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__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制度

第六章__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制度
第六章__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制度

第六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制度

第一节工作时间制度

一、工作时间概述

(一)工作时间概念

工作时间,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和一周之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应着重明确以下几点:第一,工作时间是参加社会劳动的劳动者的劳动时间。第二,工作时间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的时间。第三,工作时间通常是劳动者直接进行实际工作的时间,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非直接进行劳动的时间也属于工作时间的围。

(二)工作时间的特点

1、既有标准工作日的规定,又有标准工作周的规定,同时也有其他工作时间的规定。

标准工作日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证劳动者的劳动消耗和支出不超出生理上能够承受的限度,并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同时,为克服仅仅规定标准工作日的不足与不便,又在立法上规定了标准工作周,使得工作时间具有了灵活性。

2、法定工作时间制度仅仅确立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上不得突破的上限标准,用人单位可

以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立低于标准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制度。

3、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制度,是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法律允许实行的其他工时制度,都必须依

据上述两项标准测定相关的定额和因素。

二、工作时间法定化的作用

劳动者是人而不是机器,需要得到发展。工作时间的法定化正是劳动者作为人而生活的基本保证。其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增进劳动者的健康。

任何一种劳动,如果持续的时间过长都可能对劳动者的健康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要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必须对劳动时间进行限制。工作时间法定化,使得雇主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的现象得到有效的约束。劳动者解除了过度劳动对其健康造成的威胁,其健康从法律上获得了基本的保障。(二)促进劳动者的人格发展和自我完善。

工作时间的法定化,一方面将劳动时间限制在一定的围,使劳动者可以有更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劳动时间的法定化,使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固定下来,从而可以合理地安排自己的时间,谋求自身发展。

(三)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

劳动只是人类生活的一部分,而非人类生活的全部容,丰富多彩的人生是每一个人的向往。工作时间的法定化,使劳动者实现自己对生活的设计和安排有了充分的时间保证,对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4)缓和就业紧状态。

在工作量特定的情况下,单个劳动者工作的时间越短,用人单位需要使用的劳动者就越多。劳动时间的法定化,使更多的劳动者能够获得就业的机会,对缓和劳动者就业的紧状况也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现行工作时间立法的基本容

(一)标准工时制

1、概念

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从事职业劳动的工作时间制度。我国的标准工时立法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就业状况的变化逐步有缩短的趋势。

2、标准工时法律规定

(1)《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根据该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2)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日标准工时为8小时,周标准工时为40小时。该《规定》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到1997年5月1日前,所有用人单位都实行这一新的标准工时制度。

3、标准工时法律效果:

(1)在通常情况下,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2)用人单位或国家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单位和本行业的特点,规定短于上述规定的工作时间。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规定超过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间。

(3)特定行业可以在坚持40小时工作周的基础上,对每日的工作时间进行灵活掌握。

(4)用人单位实行上述工时制度,不得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单位,不得因上述标准工时的缩短而减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的标准,以保证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能够适用上述标准工时制度。

(5)在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在标准工时以外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当按照加班加点处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额外劳动报酬。

(二)特殊工时制

特殊工时是特定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适用的工时。《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的,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1、计件工时制

是指以劳动者完成的劳动定额为标准而转换的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第37条的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2、缩短工时制

(1)法定的缩短工作日

法定的缩短工作日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对特殊岗位上的劳动者实行的短于标准工作日的工作

时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定的缩短工作日主要适用以下几种情况:

①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的体力劳动等工作的职工。

示例:

纺织业普遍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每周工作5天;

矿山井下实行“四班6小时工作日”;

化工行业对于从事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实行“三工一休”制度,即工作三天休息一天,每天工作时间为6~7小时,并定期轮流脱离接触一个半月至两个月。

②夜班工作。

夜班工作是指晚上10点以后至次日早上6点进行的工作。目前实行三班制的用人单位,夜班工作时间一般应比日班工作时间少一小时,并应发给夜班津贴。

③哺乳期女职工。

哺乳期女职工享有每日一般为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正在哺乳不满1周岁的婴儿的,每日可以享受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哺乳一个,每次可增加30分钟。

(2)经依法审批而缩短工作时间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需要缩短工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企业需要缩短工时的,如为中央直属企业,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如属地方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见,对于缩短工时,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限制,特别是企业,只要依法履行一定的手续,都可以缩短工作时间。

3、无定时工作时间

是指由于工作性质决定其工作时间不能固定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无定时工作时间的基本特点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没有固定的限制,有时长于标准工作日,有时短于标准工作日,劳动者每日的实际劳动时间与标准工作日时间不同时,不因此而增加或减少劳动报酬。一般适用于以下工作人员:

(1)企业中的高管人员、推销人员和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铁路、港口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其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如技术工作人员等。

特别注意:此类人员的工作时间长于标准工时,不按加班加点处理;短于标准工时,也不扣发劳动报酬。

案例:

某被聘为一家公司的外勤人员,负责销售工作。因工作需要,实行无定时工作时间。2004年“五一”节期间,为配合黄金周促销工作,某连续工作七日。当月发工资时,某要求发给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公司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平时工作时间较自由为由拒绝。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评析:

无定时工作时间的基本特点是劳动者每日的工作时间没有固定的限制,不因此而增加或减少劳动者的报酬。但无定时工作时间并不意味着没有工作时间限制,也不意味着劳动者不能享受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本案中存在争议的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44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某的工资报酬。

4、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的需要,不以日为基本单位计算劳动时间,而以周、月、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时间。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的工作时间应与实行标准工时的劳动者在同一周期的总工作时间相当,即与标准工时乘以计算周期的天数所得的结果大致相同。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因工作性质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以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职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中央直属企业,应当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批准;地方企业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办法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审批办法应当报国务院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应当考虑劳动者的生理极限,不得使日工作时间的安排过长而损害劳动者的健康。

第三,综合计算周期的总工作时间应当与执行标准工作日在该周期的总工作时间基本一致。超过的,应当支付额外的劳动报酬。

第二节休息、休假制度

一、休息时间

(一)日休息时间

日休息时间是劳动者在一昼夜中脱离用人单位而自由支配的时间。实行标准工作日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便是16小时。实行轮班制的企业,不得安排同一劳动者连续工作两个工作日。(二)周休息时间

周休息时间是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周后应当享有的自由支配的时间,通常称为公休假。目前,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用人单位一般都实行每周休息两天的公休假制度。

(三)工作间的休息

这是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中享有的休息时间。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

1、实行一、两班制的用人单位,连续工作4小时后,应当至少享有间歇休息时间半小时;

2、实行三班制的用人单位,白班工作时间均为8小时,夜班工作时间为7小时,每班间歇时间为20分钟。

二、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是指劳动者脱离职业劳动用于欢度节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节假日。《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根据享受节假日的劳动者围不同,可以将节假日分为两类:

(一)全体劳动者享有的节假日

全体劳动者享有的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如逢公休假,则顺延补假。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其具体休假时间如下:

1、元旦:元月1日,放假一天

2、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三天

3、国际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放假三天

4、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三天。

(二)部分劳动者享有的节假日

妇女节、青年节、建军节,分别于3月8日、5月4日、8月1日放假半天。如逢公休假日,不补假。

此外,少数民族的节假日,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各民族的风俗习惯自行规定。

三、探亲假

(一)概念

探亲假是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劳动者在一定时间享有的探望父母、配偶的带薪假日。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享受探亲假待遇。

(二)种类

1、探望父母。

(1)未婚职工每年一次,假期20天。可两年合并享受,假期45天。

(2)已婚职工每4年一次,假期为20天。

2、探望配偶。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三)待遇

探亲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用人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超过本人工资30%的部分,由单位承担。

四、年休假

(一)概念

年休假是特定劳动者每年享有的连续带薪休息假日。我国《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休假时间

根据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确定职工休假天数应当根据工作任务、人员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超过两周。

(三)种类

包括基本年休假和补加的年休假,前者是工作满一年,出勤率达到一定标准的每一个劳动者所应享受的年休假;后者是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的长短每年追加的年休假。

第三节加班加点制度

一、加班加点的概念

职工在法定节日和公休日进行工作,称作加班;超过日标准工作时间进行工作,称为加点。按照法律规定,加班、加点实际上是对劳动者法定休息权的侵害,对劳动者的健康不利;同时,公休假和节假日是劳动者与家人团聚或做其他私事的时间,如果被用人单位剥夺,对劳动者的生活质量也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加班、加点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二、加班加点的限制

(一)加班加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为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需要;

2、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达成协议;

3、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最高界限。

通常情况每日加点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日最多不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二)例外情形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不延长劳动时间,则不仅其自身受到一定的损害,而且可能使公共利益受到严重的影响。因此法律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也做了一些例外规定。

1、根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紧急处理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

某系某化工厂催化车间技术工人。1997年4月6日催化车间的2号催化炉发生故障,影响了全厂生产,需抢修。车间主任要求所有职工加班抢修设备。某以自己家住得远,小孩太小没人照顾为由,不同意加班。因某是车间技术骨干,没有参加加班使抢修工作受到一定影响。化工厂经了解得知某住处理工厂有20分钟路程,其子满10岁。于是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作出给予某警告处分,并扣发半年奖金的处罚决定。某认为用人单位决定加班未与工会协商,且本人也未同意加班,不能以违反纪律为由给予处罚。

问:车间主任未征得某同意决定加班是否正确?

评析:车间主任的决定是正确的,其有权作出加班决定。因是在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必须及时抢修的情形下作出的决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可不受一般情况下加班加点程序的限制,可以不征求工会和本人的意见而径行决定。

2、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也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而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1)因特殊情况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不能间断工作的;

(2)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维修、保养的;

(3)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

(4)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抢救的;

(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三、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对加班、加点的劳动者支付更高的劳动报酬。具体标准如下:

(一)加点工资

安排劳动者加点的,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其工资150%的劳动报酬。

(二)公休假日加班工资

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尽量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其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案例:

2000年9月的某一天,一企业职工手持200多天的“补休单”找到某报社,向记者泣诉其遭遇:他所在单位常常安排加班,每次加班后均向其填发“补休单”。但因任务繁忙,该职工实际从未补休,“补休单”长期累积已达200多。单位既无法兑现补休单,却也不发给加班费。理由是:这是《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

评析:

该企业的做法错误。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尽量安排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则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其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其工资300%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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