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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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的通知

【标 签】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政办发﹝2005﹞18号

【发文日期】2005-04-22

【实施时间】2005-06-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制订的《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为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吸引机制,规范本市各项高级人才奖励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设立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专项拨付,按照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综合平衡、规范管理的原则,用于本市高级人才奖励。

二、对于奖励额度超过1万元(含)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按照自主申报、综合评审、审核公示、财政发放的程序进行评审和奖励。

三、依据本规定对现有高级人才奖励项目进行规范。需保留的奖励额度超过1万元(含)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组织实施部门须将奖励依据、奖励范围、奖励额度、评审程序等规定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后方可继续实施。

四、新设或调整奖励额度超过1万元(含)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组织实施部门须拟定包括奖励目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等内容的可行性报告,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鼓励各类高级人才在京创业和工作,对于在本市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的企业聘用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用于其在本市购买商品房一套、汽车一辆、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参加专业领域培训,每年限申报一次,奖励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其购房、购车、投资及培训所付款项且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一)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世

界500强中的境外公司在京投资的企业及世界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在京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二)被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聘用连续2年以上且年薪10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三)被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主任或相当职务且年薪10万

元(含)以上的人员;

(四)被来京投资企业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常务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及担任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的人员;

(五)被来京金融企业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六)在京国际、国内文化艺术名人、名家和民族传统艺术专家、体育明星、优秀教练员及杰出文化艺术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

六、符合第五项规定的人员,由税务部门对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额进行确认后,可通过其所在单位分别向市商务局、市科委、市工业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申请高级人才奖励,经受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由市财政局核定兑现相关奖励。

七、组织实施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定,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编制人才专项奖励预算,由市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统一安排。

八、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行政及法律责任;组织实施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相关政府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审核,兑现相关奖励并接受社会监督。

九、本规定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本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协调解决。

十、本规定自2005年6月30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

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 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

施组审核要点

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要点 1.目的 为逐步实现我中心监理作业指导书(质量体系第三层次文件)标准化,从控制要点及程序操作,对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的监理作业提供指导。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工程施工的纲领性技术文件,也是监理工作的依据之一。通过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核,是监理工作中预控的重要措施和方法。本作业指导书为标准版本(企业标准)。各项目监理部在实际运用中,应根据需要进行补充或删减。 2.依据文件 2.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2.2《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 2.3《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 3. 3.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3.1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应在正式施工前将需要监理单位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成,并经施工企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 3.2施工组织设计的报审有时限规定。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或约定的时限要求完成报送和审批工作。规模较大、工艺复杂的工程、群体工程或分期出图工程,可分阶段报批施工组织设计。 3.3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重点部位、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的关键工序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冬、雨期施工应编制季节性施工方案。 3.4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编制内容应齐全。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内部审核,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表B2-1(A1监)]报监理单位批复后实施。

3.5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将有关设计文件报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确认,并取得认可文件后方可正式施工。同时对施工组织设计做修改后重新报监理单位审核。 3.6发生较大的施工措施和工艺变更时,应向监理单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4.对监理项目部的要求 4.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是由承包单位编制的技术文件,应由承包单位对其负编制责任。监理单位重点核查其审批程序、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具备可行性、有效性、合理性。 4.2由总监组织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分专业进行审核;最后由总监审定后批复。对于重大或特殊的工程(包括施工方案)应报中心审核;再由总监汇总签认批复承包单位; 4.3审核注意事项: 4.3.1.审核程序:由于施工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是一家(施工组织设计由总承包单位编制),报审表(表B2-1)中技术负责人、申报人应分别为编制单位(工程项目部)的总工和项目经理,“施工单位审核意见”栏中的“审核人”为上级法人单位的总工(或技术部门负责人); 4.3.2.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三种)。为保证施工组织设计的质量、指导作用和权威性,对于部分内容需修改补充的应在“修改后再报”前打勾;若内容短缺较多,又无针对性则应“重新编制”。在审核过程中不应采取非正式审核(非正式报审、口头意见)→修改→正式审核的程序; 4.3.3.单体工程建筑面积≥20000㎡的建筑,应编制单项测量方案。由总监转交中心测量组进行审批;

关于印发公司值班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安排公司值班人员的通知 公司各部室、车间: 为确保公司生产的安全运行,进一步强化管理,公司决定从2011年6月4日起安排谢艳军、张耀慧、赵子钧、闫军、杨保林夜间循环值班,现将值班管理制度、值班记录表、值班安排表下发至值班人员、各部室、车间,希望值班人员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公司值班管理制度 2、值班记录表 3、值班安排表 榆林天泽洁净煤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四日

公司值班管理制度(暂行) 一、值班要求与责任 1、公司实行政人员夜间轮换值班制度。 2、公司值班人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值班时间为每天晚上8:00至至次日6:00。 4、公司值班地点设在保卫科值班室。 5、值班人员要保持通讯设备24小时畅通。 6、值班人员要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在岗在位,严禁睡岗、离岗、脱岗、迟到或早退。如因上述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对照《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对其从严处理,如对财产和人生造成重大损失,并触犯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7、值班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他值班人员代理并呈报,出差时也同,代理人员应负一切责任。 8、值班领导应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尤其是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业务学习,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和现场协

调能力。 9、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快速、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10、负责掌握并及时报告重大突发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重要特殊情况,并做好重要信息的上传下达。 11、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各岗位工作情况。 12、监督管理值班期间公司的安全保卫和日常运行等内部事务。 13、在值班期间由人为因素所造成的事故、财产等损失,值班人员应负全责。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394

财政部文件 财建…2002?39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1

附件: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 2

关于成立员工投诉及建议信箱的通知模板

关于成立员工投诉及建议信箱的通知 签发: 集团各部门、各公司: 为拓展各位员工与公司领导的沟通交流平台,调动员工参与公司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强化广大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意识,更好的为公司的发展出谋划策,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公司特设立员工投诉与建议信箱,鼓励公司全体员工对公司经营管理、生产运作,对集团高管领导,对拟任干部等各方面提出合理的建议与意见,希望大家集思广益,踊跃参加。 一、设立地点: 二、意见、建议征集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三、开启时间:此意见箱将在每周一上午由总裁办专人负责统一开启。 四、征集内容: 全体员工可针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的建议,反映不良问题,提出个人意见: (一)受理对公司的管理方针政策、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方略、公司规章制度的完善、机构设置等方面的合理建议; (二)受理对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三)受理对提升公司运营工作效率或服务质量方面的建议; (四)受理对节约公司运营成本方面,改善运营经营质量的意见或建议。

(五)受理对发生在企业内部或员工之间的一些不良现象,日常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现象及工作中存在等问题的反映; (六)员工其他需要反映的问题。 五、征集流程 (一)各位员工可以随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投放到意见箱或发送到收集意见专用邮箱,总裁办将定期查看收集,汇总后交总裁,公司将针对各项不同意见、建议、问题予以反馈、采纳、或解决。 (二)对于那些提出合理建议的,建议署名,以便公司查询并进一步了解建议人的建议方案、评估可行性,进行奖励等,提出个人意见及反映问题可署名亦可不署名。 六、表彰奖励:凡是提出的建议或意见被采纳者,公司会根据员工提出建议与意见的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等情况给予适当表彰奖励。同时,意见提出的数量及质量也将成为员工薪资调整的重要依据。 七、注意事项 公司意见箱仅用于收集员工意见和建议,任何人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特此通知! 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印发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新人口…2012?25号 关于印发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委属各股(室)、站: 为规范干部职工日常行为,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在充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机关《日常工作制度》、《日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20项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已经过委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各股室长要组织股室人员认真学习讨论,真正把各项制度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去,并长期坚持,自觉遵守,从而共同努力提高计生队伍整体素质,塑造团结、奋进、昂扬向上、务实、高效、廉洁的机关形象。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一、日常工作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 (一)日常工作制度 1、机关日常工作采取序时负责制,由委里各位副主任轮流负责,每人负责一个月。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为序时负责领导交接时间,由当月负责领导总结本月工作,下月负责领导安排次月主要工作。 2、各股室长应自觉遵守序时负责制,按照要求于每月最后一个星期的星期五将本月股室工作安排及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材料要真实、准确,时间、数据等内容详实,简明扼要,报委办公室。 3、委办公室建立“提醒制”,每月末提醒序时负责领导总结本月工作、安排下月工作。办公室确定专人对各股室上报总结及安排进行简单整理汇总,提交序时负责领导进行总结、安排。 4、领导在序时负责期间,负责对机关工作、卫生、纪律等全方面进行协调、安排、督促、考核。各业务股室要按照序时负责领导安排,在分管领导指导下,做好各项工作。 5、每周一上午为机关固定例会时间。机关所有干部职工必须按时参加例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参加会议人员要态度端正、遵守纪律、关闭手机、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同时要对会议内容进行记录。 (二)责任追究办法 1、各位副主任应认真履行序时负责工作职责,做好工作的安排、总结以及协调、督促、检查。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而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况轻重,经委党组会议研究,给予警示谈话或通报批评; 2、委办公室每月要将股室工作总结、安排情况进行公布。对无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财金〔2014〕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为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政部 2014年11月29日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本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以制度创新、合作契约精神,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全面统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应积极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各参与方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二章项目识别

通知书之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 【篇一:关于对《(讨论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施办法(讨论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教育指导中心、区教育发展中心、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现将《白云区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讨论稿”)发给你们征求意见。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对讨论稿要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散发,不得上网。 二、各单位要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讨论,广泛收集意见,形成反馈意见的书面报告。 三、各单位反馈意见于2010年4月20日前报教育局人保科(高职中与区教育发展中心直接报人保科,其它公办学校幼儿园由各教育指导中心统一收集后报人保科)。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龙飞电话:86371576 (讨论稿)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白云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全区公办中小学(含职中)、公办幼儿园、区教育发展中心、区少年宫正式工作人员。 二、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定 (一)2009年1-10月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按2009年11月实际聘用岗位对应数额总和核定。2009年11-12月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聘用岗位对应数额总和,结合学校教职员配备超缺情况核定。(二)2010年1月1日后,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实行每季度一核,以上一季度最后一个月学校实际聘用岗位对应数额总和,结合学校教职员配备超缺情况核定。 (三)区教育局对学校进行考核(含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办学绩效等),根据考核情况对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予以调整。(四)区教育局可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设立专项奖,奖励在某些专项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 (五)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片区和镇划拨。 三、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原则

施组审查制度(1)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制度 为了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流程,确保严格按审定内容进行实施,达到对 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及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有效地控制的目的,制定《施工组织设 计(方案)审查制度》。 审查范围 1、施工组织设计 2、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整改方案) 审查流程 1、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工程管理部 2、各单位责任人: ①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公司技术负责人 ②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 ③工程管理部:分管工程师/分管副经理/经理 流程图(详附图) 审查周期 1、施工组织设计需于开工前7日内上报,监理单位于3日内签署书面审核意见上报至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于2日内签署书面审定意见。 2、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整改方案)于开工前7日内提报,监理单位于3日内签署书面审核意见上报至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于2日内签署书面审定意见。 四、审查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 1、项目管理组织架构是否完善、合理。 2、总进度计划是否合理,是否满足开发总体进度需求,保证措施是否切实有效。 3、劳动力进场计划、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及选型是否合理,是否满足施工及总进度要

求。 4、物资的采购计划是否合理,是否满足施工及总进度要求。 5、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是否合理。 6、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完善。 7、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是否完善。 &文明施工及环境卫生措施是否完善。 9、冬雨季施工措施是否完善。 10、施工不同阶段的总平布置是否合理。 11、临时用电、用水设计是否合理。 专项施工方案: 1、施工工序安排是否合理。 2、施工工艺是否先进、合理。 3、材料选择及设备的选型是否合理。 4、节点构造是否合理。 5、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合理。 6、成品保护措施是否合理。 五、实施与调整 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一经审定,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2、如因各种不可预见原因造成原方案无法实施,必须按原审批流程(详附图)重新报审,经审定后方可调整。 3、如遇抢灾救险等紧急情况,可先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方案后补。 _____ 施工单位上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_______ 否

关于对《(讨论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施办法(讨论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教育指导中心、区教育发展中心、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现将《白云区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讨论稿”)发给你们征求意见。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对讨论稿要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散发,不得上网。 二、各单位要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讨论,广泛收集意见,形成反馈意见的书面报告。 三、各单位反馈意见于2010年4月20日前报教育局人保科(高职中与区教育发展中心直接报人保科,其它公办学校幼儿园由各教育指导中心统一收集后报人保科)。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龙飞电话:86371576

(讨论稿)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白云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全区公办中小学(含职中)、公办幼儿园、区教育发展中心、区少年宫正式工作人员。 二、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定 (一)2009年1-10月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按2009年11月实际聘用岗位对应数额总和核定。2009年11-12月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聘用岗位对应数额总和,结合学校教职员配备超缺情况核定。 (二)2010年1月1日后,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实行每季度一核,以上一季度最后一个月学校实际聘用岗位对应数额总和,结合学校教职员配备超缺情况核定。 (三)区教育局对学校进行考核(含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办学绩效等),根据考核情况对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予以调整。 (四)区教育局可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设立专项奖,奖励在某些专项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 (五)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片区和镇划拨。

关于印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1 关于印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制度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明确监理部安全生产任务,将安全生产融入到施工生产日常工作中去,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长江委监理中心夹岩监理部及其所监理的水源工程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和考核。 3、目标 3.1、项目安全生产总目标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应策划制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总目标,总目标应满足建设单位和公司的有关要求,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公布实施。总目标应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包括轻伤、重伤及以上责任事故指标。

灾事故和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事件)的损失指标。 3、职业危害控制指标:包括作业环境粉尘、噪声、毒物等控制指标。 4、环境保护控制指标:包括施工生产废水、废气、噪声(居民居住区域)、粉尘、毒物排放;突发环境事件、固体废弃物处置;植被保护,水土流失防治,环境美化,节能减排等。 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4.1、目标的制定 项目应根据建设单位和公司当年度下达的安全管理目标,结合本项目安全管理总目标,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公布实施。并将年度管理目标层层分解以文件形式下达至监理部门。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1、员工岗前安全培训、操作技能培训率100%;事故隐患整改(控制)率100%;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率100%;安全设施(设备)完好率100%。 2、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要求(含负主要监管责任的事故):包括人身伤亡事故、交通事 故、设备(含火灾、爆炸)事故、群体性健康事故等。 3、施工生产伤亡责任事故控制指标:包括亿元产值事故死亡率、重伤率、轻伤率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财会[2001]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 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1〕1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政部 二○○一年一月九日 《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后,我们收到有关部门、企业等的来信、来电,要求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对此,经研究,现就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同时,为了尽快提高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我们也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二、国有企业有意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行实施。 三、为了便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应当尽量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母公司应当要求其子公司也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其子公司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如果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尚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和其他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由母公司确定(如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应经批准),但对外提供的合并会计报表,母子公司所采纳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建〔2009〕648号 【颁布时间】2009-11-05 【生效时间】2012-04-22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 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

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 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 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工作规范)关于印发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 为加强我校保密工作,现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有关保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1、涉密人员负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有关的法规和制度,接受保密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2、选拔任用涉密人员,要依照机要干部的标准和保密干部专业化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并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3、涉密人员管理由单位组织、人事和保密部门共同实施,并对涉密人员在岗位情况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宜留在涉密岗位的,应坚决调离。 4、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先参加保密工作部门举办的保密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5、涉密人员在岗、离岗和出国(境)前及涉密外事活

动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不断强化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保密观念。 6、涉密人员必须与单位保密组织签定保密责任书,履行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 7、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单位应征求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并视情况进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一般为6个月至3年。 8、涉密人员调动或退休须及时清退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经有关部门验证无误后,方可予以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手续。 二、定密和密级调整制度 1、成立定密工作指导小组,确定单位法人代表或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为定密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国家秘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和审核。 2、单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的文件、资料、文稿、报表及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像)带等磁介质载体,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范围规定》,及时确定、调整密级和保密期限。 3、确定、调整国家秘密必须履行必要的工作程序,由承办该事项工作人员,根据有关保密范围的规定提出确定、调整的初步意见,报定密工作指导小组和单位领导审核批准。 4、单位自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若发现不符合保密

《征求对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征求对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意见和建议的 通知》 关于征求对(xx单位)领导班子 及成员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各部门: 根据(……文件)精神,领导班子定于近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以“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发扬密切联系群众优良作风”为主题,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党性分析。重点对照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群众工作纪律,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密切联系群众优良作风的情况;正确对待个人进退留转,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尤其是换届工作纪律的情况;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及应报告的1个人有关事项,特别注意对照学习杨善洲同志的先进事迹,在自觉践行党的宗旨和加强党性修养方面找差距、摆不足,明确努力的方向。 为帮助领导班子及成员找准存在的问题,现将《……领导班子及成员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表可复印)印发你们,征求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学习、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请各部门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收集本部门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后于9月26日上午11时前统一将电子档报办公室。 附件:……领导班子及成员征求意见表 xx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党建

民主生活会 通知分送:所领导 ……………………(单位)办公室xx年9月21日印发 (共印18份) 第二篇:关于征求基层单位对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意见和建议的通知关于征求基层单位对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工厂所属各党支部: 按照公司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安排,现在全厂范围内征集干部员工对公司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意见及建议。工厂党委对此项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征求意见的重点内容 征求对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在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征求基层员工意见的方式 从两个层面开展征集意见活动。一是广泛征求基层党员、群众和管理人员的意见,要求采取党小组会、调度会、谈心交流、书面反馈等形式征集意见和建议,注意听取先进模范人物的意见,切实将群众的期盼和呼声反映出来。二是征求基层领导班子意见。各党支部要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专题研讨,对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形成真实、客观的意见和建议,推进公司发展建设。 三、意见和建议的处理 人事科负责基层意见的基层意见的梳理汇总工作,负责工厂党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编版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 法的通知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办[2006]5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批复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关于成立员工投诉及建议信箱的通知

关于成立员工投诉及建议信箱的通知 集团各部门、各公司: 为拓展各位员工与公司领导的沟通交流平台,调动员工参与公司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强化广大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意识,更好的为公司的发展出谋划策,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公司特设立员工投诉与建议信箱,鼓励公司全体员工对公司经营管理、生产运作,对集团高管领导,对拟任干部等各方面提出合理的建议与意见,希望大家集思广益,踊跃参加。 一、设立地点: 二、意见、建议征集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三、开启时间:此意见箱将在每周一上午由总裁办专人负责统一开启。 四、征集内容: 全体员工可针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的建议,反映不良问题,提出个人意见: (一)受理对公司的管理方针政策、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方略、公司规章制度的完善、机构设置等方面的合理建议; (二)受理对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三)受理对提升公司运营工作效率或服务质量方面的建议; (四)受理对节约公司运营成本方面,改善运营经营质量的意见或建议。

(五)受理对发生在企业内部或员工之间的一些不良现象,日常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现象及工作中存在等问题的反映; (六)员工其他需要反映的问题。 五、征集流程 (一)各位员工可以随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投放到意见箱或发送到收集意见专用邮箱,总裁办将定期查看收集,汇总后交总裁,公司将针对各项不同意见、建议、问题予以反馈、采纳、或解决。 (二)对于那些提出合理建议的,建议署名,以便公司查询并进一步了解建议人的建议方案、评估可行性,进行奖励等,提出个人意见及反映问题可署名亦可不署名。 六、表彰奖励:凡是提出的建议或意见被采纳者,公司会根据员工提出建议与意见的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等情况给予适当表彰奖励。同时,意见提出的数量及质量也将成为员工薪资调整的重要依据。 七、注意事项 公司意见箱仅用于收集员工意见和建议,任何人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特此通知! xxxx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部关于印发 《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的通知 财会〔2004〕1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将《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附件: 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考虑到很多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实际情况,为了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账原则及主要账务调整 凡执行原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在2004年12月31日及之前,仍应当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自2005年1月1日起,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新制度设置新账,将各会计科目2004年年末余额转入新账并作调整后,作为新制度各会计科目2005年的年初余额,并按照新制度编制2005年的年初资产负债表。在编制2005年度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新制度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做好衔接工作: (一)按照新制度清理资产和负债,并进行账务调整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报废、毁损、盘盈盘亏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等,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报经批准后,借记或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相关资产科目;如有清查出的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负债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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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2]394号2002年9月27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 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部二○○二年九月二十 七日

附件: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 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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