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房产税

房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房产税
房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房产税

房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房产税?

财税[2008]152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法规,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法规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法规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的规定废止)。

【思考】房产的评估增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

答:

会计准则:

1.企业因非改组改制原因,如向银行贷款等

对房产进行评估发生的评估增值,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不需要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2.但企业发生改组改制的,必须对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追加房产价值: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贷:资本公积

必须从评估增值的次月起按评估增值后的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条例内容 编辑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2]

浅析《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施行对我国房地产交易的影响

浅析《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施行对我国房地 产交易的影响 摘要:今年以来,房产税一直是业内外热议的焦点,先是4月17日新“国十条”公布,随后的5月3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再度引发业内猜测。9月29日,国家有关部委推出多项房地产政策,展开第二轮楼市调控。其中,十分引人注目的一项就是,“房产税改革试点将加快推进,并逐步扩大到全国”。相比4月楼市新政提出的“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已从“加快研究政策”进入到“加快推进试点”层面了,新形势下的房产税离我们越来越近了。 关键字:房产税; 一、房产税的定义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房产税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二、房产税的起源 房产税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欧洲中世纪时,房产税就成为封建君主敛财的一项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户税”、“灶税”、“烟囱税”等,这类房产税大多以房屋的某种外部标

志作为确定负担的标准。中国古籍《周礼》上所称“廛布”即为最初的房产税,至唐代的问架税、清代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房捐,均属房产税性质。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将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1951年8月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只对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1984年改革工商税制,国家决定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国内单位和个人。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和内资企业一样缴纳房产税。 三、房产税的特点 我国的目前开征的房产税有三个特点:1、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四、房产税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根据我国房产税征收的相关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简单分析一下在现行的房地产市场,商品房买卖目前涉及到的税费主要有契税、印花税、买卖交易手续费、登记费、公共维修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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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房产税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函﹝2006﹞125号 【发文日期】2006-10-23 【实施时间】2006-10-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统一税收政策,规范征收管理,现将我省房产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屋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 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租金全额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取得的出租房屋收入中含有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对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证明其确已交费的部分可给予扣除。 二、关于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问题 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出租房屋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出租摊位、柜台等的,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转手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转手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凡其“三证”(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户口簿)的姓名一致(可以是本人及夫妻、父母、子女或投资房产的合伙人)的,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不能提供“三证”或“三证”姓名不一致的,按核定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 五、关于出租房屋房产税租金标准的核定问题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依据城市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地价水平以及地段繁荣程度等因素,定期调整并合理确定各地段出租房屋房产税核定租金标准,并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对于明显低于本地段核定标准的协议载明租金,要实行核定征收。 六、关于出租房屋房产税的纳税期限问题 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于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缴纳房产税。

计税评估

三、房地产税基评估的程序、方法、参数选择和估价报告 根据税基评估的特点和要求, 房地产计税价格评估程序、方法和参数选择等应当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 一) 进行计税价格评估的情形 现行相关税法规定以下情形要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一是需要确定 房地产原值的, 比如土地增值税中扣除项目的确定、房产税和房地产税中对房产原值进行确定; 二是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 三是扣除金额无 法获得的, 如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中需要对房地产相关费用进行扣除, 但又无法获得的情形;四是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如契税条例规定这种情形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未来房地产税制改革要开征的物业税, 属保有环节、以房地产价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种, 则更需要定期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但各个国家和地区规定的期间不同, 有的以3 年为期, 有的以2 年为期, 少量的以1 年为期。 ( 二) 确定估价主体 国外及我国香港地区的房地产计税价格评估一般由专门的机构负责, 比如英国的总估价师办公室、香港的差饷物业估价署等。与一般政府机构不同的是, 这些机构实行首席评估师负责制, 职能范围上以计 税价格评估为主, 但有的也有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职能。比如香港差饷物业估价署定期发布的房地产市场报告就成为香港房市的重要指南。有些还拥有对社会评估机构的管理职能, 这就类似于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职能。具体的房地产计税价格评估业务, 有的自己进行, 有的

通过订立民事合同的方式, 委托社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 ( 三) 搜集相关房地产评估信息 主要包括估价对象所在地区对房地产价格有影响的资料, 相关房地产交易、成本、收益实例资料, 房地产产权人纳税信息、财产类别、所有权变动、建筑种类、土地类别、房屋种类和数量、动态的房屋改造信息等。其来源渠道主要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纳税评估机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三个途径。 ( 四) 明确每次计税价格估价基本事项 包括明确估价目的, 即用于对房地产哪一个相关税种进行课征; 明确估价对象, 包括明确估价对象权益状况, 区域范围; 明确估价时点, 估价时点应根据估税种确定, 比如常年课征的税种( 如物业税) 应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实现确定估价时点; 而其他一次性课征的税种, 如契税、营业税应当以当事人实际交易的时间确定时点; 时点要精确到日。 ( 五) 拟定计税价格评估作业方案并进行初步评估 一是根据不同税种的要求选择拟采用的估价技术路线和估价方法, 比如对房产税原值估价需要用重臵成本法, 营业税估价主要应当采用市场法; 二是调查搜集评估所需资料; 三是预计所需的时间、人力、经费, 拟定作业步骤和作业进度。在上述基础上对评估对象的计税价格进行初步评估。 ( 六) 实地查勘估价对象。 虽然海量纳税评估信息和年度纳税评估, 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评估

资源税和土地增值税教材

资源税 一、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的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征收,但是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是不用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厂销售或转为自用时一次性征收,属于价内税。 资源税不仅包括符合规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自2011-11-1起,开采陆上和海洋的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海洋油气资源的自营油气田,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依法缴纳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 税目和税率 一、税目(目前有7大类)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出来的天然气。煤矿开采的天然气是不征资源 税的(煤矿瓦斯属于煤矿开采的天然气) 3.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炭。(洗煤,选煤是在原煤开采地初加工的)蜂窝煤,煤球是不交资源税。 4.其他非金属原矿。是指宝石,玉石,天然碱等这些自然资源非金属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铁矿石,锰矿石 6.有色金属矿原矿。铜矿等 7.盐。包括固定盐以及液体盐(卤水)。固定盐包括海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二、税率 (一)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相结合 原油,天然气,煤炭使用比例税率 其他都是用定额税率 (二)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税额确定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3.新增: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实物量计算缴纳资源税,以开

房产税如何计算

上海房产税计算公式 应税面积×单价×70%×0.4%或0.6% ■本市居民家庭定义为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起征点为人均60平方米 ■按年征,不足1年按月计算;未按规定期限缴税要收滞纳金和罚款 ■新买房要提供家庭成员是否有房材料,买卖房要有税务机关出具的文书 公式核心:如何计算应税面积 以一个三口之家的本市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加上未成年子女)为例: (存量+新购,人均仍低于60平方米)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50平方米的住房,现又新购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将这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后,该居民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1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53.33平方米,全部住房面积未超出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家庭此次新购的这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存量+新购,人均已高于60平方米)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150平方米的住房,现又新购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将这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后,该居民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2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86.67平方米,全部住房面积已超过人均60平方米

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中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面积(260平方米-180平方米,即80平方米)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存量房人均已高于60平方米)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250平方米的住房,现又新购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由于该居民家庭原有人均住房面积达83.33平方米,已超过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家庭此次新购的这一套住房的全部面积(即110平方米),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具体适用问题解析 试点范围如何确定? 答: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征收对象有哪些? 答:征收对象具体包括两类: 一是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二是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时间如何确定?

当今中国应该征收房产税(1)

当今中国应该征收房产税 谢谢主席,谢谢对方辩友。开宗明义,概念先行。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而非土地。判断应该不应该要从一个问题产生的背景而非其后果来看(后果受多种现实性因素影响,有其难预见性)。我方判断是否应该征收房产税的标准是是否有利于我国房产经济的健康发展。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征收房产税,基于以下几点问题的考虑。 第一,中国房地产业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迅速发展,近年来更是出现畸形发展的局面。近几年我国房地产领域出现大量投机投资行为,部分投机者利用转卖房屋的巨额差价谋取暴利,导致房价一高再高,造成房地产泡沫经济严重,并加剧房产经济局势的不稳定。其次,投机投资者一人持有多套房产,导致住房空置增加,这无疑是对我国稀缺土地资源(我国人多地少)的一种浪费。 第二,根据2010年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国家竞争力报告》显示,中国近20年的经济增长并非通过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来获得,而是消耗资源和扩大投资,尤其是房地产业膨胀发展的结果。国际上公认房地产业所占GDP的比重超过8%就会有泡沫经济产生。但以09年为例,我国房地产业所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18%,这大大超出了警戒线范围,其数值还有逐年上升的趋势。由此可见,我国产业结构病态发展的局势亟待解决。 房产税是当前社会条件下解决此类问题的不二之选。 第一,房产税可挤压房产泡沫,改善房产市场的供求情况。房产作为一种消费品,其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而税收是调节生产与分配的重要经济手段,通过征收房产税使囤积商品房者受到沉重的税收负担,促使投机者将部分房产转让。这就增加了房产市场的供给,缓解了当今中国房地产业供给不足的现状,有利于促进供需平衡,从而抑制房价虚高。由此可见,房产税对抑制房产投机,挤压房产泡沫有着极大的意义。同时,这也更精细更人性的保证了刚需购房人群的利益,提高了房屋的使用效益。 第二,房产税的实行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房产税的征收使投资性住房持有成本上升,投资回收期延长,投资的风险加大。当预期的收益率因房产税的征收逐渐向成本靠近时,大量的投资性企业就会退场房地产市场的角逐,减少投资性需求,从而改变我国经济主要由投资拉动而非消费带动的局面,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 第三,征收房产税可以促进土地财政向税收财政的转换。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热衷于卖地,通过土地财政维持公共服务。但从长远看,随着我国可供开发的房地产的减少,房屋保有量的增多,以房产税替代土地财政是大势所趋。这样看来,房产税的实施不但可以为地方政府提供一项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还可以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收结构。 所以我方坚持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又要交多少钱

房产税又要交多少钱

房产税又要交多少钱 关于房产税的传言每天都在上演,但迄今为止依然只是停留在纸面讨论,尚未有任何实质性进展,就连名称也在“房产税”和“物业税”之间徘徊不定,其间难度可想而知。 主笔◎谢九 为什么要收房产税? 征收房产税大致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完善和丰富税种,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二是作为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工具,抑制房价快速上涨。从政策制定者的角度来看,房产税的初衷显然是出于前者,但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则更偏重于理解为调控房价。这种理解上的偏差,导致了房产税还没有出台,就已经是争议不断。 房产税在我国并非新税种,早在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就已经有“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的规定,缴纳标准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不过,当时的规定对5种情况予以免征,其中包括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所以,对于老百姓而言,房产税其实是一直存在的税种,只不过是免予征收。

我国现有房地产的税制设置复杂且不合理,大部分集中于开发流通环节,比如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契税等,而持有环节的税种仅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两个税种,保有环节的税收占比不到30%甚至更低,这种“重开发轻保有”的格局,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了囤房炒房行为。 保有环节不仅税种极少,而且房产税的免征范围极大,所以对税收贡献度极低,主要缴纳者来自商业地产的出租。2008年,我国的房产税收入仅为600亿元,占国家财政收入6.13万亿元的比重仅为1%,即使算上817亿元的土地使用税收入,二者合计占比也仅为2.3%,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比重也仅为5%,而在西方发达国家,物业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之一。 由于房产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几乎缺位,而其在西方税收体系又有着很重要的地位,我国一直试图填补空缺。从过去几年的政策来看,决策层更倾向于打造一个全新的物业税,而不是对已有的房产税修修补补。2003年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物业税:“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随后的7年里,物业税先后在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10个省市“空转”运行,但是始终没有进入实施阶段,也基本上没有太多人关注。

税基评估综述

我国物业税税基评估体系构建研究综述摘要:开征物业税是改革我国现行税制,改善地方财政收入结构,调整我国房地产市场,抑制房价上涨过快的一个重要工具。但是基于现状,我国物业税的实施还面临许多困难,税基评估就是其中最为困难的问题之一。我国拟推行的物业税是在不动产保有阶段征收的一种税种,不动产价值的资产评估结果是税基数额确定的主要依据。物业税的课征需要有关部门定期对不动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物业税税基并对不动产征税。如何对保有阶段的不动产税基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是研究物业税的核心问题之一。因此对物业税税基评估体系展开研究,不仅有利于拓展和完善我国资产评估理论,而且为我国开征物业税进行物业税税基评估提供理论和方法支持。 关键词:物业税;税基评估;批量评估 资产评估行业化是从不动产评估开始的。两千多年前,我国的汉朝和欧洲的罗马时期就已经将不动产和其他一些财产作为纳税依据,这就是物业税税基评估的雏形。此后,随着各国经济文化的发展,物业税税基评估逐步发展成为世界各国资产评估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关于国外物业税税基评估体系构建的研究 物业税评估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有比较悠久的发展历史。在过去的几百年间,国外的财产税制度经历了不断完善的过程,由此推动了物业税税基评估的发展。伴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在长期的物业税税基评估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各国逐步形成了较成熟的评估理论体系、较先进的评估技术和较完善的评估体系。国外有关物业税税基评估的主体、客体、价值类型、评估方法与技术等方面的实践状况如下: (l)关于税基评估的主体选择 物业税税基评估的主体是评估活动的主要实施者。目前己经开展物业税税基评估业务的世界各国在税基评估主体方面的规定各不相同,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从事物业税税基评估,税基评估是政府行为,如澳大利亚、英国等;另一类是出于节约政府行政成本的考虑,国家委托现有的社会评估机构进行税基评估,中介机构作为评估主体独立展开活动,如美国、加拿大等。 (2)关于税基评估的客体选择 物业税税基评估的客体是指税基评估的对象,即与物业税征纳有关的标的物。比较各国的税制可见,计算物业税有基于房地产的面积、市场价值和租金价值等三种不同的方法。在俄罗斯、乌克兰、肯尼亚等国,根据核定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面积进行征税;在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国按照估算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

企业计提缴纳房产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计提缴纳房产税的会计处理 2006-6-8 19:19【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财务处理的原则 企业应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房产税”明细帐户进行核算。在计算应缴纳的房产税税是时,通 过“管理费用”或“待摊费用”账户进行处理。 企业单位交纳房产税的会计处理 1、计算房产税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2、缴纳入库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 3、缴纳滞纳金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事业单位交纳房产税的会计处理 1、预提房产税税金时 借:其他支出——房产税支出 贷:应付款——应付房产税 2、缴纳房产税时 借:应付款——应付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与年度申报同时完成,即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汇算清缴。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企业按照账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 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计算口径或时间上的不同会产生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且影响这些差异的因素又是多方面的,因此,部分企业在年度会计决算已报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报送之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经自查或税务机关审查,仍存在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 一、自查自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1年度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前)-550 000元,企业自行调增纳税所得额60 000元,自行调减纳税所得额10 00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500 000元。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免税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0 000元。经注册税务师代理审查,下列事项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共计1 500 000元: (一)调表不调账。 凡当期不能税前扣除,以后各期均不得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永久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无须调账: 1、2001年度支付工商局罚款20 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但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2001年度该企业员工20人。按计税工资月均800元计算,可税前扣除192 000元。企业实际发放工资252 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但超标准支付的60 000元(252 000-192 000),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2001年补缴1999-2000年度的职工养老金20 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列支。根据税法“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三项共计100 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调表又调账。

房产税改革对房价影响分析

房产税改革对房价影响分析 当前房产税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开发及转让环节,占有环节税种较少,房产税改革的方向主要是增加持有环节的税负,从而达到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等目的。本文通过上海和重庆两大城市的实证研究,探讨房产税(持有环节)对房价影响的实际情况以及原因。研究可得:房产税对上海的住宅市场,尤其是别墅市场的房价具有短暂的调整作用,但影响时间不足一年;对重庆的住宅市场价格的影响相对很小,对于别墅市场的影响也不显著。 标签:房产税改革;沪渝政策;房价影响 1、研究背景 2011年,我国在上海和重庆两地开展了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2013年,国家发改委和财务部也在两会上提出对试点地区扩容的建议;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到“支持各地区在房产税、养老和医疗保障等方面探索创新”,可见房产税已然成为近年来政府及百姓关注的话题。“房地产税”指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过程有关的税,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等。“房产税”是以房屋未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这就意味着,房产税是房地产税的组成部分,主要是针对房屋持有环节征收的税,本文所研究的税种为“房产税”。 其实在发达国家,房产税的制度设置及征收已经相对成熟,而我国仍处于试点阶段,2011年1月,上海和重庆成为我国首批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过五年多的试行,不少学者也对房产税的运营效果进行了评估。理论研究方面,绝大部分研究表明,房产税对城市房价过快增长的抑制作用并不显著[1]。王敏等通过长期动态分析模型,研究得出房产税能在短期内降低房价,但未必能降低长期的房价,因此,基于降低房价目的而出台房产税政策需要谨慎,或者考虑将房产税与其他政策配套[2]。在实证研究方面,由于持有环节的房产税在我国尚未普及,我国目前仅在上海和重庆两地开展了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经过5年多的试行,一些学者也对两个城市的房产税的运营效果进行了评估,但是研究结果具有一定的差异:绝大部分研究表明,房产税对城市房价过快增长的抑制作用并不显著。譬如,郭晟豪通过社会项目评估方法得出,房产税对于房价的绝对水平、环比涨跌还是历史同期的同比涨跌的控制作用都非常有限[3]。黄志明以上海和重庆房产税改革为背景,对相关城市价格进行数据分析,研究得出房产税对房价上涨并未有显著作用,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1]。但也有学者提出,房产税甚至还有抬升房价作用,譬如,柴国俊等基于2008至2013年上海和南京、重庆和成都两组城市的数据,通过事件分析方法得出,房产税对住房价格有显著的提升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影响会减弱[4]。于洋通过税负归宿理论分析了房产税改制对房价的影响。研究表明房产税改革能在短期内控制房价,但从长远看来可能会抬高房价[5]。本文将着眼于持有环节的房产税改革,通过上海和重庆两大城市的实证研究,探讨房产税(持有环节)对房价影响的实际情况以及原因分析,从而为

房产税有关政策

房产税有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0-12-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

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

房产税

后附的是貌似国家税务总局场面对《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解读二部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后,一些地方针对《通知》第三条“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产生了一些不同的理解,为使各地准确把握政策内涵,统一执法口径,经与财政部研究将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解读如下: 一、土地价值是否应在不同房产中进行分摊

问题:如果一宗土地上既有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房产,又有在建或规划建设的房产,在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时,是否可以将该宗土地的价值在不同房产中进行分摊。 解读:在建房产和待建房产尚未建成使用,按照现行房产税有关规定不属于应税房产,不应当缴纳房产税,其占用土地的价值也不应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缴税。据此,该宗土地的地价,应按照建成和在建(包括待建)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其中:建成房产所分摊的土地价值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在建和待建房产分摊的土地价值,待房产建成后再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二、非应税建筑物所占土地的价值是否应扣除 问题:应税房产配建了一些非应税建筑物,如游泳池、烟囱、水塔等,在计算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值时,是否应将这些建筑物所占土地的价值扣除。 解读:按照现行房产税有关政策,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游泳池、烟囱、水塔等,不属于房产,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其所占用土地的价值也不应该计入应税房产的原值征收房产税。因此,在计算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时,可将非房产税征税对象的建筑物所占的土地价值进行扣除。 四、宗地容积率大于或等于0.5时,如何计算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问题:当宗地容积率在0.5—1之间时,是否应将容积率乘以土地价值,以此计算的结果再按建筑面积分摊,并确定征税的房产原值。

我国房产税的现状及政策

我国房产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房产税是调节房地产各方利益博弈的重要手段,同时也在国民经济和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我国房产税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从机制上探寻我国现行房产税存在的问题,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这对于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扩大内需,积累,建设资金,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房产税对策税收立法行政法规 一、房产税及其实施目的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属财产税,主要对保有的房产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条例》规定,对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每年征收房产税。对于房产税,美国和西方大多数经济市场成熟的国家都早已征收,在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亚洲的日本、韩国、越南以及中国香港也都已经开征,虽然各个国家对房产税的名称不尽相同,但其性质确是大同小异的。在我国,房产税并非一个新的税种,1950年,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1986年10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房产税只针对经营性用房征税,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目的是要建立公平的社会财富分配机制与有效率的土地资源配置机制。它的意义首先是公平分配,实现“均占地价、地租共享”;二是资源的有效配置,一个人能够住在什么地方,主要取决于他在占有土地之外的财富创造能力。在房产税的作用下,中等收入者自能凭自身收入住上中等房(购买和租住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区别),政府只需救济孤寡废疾和一线城市必须的一部分低收入者,甄别成本低。 二、我国房产税的现状 房产税属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分析,房产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来源中的重要一项,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中占有很大比例。我国情况恰恰与之相反,各地方税种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都很低,房产税税收意识都比较薄弱,政策也相对混乱,往往过于注重税收计划,轻视税源管理。目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制度发展和经济提升逐步改变了收益分配方式、资金分配、结构产出结构以及社会财富分配方式。这种巨变实际上向我国的现行税制提出了威胁和挑战。由于现行我国房产税采取“内外有别,两套税制”并存的税制,导致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背景下收费主体与收费行为的非均等化程度较高,特殊利益集团搞出了越来越多的超国民待遇,而另外一些处于明显无地位的状况,受到贬低和歧视。这种不合理的构建原则有

税基评估分析

我国物业税税基评估的相关研究 摘要:税基评估是资产评估范畴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物业税税基评估在部分发达国家已有较久的发展历史,相关理论已经比较成熟,而我国的物业税税基评估理论仍有待建立和完善,本文通过借鉴国外在完善税基评估过程中所积累的先进经验和方法,并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相结合,就我国物业税税基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关研究。 关键字:税基评估价格数据库物业税 一前言 我国的物业税是一种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财产税,按评估值征税可以促使纳税人合理利用房地产,从而促进房地产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我国物业税的征收离不开对物业税税基即房地产市场价值的评估。目前,我国国内的房地产价值评估体系并不完善,评估企业良莠不齐,评估人员的主观随意性较大,不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往往相差很多,先有价格后套方法的现象屡见不鲜,评估方法和评估依据等的选择缺乏令人信服的科学依据,使得房地产评估“艺术性”有余,而科学性不足。因此,如何根据我国物业税税基评估工作面广、量大、类多、敏感性强、具有周期性的特点构建一套相对独立的物业税税基评估体系,是物业税开征前所必须解决的一大问题。 二物业税税基评估的方法分析 税基评估是指具有评估资格的专业机构和人员,以征纳税为目的,以那些未能明确具体价值的税基为评估对象,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依照一定的程序,运用适当的估价标准和方法,选定合适的评估基准日期,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评定作价的过程。这项业务开展只是为需要课税资产提供课税依据参考,一般都不直接涉及评估资产产权的转移和变动问题。税基评估是资产评估范畴中的重要分支,它的活动涉及税收及资产评估两个领域。[1]

浅谈我国现行房产税的弊端及完善思路

浅谈我国现行房产税的弊端及完善思路学号:20152666 姓名:年庆鹏班级:15金融7班目前,我国房价像一匹脱缰的烈马,一路狂奔。面对日趋飙升的房价,普通人对对房子的刚性需求满足不了,而高收入者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购买房产作为投资,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导致我国房地产市场呈畸形发展。为了规范房产市场,国家出台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但结果不容乐观。审视现行房产税,弊端重重,已不能适应现行房地产市场现状。由于我国现行房产税对个人非营业用房产免税,对个人房产保有环节征税的欠缺是导致个人房产投机热的一个主要原因,改革现行房产税成为时代需要。 一、房产税概述 (一)房产税概念 1、什么是房产税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以期积累建设资金,加强房产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率。 2、房产税的职能 房产税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反映监督的职能,具体表现为: (1)房产税税源充足,收入稳定,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充足的财政收入有利于国家职权的行使,有利于政府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 (2)杠杆调节,发展经济。对个人自用的非经营性用房免税的规定,反映出了房产税的征税目的是对富者征税,打击投资投机行为①。对投资的房产征税,弥补了市场调节的不足,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体现,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3)房产税还可以起到抑制投机、确保公平的职能。由于房地产的有限性,尤其是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财产权只能归部分人所有,从而使房地产市场呈现为卖方市场,这就为投机行为创造了契机。对房地产征税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投机行为的积极性,利益的减少使一些人远离房地产市场,给普通消费者节省了房产资源,有利于社会的公平。 (二)我国房地产税及其特点

房产税的征收与税基评估

房产税的征收与税基评估 金融街 房产税的征收与税基评估 ◎ 彭昭锋张晨光孙之涵 房 产税,即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 足和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高度依赖问题。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地方税出现了税种零散、征收困难、财税收入不足等问题,这极大地限制了地方公共建设的发展和社会保障水平的改善。因此,为增加财税收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房价的攀升,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愈加严重,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财政”问题由此出现。然而,财政收入大幅依靠土地出让金的征税模式存在财税来源单一化的风险,居高不下的土地出让金也为畸形的高房价提供了支撑,这种财政收入过度依靠土地出让金的模式既不可持续发展,又引起了社会舆论的一致诟病。为缓解财政收入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症,就需要开辟新的财税来源,而征收房产税很显然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 最后,开征房产税有利于抑制房价。征收房产税可以抑制不断高涨的房价。财产税可以被大致看作是纳税人为某种受益的付费,房产所有者从公共投资中所获得的好处与他们的财产价值是成正比的,而且拥有大量或高价值房产的人会承担更重的税收负担,因此它是一个能够实现纵向公平的税种。 民住宅,房产税税基是房产估值的一定比例(由10%~20%不等)。房产税减免政策主要通过减免房产税和低估房产现值的手段来减免自有住房的纳税额,以此来减轻自有住房者财务负担。 日本房产税的突出特点在于以固定资产税作为统一的综合性税种来取代原来分开征收的房屋税、车船税、地租税等各项税种。另外,日本房产税税基的基础是以房屋的现时重置成本来确定,每三个基准年度进行重新评估,这样就使房屋重置价值与市场价值趋于一致,使征税税基更加客观准确。 法国政府规定,由未建成区的地产税、建成区的土地税和住宅税来共同构成土地税收系统。因此,法国的房产税不再单一征收,而是纳入了土地税系统,土地税管理部门根据不动产的价值,每年对不动产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征税。 加拿大的房产税征收经验丰富,已经形成了一套对所有类型的房产及房产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等进行征税的全面稳定的征税体系。其征收比例在参考业主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以房屋和土地评估总价的0.5%~15%征收房产税。 (二)国内现状

房产税最新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 成文日期:2010-12-21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 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实际工作中常见房产税征免政策问题解答

实际工作中常见房产税征免政策问题解答

一、公司用于售楼的售楼部等临时建筑物要缴房产税吗? 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有400平方米用于售楼的售楼部等临时性建筑物,请问这些临时建筑物是否要缴房产税?如果要缴,那么政策依据又是什么? 答:1986年9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第十九条还明确:“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仔细分析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财税地〔1986〕8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予征税的临时性建筑物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必须为基建工地服务,其二必须处于施工期间。相反如果基建工程结束,临时性建筑物归基建单位使用,则须从基建单位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你单位所拥有的400平方米售楼部等临时建筑物显然不是为基建工地服务,而是为售楼服务,因而不能满足不征房产税的两个条件。如果这一临时建筑物为施工单位所建,那么从你的提问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这一临时建筑物也已经交与你单位了,并且你单位也已经在实质上使用了,因而应当从你单位接受这些临时建筑物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如果这些临时建筑物由你单位自己建造,那么按照上述文件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也应当从该临时建筑物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无论你单位的这些临时建筑物是哪一方建造的,都须缴纳房产税。 【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临时搭建的售楼处,在售楼结束后需要拆除的,请问,此售楼处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文件第一条中对房产的解释如下,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者储藏物资的场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换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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