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见义勇为之争(法律与道德)

案例:见义勇为之争(法律与道德)
案例:见义勇为之争(法律与道德)

见义勇为之争(2006年8月22日)

两年前救人为何两年后才要求确认Array

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各方又会有怎样的观点

内容简介:福建南平市的任建平两年前曾救起过一名落水女子,事后他向公安部门申请确认自己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但公安部门认为,任建平的行为只是助人为乐,还没达到见义勇为的程度。

前不久在福建省南平市有一个市民把公安局给告了,告公安局的理由很简单,要求公安局认定自己两年前的一次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将公安局告上法院的人名叫任建平,据任建平说,2003年8月的一天,他在河里救了一个女的,救完人也没当回事儿,直到2005年4月份他在报纸上看到了一则新闻,上面说有一个民工在海里救人,属于见义勇为。任建平联想到自己的行为也应该算是见义勇为。

根据福建省的相关规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是由当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的。于是任建平向当地公安分局提出了申请,要求确认自己两年前在水中救人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公安局受理了而且还做了笔录,任建平觉得自己的行为被确认为见义勇为那是迟早的事。然而事情并没有他想象的那么简单。

2006年3月28日,当地的延平区公安分局作出了答复,认定任建平救人的行为仅属于游泳中常见

的互相帮助、互助友爱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建议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表彰。对于公安局作出的这

个答复,任建平非常不满。公安部门为什么认为任建平的行为不是见义勇为呢?记者来到了作出认定的

延平区公安分局了解情况。

公安部门说,他们在接到任建平的申请后对被救者和目击者都做了调查,然而被救者的陈述与任建平所说的不太一样,因此无法做出见义勇为的认定。那么任建平救人那天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的本来面目又是什么样的呢?任建平说,当时他游到落水者身边时,那个女人死命抱住他,任建平费了好大劲儿才将她拖到安全地带。

为了证实任建平所说的情况,记者找到了被救的当事人金淑娥。金淑娥说当时她和丈夫一起在河里游泳,由于自己刚学游泳,水性一般,她不小心一脚踩空,吓得她大声呼叫。金淑娥说,那天的确是任建平托了她一把把她托到了能够站的住的地方。任建平和金淑娥夫妇游泳的地方是位于南平市郊的一条河里,虽然河滩比较浅,但是由于这条河里常年有挖沙船在挖沙,在河滩上的一些地方留下了一些比较深的坑。

施救者和被救者双方说法不太一样,记者试图寻找当时周围的目击证人,由于事情已经过去两年多了,能找到的目击证人只有一个叫庞建中的人,他和任建平和金淑娥都是朋友。庞建中说,当时如果任建平没有去救援,金女士很有可能就出事了。虽然证人的陈述对任建平非常有利,不过公安部门还是任建平的行为只是助人为乐,还没有达到见义勇为的程度。

在采访中,任建平给记者出示了《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其中有这样一条规定:抢险救灾、舍己救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任建平认为自己的行为正是符合这一条。那么对于条例中的舍己救人这一条,公安部门又是怎么看的呢?公安部门解释说,一个是情况要危急,第二,个人要有勇气。而任建平只是在水位较浅的情况下扶了金女士一把,不至于对任建平

本人造成危害。

任建平和公安部门在关于见义勇为的理解上产生了分歧,那么究竟什么是见义勇为呢?记者来到了南平市见义勇为协会。会长黄以西说,见义勇为应该是在社会上惩恶扬善,维持公平和正义,在急难险重的时候能够挺身而出、舍己救人,起码要有一定的风险存在。据黄会长介绍,到目前为止,南平市总共表彰了216名见义勇为人员,类似任建平这种情况还没有过。那么在广大市民的心目中,见义勇为就是要在比较紧急的关头,为了救他人不顾自己的生命。

2006年4月30日,任建平将延平区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延平区公安分局所作出的对其行为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复函,同时要求法院确认他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

就在8月份,当地的法院对任建平所提的行政诉讼也终于有了一个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一撤销被

告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区分局和该分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作出的关于对任建平申报见义勇为行为不予

确认的复函,理由是公安局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交作出这份复函的证据和依据。二驳回原告任建

平要求判定其救人事实成立和确认其救人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诉讼请求。

据记者了解,任建平平时在生活里面也特别爱帮助别人,并且以前帮助完别人之后没有这么死气掰裂地要求名分,那么为什么这次针对这个见义勇为的称号花了这么大的工夫?下了这么大的力气呢?原来,任建平有一个儿子,今年14岁,正在读初二,明年就要中考了,能让儿子考上全市的重点中学是任建平的一大心愿。

正好在2005年的时候,也就是任建平救人两年之后,他了解到福建省有一项政策,获得见义勇为称号人员子女在中考和高考中可以加分,所以他就想到自己两年前救人的事情,想帮儿子加点分。记者了解到,南平市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本人或其子女在中考中可以享受6分到15分不等的加分,而在高考的时候,可享受10到20分的加分。

任建平说他是中年得子,在儿子身上他倾注了太多的心血,如今有这样一个机会能够帮儿子一把,作为父亲也是理所应当的。不过也有人认为任建平这样的做法功利性太强,但是任建平不这么看,他说自己在救人的时候没有任何私心杂念。据了解,目前全国不仅福建省出台了对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本人或其子女在中考高考时加分的政策,其它省份如江苏、四川、重庆等地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关于这个政策,市民们却褒贬不一。

主持人:余老师,您也看到了,现在争论的焦点是见义勇为。见义勇为往往是把它当做道德层面的一个概念,在法律上我们针对见义勇为行为有明确的描述吗?

余凌云:现在在见义勇为的概念上的确存在着争议,我们从三个方面进行把握,一个是跟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是与抢险救灾有关联,第二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第三个见义勇为行为是冒着个人安危去救助他人或者是救助国家集体利益。

主持人:那您给我们判断一下,任建平的这种行为算是见义勇为还是助人为乐?

余凌云:任建平这种行为从广义上来讲仍然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他是为了救人。对于见义勇为行为,有关的机关是根据见义勇为的情节,对社会做出的贡献大小等等进行判断,他到底属于什么等级,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也是分等级的,一般的见义勇为行为可能就是一个通报嘉奖,要做出更大的贡献他的奖励就更多一些,甚至赋予他一种荣誉称号。见义勇为也有程度的高和低,而不能一以概之地说一定是受伤了或者是牺牲了才能算见义勇为。

主持人:余老师,您怎么看法院的这个判决?

余凌云: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被告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提交有关的证据,在法律上就视为它没有证据,这种情况下,可以把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掉。

主持人:但是撤销了具体行政行为,这个行政确认到底怎么做?应该由谁来做?

余凌云:仍然应该由公安机关来做,法院不可以做,法院不能够代行行政机关的职责去认定这个行为到底是不是见义勇为行为。

主持人:我们也看到了老任的一番苦心,都是为了孩子,为了孩子以后考试的时候能够加分。不光是福建省,现在全国其它的一些省份也有一些这样的政策,见义勇为者的子女中考高考可以加分,您怎么看这样的政策?

余凌云:见义勇为者对于他的行为国家是可以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的,对于他的子女他适用的应该是社会抚恤政策或者社会辅助政策,给见义勇为者的子女予以一定的升学或者是就业上的优惠。这个优惠也有一定的适用条件,并不是说所有的见义勇为行为都要给予优惠,比如说是因为见义勇为者他已经丧失了工作能力,没有能力去抚养他的孩子,或者是这个见义勇为者他已经献出了自己生命,符合这些条件才给他这种特殊的社会辅助优惠。

主持人:今天这个案子当中,无论最后老任的行为是不是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他两年前救助他人的这个事儿一定是值得肯定值得表扬的,而老任在这两年里面为了这个见义勇为的称号,为了帮孩子以后中考、高考加分所做的奔走和努力我们也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由这个故事所引发的相应的问题可能是一个很长时间以后都需要我们仔细思考的问题。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一个开放的社会首先应是理性有序的社会;一个文明的社会首先应是婚姻道德严谨的社会。婚姻道德是人类最早产生的道德情感,其稳定了家庭、稳定了社会,爱情与责任的统一正是婚姻道德的要求与表达。 在文明社会,为了更好地实现这种婚姻道德,法律给予了婚姻更多强有力的保障。婚姻既是一种伦理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制度,不管从婚姻的起源还是从其属性来看,婚姻都应当是既合乎法律也合乎道德的。 然而,当法律给婚姻注入自由因素,并使其逐渐从家族、社会中脱离出来而成为个人的私事时,社会中便出现了许多不合乎立法原旨的不道德婚姻,发生在浙江萧山的某些入赘婚即是其中之一。舍弃了责任、情感、平等与幸福,婚姻成了手段、人成了工具、法律成了借口,即法律给予了婚姻一个隐藏其不道德内在的合法躯壳。 “一切法律在根本上都不可能与伦理道德无涉;理论上如此,实践上同样如此。历史证明,法律有效性的大小程度取决于它所获道德支持的广泛程度。 ”法律从婚姻家庭道德出发,给婚姻规定了许多保障原则,法律赋予婚姻自由,却似乎又破坏了婚姻自主权;法律让婚姻重视人轻视财产,人却似乎重视财产轻视人;法律意图保障婚姻幸福,“幸福”却似乎成了手段,原来法律并不审查“幸福”。由此,在法律与道德的双重缺失下,法律原初的目的被利用也就理所当然了。 法律的内在道德意欲让人类的婚姻既是合法又是道德的,这样才符合人类对美好生活的愿望,然而“法律并不可能强迫一个人做到他的才智所能允许的最好程度。要寻找可行的裁断标准,法律必须转向它的‘表亲’,即义务的道德。 ”“法律之于道德当然要有所贡献,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法律不仅应当成为

道德的守护神,而且应当是培育新道德的契机。假如法律不能恰当地形式化,则不仅法律之为法律不复存在,而且道德之本性也将被违犯,最终,将既损害道德,也损害它本身。 ”而在本文所论述的这类婚姻中,法律正是本着更好地维护社会道德伦理出发来保障婚姻,然而最后被愚弄的不仅是道德,也是法律本身。“法律既不能远离伦理习俗,也不能落后太多。 因为法律不会自动地得到实施。必须由单个人来启动、维持、指导法律装置的运转;必须用比法律规范的抽象内容更全面的事物,来激励这些人采取行动,并确定自己的行动方向”。 因而,在法律与道德结合得最紧密、冲突也最多的婚姻领域,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笔者认为,重视法律目的亦即平衡法律与道德,即不仅应注重法律的运行实效,也应重视法律理想的作用。 “过去强调了法和伦理的分离,但是现在两者的关联性的主张成为我们关心的对象。法和伦理这样一个非常古老的问题,再次在新的聚光灯下的亮相,要求我们加以新的反思”。 穷根溯源,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之所以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乃是因为任何制度的存在,都必须从人的内心情感中寻找根据;而任何制度要得以维持,也必须从人的情感中得到解释。即法律与道德都是起源于对人性的满足或遏制,由人发明又运用于人。 缺失了情感、责任、尊严与幸福,婚姻又回归到了原始社会最初的“自然规律”。而为满足人的社会性出现的法律与道德也最终被这种人性的两面性及不确

见义勇为典型事迹材料

见义勇为)江苏常州缪小福:勇气,来自于 对生命的敬畏 缪小福,男,1947年12月出生,常州溧阳市溧城镇甘露寺社区居民。 今年11月29日早晨7点20分,溧阳市溧城镇城南路出现惊心动魄的一幕:一名女子因与家人吵架,从三楼跳下轻生,眼看惨剧就要发生,危急时刻,楼下65岁的缪小福老人穿着拖鞋冲了上去,一把将其接住。经CT检查和住院治疗,跳楼女士除头部被刮出一条一寸多长的口子外,并无大碍。而老缪也只是胸腔被撞得发闷。据了解,这位在百余位围观群众中唯一冲出救人的老人,今年9月刚刚被评为社区的“助邻之星”。 当天早上7点左右,缪小福和老伴两人正在家中包着早餐要用的馄饨,忽听外面有惊呼吵闹声,老缪出门一看,才知道原来三楼上的租户要跳楼。缪师傅回忆,当时他就觉得奇怪:大清早的,外面怎么会这么吵呢?还没有洗脸刷牙的他穿着拖鞋就出门,打算看看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出门一看,大约百余人正在马路对面聚集,还不时地议论着什么,“我就问旁边的人,出什么事情了?他告诉我…你自己回头看看呢!?我一回头,才看到原来三楼窗户上吊着一个女人!”…… 见三楼朝西的窗户上,一名女子整个身子都已经探出了

窗口,只有一名男子强拉着她的一只手,“她整个人身体已悬挂在窗外,一只手被屋子里的老公死死抓住,女的挣扎着要往下跳,不但这样,她边挣扎还边咬她老公的手……”当时情况十分危急,几十名邻居和过路行人驻足围观,发出一片惊呼声。救人要紧!缪师傅当时唯一的念头就是“这掉下来还得了?不死也要残废啊!”见众人没有反应,他径直冲到了窗台正下方,张开手臂打算接住跳楼女子:“也没别的法子想,我就是想着用手张开来,抱住了就可以缓冲一下,说不定会好一点。这可是一条活生生的人命哪!”…… 想到那一幕,缪师傅自己都感觉惊险:他刚刚冲到窗台下张开双臂,跳楼女子就从高处落下,缪师傅一把抱住她先落下的双腿,“她个子挺高的,有一米六五以上,我抱住了她的腿,上半身的重量就直接往前冲了,她的头磕在墙壁上,头上被墙上的水泥刮出了一条一寸多长的口子,都是血。”而65岁的缪师傅被“砸”这么一下子,自己也有点吃不消:“当时就感觉气喘不过来,胸口痛。”…… 被缪师傅一把接住的女子正是三楼租住户张女士(化名),当时被救下后她身上仅穿着棉毛衫和棉毛裤,鞋也没有穿,缪师傅见了就脱下自己的拖鞋让她穿上,一旁的老伴则赶紧从家中抱来被子包住张女士。随后,缪师傅夫妇拉出自己的电瓶三轮车,将张女士送到溧阳市人民医院救治。经CT 检查和住院治疗,张女士已无大碍。“我自己在她检查的时候也在医院找了熟人看了看,我自己没什么事情,就是左胸到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具有共同的性质、任务和目标。 1.有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阶级本质。 思想: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都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 2.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有着共同的任务和目标。 二、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和互相补充关系。 1.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关系主要表现在: ①法律和道德都把公民素质的重要内容作为自己的行为规则来要求,使之得到强化。 ②社会主义法律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要求法律化,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并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我国法律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则的行为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和打击。社会主义社会主义道德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美德来倡导,对破坏法纪的行为加以谴责。2.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补充,主要表现在: 社会主义法律所没有或难以涉及的地方,社会主义道德却能发挥作用。 三、提高道德水平有助自觉守法、护法。 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情操提高了,就会转变守法观念,变“要我遵守”为“我要遵守”。 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们更自觉地与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1 两者产生的时间和历史条件不同。法律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道德贯穿整个人类社会,是任何社会都不可缺少的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 2 两者表现的具体形式不同。法律是具体的、规范的表现形式,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是成文的。道德体现在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中,道德规范出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日积月累,一般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 3 两者的实现方式和约束力不同。法律具有国家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环节中体现,道德不依靠强制力,依靠内心信念,习俗、教育力量来维持。 4 两者作用的范围不同。道德的作用范围比法律广泛的多。几乎涉及人们生活的一切领域。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分属制度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都是调整社会关系与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彼此渗透,相互补充。

论道德与法律关系

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摘要】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与道德关系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法律与道德虽然属于不同范畴,调整着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不能把二者划分开来,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道德与法律更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通过历史演进的客观规律不难发现,从法律的产生,再到实现法治就是一个道德和法律相互演进的过程。而在漫长的历史进化过程中,儒家的伦理道德对各个阶段各个时期中国的法制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倡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道德,关系分析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一、道德和法律的概念: (一)道德的概念: 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借以评判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关于善与恶,好与坏,优与劣,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邪恶,公正与偏见,诚实与虚伪,野蛮与文明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综合体系。可分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婚姻家庭道德。① (二)法律的概念:

法是有国家制定的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 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 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确认, 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② 二:道德和法律的区别: 法律和道德随同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规范体系和调控机制,有各自的性质和界定,无可避免的存在着差别 (一)产生的条件不同; 纵观中国社会历史的演进历程,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 氏族公社的大背景下首先产生的是道德规范和神秘的宗教禁忌,随 着历史发展,封建社会下国家机器的产生勾画了法律的雏形,终于 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度的产生、确立 而出现。然而道德的产生则是与人类的产生则是与人类的产生同步,由最古老的社会规范逐渐发展完善, 经过历史沉淀来维系整个社会最基本的规范,没有道德的约束,整个社会便没有了存在的依托。法 律的产生以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冲突普遍化为条件,道德的产生则是 以社会中的人际交往为条件。 (二) 本质不同; 法律的本质是“他律”道德的本质是“自律”。法律主要表现 在他的外在强制力上,而这一手段的作用形式就是国家机器。而这 些强制手段往往具有一定的暴力色彩,如剥夺财产甚至生命。可以

道德与法律冲突案例4篇

道德与法律冲突案例4篇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篇一: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A4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陈远寅,政治学院 摘要:道德与法律是调整社会行为的两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各自具有独特的功能,同时又都存在着局限,它们之间既有着相互依存的一面,又有着相互冲突的一面。本文重点探讨道德与法律相互间的关系,通过分析我国当前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状,从“合法不合理”和“合理不合法”这两个现象探讨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并着重分析了产生冲突的原因,试图寻求一套对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解决这两个方面冲突的途径,让二者在冲突的解决中推动法治不断地进步。 关键词:法律;道德;冲突;原因;

协调 Conflict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Chen Yuanyin,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bstract:Law and morality are two important social norms to adjust social behavior, each of which has a unique func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re are limitations, they have a mutually dependent, and have conflicts with each other. The focus of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oral and law,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current legal and moral conflicts. From the “legally unjustified” and “reasonable unlawful” the two explored the conflicts of law and morality, and has focused on the causes of conflict, and attempts to find a set of under construction the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way to solve these two aspects of the conflict , and let the two

最新见义勇为先进事迹800字

见义勇为先进事迹800字 到底是见义勇为好还是见义巧为好,长期以来我们都接受这样的教育那就是见义勇为的人都是活雷锋,都是英雄,但是如果是身为学生的我们,我认为是见义巧为好!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了见义勇为事迹范文,接下来随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一 今天,阳光明媚,万里无云,是个游山玩水的好日子,我和老爸老妈便趁着这大好时光去登山锻炼,呼吸呼吸新鲜空气,陶冶陶冶情操,顺便放松一下自己疲惫的身心。 我们驱车来到了芋际村 ,把车停在一家农舍的旁边,便绕着乡村走走,我们漫步在山阴道上,树上不断传来美妙的鸟鸣声,路旁五颜六色的蜻蜓翩翩起舞,仿佛一位位美丽的少女在翩翩起舞,看着家家户户房前屋后种植的各种各样的蔬菜,听着幽幽的山谷里传来大自然的奏鸣曲,这些美丽的景色都让我们陶醉在大自然给予我们的快乐之中。 但在这美好的环境里却发生了一件极不和谐的事——有两个农民因一件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吵了起来,甚至大打出手。当时,我们正漫步在山间小道上,突然远处传来了一阵吵闹声,“你赔,你赔我菜苗、。”“我干嘛要赔给你?你看见是我喷的农药吗?”“你他妈的,真是欺人太甚。 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似乎非要争个你死我活才肯罢休。我们不由自主地加快了脚步,来到了田里,只见一个农妇双手叉腰,正

对着一个五十几岁的男人破口大骂,那个男人手持着一把锄头,带着沙哑的声音也不刚示弱地还口。见此情景,老爸赶紧上前劝阻道:“你们双方都退一步吧,大家邻里乡亲何必为鸡毛蒜皮的事伤了和气呢。”吵闹声似乎平缓了些,于是我们继续前行,可是没等我们走几步,他们竟又互不相让地大吵起来。这时,那个农妇居然冲到农夫面前,用手去刮他的鼻子,农夫气得火冒三丈,挥起拳头还手。 见势不妙,老爸赶紧回头劝架,我和老妈却吓得不知如何是好,而这时那农妇正拾起地上的锄头准备朝男人的头上打去,说时迟,那时快,老爸用强有力的双手迅速挡住了男人头上的锄头,及时制止了一场悲剧。我真怕正在气头上的他们失手打到老爸。真不敢想象如果没有老爸的见义勇为,那将会是怎样的结局。事后,老妈问他;“你当时都不怕被失手打伤吗?”他的回答居然是:“没时间考虑。” 顿时,老爸在我心中的形象变得更加高大了!就像远处那座威武的高山。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二 2006年6月30日,在遭受了近二十年来罕见旱灾的黄板乡,突然间大雨滂沱,当摆村的大田水库处处是洪水。雨停后,该村8岁的儿童龙洋同学出于好奇,跑去水库边玩纸船,一不小心掉进了水库中,他边挣扎边拼命呼喊“救命”。听见呼救声,正在山坡上温习功课的小麻禹箭一般地向水库边跑去,顾不上脱掉衣裤,纵身向龙洋落水的地向扑下去,迅速找到了落水的龙洋,他用一只手将龙洋头部托出水面,另一只手奋力向水库边游去。几经周折,麻禹终于用肩把龙洋安全地顶

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

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 怎样看张艺谋不举报吸大麻艺人? 有媒体报道称,张艺谋发现身边有个别艺人吸大麻却没举报,遭到部分舆论的质疑。质疑无非是法律上的和道德上的,有的认为不举报吸大麻的行为违法;有的认为这虽然不违法,但也应该在道德上受到谴责。 认为不举报吸大麻的行为违法,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公民对本决定所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检举、揭发的义务”。其实,很多法律规定的“义务”并非是强制性的,即使不履行这种非强制性的义务也不属于违法。 “义务”是不是需要强制性执行,是由刑法规定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逃税罪”,你没依法纳税就犯了逃税罪,这就违法了,如果逃税数额大是要坐牢的。《宪法》还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而《刑法》并未对不尽劳动义务的行为规定罪名,如果你是个富二代不想劳动,警察也不会来抓你坐牢。虽然《决定》规定公民对吸食毒品的行为有举报义务,但《刑法》并未规定对不举报吸食毒品行为的刑罚,这就是一种非强制性的义务,所以,张艺谋不举吸大麻的行为并不违法。 也许有读者会问,吸毒是犯罪,张艺谋身边的人吸毒,他难道不是犯下了“窝藏、包庇罪”吗?不错,《刑法》规定了“窝藏、包庇罪”,但这个罪是这样定义的:“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如果张艺谋不知道吸大麻是犯罪,那当然与“窝藏、包庇罪”不沾边;如果张艺谋知道吸大麻是犯罪,他也并没有把吸大麻的艺人窝藏起来逃避警察的追捕,更没有向追捕的警察作假证,也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所以说,张艺谋不举报吸大麻的艺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试想,如果张艺谋不举报吸大麻的艺人构成犯罪,那贪官的老婆孩子是不是都应该坐牢?贪官全家买豪宅豪车,投资移民国外,支出远远高于合法收入,难道他们的老婆孩子不知道这些钱是哪来的? 从法理上讲,任何人都没有“自证有罪”的义务。国外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第一句话就是“你可以保持缄默”,是不是犯罪要让事实证据说话,由陪审团裁决,而不是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词决定,这就避免了像内蒙“呼格案”那样的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冤案。既然是犯罪的人都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那犯罪的人的亲属或身边的人是不是有道德义务揭发他的罪行呢? 美国有一对巴尔杰兄弟,哥哥叫詹姆斯,弟弟叫威廉姆。詹姆斯犯下杀人、贩毒、抢劫银行、组织黑社会等31项罪名,1994年12月23日逃到波士顿后一直未被警方抓获,是被联邦调查局列为仅次于本·拉登的十大通缉犯之一,臭名昭著。而詹姆斯的弟弟威廉姆先后任马萨诸塞州参议院主席和马萨诸塞州大学校长,口碑不错。 1995年,时任州参议院主席的威廉姆根据别人的安排与潜逃的哥哥通了一个电话,在警方调查时,他拒绝提供哥哥的任何信息。警察问他:“你与哥哥通电话时为什么不劝他自首?”威廉姆答道:“让哥哥自首不符合他的最佳利益。”检察官坚持要威廉姆提供他哥哥的隐匿地点,并说:“难道你对哥哥的忠诚要大于对马塞诸萨州人民的忠诚吗?”威廉姆这样回答:“我爱我哥哥,对我哥哥有一种诚实的忠诚,我没义务帮助任何人去抓他。”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 见义勇为事迹材料范文6篇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见义勇为事迹材料范文 6篇 (篇一) 工人下井抢修抽水泵窒息,村民**置生死于度外,下到20米深的水井中救人,不幸献出生命; 运输船海上碰撞沉没,陈辉煌主动组织汪文胜、陈新民等9名船员,赶赴救起10人; 路遇群众被抢金项链,蔡庆队紧追不舍,当场擒拿嫌疑人。事后,他们的英勇行为获评见义勇为荣誉称号。 不顾个人安危下井舍己救人 **年6月22日下午5点30分左右,**镇桐林村村民黄某的米粉厂的水井抽水泵出现故障,该厂工人阎某下到井中,要把电机吊拉上来抢修。因水井深达20米左右,井中氧气稀薄,致使阎某呼吸受影响,窒息掉进水中挣扎。正来该厂办事的前埔村村民**听到急促的呼救声后,迅速冲到事故现场。 面对井深狭窄、抢救十分艰难而危险,**不顾个人安危、置生死于度外,主动请缨,冒着生命危险,下到20米深的水井中抢救阎某。但由于水井深、空气稀,致使**窒息昏迷,沉入水中。当群众报警求助,**当地民警和**消防中队干警赶到现场,将**打捞上来时,他已不幸献出了年仅39岁的生命。

**平时敦亲睦邻、克勤克俭、为人好善而深受村民好评。他涉身险境、舍己救人的义举,人们深受感动,为之赞叹。**年9月15日,**被追授为福建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荣誉称号; **年4月29日被**市委、市政府追授为“**见义勇为者”的荣誉称号,同年12月被追授为泉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荣誉称号。 渔民主动请战海上救起10人 **年3月23日下午,闽平渔f736号铁壳渔业运输船在从宁德开往厦门途中,在**深沪海域不幸与石狮市的“和源”号铁壳货轮相撞。由于船体严重破损,机舱大量进水,闽平渔f736号迅速沉没。险情就是命令,当日下午4时,深沪镇02渔业信息台接到泉州海事局救助电话后,即刻向镇政府报告情况,抢救工作随即展开。 深沪镇后山居委会主任陈辉煌以渔民兄弟生命为重,主动请战,当即组织9名船员、动用自己泊在深沪渔港的闽晋渔5788号船,开足马力全速赶赴出事地点参加抢救。闽平渔f768号船上原有船员12名,出事时当场死亡1人,失踪1人,余下10人全部被闽晋渔5788号船安全救回深沪港。船一靠码头,深沪镇马上把被撞伤的患者(其中重伤1人,轻伤5人)送往深沪卫生院救治,同时协助做好遇难船其他船员的安置工作。 闽渔5788号船上10名船员团结协作,谱写了一曲海难救助的见义勇为赞歌。**年4月29日,**市委、市政府分别授予陈辉煌、汪文胜、陈新民、陈灿辉、杨奕榕、陈清谅、陈茂助、李传兴、陈国泉、陈生跃“**市见义勇为者”的荣誉称号。

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 生成形态并列。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所谓法制即是上述法律规范体系及有关的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环节的制度。以上说明,在社会规范系统中,法律与道德是两个并列存在的对立面的统一。就其生成形态来说,法律主要是一种制度形态的上层建筑,道德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它们在基本内涵、表现形式、调控方法等方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调控范围交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仅表现为对立面的排斥,而且存在着对立面的过撞与转化。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法律与道德的交叉与渗透,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不过,从规范作用的范围来看,法律与道德对人们行为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前者一般只能规定最起码的行为要求,而后者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例如,道德可以要求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解决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解决 胡兵 摘要: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法律的出现总会与道德发生冲突,只要不同利益个体或群体的存在,法律无论如何都不能消除整个社会的道德冲突。相反的是,它在调整的过程中被这个冲突着的旋涡卷入其中,与道德发生着碰撞。 关键词:道德法律冲突道德法律化多元化 耶林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也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①”因为在那个时代好望角是欧洲通往亚洲的必要航道,又是世界上著名的风暴区。这就是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必须研究而又难度很大的问题。美国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也曾说:“有三个问题在近一世纪的法学著作中是突出的,便是法律的本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历史的解释。”②正因为如此,法律与道德的问题一直是中西方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并且至今争论不休。笔者认为,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期,有必要重新审视法律与道德的矛盾与冲突,深入探寻两者之间冲突的解决方法。 一、道德与法律的含义 ①转引自【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页。 ②【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5页。

道德的容归根到底来自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来自于一定的生产关系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社会关系。这表明道德的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定义为: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和原则的总和。③它是人们的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方式为特点调整人们心意愿和行为,因此,它是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心信念来保证实行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由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还研究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认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④因此,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以权力和义务为容,以确定、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体系。 二、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纵的联系 ③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三版),第381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第82页。

见义勇为事迹演讲稿

见义勇为事迹演讲稿

见义勇为事迹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们: 大家好! 我叫**,今年37岁,于1985年参加工作,是**发电公司**电厂待岗员工,现已转入供电公司。受公司多年的教育和培养,去年我于抢劫犯罪分子进行搏斗,做了一个公民和三电员工应当做的事,微不足道,可见各级领导对我非常重视,给了许多关怀和鼓励。今天,我受集团公司及领导的要求,与在座的领导们、同志们汇报一下我与犯罪分子搏斗的经过,以及发生此事后,区政府、区综治办、区公安局、集团公司、供电公司、发电公司等各位领导自始至终对我的挂念和关心。谈不上什么作报告,也并不是什么值得大书特书的所谓英雄事迹。 那是去年9月10日凌晨20分,我因有事从我父母家出来,刚走到鞍子坝小学门口,就听到鞍子坝上面有人喊:“抓住他,抓抢劫犯!”我听到喊声后,马上意识到有歹徒在搞抢劫。因为这一带地势偏僻,居住人口复杂,不但晚上,连大白天也有人敢持刀抢劫。于是,我就站在一盏路灯下

的那个人,快出来抓抢劫犯!”,可一连喊了几声,也没有人出来,我知道他们怕多事,但他们根本就没有想到,多一个人就多一份力量,就多一种气势,歹徒就多一份心虚和害怕,只要有一个人出来,歹徒就十拿九稳跑不脱。我当时那个气呀,简直没法形容:不可理喻、不通人性、铁石心肠、狼心狗肺……可气归气,但我理智清醒,还得抓歹徒,于是,又继续和歹徒单打独斗着。这时,歹徒见我人高马大,一时半会儿摆脱不了我,遂趁机将他的衣服脱掉,将手里抢来的皮包扔下,来了个金蝉脱壳,挣脱而逃。我当时心里又气又恨,气的是没人来帮我,恨的是歹徒太猖狂,心想坚决要抓住他。于是,又猛追上去,并在路边捡起一块砖头,作为武器,和歹徒再次扭打起来。而丧心病狂的歹徒此时也急红了眼,用尖刀在我的头部、颈部、脸部、腰部和手臂一阵乱捅,尽管我也用砖头不断还击,但由于失血过多,最后还是晕倒在路边,歹徒再次逃走了。歹徒逃走后,看热闹的人立刻就围上来了,他们认出是我后,便通知我的母亲,我母亲才立刻将我送到三峡中心医院抢救。歹徒在我的身上共刺了八刀,其中腰部一刀将我的肠子捅穿,经**区公安局刑事科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具有共同的性质、任务和目标。 1.有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阶级本质。 思想: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都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 2.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有着共同的任务和目标。 二、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和互相补充关系。 1.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关系主要表现在: ①法律和道德都把公民素质的重要内容作为自 己的行为规则来要求,使之得到强化。 ②社会主义法律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要求法 律化,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并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我国法律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则的行为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和打击。 社会主义社会主义道德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 美德来倡导,对破坏法纪的行为加以谴责。

2.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补充,主要表现在: 社会主义法律所没有或难以涉及的地方,社会主义道德却能发挥作用。 三、提高道德水平有助自觉守法、护法。 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情操提高了,就会转变守法观念,变“要我遵守”为“我要遵守”。 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们更自觉地与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1 两者产生的时间和历史条件不同。法律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道德贯穿整个人类社会,是任何社会都不可缺少的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 2 两者表现的具体形式不同。法律是具体的、规范的表现形式,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是成文的。道德体现在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中,道德规范出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日积月累,一般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 3 两者的实现方式和约束力不同。法律具有国家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环节中体现,道德不依靠强制力,依靠内心信念,习俗、教育力量来维持。

浅谈法律与情感的冲突问题

浅谈法律与情感的冲突问题 中国一直在致力于完善法律体系,以达到期许的目的,希望以法治取代专制。国无法不立,民无法不治。但是中国五千多年以来的泱泱大国文化历史传统底蕴,促使我们在社会生活中习惯以道德规范来加以约束,以自己的主观内心情感分辨对错是非,总之会有一套自己衡量的准则。法律与情感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但在某些情况下却会相互制约。庞德说:“将法律和道德彻底分开的做法,以及将法律和道德完全等同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法律与情感之间难免会发生一些冲突,我将通过以下两个案例来阐述下我个人的观点。 案例一:母亲住房风波案 某日,一电台法制节目接到了一位七旬老人打来的求助电话,向节目编辑讲述了自己的遭遇。老人的老伴已于不久前去世,膝下有一女,女儿生活也不富裕,且住房较紧张。于是,老人考虑到女儿的情况,也想自己能有一个安乐的晚年。遂拿出自己毕生的积蓄,再加上女儿现有的钱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和女儿住在了一起。凭着母女关系,老人也没有多想,于是在房产证上写上了女儿的名字。谁想,不久,女儿将自己的七旬老母赶出了家门,并称此房是自己购买。 首先从法律角度看,这套商品房的户主是女儿,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女儿的姓名,那么毫无疑问,女儿才是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人,并受法律的保护。再从情感的角度说,女儿生活不富裕住房紧张,母亲好心资助自己,却过河拆桥,钻了法律的空子,其自私自利的行为深受大众所不齿,为社会道德所不容。在这种情况下,母亲可以拿起情感道德武器,去寻求社会支持,采取向法律求助的措施。尽管社会上类似案件层出不穷,成功的案例却并不常见,因为负责审判的法官的裁决,法官与陪审员依据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更倾向于维护法律,当然,会酌情考虑情感因素,会照顾年迈的母亲,可能会在判决书里加入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的条文以保障母亲的权益,诸如此类。我们可能会愤怒,可能会不满,但是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当情感和法律之间有了冲突,并且法院的判决维护了法律上的利益,尽管判决也许不一定合乎道德,也违背了中国的礼仪之邦的精神内涵,必须服从法律。

见义勇为事迹简介

见义勇为事迹简介 见义勇为阳鹏烧伤严重岑旭中将莅临163医院慰问时间: 10月21日上午,海军东海舰队政委岑旭中将一行莅临长沙解放军163医院烧伤整形中心看望慰问勇斗纵火歹徒,舍己救人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阳鹏。在病房中,岑旭中将详细询问了阳鹏的健康状况,并向其转达了中央军委首长的亲切关怀以及良好祝愿。 事发当天,回家探亲的汨罗籍解放军海军某部现役军官阳鹏乘坐机场大巴,车行至机场高速,突遇车内歹徒纵火。阳鹏不顾个人安危,冒险疏导车内乘客避难。当车上所有乘客安全脱险时,阳鹏才冲出熊熊烈火包围,下车时,阳鹏全身已被烧焦,部分身体还在燃烧。在热心人士的帮助下,阳鹏被飞速送往长沙解放军163医院烧伤整形中心。在接诊后的第一时间,163医院烧伤整形中心立即召集以烧伤专家唐家训主任为首的医疗团队对重伤的阳鹏进行急救。经诊断,阳鹏全身烧伤面积达到百分之八十,属于三度严重烧伤,情况十分严重。163医院领导在知悉阳鹏的情况后,亲自指示各医疗部门对其抢救治疗工作进行全力支援。在163医院全体医护人员的多日连续抢救下,阳鹏终于脱离危险。治疗期间,主持抢救的长沙解放军163医院烧伤专家唐家训主任如是说:“阳鹏是个勇敢果敢,意志坚强的军人。能挺过如此严重的烧伤,和他本身的坚强意志有很大关系。对于这样的军人楷模即便不休不眠我们也要尽全力让他恢复健康!”

在长沙解放军163医院烧伤整形中心全体医护人员的悉心治疗下,阳鹏病情已逐步稳定,恢复情况良好。 阳鹏,去年7月份回家探亲,从长沙黄花机场乘坐机场大巴回汨罗时,正遇车内一歹徒点燃一只装有汽油瓶的布包。阳鹏冒着危险疏导车上乘客,而当所有乘客都脱离危险之时,他自己却被烈火包围,全身被烧燃,烧伤面积达90%,目前还在长沙163医院治疗。 好人评选 ——见义勇为事迹 周 雅 芝 义联庄乡中心小学 学雷锋好少年周雅芝同学见义勇为事迹 周雅芝,义联庄乡中心小学五年级(2)班学生,现年13岁,是一位在山区生长的女孩子,别看她年龄小,可常年的农村劳动和天天读书须走山路的强度锻炼,使她具备了敢于吃苦耐劳,勇于拼搏的精神。 2014年3月10日(星期六)下午,义联庄乡中心小学学生周雅芝和好朋友丁雨欣到野外玩耍。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关于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协调发展的哲学思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吴汉东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又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方针。这是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重要战略决策。深入研究和探讨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相互关系,促进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互动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任何时代和社会的文明,都需要相应的行为规范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就总体而言,文明要求社会对自身内部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行自觉的协调,以不断完善自身的组织和管理,达到各种社会关系的有序与和谐。人类历史发展至今所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主要是法律与道德,因此,只有一手抓法制建设,一手抓道德建设,才能形成完整的社会规范系统和调控手段系统,从而保证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 生成形态并列。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所谓法制即是上述法律规范体系及有关的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环节的制度。以上说明,在社会规范系统中,法律与道德是两个并列存在的对立面的统一。就其生成形态来说,法律主要是一种制度形态的上层建筑,道德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它们在基本内涵、表现形式、调控方法等方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调控范围交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仅表现为对立面的排斥,而且存在着对立面的过撞与转化。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法律与道德的交叉与渗透,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不过,

论述中国古代社会中法律与道德之关系1

论述中国古代社会中法律与道德之关系 要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必须先理解道德的含义。笼统的说,一提起道德,人们毫无疑问的会将它与善良,美丽,正义,光荣等联系起来,和法律一样,也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通过社会风俗,人们的内心信念来实行。所以将道德理解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道德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根源于风俗和习惯,在原始社会,人们生活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中,氏族成员之间主要靠风俗习惯调整的,从食物分配到婚姻缔结,都体现了风俗习惯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社会关系愈变得复杂,单纯的靠风俗和习惯已不可能完全调整,因此道德便产生了,所以道德的产生并不是抽象的来源于人们的内心,更不是来源于宗教神学,而是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产生的。哲学上将道德划入上层建筑,是维护本阶级经济基础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习惯风俗和道德去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已不可能,社会需要更有力,更广泛的标准和规范去调整,法律便应运产生。法律的出现,并不是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不再依靠道德,法律在调整方式,调整范围上也有着局限性,道德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法律与道德彼此都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 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与其内容和特征是分不开的。单从其内容上讲,道德具有价值性。价值,即善,美,正义,光荣,公正等,这是道德最高层次的内容,也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分得最高标准[1].西方法学中,自然法学派以价值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律,探寻法律时,便更多的将其与道德联系起来,可见道德对法律的评价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也是道德与习惯的重要区别,看二者是否有价值评价的作用。 道德除有价值性以外,还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道德具有阶级性。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比如,美国的独立宣言所表达的北美资产阶级对英国统治的道德批判,共产党宣言所表达的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的道德批评等,都深刻地体现了不同阶级道德对立。第二,道德具有物质制约性,前面提到道德的产生和物质基础是分不开的,它是由社会物质基础决定的,物质基础的变更与发展,道德的性质与内容也相应发展和变更。第三,道德具有共同性,主要体现其内容上,因为道德所具有的正义,善良,美丽等内容符合人们的价值观,能够为人们所普遍接受,比如,尊重人的尊严与平等,保护环境,互相尊重,拾金不昧,互相帮助等,随着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领域交往日益密切,道德的共同性也会更加的集中。 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主流意识,中国法律史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儒家化的过程,因此,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也就体现在儒家思想中,因此儒家思想中“德主刑辅”的观念也就体现在中国后世的法律中。例如,孔子认为,好的法律体现一种仁爱精神,另外,它必须起到维护孝道的作用,他所说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即是对抗当时株连亲属的非人道法律原则的,强调了血缘亲情及孝道的价值。?汉律?中的“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即把“父为子隐”的道德法律化。荀子说:故非礼,是无法也。(?荀子·修身?)。礼,就是道德,意思是说,不合乎礼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也就是说真正的法律必须体现一种道德精神,这种道德精神就是“礼”,因此中国封建法制便是一种礼法。 在西方,不同于中国。中国是农业大国,能够自给自足,然而西方民族众多,彼此相邻,各国联系主要靠商业,西方的商品经济十分发达,因此调整商品经济领域的私法便十分发达。人们更希望能够在一个自由,平等,公平的环境下自由生活,因此,具有自由,平等,公平精神的道德便推动了法律向这一方向进化。例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说:在不公平竞争中,近年来由法院和立法机构所进行的一些改革,必须归因于道德感的增强和提升,以及由此而盛行的这样一种观念,即商业社会必须依靠比道德谴责更为有效的保护手段才能抵制某些应受指责的毫无道德的商业行为。此外,在欺诈性广告领域方面也有了一些新的发展[2].他认

最新见义勇为好人事迹800字五篇

见义勇为好人事迹800字五篇 见义勇为,究竟值得吗?这个问题似乎难以回答。可是细想之下,又会让人觉得,这是一个很可笑的问题。见义勇为,何必要问什么值不值得?但求问心无愧!接下来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见义勇为好人事迹,方便大家阅读与鉴赏! 写见义勇为好人事迹的素材1 茫茫人海中,总会在不经意间遇到一些人或事,给你带来些许感动、些许温暖、些许美好~ 夏日炎炎,酷暑难耐。在人潮拥挤的公交车上,每个人都显得很焦灼,司机也不例外。或许是因为人多的缘故,或许是因为广播坏的缘故,司机不得不大声报站名,如果遇到乘客上下车比较慢,他甚至会爆粗口,对司机这种行为我很是反感,心里默默对他表示蔑视。 这一站上来的乘客异常多,以至于我不得不被挤到了角落里,心想总算轻松些了,可还是有两个衣着得体,看似了慈眉善目的人也贴着我挤了过来,把我挤成了肉夹膜,这时这两个人不好意思的冲我连声抱歉。我心想人家都道歉了,还是很有素质的,索性我就委屈一下吧!这时司机突然大喊:请大家注意财物安全!我才注意到把我夹在中间的两个人正在打开我背包的拉链,见行事不妙,正在打开拉链的手迅速的缩了回去,然后两个人一同移开了视线。谢天谢地!我背包里有我爸爸给我新买的手机,还有五百块钱现金,这要是被偷走了,我该怎么向爸爸交代?之前还是对他的大喊大叫表示反感,这才醒悟过来,原来司机叔叔是个直性子,爽快人!真心感谢司机叔叔,要不是遇见他这么

善良的人,得到他善意的提醒,我怎么会保住我的财物? 感恩这次遇见,让我知道谁是假善良,谁是真好人,感恩遇见不平一声吼的司机叔叔,让我体会这人世间的美好。 写见义勇为好人事迹的素材2 2006年6月30日,在遭受了近二十年来罕见旱灾的黄板乡,突然间大雨滂沱,当摆村的大田水库处处是洪水。雨停后,该村8岁的儿童龙洋同学出于好奇,跑去水库边玩纸船,一不小心掉进了水库中,他边挣扎边拼命呼喊“救命”。听见呼救声,正在山坡上温习功课的小麻禹箭一般地向水库边跑去,顾不上脱掉衣裤,纵身向龙洋落水的地向扑下去,迅速找到了落水的龙洋,他用一只手将龙洋头部托出水面,另一只手奋力向水库边游去。几经周折,麻禹终于用肩把龙洋安全地顶到了水库坎上,龙洋落水得救了。由于水库边全是黄泥,麻禹多次奋力向上爬都被滑了下去,此刻的他已筋疲力尽,加之人单力薄,最终慢慢沉入了水底。当周围干农活的老百姓闻讯赶到现场施救时,麻禹因沉入水底时间较长,献出了他年轻宝贵的生命。 对于这个事例,大多数人会觉得麻禹是见义勇为,应值得表扬,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可在我看来,麻禹的行为是愚蠢的。 见义勇为并没有错,可是不能因为这个而丧了自己的命。父母养育了我们这么多年,我们还没来得及报答,就因为自己所谓的正义感而命丧黄泉?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而与父母阴阳两隔?而牺牲的换来的是什么?荣誉?还是父母无尽的伤痛与泪水?还是用自己的命换来的另一条或几条命?我在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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