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2T 1105-2019民居型民宿旅游服务规范

DB3302T 1105-2019民居型民宿旅游服务规范
DB3302T 1105-2019民居型民宿旅游服务规范

ICS03.080

A 12 DB3302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标准

DB3302/T 1105—2019 民居型民宿旅游服务规范

2019-07-24发布2019-08-24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安全服务 (1)

5 接待服务 (2)

6 客房服务 (2)

7 餐饮服务 (2)

8 导览服务 (3)

9 公共区域服务 (3)

10 特色服务 (3)

11 综合管理 (3)

附录A(资料性附录)客人抵达前需沟通的信息 (4)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提出。

本规范由宁波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宁波市全域旅游发展研究院、象山朝山暮海民宿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张爱琴、周明力、鲁敏、潘旭光、李华敏、陈荣、张雪晶、朱建国、谢柯宝、聂文华。

民居型民宿旅游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居型民宿(以下简称民宿)旅游服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基本服务、安全服务、接待服务、客房服务、餐饮服务、导览服务、公共空间服务、综合管理等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宁波市内总客房数不超过15间,单体建筑面积控制在800㎡以下,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含)的民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 32581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LB/T 065 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

DB33/T 2048 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

DB3302/T 1056 旅行社管理与服务规范

DB3302/T 1091 乡村旅游服务人员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民居型民宿 owner-operated homestay inn

利用城镇或乡村自有住宅或空闲房屋改建,体现区域民居特色,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生产活动,提供休闲、体验、游览、餐饮、住宿等有限服务项目的住宿设施。

3.2

民宿主人owner

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

4 安全服务

4.1 宜安装紧急报警系统,系统应符合GB/T 32581要求。

4.2 主要出入口及其他重要区域有监视设施,监控记录应保存一个月以上。

4.3 宜配备24小时安保服务,并执行巡查制度。

4.4 客房门锁等防盗设置应完好有效。

4.5 保证消费者信息安全,信息技术服务应符合DB3302/T 1091规定。

4.6 应制订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5 接待服务

5.1 确认客人订单后,第一时间与客人联系,告知已经预订成功,并询问有关信息以提前准备。

5.2 客人抵达前,宜派人在停车场迎接,做好客人的行李服务。

5.3 客人入住时,宜提供一份体现本民宿或当地特色的小礼品。

5.4 将客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入住信息登记或录入住宿业治安管理系统。

5.5 客人退房后,主动帮助搬运行李,送客人至停车场,并目送离开。

5.6 客人离去后,及时回访,征询客人对住宿情况的反馈意见。

6 客房服务

6.1 客房装饰体现特色,提升客房美感。

6.2 应在客人入住前对客房进行保洁,并对房间设备和物品进行详细检查,确保物品完备,使用状态良好。

6.3 布草一客一换,并根据客人要求及时更换。

6.4 设单独的布草间,布草间管理有序。

6.5 设独立洗手间或公共洗手间,确保下水道通畅,无异味。

6.6 提供24小时热水供应。

6.7 有隔音、照明和遮光设施,设施完备。充电插座应数量充足,设计合理,使用方便、安全。

6.8 提供行李箱放置、挂衣架、半身(全身)镜等设施。

6.9 按客人需求提供毛巾、拖鞋等日常用品。

6.10 提供洗手液(香皂)、卫生纸、餐巾纸等日用品,按客人需求提供毛巾、拖鞋等日用品,引导客人按需取用洗发露、沐浴液、牙膏牙刷、洗衣粉等日用品。

6.11 引导客人做好房间整理和垃圾处理工作,根据客人要求提供帮助和客房清扫。

6.12 客人离店时清查客屋,发现有客人遗留物品时及时与客人联系,妥善处理。

6.13 客人离去后,客房应通风透气,杜绝霉、潮、异味等现象。

7 餐饮服务

7.1 卫生应符合GB 16153的相关规定,食品来源、加工及销售应符合GB 14881的相关规定,餐具消毒应符合GB 14934的相关规定。

7.2 标明餐饮服务内容和时间,若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提供午餐晚餐的,应主动介绍周边餐饮服务点及特色等信息。

7.3 应提供早餐。宜提供一定数量的当地或本店特色菜。

7.4 宜向客人提供明码标价的菜单、酒单。包餐服务应明确餐饮服务内容和标准。

7.5 提供自助烹饪服务的厨房,应明确加工收费标准,并提供附近菜场/超市和主要食材的相关信息。

7.6 厨房应通风透气、无异味。

8 导览服务

8.1 导览标识设置应符合GB/T 10001.1、GB/T 10001.2规定。

8.2 提供当地观光休闲旅游、历史文化、土特产品等相关介绍。

8.3 以本民宿为起终点,以周边区块为主要活动范围,提供旅游组合产品或相关咨询服务。

8.4 应根据客人需求提供导游导览服务,服务符合DB3302/T 1056规定。

8.5 宜提供有一定地域特色的体验活动。

8.6 宜与当地其他旅游接待单位合作,实施客源互送。

9 公共区域服务

9.1 房屋内部有效划分建筑功能,客用区域、公共区域、自用区域和生产区域宜作有效隔离。宜设置无障碍设施。

9.2 将客厅和庭院打造成休闲区域,免费向客人开放,宜提供茶水及茶点。

9.3 开展庭院美化。庭院景观有特色,院门、院墙、院落景致与周围环境风格协调。

9.4 公共区域不随意堆放杂物,家具器物、休闲设施等物品有序摆放。

9.5 维持公共区域良好氛围,不影响其他客人。

9.6 宜为客人提供多种可参与的休闲活动,应充分考虑客人在不同天气情况下的休闲需要。

10 特色服务

10.1 民宿建筑风格应与当地风貌相协调。

10.2 民宿周边应有自然或人文旅游资源。

10.3 应提供现金、主要银行卡及常用的网络支付方式。

10.4 宜提供贵重物品寄存、遗失物登记招领、雨具和充电设备出借等便民服务。

10.5 客人入住期间,民宿主人应与客人有一定的互动,沟通交流,营造热情好客、宾至如归的情感氛围。

10.6 民宿主人应与邻里关系融洽,与社区进行良好互动。

11 综合管理

11.1 消防、安全、信息、环境设施、管理等应符合LB/T 065和DB33/T 2048要求。

11.2 将经营所需相关证照、等级标识及荣誉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11.3 制订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并按规定提供服务。

11.4 从业人员应接受培训,熟悉周边旅游资源和当地特产、交通、景点等相关信息。

11.5 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统计调查资料,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等信息。

11.6 宜加入相关行业组织并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11.7 宜参加政府、行业组织等组织的集体活动和宣传推广平台。

11.8 应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宣传、营销、预订等活动。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客人抵达前需沟通的信息

客人抵达前需沟通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询问客人出行有关信息:

1)乘坐何种交通工具,火车、汽车、飞机还是自驾游等;

2)到达时间。

b)告知客人到达路线或停车泊车信息;

c)出行情况:旅游、商务还是度假等;

d)结伴情况:独自出行,情侣、朋友、夫妻结伴出行;是否有小孩或者老人;

e)客房方面有什么偏好;

f)饮食方面有哪些禁忌;

g)有没有行程规划;

h)添加客人微信(或QQ等),给客人发送客栈民宿地图信息及交通、天气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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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建筑设计要求规范

商店建筑设计规: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表1.0.4 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和规定。 商店建筑设计规: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选址和布置 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设停车库。 第二节步行商业街 第2.2.1条步行商业街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2.2.3条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2.2.4条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2.2.5条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特定环境,学校建筑设计的好坏,是影响全面培养人才质量的重要因素。 学校的建筑设计,除了要遵守国家有关定额、指标、规范和标准外,在总体环境的规划布置,教学楼的平面与空间组合形式,以及材料、结构、构造、施工技术和设备的选用等方面,要恰当地处理好功能、技术与艺术三者的关系,同时要考虑青少年好奇、好动和缺乏经验的特点,充分注意安全。 一、教学楼的组成与设计 中小学教学楼一般是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教学部分:包括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语言教室及图书阅览室等。它们是教学楼的主体部分。 办公部分:包括行政、社团办公室及教师办公室等。 生活辅助部分:包括交通系统、厕所、饮水处以及贮藏室等。 (一)普通教师的设计 1. 要求:大小合适,视听良好、采光均匀、空气流通、结构简单和施工方便等。 2. 教室尺寸的确定:取决于教师容纳的人数、课桌椅的尺寸与排列方式,以及采光、通风、结构、设备及施工等因素。按教育部规定,中学每班学生名额近期为50人,远期为4522。每人使用面积为40人,1.04m;小学每班近期为45人,远期为人,每人使用面积为1.08m(1)课桌椅的尺寸:要与学生的身高和人体各部分的尺寸相适应。表课桌尺寸(2)课桌椅的布置:要满足学生视听及书写要求,并便于通行就座和教师辅导,见图。课桌椅的布置 ①视距要求:第一排前缘距黑板面≥2000mm;最后一排距黑板距离,不超过8500mm,到后墙面距离>600mm。 ②视角要求:水平视角(即前排边座到黑板远端的夹角)应>30°;垂直视角(即第一排学生的视线与黑板顶部构成的夹角)应>45°。 ③座位的排列,每行不宜多于两个座位,行间距b,中学为550~600mm,小学为500~550mm。排距c,中学为850~900mm,小学为800~850mm;课桌距侧墙的距离a,为60~120mm。 (3)教室的平面形状与尺寸:平面形状通常有矩形及方形,此外还有多边形及扇形等,见 图教室的平面形状与尺寸。①矩形教室:是当前国内大量采用的形式。其平面轴线尺寸,中学可采用:9000mm×6900mm、9000mm×6600mm、9000mm×6300mm,小学可采用8100mm×6600mm、8100mm×6300mm、9000mm×6000mm等几种。 ②方形教室:教室的进深与开间基本相同,平面尺寸(轴线)可采用7200mm×7200mm、7500mm×7500mm、7800mm×7800mm及7500mm×7800mm等。该形式教室的有效面积系数 较矩形教室低,且不宜用于内廊式组合。 ③多边形教室:有五边形、六边形等,这种形式在采光、通风和座位排列上有其优越性, 但经济性较上述形式要差一些。 (4)教室的层高:取决于空气容量、采光均匀度,房间的比例及经济等因素。一般来说,3.6~3.9m层高才能满足空气容量的要求;其次从房间的比例和空间的视觉效果看,以层高为房间跨度的1/2~2/3为好;最后,还必须考虑经济,不适当的增加层高,就会增加造价,应予避免。 3.教室门窗设计 (1)教室门的设计:门主要作为交通疏散,并兼通风用。根据我国的实践,一般在教。在 平面组合中,若设两个门有困难,也可只设一个门,1000mm室前后各设一门,门洞宽 但其宽度应为1200~1500mm。门洞高一般为2400~2700mm,门内开,以免影响走道中行人的通行。

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商品房的楼层空间高度标准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第六节层高和净高 第 2.6.1 条住宅层高不应高于 2.80m 。 第 2.6.2 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 2.40m ,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 2.6.3 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 2.10m ,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 1.5m。 第264条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 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 2.6.5 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 低于 1.90m。 以上谈到的层高的国家标准只是层高的最低标准,如果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对层高另有约定(该约定必须高于国家标准,否则无效),则开发商交房时应当达到约定的标准 2、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 条 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 条 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3、《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标准 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4、容积率、绿化率国家标准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 低于30% 。

剧院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剧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57-88 第1章总则 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3章前厅部分 第4章观众厅 4.1视线设计 4.2座席 4.3走道 4.4其它 第5章舞台 5.1主台、侧台 5.2乐池 5.3舞台机械设备 5.4演出技术用房和设施 第6章后台 第7章防火与疏散 7.1防火 7.2疏散 7.3消防给水 7.4火灾报警 第8章声学 8.1观众厅体型设计 8.2观众厅混响设计 8.3扩声系统设计 8.4噪声控制 8.5其它声学要求 第9章建筑设备 9.1给水排水 9.2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3电气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1章总则 第 1.0.1 条为保证剧场建筑设计满足安全、卫生及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 订本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剧场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设计。其舞台部分的技术 标准,主要适用于镜框式台口、箱型舞台剧场,其它类型剧场,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剧场建筑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主要分为歌舞、话剧、戏曲三类。剧场 为多用途时,其技术标准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其他用途应适当兼顾。 第 1.0.4 条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 1601 座以上 大型 1201~1600 座 中型 801~1200 座 小型 300~800 座 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 1200 座。 歌舞剧场不宜超过 1800 座。 第 1.0.5 条剧场建筑的质量标准分特、甲、乙、丙四个等级。特等剧场的技术要求根 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剧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 100 年以上,乙等 50~100 年,丙等 25~50 年; 二、耐火等级:甲、乙等剧场不应低于二级,丙等剧场不应低于三级; 三、室内环境标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相应规定。 第 1.0.6 条观众厅面积不超过 200m2 或观众容量不足 300 座者,可按一般建筑规定执行,不受本规范限制。 第 1.0.7 条剧场建筑设计除应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现行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办公楼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办公楼设计规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 3.1.1 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 第 3.1.2 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 3.1.3 条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 75m 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第 3.1.4 条窗 一、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防措施。 二、高层办公建筑采用大面积玻璃窗或玻璃幕墙时应设擦窗设施。 三、设采暖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面积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有良好的密闭性和隔热性,全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设部分可开启窗扇。 第 3.1.5 条门 一、办公室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 1m,高度不应小于 2m。 二、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和贵重仪表间的门应采取防盗措施,室宜设防盗报警装置。 第 3.1.6 条门厅 一、门厅一般可设传达室、收发室、会客室。根据使用需要也可设门

廊、警卫室、衣帽间和间等。 二、门厅应与楼梯、过厅、电梯厅邻近。 三、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它防寒设施。 第 3.1.7 条走道 一、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 3.1.7 的规定。 二、走道地面有高差,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 1∶8。 第 3.1.8 条采光 一、办公室、研究工作室、接待室、打字室、列室和复印机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 1∶6。 二、设计绘图室、阅览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 1∶5。 注:窗地比为该房间侧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第 3.1.9 条隔声 一、办公用房、会议室、接待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 55dBA 声级总机房、计算机房、打字室、图书阅览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 50dBA 声级。 二、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办公用房、会议室贴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J96-8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 关于发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6〕1771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6年9月22日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建筑设计规范大全

建筑设计规范大全 1 总则 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使用面积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标准层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层高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阳台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平台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过道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壁柜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吊柜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中间层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20单元式高层住宅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 9]76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 2

1999年6月1日起实行。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 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 3

建筑设计的规范、标准及条例

主要引用的规范、标准及条例 一、建筑设计 1、建筑设计主要引用的规范、标准及条例: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城市道路和无障碍建筑设计规范》JGJ50-200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上海是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文件沪规土资建[2015]398号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上海地标) DGJ 08-107-2015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1年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 《常开防火门控制装置应用技术规程》DGJ32/TJ134-2012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32/J07-2009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以及强制性条文等 二、装饰设计 1、装饰设计主要引用的规范、标准及条例: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修订版)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QB1838-1993)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第四章:建筑物设计 第一节室内净高 第4.1.1条室内净高 一、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二、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第二节楼梯、台阶、坡道、栏杆 第4.2.1条楼梯 一、楼梯的数量、位置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梯段净宽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注: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再适量加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线(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直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铅垂高度。 六、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 七、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0.50m长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m。 八、踏步前缘部分宜有防滑措施。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十、楼梯踏步的高度比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 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

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

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 《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基本简介: 《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修订缩印本收入建筑设计、建筑物理、建筑电气、建筑暖通与空调等方面标准规范,计5部分,116个;《现行建筑结构规范大全》修订缩印本收入建筑结构、工程抗震、勘察及建筑地基与基础等方面标准规范,计6部分,84个;《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修订缩印本收入建筑施工技术、质量验收、建筑安全等方面标准规范,计6部分,105个。以上《规范大全》的出版,极大地满足了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需要,受热烈欢迎。但是限于篇幅等原因,这些规范的条文说明当时没有编入。 《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现行建筑结构规范大全》、《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缩印本(以下简称《大全》),自1994年3月出版以来,深受广大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工程施工人员的欢迎。但是,随着科研、设计、施工、管理实践中客观情况的变化,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不断地进行标准规范制订、修订和废止的工作。为了适应这种变化,我社将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的变更情况,适时地对《大全》缩印本进行调整、补充,以飨读者。 鉴于上述宗旨,我社近期组织编辑力量,全面梳理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照建筑企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结合专业特点,并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读者意见的基础上,对设计、结构、施工三本《大全》的2005年修订缩印版进行了调整、补充。新版《大全》

重新划分了章节并进行科学排序,更加方便读者检索使用。 为使广大读者更好地理解规范条文,我社同时推出与三本《大全》配套的《条文说明大全》。因早期曾有少量的标准未编写过条文说明,为便于读者对照查阅,《条文说明大全》中仍保留了《大全》的目录,对于没有条文说明的标准,目录中标为”无”。 《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基本信息: 书名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 作者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ISBN 9787112111961 定价295.00元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11-1 开本16开

建筑设计技术标准

一总则 1. 为确保公司工程设计质量,竖立对外形象,并使设计工作走向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2. 在工程设计中应本着“质量就是生命,责任重于泰山”的态度,为每一客户提供表达完整清晰、简明的优秀设计作品。 3.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施工图设计。 4. 本规定不适用于内部互提资料,以及为业主临时提供方案草图的设计。 5. 在工程设计中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遵守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建筑设计文件组成及深度要求 1.基本要求 1.1方案设计及扩初 1.1.1方案设计应初步解决好建设方对未来工程的各项使用功能的要求,确定好建筑的大体几何尺寸、尺度问题。并对建筑各构成材料有一个初步的设想,对设计中所采用的主要指标有一个清楚的计算思路,对引用的规范、规程有明确的说明,以满足建设方对未来工程进行初步的控制。 1.1.2方案设计文件(主要指投标或正式的送审方案文本及图册)应包括封面、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及效果图等。 1.2施工图设计 1.2.1施工图设计深度应能满足施工、安装、加工及编制施工预算的要求。 1.2.2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等。 2.文件组成及深度 正式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照本规定所附要求进行编制,在编制过程中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编制内容可作适当调整,或加入新的内容并应满足建议方的要求。 3.方案投标或正式送审稿及扩初设计文件组成及深度要求 3.1组成格式 建筑工程方案投标文件及正式送审稿应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编制,由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投资估算、效果图等四部分组成,文件的编排顺序为: (1)封面

(2)扉页 (3)方案设计文件目录 (4)投标函,加盖单位印章及法人代表印鉴(仅方案投标时) (5)主要业绩一览表(仅方案投标时) (6)设计说明书文本 (7)设计图纸 以上内容编辑成A3图册横装,效果图另附。 3.2深度要求 3.2.1封面应包括工程名称、我院名称及编制时间等。 3.2.2扉页中应注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总工、项目负责人名称且有签认,名单及参加编制人员名单,并加盖各专业注册章。 3.2.3设计说明书 方案设计说明文本中应包括总图说明及建筑总体说明,在说明中应有如下内容:(1)设计依据及设计要求 a.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项目可行性报告批文等。 b.用地的红蓝线图。 c.规划、人防等部门的设计要求。 d.建筑单位的设计委托书及使用要求。 (2)设计的内容和范围及工程概况 包括建设地点及其周围环境、交通条件及建筑用地的有关情况。 (3)方案设计所依据的技术准则 如建筑类别,防火等级抗震烈度,人防等级节能标准的确定和建筑及装修的标准等。 (4)设计构思和方案特点 包括平面布局及功能分区,交通组织及环境景观的分析,防火设计和安全疏散,自然环境和周围环境的利用,日照、自然通风、采光、建筑空间的处理、造型设计,节能设计选型和柱网选择的比较等。 (5)垂直交通设施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表1.0.4 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选址和布置 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步行商业街 第2.2.1条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2.2.3条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 防车通行。 第2.2.4条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2.2.5条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第2.2.6条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2.2.7条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 第3.1.2条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3.1.2的规定。 商店建筑面积分配比例表3.1.2

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基本概况: 《建筑设计规范标准》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设计规范标准》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施工组织总设计;5.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6.施工方案;7.主要施工管理计划七部分内容,其中施工组织总设计的主要内容如下: 4.1工程概况 4.1.1工程概况应包括项目主要情况和项目主要施工条件等。 4.1.2项目主要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l项目名称、性质、地理位置和建设规模; 2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和监理等相关单位的情况; 3项目设计概况; 4项目承包范围及主要分包工程范围; 5施工合同或招标文件对项目施工的重点要求; 6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4.1.3项目主要施工条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建设地点气象状况;

2项目施工区域地形和工程水文地质状况; 3项目施工区域地上、地下管线及相邻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情况;4与项目施工有关的道路、河流等状况; 5当地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和交通运输等服务能力状况; 6当地供电、供水、供热和通信能力状况; 7其他与施工有关的主要因素。 4.2总体施工部署 4.2.1施工组织总设计应对项目总体施工做出下列宏观部署: l确定项目施工总目标,包括进度、质量、安全、环境和成本等目标;2根据项目施工总目标的要求,确定项目分阶段(期)交付的计划;3明确项目分阶段(期)施工的合理顺序及空间组织。 4.2.2对于项目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应进行简要分析。 4.2.3总承包单位应明确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形式,并宜采用框图的形式表示。 4.2.4对于项目施工中开发和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应做出部署。 4.2.5对主要分包项目施工单位的资质和能力应提出明确要求。 4.3施工总进度计划 4.3.1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按照项目总体施工部署的安排进度编制。 4.3.2施工总进度计划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并附必要说明。4.4总体施工准备与主要资源配置计划 4.4.1总体施工准备应包括技术准备、现场准备和资金准备等。

建筑设计的规范、标准及条例

1、建筑设计主要引用的规范、标准及条例: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城市道路和无障碍建筑设计规范》JGJ50-200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上海是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文件沪规土资建[2015]398号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上海地标) DGJ 08-107-2015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1年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 《常开防火门控制装置应用技术规程》DGJ32/TJ134-2012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32/J07-2009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以及强制性条文等 二、装饰设计 1、装饰设计主要引用的规范、标准及条例: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修订版)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QB1838-1993)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以及强制性条文等

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参考Word)

《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 注意:本目录依据的是我社2005年9月出版的《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 1 规范名称规范编号原书页码变更情况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 1-1-1 有效 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 1-2-1 有效 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01 1-3-1 有效 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50106-2001 1-4-1 有效 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50114-2001 1-5-1 有效 供热工程制图标准CJJ/T 78-97 1-6-1 有效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 2-86 1-7-1 有效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100-2001 1-8-1 有效 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GBJ 101-87 1-9-1 有效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 6-86 1-10-1 有效 建筑照明术语标准JGJ/T 119-98 1-11-1 有效 2 规范名称规范编号原书页码变更情况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2-1-1 有效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96 2-2-1 有效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87 2-3-1 全面修订 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GB 50096-1999 2-4-1 有效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2000 2-5-1 全面修订 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JGJ 117-98 2-6-1 有效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 2-7-1 有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01 2-8-1 有效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03 2-9-1 有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 2-10-1 有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2-11-1 有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 2-12-1 有效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 2-13-1 有效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 2-14-1 有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 2-15-1 有效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91 2-16-1 有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 2-17-1 有效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88 2-18-1 有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89 2-19-1 全面修订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 2-20-1 有效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87 2-21-1 有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02 2-22-1 有效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 2-23-1 有效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 76-2003 2-24-1 有效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90 2-25-1 有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 2-26-1 有效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 2-27-1 有效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 2-28-1 有效

办 公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0.3条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1.0.4条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 第2.1.1条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第2.1.2条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第2.1.3条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 第2.2.2条在同一基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建筑共建,或建造以办公用房为主的综合性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不同,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第2.2.3条建筑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条件不允许时,可由有关部门就近统筹建设停车空间。停车场地面积由当地规划部门确定。 第2.2.4条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好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如设有锅炉房、食堂的宜设运送燃料、货物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采用原煤作燃料的锅炉房,应留有堆放场地。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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