作意向书和框架协议阶段,确保出让方式与利润分配、双方权利义务在协议中明确体现,合同在约定开发土地具备出让条件时,对土地的出让时间、主要规划条件和出让方式必须明确、清晰地予以约定,并合理约定保底条款,确保企业一定的投资利润回报。

4.5全面的企业风险控制手段的介入房地产企业的内部管理法律风险控制至关重要。企业在决策中是否有科学的流程和权限规定、在设计投资方案和变更方案时是否设立了科学的流程管理手段以减少设计变更带来的成本增加、公司销售系统是否因为权职不明职责不清而导致不必要的诉讼成本,这些问题都是房地产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可能随时?后院起火?的隐患。攘外必先安内。尤其在企业对外投资风险巨大的一级市场投资时,企业内部的风险控制必须落到实处,才能避免由于企业自身的管理失误或权责不明,导致了项目最终的失败或企业的巨大亏损。因此,必要时,企业应当高瞻远瞩并积极地事先引入外部的专业外部法律风险控制管理团队,对企业的内部法律风险控制做到全方位的把控和管理,以从根本上完成企业的自控的目标。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习题-练习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试题 一、名词解释 1. 无因管理 2. 要约 3. 抵押 4. 不安抗辩权 二.单项选择题 1. 人们通常称()为法律事实。 A.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B. 法律得以产生的事实 C. 实际发生的社会现象 D. 法律关系产生的事件 1. 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说法错误的是()。 A. 安全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 B. 安全检查制度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 C.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D.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2. 占有权是指对财物的()。 A. 直接使用的权利 B. 取得经济效益的权利 C. 获得利息的权 利 D. 实际控制的权利 3.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自己的义务。 A. 全面履行 B. 可以不全面履行 C. 可以不履行 D. 只享受权利,不全面履行 4.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A. 12 B. 24 C. 32 D. 48 5.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的同意。 A. 债权人 B. 人民法院 C. 公证部门 D. 第三人 6.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 A. 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B. 不拨付工程款,可以进行竣工验 收 C. 可以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D.可以拨付工程款,可以进行竣工验 收 7.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向()申请设立登记,并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颁发资格证书。 A. 项目主管部门 B. 当地人民政府 C.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 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基本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A. 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 B.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C. 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签订工程合同 D.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包括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宪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刑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警车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高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为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管力度,完善建设程序,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强化支出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办法,特制定高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基建项目管理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指管委会举办的独立核算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镇)卫生院、独立核算的分院、卫职校等。 一、管理范围 凡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当年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大修、改建、扩建、土建和安装、道路建设、园林绿化等各类工程项目均属于本制度的管理范围。 二、管理原则 1.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凡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都必须符合高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发展长期规划,并作为立项建设项目定点的依据,经充分论证分析,报相关部门并严格审批后方可施工。 2.计划管理的原则。凡下达投资计划的基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体投资实施建设工作,各个建设项目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3.重大事项审批原则。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重大事件,如立项计划、政府招标采购计划、设计变更、资金拨付、合同的签订、工程结算审批等必须经基建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单位负责人报卫生计生局审批,获得同意后,方可启动实施。 4项目法人代表负责制原则。实行基建项目实施项目法人代表负责制,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为项目的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建设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实施项目工程建设,确保项目工程建设质量。 三、项目申报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向卫生局申报基建项目时,必须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申请书和工程预算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预算书必须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资金来源及投资效益进行分析、阐述,并附相关的图纸、图表。 四、项目的实施 1、项目的招投标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在得到项目立项批复后,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好各项工作,包括地质勘察、设计、预算、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建设、绿地等工程项目,合同金额达到30万元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2万元至30万元以内的可采取邀请招投标,2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基建领导小组自行组织议标。

2018年最新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NO 最近环境法律法规大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6修正)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5)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9) 5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2006) 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010修正) 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 8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2009) 9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通知 (2010) 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 11 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2010) 12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2011) 13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2016) 14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0)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18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 19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 20 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2010) 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 (1996) 22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 (2003) 23 关于实行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0) 24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 25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 2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2015) 27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2014) 28 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 (2004) 29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2014) 30 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2012) 31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 32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33 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3) 34 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函 35 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 (HJ617-2011) 36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37 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 38 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 39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3)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篇执行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受理问题的批复》 6、《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12、《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16、《关于环保部门就环境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有关问题的函》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9、《规范法院执行和国土房管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20、《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定

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2)111-2015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系统基建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基建项 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 理通则》,结合公司基建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项目管理是以项目建设进度管理为主 线,通过计划、组织、控制与协调,有序推动工程建设,全面 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过程。主要管理内容包括进度计划管理、 建设协调、参建队伍选择及合同履约管理、信息与档案管理、 评价考核等,安全、质量、技术、造价管理要求在各自专业管 理规定中明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 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出线工程)项目管理, 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按照基建工程建设程序及各相关业务部门管理职 责,公司各级单位发展、基建、物资、运检、调控、财务、档 案等部门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 (一)发展部门负责基建项目前期(立项、可研、核准等) 阶段管理,负责年度综合计划、投资计划管理,项目核准后移 交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1-

(二)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前期、工程建设与总结评价三个阶段管理工作,负责与运检部门共同组织启动验收,负责基建工程项目档案的直接管理与组织协调工作。工程启动投运后移交运检部门运行,工程结算后移交财务部门决算,投运后工程档案移交档案部门归档。 (三)物资(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基建工程相关招标采购管理和物资管理,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招标采购、物资合同签订履约、质量监督、配送和仓储管理等工作,负责制定招标批次、物资供应计划。 (四)运检部门负责生产运行准备,指导开展工程建设阶段技术监督,参与主要设备验收、阶段性验收,与基建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启动验收。 (五)调控部门负责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准备工作,负责根据调试方案编制基建工程新设备启动调度方案,审定停送电计划,参与启动验收,投产试运行等工作。 (六)财务部门负责基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竣工决算和转资管理,会同基建管理部门加强基建成本管理。 (七)档案部门是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业务归口部门,负责基建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组织本单位重大基建项目档案的验收,接收和保管符合公司档案管理要求的相关档案。 第五条公司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管理职责分工 (一)国网基建部监督、检查、指导、考核省公司级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直属建设公司)项目管理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点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点 1、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的程序,也是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一般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3、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期限是6 个月。 4、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要看合同是否具备生效要件 5、关于要约失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受要约人不满意要约内容 6、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中不包括索赔 7、下面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急救援说法错误的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召开会议研究抢救方案。 8、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

同的额的20% 9、人们通常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为法律事实 10下面关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说法错误的是: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11、占有权是指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权利 12、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3、根据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的要求,环境保护法必须认真贯彻三同步方针不包括: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同步繁荣 14、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5、法定代理的成立,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16、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消灭 17、关于建设工程消防工程的验收说法,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消防器材生产企业进行消防验收 18、一般来说,构成法律责任或违约责任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即主管要件和客观要件 19、关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了专门规定: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2 0 年20、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

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类别 综合法律、 法规序号名称生效日期本公司适用条款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03.1410.26.42.43.48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12.1.全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05.01第一章1.7条,第十二条;第二章13-17条;第三、四、七章;第六章62-71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全文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1.1.全文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01全部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09.01全部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04.0321.269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1992.10.012.4.12.14.21.23.24.25.26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8.9.10.11.12.13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5.11、3、4、7章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01.01全部1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9.01全部1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01.011.4.6章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全部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11.01第5、13、14、15、22、28、29、30、31、32、33、 34、35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09.01第5、9、11、13、19、20、34条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04.01第14、16、30、31、33、40、55、63条1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03.01第7、13、14、25、28、29、30、33、34条2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01.01第14、16、、31、33、40、55、63条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20第19条 2223 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标 准 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职业病报告办法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工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招标法律法规汇总

招标法律法规汇总 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细则》 3.《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条例》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办法》 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办法》 7.《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8.《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9.《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办法》 1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11.《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4.《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5.《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1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17.《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1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2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1.《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2.《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23.《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24.《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2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6.《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2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司法解释 28.《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政策 29.《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30.《关于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集中交易的通知》 31.《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32.《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管理 暂行办法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更好地完成新建基建项目的建设,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核算管理和监督,确保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财建【2004】36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第81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方法采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平朔公司为项目法人的新建项目,及由平朔公司控股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项目(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前期准备工作 第四条根据集团公司批复的平朔公司发展项目,确定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的条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书、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基本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的开工报告等。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等,应公开进行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应送交财务部门一份。

第六条所有基建项目需支付的工程价款、设备采购款、材料采购款、土地征用款、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经济活动均应签订合同,合同条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七条合同中的工程名称、工程内容要和初步设计概算书中对应的名称相一致,尽可能对应到单位工程。 第三章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由规划发展部根据项目建设工期要求和进度进行编制。报董事会批准后下达,并上报集团公司。 第九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建设工期落实建设资金,确保投资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四章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 第十条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公司财务资产部向集团公司申请建设资金,资金到位后要建立专户,按财政部制定的《国有资产单位会计制度》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第十一条基建期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待摊投资”科目核算,并按照建设项目收益原则,按季分摊。 第十二条对于二级法人单位的建设项目的转贷资金,应当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用途。借款利息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对集团公司的借款利率。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复习题 1、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包括哪些? 答: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法律代理是基于什么成立的? 答:法律代理是基于授权委托成立的。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多少? 答: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20%。 4、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答:自然条件成就时生效 5、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期限为几个月?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7、占有权是指什么? 答:占有权是指事实上的控制权。 8、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几个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答: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9、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是什么关系 答:先执行抵押权,后执行担保权 10、根据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的要求,环境保护法必须认真贯彻的三同步方针包括哪些? 答: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了专门规定,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几年? 答:最长的保护期限是20年,超过20年法律将不再保护。 12、生产经营单位为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依法承担责任,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是否有效? 答: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是否能拨付工程款,能否竣工? 答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4、招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金额多少的罚款?

IPO相关法律法规目录清单

IPO相关法律法规目录清单 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06.5.18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09.3.31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7.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内容) 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部分内容)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11.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1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1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15.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85 - 17.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06.1-

18.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19.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20.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21.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 147 - 22.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153 - 23.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 168 - 24.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 194 - 25.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 26.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27.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 28.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6年7月制定,2008年2月第二次修订) 29.-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 30.股票发行定价报告指引(试行) 31.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32.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33.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 34.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 35.关于公司公告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通知-----附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案例集合

【案例一】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P9 地处A市的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B市的某项“设计--采购--施工”承包任务。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B市的某施工单位。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由乙为项目经理自成了项目经理部。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施工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院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效力。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有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 【问题】 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设计院派甲作为设计项目管理班子,但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由于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项目现场,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申请仲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增加的工程量。 【答案】 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因为,由于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力,致使本案付款纠纷的出现。《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经常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经常不在现场的情况。本案的真实背景是设计院认为甲被施工单位买通而拒绝付款。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或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要找其授权人;如果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的,应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 【案例二】P13 甲施工企业在某条公路的施工过程串,需要购买一批水泥。甲施工企业的采购员张某持介绍信到乙建材公司要求购买一批B 强度等级的水泥。由于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关系,未签订书面的水泥买卖合同,乙建材公司很快就发货了。但乙建材公司发货后,甲施工企业拒绝支付货款。甲施工企业提出的理由是,公司让张某购买的水泥是A强度等级而非B强度等级。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问题】 (1)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合同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 (1)本案中的纠纷处理,首先要判明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而对于合同效力判断的重要依据是甲施工企业的介绍信是如何写的。《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水泥”,则张某行为是合法代理行为,其购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双方的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应当继续履行,即甲施工企业应当付款。如果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A强度等级水泥”,则张某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就超越了代理权限,双方的口头合同是无效的。 (2)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首要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即甲施工企业可以退货、拒付货款。乙建材公司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第66条关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向张某主张。但在司法实践中,乙建材公司的难点是应当如何证明张某要求购买的是B强度等级水泥。 【案例三】P14-15 2011年7月,甲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中标某大厦工程,负责施工总承包。2012年5月,甲公司将该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分包给乙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甲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李某;乙公司驻该项目经理为王某。李某与王某是多年的老朋友。2012年6月,甲公司在该项目上需租赁部分架管、扣件,但资金紧张。李某听说王某与丙材料租赁站(以下简称丙租赁站)关系密切,便找到王某帮忙赊租架管、扣件。王某答应了李某的请求。随后,李某将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及该单位的空白介绍信交给王某。同年7月10日,王某找到丙租赁站,出具了甲公司的介绍信(没有注明租赁

法 律、法 规 目 录 清 单

厦门高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律、法规目录清单 上年度编辑日期:2011年7月1日 本年度编辑日期:2012年7月1日 批准:吴若平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公布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公布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令第253号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发布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 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令第493号发布 8《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令第530号发布 三部门规章

建筑工程施工相关法律规范

1)人们通常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为法律事实。 (2)占有权是指对财产的实际控制的权利。 (3)法律代理的成立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4)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消灭。 (5)一般来说,构成法律责任或违约责任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即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6)关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20年。 7 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8 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征询各方最后的意见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 9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失。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级别管辖是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从纵向划分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限。 地域管辖—同级法院审判案件时的职责分工 11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务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务的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2 行政处分是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13 只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 14 委托代理自行终止的情况: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的法人组织终止。 15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利息。 16某公司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取所采购的设备,一个月后提取设备时,对方索要设备保存管理费,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17物权的特征为: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物的权利;物权是由权利人直接行使的;物权是以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18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况: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19留置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为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关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汇报(民政局)

关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汇报 (民政局) 关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汇报 民政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与民政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100多部,其内容大都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优抚安置、军休、评残追烈、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救灾救济、社团管理、地名区划、殡葬管理、财务管理等等。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 把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与各项民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民政法律和政策规章,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利益关系,坚持依法行政,注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确保了三个群体(弱势群体、困难群体、优抚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为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婚姻法》贯彻执行情况 为更好地宣传贯彻《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推动全州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按照省、州有关要求,我们督促各县市结合自身实际,将一部分乡镇婚姻登记收回到县市局实行集中登记。新《婚姻法》和《登记条例》颁布后,州民政局专门组织八县市婚姻登记人员先后到省、州集中培训,

各县市也采取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进行了培训,同时,积极协助配合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大对基层乡镇办新《婚姻法》的宣传,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以及人民群众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累计发放《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册10万多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几年来,在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中,没有出现一例违法登记的现象。在加大法律法规宣传的同时,我们还进一步加大了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力度,规范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和管理,依法设置了婚姻登记机关,规范了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和印章,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婚姻登记政务公开,坚持依法登记,文明服务。去年,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快婚姻登记信息化硬件建设。目前,全州集中办理婚姻登记全部实现了网上登记、电脑出证,做到了程序规范、办事高效,受到了社会的一致好评,群众满意度较高。 二、《收养法》贯彻执行情况 收养登记是国家的一项民事登记,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工作,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收养登记工作中,我们严格落实了“一切为了孩子”的收养登记工作宗旨,明确收养登记机关的性质职责、管辖权限、办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了收养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 一、单项选择题(60题,每题1分,共计60分。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1、《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朔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 B )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A 1次B.2次 C 3次 D.4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B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A. 30 B 15 C 10 D 7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A )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A建设单位B施工单位 C监理单位D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D )的罚款。 A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B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C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D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5、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了、内,做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是( B )。 A.新要约 B 承诺 C 同意 D 成立 6、《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样的合同是( A

)。 A无效合同B可变更合同c可撤销合同D效力待定合同 7、某施工企业与女工小王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尚未到期,小王欲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小王应当提前( B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A 60 8 30 C 20 D 10 8、( C)是指材料在自然状态下单位体积的质量,用po= m/Vo表示。 A密度B堆积密度C表观密度D比重 9、根据水在材料表面的湿润程度,当润湿角θ >90°。时,材料表现为( B )。 A亲水性B憎托性C中性D吸水性 10、某干燥多孔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为λ1.,吸水饱和后其导热系数为λ2:,再经受冰冻后其导热系数为λ3,可以判定(B )。 Aλ1>λ2>λ3 Bλ1<λ2<λ3 Cλl>λ2=λ3 Dλl<λ2=λ3 11、在潮湿环境中的重要建筑物其材料的软化系数不得低于( C )。 A. 0. 75 R 0 .80 C 0. 85 D 0. 90 12、普通硅酸盐水泥混合材料的掺量为( B )。 A 0% -5% B 6% - 15% C 20% D 40% 13、建筑石膏制品具有( C )的特点。 A防水性能好B防火性能差c保湿性能好D强度高 14、某偏心受压柱的钢筋,采用绑扎连接,则每次在同一断面上搭接的钢筋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 A )。 A 25% B 50% C 60% D 75%

法院执行规定汇编

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十个期限 法院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实现权利的最后一道程序,执行速度的快慢、执行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了有效地遏制个别法官拖延执行的现象,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了《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执行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期限作出明确的限制,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期限”: 一、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即由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实现,此类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二、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申请回避。 三、开始执行的期限:3日内。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四、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这一规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 五、执行人员查证申请执行人举证线索的期限:5日内;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期限:10日内。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六、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10日内。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的进展,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需要实施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5日内。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指定期限,完成协助执行义务。 八、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办理完毕的期限:1个月。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九、听证的期限:10日内;提出审理处理意见的期限:5日内。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十、法律文书的审批期限:7日内。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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