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重点

国际商法重点
国际商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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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国际商法有两类渊源:一类是与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相关的国际条约和习惯法规则;另一类是对国际商事交易行为具有约束力的国内法规范,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和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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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判例法为特征的狭义普通法,是英美法系最主要的法律渊源,19世纪后期形成的“遵循先例”原则,伴随普通法的传播被其他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接受。

衡平法出现于商品货币关系进一步发展、社会及法律关系更为复杂的14世纪的英国,是英美法系的另一渊源,且为普通法的重要补充,其主要内容之一是在缺乏普通法保护或其不能提供适当保护时对新权利加以确认,在普通法能够提供适当救济的情况下衡平法并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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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差异: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

第二,法律分类不同。英美法系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大陆法系国家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采用法典化立法。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英美法系是法,大陆法系不是正式渊源。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英美法系注重程序法而轻视实体法的倾向明显,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大陆法系实体法居于主导地位,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第五,从两大法系的形成过程来看,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中心、呈放射状向全球传播,明显区别于大陆法系的欧洲大陆本土的连锁式、欧洲以外的多中心式传播方式。

第六,法律适用不同。英美法系习惯用归纳的形式,大陆法系习惯用演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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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的概念:独资企业亦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人单独出资兴办,企业财产完全归投资个人所有及经营管理,同时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依其投资人国籍的不同,独资企业包括由国内公民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以及有外商单独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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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独资企业完全由投资者一人投资建立,企业的全部财产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对企业拥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利,因此独资企业的事务应由投资者进行管理。此外,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者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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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概念: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以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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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子公司:

持有另一公司的股份的公司为持股公司。持有股份达到一定程度时,持股公司可以支配与控制另一公司,此时前者为母公司,后者为子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所谓子公司就是指受母公司控制,但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它本身是一个完整的公司。

总公司与分公司:

本公司与分公司是同一公司在内部组织系统上的不同,并非各具法人资格互相独立的两个公司。本公司是指领导、管理整个公司事务的总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为受总公司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

法人资格。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有本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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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指规范公司的宗旨、业务范围、资本状况、经营管理以及公司与外部关系的公司准则。公司章程是组建公司的必备的和核心的法律文件,必须提交政府的登记部门核准并备案。公司章程是公司据以内部运作和对外经营的基本原则,它是公司存在的基石,也是政府依法管理公司的基本依据,更是外界了解公司的主要途径。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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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

一、法定资本制(Statutory Capital System)又称为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因法定资本制中的公司资本,是公司章程载明且已全部发行的资本,所以在公司成立后,要增加资本时必须履行一系列的法律手续,即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法定制本制由法国、德国公司法首创,后为意大利、瑞士、奥地利等国家公司法所继受,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中的一种典型的资本制度。

二、授权资本制(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发行,只需认缴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缴的部分可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随时发行,不必经股东会决议,也无需变更章程。授权资本制为英、美公司法所创设,其中美国是典型的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

三、折衷资本制,又称为认可资本制或许可资本制,是指公司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仍由章程明确规定,但股东只需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数额,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限内发行,其发行总额不得超过法律限制的资本制度。折衷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新型资本制度,是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目前,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中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这一制度,以德国和日本最为典型。

各自优缺点:对于三种公司资本制度的优劣,一般认为,法定资本制具有确保公司资本真定、可靠,从而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优点;但比较僵化,从而影响公司的效益。授权资本制则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更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容易造成公司滥设和公司资本虚空;同时,将新股发行权赋予董事会,对股东利益的保护欠缺周全。折衷资本制吸收了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优点,而克服了两者的弊端,被看作是一种更具优越性的资本制度,并且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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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组成: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大多数国家仍然认为,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实际上,现代各国股东大会的地位和作用日益下降。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以不同形式吧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交给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处理。股东大会分为定期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定期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又称为股东年会;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应超过股本总额一定百分比的股东的请求而召开,因此也叫股东特别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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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注意义务:是指董事有义务对公司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履行义务必须是诚信的,行为的方式必须是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和技能来为公司服务。

董事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在经营公司业务时,忠诚于公司利益,积极保护公司的利益,始终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和保护公司的利益作为衡量自己执行董事职务的标准,其自身利益一旦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董事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置于公司利益至上。

P60

我国原来公司立法上并没有独立董事的规定,但是在上市公司实践中逐步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我国监证会于2001年8月16日制订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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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是指对公司资产、利润享有更优越或更特殊的权利的股份。西方国家的公司法一般规定优先股具有以下三项特别权利:1优先获得股息权2优先获得分配公司资产权3优先股往往是无表决权的,但在涉及优先权所保障的权利时,优先股可以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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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的要件:1、通过要约与承诺达成合意2、合同当事人具备订约能力3、合同存在对价或合法的约因4、合同必须合法5、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P100-109要约、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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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是指当事人对与合同相关问题的认识与事实不符。《通则》将错误定义为:对有关合同订立时的既存事实或法律的不正确假设。合同错误可能是共同或双方错误,也可能是单方或法律上的错误。各国法律一致认为,并非所有意思表示的错误,都足以使表意人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只有重大误解才可以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条件,当事人可依法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重大”通常界定为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错误行为的后果与当事人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英美法系认为,单方错误原则上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错误只有在涉及合同重要条款或有关交易的其他重大事项时,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法国法规定,关于合同标的物本质方面的错误、涉及合同对方当事人的错误,均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德国法强调意思表示内容及形式上的错误可产生撤销合同的后果。《通则》将错误的后果区分为两类:错误方知情或理应知情的重大错误可导致合同无效;由于错误方重大过失所致的错误,或错误的风险由错误方承担的,不产生合同无效的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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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是指一方制造假象或隐瞒与合同有关的事实致使他方发生错误或作出误判的故意行为。各国法律规定,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被欺诈一方可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英美法系将欺诈称为“欺骗性的虚假描述”,是一种侵权行为,受欺诈的一方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法国法规定,欺诈将导致合同无效。德国法规定,欺诈的结果导致合同撤销。关于当事人对事实保持沉默是否构成欺诈,德法英美国法律均认为,只有当一方负有对某种事实作出说明的义务却未做该说明,构成欺诈;若当事人无此义务,单纯的沉默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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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关于违约形式的规定:

1.违反条件。根据英国法,凡合同的主要条款成为“条件”,当事人违反条件即违反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其后果实,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美国法中重大违约的法律后果与之类似。

2.违反担保。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随附条款,其后果是,守约方不能主张解除合同,只能向违约方请求损害赔偿。美国法中轻微违约的法律后果与之类似。

3.违反中间性条款。是对违反条件与违反担保这种传统的违约形式的区分方法的调整,是英国法院通过判例引入的。若违约方对合同中某些条款的违反后果轻微,且通过损害赔偿可予以不就,守约方不则能解除合同,这种条款可认定为中间性条款。

4.先期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示或默示表明届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直特殊违约形式。先期违约确立的原则是,预期的不履行等同于履行到期时发生的不履行。一方先期违约时,守约方课解除自己的合同义务,并立即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补偿;亦可拒绝接受对方掀起违约的表示,待合同履行届满再采取措施。

5.履行不可能。它包括:订约时合同就不可能履行,如由双方错误导致则合同无效;合同成立后的履行不可能,合同可予解除,但允诺人仍需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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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又称依约履行、强制履行、特定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或由守约方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通过执行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达到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的目的。

各国法律对实际履行的态度存在差异。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均将实际履行作为合同履行的首要原则,以及违约的主要救济手段,凡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除属于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外,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德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根据债的关系可向债务人请求给付。法国《民法典》将实际履行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救济方法。

英美普通法不采用世纪履行的救济方法,而以损害赔偿作为主要救济手段。在英美衡平法上,将实际履行作为一种例外的、补充的救济方法,只有当原告能证明仅损害赔偿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且实际履行为可能、可执行时,法院方考虑以实际履行作为救济,至于是否判令实际履行,法院拥有自由裁量权。

P125

英美法系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英美法系规定:只有当违约方违反条件或重大违约时,守约方才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守约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其实现无须经法院判决,并可与请求损害赔偿同时主张。在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上,英国法与美国法不同。英国法规定:因违约造成的解除合同,不使合同自始无效,只是在解除合同时双方尚未履行的义务不再履行;已履行的义务原则上不就行返还,但允许当事人提起“按所交价值偿还“之诉。美国法规定:解除合同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大陆法系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法国法规定:解除权的行使是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解除合同之诉;如果合同中存在明示的解除条款,则当事人无需向法院提出。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解除合同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未履行的债务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债务因缺乏法律上的原因而恢复原状。德国法的规定与法国法的不同之处在于:主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只需将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到对方即可,不必经法院判决;债权人只能在合同解除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选其一,而不能同时主张。

P126

英美法系关于违约金的规定:英美法系认为,应首先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的金额进行定性,明确其属罚金还是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若属后者,当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取得该项金额;如约定金额过高且明显超出违约可能引起的损失,法院将认定为罚金而不予承认,守约方只能就其实际损失请求损害赔偿。

大陆法系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大陆法系将违约金区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各国立法以后者为原则,前者为例外。法国法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在请求违约金的同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主债务或损害赔偿,若违约金为履行延迟而约定,对于债务人的延迟履行,债权人可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及继续履行。德国法认为违约金是对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一种制裁,因其具有惩罚性,对于债务人的不履行,债权人除要求支付违约金外,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大陆法系国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对违约金的数额做出调整。

P136

债权让与不必通知债务人即对其生效。持此种观点的主要是德国法、美国法及英国衡平法,认为债权让与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亦不必通知债务人,受让人依据合同的成立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债务人未得到通知的情况下向原债权人作出的清偿有效,但债务人在对债权让与知悉的情况下仍向员债权人的履行,不能解除其债务。当出让人将同一债权转让给两个以上受让人时,按照债权让与的时间顺序,适用优先原则,第一受让人取得合同债权。

债权让与需通知债务人方对其生效。法国、英国、中国等国法律认为,债权人转让债权虽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否则,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P138

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债务承担的生效以取得债权人得同意为必须,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合同无效。

P153

国际货物买卖具有国际性:国际货物买卖与国内货物买卖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具有国际性。1980年,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下制定的《公约》采用了单一的”营业地标准“,即凡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货物合同买卖,即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而当事人的国际、住所、所交易的货物是否需进行跨境运输等不再作为确定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

P154

1980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1月1日生效。

P155

我国对《公约》作了两项保留:

针对《公约》第一条第一款(b)项旨在扩大《公约》适用范围的规定,我国做了保留,认为《公约》只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地接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针对第11条合同形式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的规定,我国做了保留,强调营业地位于中国的缔约方缔结的国际销售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P162知识产权担保(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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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以交货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法国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英国以货物特定化之后所有权转移至买方。

P181国际上调整提单运输的三个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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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

P185

承运人免责:《海牙规则》对承运人免责实行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即在某些情况下承运人即使有过失业免除责任,而在另一些情况下,承运人只有无过失才免责。《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中对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改为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即除非承运人证明本人及代理人或所雇佣人员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对在其掌管货物期间因货物灭失、损坏及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如果承运人将运输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时,承运人仍需对全程运输负责,如双方都有责任,则在此限度内负连带责任。

P206

产品缺陷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1)设计缺陷。是指由于不适当的设计而形成的缺陷。设计产品时,由于对产品可靠性、安全性考虑不周到,往往发生产品事故责任,产品生产者对此应付设计缺陷责任。(2)原材料缺陷。是指由于制造产品使用的原材料不符合质量、卫生、安全等标准而形成的缺陷。(3)制造、装配缺陷。是指因产品生产、装配的不当,致使产品质量未达到设计或预期的要求。(4)指示缺陷。有些产品本身无缺陷,但如果使用不当,也会有危险。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对可能产生的危险没有提出警告,没有说明全部危险,也可视为产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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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每个人都应以其全部资产对有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受害者可向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某人或某几个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可同时向所有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赔偿请求。

P208-209美国提出的三个责任定义

P226

代理人的义务:

一、代理人应勤勉地完成委托的事务:代理人应运用自己的知识与技能履行双方当事人在代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在履行义务时,应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当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履行约定的义务时,应当及时通知被代理人如果没有尽职或处理代理事务有过失,使被代理人受到损失的,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代理人必须亲自履行被代理人的委托。

二、(重点)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应诚实忠实:这是代理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主要是为了防止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其基本内容是代理人必须对被代理人诚实信用,不得使自己的个人利益与被代理人的利益相冲突。

代理人在代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如果存在自己的利益与其被代理人所承担的义务相冲突的情形,应全面地向被代理人披露有关信息,以使被代理人考虑是否与该客户订立合同。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代理人自己订立合同,也不得从事双方代理行为,除非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并向双方被代理人披露了具体的信息。

代理人不得利用代理人的地位和被代理人的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代理人不得利用自己作为代理人的地位从第三人处谋取利益,通过这一方式获得的利益应归被代理人所有。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过程中不得收取商业贿赂,在代理关系中是一项不言自明的规则。

代理人不得泄露在代理业务中获得的保密信息和资料。不管是在代理存续期间还是代理关系终止之后,代理人都负有保密义务。

另外,代理人的诚信义务还包括代理人不得从事与被代理人诚实营业活动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即代理人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

三、代理人的管理义务:主要包括在代理存续期间与义务对其代理开展的每一项交易如实记账,并根据代理合同的规定或在被代理人提出要求时,向被代理人申报账目;在代理关系终止时向被代理人提交自己所掌握的有关被代理人的所有账簿和文件;根据被代理人的请求,移交因实施代理需要而占有的被代理人的财产,以及在代理活动中取得的财产。

四、在特定情况下,因第三人的行为对被代理人承担特别责任:在国际贸易领域,对被代理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主要是出口保理人,出口保理人的责任是在外国进口商不按时付款或拒绝付款时,由保理人赔偿被代理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这在法律上看作是一种信用担保。

P228

被代理人的义务:支付其他费用

被代理人除了有义务想代理人支付其提供服务的报酬外,还有义务向代理人支付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所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因实施代理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费用。我国《合同法》对此也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P228

大陆法系把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在直接代理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因此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代理人和第三人,因此由代理人对合同负责,被代理人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只有经过代理人让与合同的权利义务后,被代理人才能取代代理人的地位,对第三人主张权利。

英美法系国家将代理分为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和未披露代理。在显名代理中,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行为时,直接表明他是代指名的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由被代理人承担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隐名代理中,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行为时,表明了代理关系的存在,但没有指出被代理人的姓名,在这种情况下,仍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代理人不承担个人责任。在未披露的代理中,代理人虽然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他在实施代理行为时根本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更不指出代理人是谁,这也称为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

P245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同意于到期日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在票面上作出表示承认付款的文字记载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P248

参加承兑与承兑不同。参加承兑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而承兑的目的则是为了确定付款人的付款责任;参加承兑人时汇票的第二债务人,只有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才承担付款义务,而承兑人时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绝对付款的义务;同时,由于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的付款引起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而参加承兑人的付款,只是代被参加承兑人履行了票据债务,参加承兑人作为持票人,仍可要求被参加承兑人及其前手偿还票据金额,因此并不能引起票据权力义务关系的消灭。

参加付款与付款人的正常付款不同。在正常付款的情形下,付款人支付了全部票据金额后,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但参加付款人付款后,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灭,参加付款人取得对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参加付款人付款后,持票人应在票据上签章表明票款已经收讫,并将票据和拒绝证书交付参加付款人,参加付款人因此取得票据权利,有权对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进行追索,但不得将票据再行背书转让给他人。

世界票据法体系分为英美法系的票据法和大陆法系的票据法。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法是以《英国票据法》为蓝本的,大陆法系的国家的票据法是以《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约》为依据的大陆法系也称日内瓦法系。P250

追索权的行使:当票据遭到拒付时,持票人有权向前手背书人、出票人和保证人行使追索权,请求偿还票款。拒付包括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持票人遭付款人拒绝承兑,虽票据尚未到期,持票人也可行使追索权。追索权的行使应具备以下要件:1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否则丧失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2在遭到拒付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做成拒绝证书,即在法定期限内提示票据而遭到付款人拒付的证明文件,但票据记载免除作成拒绝证书的除外。3在法定期限内将拒付事实通知其前手,并在法定期限内即票据时效期间内行使追索权。

P253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于见票时或指定的到期日,向持有票据的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约定于一定时间由自己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本票是自付证券,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由于本票的出票人自己就是付款人,所以本票无需承兑。

支票是银行存款户签发的,委托或授权其开户银行从其账户中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P265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P266

狭义的知识产权通常分为两大类:工业产权和版权(著作权)。其中,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

作为特殊民事权利的知识产权具有五个特点:

1知识产权包括人生权利和财产权利。

2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不同,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3知识产权是一种绝对权、独占权,具有排他性。只有知识产权人才能享有对知识成果的专有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知识产权人以外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该项知识成果

4与有形财产权不同,知识产权是通过立法行为建立的无形财产权,具有法定的保护时限,超过一定法律期限,知识产权人就可能丧失其专有权,该项知识产权即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

5知识产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点,使其区别与其他有形财产权。这里的地域性是指任何一项知识产权,

只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才有效,知识产权人必须依照各国法律分别提出申请,经各国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或登记注册,或者根据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的相关条款、依据国民待遇原则在缔约国间受到保护。

P267

1883年开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纪元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签署以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P277

许可权:专利权人拥有或者禁止他人实施其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在专利许可证贸易中,专利权人出售的不是其专利所有权,而是在一定时间、地域、范围内通过一定方式行使的专利使用权。

P282

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比《巴黎公约》更进了一步:

①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由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

②将保护的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

③对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作了原则规定: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的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

P285

排他许可使用:即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一定期限内、地域内,在指定的商品上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同时,承担在该期限和地域内,在相同的商品上不在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义务。

独占许可使用:即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一定期限、地域内,在指定的商品上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同时,承担在该期限和地域内,在相同的商品上不允许包括注册人自己在内的任何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义务。

P319(了解)

国际商会仲裁院: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国际商会仲裁时最具影响的仲裁机构,它成立于1923年,属于国际商会的一部分。总部和其秘书局设在法国巴黎,国际商事仲裁院的委员来自40多个国家,都具有法律背景和国际商事法律及争端解决的专业经验。

P322

《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我国参加《纽约公约》时,作了两项保留即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根据互惠保留条款,我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根据商事保留条款,我国只对根据我国法律认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端适用该公约。

P323

国际商事诉讼的特点:

(一)性质不同:诉讼是国家司法行为,而仲裁则具有国际性。国际民事诉讼有一国法院主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居于主导地位,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解决案件的主持者和裁判者。而仲裁是一种非司法方法,是指争端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自愿将争端提交第三方,由其作出裁决的方式。仲裁击鼓也是民间性的解决争端的机构,并不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二)管辖权的基础不同:诉讼为法定管辖,法院通常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仲裁则在仲裁协议的基础上进行,仲裁机构不具有强制管辖权,只能受理双方当事人根据其订立的仲裁协议提交解决的争端。法官是国家任命的,当事人没有选择或指定审理争端的法官的权利;而仲裁员是由当事人指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庭、仲裁员及仲裁适用的规则和法律。法院的受案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仲裁的事项和范围是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

(三)遵循的原则不同:诉讼一般为二审终审,可上诉、申诉;而仲裁则一裁终局,一般不可上诉、申诉。诉讼以公开为原则,而仲裁以不公开为常态,以保护当事人的秘密。

PP324

属地管辖原则:也称地域管辖原则,主张以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的地域联系作为确定国际

管辖权的标准。在有关的国际商事案件中,属地管辖原则强调有关当事人特别是被告的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居所地甚至所在地,有关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有关的法律事实发生地,如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地方所属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英国、德国、奥地利以及北欧各国都是以该原则作为确定国际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惯例国内法 (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大陆法系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国法系 大陆法系1 -德国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区分公法和私法 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概念、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 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 分公法和私法 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 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 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 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 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 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 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 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表示岀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岀本人的姓名代理 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第三章票据法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区别 汇票是岀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 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 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 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岀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 本当事人 本票是岀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岀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本票 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本票由岀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岀票人委托第三人支 付票款 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 主 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岀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 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支票 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 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的付款 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 票据是要式证券

国际商法考试我的总结

一、名词解释5分一道,一共4题。 国家及其财产司法豁免权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享有不受其他国家法院管辖的权利。 外交保护权(diplomatic protection) 本国国民在国外遭到损害,依该外国国内法程序得不到救济时,本国可通过外交手段向该外国要求适当救济。 英美法系采用“投邮生效”原则,接受的电函一旦发出,立即生效。 (百度:承诺生效时间。英美法采取投邮生效原则,即只要载有承诺内容的函件一经投邮就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使函件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亦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成立,大陆法则采取到达生效原则,即载有承诺内容的函件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时才发生效力,如函件在传递中发生失误,合同就不能成立。公约基本上采用到达生效原则,但有一个例外,即如果根据要约的要求或依照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要约人可以用发货或支付货款的行为来表示承诺,毋需向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者,承诺则于作出此种行为时生效) 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交易条件或贸易条件,是用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的一种专门用语。 (国际贸易书定义: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并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的一种专门用语。) 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提单: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简称提单,是指由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到特定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 同时,海运提单也是收货人在目的港据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提取货物的凭证。 如果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认为货物表面状况良好,在提单上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未加批注,则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就是清洁提单。 (国际贸易: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注货物及/或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钩对钩原则: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到船上时起,至货物从船上卸下时止的这段期间。在使用船舶吊杆装卸货物时为“钩至钩”期间,即从·货物挂上船舶吊杆的吊钩开始受力时起至货物脱离吊钩时止。 二、简答-----不能抄书。10分一道,2道 1.大陆法,英美法要约撤销P119 网上:按照英美合同法“对价”的理论,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以前是无对价的,对发出要约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期中考试题参考答案 2011.5.8 1、船员在航行途中要求增加工资,船主同意,事后船主反悔。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船主的新诺言有无对价?船员开船的义务能否成为船主新诺言的对价?为什么? 答:船主的新诺言没有对价。船员开船的义务不能成为船主新诺言的对价。因为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过去的对价不是有效的对价,对价必须是有效的。本题中船主同意船员在航行途中要求增加工资,船员对此诺言没有提供新的对价;而船员开船的义务是在船主承诺之前就存在的,是过去的对价,是无效的对价。 2、某合同规定,卖方应于12月1日以前交付100台机床,共值50000美圆。7月1日卖方来信说:‘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0000美圆,否则他将不交付这100台机床。但买方反对,他坚持要求卖方按合同价格交货.买方曾于7月1 日询问另一家供应商,拟寻求替代物.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1日交付100台机床,但要求支付56000美圆.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一直到12月1日,买方才以当时的价格61000美圆,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由于时间拖延,买方付出3000美圆的额外支出。问:买方可向卖方索赔多少钱?为什么? 答:买方可向卖方索赔56000-50000=6000美元。(或:买方可向卖方索赔(61000 -50000+3000)-(61000 -56000+3000)=6000美元。) 理由:《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照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否则,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失赔偿中扣除原可减轻的损失数额,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本题中,卖方7月1日声明不履行合同,即是违约,买方此时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从别的供应商处立即补进货物,买方违反减轻损失的义务,以至于损失扩大(61000-56000=5000美圆)包括额外支出(3000美圆),该损失(5000+3000=8000美圆)可以从损失赔偿中扣除,不应要求卖方赔偿。 3、有一份合同,出售100吨农产品,总价值50,000美元。在卖方交货时,因含水分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买方为此付出烘干费1,500美元。但货物经烘干后品质略有影响,按交货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原货价值应为55,000美元,品质受到影响后,该批货物只能值51,000美元。问:买方可索赔多少钱?说明理由。

《国际商法》深刻复习参备考资料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把( C )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 A.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B.合同的标的与内容必须合法 C.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D.合同必须具有约因或对价 2.依照美国《统一商法典》,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所有权移转于买方的时间是( C ) A.合同成立时 B.合同生效时 C.卖方交付货物时 D.买方支付价金时 3. 根据英国法,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附随条款。违反担保的法律后果是( D )。 A.与违反条件的法律后果相同 B.蒙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C.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D.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4.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发价撤回的时间仅限于( A ) A.发价尚未到达受发价人之前 B.受发价人尚未作出接受之前 C.发价人尚未收到接受之前 D.合同成立之前 5.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而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所不能采取的救济方法是( D ) A.退货 B.减价 C.损害赔偿 D.撤销整个合同 6.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合同已有效成立而又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确定货物价金的依据是( B )。 A.交货时卖方所在地的合理价格 B. 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 C.交货时合同履行地的合理价格 D. 交货时买方所在地的合理价格 7.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买卖合同对付款地点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 是规定凭交付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则买方的付款地点应是( D )。 A.货物所在地 B.卖方的营业地 C.买方的营业地 D.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8.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B )。 A.可以免除其部分责任B.可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C.不可减轻其全部或部分责任D.不可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9.依我国法律,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C ) A.合伙企业 B.独资企业 C.企业法人 D.非法人企业 10.下列票据法律关系中,只有出票人和受款人的是( A ) A.本票 B.本票和汇票 C.支票 D.汇票和支票 11. 根据我国审判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的是( B ) A.一审终审制 B.两审终审制 C.三审终审制 D.四审终审制 12. 依一般法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要对企业债务承担( B )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 有限合伙P58 定义: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业务; ②不列入商号名称(匿名合伙人); ③其死亡、破产不影响企业的存续,也无权解散合伙企业; ④有权审查企业的账目; ⑤其股份经过普通合伙人同意后,可以转让给别人。 子公司P75 定义:一个独立的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表现在其具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务,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行使诉权。 授权资本制(VS法定资本制)P92 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但全部资本可以分期发行,发起人或股东只需认足章程中所规定的最低限额资本,公司即可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未发行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随时发行或募集。授权资本并不代表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而只是公司有权通过发行股份而募集资本的最高限额,是一种“名义资本”。(英美法:英国、美国、荷兰等) 法定资本制: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一次发行,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公司如增加资本必须修改章程。(大陆法:德国、法国、日本、中国等) 商业判断原则P124 定义:董事会根据合理信息和合乎理性的判断做出的商业决策,即使造成公司的重大损失,也不应让董事承担责任。英美法原则,特别强调董事会的决议是在“诚实”(in good faith)情况下做出的。 不可抗力P297 定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注:只是造成困难,增加履约成本的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 大陆法系: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而形成的法律体系。(法典法系、民法法系)代表国家:法国、德国、日本、中国、比利时、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荷兰……

国际商法考点整理

国际商法考点整理

国际公法概念:rules and norms regulating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states is calle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法律渊源概念:Legal source Definition : sources in legal sense refer to something (such as a constitution, treaty, statute, or custom )that provide authority for legislation and for judicial decisions. 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关系: 发起人Promoters are people who bring a corporation into being, the one who sign on the initial constitution of the corporation 权利义务成立过程中的责任: The legal liability法律责任of Promoters: ? Liability to the other Promoters: the promoters assume joint liability each other to the total cost and debt in

incorporating process. ? Liability to the Corporation: Fiduciary duty to the corporation: the duties of full disclosure, good faith and absolute honesty to the corporation ?Liability to the shareholders and creditors: Merger merger by amalgamation(吸收合并) (when a corporation has another corporation amalgamated with it, it is merger by amalgamation, and the amalgamated corporation shall be dissolved) merger by new establishment(新设合并) (when two or more corporations merge to establish a new corporation, it is merger for new establishment, and all parties being merged shall be dissolved) ? when corporations merge, the claims and debts债权债务 of all the parties to the merger shall be succeeded to by the corporation that continues to exist after the merger or by the newly established corporation. 股权equity债权debt区别:股票债券的区别 ??? Corporation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hareholders assume limited liability to corporation

国际商法案例总结

案例一:提单的作用 某公司A从国外进口一批钢坯,以集装箱运输,装箱单及提单上均在名为21箱。货交甲船运输后,由于市场情形的变化,A公司将货物转售给B公司,双方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背书交付了提单及各项单据。待船到目的港,B公司持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只有20箱,B公司要求甲船偿付漏装一箱的货款,船方经仔细审查,发现在大副记载的有关日志中,写明实际收货20箱。对此,船公司提出抗辩,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问:在不考虑保险的情况下,短缺的一箱货物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分析: 本题考查的是提单的作用,其中一个作用为将货物装船的证明。即提单是承运人已按提单上所载情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明。若承运人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所记载的内容不符,承运人必须证明自己尽了适当谨慎职责,否则应按提单内容向提单持有人负责。本案中,承运人没有在运输前按提单清查货物,导致了收货人的损失,船公司应该赔偿A公司的责任。 案例二:货物的专利权问题 沈阳A公司向香港B公司出口一批机床,出口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批机床将被销往埃及。沈阳A公司经调查得知,该批机床在埃及不会遇到任何专利侵权问题。然而,因B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这批机床被B公司出口给了意大利D公司,结果在意大利被D公司以侵犯专利权起诉。 问:(1)沈阳A公司是否会因意大利D公司提起的侵犯专利之诉而对香港B公司或者意大利C公司承担全力担保责任?说明理由。 (2)如果该批机床在香港被当地的一家公司提起诉讼,认为该机床侵犯了其专利权,沈阳A公司是否应对香港B公司承担权利担保责任?说明理由。 分析: 本题考查的是卖方对货物担保责任重中涉及的货物专利权的问题,公约规定:卖方应担保货物在其进口国和转售国不侵犯专利权,否则视为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1)由于B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其转售国发生改变,这种改变是A公司无法预知的,所以A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2)由于香港是A公司的出口国,按规定应该担保货物不侵犯当地的专利权,而香港当地的公司提出了诉讼,说明货物有侵权行为,故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三: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问题 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方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方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方来电称:“我方对包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 问: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分析: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的问题,公约规定:一旦要约发生了实质性的变更,那么,要约将失去效力。本案中,美方对包装条件的修改不属于实质性变更,所以合同依然成立。 案例四: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问题 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供应100匹马力的拖拉机50台,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B公司收到后立即垫付承诺,表示接受A公司的要约,并要求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A公司未作任何答复,也没有提交货物。事后,以A公司违反合同为由要求损害赔偿。 问:B公司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问题,公约规定:若要约发生了实质性变更,则邀约失去效力。本案中B公司虽然做出了承诺,但是对装船条件的更改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失去效力,因此,B公司的要求不合理。 案例五:要约的撤销和撤回问题 甲公司在4月1日上午用航空信寄一要约给乙,该要约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受要约人在4月10日前付到有效。后来甲于4月1日下午电报发出撤回要约的通知,该通知于2日上午送达乙处,乙于4月3日收到甲寄来的要约。他考虑到要约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电报发出承诺,该承诺第二天到达甲。双方为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发生争议。 问:甲乙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甲乙均为公约的缔约国) 分析: 本案涉及要约的撤销与撤回问题,由于要约一经到达就生效,所以,要约的发出者要在要约的生效之前发出要约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有答案)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法律最重要得渊源就是() A、制定法 B、立法解释 C、判例D、司法解释 2、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得有( )。 A。新西兰 B.比利时C.荷兰D、瑞士 3、英国得普通法来源于()。 A。成文法 B.判例法C.衡平法D、普通法 4、大陆法得主要特点就是()。 A。法典化 B.受罗马法影响小C.先例约束力原则D、民商合一 5、判例在法律上与理论上不被认为就是法律得渊源得国家就是()。 A.英国 B.美国C.德国D、香港 6、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就是由( )提出来得。A.法国法学家B。罗马法学家C。德国法学家D、美国法学家 7、英国法得主要渊源就是( ) A、学理B、判例法C、成文法D、习惯 8、英国法得主要特点就是() A、法典化B、条理化C、逻辑性D、二元性 9、普通法来源于() A、成文法 B、习惯法 C、衡平法 D、判例法 10、中国法律最重要得渊源就是( ) A、判例法 B、成文法 C、宪法 D、习惯法 11、大陆法系国家最主要得法律渊源就是() A、成文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国际法 12、大陆法得结构特点之一就是把全部法律分为() A、普通法与平衡法B、实体法与程序法 C、国内法与国际法 D、公法与私法 三、判断题 1、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得含义就是指“跨越国界”得意思,即指所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就是一种涉外得民事关系。(x ) 2、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主要就是公法得性质。(x ) 3、大陆法国家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两部分. () 4、国际贸易惯例虽不具有法律得普遍约束力,但就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则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 x) 5、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并采取民商合一得编制方法。(x ) 6、英国法就是判例法,任何法院得判决都具有先例约束力。( x) 7、在美国真正起作用得不就是法律条文得本身,而就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解释得法律规则才就是适用得法律。() 8、在大陆法国家,原则上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得效力。(x ) 9、判例在中国也就是重要得法律渊源。(x ) 10、“国际商法”中得“国际”就是指“跨越国界”得意思。() 11、英美有独立得民法与商法。(x ) 12、大陆法国家强调成文法得作用,原则上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得效力.(x ) 13、英美法中,一个判决只对被判处得案件有效,对日后法院判决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 x ) 14、英国得任何法院得判决都能形成先例,都具有约束力。(x ) 15、美国得联邦法院只受理上诉案件,不受理第一审案件.(x ) 五、简答题 1、简述大陆法与英美法得主要区别 2、简述普通法与衡平法得主要区别。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考点笔记

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两种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①合同是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务的协议。②合同不是任何一种单方的行为或事件,而是由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内容可以是做某特别事情,也可以是不做某特别事情;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义务。 3、要约:①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发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要约被发向的另一方为受要约人。②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肯定建议;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法律和要约有相反规定外,要约一经有效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即告成立,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约束力。 5、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或卖方)签订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的保险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补偿的行为。 7、产品:①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过的工业品,不包括自然物品。但如农作物、渔牧业产品收获后经过加工处理则属于本法所指的产品;②必须是用于销售的物品;③必须是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土地、房屋等类不动产,但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包括在内。 8、产品质量:是指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后果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0、两大法系:①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②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 11、对价:通常指为换取某一允诺而付出的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可以是一项回报的允诺,也可以是允诺外的行为或不行为,还可以是一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消灭。 12、违约:广义上的违约是指当事人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行为。狭义上,违约是指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的行为。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另一方当事人狭义上的违约行为采取法律上的救济。 13、合同的内容:是由明示条款和未用及不能用明示条款排除的暗示条款或默示义务共同构成的。暗示条款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民商事惯例、法定暗示条款(强制性暗示条款、任意性暗示条款)。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王某拥有的180万元资产,从中拿出100万元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若该企业经营失败而未获收益,并且欠下150万元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如何得到偿还? 案例二:某合伙企业由A、B、C、D四个合伙人组成,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及损益分配比例均分别为40%、30%、20%、10%。该合伙企业清算时,拥有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100万元、留存收益50万元,负债额200万元。问:清算时对债务如何偿还? 案例三: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 发生以下事实: (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1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3)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红天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 (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4)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四:甲、乙两个国有企业拟与丙(民营科研机构)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共同组建一股份有限公司,由三方拟订的公司组建方案的内容包括:①公司筹集资本总额人民币1200万元,股份总数为8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折股价格为1.5元;②甲认购400万股,以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作价折合300万股,其余部分以货币缴股;乙认购200万股,分别以机器设备和商标使用权作价折合150万股和50万股;丙认购200万股,以专利技术作价折股;③公司存续期间,可依法定程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但发起人不得退出或者转让其所持股份;④由甲委派3名、乙和丙各委派2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业务;由董事会在董事会成员之外选举1—2名监事,履行内部监督职责;在董事会成员中选任一名董事兼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并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⑤若公司组建失败,由甲、乙两方承担有关责任;等等。试分析:该公司组建事宜有那些不合法之处?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及法律渊源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分为三类,一是货物贸易,二是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三是外国直接投资。 国际法内容: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 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 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产生的根据、来源及其表现形式。 其渊源主要有三个: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2、两大法系的概念、所属国家和地区、主要特 征、主要法律渊源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为范本,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和仿照这样的法律而建立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总称。 所属国家和地区:除法国和的国外,许多欧洲国家,例如瑞士、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丹麦、挪威、芬兰、瑞典、希腊等。 主要特征: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逻辑性。 大陆法的渊源:成文法(法律)、判例、习惯、学术理论 英美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英国及其原殖民地的法律以及仿照这样的法律而建立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所属国家和地区:除英美之外,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马来西亚、新加坡、巴基斯坦、中国的香港 主要特征:无公法私法之分,二是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重视程序法。英美法的渊源:判例法 3、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 普通法衡平法 救济方法不同金钱赔偿实际履行 返还财产禁令 诉讼程序不同有陪审团不设陪审团 口头审理书面诉讼

法院组织系统王座法庭枢密大臣法庭 法律术语不同Action,rights,Suit,interests, Judgement,damage Decree,compensation 4、要约的概念及必备条件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意愿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必备条件: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要约必须是由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需十分确定。 要约只有传达到受约人处方为有效。 5、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P27 要约邀请:他的作用仅在于请他方向自己提出要约,所以要约邀请对双方当事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意思表示不具体、不确定。不确定且不希望他方的承诺都使合同成立。 6、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有关法律规定/哪两种条 件下不可撤销 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而在要约未生效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阻止其生效。 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将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丧失。英美法系:只要在受要约人对要约做出承诺之前,要约人随时都可以撤销要约或更改要约的内容。 大陆法系:原则上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两种情况: 如果要约中明确地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其不可撤销,并已按要求作出了某些行为时。 7、要约的消失(终止) 要约因过期而消失。 要约因被要约人的有效撤回或依法撤销而失效。 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或更改实质性条件而失效。 要约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终止。

国际商法

1. 下列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管理层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B、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 C、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D、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无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同意,只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制度 2. 以下对于外资企业说法错误的是() A、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批准才可以是其它责任形式 B、外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最长缴付出资年限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 C、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该工业产权必须是外国投资者所有 D、外资企业不可以用人民币出资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外资企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3. 一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合作合同和章程中规定:外方以设备和现金出资,中方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双方按各50%的比例分配收益;合营期满时,该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根据我国法律,应当如何认定该合作合同和章程?() A、该合作合同和章程违反法律,应属无效 B、该合作合同和章程显失公平,应变更为技出资比例分配的方案 C、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该企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D、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但该企业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与利润分配原则 4. 中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拟在北京投资400万美元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6秋北交《国际商法》在线作业一

16秋北交《国际商法》在线作业一 北交《国际商法》在线作业一 一、单选题(共15 道试题,共30 分。) 1. 合伙企业(Partnership)是指: A. 是指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社团法人 B. 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而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C. 企业财产完全归出资者所有和经营管理,同时出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D. 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正确答案: 2. 对违约金的性质各国有不同规定,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国家是 A. 英国 B. 美国

C. 德国 D. 法国 正确答案: 3. “卡孟达契约”是( )的雏形 A. 有限公司 B. 股份有限公司 C. 有限合伙 D. 个人独资企业 正确答案: 4. 对于来自订约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施行的胁迫,认为只有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有胁迫情事时,受胁迫的一方才能撤销合同的国家是 A. 德国 B. 法国 C. 英国 D. 西班牙 正确答案: 5. 在我国下列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是 A. 公司 B. 个人企业 C. 联营企业 D. 独资经营企业 正确答案:

6. 依照法国法,不以公证人的文书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的合同是 A. 赠与合同 B. 夫妻财产制合同 C. 设立抵押权合同 D. 商事合同 正确答案: 7. 国际商法产生的原因是: A. 国际商事活动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 B. 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 C. 国际商事交往的发生 D. 国际商事活动的内容更加丰富 正确答案: 8.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卖方甲公司未及时将货物凭证交付给乙公司,致使货物在从甲地运至乙地码头时,乙公司无法提货而滞留,遭风暴全部损毁。双方当事人因未对货物风险分担进行约定,故发生纠纷。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批货物风险损失应 A. 由卖方甲公司承担 B. 由买方乙公司承担 C. 由甲、乙公司分担 D. 按公平原则处理

浙江工业大学 国际商法考试重点

1.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the law of nations resolved issues between two or more states, and the leg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and among states. 2.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he laws that govern conduct between people and corporations from different states. 3.Diplomacy: the process of reconciling the parties to a disagreement by negotiation, mediation, or inquiry. 4.Mediation: Mediation involves the use of a third party who transmits and interprets the proposals of the principle parties and sometimes advances independent proposals. 5.Inquiry: a process used to determine a disputed fact or facts. 6.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 corporation owned by members that does not issue negotiable share certificates and is subject to minimal public disclosure laws. 7.Silent partnership: A secret relationship between two or more persons, one of whom carries on a business in his name alone without reveal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other who has limited personal liability. 8.Business trust:A business arrangement in which the owners of a property(the beneficiaries) transfer legal title to that property to a trustee who then manages it for them. 9.joint stock company:An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hose ownership interests are represented by transferable shares. The shareholders have unlimited personal liability. 10.Patent: A statutory privilege granted by the government to inventors, and to others deriving their rights from the inventor, for a fixed period of years, to exclude other persons from manufacturing, using, or selling a patented product or from utilizing a patented method or process. 11.Copyright:A copyright is title to certain pecuniary rights and, in most countries, certain moral rights for a specified period of time. 12.Preferred stock: Preferred stock entitles owners to a guaranteed divided, a priority at the time of liquidation, or some other preference over ordinary shareholders. 13.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 the second manifes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that appears in GATT.Once foreign trade good goods were imported into one contracting state from another,the foreign goods had to be treated the same way as domestic goods. 14.A Himalaya Clause: The clause that extends liability limits of the conventions to carriers’ employees, agents, and even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It entitles them to claim the protection of the Hague or the Hague-Visby Rules. 15.Offer: A proposal addressed to specific persons indicating an intention by the offeror to be bound to the sale or purchase of particular goods for a price. 16.Acceptance: A statement or conduct by the offeree indicating assent that is communicated to the offeror. 17.A bill of lading: An instrument issued by an ocean carrier to a shipper with whom the carrier has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for the carriage of goods. 1.The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rticle38(1) of the Statute of the ICJ lists the sources: (a)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 (b)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 (c)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 (d)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 2.The carriers’ duties under a bill of lading: (a) Making the ship seaworthy (b) properly manning, equipping, and supplying the ship (c) Making the holds, refrigerating, and cool chambers, and all other parts of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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