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加强我省幼儿园建设,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提高建设与办园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合用于全省城乡各级各类招收 3-6 岁儿童并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新建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和扩建幼儿园、中外合作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均参照此标准执行。如国家出台新标准,将根据国家要求适当调整。

第四条幼儿园内部设施设备应按《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辽宁省幼儿园装备规范》和教育部有关要求,配备种类较多、数量足够、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器械、设施设备及图书、玩教具材料。有充足的自制玩教具,并利用当地资源采集游戏材料。

第五条在做好基础教育强县、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工作的基础上,争创星级的幼儿园,其用地面积、建造面积、建设及装备等可在此基础上提高标准。

第二章规模与选址布局

第六条规模

幼儿园的建设规模不宜过大,普通宜按 6 个班、 9 个班或

者 12 个班规模设置,最小规模不得少于 3 个班。每班儿童人

数小班(3-4 岁) 20-25 人;中班(4-5 岁) 26-30 人;大班(5-6 岁) 30-35 人;混合班 30 人。幼儿园也可设置托班 (2-3 岁),普通为 15-20 人。

第七条选址与布局

一、幼儿园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园

址应选在地址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

排水通畅、场地平整、挨近居住小区绿化地带的地方。应远

离地震危(wei)险地段、河道地段及污染辐射、强噪音等

各类污染源,应避开交通干道、高层建造的阴影区及高压输

变电路线、电子信号发射传播地、飞机场、生物实验场所等。不应设在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环境喧闹、杂乱或者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或者与其毗邻。不允许将幼儿园设置在不具备办园标准的门市网点、居民住

宅楼里。

二、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地区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

合考虑,合理布点。

三、新建住宅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建设规模适宜的

幼儿园。

第三章幼儿园园舍建设

第八条幼儿园安全

一、幼儿园园舍可为楼房或者平房。楼房建造不超过4 层,幼儿活动场所应设在 3 楼以下。严禁将幼儿活动场所设在地

下室或者半地下室。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室外活动场地及相应

的安全防护设施。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人流

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

依托学校等资源办园的,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园所和活动场地。

二、幼儿园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安全、防火、防震减灾、防噪声、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

电气等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按着国家现行相关规范及标准

考虑幼儿园的安全措施及室内环境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室

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幼儿园的建造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

儿童特点。

三、在儿童安全疏散和时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 1:12。利用过

道设置活动项目的,应优先考虑消防通道的特殊安全需要,

为过道留有足够的净宽度。单面走廊不小于 1.8 米宽,中内

廊不小于 2.4 米宽。如在过道上放置活动器具,不得影响走

廊净宽度。楼房建造,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

侧设儿童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 0.6 米;楼梯栏杆垂直线饰

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0.11 米,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 0.2 米时,

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 0.15 米,宽 度不应小于 0.26 米;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九条 幼儿园用地

一、幼儿园用地包括园舍建造用地、户外活动场地和绿 化用地三部份,用地面积应根据规模和当地实际确定。幼儿 园用地面积定额见表 1。

表 1: 幼儿园用地面积定额

二、园舍建造用地。包括建造物占地、四周道路、部份 活动场地等用地。幼儿园的建造用地宜参照国家标准《

中小 学校建造设计规范》 (GBJ99-86)的有关规定测算确定。

三、户外活动场地。幼儿园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独立 的户外活动场地,儿童人均面积不少于 4 平方米。包括儿童 游戏场地、 30 米软覆盖直跑道、活动器械场地、有足够活动 的玩沙、玩水区(贮水深度不得超过 0.3 米)和儿童种植、 饲养园地等。部份场地宜与集中绿地结合布置。幼儿园应设 置旗杆、旗台。

规模 用地面积(平方米)

3 班(90 人) 1440

6 班(180 人) 2700 9 班(270 人) 3780

12 班(360 人) 4680

用地面积定额 (平方米/生)

16

15

14

13

四、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道路两 侧的零星绿地面积。幼儿园绿化率应不小于 30%。严禁种植 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十条 幼儿园园舍建造

一、幼儿园园舍建造包括儿童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 辅助用房、生活用房三部份,园舍建造面积应根据规模和当 地实际确定。幼儿园园舍建造面积定额见表 2。

表 2: 幼儿园园舍建造面积定额

二、活动及活动辅助用房

1.活动室。每班一间,原则上应设在阳面,光线充足, 玻地比为 1:5 (窗户总面积/活动室总面积),供开展室内 游戏和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儿童进餐之用。活动室室内空 气流通,无污染,有防寒保暖设施,使用面积不少于 50 平 方米。墙面应有作品展示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规 模 园舍建造面积

(平方米) 建造面积定额

(平方米/生)

3 班(90 人)

900 10 6 班(180 人)

1770 9.9 9 班(270 人) 2480 9.2

12 班(360 人)

3180 8.8

2.寝室。每班一间。供幼儿睡眠使用。寝室使用面积不

得小于 45 平方米。如寝室与活动室合用,使用面积不得小

于 90 平方米。

3.洗手间。每班一间,原则上要有给排水系统,使用面

积不小于 15 平方米,内设男孩小便槽或者 4 个小便器,设置

不少于 4 个蹲式便器或者便槽,有不少于 6 个水龙头的盥洗池、2 个淋浴位和 1 个污水池。盥洗间应与厕所分偶尔分隔。

4.衣帽、教具贮藏间。每班一间,不小于 9 平方米,可

设在活动室的前厅,供贮藏中、小型教玩具、儿童衣被鞋帽等用。

5.综合活动室。每园至少设置一间,使用面积分别不小

于 100 平方米(3 班)、 120 平方米(6 班)、 140 平方米(9 班)、160 平方米(12 班),供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大型游戏及召开会议、教师培训、家长指导和观摩教育活动等用。

6.专项活动室。原则上每园设一间以上,如美术创意室、

角色游戏室、科学探索室等,使用面积不小于 60 平方米。

三、办公及辅助用房

1.办公室。包括园长室、教师办公室、财会室等,使用

面积分别不小于 60 平方米 (3 班) 、80 平方米 (6 班) 、110 平方

米(9 班)、140 平方米(12 班),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2.资料室。使用面积不小于 20 平方米,供幼儿园存放

资料、档案及教职工查阅资料、阅览报刊、杂志,制作、陈列教具用。

3.会议室。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 15 平方米(3 班)、 20 平方米(6 班)、 25 平方米(9 班)、 30 平方米( 12 班),供幼儿园开会及对外接待用。

4.保健室。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 12 平方米(3 班)、 14 平方米(6 班)、 16 平方米(9 班)、 18 平方米(12 班)供医务人员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用。

5.晨检、接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 12 平方米,供医务

人员每天早晨对入园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及家长与教师会见之用。

6.值班室。使用面积不小于 12 平方米,供教师值班住

宿用。

7.贮藏室。使用面积不小于 30 平方米,供贮藏体育器具、总务用品及杂物用。

8.传达室。使用面积不小于 10 平方米,供门卫人员值班、收发用,规模较小的幼儿园可与晨检、接待室合用。

9.教工厕所。使用面积不小于 10 平方米,供教职工及

外来人员使用。

四、生活用房

1.厨房。合理设置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主副食库和洗消间,使用面积分别不得小于 70 平方米(3 班)、 80 平方米(6 班)、 90 平方米(9 班)、 100 平方米(12 班),做到布局合理,符合操作流程要求。厨房和幼儿就餐点不在同一

幢建造内时,应有连廊连接。

2.浴室间、洗衣间。使用面积分别不得小于 8 平方米 (3 班) 、10 平方米 (6 班) 、20 平方米 (9 班) 、30 平方米 (12 班)。

3.开水消毒间。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 6 平方米(3 班)、 8 平方米(6 班)、 10 平方米(9 班)、 12 平方米(12 班),供幼儿园烧开水及餐具、毛巾、水杯等物消毒用。

4.炊事员歇息室。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 11 平方米(3 班)、13 平方米 (6 班) 、18 平方米 (9 班) 、23 平方米 (12 班) ,供炊事员更衣、歇息用。

第四章幼儿园保教队伍

第十一条教职工编制

幼儿园应按《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 号)配备教职工。

第十二条学历资历

一、幼儿园工作人员需接受过专业教育或者培训,持证上岗;热爱幼教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传染病或者精神病患者严禁上岗。

二、幼儿园园长原则上应具有学前教育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 3 年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幼儿教师应具有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中幼师以上学历,取得幼儿教师任职资格证书或者幼儿教师上岗资格证书,能胜任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

四、保育员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能胜任保育工作。

五、保健医师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能胜任本职工作。

六、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参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幼儿园卫生保健

第十三条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

健管理办法》和《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儿童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晨检、消毒、隔离等卫生保健制度和健

康检查制度,建立儿童身体发育状况评价和卫生保健各项统计资料档案,按有关规定对儿童和教职工进行体检,搞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预防工作。无法定传染病流行和蔓延。

第十五条有严格的伙食管理制度,儿童食品采购渠道

合理,安全卫生。编制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定期进行营养

计算。全日制幼儿园原则上每日三餐一点或者两餐一点。寄宿制幼儿园每日三餐二点。

第十六条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制定并实施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两个小时,两餐间隔时间不少于三个半小时。

第六章幼儿园保育教育

第十七条按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辽宁省<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实施细则》,结合健康、社会、语言、科学、艺术五大领域内容,拟定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创设良好的幼儿园教育与生活环境,能反映幼儿园的教育理念及园所文化。能够结合教育目标与内容,创设适合不同年龄班幼儿活动环境,体现教育过程和幼儿活动情况,具有安全性、教育性、艺术性、儿童化的特点。

第十九条设置灵便多样的与儿童年龄相适应的区域,如角色游戏区、语言阅读区、科学探索区、美工创意区、益智操作区、建构区、表演区等,空间设置科学合理,有足够的幼儿区域活动空间。按照《幼儿园装备规范》的要求,提供与区域游戏相适应的并与教育目标与内容相结合的游戏

材料和玩具,充分利用和挖掘当地资源和无害废旧材料,为儿童提供丰富的自制游戏材料及充分活动的机会。

第二十条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常规,科学合理安

排一日活动计划,坚持以游戏为儿童的基本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促进每一个儿童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选用经省教育行

政部门审定、推荐的学前教材,严禁使用小学教材及不规范用书,杜绝小学化倾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实验、试点为由,向幼儿家长推销教材及其他书籍等产品。幼儿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悬挂各类牌匾。严禁从事违背教育规律或者以盈利为目的的教科研实验活动。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应切实加强保教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园长、分管保教工作的副园长要时常深入班级指导保教工作。有明确的教育目标和幼儿发展目标,各班有针对幼儿

实际发展水平的教育目标和教育计划。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应加强保教研究组织建设,建立健

全以园为本的教研制度,每月开展不少于 2 次的保育和教育

研究活动。加强教师间的学习与交流,做好备课、听课和评课等工作。

第七章幼儿园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办园指导思想端正,办园行为规范,不以盈利为目的。注重幼儿园园所文化建设,能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幼儿教育规律对幼儿实施素质教育,克服小学化的倾向,使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五条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建立园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管理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及园长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建立与社区、家庭联系制度,成立家长委员会,积极向家长和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的知识,加强对家长及有关人员科学育儿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落实幼儿教师待遇,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建立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实行由幼儿园园长负总责的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岗,责任到人。幼儿园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儿童安全。

第二十九条建立幼儿园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健全各类档案、资料、并有专(兼)职人员管理。能发挥档案、资料在幼儿园各项工作中的作用。

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

辽宁省城市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不断加强和规范我省幼儿园(所)的建设,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幼儿园(所)发展规划、改善办园(所)条件时有章可循,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标准。 一、幼儿园(所)规模 幼儿园(所)的规模按6个班、9个班、12个班设置,最小规模不少于3个班,在园(所)儿童总数按180人、270人.360人(3个班按90人)计算,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每班儿童人数一般为托班(2-3岁)15-20人;小班(3-4岁)20-25人;中班(4-5岁)25-30人;大班(5-6岁)30-35人;混合班30人。 二、幼儿园(所)环境 (一)环境,幼儿园(所)应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幼儿园(所)内部建设布局合理,有安全防护措施,户外大型体育器械摆放适当。 (二)户外场地,有独立的户外活动场地,儿童人均面积不少于4 m2。有儿童种植、饲养园地,有足够一个班活动的沙池或沙箱、嬉水池。设置大型活动器械及30米长直跑道。绿化面积(包括立体绿化)在30%左右。 三、幼儿园(所)园舍建设 幼儿园(所)园舍应独立设置,具有3个班以上规模,楼房建筑不超过4层。规模较小的(如3个班)可设于建筑物的一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室外活动场地及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幼儿园(所)建设中的安全、防火、防噪声、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电气等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幼儿园(所)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儿童特点,根据规模和当地实际,确定幼儿园(所)用地和园舍建筑面积(见下表)。 城市幼儿园(所)用地面积定额 规模用地面积(m2)用地面积定额(m2/生)

大连市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

大连市幼儿园定级标准(试行)

A Array级指标 A 3 行政管理180 分

检 评 A 级 指 标 B 级 指 标 B14 15 分 A4 200 分 B15 35 分 B16 30 分 C 级 指 标 ■C28 教育 观 4分 C29 儿童 观 4分 C30 教育 风格 3分 C31 教育 素养 4分 C32 机制 建立 3分 C33 计划 总结 18分 C34 检查 评估 11分 C35 典型 培养 3分 C36 教科 研活 动 20分 C37 研究 成果 10分 评估方法 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 要》,有明确的“素质教育从幼儿抓起”的思想,有正 确的教育理念,有落实新《纲要》的实际举措 。 尊重爱护幼儿,注重个体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在原有 水平上富有个性发展。 依据幼儿园的现实基础和发展规划,结合教师特点, 遵循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逐步形成和建立幼儿园教 育风格。 保教人员努力好学,有进取心,有较高的教育理论素 养,掌握科学的幼儿教育方法,有较强的时代感和紧 迫感,举止文明,衣着得体。 教育工作井然有序,渠道畅通,制度健全,各负其责。 有各种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目标明确,内容具 体,措施得当。 1、 园长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班级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检 查、指导,有记录、分析和交流。 2、 建立各种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对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的标准和实施细则科学合理。 每年有提高各级骨干教师队伍的具体计划、措施和成 果。 1、幼儿园有专人负责教科研工作,建立教科研组织, 形成教研活动制度。 2、领导和教师教科研意识强,保证活动时间和参与人 数。 3、教科研活动目的性强,内容丰富,有实效,活动 记 录规范、完整、详实。 4、立项科研课题有专人负责,选题恰当,计划明确, 注重过程管理,效果明显。资料完整。 1、每年有论文交流会和论文集,教师有高质量的研究 专题论文、总结及教科研笔记。 2、立项的课题能顺利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并且在教育 实践中取得一定的理论、工作成果。 18 听汇报 看资料 实地考查 听汇报 考查 查阅资料 查阅笔记 查阅笔记 查档案 听汇报 听汇报 看资料 考查 听汇报 看资料 听汇报 看资料 实地考查 听汇报 看资料 考查

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doc

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教育质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需求,针对城市和农村大量存在的规模较小办园条件不达标、农村偏远地区幼儿居住分散学前教育资源短缺等问题,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基础教育强县建设配套标准的通知》(辽教发[2011]5号)等有关文件,特制订本规定。 一、总则 (一)小规模幼儿园是指幼儿班型较小,收托幼儿总数在30-75人左右、园舍建筑面积在200-900 m2以内,幼儿园有基本设施设备、玩教具以及生活设施,能够基本满足保育教育需要的幼儿园。 (二)小规模幼儿园食品安全、消防、卫生防疫、餐饮安全等要求应符合国家以及省现行的有关规定,保障幼儿安全卫生健康需要。 (三)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已经开办但部分条件未达到《辽宁

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教发[2011]5号)的幼儿园及农村村屯新建的小规模幼儿园。原则上城市、县城、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得新建小规模幼儿园。 (四)对没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会同消防、安监、卫生、餐饮等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五)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引导小规模幼儿园不断向省标准化幼儿园发展,从而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园舍要求 (六)小规模幼儿园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教发[2011]5号)要求,严禁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 (七)小规模幼儿园应有相对独立、安全、稳定的园舍场地。应设置门卫室(保安室),提供满足幼儿活动的设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户外活动场地。就餐、食品处理等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布局要求。临时建筑物、简易建筑物、违章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半地下建筑物等不可作为幼儿园保教活动场所。 (八)利用平房开办的小规模幼儿园,应有相对独立的幼儿户外活动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利用民用建筑开办的小规模幼儿园,应设置在首层,设置不少于2个单独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

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办法(同名49472)

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办法(同名49472)

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教发〔2007〕068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局)、卫生局、物价局: 现将《辽宁省幼儿园(所)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幼儿园(所)管理办法》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物价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辽宁省幼儿园(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幼儿园(所)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加快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3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辖区内招收0—6周岁学龄前儿童并对其实施保育与教育的各级各类幼儿园(所)及机构。 第三条学前教育应以公办幼儿园(所)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所)为主体,鼓励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助兴办幼儿园(所)。 第四条幼儿园(所)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促进儿童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并为儿童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人口分布情况,科学制定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季节制等多种类型的幼儿园(所)。积极发展公办幼儿园(所),扶持贫困地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省教育厅是本省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乡镇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级各类幼儿园(所)进行业务指导。 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幼儿园(所)管理工作。 第二章幼儿园(所)设置的条件 第七条幼儿园(所)必须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的区域内,符合国家卫生和安全标准,达到《辽宁省城市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试行)》、《辽宁省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中规定的要求。

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加强我省幼儿园建设,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提高建设与办园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合用于全省城乡各级各类招收 3-6 岁儿童并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新建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和扩建幼儿园、中外合作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均参照此标准执行。如国家出台新标准,将根据国家要求适当调整。 第四条幼儿园内部设施设备应按《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辽宁省幼儿园装备规范》和教育部有关要求,配备种类较多、数量足够、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器械、设施设备及图书、玩教具材料。有充足的自制玩教具,并利用当地资源采集游戏材料。 第五条在做好基础教育强县、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工作的基础上,争创星级的幼儿园,其用地面积、建造面积、建设及装备等可在此基础上提高标准。 第二章规模与选址布局 第六条规模

幼儿园的建设规模不宜过大,普通宜按 6 个班、 9 个班或 者 12 个班规模设置,最小规模不得少于 3 个班。每班儿童人 数小班(3-4 岁) 20-25 人;中班(4-5 岁) 26-30 人;大班(5-6 岁) 30-35 人;混合班 30 人。幼儿园也可设置托班 (2-3 岁),普通为 15-20 人。 第七条选址与布局 一、幼儿园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园 址应选在地址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 排水通畅、场地平整、挨近居住小区绿化地带的地方。应远 离地震危(wei)险地段、河道地段及污染辐射、强噪音等 各类污染源,应避开交通干道、高层建造的阴影区及高压输 变电路线、电子信号发射传播地、飞机场、生物实验场所等。不应设在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环境喧闹、杂乱或者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或者与其毗邻。不允许将幼儿园设置在不具备办园标准的门市网点、居民住 宅楼里。 二、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地区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 合考虑,合理布点。 三、新建住宅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建设规模适宜的 幼儿园。 第三章幼儿园园舍建设

辽宁省幼儿园评估定级标准

辽宁省幼儿园评估定级标准

A级指 标A 1 办园条件B 级 指 标 B 1 经 费 2 分 C 级 指 标 C 1 经 费 C 2 周 边 赋 分 2 1 评估标准(赋分) 1.举办者能依法筹措办园经费,幼儿园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及稳 定的经费来源,经费使用合理。(7分) 2按签订的岗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兑现教职工工资、待遇,为 教职工办理医疗、工伤、养老等保险。(7分) 3.每年有用于购置玩教具、材料、工具、图书等经费。(6分) 1.园址远离各种污染源、危险区,并符合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 要求。(3分) 2.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2分) 3. 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 地带。(2分) 4.园门50米内无乱设摊点经营等现象。(3分) 1.幼儿园园舍独立,布局合理,有安全防护设施(9分) 2.建筑科学、安全、朝向适宜,符合儿童特点,空气流通,光 线充足。(11分) 3.幼儿园用地面积3班型不少于1440㎡、6班型不少于2700㎡、9 评估办 法 听取汇 报 查阅资 料 (教职 工劳动 合同、 财务账目 、教职 工工资 表、社保 ;有关 账目、 票据等) 听取汇 报实 地查看 扣 分 自 评 评 分 1.无稳定的经费来源,不定级。经费使用不 当视情况扣1-3分 2.不能兑现和保证教职工工资,不定级;不 能为教职工办理保险等扣1-4分。 3.结合经费投入和现有玩教具、图书等配备 不足状况,经费投入不足扣1-3分,没有经 费扣6 分。 1.园址周围有污染源、危险区,不定级。 2.较差扣1分,非常差扣2分。 3.较差扣1分,非常差扣2分。 4.有经营现象扣2分。 1.园舍不独立扣3分,布局不合理扣1-3分, 评分细则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辽教办〔2019〕103号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 正文: ----------------------------------------------------------------------------------------------------------------------------------------------------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 辽教办〔2019〕103号 各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幼儿园工作规程》和《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有关文件、法规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幼儿园办园行为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招生工作 (一)幼儿园每年秋季招收适龄幼儿,平时如有剩余学位,可随时补招,新入园幼儿的信息要及时录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二)幼儿园招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等费用。严禁任何形式的面试测试、虚假宣传、恶性竞争等违规招生行为。不得以未入本园托班或亲子班为由拒收符合入园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 (三)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划分年龄,均衡配置班级,严格控制班额。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小、中、大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规定班额5人。 二、严格规范日常管理工作 (四)幼儿园名称要简洁、易懂、规范,与所在区域、办园实际相符,不得使用与实际不符或易产生误导作用的“国际”“中华”“中国”“双语”“艺术”“示范”等字样,同一个县(市、区)内不得有同名的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 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8.04.20 •【字号】大教发〔2018〕19号 •【施行日期】2018.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 理办法》的通知 大教发〔2018〕19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经研究,现将制定的《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努力扩增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切实保障适龄儿童能够享受公益、普惠、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 大连市教育局 2018年4月20日

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公益、普惠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进一步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切实构建“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有效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和《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通知》(大财教﹝2018﹞268号)精神,特制定该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区市县(先导区)(以下简称“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办园条件达标、管理规范、质量保证,并接受政府限价、自愿降价、享受财政运行经费补助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申报条件 幼儿园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具有办学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合格鉴定、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开办一年以上。 2.园舍建筑面积达到规定标准,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实际班数与批准班数相符,且不少于3个班型,办园等级至少为一星级。 3.保教人员配置和资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幼儿园近一年内无安全责任事故,无乱收费,无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违规违法现象。 5.自愿接受政府限价,申报的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政府最高限价。政府最高限价分城市和农村地区、按幼儿园等级设定,并将根据办园成本等因素变化,适时核定调整。 第四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 1.自愿申报。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见附件1),每年6月30日

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辽政办发[1991]97号

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 正文: ---------------------------------------------------------------------------------------------------------------------------------------------------- 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1」97号文批转)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条例》及本办法的实施和幼儿园管理工作的评估、监督和检查。 卫生、建设等行政部门应按各自职责权限,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幼教科研、教研列入职责范围,加强幼教科研、教研工作。 鼓励幼教科研、教研专家和幼儿园教师进行幼教科研和幼教改革实验。 第五条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 (二)有必要的办园经费;

(三)有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园舍和设施。 第六条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登记注册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及办园方案(含师资、经费、园舍、设施等基本情况)。城市幼儿园须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实地考核合格,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并发给卫生保健合格证后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登记注册证书;农村幼儿园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实地考核合格,发给登记汪册证书,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其所属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测。 第八条幼儿园的基本建设投资应按幼儿园隶属关系列入主管部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新建和改造居民区配套建园所需投资由收缴配套建园费、办园单位自筹和向入托幼儿家长单位收取建园费解决。 农村建园所需投资由乡、村自筹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应对贫困地区幼儿园建设予以补贴。 人民教育基金应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本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 第九条鼓励各单位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开放。吸收非本单位子女入园,可收取一定的建园费和办园补贴费。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幼儿园实行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幼儿园定级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教育部门、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园长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文化程度;集体、个人举办的幼儿园园长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文化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幼儿园园长任职期间应接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第十二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幼儿园应根据幼儿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按照《辽宁省幼儿园各级教师职务的职责和任职条件》的有关规定,聘任其相应的职务。 第十三条幼儿园保育员按照技术工人等级定级。学徒期间至少应经过三个月的专业培训。

海城市2019年幼儿园星级评估认定工作方案

海城市2019年幼儿园星级 评估认定工作方案 根据省教育厅要求,2014年起我市对各级各类幼儿园实行星级管理。自幼儿园评估定级实施以来,各镇(区)高度重视,不断加大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各幼儿园不断规范办园行为,改善办园条件,全市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明显提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推动全市学前教育科学规范发展,市教育局决定开展海城市2019年幼儿园星级评估定级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2019年幼儿园星级检查评估方案: 一、评估认定对象 1、初评五星级幼儿园对象:原则上2年以上(含2年)的四星级幼儿园。 2、初评四星级幼儿园对象:原则上2年以上(含2年)的三星级幼儿园。 3、三星级幼儿园评估定级对象:原则上2年以上(含2年)的二星级幼儿园。 4、二星级幼儿园评估定级对象:原则上2年以上(含2年)的一星级幼儿园。 二、评估认定时间安排 四星、五星级幼儿园评估检查时间:2019年4月5日—2019

年5月15日 三星级及以下幼儿园评估检查时间:2019年5月5日—2019年6月15日 三、评估认定办法 依据《辽宁省幼儿园评估定级标准》(辽教发【2013】234号)规定的内容,由教育局、卫生局和进修学校幼教处组成专家组,对拟报的幼儿园进行评估认定。 1、听园长汇报。时间不超过15分钟,并配有ppt或flash 课件。报告内容包括:幼儿园的基本情况、自评工作过程及达标情况、镇(区)初评及整改情况、主要成绩与作法、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工作思路等。 2、实地察看,查阅档案资料。按照《标准》要求,评估组成员分组逐条逐项查验。幼儿园指派专人引导,事先安排好察看线路。 3、随堂听教育活动。严格按照课程计划,不得随意更改。 4、座谈会。评估组成员根据评估收集信息组织保教人员座谈。 5、综合评议。评估组成员进行集体讨论,量化评分,形成最终评估认定意见。 6、反馈。评估组向幼儿园通报评估意见。 7、对拟报五星级的幼儿园,县(区)初评达到900分以上(含900分),上报鞍山市教育局复评,复评达标后待省专家

辽宁省民族学校办学标准

附件六: 辽宁省少数民族学校办学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少数民族学校建设,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优先或与当地教育同步发展民族教育,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辽宁省普通高中办学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少数民族教育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少数民族学校办学标准适用于省内所有少数民族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民族职业学校、民族师范学校等学段的少数民族学校。 第三条少数民族学校的少数民族在校生要占在校生总数百分之六十以上,少数民族学校要保持少数民族办学传统和鲜明的民族特点。 第四条少数民族学校的建设,在达到《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辽宁省普通高中办学标准》的基础上,达到少数民族学校办学标准。 第二章少数民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第五条少数民族学校的少数民族教师要占学校教师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六条少数民族学校的领导班子要以少数民族成员为主组成,其领导职数可比普通学校多设一至二名。少数民族学校的校长由办学主体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第七条少数民族语、汉语、外语三种语言文字授课的蒙古族、

朝鲜族学校确保班师比达到1:8,提高教职工待遇。 第八条在评聘教师职务、评选特级教师、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时,少数民族学校用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可以用民族语言进行说课答辩。 第三章少数民族学校建设管理 第九条少数民族学校的名称按照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组成。 第十条为鼓励并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少数民族学校班额小学可放宽到十名左右,中学可放宽到三十名左右。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语、汉语、外语三种语言文字授课的蒙古族、朝鲜族等民族小学实行七年制,延长一年的学制纳入义务教育计划,第一学年主要学习本民族语言。 第十二条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要单设民族幼儿园,散居地区要为要求学习本民族语言的少数民族单设民族幼儿园。 第十三条少数民族学校的设立和撤并,要严格遵循“当地政府有积极性、少数民族群众愿意、在少数民族内部调整”的原则,必须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跨地区招生的少数民族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四章少数民族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少数民族学校可以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也可以用汉语文教学加学本民族语文。 第十六条少数民族学校使用民族文字教材,政府要向民族中小学免费供应民族文字教材。 第十七条有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幼儿园(班)和民族小学预备

辽宁省幼儿园装备规范

辽宁省幼儿园装备规范 辽宁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试行) 为适应辽宁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规范幼儿园设施设备和玩教具的配备行为,加强标准化幼儿园建设,依据国家《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和《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装备规范。 四、3-6岁儿童玩教具的配备要求 (一)运动器械 50.配备具有攀、爬、滑、钻、荡等单一功能的运动器械,如限高2米的攀登架、滑梯以及秋千、爬网、压板、平衡木、体操垫、钻圈或拱形门等。配备根据儿童智力、体力发展水平而组合的多功能组合运动器械。运动器械的配备要符合其规格要求。 51.运动器械的配置兼顾多功能组合以及单一功能的有机结合,其数量、品种和大小应根据场地条件和每个运动器械同时活动可容纳的人数来设置。数量上应满足全园儿童玩耍的需要。 52.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禁止使用不锈钢材质的运动器械。如果运动器械上有装饰物,不能挡住教师的视线。 (二)运动玩具 53.为儿童提供球、沙包、绳、棒、圈、小高跷、拉力和拖拉等丰富的运动玩具以及彩旗、彩圈、哑铃等体操器具,数量上应能满足一次一个班以上儿童同时玩耍的要求。 54.配备不少于4种的球(如皮球、羊角球、跳跳球、小篮球、小足球等)以及球类活动需要的球架。数量上应能满足一次一个班以上儿童同时玩耍的要求。 55.配备小三轮车、自行车、小推车等车辆,数量上应能满足一次15名儿童同时玩耍的要求。不得使用有链条的自行车。 (三)角色游戏玩具 56.为儿童模仿和体验生活、开展角色游戏提供不同性别、职业、民族的娃娃和动物填充玩具,提供角色游戏的工具性玩具以及反映主

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教发〔2007〕068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局)、卫生局、物价局: 现将《辽宁省幼儿园(所)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幼儿园(所)管理办法》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物价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辽宁省幼儿园(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幼儿园(所)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加快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3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辖区内招收0—6周岁学龄 前儿童并对其实施保育与教育的各级各类幼儿园(所)及机构。 第三条学前教育应以公办幼儿园(所)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所)为主体,鼓励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助兴办幼儿园(所)。 第四条幼儿园(所)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促进儿童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并为儿童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人口分 布情况,科学制定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季节制等多种类型的幼儿园(所)。积极发展公办幼儿园(所),扶持贫困地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省教育厅是本省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乡镇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级各类幼儿园(所)进行业务指导。 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幼儿园(所)管理工作。 第二章幼儿园(所)设置的条件 第七条幼儿园(所)必须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的区域内,符合国家卫生和安全标准,达到《辽宁省城市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试行)》、《辽宁省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中规定的要求。

沈阳市学前教育条例

沈阳市学前教育条例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沈阳市学前教育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9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2月12日 沈阳市学前教育条例 (2014年10月29日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满足学龄前儿童对学前教

育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条例所称幼儿园,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本条例所称普惠性幼儿园,是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本条例所称公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或者社会组织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 本条例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执行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享受政府财政奖励补贴、办园规范、面向大众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的比

楼宇、校舍和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富余的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对有条件扩建的幼儿园,应当划定扩建用地,用于幼儿园建设。 鼓励优质幼儿园举办分园或者合作办园。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依据有关规划配套建设的幼儿园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侵占、破坏幼儿园设施。 依法需要征收幼儿园园舍的,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并按照幼儿园专项布局规划建设或者安排新园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幼儿园对在园儿童做出妥善安排。 第三章设立与审批 第十一条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的名称; (二)有符合规定的场所、配套设施和教职工; (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辽宁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试行)

辽宁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试行) 前言 为适应辽宁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规范幼儿园设施设备和玩教具的配备行为,加强标准化幼儿园建设,依据国家《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和《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装备规范。 总则 1.本规范是辽宁省幼儿园装备的基本标准,适用于省内举办的以 招收至岁儿童为主要对象的不同体制(公办、民办等)、不同模式(寄宿制、全日制、半日制等)的幼儿园。 2.本规范规定的幼儿园设施设备和玩教具,包括采购的和由于活 动需要而自制的产品和材料。考虑到儿童的切身利益,幼儿园不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3.幼儿园的设施设备,是完成保教任务、实现育人目标的物质技 术保证,应基于儿童个体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充分体现儿童主动探索、自主构建的主体地位,要从主要满足保教人员工作需要转变为满足儿童主动活动的使用需要和保教工作需要,并克服装备中存在的小学化、成人化等违背学前教育规律的现象。幼儿园提供的设施设备,应兼顾特殊儿童的特殊需要。 4.幼儿园的装备除执行本规范外,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 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二、装备的安全要求 5.幼儿园应以儿童的安全为工作之本。为保护儿童的生命安全, 园所应安装安保设施,按消防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设有易于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 6.儿童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及楼梯扶手、楼梯栏杆、楼梯 踏步等应符合安全的要求和有关规定。

7.幼儿园装备必须考虑儿童不同年龄的行为、反应水平和能力水 平。购买的玩具必须有使用说明书,在配备玩具时要依据玩具使用说明书所列的年龄范围,并注意产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使用期限。对特殊儿童所需要的不符合年龄范围的玩具,应在成人直接监护下使用。 8.按照《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自制玩教具的设计、 制作和材料选用,避免儿童在正常使用下可能造成的伤害。幼儿园中自制玩具和使用生活中物品作为玩具时,不得使用有毒和易燃的废旧物品,不得使用泡沫塑料包装材料作为玩具,不提倡使用粮食作为玩具。供3-岁儿童使用的玩具上如果存在小零件,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供岁以下的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允许存在可拆卸的小零件。 9.幼儿园的装修及设施设备的添置与更新,应符合国家标准化管 理委员会颁发的有关标准。装备中涉及到国家强制性安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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