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纳入庭审程序后检察机关如何推行量刑建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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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李和仁(《人民检察》编辑部副主任)■特邀嘉宾:

王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李乐平(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职教授)李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文稿统筹:

张敬博摄影:

孟澍菲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量刑的公正性逐渐受到更多的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来积极论证量刑建议制度,各地检察机关也在试点过程中,总结出很多有代表性的操作模式和经验。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央司法改革方案“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1日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在量刑纳入庭审程序后检察机关如何推进量刑建议工作就成为了检察理论与实践工作者必须回答的问题。近日,本刊组织研讨会,邀请实务界与理论界的专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主持人:量刑问题是此次司法改革的重要

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开展了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如何在量刑纳入庭审程序后有效地行使量刑建议权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量刑建议制度的开展已有时日,在试点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总结了一些经验,同时也发现了一些不足。如何系统地总结这些经验,找寻实践中存在问题的解决途径将是我们本期“检察聚焦”探讨的主要话题。

问题一:目前检察机关试行量刑建议制度的总体情况如何?

主持人: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都尝试开展

了量刑建议工作,但是大多是各自试点,没有形

成统一的模式。随着量刑纳入庭审程序,量刑建议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已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那么当前检察机关推行该制度的总体情况如何?在具体的实践中取得了哪些经验和成效?还存在哪些问题与不足?对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应该作何评价?

王军:自从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各省市对量刑建议都有尝试,只是开展的范围大小不同,提出的案件范围不同,最主要的还是在程序设置上各有差异。此次将量刑程序纳入庭审后,量刑建议成为了量刑程序的重要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量刑规范化的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也积极配合

王军量刑纳入庭审程序后

检察机关如何推行量刑建议制度

宋英辉李乐平李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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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改革,力求在适当时机出台文件,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加以规范。

从各地的调研情况来看,量刑建议工作大

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总结了如下经验:首先,各省基本采用的是先部分试点,再全面铺开的

方式进行量刑建议工作的推行。

其次,很多地区检察机关自发制定了规范性文件,设置量刑建议工作的具体程序,也有的是以省级院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推行。再次,各地试点检察院都加强了和法院系统的有效沟通,对量刑有较大差异的案件进行协调和总结,相互吸取经验。同时,有的试点检察院还自发制定了量刑指南,指导量刑建议工作。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各地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活动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各地的量刑建议活动缺乏具体明确的统一标准,造成在程序和操作上有较大的差异。其次,量刑建议制度的推行状况呈现出地域不均衡现象,有的地域开展较多,探索靠前,有的地区还没有开展。再次,量刑建议工作缺乏相关制度措施的保障。比如,法院是否采纳建议没有保障,没有相关的判决说理制度。再如,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不够充分,使得量刑建议的提出经常受到突袭证据的干扰。最后,各地检察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量刑建议制度加大了各地的工作量,使得工作负担加重。

就现有的调研情况来看,量刑建议制度的推行有以下实践价值:一是量刑建议有助于促进量刑公开,保障司法公正。量刑是庭审的重要组成部分,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符合审判公开的要求。同时,控辩双方就量刑展开辩论,可以使法官兼听则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量刑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保证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二是量刑建议有助于加强审判监督。作为一种公诉意见,量刑建议虽然没有预决的效力,但是由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对量刑提出了具体的意见,使得量刑问题成为法庭审理不可避免的一项重要内容,必然对法院的最终裁判产生影响。同时量刑建议也是检察院行使抗诉权的一个重要参考

因素。三是量刑建议有助于完善诉讼结构。其实质上是在现行刑事审判程序中明确了一个相对独立的量刑环节,即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除了查明犯罪事实、论证所涉犯罪,将对量刑事实的调查和对具体量刑的论证更加突出地置于诉讼程序中,使诉讼程序更加清晰明了,设置更

加科学,结构更加合理。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公诉权包括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推行量刑建议制度,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在量刑请求方面切实履行职责,从而更充分地行使公诉权。宋英辉:中央的司法改革方案中提出要对量刑制度加以改革,这不仅是法院的工作,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我个人认为,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具有以下重要意义:首先,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公诉权的充分行使。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公诉权包括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推行量刑建议制度,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在量刑请求方面切实履行职责,从而更充分地行使公诉权。其次,有利于诉讼公正的实现。诉讼公正包

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就实体公正而言,在具体案件上应当实现一般公正与个案公正的统一。而做到这一点,除了基于犯罪基本情况定罪和确定量刑的基本幅度外,更要根据个案及犯罪人个人情况提出各种从重、

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情节;不仅要提出法定情节,还要提出酌定情节;不仅要关注客观方面的情节,更要关注主观方面的情节;不仅要提出实体方面的情节,还要提出程序方面的情节。推行量刑建议制度,有利于实现一般公正与个案公正的统一。同时,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可以使量刑证据、情节在法庭上得到充分调查、辩论,增强案件在量刑程序上的透明性、说理性、公正性。

最后,有利于推动审判程序结构的进一步科学、合理。定罪与量刑的任务不同,其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重点不同,适用的程序规则与证据规则也不完全相同。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可以使量刑的调查、辩论成为与定罪的调查、辩论同等重要的法庭审理内容,促使法庭审理程序

设计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同时,推行量刑建议制度,也可以为判决书说理制度的科学构建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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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部分试点的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制度的操作模式上有何突出特点?

主持人: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各地检察机关对量刑建议制度进行了有效的探索。但由于发展的不均衡性,各地的试点在模式和操作中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这也给我们进一步探索量刑建议工作提供了很好的素材和资料。那么从目前来看,作为全国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制度比较有特色的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和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在其推行过程中总结了哪些有代表性的经验,同时出现了哪些实践问题和障碍?各位专家对这些试点经验有何评价?

李乐平:常州市检察机关自2001年就开始尝试量刑建议工作,先后进行了三次全市范围的专项调研,逐步探索形成了一套较为科学规范的量刑建议制度。在具体的操作模式上,常州市检察院采用了以下具有特色的工作机制:首先,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的量刑建议工作。为了使量刑建议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注重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量刑建议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量刑建议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文件。其次,制定操作规范,确保规定落到实处。我们允许基层院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以保证相关规定富有成效地得到实施。再次,确立量刑建议“回头看”制度,及时检验量刑建议成效。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承办人对自己所办理的案件进行分析,与其他承办人之间相互交流。通过“回头看”发现问题,为领导下一步决策提供了依据。最后,以公诉案件审查意见书、公诉意见书、量刑建议书为载体,增强量刑建议的理由陈述。一方面增强了公诉人的信心,杜绝滥用公诉权的情况出现;另一方面向法官和当事人充分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也可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符合司法公开的要求。

同时,通过具体工作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首先,广大干警对开展量刑建议制度的认识

仍不完全统一。其次,提出量刑建议的程序和方式依然不够规范。量刑建议提出程序和方式不统一,影响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严肃性。再次,量刑建议制度的配套制度尚未建立。由于

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证据开示制度,从而影响了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最后,量刑建议的法律效力没有充分显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一旦遭到法院的拒绝,其后续措施无法进一步跟进,最终影响了量刑建议的司法权威。

李钟:宁波北仑区检察院从2003年6月开始试行量刑建议制度,历经六年的探索,形成了贯穿庭审、相对独立,以“绝对性量刑建议”为主的“北仑模式”。具体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原则上对所有提起公诉的案件适用,同时对特殊案件有所例外。凡符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起诉条件的案件,都应进行量刑建议。但是,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因新型案件缺少经验而无法提出量刑建议的情况,也存在因对案件定性存在重大分歧不宜提出建议的情况。因此,对量刑建议我们允许存在例外。二是量刑建议明确具体,检察官充分说理。我院对具有绝对性、精确到点的量刑建议进行了试点。事实证明,绝对性的量刑建议与幅度性的量刑建议相比,法官因其量刑有明确参考而更乐于接受;被告方因其有进行量刑答辩的明确目标也乐于接受。三是审批权责明确,符合主诉办案制。我们根据公诉案件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作了相应的设计。即经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检委会决定量刑建议;检察长审批决定的案件,由检察长决定量刑建议;本院主诉检察官签发的案件,主诉检察官有权决定量刑建议。四是在量刑建议方法上,根据案件适用的审判程序差异而有所不同。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量刑建议直接写进起诉书;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既可以制作书面量刑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与起诉书一并送达法院,也可以在庭审发表公诉意见时口头提出。五是法官是否采纳量刑建议应予以说理,检察机关跟进后续监督。我院通过和法院联合发文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时一般均应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说明,并在判决书中予以记载。”同时,公诉案件承办人在审查判决书时,要对判决书量刑是否适当

作出说明。对于与量刑建议有较大差距的判决,则在作出说明的同时,提出是否提请抗诉的意见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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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纳入法庭审理使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成为一项重要而又具体的工作。检察机关应从强化审判监督的角度来研究量刑建议。

王军:量刑纳入法庭审理使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成为一项重要而又具体的工作。检察机关应从强化审判监督的角度来研究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指控犯罪时,就被告人

应当适用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具体意见。

从诉讼角度看,公诉权是一种求刑权,包括定罪

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因而,本质上说,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部分,是公诉权的下位权能。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公诉权既有指控犯罪的属性,同时也具有法律监督的属性。

北仑区检察院试行量刑建议的突出特点是建议绝对刑期,这是量刑建议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研究论证,取得一致的做法。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

建议绝对刑期,应该有所例外。

数罪并罚的案件是量刑建议实践中遇到的比较复杂的问题。在缺乏明确统一的量刑指南的前提下,常州市检察院对除了个罪提量刑建议外,还提总的量刑建议,这是一种突破,在实践中也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由于该类案件的复杂性,在实践中推广这种做法恐怕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同时他们还注意到了对量刑情节作用力的评估问题,这点对于推进量刑建议制度的深入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在量刑建议中检察机关如何对量刑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价,如何权衡各证据间的证明力,这都涉及到提出正确合理的量刑建议的事

实基础。传统的证据学理论大多强调定性分析,缺乏具体的定量分析,这给检察官在实践中确立相对量化的量刑证据证明力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何既对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有所约束又要给予其适当的自由心证的权能,寻求两者的平衡点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常州市检察院的做法是我们制定统一规范很好的尝试。同时,在实践中凸显出来的问题是,应否给予检察官在庭审过程中临时改变量刑建议的权力?如果给予,究竟在什么情况下能够改变?怎

样设置有效的制度制约检察官滥用庭审中量刑裁量权?这些都将是我们需要一一加以解决的问题。对于实践中存在案多人少的现实,如何调动广大干警的积极性?能否将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作为检察机关考评检察官的标准的问题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如果将该指标作为考评标准评价检察官的工作绩效,势必造成检察官的巨大压力,不利于量刑建议制度的良性发展。

问题三: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后,检察机

关应确立哪些推行量刑建议的基本原则?如何

处理与法院、

辩护方及被害人的关系?主持人:在提起量刑建议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该遵循怎样的基本原则,如何具体对量刑建议制度形成统一的操作模式,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如何解决将是我们下面讨论的重点。同时,在新的量刑程序中,法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共同构成了诉讼的基本架构,这与以前法院量刑单极化的趋势是有所不同的,检察机关如何在量刑程序中找到自己合适的定位,处理好与其他三方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情节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也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争取量刑建议的最佳效果。

王军:我们认为提出量刑建议至少要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首先是依法建议原则,检察机关应当按照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

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其次是客观公正原则,应当从案件的实际出发,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严格以事实为根据,提出公正的量刑建议。三是宽严相济原则,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情节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四是慎重稳妥的原则,提出量刑建议时,

既要依法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也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争取量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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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最佳效果。

在涉及量刑建议的具体操作上,我认为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量刑建议的范围问题。原则上对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所有案件,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应允许检察机关采取灵活的方式提出量刑建议。在辩护方提出的具体量刑建议有违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时,公诉人应依法进行答辩。其次,在量刑建议的形式上,有在起诉书中写明、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在发表公诉意见时阐明三种做法。我不主张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起诉书具有严肃性与稳定性,诉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而量刑建议应根据法庭调查情况作相应更改。一般情况下,可以在发表公诉意见时阐

明量刑建议,对适用简易程序不出庭的案件,可以将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送达人民法院。再次,对于量刑建议的幅度问题。各地在实践中有建议绝对刑期的,也有建议相对刑期的,这主要涉及对有期徒刑的建议。我认为,一般情况下以在法定幅度内提出相对量刑建议为宜,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提出确定刑期的建

议。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应根据刑期的长短确定建议的幅度,规定一定量刑幅度有助于量刑建议的规范化和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同时不能跨刑种建议,建议死刑应慎重;对于附加刑由于其考虑的因素较多,应以只建议刑种为宜。同时,对于数罪的量刑建议问题,考虑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其相对性,和法院精确量刑不同,而数罪并罚本身是在法定最高刑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量刑,已经确立了一个相对的幅度。在这种情况下,再选择幅度刑进行建议容

易使其复杂化。因此,原则上对数罪并罚的案件可以对指控的各罪分别提出量刑建议,而不再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提出总的量刑建议。同时,对于量刑的内部审批程序问题,总体而言,要加强对量刑建议的内部制约,这一点是明确的。但如何设置量刑建议的内部审批程序,制约到什么程度,实践中做法差异较大。总结各地的做法,我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内部审批程序的设置:一是对主诉检察官的制约,根据高检院关于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工作方案的规定,主诉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是可以决定案件

的起诉的,对其办理案件的量刑建议的制约应

符合这一精神。二是对重大复杂案件,适用减轻、免除处罚的案件以及非主诉检察官办理的案件应设置一个相对严格的审批程序;三是对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建议判处无期徒刑以

上的案件,

应该设置一个更加严格的审批权限。最后是量刑纳入庭审后的庭审程序问题。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高检院在有关规定中也要求

公诉人要向法庭出示量刑的证据,实践中现有的一审程序中对量刑事实也是进行调查的,只是在程序的设置上未突出出来。量刑纳入庭审后,法庭审理的程序应在这方面有所调整,但总体上不能突破现行刑诉法的规定,即不能突破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这两个大的框架。具体应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而定。在法庭调查阶段,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是可以分开的,可以根据法庭审理的需要,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但要注意其间证据链上的衔接。在法庭辩论阶段,也可以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根据法庭的要求,对定性与量刑问题一并发表意见,或

先对案件定性问题发表意见,后对量刑问题发

表意见。宋英辉:首先,我认为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应当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与法院的关

系。要明确各自的职责与权限范围,对于检察院来说,只要按照案件情况提出自己认为适当的量刑建议就可以了,具体法院是否接受,决定权在法院。一般情况下,作为法律人,应当说法官、检察官对同一问题的认识具有一致性的基础,因而在多数情况下对同一问题的判断应具有一

致性。但是,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及不同主体理解的差异性,尤其由于承担诉讼角色的不同而考虑问题的视角不同,法院有时不完全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甚至不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也属于正常现象。但检察机关对法院定罪量刑有失公正的,可以依法提起抗诉。二是与辩护方的关系。在量刑程序相对独立后,控辩双方的辩论将会成为一个重要部分。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及所负有的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责,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不应当只强调不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回避有利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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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情节。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辩护方的意见,认真考虑其合理成分。这有利于避免主观臆断和诉讼角色带来的偏见,有利于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对于辩护方提出的不合乎法律及情理的要求,反驳时也应讲事实,摆道理,做到以理服人。三是与被害人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问题处理不好,其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不仅不利于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也不利于修复其身心及物质损害,可能带来缠讼、上访甚至私力救济、报复社会等问题,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对被害人的合理主张,应当充分吸收;对于不合理的要求,应当予以解释,使其理解。由于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许多都抱有严厉惩处被告人的想法。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害人可能有不同意见,甚至产生对立情绪。对此,应当进行充分解释与说服工作,切忌草率行事。

同时,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具体操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否提出绝对确定建议的问题。由于主体不同,在诉讼中的角色不同,对于量刑情节的认识也可能出现差异。从认识论的角度讲,一定的量刑幅度,便于法院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酌量各种量刑情节后确定具体的刑罚,避免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不被采纳时出现的尴尬。同时,具有一定幅度的量刑建议,也便于法院在确定刑罚时全面权衡,兼顾各方利益。然而,提出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便于辩护方有针对性地进行辩护,减少上诉,如果

检、

法两家能够接受这种方式,也无不可。至于提出概括性建议,以往实践中大都如此。我认为,

在目前情况下,以幅度刑建议为原则,以确定刑、概括性建议为补充,这样便于检察机关根据不同案件情况提出建议,是较为适宜的。再次,对于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实践中,有的是在起诉时一并提出量刑建议,有的在法庭调查后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我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一种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这是因为,第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尤其是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通常都有较大争议,在起诉时提出量刑建议,似乎在逻辑上有些混乱;第二,对定罪证据调查中,会涉及一些量刑的情节。在对定罪证据、事实调查、

辩论之后提出量刑建议,可以充分考虑这些情节,这样可以使量刑建议更为合理,增加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的可能性;第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辩护方对控诉方掌握的证据了解不够,在起诉时提出量刑建议,似乎不合情理。当然,对依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及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在起诉时一并提出。因为对“被告人认罪案件”及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于对被告人是否犯罪这一问题双方不存在争议,在多数情况下,法庭对定罪证据、定罪事实的调查通常会适当简化,相对而言量刑问题是法庭审理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同时,对适用上述程序审理的案件,事先检察机关已经移送案卷,法院可以阅卷,辩护方对证据的了解也更为全面。在起诉时一并提出量刑建议,可以在对定罪证据进行适当的调查后随即进入对量刑情节的调查、辩论,有利于提高效率。李乐平:对于量刑建议工作中的基本原则问题,我认为至少应该有如下几大原则:一是客观公正原则。二是准确适当原则。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必须准确,不能认为其对法官没有法定约束力就草率求刑或随意变更。三是具体明确原则。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向法院表明判处被告人何种刑罚和刑期,应当尽量缩小幅度甚至具体到一个点上,这样才会对法官的量刑裁判产生积极影响。

为了进一步深入科学地推行量刑建议制度,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在我国新一轮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同时,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会商,对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运行规则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并且进一步扩充量刑建议的法律效力,以检察机关建议的量刑作为“参照物”,对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审查,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判决结果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相差较大,且法院没有说明理由和依据的,应当要求法院说明理由。如果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提出抗诉。同时,认真开展量刑建议“回头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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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同一地区的量刑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分析法院没有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原因,查找量刑建议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以寻求量刑平衡。其次,建立科学的量刑基准规则。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无明确的全国性刑事量刑标准供参照,检察官、法官主要依赖办案经验进行量刑预测和认定,量

刑不均衡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建议由“两高”组织专家制定有关量刑标准的指导性文件,统一量刑标准问题。最后,积极推进庭前证据展示制度。量刑建议对实行庭前证据展示要求相当迫切,因为没有证据展示,没有全面的掌握被告方证据,控方的量刑建议就不可能建立在完整科学的基础之上。

李钟:在量刑建议制度的推行过程中,我院主要从三个方面妥善处理好与法院、辩护方及被害人的关系:一是准确把握独立审判和审判监督的界限,明确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和法院量刑裁判权的性质。经过六年的实践,北仑检法两家已经在推行量刑建议制度上达成了高度的共识,双方都非常认可推行该制度的重要作用,并通过联合签发文件,制定、修改规则,不断完善制度,巩固和强化了审判监督效果。二是充分保护辩护方对量刑的辩护权。如《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规范化实施规则》中特别提出“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保障控辩双方就量刑展开充分辩论,保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量刑辩护权利的充分行使。对于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或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审判长应明确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仍可以就量刑进行举证、质证和辩护。审判长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应告知被告人可以就定罪和量刑分别作出陈述。”这些规定都是在定罪和量刑的庭审程序相对独立基础上对被告人权利的强化保护。三是积极加强与被害人的联系与沟通。在一些故意伤害案件中,在量刑建议提出前,主动邀请被害人到院,通过认真听取被害人对量刑的意见,保障他们参与诉讼的权利,增强判决的公信力,努力促进司法和谐。

为进一步完善量刑建议制度,我认为可从五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

规范体系。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总则部分应当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以消除对

于量刑建议制度在法律上的不必要争论,并通过在庭审设计中增加单独的量刑程序,明确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操作模式和程序,从而实现其在程序上的统一。二是制定科学的量刑实体基准规则,即量刑标准。其内容应包括量刑一般

原则、量刑基准、量刑要素的适用规则、个别刑

罚的适用规则及量刑的平衡机制等。三是明确量刑建议的审批权。根据现行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议事制度以及近年来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建立“分级决定”的量刑建议决定程序。根据定罪权来划分量刑权,以建立、健全检察官量刑建议权行使的监督制度,防止量刑建议权的滥用。四是统一司法认识。建立量刑建议采纳与否的说明制度,以强化量刑建议的法律效力,即要求法庭无论是否采纳,均应在判决书中阐明公诉人所提出的具体量刑建议,并阐述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五是加强公诉队伍建设。无论是就具体量刑情节对于量刑认定影响的判断还是在法庭上对量刑依据的充分阐述,都需要高素

质的公诉人才。为此,提高检察干警的素质是量刑建议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问题四:国外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实现求刑权有哪些成熟经验可资借鉴?

主持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在从国情出发探索量刑建议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国外成熟经验和具体做法的借鉴也十分必要。只有开阔了眼界,批判的吸收才能使我们的求刑制度更加完善。那么,国外检察机关哪些具体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与吸收?

王军:我认为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应有权能,是检察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我们建立量刑建议制度应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角度出发,吸收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进行积极的探索。从国外的相关经验来看,大陆法系确定了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而英美法系则采取了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程序模式。不同法系形成了各自不同的特点,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完全照搬任何一种模式都将是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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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我们需要进行批判的吸收。美国大多数案件的量刑都采用诉辩交易的方式进行,这种操作模式缺乏在中国生长的土壤,盲目的引入是不合适的。但该制度中的某些具体做法却值得我们吸收和发扬。比如,在辩诉交易中体现出来的控辩双方针对量刑问题的平等对抗以及整个量刑程序公开化的模式都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并加以借鉴的。

独立量刑程序可资借鉴的关键之处,在于其充分注意到量刑与定罪之间的区别,并为量刑提供程序上的支撑,避免定罪量刑相互混淆可能导致的对量刑的忽视,从诉讼程序上保障量刑过程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宋英辉:设立我国的量刑程序,需要考虑我国目前社会和刑事司法制度的具体情况,而不能盲目移植英美法系国家的独立量刑程序。事实上,独立量刑程序可资借鉴的关键之处,在于其充分注意到量刑与定罪之间的区别,并为量刑提供程序上的支撑,避免定罪量刑相互混淆所可能导致的对量刑的忽视,从诉讼程序上保障量刑过程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在英美法系国家,依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是分开的,首先确定是否有罪,之后再确定适用何种刑罚,程序相对复杂繁琐,需要投入的司法成本也大。在日本,检察官量刑建议是在法庭对证据进行调查之后的程序中提出的。在证据调查完毕后,检察官应当就事实及法律适用陈述意见,这称为“论告”。在论告中阐述的事项,是“关于事实的意见”和“关于法律适用的意见”。这里所谓“事实”,当然包括以诉因表示的公诉事实,此外还包括诉讼法上成为争议的事实及构成量刑基础的情状事实等对适用刑罚法令有必要的一切事实。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认定公诉事实的部分。通常,对没有争议的案件,只阐明“本案公诉事实经本公审庭调查证据已充分证明”即

可;对有争议的案件,要具体陈述已根据具有何种证明力的哪些证据证明了公诉事实,并说明检察官对被告人一方的主张及反证的看法。在情状事实方面,通常应根据具体案件,陈述构成量刑基础的事由。包括前科犯罪经历、性

格、犯罪的动机和手段、侵害的程序、社会影响、犯罪后情况、与共犯及同种案件的比较等。所谓“关于法律适用的意见”,是关于对依据证据认定的事实具体适用法令的意见。此时,需要就应对该案件适用的法条、应科处的具体刑罚种类及程度陈述意见。后者称为“求刑”。论告的通例是,先按公诉事实的认定及情状的顺序进行陈述,最后作适用法令和求刑的陈述。有时,在判明公审系属的被告人是替身且犯人已明确时,要作无罪论告。在检察官论告之后,辩护人进行辩论,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我国,从现实情况看,不宜将量刑程序完全独立,可以参考日本的做法,在证据调查之后,进行定罪的辩论和量刑的辩论。

在我国实践中,有的在量刑问题上引入辩诉交易。辩诉交易是实行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即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辩诉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法院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在辩诉交易的过程中,量刑问题是关键性的问题。我国能否通过辩诉交易的形式解决量刑问题是值得思考的。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决定了并不适宜采用辩诉交易的方式解决量刑问题。辩诉交易的前提之一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理念,认为控辩双方都可以处分诉讼的标的;再者,辩诉交易需要确保被告人选择的自愿性,保证被告人明知选择的法律后果且明智地作出选择,这需要许多相应的制度支撑,譬如,发达的律师辩护制度能为被告人提供有效辩护,审前程序的诉讼化构造及充分的司法权保障,完善的证据展示制度等等。如果没有相应保障措施,被告人很可能在受到压力或者不清楚后果的情况下接受交易,导致其权利得不到保障。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不承认当事人对刑罚的处分权,我国的司法

现状还没有解决这些制度保障问题。因此,我认为实践中在量刑问题上引入辩诉交易应当慎重。[编辑:李娜]

帮助——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庭审辩护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庭审辩护 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一、案件受理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联系,出示律师执业证,提交如下法律手续: (一)律师事务所函; (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二、辩护律师在阅卷、会见被告人后,应为出庭辩护作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是否申请回避; (二)是否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被告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辩护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三)整理被告人(包括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决定是否自行调查取证; (三)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四)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人民警察、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五)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六)确定辩护思路及辩护观点,草拟辩护方案,辩护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问提纲(包括发问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 2.质证提纲(对公诉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3.举证提纲(依证据目录进行); 4.辩护意见及答辩提纲。 三、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应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并制作证据目录清单,列明证据名称、来源、拟证事实、页数,一式三份,于开庭前五日前或者在庭前会议时提供给人民法院,证据材料原件在开庭质证后提交法院。 四、辩护律师在收到开庭决定通知后,应当再会见被告人,及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的姓名、证据情况、辩护思路、辩护观点等情况与被告人进行沟通,询问是否有需要申请回避等事宜,并将庭审流程及注意事项告知被告人。委托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的,也可以跟委托人进行沟通。 当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辩护观点与被告人、委托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或者解除委托,由被告人另请他人辩护。 当两位辩护律师的意见不一致时,沟通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 五、辩护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一)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二)所收到的通知开庭日期与已经收到的其他案件开庭日期冲突的; (三)具有其他无法准时参加开庭的合理原因的; (四)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六、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协商,妥善解决。 七、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日期,人民法院不同意更改开庭日期的,辩护律师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信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性质界定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性质界定 [摘要]检察量刑建议权是当前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文章通过对当今学界对检察量刑建议权定性的质疑来以及其与其他相关概念关系的理清讨论检察量刑建议权的性质界,以此希望能对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提供帮助。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公诉权;辩护权 前言 2010年10月1日《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正式进入全国范围试行阶段。该《意见》中明确提出“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由此,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首度明确并在全国进行实践。 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多年来在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被争论不休。问题主要围绕检察院享有量刑建议权是否为越权行为,是否有碍于法院行使审判权,是否违反控辩平等原则。解答这些问题应当首先准确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进行定性,理清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与其相关概念的关系。本文将对现学界关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性质的理论提出质疑与批驳,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于检察量刑建议权的定义,国内主流观点是指检察机关就被告人应使用的刑罚,包括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方面想审判机关提出具体建议的权利。[1]笔者认为检察量刑建议权的性质界定应当如下: 一、检察量刑建议权从属公诉权 对于检察量刑建议权是权力还是权利的界定,会影响到检察院量刑建议权存在的合法性,其与法院审判权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与辩护权之间的关系,从而对检察量刑建议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如何构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诉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其中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检察机关请求审判机关对其提起公诉的犯罪予以确认,即求罪权;二是检察机关请求审判机关在确认指控的犯罪基础上予以刑罚制裁,即求刑权。司法请求权的两部分内容密不可分,前者为基础,后者为前者的目的。没有后者,对定罪的请求就失去了意义,司法请求权也不完整。 长期以来,我国缺乏量刑建议制度的原因之一,是对求刑权理解的片面化。现代刑法的理念表明,犯罪是和刑事责任相对应。在确定犯罪以后,随之产生的是确定刑事责任。罪重则刑事责任重,罪轻则刑事责任轻,认为检察机关求刑权的“刑”是“刑事责任”,即检察机关只需向法院提出对被告适用哪个法律的条款和加重或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的建议,裁量刑罚则属于法院范畴。[2]这种观点实际上割裂了刑事责任与刑罚。刑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二者不可分离:刑罚的具体内容是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也需要通过刑罚实现。因此,检察机关对量刑提出建议,实际上是求刑权的具体化,是内在的应然,而非是求刑权的扩张。因此,检察量刑建议权从属于求刑权,也从属于公诉权,具有公权性质。 但这里必须强调的是检察院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下位概念,而不能用公诉权统而界定量刑建议权的性质。因为在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公诉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审查决定起诉、不起诉、提出公诉以及出庭支持公诉等活动。量刑建议仅存在于提出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活动中,因此两者是包含关系,而非同等关系。 二、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

民事庭审程序

民事案件庭审程序 民事案件:(一)庭审准备(二)法庭调查(两个内容:当事人陈述;出示证据和质证)(三)法庭辩论(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一)庭审准备:其中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仅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则不应适用。证据交换非庭审质证。证据交换的作用在于证据梳理、争点整理,使当事人通过交换证据,了解案情,为庭审质证作准备。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应切忌当事人就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无休止地辩论。证据交换可否替代开庭审理。证据交换属于庭前准备程序的内容,切不可替代开庭审理程序,除当事人即时履行义务、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主张的全部事实予以确认的外,都必须通过开庭审理,进行质证、辩论。同样,开庭审理时,亦不能进行证据交换,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那么,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法院均已记录在卷,庭审时,审判人员只需将此情况予以详细说明,并记入开庭笔录,无需重新质证,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为经证据交换当事人确认无异的证据,当事人在以后的庭审中,除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外,不得任意反悔。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或答辩,也可以在当事人陈述或答辩完后,再由诉讼代理人补充。 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被告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诉讼第三人的,先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再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审判人员有权就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试行)——(刑事诉讼- 其他文书)

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试行) 被告人:____ 案由:____ 起诉书文号:____ 被告人___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___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款、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____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____。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5.其他 故根据___(法律依据)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___(主刑种类及幅度或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___(执行方式),并处___(附加刑)。 此致 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 量刑建议书制作说明 一、量刑建议书的格式样本供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拟以专门的量刑建议书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使用。拟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的,格式同公诉意见书样本。 二、上述格式包括首部、被告人姓名、案由、起诉书文号、行为触犯的法律、涉嫌罪名、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的法律依据、建议的主刑种类及幅度、执行方式、附加刑种类、尾部等。 (一)首部 人民检察院的名称: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二)法定刑 法定刑为依法应适用的具体刑罚档次。 (三)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和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如果有其他量刑理由的,可以列出。 (四)建议的法律依据 包括刑法、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等。

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文件

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 书记员完成以下工作 (一)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1,书记员:请大家安静。(稍停顿后)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二)宣布法庭纪律: 2,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判案件的场所。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现将法庭纪律宣布如下:(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准喧哗、吵闹,未经法庭许可,不得随意发言。在发言中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威胁或者谩骂。 (2)、旁听人员,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或与诉讼参与人谈话。不准鼓掌、喧哗、哄闹。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休庭以后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3)、所有人员,请关闭手机,(环视四周,稍停顿后)请大家检查确认关闭手机。(环视四周,稍停顿后)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记录和绘画。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或者执勤法警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可以暂时扣留或没收手机、录音、录像等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三)审判人员入庭程序 1,书记员:请全体起立。(稍停顿后)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着法袍与人民陪审员纵队进入法庭) 2,审判长:(审判长座下后)请坐下。 3. 书记员:(站立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一、庭审准备阶段 审判长:(敲击法槌一下后)++++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1、查明当事人身份:;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当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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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修正) 第一章庭前准备 第1条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2条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㈠原告(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㈡被告(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㈢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第3条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4条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条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6条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庭审 第7条审判长宣布开庭(先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 XXX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二审案件为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或上诉人) XXX 与被告(或被上诉人) XXX 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 案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一、根据法庭调查情况,概述法庭质证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月日当庭发表 杜新灵受贿案公诉意见书 案由:受贿 被告人:杜新灵 起诉书号:玉检审起字(2007)第53号 审判长、审判员、各位旁听公民: 今天,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由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原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杜新灵受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灵的受贿事实进行了当庭核实,并对认定杜新灵犯受贿罪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被告人杜新灵对其犯罪事实亦作了当庭供述和辩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 台词版

2010-08-21 09:45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台词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于2003月第二次修订。 一、开庭前的准备 书记员:(书记员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查明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2、入庭宣布法庭规则; 3、宣请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4、宣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后,审判长宣布全体坐下; 5、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参与人就座后,书记员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二、开庭后庭审调查前的准备 审判长: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XXX到庭(视情解除戒具)。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对起诉书上载明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基本身份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等有无异议?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依次查明以下情况) 1、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2、收到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时间; 3、是否收到《诉讼权利告知书》和《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告知书》;(如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询问是否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及收到时间。多被告人的,对上述事项应当分别询问)

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基本身份情况及与被告人的关系。) 审判长:(查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并询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诉状的时间。)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应公开理由)审理由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告人XXX涉嫌XX(案由)一案。 本庭由清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或院长、庭长)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X、XXX(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出庭为被告人XXX辩护(或由人民法院指定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为被告人XXX辩护)。诉讼代理人XXX出庭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进行诉讼。 审判长:由于本案符合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条件,本庭决定对本案采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审理。 被告人XXX,你是否明确在庭审中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举证、辩护和最后陈述等项)诉讼权利?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1):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已一并送达《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告知书》和《刑事案件诉讼权利告知书》,已告知了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的申请回避、举证、辩护和最后陈述等项诉权及简化审的方法、步骤、简化范围和内容】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2):如被告人申请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法定情形的,应依照刑诉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制作《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决定回避和休庭;合议庭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作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XXX,你是否申请回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三、法庭调查阶段

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摘要:由一些基层检察院试行的量刑建议制度,虽经过十余年的探索与实践,仍未全面推广开来,量刑建议权的权属仍有争议。量刑建议权的属性来看,其应属公诉权的应有之意,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法院审判的基础,也是检察机关应尽的职责,引入量刑建议制度,检察机关通过自身合理参与刑罚裁量来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量刑建议制度公诉权自由裁量权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正式开始试行量刑建议制度始于11年前。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为了强化控诉职能,维护量刑公正,对是否应当赋予检察机关以及如何行使量刑建议权进行了有益的探索。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正式将量刑建议列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也成为我国量刑建议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折点。量刑建议权的权利属性为何,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正当性为何,本文拟对此略作探讨。 一、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内涵的必要延伸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审判主要将定罪问题的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作为法庭审判的核心,检察机关的公诉活动也自然将说服法院做出有罪裁判作为公诉工作的重点和目标,一般情况下,只要法院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加以量刑,并且不存在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形,检察机关不会就量刑问题提出抗诉。 量刑建议制度的出现,意味着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以外提出了第二项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被告人适用某种刑罚的建议。量刑建议属于一种独立的公诉主张。只要法院认真对待这种公诉主张,就要组织专门的听证程序来审查该主张的可成立性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讲,公诉权包括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这两项权力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定罪请求权是基础,量刑请求权是最终目的,定罪请求权解决的是某一危害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而量刑请求权是在解决犯罪构成问题之后,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有无及大小问题,两者都属于公诉权的具体权能,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前者是基础,没有前者,自然就不会存在后者;后者是请求确认前者的目的,没的后者,对定罪的请求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其请求也就不是完整的请求。”因此量刑建议权从本质上讲是公诉权的一部分。 二、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正当性 我国法律未对量刑建议权做出明确的规定,量刑建议的改革最初来自检察机关,目前量刑建议的主体也仅限于部分试点的基层检察院,这种由检察机关自己为自己设定的权力是否具有正当性,一直存有争议。争议之一认为:量刑权专

[精品]民事审判庭审流程

[ 精品] 民事审判庭审流程 民事审判庭审流程 [ 开庭审理] 审: 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原告:裴小兰,女,汉族,1968年8月17日生,家住贵阳市花溪区将军路128 号委托代理人: 林静,贵阳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萍,贵阳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裴大军,男,汉族,1963 年3 月19 日生,家住贵阳市花溪区花溪大道福州花园6 栋401 单元 被告:裴二军,男,汉族,1966年7月22日生,家住贵阳市花溪区花溪大道福州花园3 栋302 单元 委托代理人:陈柯余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康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 罗泽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被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审: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 —————————— 审: 经审查,原、被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活动。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现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裴小兰诉被告裴大军、裴二军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罗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果果、询询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张祎担任本案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

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 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必须依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次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决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了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双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审:原告:你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审: 被告,听清楚没有, 被告: 听清楚了。 审: 如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合议庭人员,书记员,认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1(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 原告是否申 请回避, 原: ————————审: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 ————————[ 法庭调查] 1(诉辩阶段 (审判长根据双方诉辩意见进行总结。总结围绕案件事实进行,首先对双方认可的事实予以认定。其次,总结双方争议的事实,按1、2、3、顺序逐一列出。暂时不总结双方法律关系方面的争议点。) 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鉴于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中,诉状与答辩状已依法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与被告的答辩意见不再当庭陈述。)

检察机关检察建议范文(最新)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检察院和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邀请两名人民监督员,就部分区域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河道问题,共同向南昌市城市管理局公开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并实地察看整改现场。 江西省检察机关围绕党委、政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司法办案发出检察建议,监督解决了一批“老大难”问题。今年第一季度,共制发各类检察建议592份,收到回复764份,采纳率为99.48%。 近日,九江市濂溪区检察院就办理的几起涉黑恶案件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向该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莲花镇政府、姑塘镇政府、十里街道办事处宣告送达6份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从优化工作模式、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教育培训等方面提出针对性建议。 景德镇市检察院针对履职中发现的劳动用工不规范问题,向该市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受到高度重视,市政府相关部门对照检察建议部署安排专项整治,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 南昌高新区检察院针对辖区超市部分散装食品未标明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等情况,发出诉前检察建议。随后,有关单位开展了规范散装食品和未包装食用农产品标识专项整治。为确保检察建议不停留在纸面上、口头上,今年4月17日,该院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镇(处)食安办等对辖区内10家超市散装食品销售情况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通过强化监督问效,检察建议的规范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得到不断提高。 5月29日,由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锡元、黄同林、黄春和等32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主犯黄锡元被判处23年有期徒刑,其他被告人被判处21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打掉个案固然重要,通过个案实现长效常治更为关键。东宝区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相关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存在的管理漏洞等问题,深入分析,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分别向5家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最大限度挤压、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空间和土壤。 全省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坚持一手抓办案、一手抓长效常治,立足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做到边扫边治边建。 截至目前,检察机关结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共发出检察建议414件,收到回复318件,采纳300件,采纳率为94.34%。 1份检察建议 4起案件再审

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庭审规则

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庭审规则(适用于基层法院) [庭前准备] 书记员在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宣布法庭纪律(略): 3、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待审判员入庭就座后)。 4、报告审判员,本案被告人×××已提押到法庭候审室候审(自诉案件为:本案的自诉人、被告人均已到齐),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宣布开庭] 审:——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审: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情况:(自诉案件的还应问明自诉人的主要情况),由审判员按普通程序查明被告人身份。] 审:甘肃省××县(区)检察院的××(检刑起字)第×号起诉书你收到了没有?是什么时间收到的? 审:法院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时是否告知你本案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决定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由××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自诉的为×××诉被告人×××一案)。本案由——人民法院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派员出席法庭。庭前经征求被告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也不参加法庭审理,只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被告人×××,你听清了吗(辩护人亦可不出庭,向法庭提供书面材料即可。)?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诉人)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审判员、书记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 审:(自诉人)被告人×××,你听清了吗?

民事诉讼一审庭审流程(庭审笔录)

一审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庭审程序 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 第一部分: 书记员:原告入庭,被告入庭(书记员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 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 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 5.关闭移动通信工具。)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请坐下,“××人民法院,今天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原告身份信息及代理权限。 原告: 审判长:请被告向法庭陈述相应内容(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 审判长: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上述当事人的手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法官×××、×××组成合议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由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如认为上述人员不能公正审理本案,可以提出理由申请他们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审判长:被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如当事人称不清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提出证据、申请调查、申请鉴定的权利; 2.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 3.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反诉的权利; 4.反对对方陈述与本案无关事实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基层法院除采用合议制审理案件外,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对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官除进行必要的审理前准备外,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及身份情况,包括您的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能正常开庭的,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随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正式开庭,宣布案由以及独任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询问您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请,您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下列顺序分别举证、质证: 1、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如果您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有关证据并获得准许,法院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将作为您提供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法庭调查结束后,庭审就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然后是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您的发言要紧紧针对争议焦点,如果发言与案件无关,审判长或审判员有权予以制止。如果您觉得在开庭时未能充分发表您的意见,还可以在休庭后将您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庭。法庭辩论结束后,

法律意见书检察院

法律意见书检察院 导语: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欢迎借鉴与阅读! 法律意见书检察院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们作为钟俢林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在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钟俢林后,我们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贵院参考。 一、根据律师会见时犯罪嫌疑人钟俢林的供述,本案被害人李选周的轻伤后果系他人所至,非犯罪嫌疑人钟俢林所为。 1、在律师会见时,钟俢林明确供述说李选周的鼻梁受伤非自己所为,其只是看见李选周在打湾里其他人时前去劝架,无意中推了李选周一下,李选周不小心从约一米高的田埂上跳了下去,当即李选周就用锄头打人,因同湾人钟琼楚也在现场,就被李选周用锄头挖中了脚,后李琼楚就用手刮中了李选周的鼻梁,钟俢林见李选周手中拿着锄头就转身跑了。从犯罪嫌疑人钟俢林的供述来看,本案被害人李选周的

轻伤后果系他人所至,非犯罪嫌疑人钟俢林所为。 2、在律师接受委托前,犯罪嫌疑人钟俢林之亲属已向贵院提交过钟琼楚证言,李琼楚也明确承认李选周的轻伤后果系其所为。 故而从1.、2两点看出,本案存在较大分岐,恳请贵院核实,以便准确适用当事法律。 二、犯罪嫌疑人钟俢林至今已被羁押长达五个多月,根据本案情况,恳请贵院在未核实之前能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本案犯罪嫌疑人钟俢林是否涉嫌犯罪,有待贵院的进一步核实,退而言之,即便构成犯罪,本案也只是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况且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其量刑也只是轻罪,同时其社会危害性不高,再者对犯罪嫌疑人钟俢林采取取保候审,也不至于危害社会,故而恳请贵院在未核实之前能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综上,恳请贵院能加以核实案件事实,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钟俢林做出正确处理,以便申张正义,维护法律权威。 致礼! 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

庭审程序

---民事诉讼庭审要诀 庭审是法官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查明案件事实,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庭审的成与败直接关系到发生纠纷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以保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能否得以彻底解决、庭审的案结事了、定争止纷的目的能否得以实现。本文认为一个成功的庭审一方面应注重庭审程序规范、完整;另一方面应注重庭审细节。详细分析如下: 一、庭审程序方面的要求 庭审程序包括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评议、宣判等环节。总体而言,成功的庭审在庭审程序上要规范、完整。其中,由于庭审程序的每一环节的任务不同,其具体要求亦不尽相同,详细如下:庭前准备程序:庭前准备,认真到位。主体审查、证据交换、争点确定、材料整理、制作清单、告知权义、释明法律、庭前会议,促进和解,止纷息讼。 庭前准备程序关系到庭审能否有条不紊地进行,因此非常重要。在这一环节,需要法官或法官助理做许多具体而实在的工作,特别是要制作阅卷笔录和相应的庭审提纲。 制作阅卷笔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审查情况;2、案件事实;3、列举主要证据清单; 4、当事人主要的诉辩主张或观点; 5、确定无异议的事实和争议焦点问题; 6、制作庭审调查的内容和重点提纲及庭审突发问题的处理预案; 7、承办法官的总体思路或初步意见。 制作的庭审提纲,要尽可能详尽,特别要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预案。对争议焦点的归纳:庭审关键,理焦分层。围绕焦点,分清层次。归纳焦点,是门艺术。切勿宽泛,切勿模糊;切勿细小,更勿错漏;归纳方法,以点带面,排同存异,逐步确立:研读诉辨,排除一致,初步理焦;庭前会议,交换证据,进步理焦;针对诉辨,研究证据,明确焦点;庭上把握,审时度势,修正焦点。 归纳争议焦点是法官顺利、有效地组织庭审的关键。归纳、确定庭审争议焦点不应仅根据某一方当事人的法律材料得出。它是一个排同存异、逐步确定的过程。其中排同存异是指排除当事人无争议的内容,寻找有争议的地方。只有有争议才能作为争议焦点;逐步确定则是指争议焦点的确定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庭审的深入不断深入。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法官通过研读民事诉状和答辩状,排除双方一致的地方,初步得出争议焦点;第二步,通过庭前交换证据,进一步得出较为具体的争议焦点;第三步在进一步研究诉状、答辩状和证据的基础上,以及进一步研究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确定较为成熟的庭审争议焦点;第四步在开庭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庭上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等方面的态度,进一步修正争议焦点。 法庭调查环节对举证、质证的指导、引导:正确引导,举证质证。按照顺序,相互质辩。在法庭调查时,法官处于中立的地位,应充分行使庭审指挥权,引导当事人有序地围绕焦点举证、质证;必要时可引导当事人针对某一证据进行专题质证、对当事人不理解的法律规定予以解释。在法庭辩论的主持、引导方面:有争则辩,无争则免,调查辩论,相互融通。庭审中切忌为开庭而开庭,僵硬地走过场。承办人应在法庭辩论前归纳法庭调查的情况、明确辩论的重点。对没有争议的事实,避免当事人围绕其进行辩论。如出现需要查明的事项应随即转入法庭调查程序。如此,既能使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又利于庭审查清事实。不应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截然分立。在证据的认定方面:所有证据,质在当庭,未经质辩,不能认定。审查证据,三种特性:客观真实、符合法律、相互关联。认证模式,概括五种,一种模式:一证一举、一质一认;二种模式:分段质证,分段认证;三种模式:调查结束,综合认证;四种模式:定期宣判,一并认证。五种模式:判决认证。能认则认,该否当否,认之有理,否之有据。正确把握,因案而异、因证而异、因人而异。 当庭认证既是庭审的难点和焦点,又是庭审方式改革的关键之所在。在审判实践中,对当庭认证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否定观认为:第一,当庭认证容易造成对当事人辩论权的侵犯。当庭对某些证据做出认定,意味着法官对某些事实做出了认定,而法官的认定即为权威的认定,如此剥夺了当事人对该事实进行辩论的权利,出现当事人在法庭辩论阶段“无理可辩”是再正常不过的了,法庭辩论的意义就不再存在了;第二,当庭认证极易使法官卷入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中,甚至会带来使法官与其中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可能;第三,当庭认证是对合议制度的破坏。合议庭的作用之一就在于对重要问题的共同评议。如果主审法官未经合议,就对证据事实做出了认定,显然有悖合议制度。但是,如果主审法官采取在法庭上与其他法官“耳语”的方式来进行所谓“合议”,就不仅会破坏法庭审理的威严性,还会因这种合议方式过于简单和粗略而使证据认定的质量降低。而肯定观认为:第一,认证的过程是法官心证公开的过程,有助于当事人对法官案件判断上的感知;第二,能够加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拒绝暗箱操作,避免当事人对法官的误解,减少当事人上诉信访;第三,能够促进法官积极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提高其适用法律、定争止纷的能力。当庭认证的方式应予以大力提倡。针对当事人的不理解情绪多做法律释明工作,针对当事人诬告甚至报复行为予以坚决的制止,努力促成当庭公开认证的良好氛围。庭审小结:宣传法律,心证公开。 庭审小结是法官心证过程以及心证结果的公开,实质属于法官对庭审情况的认证。所谓心证公开就是指法官将其在诉讼审理中所形成的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的内心确认,在法庭上,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开示、披露,使其有所知悉、认识或理解。这种由法官当庭向当事人公开法律观点的做法非常有必要。因为以庭审小结的方式进行的心证公开能够让当事人了解法官心证的结论及其形成过程、利于当事人接受判决、利于当事人了解法律知识从而利于法律的宣传。庭审调解:注重调解,钝化矛盾。调解原则: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自愿合法。

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

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书记员完成以下工作 (一)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1,书记员:请大家安静。(稍停顿后)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 (二)宣布法庭纪律: 2,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判案件的场所。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现将法庭纪律宣布如下: (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准喧哗、吵闹,未经法庭许可,不得随意发言。在发言中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威胁或者谩骂。 (2)、旁听人员,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或与诉讼参与人谈话。不准鼓掌、喧哗、哄闹。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休庭以后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3)、所有人员,请关闭手机,(环视四周,稍停顿后)请大家检查确认关闭手机。(环视四周,稍停顿后)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记录和绘画。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或者执勤法警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可以暂时扣留或没收手机、录音、录像等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三)审判人员入庭程序 1,书记员:请全体起立。(稍停顿后)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着法袍与人民陪审员纵队进入法庭) 2,审判长:(审判长座下后)请坐下。 3. 书记员:(站立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一、庭审准备阶段 审判长:(敲击法槌一下后)++++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1、查明当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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