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清运合同(范本)

建筑垃圾清运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做好小区的建渣清运工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由乙方承包甲方管理的小区的建筑垃圾清运服务,现就合作事宜共同协商如下: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清运范围:小区居民所产生的垃圾以及外围商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

1、清运地点:;

2、清运频次:;

3、清运时间:。

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1、费用:本协议下的建渣垃圾清运费为¥元/m3(含税单价),税率为 %,不含税单价为¥元/m3,税费为元/m3。

2、结算方式:按车结算(乙方每次清运建渣时须通知甲方现场查看并拍照与清运记录统一存档),乙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甲方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向乙方结算。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甲方确保本协议下的建筑垃圾由乙方清运。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建筑垃圾清运质量。有权对乙方现场清运过程中出现的“落渣、漏渣、虚报”等不符合建筑垃圾清运质量的现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如遇检查等特殊情况,需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乙方须配合甲方协调建渣清运总费用。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乙方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须按本协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建筑垃圾清运工作,白天装载晚间清运。

3、乙方每次清运不得有“虚报”现象,清运完毕后需清运现场打扫干净。若乙方没有按时清运建筑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及时派人到现场检查、督促清运到位。

4、乙方清运出现“落渣、漏渣”现象时,须及时将现场处理干净。

5、乙方在清运过程中有损坏公用设施的,乙方负责照价赔偿。

6、乙方如遇建渣池变阻等特殊原因,应及时通知甲方主管人员,告知延迟清运,但最多不得延迟一周。

7、乙方应指派专人检查、督促甲方现场的生活垃圾清运情况,及时收集甲方的反馈意见。

8、乙方应将装修建渣清运到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地点进行处理,如因乱倒建渣引起有关部门的处理,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乙方在建渣清运工作时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管理制度,保证建渣清运车、清运过程、建渣倾倒点符合“市城管执法局”等有关要求。乙方人员在建渣清运工作时,发生伤亡等安全事故及任何因垃建渣清运、倾倒而产生的任何纠纷及投诉等,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甲乙双方杜绝偷盗现象,一经查实,立即将当事人移交到公安机关处理,追究其责任和损失。

11、乙方应落实项目建渣池修建工作,现场打围包装尺寸、大小可根据项目现场实际情况按甲方要求而定;建渣池能够确保堆放期间开、关正常;材质可采用砖墙、彩钢、钢铁架、尼龙滑轮,较厚木板等进行包装,四面必须围合不能在视线观望下可见。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没有履行建渣清运工作,或建渣清运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相应扣除乙方建渣清运费。如乙方提出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

2、乙方清运建筑垃圾没有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扣除该车次建渣清运费用(特殊情况除外,但乙方必须事先通知甲方)。

七、协议的续签与变更:

本协议到期日前一个月,由甲方通知乙方续签本协议。如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协议有效期顺延直至签订新协议。如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7天内未与甲方续签本协议,视为本协议终止。

八、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九、附则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2、本协议壹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执贰份。

注:乙方若因自身经营的特殊情况而提前终止本合约,愿承担元的经济赔偿;并协助甲方以本合同的执行价格联系其它承运商继续履行本合约,否则视乙方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廉洁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控股的各下属公司。

2.乙方是参与甲方工程、合同招标活动的投标单位、议标单位、中标单位、合同履约单位等(参与招投标活动和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的参与人、执行人等都被视为双方的表见代理人,表见代理人的行为也受本协议的约束)。

为了在招投标及履约、结算过程中保持廉洁自律,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甲乙双方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方廉洁要求

(一)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二)甲方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甲方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开展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如甲方人员确因实际情况须参加宴请、进行娱乐活动的,须事先按行政隶属关系获得上一级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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