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林当罚书字[ ]

注:(1)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2)本决定书代当场处罚笔录。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林立字[ ]第( )号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林登保字[ ]第

注:本通知单一式二联,第一联附卷,第二联交被登记保存人。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共页)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

询问机关:

询问人: (签名)

记录人: (签名)

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

工作单位

住址

(笔录可附页)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林勘字[ ]第( )

勘验、检查地点:

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

案由:

勘验、检查人:姓名职业

单位职称

姓名职业

单位职称记录人:

见证人和有关:姓名职业单位当事人姓名职业单位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

(笔录可附页)

勘验、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罚书字[ ]第( )号

案件性质:

被处罚人:

姓名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住址

单位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

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

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

(2)

(3)

(4)

注:本决定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帐号: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

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或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或者依法强制行。

承办人(签名):处罚机关(印章)

执法证件号码:年月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林罚送字[ ]第

注:本送达回证按送达文件可重复使用并附卷。

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收据

林罚没字[ ]第( )号

根据林罚书字[ ]第( )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收到被处罚人

交来:

承办人(签名) 收到实物单位(印章)

被处罚人(签名) 年月

年月日

注:本实物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处罚机关财务。

暂扣木材通知单

林罚没字[ ]第

注:本通知单一式二联,第一联附卷,第二联交暂扣物品所有(持有)人。

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林罚委字[ ]第( )号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委托你单位:

本委托书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有效。

委托行政机关(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委托单位,一份委托机关存档, 一份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林业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林权告字[ ]第

( )号

:

你 (或者你单位) 于年月日因

违反了

根据

规定,拟对你(或者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

的规定,对上述处罚,你(或者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辨的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有关规定,你或你单位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如需要听证,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提

出听证申请,不陈述、不申辩或者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特此告知

(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印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一式二联,第一联附卷,第二联交被告知人。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

林听申录字[ ]第( )号

申请时间:年月日时

申请地点:

申请人:

听证请求:

主要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签名或印章):记录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

附:有关材料份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林听不字[ ]第( )号

:

你(单位)要求对年月日拟作出的

案的听证申请书(笔录),本机关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听证条件,现根据《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听证机关(印章)

年月日

听证通知书

林听通字[ ]第( )号

:

根据当事人于年月日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年

月日时分在对

一案

举行听证会,请届时参加。

特此通知

听证机关(印章)

年月日注:本通知一式三联,第一联附卷,第二、三联交双方当事人。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听证地点:

听证时间:年月日分至时分止

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主持人: (签名)

首席主持人: (签名)

听证申请人: (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

听证参加人:

(签名)

(签名)

(签名)

(签名)

记录人: (签名)

申请听证事项:

当事人(签名):

年月日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一)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二)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四)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五)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六)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七)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九)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 (十)暂扣木材通知单 (十一)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十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十三)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 (十四)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十五)听证通知书 (十六)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一)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林当罚书字[ ]第[ ]号 注:(1)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2)本决定书当场处罚笔录。

(二)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注:本通知单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登记保存人。

(四)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共页)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询问机关: 询问人:(签名)记录人:(签名)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 住址 问: 答: (笔录可附页)(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林登勘字()第()号 勘验、检查地点: 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案由: 勘验、检查人:姓名职业 单位职称 记录人: 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姓名职业 单位 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 勘验、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2005年5月27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4号公布 自2005 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因书写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 第七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附页应当加盖印章并经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在笔录上书写“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予以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中有关同类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案件性质”栏目,填写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法律法规8.doc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法律法规8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因书写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 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附页应当加盖印章并经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在笔录上书写"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予以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中有关同类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案件性质"栏目,填写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定性确认的案件类别,如盗伐林木案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等。 (二)"简要案情"栏目,应当根据案件来源材料或者经过调查取证、审查认定的情况,用准确、简练的语言文字,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案件事实经过、后果等情况概括清楚。 第十条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适用于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案件。 "违法事实"栏目,应当填写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违法行为实施或者行为后果发生的地点,简明、扼要叙述违法事实的经过。 填写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列明具体条款,可以不写条款的具体内容。 填写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可以事先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第十一条林业行 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是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是否立案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列表 一、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3、伪造、变造、买卖林业证件的行为 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5、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 6、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 8、毁林采种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9、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10、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11、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1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 14、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为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 15、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 16、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17、运输的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的行为 18、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19、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20、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为 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3、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24、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5、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6、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7、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8、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9、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30、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的行为 31、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为

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编号:××林委[2010]第02号 为了便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及时有效地制止林业违法活动,维护林业行政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委托如下: 一、受委托组织: ××镇人民政府 二、委托范围及权限: 1、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未构成刑事案件的; 2、擅自采集林木或其他森林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皮、液,以及进行其它活动,致使林木或森林植物受到毁坏的; 3、违反林地的保护有关规定,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矿、取土以及其他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占用、征用林地,造成林地及其附着物损失的; 4、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在林内或林缘吸烟、燃烧纸烛、烧灰积肥、烧火取暖、野餐用火、鸣放鞭炮以及未经批准进行实弹演习等造成火灾隐患或森林火灾;破坏森林防火设施和防火标志的; 5、运输木材(含木、竹制半成品和成批木、竹制品)和规定林产品,无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运输证或无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

疫证的;或所运木材或规定林产品的树种、材种、品名、数量、规格和运输起止地点与运输证件不符的; 6、违反森林植物检疫规定,未经批准引进、调运属于国家、市规定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而未经检疫的,或从疫区调运未经产地检疫和运达地复检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7、违反木材经营和加工管理规定,无许可证经营、加工木材的;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加工木材的;未经批准,擅自收购木材的。 三、委托期限: 从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20××年12月31日止。 接受委托单位必须按照本委托的权限和范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有关程序规定,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委托单位审查,盖委托单位印章。 委托行政机关:×××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委托单位,一份委托单位自存,一份报委托单位的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要求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4) 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 (7)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9)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12)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15)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17) 暂扣木材通知单 (19)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21)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24)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 (28)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29)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31)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32)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35)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38) 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 (39)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整理与立卷 (41) 填写卷宗封面 (44)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基本点 1、明确时间。发生案件的时间是整个案件的起源,为后来取证的各类型材料中起到一个承接的作用,不但有利于对当事人的违法过程作进一步的调查和询问,而且根据时间可以推断出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是否属实,在询问时,可以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做好时间记录,有利于对案件时效的把握,否则因时间有误,会引起行政诉讼。所以,在制作时,应当真实、准确填制时间,填制年、月、日、时要填制到分。 2、明确场所。检查的场所就是案件的发案地,发案地就是案件的初始来源,它是案件的基础,是对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作出判定的依据。所以,在制作时应当认真填写场所,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从物品总体摆放、堆码再聚焦到具体商品数量,包装、重量及现场痕迹等等。特殊场所,必须有公安配合,才能实施,不得盲目行事。 3、明确物品。现场检查的物品,是案件的核心,整个案件就是贯穿于物品的始终,决定着案件的构成与否,在整个案件中起到主导作用。所以,制作时必须仔细填写。认真观察物品的数量、品名、规格、特征,要有明确的阐述。特别要注意的是,现场检查物品的数量、品名、规格必须与扣押清单一致,不得有半点的疏忽大意,造成差错。 4、明确当事人。在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是主要的现场目击者,是现场检查中不可缺少的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的主要材料之一,也是案件的第一手最有力的人证。所以,我们在检查现场时,首先要明确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联系方式,不论他是违法者或者是证人,都要认真对待,每到的地方必须有当事人在现场,对违法物品的清点,要按品种、数量、规格依次排列,由当事人进一步核实,允许当事人对疑问物品、特别是数量进行复查,达到认可的结果,检查的全过程。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之后,要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并签署“看过无误,属实”的意见。然后,签上名字和日期,最好是捺上右手大母指印。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原则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我们在农业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时所作的书面记录,是对被检查(勘验)的物品、场所的客观存在的反映,也是对检查(勘验)过程的真实写照,勘验检查笔录是一种书面形式的证据材料,但它在形成时间、制作主体以及内容等方面都有别于书证。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具有其特定的证明价值,从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看,记载的多是物证材料,但它并不是物证材料本身,而是固定、保全证据的一种方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正确制作我们要把握“合法性、纪实性、准确性、客观性”这四个原则要求。

林业行政处罚中的林业业务知识及其主要内容

林业行政处罚中的林业业务知识及其主要内容 一、林业行政执法的意义所在 林业行政执法是林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也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林业利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对于维护国家林业法律、法规的尊严、严惩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实现依法治林意义重大。当下,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建工厂、盖学校等建设项目比肩接踵,导致国家森林资源锐减,加上一些只顾眼前利益乱砍滥伐林木的行为的经常出现,国家、集体林地大量流失,木材违法运输、非法加工等活动十分猖獗,甚至非法狩猎和采挖珍稀野生植物行为也屡禁不止。使我国森林资源守卫任务日益繁重,林业行政执法工作面临严峻的考验、挑战。目前,国家森林资源正值数量增加、质量提升、品质渐优的成长节点。森林资源属性十分脆弱,急需休养生息、养精蓄锐。然而极少数地方政府、企业集团、部分个体企业人员片面追逐短期利益,部分人员利欲熏心冒天下之大不韪,违法、违规鲸吞、蚕食破坏林业资源,戕害林业生态环境,盗伐树木、毁林开荒、诱捕野生保护动物,恶意践踏已经取得的生态建设成果。对此,广大林业行政执法者要站在政治的高度、抱着对党、国家、人民、对林业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敢于向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亮剑。甘当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守护神。依法践行林业行政执法职责,树立“执法卫林”“执法为国”、“执罚震恶”的思想,严格林业执法程序。加大对国家林

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林业执法综合素质,为维护国家森林利益,呵护生态平衡作奉献。 二、林业业务知识、行政处罚具体内容 所谓林业业务知识是指关于林业营造、管理、生产、林业生态维护、动植物资源呵护和管理、林业加工经营和森林动植物资源情况调查等诸多方面的最基本的常识。所涉及的知识面较广且有交叉包括林木种苗、树木、森林管理、培育、森林经营、测树、森林生态、林木病虫鼠害防治与检疫学等众多学科。涵盖森林与林木的基本常识,林木育种、育苗、植树造林的技术、方法,以及森林测量、土壤理化性质分析、林木生理生化分析的有关常识,森林培育、涵养、与轮种采伐的知识理论。技术、技巧、方法;还有森林植物植被资源的长远规划、建设、设计、调查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诸多方面的基本常识。 而所谓的林业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手段是指国家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各级行政机关委托的单位,依法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居民、法人以及其它组织所实施的行政制裁。处罚种类包括盗伐林木、毁林开荒等多种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给予罚款、责令补种盗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等多种处罚措施。目的在于保护林业资源、维护国家森林利益保护生态平衡。 三、林业行政处罚中涉及到林业业务知识 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如果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按照此法律条款的规

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处罚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行政执法:是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实施的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林业部门处理。 第一章总则 一、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立案、调查与决定 一、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在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来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林业部统一制。 三、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回避由行政负责人决定。 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 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一节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人进行,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区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或者警告,时间、地点以及本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由林业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一般程序 一、凡发现或者接到兴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经调查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没有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可法机关处理。 二、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

各类行政处罚委托书

各类行政处罚委托书 范文1 行政处罚委托书 (上海市土肥站) 一、委托行政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地址:大沽路100号 二、受委托组织:上海市土肥站 地址:吴中路628号 三、委托法律依据: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四、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上海市土肥站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肥料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其立案、决定和结案环节的法律文书应经市农委政策法规处审查后报市农委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必须加盖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印章。实行在其他法律文书上预先加盖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由市农委登记编号。 五、委托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六、上海市土肥站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范围内,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二ΟΟ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范文2 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林托书字(2010)1 号 委托单位:六安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张作仿 受委托单位:六安市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刘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委托你单位在六安市辖区内依法行使以下林业行政处罚权: 1、负责县、区执法纠纷调处、执法行为监督和指导,重大案件和阶段性行动力量调配;负责对各县、区林业行政执法有争议、执法偏差案件的执法和重大案件支持性执法;负责群众举报、领导交办和认为依法有必要直接执法案件的执法,负责市级执法专项行动验收和抽查案件的执法; 2、负责对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行政执法,负责木材及制品和野生动植物运输的检査监督及违法运输案件的查处,负责买卖或伪造各种林业许可证件案件的査处,负责木材市场和贮运木材的货场的检查监督及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非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林业行政处罚政策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章文书制作的一般要求 第五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第七条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林业行政处罚文书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错误内容,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 第八条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以及文书中涉及的清单,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逐页书写“以上记录属实”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需要由当事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当事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文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条对外使用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必须使用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印章。 第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编写文号,文号编写的基本规则为:行政区划名称简称+文书种类名称简称+年份+序号。 第十二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附页应当加盖印章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中有关同类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案由”栏目,填写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定性确认的案件类别,如盗伐林木案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等。 (二)“案件名称”栏目,应当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加上案由组成。 (三)“简要案情”栏目,应当根据案件来源材料或者经过调查取证、审查认定的情况,用准确、简练的语言文字,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案件事实经过、后果等情况概括清楚。 (四)“法律依据”的填写,引用的法律依据,应当使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全称,并写明条、款、项、目,可以不写条款的具体内容。 (五)文书中行政复议机关和管辖法院的名称应当填写全称。 (六)“时间”的填写,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均应署明具体时间。日期应当填写年、月、日,特定的时间点应当填写年、月、日、时、分。 (七)文书中的序号、时间、价格等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三章文书制作具体规范 第十四条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适用于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案件。

行政执法委托书模板

山东省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示范文本)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 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法》和《××法》的规定,××委托××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 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行政区域内××工作,直接查处××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的名义对××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为行 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行为,有权要 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 - 1 -

向××报告。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法》,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元以 下或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元以下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 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办法》等。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 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 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或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 - 2 -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模板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模板 (一)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二)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四)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五)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六)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七)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九)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 (十)暂扣木材通知单 (十一)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十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十三)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 (十四)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十五)听证通知书 (十六)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一)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林当罚书字[ ]第[ ]号 注:(1)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2)本决定书当场处罚笔录。

(二)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注:本通知单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登记保存人。

(四)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共页)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询问机关: 询问人:(签名)记录人:(签名)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 住址 问: 答: (笔录可附页)(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林登勘字()第()号 勘验、检查地点: 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案由: 勘验、检查人:姓名职业 单位职称 记录人: 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姓名职业 单位 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 勘验、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章文书制作的一般要求

第五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第七条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林业行政处罚文书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错误内容,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 第八条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以及文书中涉及的清单,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逐页书写“以上记录属实”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需要由当事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当事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文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条对外使用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必须使用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印章。 第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编写文号,文号编写的基本规则为:行政区划名称简称+文书种类名称简称+年份+序号。

林业行政处罚范本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询问地点: 被询问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被询问人姓名:性别:电话: 所在单位:住址: 与本案关系: 询问人:记录人: 询问内容: 问: 答: 问: 答: --------------------------------------------” ------------------------------------------------ ---------- ----------------------------------------------- ------------------------------------------------- ----------- 第页共页

现场(检查)笔录 (首页) 被调(检)查人姓名年龄职业 被调(检)查单位名称地址券桥乡 调(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调(检)查地点 调(检)查人员姓名记录人 调(检)查记录: 被调(检)查人签名或盖章: 调(检)查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罚听告字[ ]第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因行为,违反了的规定。本机关依照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种类、数额或者期限)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天内向我厅(局)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被告知人:年月日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调查终结报告 (首页)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调查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调查人员签名:、。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1: 证据2: 证据3: 证据4: 处罚依据:处罚意见: 1、 2、 3、。

行政执法委托书三篇

行政执法委托书三篇 篇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受委托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为规范(行政执法类别)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依据名称)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单位)委托(受委托单位)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宁波市北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使行政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或个人有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整改复查意见书》等文书,并向委托单位报告。必要时经委托单位批准,可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

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行政执法:是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实施的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林业部门处理。 第一章总则 一、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立案、调查与决定 一、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在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来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林业部统一制。 三、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回避由行政负责人决定。 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 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一节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人进行,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区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或者警告,时间、地点以及本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由林业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一般程序 一、凡发现或者接到兴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行政处罚委托书——(行政处罚- 委托书)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fd3091220.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360docs.net/doc/fd3091220.html, 行政处罚委托书(北京市劳动系统行政执法文书)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托方的行政执法行为; 2.负责受托方执法人员资质管理; 3.负责执法证件的颁发和管理。 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接受委托方的监督,以委托方的名义执法; 2.不得再委托; 3.不得超越委托权限执法。 受托方因委托权限内的执法行为,发生复议、引起诉讼和行政赔偿的,由委托方直接承担复议、应诉和赔偿的责任,并可以向受托方提出追偿。受托方因超越委托权限的执法行为,发生复议、引起诉讼和行政赔偿的,由受托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委托方单位(印章)____ 受托方单位(印章)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fd3091220.html,/ws/detail12302.html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新)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试行) 资源林政管理 一、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10株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2立方米以上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以上不足20株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1立方

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范文

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范文 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范文 为了便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及时有效地制止林业违法活动,维护林业行政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___森林法》、《中华人民 ___野生动物保护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 ___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 ___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委托如下: ××镇人民政府 1、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未构成刑事案件的; 2、擅自采集林木或其他森林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皮、液,以及进行其它活动,致使林木或森林植物受到毁坏的; 3、违反林地的保护有关规定,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矿、取土以及其他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占用、征用林地,造成林地及其附着物损失的;

4、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在林内或林缘吸烟、燃烧纸烛、烧灰积肥、烧火取暖、野餐用火、鸣放鞭炮以及未经批准进行实弹演习等造成火灾隐患或森林火灾;破坏森林防火设施和防火标志的; 5、运输木材(含木、竹制半成品和成批木、竹制品)和规定林产品,无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运输证或无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 疫证的;或所运木材或规定林产品的树种、材种、品名、数量、规格和运输起止地点与运输证件不符的; 6、违反森林植物检疫规定,未经批准引进、调运属于国家、市规定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而未经检疫的,或从疫区调运未经产地检疫和运达地复检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7、违反木材经营和加工管理规定,无许可证经营、加工木材的;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加工木材的;未经批准,擅自收购木材的。 从本签订之日起至20××年X月X日止。

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委托书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职责与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万年县林业局特将下列行政处罚事项等委托万年县森林公安局实施: 一、委托原则:充分授权、个案移交、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二、委托期限:2011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 三、委托范围: 委托林业行政执法大队在全县范围内查处: (1)盗伐林木2立方米以下,滥伐林木10立方米以下;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下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 (2)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数量的;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林业行政案件。 (3)未经批准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林业行政案件。

(4)非法侵占林地5亩以下(不含5亩)的乱征滥占林地案件。 (5)违反《江西省森林条例》,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木材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木材经营许可证的林业行政案件。 (6)违反《江西省森林条例》,木材经营企业没有建立原材料台帐、木材运输证登记台帐和产品销售台帐的林业行政案件。 (7)委托行使《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33、34、35条行政处罚职能。 (8)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活动的林业行政案件。 四、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以下权限执法: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以下,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000元以下或警告种类处罚的,由受委托单位直接查处。 (二)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元以上,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000元以上,15000元下的,由受委托单位立案调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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