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及风险管理浅析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及风险管理浅析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及风险管理浅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e18157196.html,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及风险管理浅析

作者:刘建东

来源:《商情》2013年第02期

【摘要】近年来,中国保险业一直保持着超常规的发展速度。随着业务规模的急速扩张,我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问题并且由之带来的企业经营风险日益受到保险公司和政府监管部门的重视,中国保监会也将其作为近年来的工作重点来解决。笔者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及风险管理谈谈自己的理解。

【关键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

一、保险市场高速发展及开放环境下的激烈竞争导致偿付能力不足。

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引发了市场的激烈竞争,并推动保险业的高速发展。在此过程中,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日渐暴露。资本额的高低代表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大小,资本额愈高表示其经营稳定性愈高,承担风险的能力就较大,从而公司就可以提高保费的自留比例,扩充业务,增加收入。相反,一旦资本额不足,经营不当,极易损害其偿付能力。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中,降低保险费率是原始的、也是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降费的直接后果是导致承保利润减少,而由此导致的损失如不能由其他收益来弥补,则导致企业亏损,侵蚀其偿付能力。虽然,我国《保险法》第69 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 亿元”,《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3 条第1 款又进一步为预防保险公司失去偿付能力而对保险业资本额作了规定。我国《保险法》第136 条对“保险价格”即保险费率作出规定,但目前没有有效的监管措施,造成有法不依,变相降费现象屡有发生,大大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针对以上情况,首先应根据目前情况对相关法规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其次,应加大监管力度,对保险业的费率进行严格监督,通过加强监管提供给保险人公平竞争的环境,建立良好的保险市场秩序。另外,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纷纷涌入,我国与国际保险市场逐步接轨。保险监管部门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也就客观上要求必须拥有一套完善的与现有的保险监管水平和做法相适应的,操作性强的保险行业法定会计准则与之配合,这才能管好外资保险公司,也才能使我国保险业稳步地与国际接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根据公认会计准则编制,这样有利于不同投资者相互比较。但是保险公司应具备不同于一般行业的偿付能力,而有一部分偿付能力则是股东权益,这就存在分配经营利润与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之间的矛盾。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利润不被过度分配以维护偿付能力,就有必要制定保险法定会计准则。

二、责任准备金的提存不足或不实

保险公司在经营中,所有者权益与各种责任准备金已成为保险业偿付能力的两大支柱。保险业的经营特点是先收取固定金额的保险费,一旦事故发生,再依据合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故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时就应该依据规定提存足额责任准备金,以备发生保险责任事故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报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 偿付能力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季度报告 (4) 第三章季度快报 (26) 第四章临时报告 (27) 第五章报送方式 (28) 第六章监督管理 (28) 第七章附则 (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和报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偿付能力季度报告(以下简称季度报告)、偿付能力季度快报(以下简称季度快报)和偿付能力临时报告(以下简称临时报告)。 第四条季度报告涉及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采用“一体观”,即将报告季度视为年度会计期间的一部分,以对整个年度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判断来决定季度末的会计估计、成本分配、递延和应计等项目。保监会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所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审批、报送等内控流程,确保及时、完整、准确报送。 第六条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编制和报送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季度报告 第一节季度报告框架 第七条季度报告包括以下部分: (一)公司信息; (二)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三)基本情况; (四)主要指标; (五)风险管理能力; (六)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 (七)重大事项; (八)管理层分析与讨论; (九)外部机构意见; (十)实际资本; (十一)最低资本; (十二)现金流压力测试。 第二节公司信息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首页载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年第×季度”的字样以及公司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 一、对企业风险管理概念的理解 近年来,许多学者和国际组织都试图对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作出全面和权威的定义,较具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先后给出的定义如下: 风险管理是以文化、过程和结构为基础而驱动企业朝着有效的管理潜在的机会和同时是有效的管理潜在的不利因素的方向发展。 ——AS/NZS4360,1999 风险管理是组织策略管理的核心部分,它是组织以条理化的方式来处理活动中风险的过程,其目的是从每项活动及全部活动的组合中获得持续的利益。 ——AIRMIC/ALARM/IRM,2002 企业风险管理是一套由企业董事会与管理层共同设立,与企业战略相结合的管理流程。它的功能是识别那些会影响企业运作的潜在事件和把相关的风险管理到一个企

业可接受的水平,从而帮助企业达至其目标。 ——COSO-ERM,2004 归纳起来,以上定义基本上基于两个角 度出发:一是从限制不利和促进有利的角度,以澳大利亚/新西兰AS/NZS4360和英国AIRMIC/ALARM/IRM为代表;二是从战略目标 和过程的角度,以美国COSO-ERM为代表。目前,美国的企业往往将COSO-ERM2004的定义视为ERM的定义,而欧盟的企业在相当程度 上将AIRMIC/ALARM/IRM2002视为ERM的定义。现在,ISO层面的ERM概念正在讨论 中,ISO-31000预计将在2009年出台。届时,业界将会有统一的ERM概念。 中国保监会在2007年下发的《保险公 司风险管理指引》中,对风险进行了明确的 定义,即“风险是指对实现保险经营目标可 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保监会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中给出的风险管理定义为:“风险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围绕 经营目标,对保险经营中的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控制的基本流程以及相关的组织架构、制度和措施。”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 (4) 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 (9) 第四章保险风险管理 (12) 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 (15) 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 (18) 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 (20) 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 (22) 第九章声誉风险管理 (24) 第十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24) 第十一章附则 (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要求,规范控制风险评估及相应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为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提供依据。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风险。固有风险由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组成。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风险。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资本要求进行计量,控制风险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进行识别。 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果是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I类保险公司和II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 第六条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为I类保险公司,其他为II类保险公司: (一)公司成立超过5年; (二)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5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0亿元。规模保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 (三)省级分支机构数量超过15家。 保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指定保险公司所属类别。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要求,结合自身业务和风险特征,构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固有风险的管理,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基础和环境,包括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考核机制等。

平安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研究

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会计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平安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研究 论文作者: 准考证号: 作者单位: 指导教师: 主考学校: 完成时间:

目录 一、风险管理概述????????????????????????????????????????????????????????????????????????????????????????????????????????????????????1(一)风险管理的定义????????????????????????????????????????????????????????????????????????????????????????????????????????????1(二)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概述????????????????????????????????????????????????????????????????????????????????????????????????1二、平安保险风险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2(一)平安保险风险管理的现状????????????????????????????????????????????????????????????????????????????????????????????2(二)平安保险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3 1、保费增长过快的表外风险严重??????????????????????????????????????????????????????????????????????????????????3 2、资产总量高速增长但结构不合理??????????????????????????????????????????????????????????????????????????????4 3、核保核赔制度不完善??????????????????????????????????????????????????????????????????????????????????????????????????5 4、公司部分员工的从业行为不合理??????????????????????????????????????????????????????????????????????????????6 三、加强平安保险风险管理的对策????????????????????????????????????????????????????????????????????????????????????????6(一)强化费率管理避免定价风险????????????????????????????????????????????????????????????????????????????????????????6(二)加强资产风险的管理????????????????????????????????????????????????????????????????????????????????????????????????????7(三)完善核保制度控制承保风险????????????????????????????????????????????????????????????????????????????????????????7(四)加强道德风险的防范与管理????????????????????????????????????????????????????????????????????????????????????????8四、总结??????????????????????????????????????????????????????????????????????????????????????????????????????????????????????????????????10 参考文献??????????????????????????????????????????????????????????????????????????????????????????????????????????????????????????????????12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风险分类)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 根据《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公司将风险定义为对实现保险经营目标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公司参照该指引借鉴国际现行的风险分类方法,同时考虑到公司的实际情况将风险分为定性风险和定量风险两大类,具体分类如下: 一、定性风险 (一)战略风险指由于战略决策或发展规划错误给公司业务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二)声誉或品牌风险:由于客户对公司的不良印象而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导致的风险。 二、定量风险 (一)保险风险指由于死亡率、疾病率、赔付率、退保率等判断不正确导致产品定价错误或者准备金提取不足,再保险安排不当,非预期重大理赔等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二)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汇率、权益价格和商品价格等市场价格的不利变动而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重大危机造成业务收入无法弥补费用的可能性。 市场风险可以分为: 利率或资产负债匹配风险:指由于利率的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 权益风险指:由于股价的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 汇率风险指:由于汇率的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 商品风险指:由于商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由于面临到期支付时持有的资产流动性差和对外融资枯竭而造成损失或破产的可能性。 (三)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或者交易对手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违约风险:指不履行按合同所承担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 利差风险:指由于与基准的差异发生变化,导致价值的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 迁移风险:指由于信用级别的变化,引起价值的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 再保风险:指再保险公司信用级别的变化以及不能履行合同所承担的义务而给公司成损失的风险。 (四)商业风险指在重大危机过后,保险业务的未来的收入不能覆盖未来的费用——不包括这些已经被其他种类风险所包含的费用和收入项目。商业风险是由于人们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费用、已经存在的商业竞争(持续性)和未来如何重新定价的不确定而引起的结果与预期之间的偏差。 (五)操作风险指由于操作流程不完善、人为过错和信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赁轫。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测。 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娅骒。 第四章保险风险管理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荭。 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弹贸摄尔霁毙揽砖卤庑诒尔。 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谋荞抟箧飙铎怼类蒋蔷点铋。 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厦礴恳蹒骈时尽继价骚卺癞。 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茕桢广鳓鲱选块网羁泪镀齐。 第九章声誉风险管理鹅娅尽损鹌惨历茏鸳赖萦诘。 第十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籁丛妈羟为赡偾蛏练净槠挞。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风险管理预颂圣铉傧岁龈讶骅籴买闼。 第十二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渗钐呛俨匀谔鳖调砚锦钡绒。 第十三章附则铙诛卧泻哕圣骋贶顶庑缝励。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表 总则 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要求,规范控制风险评估及相应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为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提供依据。拥缔凤袜备讯颚轮烂蔷报赢。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风险。固有风险由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组成。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赃热俣阃岁匮阊邺镓骚鲷汉。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资本要求进行计量,控制风险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进行识别。坛抟乡嚣忏蒌锲铃毡泪跻驮。 中国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蜡变黪瘪报伥铉锚铈赘箨苇。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果是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I类保险公司和II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买鲷鸸谮昙肤遥闫撷凄届娇。 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为I类保险公司: 公司成立超过5年;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5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0亿元。规模保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绫镝鲷驾榇鹕踪韦辚籴飙钪。 省级分支机构数量超过15家。

浅析保险公司内控合规管理工作

浅析保险公司内控合规管理工作 由于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密切关系,保险公司所需要面临的巨大风险也不言而喻。这些风险复杂难测,涉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且日益受到投资环境、货币政策等风险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保险公司应切实研究风险方法的措施与途径,积极防范和化解内部及外部风险。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处于基础性地位,因此强化内部控制能力是我们完善内部控制系统的首要任务。 一、内控的内涵及国内保险企业内控现状. (一)什么是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指的是“企业防止舞弊的工具”①。《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一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中对内部控制作了定义:“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 (二)国内保险企业内部控制现状 纵观中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演进步程,国内保险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终究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上内部控制环节仍旧比较薄弱.内控功效表现紊乱、机制失衡,从而引发行业内的经济犯罪和经营失误屡见不鲜,与国际上保险行业内部控制水平依旧存在较大差 ①出自《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一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会协字〔1996〕456号)1996.12.26出版

距: 1.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动力不足 在中国保险行业内部控制发展的过程中,来自保险公司外部的推动因素作用一直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保险公司内部自身强化建设的意愿较弱。国外监管市场存在着一句名言:“如果将外部监管变成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步补充,风险的悲剧就会不断上演。”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即便是有效的外部监管和监督都无法替代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及自我内部控制。 回顾中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发展史,中国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影响实为突出,是推动中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关键因素。随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法规地不断颁布,依托监管部门的监督,保险公司逐渐正确认识和着手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同时,中国保险公司在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过程中,迫于国际资本市场监管的压力,内部控制水平也得到了大幅提升。 监管部门的作用如若愈是突出,愈能证明保险公司自身内部控制动力上的欠缺及乏力。对部分保险公司而言,内部控制建设是否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也许比内部控制是否在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发挥作用更为重要。 2.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制度建设滞后于业务发展 根据COSO报告,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五大要素,即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监督,这些要素存在于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各方各面,。很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在控制活动方面制定了较多措施与制度,但仍存在精细化程度不高、深入化程度不够的问题,未能渗透到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各个操作环节,也未能覆盖

浅析保险公司风险管理

浅析保险公司风险管理

广东金融学院 学年论文 论文题目浅析保险公司风险管理 学生姓名郭志河学号 081532153 专业班级风险管理与精算 指导教师袁建华职称副教授 2011 年 6 月23 日

摘要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是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的技术方法,其目的是直接有效地推动组织目标的实现。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衡量。目前,我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呈现以下现状,如寿险公司业务核保不完善,承保风险突出;费率厘订过于标准化;投资风险表现突出;资产总量增长但结构不合理;核保核赔制度不完善等。针对内部经营风险可以采取加强资产风险的管理,完善核保制度,强化费率管理等方法。针对外部风险可以采取转变经营思路,加快培养人才,积极调整产品结构等方法。在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迅猛发展的今天,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我国保险公司应当从物质和观念上为今后在中国保险业全面推行综合风险管理做好充分的准备。 关键词:保险;风险管理。

目录 一、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内容及方法 (1) (一)风险管理的内容 (1) (二)风险管理的方法 (2) 二、我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4) (一)我国寿险公司内部经营风险主要表现 (4) (二)我国产险公司内部经营风险主要表现 (4) 三、提高我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的措施 (6) (一)针对内部经营风险采取的措施 (6) (二)针对外部经营风险采取的措施 (7) 四、我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未来发展的方向 (8) 参考文献 (10)

一、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内容及方法 (一)风险管理的内容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是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的技术方法,也可以指经济主体用以降低风险负面影响的动态连续过程,其目的是直接有效地推动组织目标的实现。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将通过风险成本最小化实现。 1.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衡量。 保险公司的风险识别应从风险源、受损标的、危害及危险因素四个方面入手: (1)通过风险源的识别可以分析出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外部环境风险,通常包括物质环境风险、社会环境风险、政治环境风险、法律环境风险、技术环境风险、经济环境风险、金融环境风险等几个方面,它们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来自外部,我们称之为非保险风险; (2)通过风险标的的识别可以认识到保险公司的主要受损标的是金融资产还是人力资本; (3)通过识别各个经营环节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可以明确保险公司的销售、承保、定价、理赔及投资风险与危害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了保险公司的内部经营风险。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风险造成的最大危害就是企业破产,除此之外,风险还会使保险公司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离从而蒙受损失或丧失额外收益,这种结果也是保险公

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分析共7页

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评价保险公司经营是否稳健、安全,并不能简单地、孤立地仅计算分析最低偿付能力这一指标,要全面、深入地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分析,还需进行财务状况分析。对此,《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评价财务状况的指标,包括流动比率、负债经营率、资产负债率、固定资本比率。当然,在财务分析实践中,还可以运用其他相关指标。 (一)安全性分析 安全性指保险公司的财务结构是否稳健以及投放资金能否保证安全返还,并有增值能力。由于保险公司属于负债经营,如果自有资本偏低,或者投放资金不能安全返还,就会增大经营风险,降低理赔能力。具体应分析如下指标: 1.资产负债率指标 该指标是指公司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之间的比例,反映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借债来筹集的,也用来衡量公司在清算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全部负债总额/全部资产总额×100% 该指标反映了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总的偿付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一般来说,资产负债率较低,说明债权和赔付、给付的保证程度越高,即偿付能力高;但过高的资产负债率也会降低资本利得。反之,则说明偿付能力低。对股东来讲,过高的资产负债率则意味着在较大程度上依靠债权

人的资金和准备金以及后续的保费收入维持业务经营和周转,一旦市场不振,甚至一时缺乏偿付能力,都可能导致公司的偿债风险甚至破产清算。因此,保险行业的资产负债率应维持一个风险和收益相称的合理水平,从保险市场发展的角度讲,其衡量的标志应该是在保险公司不致发生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尽可能选择高。 鉴于保险公司从事适度负债经营,因而确定资产负债率的临界点很重要,过高的资产负债率必然导致保险公司偿付危机,而过低的资产负债率又说明公司的资产未得到充分利用。根据产、寿险公司产品的特点,一般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会高于产险公司。 对于资产负债率的变化和波动,主要应分析保费收入波动、准备金政策、借入资金、盈利和所有者权益等方面的影响。 2.固定资本比率指标 固定资本比率是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与保险公司净资产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本比率=(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余额)/净资产×100% 由于固定资产的流动性差和风险较大的特点,若固定资产规模太大,将不利于资产结构的合理配置。按照我国《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50%,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这一界限操作,以控制固定资产的过度扩容。 3.资产质量比率 资产质量分析,是以特定的分析方法对企业安全资产进行的量化分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里,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投资风险和财务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 据瑞士Sigma统计,从1978—1994年16年间,世界上有648家保 险公司破产,尤其是1996—2001年,保险业高度发达的日本连续7 家生命保险公司破产。在我国,标准普尔在《中国保险业信用前瞻2006—2007》中对我国保险业风险的评价是:无论寿险还是非寿险的 行业风险依然较高。这给我国保险业敲响了警钟:保险公司在经营风 险产品的同时,必须增强自身的风险管理。美国反舞弊财务报告委员 会的发起组织委员会(COSO)发布的企业风险管理框架提出的全新的风 险管理理念和技术对于我国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具有极大的理论和实 践意义。 一、保险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保险公司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 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可以起到防范和 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企业经 营战略有效实施等重要作用,因此,是否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是衡量 保险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一)保险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保险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一方面表现 为客户保险需求的全球化,跨国公司基于其全球经营业务在世界范围 内安排其风险管理与保险计划;另一方面表现为保险人通过国际间的

保险资本运作、对冲机制、战略联盟等多种形式,满足巨灾保险、金融风险管理等迅速增长的需求,在国际范围内寻求新的生存和发展空间。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真正意义下的自保公司,70年代由荷兰人首创并迅速风靡全球的银行保险,80年代人寿保险业出现的以万能寿险和变额寿险为代表的产品创新,90年代出现的保险风险证券化以及大量新型风险转移工具,特别是近年来,处于前锋地位的保险人、保险经纪人、政府保险机构及民间保险组织,如安联保险等,已经在综合风险管理(IntegrateRiskManagement)、非传统风险转移工具(AlternativeRiskTransfers)等新型保险产品和技术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创新,保险保障的范围已经大大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可保风险范畴,从而预示着未来保险业的革命性变化。 (二)保险资金面临的投资风险越来越大 随着金融市场的创新与融合,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逐步拓宽,可投资品种逐步增加,从普通的债券投资发展到权益类投资、从国内市场拓展到境外市场,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业资金面对的各种风险也越来越复杂。例如,寿险保单存续期一般都长达20至30年,相对应的在资金运用中要考虑20-30年存续期的投资与之相匹配。投资于固定收益资产的寿险资金,对利率的变动非常敏感,市场利率的微小波动会导致资产价值的较大变动。据统计,到2006年8月,债券已经成为保险资产配置的最主要工具,投资规模已经达到8777亿元,其中,持有国债和金融债余额分别达到3674亿元和2416亿元,债券资产占保险资产运用的比重由2001年的28.4%上升到2006年的55.2%,保险公司

操作风险管理规范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操作风险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稳健经营,有效控制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阳光保险集团内部控制指引》(阳光保险发[2010]207号)等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信息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公司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及监管合规风险。 本规范所称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信息系统或外部事件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对外服务中断、受到监管处罚或权益丧失的事件。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应至少满足以下特征之一:(一)形成风险金额; (二)存在既遂的盗窃、挪用、贪污、受贿等内部欺诈行为; (三)受到监管机关行政处罚或公开批评; (四)公司被起诉或被申请仲裁; (五)造成对外营业中断。 第三条 公司按照损失事件、业务条线、风险成因、损失形态和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对操作风险进行分类。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操作风险管理是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建立相关制度和机制,防范和识别操作风险,应对和处置操作风险事件。公司建立由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承担直接责任,风险管理部作为牵头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覆盖所有业务单位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包括操作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 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在授权范围内实施操作风险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组织执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 (二)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在操作风险管理中的职责; (三)组织制定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解决方案; (四)组织评估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并不断完善; (五)组织相关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确保内控流程嵌入到信息系统中; (六)审核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公司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 第八条 风险管理部是操作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统筹负责操作风险管理。各职能部门、渠道和分支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完成相应工作。作为操作风险管理牵头部门,风险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维护并不断完善公司操作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二)协调、指导、督促各职能部门、渠道和分支机构组织实施操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二章偿付能力额度 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一)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 (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 (一)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 1. 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 上款所指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2. 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额;期末责任准备金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适用第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再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计算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第七条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第八条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资产。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资产表。 第九条保险公司的认可负债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负债。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负债表。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为评估偿付能力制定的编报规则,是保险公司编报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和计算偿付能力额度的唯一标准,不受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其他部门规定的影响。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流动性风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 流动性风险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4) 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10) 第四章流动性风险监管 (11) 第五章附则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低监管要求,建立流动性监管指标和压力测试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现金流压力测试,是指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流动性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价。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以保持合理安全的流动性水平。 第六条保监会依照本规则对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管理模式和主要政策。 第八条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 (二)流动性风险偏好、容忍度和限额; (三)日常现金流管理; (四)业务管理; (五)投资管理; (六)融资管理; (七)再保险管理; (八)流动性风险监测; (九)现金流压力测试; (十)流动性应急计划。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并建立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 (一)系统性原则。制定全面系统的风险排查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风险排查工作。 (二)全面性原则。风险排查应覆盖公司各项业务环节、各个业务领域,各层级分支机构,并对每一类风险及可能引发风险的可疑业务、可疑人员、重点内控风险点进行严格细致排查,确保排查工作全面有效。 (三)及时处置原则。对于排查发现的各类重大风险,应当立即采取预防和处置措施,防止风险扩散蔓延。 (四)持续优化原则。风险排查内容和排查方法应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外部经营管理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优化,确保及时发现各类潜在风险隐患,促进公司稳健经营。 第五条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由总公司牵头组织实施。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在总、分两级成立风险排查工作小组,明确风险排查的组织机构、参与部门、责任人员及各层级机构的相关责任。各公司应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切实有效的风险排查制度,明确排查内容、排查标准,排查方法以及具体工作流程。风险排查过程中要留存工作底稿和有关数据资料,确保排查工作过程可重现、可复查。 第六条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排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保险资金案件风险。梳理各类案件线索并对较明确的案件线索组织排查,特别是要排查保险机构内部工作人员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挪用、侵占客户资金及诈骗保险金的案件线索。 1.挪用客户保费; 2.利用伪造、变造保险单证或私刻印章等手段进行保险诈骗; 3.利用虚假或重要空白单证进行保险资金“体外循环”; 4.私自将客户保单退保获取退保金; 5.伪造客户签名、印鉴将客户保单质押贷款套取资金; 6.侵占、挪用或非法占有客户理赔、退保、给付资金,冒领生存金; 7.挪用、非法占有公司营运资金; 8.以保险公司名义或办理保险业务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等活动;

最新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亮点解读大全

最新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亮点解读大全 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演变 1. 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演变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经历了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2000年至2013年,以下简称“偿一代”)、第二阶段(2013年至2017年,以下简称“偿二代”),具体如下: (1)“偿一代”时期:2001年1月23日,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保监发[2001]53号),“偿一代”开始试行;2003年3月24日,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年第1号),“偿一代”正式施行。 (2)“偿二代”时期:分为“偿二代一期”和“偿二代二期”。2013年5月3日,原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保监发[2013]42号),“偿二代一期”的监管框架及体系形成,并于2016年正式施行;2017年9月18日,原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7]67号),提出“偿二代二期”三大任务。本次《管理规定》的修订系“偿二代二期”工程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主要目标是完善监管框架和强化监管的刚性约束。 2. 小结 综上,笔者理解: (1)“偿一代”采取定量监管指标,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标准视为达标。 (2)“偿二代”采取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及市场约束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提出核心能力充足率、综合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系评价偿付能力状况的三个指标。 (3)相比于“偿一代”,“偿二代”强调以风险为导向,并结合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投资规模、负债情况、业务运行、合规管理等多重因素对其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二、域外监管规则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影响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2015年3月5日 2015年2月16日,保监会连续发布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5号),自2015年1季度,中国保险业进入了偿二代过渡期。 通读17套监管规则,较2014年的最后征求意见稿、测试稿有大幅度改进,尤其量化部分,结构严谨,理解顺畅,明显感到偿二代建设者们付出了极大的努力。 本文区分问题讨论、更新建议、重点关注三部分内容进行简要罗列,部分注明了自己的观点。

一、问题讨论 (一)保险合同负债定义 1、监管规则 涉及“保险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16号偿付能力报告,涉及“寿险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涉及“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 3号寿险合同负债第23条介绍了从万能“保险合同负债”拆分“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2、问题讨论 且不论独立账户,与2号解释不同,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正文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寿险合同负债、合同负债涵盖了2号解释(财报)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和非保险合同负债的定义,只是在列报时将万能险“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拆出。 (二)所得税准备负债 1、监管规则 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二条当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期在未来持续大于零时,保险公司应当在认可负债中确认所得税准备,即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有效业务价值所对应的所得税义务…… 2、问题讨论 此段的意图并未理解,但在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中不应重复度量风险。 (三)保险公司风险缓释限制 1、监管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定期披露 (4) 第三章日常披露 (8)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9) 第五章附则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行为,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市场约束机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或利益相关方公开其偿付能力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不包括政策性保险公司。 第四条保险公司公开披露偿付能力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性原则,即充分披露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状况的所有重大相关信息; (二)及时性原则,即定期、及时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 (三)真实性原则,即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平性原则,即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信息使用者的获取便利,使相关利益各方能平等获悉偿付能力相关信息。 第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负最终责任。

第六条保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依法对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进行监督。保险公司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 第二章定期披露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编制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对外公开披露。 第八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应当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基本信息; (二)主要指标; (三)实际资本; (四)最低资本; (五)风险综合评级; (六)风险管理状况; (七)流动性风险; (八)监管机构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基本信息部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注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 (三)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四)股权结构及股东;

保险公司业务操作风险控制

4.2保险公司业务操作风险的控制 4.2.1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完善投资环境 要想使保险投资能够健康发展,有一个发达、规范的资本市场是非常关键的。然而如前所述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处在发展阶段,还有诸多缺陷,制约着保险投资的健康发展。 针对我国的资本市场缺陷具体做法如下: 首先,依法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创造条件让优质企业上市、使优质上市公司更方便地取得再融资机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强化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责任;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依法查处虚假陈述行为;进一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和推动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步伐,增强上市公司的竞争力。 其次,推出有利于市场稳定发展的积极措施,继续稳步扩大证券投资基金规模,为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入市创造良好条件,优化机构投资者结构。继续推行股权分置改革,力求实现市场资金供求的动态平衡。 第三,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在继续稳步发展主板市场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板的制度安排,加紧研究改进和规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使之在多层次市场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同时,要进一步理顺货币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保险市场以及金融衍生产品之间的关系,构筑起金融市场多个子市场之间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互动机制。 最后,积极推动资本市场创新。创新是资本市场发展的灵魂,只有与日俱进、开拓创新,才能使资本市场的发展同宏观经济的发展和结构调整相适应,形成良性互动关系,从而有利于解决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金融工具不足、缺乏市场内在稳定机制和改革方案单一等问题。 另外,为了保障保险投资顺利进行,减小投资风险,我国还应健全市场法规,建立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要健全资本市场法规体系,应将加强诚信建设作为依法治市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调节修改资本市场有序运行所需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同时,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还应出台一些新法规,如期货交易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建立全方位和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对政府、企业、个人和市场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全方位和多角度的监管架构,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方式与机制,形成自律与他律、市场与社会相结合的立体的监管体系和监管网络,从而使资本市场真正成为高度透明、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从体制上提升市场的凝聚力、辐射力和运行效率。使投资者能在法制的环境下完成自己的各项投资行为。 4.2.2 加强投资资金的专业化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