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活页教材-案例答案

人身权活页教材-案例答案
人身权活页教材-案例答案

第九章人身权概述

【案例1】

题解:乙的手术失误造成甲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受到侵害,乙应当赔偿由此导致的甲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案例2】

题解: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财产所有权和名誉权。

【案例3】

余某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案例4】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小林所受伤害是由于与李某打篮球中碰撞形成,小林无证据证明李某对该起损害事实的发生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小林对篮球运动中可能受到损伤是可以预见的,但损害事实确已发生,故依法从公平原则考虑,小林所支付的医疗费和合理的误工损失可由李某适当分担10%。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第十章人格权

【案例1】

(被告陈立辩称,张华并未说明他告诉了哪些同学,再说半数以上的学生都知道,是否都是陈立传播的?学校方面认为:张华、陈立均是13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不是无行为能力人,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校方提出,张华及其法定代理人应负有告知学校的义务,而张华在事隔半个月后才向班主任汇报,其家属在得知情况后也没有及时向校方反映,是自己拖延了时间。学校还认为,事发后,张华在5月19日参加了舞蹈节目,期末考试成绩由第一学期的第35名升为第二学期的第24名,因此她并没有受到实质性的精神损害。)

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名誉权侵权案例。被告陈立在原告明确告知其“我在衣服上别了个卡子,你别乱讲”的前提下故意捏造原告张华怀孕的消息并四处传播,而学校未及时处理此事,造成了原告张华社会评价的降低,给其带来精神损害,构成了名誉权侵权。

虽然学校超过半数的学生知道这一谣言可能不全是陈立直接传播的,但陈立作为故意捏造事实的谣言制造者、传播者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其他不知实情的重复传播者可能不是故意也不是恶意,在原告不能举证的情况下则不追究其侵权责任。被告学校属事发当时现场活动的组织者,在处理过程中,其拖延行为是有过错的,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原告精神的进一步损害。

原告是年仅13岁的女中学生,“体检中发现其怀孕”的谣言,在原告生活的农村地区显然会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并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这种社会评价的降低主要适用“事实上的推定”的方法确认其存在。即当受害人的名誉权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时,一般性地推定存在社会评价之降低的损害后果,而不要求当事人予以举证和证明。至于原告所受到的精神损害,主要表现在因社会评价的降低导致其心理上(精神上)的痛苦,如感到愤怒、恐惧、焦虑、祖丧、悲伤、抑郁、绝望等不良情感。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的精神,对于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方式包含

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于精神损害的认定,一般也是按照法律上的推定方式,即如果“一般的诚实善良之人”在此种侵权中会受到精神损害则推定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存在,因此,本案被告学校以事发后原告参加了舞蹈节目及学习成绩有所上升为由认为原告并未受到精神损害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本案中被告陈立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其侵权的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处理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被告陈立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名誉侵权,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学校属事发当时现场活动的组织者,在处理过程中,其拖延行为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原告精神的进一步损害,应适当承担责任。

1999年12月10日,法院判决:

一、被告陈立的法定代理人(其父)在学校及原告所在村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被告陈立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张华精神抚慰金10000元。

三、校方赔偿原告张华精神抚慰金5000元。

四、驳回原告张华要求经济损失赔偿的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陈立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

偷看他人日记又向别人说日记内容这种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的“人身权”中“隐私权”。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公民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和精神的安宁,往往希望保护自己私生活中的秘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隐私权作为一种宪法权利加以保护。我国法律现在虽然还未明文确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但《民通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进一步将隐私权从名誉权中分离出来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

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死者近亲属亦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3】

利用互联网以他人的名义捏造散布交友信息,其行为不仅严重贬损了他人的人格,极大地损害了他人的名誉,危及他人的身心健康,而且扰乱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败坏了社会风尚,有悖社会的公序良俗,影响极坏,对他人造成很大的伤害,行为构成对他人名誉的侵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5款的规定,可处警告、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其行为将构成诽谤罪。

【案例4】

未整理

【案例5】

未整理

【案例6】

未整理

第十一章身份权

【案例1】

题解:乙的行为已经构成配偶权的违反。夫妻互有同居的权利义务,不得以人身自由为由不履行同居义务。当然,甲亦不得以行使同居权为由,侵犯乙的性自由。

【案例2】

题解:司机徐某侵害了张某的健康权,同时侵害到张某的妻子王某的配偶权。

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建邺区环卫所司机徐某在工作中倒车时疏于观察,将张某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徐某的侵害,使王某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该法院于2002年9月2日作出判决,建邺区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9207元,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案例3】

通化市人民医院侵犯了赵家、李家的亲权。

2002年12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通化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共50余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寻子寻亲等费用。宣判后,原被告不服,均提起上诉。2003年4月22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7月23日上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通化市人民医院赔偿两个“家庭”6名原告共52余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这是一个影响巨大的民事案件。人们对这个案件之所以关注,是在于这个案件所侵害的客体的特殊性。在我国的民法研究和实践中,侵权行为所保护的客体几乎就是集中在人格权和财产权,对于身份权的民法保护极为薄弱,尤其是本案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亲权,它是不是权利似乎都值得怀疑,更没有对侵害亲权案件的成功判决。可是,事实就是这样的无情。亲权不仅是身份权,而且确实能够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并需要侵权法的保护。“通化串子案”将亲权、亲权侵害和亲权保护演绎得无比生动和鲜明。这个案件给那些对于民事权利观念,尤其是身份权观念淡漠的人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案例。

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真题

《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试真题及答案 第一题(20分) 某信息中心大楼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2015年2月5日,该单位安保部对信息中心的消防设施进行了全面检查测试,部分检查情况如下:(一)表1建筑灭火器检查情况 灭火器型 号出厂日期数量 上次维修时 间 外观检查存在问题的灭火器(具) 压力表指 针位于红 区 筒体锈蚀面积与筒体面 积之比 筒体严 重变形 <1/3≥1/3 MFZ/ABC42010年1月82无2520 2010年7月82无3320 MT52003年1月182014年1月0002 2003年7月182014年7月0001 (二)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功能测试情况 打开湿式报警阀组导航的试验阀,水力警铃动作,按规定方法测量水力警铃声强为65dB,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接收到报警阀组压力开关动作信号,自动喷水给水泵未启动。 (三)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检查情况 信息中心的通信机房设有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如图1所示),系统设置情况如下表所示。检查发现,储瓶间2号灭火剂储瓶的压力表显示压力为设计储存压力的85%,系统存在组件缺失的问题。 检查结束后,该单位安保部委托专业维修单位对气体灭火设备进行了维修。维修单位派人到现场,焊接了缺失组件的底座,并安装了缺失组件;对2号灭火剂储瓶补压至设计压力。 防护区防护区榕容积 (m3) 灭火设计 浓度(%) 灭火器用量(kg) 灭火剂钢瓶 溶积(L) 灭火剂储存 压力(MPa) 灭火剂钢瓶 数量(只) A600 8398 120 4.2 4 B4502983 C3001992 图一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组成示意图

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公安部消防局编 2 主编陈伟明杨建民 副主编单于广 执行副主编张明灿王宝伟沈友弟 参加编写人员(按姓氏笔划) 编写人员白洁、冯婧钰、李念慈、朱国庆、张兴权、陈柏 段炼、常越 3 编写说明 为适应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需要,方便应试人员复习备考,根 据《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安部消防局组织部分消防部队、 科研院所、消防企业的专家编写了《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 共分三册:《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 分析》。 本辅导教材《消防安全案例分析》是运用消防法律法规知识、防火和

灭火基本原理、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等消防专业技术,着力于提高分析、解 决消防工程实践问题的能力为主要目的进行编写的,共分五篇六十七个案 例。第一篇为建筑防火案例分析,共有16 个案例;第二篇为消防设施应用 案例分析,共有25 个案例;第三篇为消防安全评估案例分析,共有9 个案 例;第四篇为消防安全管理案例分析,共有7 个案例;第五篇为火灾案例 分析,共有10 个案例。 本辅导教材第一篇由白洁编写;第二篇由张兴权、李念慈编写;第三 篇由朱国庆、冯婧钰编写;第四篇由冯婧钰编写;第五篇由张兴权、段炼 编写。本书部分插图由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陈柏、常越制作。本辅导教材在全国范围内征集典型案例,得到全国消防界同仁的大力支 持和帮助,提供了不少难得的第一手资料。本辅导教材得到了上海、北京、 辽宁、江苏公安消防总队和公安部天津、沈阳、上海消防研究所的大力支

持,公安部天津、沈阳、上海消防研究所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管理组的专家 对本辅导教材进行了审阅,提出了许多宝贵的修改意见,在此表示衷心的 4 感谢! 本辅导教材编写过程中,采用了编写时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国家 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有可能被修订,读者应试和执业过程中应以有效的现行 标准规范为依据。 由于编者水平所限,时间仓促,难免存在不足之处,希望读者批评指 正。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编写组 2013 年12 月 I 目录 第一篇建筑防火案例分析 案例1 木器厂房防火案例分析..................................................... .. (1)

人身权法习题集及详细解答

第四部分人身权法习题集 第三十三章人身权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人身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人身权是财产权 B.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权利 C.人身权不含有任何财产内容 D.人身权可以与人身分离 2.下列权利中,属于民法上的人身权的是()。 A.就业权B.相邻权C.肖像权D.劳动权3.下列关于人身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权利的财产性 B.权利的可以转让性 C.权利的相对性 D.权利的法定性 4.下列人身权中,可以依法转让的是()。 A.法人的名称权 B.自然人的身体权 C.自然人的姓名权 D.自然人的名誉权 5.在人身权的权能中,不属于人身权的普遍权能的是()。 A.控制权 B.利用权 C.人身利益处分权 D.有限转让权 6.按照依存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人身权分为()。 A.人格权和身份权 B.人格权和就业权 C.身份权和选举权 D.身份权和亲属权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人身权中是《民法通则》中明文规定的为()。 A.生命健康权 B.姓名权

C.肖像权 D.名誉权 2.《民法通则》中明文规定法人享有的人身权包括()。 A.名称权B.名誉权C.隐私权D.荣誉权 3.人身权的权能包括()。 A.控制权 B.利用权 C.有限转让权 D.人身利益处分权 4.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享有名称权。 A.公民 B.法人 C.个体工商户 D.个人合伙 5.甲将乙所画的画中的署名刮去,盖上自己的印章,并将画悬挂于自己厅堂。则甲侵害了乙的()。 A.名誉权B.署名权C.财产权D.人身权 三、名词解释 人身权 四、简答题 简述人身权的特征。 第三十四章人格权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民事权利中,不属于人格权的是()。 A.名誉权B.健康权C.荣誉权D.自由权 2.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是()。 A.自由权B.健康权C.名誉权D.生命权 3.下列表述,不属于人格权特征的是()。 A.以身份利益为客体 B.权利的固有性 C.以保障人的自由和尊严为权利主旨 D.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4.下列表述中,不属于一般人格权的是()。 A.人格独立B.隐私权C.人格自由D.人格尊严

2021第二篇 消防设施应用案例分析——案例18

第二篇消防设施应用案例分析——案例18 案例18丙类厂房建筑消防设施配置案例分析 一、情景描述 某建筑面积为2000m2的单层制衣厂房,框架结构,建筑长度为50m,建筑宽度为40m,建筑高度为6m。在距该厂房两侧山墙20m处各设室外地上式消火栓一个。在厂房内两个长边外墙上各设两个室内消火栓,消火栓间距为25m,距山墙12.50m,消火栓与室内环状消防给水管道相连;该建筑内还设有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选用标准喷头,喷头间距不大于3.40m,距墙不大于1.70m。 室内、外消防给水均由消防水泵房供给,水泵房内设消火栓泵、喷洒泵各一组,每组供水泵均一用一备。并设500m3消防水池一座。该厂房内划分4个防烟分区,每个500m2。厂房建筑四面外墙上共设净面积为3m×2m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外窗50樘。在厂房疏散门上方设有“安全出口”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在每个消火栓处设置手提式MF/ABC4灭火器两具。 二、案例说明 本案例包含或涉及下列内容: 1)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设置。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 3)排烟系统的设置。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 6)建筑灭火器的配置。 三、关键知识点和依据 (一)室外消火栓 与案例17的室外栓内容一致,不复述。 练习计算室外栓个数。 该建筑体积为50m×60m×6m=18000m3。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3.2条的规定,丙类厂房在5000m3<建筑体积≤20000m3时,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25L/s,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3.2条的规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水量为10~15L/s,因此,在该厂房周围150m范围内设置两个室外消火栓符合规范要求。 (二)室内消火栓 1)哪里设的问题?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2.1条的规定,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室内栓流量及参数要求的问题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3.5.2规定,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且建筑体积大于5000m3的丙类厂房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不应少于4支。室内消火栓应采用DN65室内消火栓,配置公称直径为65mm有内衬里且长度不宜小于(超过)25m的消防水带。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室内消火栓的布置间距(宜按直线距离计算)不应大于30m,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消防水枪充实13m计算。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室内消火栓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应便于消防水带的敷设,并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或向下。 关于室内栓是否满足室内平面的要求,需要画图来验证。 该厂房内四个墙角处不能满足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的要求,应增设室内消火栓或

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的申请条件

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的申请条件 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的申请条件实质要件: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公民申请刑事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赔偿请求人是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之后才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赔偿委员会一般也要求赔偿请求人提交司法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无罪判决书,才受理赔偿申请。 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有哪些申请条件 形式要件:对赔偿请求人而言,则要依据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文书,提出赔偿申请才能获得受理。 《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确,将6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1、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2、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4、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30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5、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30日,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6、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相关阅读: 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一、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 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即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 二、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因此人身权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观念对其作出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 三、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民事主体在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可依法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人身权是一种支配权,其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而无须他人的协助。如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权﹑

人身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人身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国外人身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综观国外人身权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其发展历程可大致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古代法时期 在古代社会,人们受到宗法的、家族的、身份关系的束缚,难以享有独立的人格和人格权,而少数人享有的、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身份权则是自然人最重要的人身权利。统治者利用身份权制度实现一部分人对其所属亲属等的人身支配,从而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古代成文法时期,身份权已相当发达,形成了系统完备的法律制度。如公元前二十世纪至十八世纪的《苏美尔亲属法》规定,儿子若不承认父母,应被当作奴隶出卖,女儿若不承认父母,应被逐出家庭,妻子若不承认丈夫,则是十恶不赦,应投入河中淹死。公元前十八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父亲无力还债时,可以出卖子女为奴,子女犯有罪过,可以剥夺其继承权。 在罗马法中,人格的概念得以确立,侵害生命健康的损害赔偿制度也有所发展,但人格权的保护并未形成独立的制度;相反,身份权制度则趋于完备。罗马法中最重要的身份权是家父权。家父对子、女、妻等全部家庭成员享有绝对的、专制的支配权,包括对家子的生杀之权(罗马法后期被废除)、出卖家子权、损害投役权(将致害家子交与受害人以免除责任)、限制自由权、婚姻同意权、家庭财产支配权等。在欧洲封建社会,土地的多重等级占有制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从属和依赖关系,教会的统治禁锢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在封建特权和封建神权的双重压迫下;人们失去了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人格权制度也难以形成。 2.近代法时期 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新兴的资产阶级提出了反对封建特权和神权的政治主张,继而开展了规模宏大的人权运动,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和

消防安全案例分析汇总

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第一篇建筑防火案例分析 案例 (三)分析题 如果该木器厂房受选址条件所限,与该厂的一栋已建耐火等级三级的多层办公楼之间的防火间距仅为13m,问:通常情况下,两者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多少米?如防火间距不足,可采取哪些措施解决并说明原因? (三)答题要点: 通常情况下,该木器厂房与多层办公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4m,可采取以下措施解决防火间距不足的问题: 1.降低拟建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将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降至戊类后,该厂房与多层办公楼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为8m。 2.提高拟建厂房的耐火等级,使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后,该木器厂房与多层办公楼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为12m。 3.对已建办公楼进行结构改造,提高其耐火等级,使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后,该木器厂房与多层办公楼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为12m。 4.在对已建办公楼进行结构改造,使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时;将这两栋建筑中的相邻较高一面外墙改造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将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改造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后,其防火间距均可不限。 5.在对已建办公楼进行结构改造,使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时;将这两栋建筑中的相邻较低一面外墙改造为防火墙,且较低建筑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将相邻较高一面外墙改造为防火墙,且其墙上开口部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后,该木器厂房与多层办公楼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为4m。 6.拆除防火间距内的原建筑。 交流学习群:367944855 案例2 (三)分析题 某单层堆垛储物仓库,二级耐火等级,占地面积2500㎡,储存物质为成品罐装饮料,储物高度为3m,其可燃包装重量超过物品本身重量1/4。仓库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划分成一个防火分区。 问:(1)该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哪一类? (2)该仓库防火分区划分是否恰当?为什么? (三)答题要点: 1.该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2类。 2.恰当。该仓库为二级耐火等级的丙2类单层仓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500㎡;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3000㎡。因此,可以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

小学生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小学生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白玉景小学钟汝华 对小学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是当前火灾形势和安全工作的需要,是我们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开展小学生安全教育是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需要。在发生火灾时,小学生由于生理、心理等客观因素,更容易受到危害。如果学生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常识缺乏,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互救能力低小,一旦发生火情,势必酿成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发生火灾数百起,造成经济损失数亿元,死亡人数上万人。因此要对小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 刻不容缓。让学生在活动中通过真实可感的消防案例认识到生命是宝贵的,要珍爱生命和注意安全。通过生动活泼的游戏、情境模拟、儿歌背诵等形式进行活动,教育引导学生学习消防知识,认识火灾的危害性,了解火灾产生的原因、提高少年儿童的消防安全意识,帮助学生提高应对突发火灾的心理素质,增强少年儿童的安全自护能力,减少未成年人意外伤害尤其是火灾伤害的发生。 〖案例1〗小小火柴头引然大火 1994年12月31日吉林某学校教学楼一学生在室内吸烟,将用后未熄灭的火柴棒,随手扔在木质地板上,掉进地板的窟窿里,引燃地板下的可燃物酿成火灾。火灾烧毁教室19 间、语音室 1 间、阶梯教室 1 间,过火面积955 平米,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分析:一个不良习惯,一点小小的疏忽,却酿成一场大祸。因此,教师在平时的消防宣传教育中,要注重学生良好习惯的养成。 〖案例2〗蜡烛引起的火灾 1997年5月23日凌晨3时许,云南省富宁县洞波乡中心学校学生侯某在床上蚊帐内点蜡烛看书,瞌睡之际不慎碰倒蜡烛引燃蚊帐和衣物引起火灾。火灾烧死学生

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其完善(本文由心向未来:1569291052倾情奉献)

政法学院的童鞋们!要去我空间踩踩哟https://www.360docs.net/doc/fd7911380.html,/1569291052/infocenter 民法对人身权的一般保护 随着经济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人身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日益增加。环境污染,工业事故给人们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高新科技的应用使某些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成为可能,人身侵权行为出现新的形式;个人的逐利心态和功利主义,使人身权受到更大的威胁,如追逐名人,造成其人身伤亡。人变得越来越脆弱了。这一切都呼唤着法律对人身权给予全面周到的保护。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是指以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7)这一定义包含着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法律规定人身权利的内容、范围;第二层是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包括宪法保护、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民法保护。作为私法的民法对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职责和作用。 民法通过设定公民、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和身份权,确认人身权,宣示人作为社会上的人的资格和地位,对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我国《民法通则》专设“人身权”一节与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并列,体现新中国民法对人身权的重视,创立了当代民事立法的新体例。《民法通则》以八个条文规定了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同时在“知识产权”一节中规定了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此外,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中都对人身权的保护作出宣示性规定。因此,我国已建立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其他单行法规为补充的人身权一般民法保护的体系。 但是《民法通则》还存在着不少的缺陷,如人格权与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缺乏对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的规定,对于各种具体权利内容,没有具体规定。(8)应当看到《民法通则》作为一部粗线条的,作为民法的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不应对它太过苛求,希望将来在正式制定民法典的时候能够避免上述缺陷和不足。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漾哥,下面是我的一点建议,嘿嘿嘿,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及其改善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总结在“文化大革命”中人身权遭受任意践踏的沉痛教训,始终高度重视从各个方面保护人身权,尤其重视法律保护。早在恢复法制建设之初的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一批7个法律中,就包括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刑法设专章规定了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惩罚,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实行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等一系列权利。此后,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完善,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也不断健全。目前,经过近30年的努力,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3]趋于基本形成,人身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也已经基本建立起来。这个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的核心是宪法,基础是刑法、民法,同时包括行政法、劳动法、社会法、诉讼法等其他方面的法律,内容涵盖了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等各个方面。 1、宪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重新制定颁布的,此后又陆续通过了四个修正案,对宪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宪法确立了一系列的人身权保护的法律原则,特别是1999年和2004年两次修宪时,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开启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历史新阶段。宪法确立的人身权保护原则除上述两项规定外,还包括:(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法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4)住宅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

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 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又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 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 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 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五、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 的一个特定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六、肖像权 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 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实形 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 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 为内容的人格权。 七、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八、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九、信用权 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机构也不能侵害这种权利。 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权、人格自由权、人格尊严权。 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身份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不仅为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立,同时也为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立,因此权利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身份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身份权主要有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1.涵义不同: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 2.利益归属不同:人格权的利益只归属于权利人自身;而有些身份权如亲权更主要是为了相对人的利益。 3.权利期限不同:人格权是无期限的权利,只要活着就有的权利;而身份权是以特定身份的存在为其存续的前提。 4.拥有人不同:人格权人人都有,没有例外;而身份权并非人人具有,是要靠后天来取得的。 5.获得来源不同,自然人的人格权是从出生就获得了,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是基于依法成立的事实而取得;而身份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产生。

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真题

图一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组成示意图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问题: 1.根据建筑灭火器检查情况,简述哪些灭火器需要维修、报废。 2.根据素材(二)的场景中存在的问题及自动喷水给水泵未启动的原因,并简述温式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联动功能检查测试的方法。 3.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在储罐间内未安装哪些组件?最大保护区对应的装置为几号驱动气瓶? 4.简述维修单位对储瓶间气体灭火设备维修时存在的问题。 案例一答案解析 1.MFZ/ABC42010年1月的全部需要维修,因此种类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必须检修。2010年7月2只筒体腐蚀面积与筒体面积之比大于1/3需报废。 MF52003年1月全部报废,因此种灭火器报废年段为出厂期满12年。2003年7月1具因筒体严重变形应报废。 2存在问题:水力警铃声强题中为65dB,实际应为70dB。自动喷水给水泵未启 动是因为:1水力警铃声强未达到规定声强2.水流指示器在水流动作后不报信号 检查方法: (1)系统控制装置设置为"自动"控制方式,启动一只喷头或者开启末端试水装 置,流量保持在0.94-1.5L/s,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和 消防水泵等及时动作,并有相应组件的动作信号反馈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2)打开阀门放水,使用流量计、压力表核定流量、压力,目测观察系统动作情 况。 3未安装的组件为瓶头阀,最大防火区对应的驱动装置为2号驱动气瓶,因为根 据表2,最大的防护区A需要灭火剂钢瓶数量为4只,从图1中可知只有2号驱 动气瓶连接4只灭火剂钢瓶,因此对应驱动装置为2号驱动气瓶。 4(1)组件应厂外焊接厂内安装(2)应到专门补压房间进行补压,并测试(3)查明气罐压力不足原因并维修(4)分级存压。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 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侵犯生命权

案情介绍 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恰巧一个姓张的女孩骑摩托车路过,赵某不顾一切地把女孩推下摩托车,抢过摩托车逃走,并随即到公安派出所自首,并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事后查明李某当时已经被赵某打死。骑摩托车的女孩被摔伤,花费了近3000元。 最终结果 本律师为赵某做了不负刑事责任辩护,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当庭释放。 理由(解释) 一、赵某打死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本案中,李某明显要杀害赵某,赵某在情急之下,无意打死李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恶意,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无意造成李某的死亡,没有超过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论文摘要]人身权不但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另一类重要民事权利,它同时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因此,要完善人身权的立法及对它的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人身权的保护,但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有待完善,本文就从民法的视角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做一论述,对我国人身权民法保护的体系化进行探讨。 [关键词]人身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民法保护 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的自由度。它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权是指公民在合法范围内所享有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自由,它与财产权相对应,虽然不具有财产内容,却能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广义的人身权则是一个囊括涉及公民个人生存和

发展空间安全,且带有人身性质的诸法律权利的集合概念。从我国对公民人身权利的立法来看,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其中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它与财产权相对应,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②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③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 二、人身权的客体 本文认为人身权的客体是一个复合体,特指随公民的出身和法人的设立而产生的与公民人身和法人有机体相伴始终、紧密相联的非财产利益(这是就静止状态的法律调整对象而言,在一定条件作用下非财产利益可以物化为财产利益)。我们可把这种非财产利益简称为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身体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集合。人身权的客体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法律关系之对方当事人,人身权的客体只能是一定的人身利益,而人身利益又可分为身体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三个层次,其利益都通过各自对应的人身权项得以体现和获得法律存在。同时,我们还必须明白,人身权的客体与财产权的客体是不同的。财产权的客体是法律对物、行为、智力成

建筑防火案例分析解题思路

建筑防火案例分析解题思路 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防火案例 对于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防火案例,在理解题目中情景描述之后,主要以厂房仓库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种类数量、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甲、乙、丙、丁、戊类)、耐火等级为依据,从建筑物层数、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厂房仓库内设置内办公室(休息室)的要求、中间仓库布置的要求、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布置、构造防火(防火门、墙体、楼板等的耐火极限)、安全疏散设施(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的形式、位置、宽度、距离)等知识点考虑问题的答案。 民用建筑防火案例 对于民用建筑防火案例,在理解题目中的情景描述之后,主要以建筑物的功能(住宅、人员密集场所、老人儿童场所、歌舞游戏娱乐放映场所等)、建筑物的分类(单多层、一类高层、二类高层)为依据,从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建筑物平面布置的要求、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布置、消防登高面和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要求、构造防火(防火门、墙体、楼板等的耐火极限)、安全疏散设施(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等的形式、位置、宽度、距离)、室内各部位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A\B1\B2\B3)的选取等知识点考虑题的答案。 消防设施应用案例分析解题思路 建筑消防设施配置方面的案例 对于建筑消防设施配置方面的案例,在理解题目中情景描述之后,以建筑物类型(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单多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依据,从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根据使用场所的情况采用开式、闭式、干式、湿式、预作用、水幕等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建筑灭火器、消防电梯、消防水泵、管道、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方面根据现行规范要求考虑问题的解答。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与验收方面的案例 对于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与验收方面的案例,在理解题目中的情节描述之后,以各消防设施设置、功能要求为依据,主要从验收资料、系统安装质量和技术检测要求及检测办法、系统调试要求、功能性调试、联动调试、安装中常见的问题和错误、合格判定标准等知识点考虑问题解答。对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与保养方面的案例,在理解题目中情景描述之后,主要从各消防设施的日常巡查内容、巡查方法及要求、巡查周期、年度季度月度检查项目、年度检测项目及要求、系统常见故障的原因及处理方法等知识点考虑问题解答。 消防安全评估案例分析解题思路 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案例 对于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案例,在理解题目中情景描述之后,主要从性能化设计评估的管理流程、性能化设计评估消防安全总目标选取、火灾场景的设定、疏散场景的设定、模拟软件的选取,人员疏散安全判据的选定,防止火灾辐射蔓延准则的选定,建筑内可燃物的状况及火灾荷载密度、防止火灾辐射蔓延的措施,烟控系统的量化指标、疏散时间的组成及选取、疏散通道的有效宽度等

关于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杨立新 )

关于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02-11-13 一、人身权延伸保护的概念及必要性 我国民法通则颁布施行之后不久,在天津市因《今晚报》刊载连载小说《荷花女》,引起丁关于死者名誉权保护的争论,进而波及到全国法学界,形成了一"热"。对于这个问题,随着该案的判决以及类似案例的判决,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几个权威性批复的公布,无论是在实务上还是在学理上,都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结论。但是,关于死者名誉法律保护问题讨论的终结,却给人们以更为广泛、更为深刻的再思考。其中最重要,也是最有意义的问题,就是能不能举一反三,对于死者和未出生的胎儿是否还有类似的法律保护问题。把这个问题表述的更为准确一些,就是关于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延伸保护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讨论大致上还只局限在名誉权的范围,少数学者已经将其扩展到肖像的死后保护。如果将此种讨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扩展到整个民事主体的人身权领域,确定哪些人身权还可以适用延伸保护,探索其中的规律性的东西,用以指导实践和丰富学理,无疑具有更为重要、更为积极、更具建设性的意义。 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延伸保护,非自今日始。无论从立法上,还是在学说上,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形成的过程。人身权的延伸保护最早源于血亲复仇制度。血亲复仇是世界上不同地区、不同种族的原始人普遍遵行的一种社会习俗。原始社会的复仇以氏族血缘关系为基础,专指父母、兄弟、亲属被他人杀害或遭到侮辱,作为子弟或族人有权报复仇人的行为,这是约定俗成的正当报复措施,为本氏族每个成员所自觉遵守。如果说原始社会复仇制度还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那么,在人类社会进入习惯法和早期成文法时期的法律中仍然规定有血亲复仇制度,这一时期的复仇,则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了。当民事主体已经被杀害,血亲所享有的复仇权利,无疑具有人身权的延伸保护意义。 有罗马法中,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延伸保护,受到了重视。这种延伸保护,一是向民事主体诞生之前延伸,认为胎儿或即将出生的婴儿被视为已出生儿,其意义是对于某些法律后果来说,还溯及出生前的一段时间,考虑尚未出生但已怀于母体中的人。罗马法认为,胎儿从现实角度上讲不是人,但由于它是一个潜在的人,人们为保存并维护自出生之时起即归其所有的那些权利,而且为对其有利,权利能力自受孕之时起而不是从出生之时起计算。罗马法甚至规定,为保存自受孕时起就归其所有的那些权利,在死因继承中,继承暂缓,同时选择一位胎儿保佐人,以维护即将出生的婴儿的利益。如果母亲在怀孕后但在分娩前丧失了自由和市民资格,子女在出生时仍是自由的并且是市民。即使是父母在子女出生前丧失了产生于元老职位的特权,但只要在妊娠时他仍保留着这种特权,它就仍完好地保留给子女。二是向权利主体消灭之后延伸,认为随着主体的死亡,某一主体的权利及其诉权转移到其他主体身上,一般来说,转移到继承人身上,但是,针对继承人,只能按照其得到的范围提起罚金诉讼和混合诉讼,而且不得提起所谓的"当事人间的报复性诉讼"。 在近现代民事立法中,一般规定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对其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仍作延伸保护的规定。如1804年公布的《法国民法典》第312条规定:"子女于

《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押题试卷一 《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全卷共五大题,共100分。其中第一、二大题为客观题(包括单选题和多选题),第三、四、五大题为主观题。单选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多选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第一题 某综合建筑地上15层,地下1层,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15000m2,建筑高度为50m。首层、二层、三层设计为商场,四层、五层为办公室及辅助用房,六至十五层为民用住宅。该建筑内设有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及器材。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共14分,每小题2分,1~3题为单选题,4~7题为多选题): 1.安装在防火墙上的消火栓箱,其预留洞口后部剩余的墙体结构厚度不应小于( E )。 A.30mn B.50mm C.80mm D.100mm E.120mm 2.避难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B )。 A.0.51x B llx C.21x D.31x E.51x 3楼梯间(含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C)。 A.1lx B.31x C.5lx D.10lx E.12lx 4.室内消火栓箱在装修时必须做到(BE )。 A.箱门上应有红色“消火栓”字样 B.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

C.箱门应能开启至175° D.箱体背面的墙体厚度不小于规定值 E.箱门的颜色应与四周的装修材料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5.下列部位或场所中,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的有( ABCD )。 A.疏散走道拐弯处 B.疏散楼梯间 C.超过20m的直行走道、超过10m的袋形走道 D.避难层 E.会议室 6.下列部位或场所中,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的有( ABCD )。 A.疏散走道 B.楼梯间、前室 C.消防控制室 D.配电室 E.库房 7.下列属于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有( A CDE )。 A.酸碱型灭火器 B.清水型灭火器 C.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D.四氯化碳灭火器 E.1301灭火器 第二题 某住宅建筑地上20层、地下2层,建筑高度63m,每层建筑面积均为2000m2,框架剪力墙结构塔楼;地下二层主要使用功能为汽车库,地下一层主要使用功能为设备用房及管理用房,首层主要使用功能为商业服务网点,地上二层至地上二十层主要使用功能为住宅。该住宅建筑的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住宅部分自地下二层至地上二十层设置一部剪刀楼梯和两部消防电梯,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均设有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均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该住宅建筑地上各层及地下二层均划分为1个防火分区,地下一层划分为两个防火分区。该住宅建筑按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了消防设施及器材。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共14分,每题2分,1~3题为单选题,4~7题为多选题):

2018年一消《消防安全案例分析》新教材变化详情

2018年一消《消防安全案例分析》新教材变化详情 2018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时间为11月10-11日,距离考试还有三个多月的时间。因2018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教材改动较大,所以很多考生表示复习备考很是吃力。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科目共有三科,今天优路教育整理了其中《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新教材变化详情,帮助各位考生更好的备考2018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 第一篇建筑防火案例分析 案例一 新教材:P3;旧教材:P2,(表格上面第五行)有扩充。 新增: 新教材:P4二甲苯(闪点17.4-25℃)旧教材:P3二甲苯(闪点为29℃) 新教材:P5(八)安全疏散,知识点新增最后一句话;旧教材:P4 新增:该厂房内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新教材:P5(九)新增公式下面一段话;旧教材:P5。 新增: 案例二 新教材:P9(二)耐火等级和层数第三段;旧教材:P8 知识点整个调整,比旧教材解释详细 改为:

新教材:P9(四)消防车道;旧教材:P8 新增: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新教材:P9知识点(五),;旧教材:P8 新增:该防火分隔区域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置1个 新教材:P10知识点(六),;旧教材:P8 新增:为降低一、二级……不裸露 新教材:P10知识点(八);旧教材:P9 新增: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或卷帘门 新教材:P11;旧教材:P10 最后一段话比旧教材解释详细 改为:

案例三 新教材:p13知识点(二);旧教材:P11 新增:该商业中心的建筑高度应为22m 新教材:p13 知识点(三);旧教材:P11 新增:这里的厅、室是指……应划分防火分区 新教材:p14 (四)(2);旧教材:P11 增加:该建筑采用坡屋面,无法通向屋面疏散 新教材:p14 (8);旧教材:P12 删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新教材:p14 (9)(10)(13)(15)均有较大修改;旧教材:P12 (15)~(17)合并为(15) 改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