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军屯的兴衰表现(1)

论明代军屯的兴衰表现(1)
论明代军屯的兴衰表现(1)

全日制本科生学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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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论明代军屯制度的兴衰表现

学院:历史与社会学院

专业年级:历史学2013级

学生姓名:张燕学号:20130502088

指导教师:邹登顺职称:教授

2014年6月5日

全日制本科生学年论文成绩评定表

(指导教师使用)

论明代军屯制度的兴衰表现

摘要:军屯在明代经历了一个兴盛和衰落的过程,因此笔者把明代的军屯制度分为两个时期,明初为军屯的兴盛期;明中后期则为衰落期。本文通过对史实的探讨分析,总结了兴衰期的具体表现与历史作用,在兴盛期,军屯的屯守比例中,屯种的军屯人数总是不少于守城人数,统治者对军屯也相当重视,军屯在这一时期对于发展生产、减轻人民负担、维护边疆安全发挥了重大作用;在衰落期,由于最高统治者对军屯管理的疏忽,尽管一些有识官员看到了军屯的重要性,但他们终究无法改变军屯日益下降的地位,终至明末军队腐败、社会动乱、国家灭亡。笔者通过军屯制度对明初与明中后期社会影响的对比分析,阐述了军屯对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以此启示后人从中汲取经验、教训。

关键词:《明实录》;军屯;兴衰表现

军屯在中国的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其中可分为汉到宋、辽金至明的两个发展阶段。到了元明时期,军屯的发展已经处于高峰了,尤其是经过明初的发展,更是达到军屯发展的顶点了。然而到了明中后期军屯不仅是不发展,反而是处于日益衰落的境地了。而明代的军屯在《明实录》中有相当多的记载,但同时也应注意到:在明代不同的皇帝统治时期,对军屯记载的数量有多有少,记载的具体情况有详有略,记载的多少详略或许在一定意义上体现着国家对军屯管理的重视程度,笔者对此进行探讨、分析。

一、明代军屯的两个分期

明代军屯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是军屯的发展时期,即是兴盛时期;第二个是军屯的衰落时期。

(一) 明代军屯的兴盛时期

第一个时期从朱元璋在1358年,还是吴国公的时候开始设置“营田司”开始,

到宣德元年时期为止,包括明朝的四代统治者67年的统治,即明太祖朱元璋(1358—1398)、明惠帝朱允炆(1398—1402在位)、明太祖朱棣(1402—1424年在位)、明仁宗朱高炽(1424—1425年在位)。

朱元璋在元末的农民大起义中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得力将领的帮助,打退了强悍的蒙古人,摧毁了在农民起义中奄奄一息的元朝,建立了自己朱家王朝——明。虽然朱元璋在军事上彻底打击元朝,但是在一些政治制度上还是以元朝为模板的。“明代的军屯制度就是元代制度的延续,同时也是元代制度的发展。”[1]朱元璋还是吴国公的时候,也就是1358年设置了营田司这一职务,并任命康茂才为营田使,专门管理有关农业的筑堤、水利以及军屯事务。这一时期明太祖朱元璋也在腹里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沿边地区进行军屯,可以说对军屯是相当关注的。

(二) 明代军屯的衰落时期

第二时期是从宣德元年到明末崇祯时期这一段时间。包括宣宗在位的10年、英宗在位的21年、代宗在位的8年、宪宗在位的23年、孝宗在位的18年、武宗在位的16年、世宗在位的46年、穆宗在位的5年、神宗在位的48年、光宗在位的28天、熹宗在位的7年、思宗在位的17年,一共包括219年12位皇帝。

从宣德元年开始,军屯就开始遭到了破坏。这一段时期处于明中后期,前期的一些叛乱已经相对减少了,也不再需要大量的军队进行打击敌对势力,虽然时有一些反叛,但是跟明朝初期相比起来,战争之少很多了。明初在朱元璋时期有抗击蛮夷、北驱强弩等,所以自然需要大量的军队;在明成祖时期又有所谓的“靖难之役”,朱棣打着“清君侧”的幌子进军南京,夺得皇位,无论是朱棣一方,还是明惠帝一方都需要大量的军队进行战争,所以这时也是需要军队建设的。但是在明宣宗之后虽然时不时的有地方少数民族叛乱、北方有蒙古人的威胁,如苗族叛乱和“土木堡”事件,但是这时国内相对于初期来说还是安定的,所以军队的需求量也不是很多,所以自然对军队的管理就会疏忽一些。

二、明代军屯的不同时期在军士屯守比例方面的不同表现

纵明一代军士屯守的比例都不是具体的,有的也只有大概的比例。在第一时期大概是在这一比例的范围之内,但是在第二时期屯守的比例就完全没定律了,总的表现是屯种的兵士数量是及其少的。

(一) 在明朝军屯的前期军士屯守比例一般是“三七分”,但总体上是屯多守少

在明朝初期军士屯守比例一般是“三分守城,七分耕作”。但是“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2]。从这一规定,我们能够归纳出在这一阶段整体上是进行屯种的军士多,而进行守城的军士所占份额较少。明太祖朱元璋时期多是施行边地三七分屯,腹里二八分屯。宣德四年时期的行在户部尚书郭敦上奏:“洪武、永乐间屯田之例,边境卫所旗军三分、四分守城,六分、七分下屯。腹里卫所一分、二分守城,八分、九分下屯。”[3]万历朝的《大明会典》也有说道“明初······军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种”[4]据《大明会典》记载,在洪武元年朱元璋命令诸将在滁州、和州、泸州和凤阳等地方分别驻军屯种,屯种比例是七分下屯,三分守城。虽然这几个地方都是京畿附近,但是这至少也没有违背屯多守少的基本原则。朱元璋在燕山等卫,分兵进行军屯,这次所采取的原则是七分屯种,三分守城,这是符合明朝初期的一般性原则的。永乐年间也没有脱离这个大的屯守比例。永乐八年,太宗规定鲁王的护卫军士屯守的分配是四分守城,六分屯田。在永乐期间其实并没有严格的屯守比例要求,太宗的一个宗旨就是屯田的军士数量要大于守城的军士纵观永乐一朝,大概情况是如此的。在永乐十一年,太宗晓谕湖广诸卫所,要求“俱令中半屯守”[5],即使在这时屯守的数量也是相当的,并没有违背屯军数量多余等于守军数量准则。《仁宗洪熙实录》中有记载洪熙元年顾兴祖平定湖广地区的蛮族叛乱之后,要求只留贵州军两千以及湖广的一千兵镇守,其余的要求遣还进行屯种。通过多方查找资料也没找到这次一共派了多少士兵去镇压叛乱,但是按照这次集中兵力的地区来源计算应该是不少的。顾兴祖说道,他率领广西、湖广以及贵州的军士前去镇压叛乱,这三个地方就算一个地方出军两千,那一共也是六千,留下三千军士进行镇守,那么也有三千军士回去进行屯田,这

样也没有违背明初的一般性原则。明初军队屯守的比例虽然没有定律,但是一般情况下是三分守城、七分屯田。也更有一条不变的原则,即屯种军士的人数不会少于守城军士的人数。

(二) 宣德以后,屯守比例是守多屯少

宣德以后,屯田军士的人数急剧减少。宣德四年,郭敦奏“近年各卫所不尊旧例,下屯着或十人或四五十人。虽有屯田之名,而无屯田之实”。[6]宣德四年屯军的数量就只剩几十人了,但是军队的数量也不至于也只有几十或是几百人吧,这只能说明在这一时期军队的屯守比例不再是三七分,也不再遵循屯守军队的数量要多于守军的数量了。虽然在宣德之后,上层官员看到军屯有所废弛,又遥想到洪武、永乐时期军屯的兴盛局面,于是前后有不少人向各时期的皇帝建议恢复洪武、永乐时期的军屯制度,有些皇帝是采取了这些大臣的意见,但是实际效果却不怎么样。宣德四年郭敦就建议加大屯田军队的数量,但是宣德五六七年的屯军数量还是相当的少。当时济南的卫所旗军总数为五千六百人,而屯田的军队数量在宣德五、六、七年分别只有一百九十人、四百七十人、四百八十人(连五千六百的零头都没达到),而守军在宣德五、六、七年分别为五千四百一十、五千一百三十、五千一百二十,屯田数量与守军数量一对比,差距就能看出来了。我们再来做个假设:假设在永乐时期,济南有旗军五千六百人,按照三七比例,那么就有三千九百二十人是属于屯田的,剩下的一千六百八十应该的守城的。拿这里的三千多与宣德时期的不到五百一对比,这个差距就出来了。通过这一假设对比,屯军数量在宣德之后的减少就表现的更加明显了。

三、明代军屯不同时期在统治者重视程度上的不同表现

(一) 宣德以前统治者高度重视军屯的发展

在明朝初期统治者是高度重视军屯制度的,在明中后期最高统治者对军屯的态度是十分冷漠的,只有一些忧国忧民的官员对军屯十分用心。据贵州研究所整理的《明实录》记载,洪武、永乐、建文、仁宗这四个皇帝,虽然统治时间只有

短短的57年、四位统治者,但是在这一时期中,《明实录》中明确提到军屯的却有28条。也就是平均每个皇帝有七次直接提到“军屯”,每两年都会直接提到一次,这就像是像是中央一号文件是“三农”问题一样,每两年比提到一次的问题“军屯”。这还只是直接提到的,那还有间接提到的呢?然而,在明中后期,从宣德到崇祯历时219年,经过12位皇帝,但是《明实录》中直接提到的次数总共只有38条,平均每个皇帝提出3条,没六年才提一次。这显然和明初的情况没有可比性。这就像我们平时说话一样,喜欢的重视的会一直不停的提到,而不在意的不重视的,很有可能都不会提。

在朱元璋还是吴国公的时候就设置了营田司来管理军屯事务,随后又设置了都指挥使司、大都督府来管理卫所。即使是在洪武十三年明太祖废除丞相制度时,也一并废除了大都督府,但是随后又设置了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来代替大都督府管理卫所,所以也不算忽视了军屯。洪熙朝的顾兴祖在一平定南蛮叛乱之后就要求军士留一小部分进行镇守,让另外一大部分立即回原地进行军屯。太祖高皇帝时期“敕天下卫所屯田”[7]。永乐朝对军屯也是给于了高度的重视,朱棣一坐上皇位就开始他重视军屯的历程,对军屯制度的各个方面都加以完善,“军屯制度的全面完备和对军屯实效的高度关注是永乐朝军屯建设的突出成就”[8]。

(二) 宣德以后,军屯遭到了统治者的废弃

在宣德之后就不一样了。在景皇帝统治时期,景皇帝听从石亨的建议“罢团营”,在宪宗纯皇帝时期,又“复立团营”,但是在不久之后呢,又废除了团营。统治者都把军屯的废立不当一会儿事了,想立就立,想废就废,就像是小孩玩游戏一样。与最高统治态度不一样的是朝中的一些为国为民的官员,他们倒是很重视军屯制度。孝宗朝的秦紘被任命总制三边军务之后就开始实行“练壮士,兴屯田”[9]。这里的“兴”可以作为“复兴”来讲,就是要训练壮士,以达到复兴军屯制的目的,恢复洪武、永乐间的军屯事宜。但是他的这一复兴军屯制度,也收到了相应的效果“申明号令,军声大震”。天启年间的林宗载所说的屯田“七善”以及王祚昌的屯田“六利”都足以说明一些官员对军屯的重视。但是在封建专制

主义社会的条件之下,最高统治者都不重视,你一个臣仆再怎么重视,也只能是远远望着,却不能有什么改变,唯一能做的就是规劝皇帝,但是这么做的成功率也是很小的。所以军屯在后期不受重视由此可见一斑。

四、明军屯制度的兴衰对明不同时期的影响

由于军屯在明代各个时期的发展情况不同,受到的重视程度也不同,那么必然它对社会的影响也会有所不同。

(一) 军屯在明初发挥的作用

军屯在明初期发挥了巨大的各方面的作用。第一,能使“民以不困,而军饷益饶”。具体表现在如下两方面。第一,军屯用大量的军队进行屯种,收获的粮食颇多,不仅可以自给自足,而且还有余粮供给军官的俸禄。既然军队能自给自足,所以就不再需要农民缴纳大量的粮食作为军粮了,也不用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把粮食运送到边区去了。洪武二十二年记载“上以四川民贫路险,命毕节卫开屯耕种以自给”,四川在当时是属于边远地区的,一般粮食都是从粮食充足的湖广地区运送到需要粮食的偏远边区,从湖广到四川交通当然没有现在这么方便,现在有飞机、火车、高铁、轮船,这些又不需要人力,而明朝呢,只有帆船、马车、人力挑夫,并且那个时候三峡还没有建成,船是到不了四川地区的。如清朝的“湖广填四川”就历时数十年。可想如果在当时没有实行军屯的话,那么军队的所有供给都要从其他地方运输过去,这样耗费的人力物力就不可计数了,大量的没有参加军队的壮士都要被征发去运输了,那这样的话,就只剩下老人小孩和妇女了,难道要他们下地耕种,即使是他们下地耕种,在当时那个铁犁牛耕的时代,他们也没有能力承受那份重力,现在都是机械化设备,只要懂得机械无论是谁都能进行耕种了。大量的人力浪费在了运输军粮上,大量的天地被荒弃了,这样年复一年的下去,不要说缴纳军粮了,连自己的温饱都不能解决了。但是军屯自己耕种进行农业生产,能够做到自给自足,就不需要其他地方把粮食运输过去,这样大量的劳动力就可以进行自己的农业耕作了,这也可以叫做“民以不扰”。洪武六年

也有记载“重庆、夔州漕运粮至成都,水路险阻,民力甚艰,宜令卫兵于近地屯种······军饷自给”。即使是向同在四川的两个地方运输粮食,由于道路的险阻,也是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洪武二十四年要求马烨每十辅邮传就设置百户进行管理,“就屯田自给”在明初的统治者强调的最多的就是“屯田自给”。军队自给了,农民的负担也会少很多,农民负担少也不会做出什么对封建统治不利的事情来,农民努力耕种,社会生产力就会迅速恢复,快速的驶入封建王朝的正轨中来。

明初军屯的另一个积极作用就是,大量的军屯能够抵御外族的入侵,南方的各蛮夷,北方的的各强弩。洪武十八年记载:思州诸洞蛮叛乱,朱元璋派汤和和周德兴前去镇压,但是蛮夷太狡猾出入无常,于是汤和就命令部队就地屯田,最后用计策抓住了叛乱首领梁魁。洪武二十一年也有记载,傅友德奉命征讨沅江的叛乱,路过平夷,因为这里的地势比较险峻,就派兵驻守进行屯田“以悍蛮夷”。洪武二十三年朱元璋认为平夷的地理位置非常重要,就要求一定要派遣军队在此屯田进行镇守。“经理屯田,讨捕未附洞蛮”。永乐元年苗寇叛乱,朱棣“俱令中半屯守”。有蛮族叛乱的地方就有军屯的出现,足见军屯与镇压少数民族叛乱的关系。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屯田,能给人一种错觉:这些军屯都在这里进行农耕了,那肯定是打算永久与我们和平相处了。这时就给他们来一个措手不及,迅速的就平定了叛乱。在与少数民族交界的地方进行屯田,军粮自足了,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可以看出军饷对战争的重要性,而军队的粮食都已经自给自足了,所以就没有什么后顾之忧了。在没有少数民族叛乱的地方实行军屯,可以为镇压叛乱做好准备,以备不时之需。可以说明初在少数民族聚集的边远地区实行军屯是非常明智的决定。

(二) 军屯在明中后期的无作用状态

军屯在明中后期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因此它的作用也没有那么有效了。首先是少数民族的叛乱增多了。然后出现了“有饷则聚,无饷则散”的情况。最后就是天启年间林宗载的屯田“七善”和王祚昌的屯田“六利”。正统十四年记载,

苗贼四处劫掠靖州、五开等卫所,气焰十分嚣张。景泰元年记载贵州等处的苗贼聚众烧劫屯堡,水西贼也烧劫屯堡粮食,杀掳人畜。看这些少数民族的气势甚是嚣张。如前所述,明中后期统治对军屯甚是忽视,所以军屯的人数急剧下降,所以收获的粮食也不能够自给了,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的军士就逃离军队另觅出路了,军队的人数也迅速减少,军队的整体力量减弱,所以周边的少数民族就开始蠢蠢欲动了,由此少数民族的叛乱就日益多了起来。本来明初军士是有专门户籍的,即军籍,他们的活动完全受到军队的影响,军士的身份也是世袭的,并且军人的身份也会蒙羞,其他户籍的人绝不想与军籍的人联姻,“人耻为军”。然而,在明中后期确实有粮饷就来当兵,没粮饷就自行离去了,其与明前期的悬殊差别相比,有点儿让人瞠目结舌。天启朝的林宗载和王祚昌已经看到了军屯在明初发挥的巨大作用,想把军屯制度恢复到洪武、永乐年间的实况,但是他们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即使是舍身向统治者建议,却也达不到明初的效果了,最终明朝被满族所灭。

朱元璋在明朝初期“盖得唐府兵遗意”[10]实行军屯制度,对于明初的各方面建设都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明中后期军屯“已经名存实亡,明朝政府一再想重新整顿起来,不断遣官踏勘清理,但都无济于事”[11]。

五、结语

论文通过对明代军屯的两个分期以及两个分期的不同的具体的表现影响的探究,阐述和分析了明代军屯发展的概况。军屯制度在明初与明中后期的兴衰的表现差别悬殊,明代军屯经历了前期的兴盛,中后期又出现了衰落的景象。后人既应充分肯定军屯的兴盛对于恢复发展生产、减轻人民生活负担、维护社会安定、边疆安全与民族团结的重要作用,又要吸取明中后期军屯的衰败造成军队腐败、边疆动乱终至明朝亡国的深刻教训。笔者希望这些分析能够对今天的军队的生产建设与管理政策,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探讨和总结明代军屯对于今天国防建设中的边疆治安与维稳等有一定帮助,如新疆建设兵团及滇藏地区的军队生产建设

便可从中批判继承,并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由于学识与能力有限,笔者在探讨、分析之时时难免有一定不足之处,恳请相关人员指正,以期对今后做深入研究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 王毓铨.明代的军屯[M].北京:中华书局,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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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1983:214-216,76,452.

[7] 印鸾章,李介人.明鉴[M].上海:上海书店,1984:(卷一)49.

[8] 周松.明永乐朝军屯辨析[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8(12):42.

[10] 李渡.明代皇权政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54.

[11] 汤纲,南炳文.明史上[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322.

Abstract: The military colonies in the Ming Dynasty experienced a flourishing and decline of the process, so I put in the Ming Dynasty xinjuntun system divided into two periods, the early Ming period of military colonies flourish; compared with the decline in the late Ming period.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historical facts discussion summarizes the specific performance of the historical role of the rise and fall, and in a thriving period, the proportion of military colonies in Tuen keep, xinjuntun number of species is always less than the defenders Tuen number, the rulers of the xinjuntun quite seriously, military colonies in this perio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production, to reduce the burden on the people to maintain border security played a major role; in the period of decline, since the supreme ruler of xinjuntun management oversight, although some officials see the knowledge xinjuntun the importance, but they ultimately can not change the status of military colonies declining, and finally to the late Ming military corruption, social unrest, perish. The author of the early Ming xinjuntun system in the late Ming Dynasty and compare social impact analysis, elaborated xinjuntun significance for social development, in order to learn from the experience later revelation, we learned.

Keywords: "Ming memoir"; xinjuntun; Rise and Fall of performance

明代定婚制度

明代定婚制度 一、定婚之构成要件 明初,《大明令》起着临时法规的作用,同时也承认以朱熹为代表的理学家订立的关于定婚等嫁娶行为的礼仪规范的法律效力,曾明文规定:“凡民间嫁娶,并依《文公家礼》。”综合《大明令》、《大明律》及各朝条例中的规定可看出明代法定定婚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项: (一)凭媒而立 与现代婚约必须由男女双方当事人自行订立相反,古代中国,作为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男女双方是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定婚行为首先要由媒人往来两家通言致意,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第一要件。《文公家礼》议婚条规定:“议婚,必先使媒氏往来通言”,若女方许诺,“次命媒氏纳采、纳币”。定婚各个步骤,都有媒人参与,乃至定婚的婚书仍需“凭媒写立”,经由媒人签字、画押,方有效力。媒人的报酬“谢媒礼”,是当时社会、官方认可的报酬,一般由男方负担,时人有言:“从来媒人哪有白做的!”媒人往往由利益驱动,欺骗男女双方,“俊的矜夸,丑的瞒昧”。媒人被男女双方看作婚姻之造意者,若引起诉讼纠纷,要追究媒人责任,只是其所应承担的惩罚一般要比主婚人低一等。《大明律》规定:凡媒人知情者,各减凡人一等。司法实践中,也有媒人负主要责任的案例。明末一案例记: 许谦与陈应绵邻居相友,许男陈女系指腹为婚,……。今年应绵妻故矣。妻陈氏在时,于今夏许配黄周耀子黄福为室。为媒者,陈朝荣也。 此案中,女方定婚后悔婚,本已经违反法律,应受刑罚;媒人与许谦为邻,法官推断其应当知晓许、陈两家已有婚约,且男方可能不知情,故判决黄周耀出银二两五钱,陈朝荣赔银一两五钱,共四两,偿还许谦原来的聘礼;陈朝荣作为媒人受到了笞刑。对不知情之男方主婚人只作经济惩罚;媒人陈朝荣既知陈氏女已与他人定婚,仍为其保媒黄家,按明律属“嫁娶违律、媒人知情”,故将陈朝荣作为第一责任人,施以刑罚,法官又着陈朝荣部分赔偿许家原聘。 (二)由尊长主婚 在古代,婚姻男女双方(尤其是女方)被看作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长辈,尤其是“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上成为婚姻成立的要件”。《大明令》规定:凡嫁娶,皆有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从法律上将主婚权赋予了男女双方的家长。具体到定婚,从缔结婚约,到收受聘礼,无不由尊长进行。主人、女氏主人分别指男女主婚人,可见明代定婚过程中主婚人起的作用是绝对的,享受的权利多,承担的法律责任重。定婚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若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 对于男方没有“父母之命”缔结的婚约,一般不承认其效力,只有在婚姻已成事实的前提下,“卑幼”自主定婚才能得到承认。否则违背尊长意志,坚持自己订立的婚约,是要受到刑法处罚的。《警世通言》中讲了一则故事:王娇鸾与周廷章私订终身,立有婚书,并有媒人为证。周归家乡,其父已经为其与同乡魏氏女定婚,周遂背前盟,致使王怀恨自缢身亡。故事反映出在明代社会,法律赋予以父权为代表的尊长代理儿女行使定婚权的权利,“卑幼”个人主张的权利与尊长代为主张相比要小得多,甚至可以完全被否定。 法律虽然统称父母,一般情况下母亲对子女的婚姻是没有决定权的,只有父亲才拥有决定权。这在明代小说中多有反映:京师白孺人欲将女许给兄之子,恐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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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制度史》复习资料

《中国政治制度史》复习资料1 一、选择题 1、夏朝立国,从此中国进入家天下的阶段。在政治制度上表现为:( ) A.占卜 B.分封制 C.禅让 D.世袭制 2、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是?( ) A.夏朝 B.秦朝 C.汉朝 D.唐朝 3、下述政治制度中有利于维护政治统一性与联系性的是?( ) A.君主专制 B.中央集权制 C.分封制 D.宗法制 4、为保证将黄册作为对人民进行赋役管理的依据,明政府推行了( ) A.里甲制 B.关津制 C.土司制 D.卫所制 二、名词解释 1. 大元帅制 2. 洪宪帝制 3. 世公世卿制 4. 三省制 5. 藩镇割据 三、简答题 1. 清末新政的内容 2. 明代内阁制的确立过程 3. 两税法的内容 四论述题 朱熹《朱子语类》:本朝鉴五代藩镇之弊,遂尽夺藩镇之权,兵也收了,财也收了,赏罚刑政一切收了,州郡遂日就困弱。靖康之祸,虏骑所过,莫不溃散。 结合材料,论证北宋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

答案 一、选择题: D B C A 二、名词解释: 1. 大元帅制:是孙中山在广州组织护法军政府的政治体制。1923年2月,孙中山在陈炯明叛乱失败后由 沪南下,重入广州,组织大元帅府。大元帅府之大元帅,被赋予极大的政治及军事权力:(一)一切重要政务,由大元帅处理;(二)各总司令、司令、军、师等军队,由大元帅指挥调度;(三)政府机关之组织、各机关之增设与裁并及重要官吏之任免,皆由大元帅为之;(四)大元帅得公布条例,发布命令; 条例之由各部公布者,须经大元帅之核准。由此可知,孙中山这次确立的大元帅制度,实是具体而微的制度。他经南北军阀多年之排挤,已感到欲有所作为,必须集军政大权于一身. 2. 洪宪帝制:1915至1916年袁世凯进行的复辟封建帝制的活动。1915年12月12日,袁世凯宣布接受 帝位,复辟帝制,改中华民国为“中华帝国...并下令废除民国纪元,改民国五年(1916年)为洪宪元年,史称洪宪帝制。同年12月25日,唐继尧、蔡锷、李烈钧在云南宣布独立,护国战争爆发。袁世凯称帝使北洋集团分崩离析,列强也撤回了对袁的支持,袁世凯被迫于1916年3月22日宣布取消帝制。 3. 世公世卿制:也叫世卿世禄制,卿是古代的高级官吏,世卿世禄中的“卿”不仅指卿,还泛指卿、大 夫、士等一系列官吏,“禄”是古代官员的俸禄,世卿世禄制即是指西周时期的周王室和各诸侯国的卿大夫等官吏可以父死传子,世袭此职,世代享有该职俸禄。有学者认为世卿世禄制开始于商朝,但并无确切的资料提供证明,可考的世卿世禄制见于西周时期。西周初年,周王室分封宗室和功臣,册封了1000多个诸侯国,而在周天子直接统治的地区和各诸侯国内,则进一步册封卿为治国的官员,卿下面则为大夫,再下是士。 4. 三省制:三省制是以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共同行使宰相职务的制度,萌芽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隋唐宋因之而成熟,元废。三省是皇帝的最高辅助机构,通常以中书决策,门下审议,尚书执行,并共同商议军国大事,最后由皇帝裁定。三省制反映了君权的加强。并调整了统治阶级内部在权力关系上的平衡 5. 藩镇割据:藩是保卫,镇是军镇。唐王朝设置军镇的初衷是维护唐朝的统治,但军镇发展到唐中叶以

明代妇女社会地位的探讨

明代妇女社会地位的探讨 湛明月长沙市雅礼中学湖南省长沙市410007 摘要:从明代妇女法律权益、教育地位和贞节观念几点角度出发,分析女性的社会地位。通过对封建礼制、理学秩序、阶级秩序同女性权益现实的探讨,对明代时期妇女地位进行更深层次的了解。 关键词:明代,妇女,法律地位,教育地位,贞节观念 明代时期妇女社会地位问题作为明朝历史研究的的一个重要课题,其主流学术观点一般认为明代时期妇女地位降至中国妇女历史最低点[1]。明代时期妇女在法律约束与封建社会意识加剧的背景下,其主体意识和个人权益不断遭遇打压和压榨,妇女地位低下,且一再受到各类限制。 然而,明代时期妇女地位不能一概由“低下”而论。如赵崔莉认为,明代妇女社会地位有其“二元性”[1];同时,在明代的法典中,不乏对于妇女保护的条例。本文主要从明代时期妇女法律权益、受教育程度以及贞节烈观念三个方面,来探讨妇女的社会地位。 一、明代时期妇女的法律地位 明朝法律对妇女的诸多约束主要体现在财产继承权、婚姻权、诉讼权上[2]。明代法典对女性有着极为严苛的规定,体现当时社会意识对女性人性压制的相对导向。就财产继承而言,女性实质上没有继承权力,这具体体现在女性对自己嫁妆的支配权和对夫家财产继承权的不足上[2]。一为明清时期妇女只可在为原夫家坚守贞操礼节的基础上才可支配自己的嫁妆,改嫁者的嫁妆必须交由原婆家处理;二则为未嫁之女只可在家中绝后的基础上拥有对财产的继承权力,而若已嫁女性原配死去,守寡者也难保有丈夫的财产为其生活保障。有史料记载,有女性张王氏,在其丈夫死后守寡,但张王氏原婆家以其诡测之由拒绝将她丈夫的财产交由她支配,而导致其生活难以保障,告至官府。在男性主导经济权的背景下,女性的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此外,就婚姻权而言,明朝时期的女性很难有自己抉择的权利。就诉讼权而言,明代时期女性的诉讼被约束以诸多条令,因此

明代婚姻礼仪与婚姻风俗

明代婚姻礼仪与婚姻风俗 第二节婚丧与敬老养老习俗 一、婚姻礼仪与婚姻风俗 明朝建立后,朝廷虽然按照封建礼制的要求,对天子的纳后、皇太子的纳妃、亲王的婚礼、公主的婚礼、官员的婚礼、庶民百姓的婚礼都做了详尽的规定。然而就明代实际存在的婚姻制度来看,仅有宗室和诸王遵奉,而其他各个阶层的婚嫁行为并没有受到它的严格控制,法令规定形同虚设。特别是明朝中后期,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受到了挑战,开始追求婚姻的自由、性生活的美满和个性解放,传统的婚姻伦理观念被人们所淡忘。收婢、纳妾、重婚、嫖娼、男宠等等盛为时尚。在少数民族地区,其婚嫁习俗,亦未受到明朝廷的礼制限定,仍然保留着自己的习俗。 等级制度与婚礼明代的等级婚制主要分为帝后的婚姻及婚礼、宗室的婚姻及婚礼、品官的婚姻及婚礼和庶民百姓的婚制。帝后的婚姻礼仪:明代皇帝的婚姻,礼仪之繁缛、规模与声势之宏大,备办礼品之丰厚,动用人力之浩大,都是其他阶层无法相比的。帝后婚礼的最大特色是华贵、典雅及隆重。明代天子纳后,基本上是依照古代六礼的程序进行的,要行纳采、问名、纳吉、纳征、告期和发册奉迎之礼,但天子无亲迎之礼。相亲阶段包括纳采和问名,定亲阶段是纳吉和纳征,成亲阶段是告期,发册奉迎。完婚之后,要拜见皇太后,还要接受百官、亲王及内命妇和外命妇的庆贺。最后,帝后要行盥馈礼仪,婚礼方告结束。 天子在行纳采、问名礼前,要择吉日遣官祭告天地宗庙。至期,陈设御坐、制案、节案、卤簿、彩舆,中和大乐如仪。礼部陈礼物于丹陛上和文楼下。皇帝冕服升座,百官和正副使朝服行礼,执事官举制案、节案由中门出来,礼物随后,均放置丹陛中道。这时传制官宣制日:"兹选某官某女为皇后,命卿等持节行纳采问名礼

法制史8:明朝

①《大明律》:明代最重要的法典,明太祖朱元璋主持制定。发展变化:⒈在法典编撰体例上,改变北齐律以来法典12篇的传统编纂体例,确立以中央吏户礼兵刑工分目的法典新体例,共7篇30卷460条。⒉在卷首,首列了“二刑图”和“八礼图”,便于查阅检索。⒊规定“变更祖制罪”。②明大诰:为扭转元朝遗留的恶劣风气,减少犯罪以及徇私害公的情况,警戒臣民,朱元璋搜集官吏百姓犯罪的案例,编辑成一部特别法《大诰》4篇共236条。主要内容是由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汇编和在律典之外颁布的峻法条款,以及对臣民发布的训诫等部分组成。其中一部分是专门惩治贪官污吏和豪强作恶的案件。渊源于西周时期一种法律形式诰,就是帝王对臣民发布的训诫之词。律外用刑,且多为酷刑;在定罪量刑上,比《大明律》重;重点治吏,严惩官吏犯罪;空前普及。③申明亭:是明代在乡里设立的,作为最基层的司法组织,负责调解民间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④充军: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的刑罚,是轻于死刑但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⑤奸党罪:规定左使杀人,巧言谏免,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等等均属“奸党”罪。⑥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是一条刑法适用原则。轻其所轻:轻微违反典礼及风俗教化方面的犯罪,明律的处刑都较唐律为轻;重其所重:直接危及封建国家利益的犯罪,明律处刑普遍较唐律为重。⑦一条鞭法:“条鞭”是“条编”的讹称,其重要内容是简化税制,将徭役和田赋合并,计亩征银。特点:赋役合并;以雇役制代替差役制;简化税制;计亩征银;实行“官收官解制”。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改革,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顺应经济发展趋势,从实物税转向货币税,客观上促进商品经济持续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是人身依附关系得到松弛;缓和社会矛盾。⑦厂卫:“厂”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分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下设镇扶司,由皇帝任命亲信提督厂卫,多由宦官充当。锦衣卫:明朝称锦衣卫狱为诏狱。一方面是指奉皇帝诏令监禁犯人的监狱,另一方面是指奉皇帝诏令审理案件。⑧廷杖:根据皇帝的命令,在朝廷的殿陛之下或午门外,对违抗皇帝的大臣施以杖刑的制度。始于东汉,唐、宋等各朝都曾出现过廷杖大臣之事,但没有形成定制,到明朝朱元璋时成为定制。⑨三司会审:刑部、大理寺及都察院,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渊源:唐朝“三司推事”制度。对后代有较大的影响;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皇帝的司法权得到加强。⑩九卿会审: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判决者,由三法司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史)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组成会审机构共同审理,判决结果奏请皇帝审核批准。可追溯到明太祖时期。号称重视人命,但是对重大犯罪已经“决不待时”了。①试述明初重典治国的法律表现。答:为扭转元朝遗留的恶劣风气,减少犯罪以及徇私害公的情况,警戒臣民,朱元璋搜集官吏百姓犯罪的案例,编辑成一部特别法《大诰》,包括《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四编》4篇共236条。主要内容除了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件外,还附有朱元璋的训诫词,集中体现重典治国的基本精神,特点:律外用刑,且多为酷刑;在定罪量刑上,比《大明律》重;重典治吏,严惩官吏犯罪;空前普及。②试比较唐明律典体例的异同。答:明律与唐律相比,在编纂体例上有很大变化,表现:以中央六部即以吏、户、礼、兵、刑、工官制为篇目,篇首冠以名例律形成七篇的新体例。打破了自北齐以来的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惯例。其下又增加子目录,使律典的层次更加合理。其中,《名例律》相当于法典的总则部分,其内容基本上与唐律相同;《吏律》主要涉及惩治官吏职务犯罪行为,分职制、公式两部分。《户律》分7卷,规定了有关的违法犯罪的条款与处罚。《礼律》规定了关于违背祭祀和礼仪制度的惩罚规定。《兵律》规定了惩罚宫廷警卫和边防关津要塞等方面的犯罪。《刑律》规定了惩治贼盗、杀人、斗殴等刑事犯罪的法律,也包括有关诉讼、审判等方面的内容。《工律》是关于工程营造和河防方面的法律规定。③试析“例”在明代法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答:条例的制定程序比较简便,一般由臣下议定,皇帝批准实施。灵活的法律形式可以弥补律文

周朝分封制的意义

周朝分封制的意义 周朝是中国历史上继商朝之后的朝代。周亦为“华夏”一词的创造者与最初指代。下面是有周朝分封制的意义,欢迎参阅。 西周分封制介绍西周分封制也是西周时期整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如果根据这个制度的目的来说其实就是为了维护和加强奴隶制国家特有的政权,而做法上同其他时期差别并不是很大,周王会把自己身边的功臣或者一些贵族的后代们分封到国家各个地区,然后建立起诸侯国来赏赐给他们,这样就解决了许多高级阶层的内部之间的矛盾,这也是西周分封制的一个特点。 西周分封制将国家一部分的土地分给将领或者王族之后成为各个诸侯国,这些诸侯国必须受到周王的管束,如果周王有需要还要派兵协同周王作战,这样一来不仅将这些臣子之间的矛盾解决了,而且最高阶层的权力依旧还是掌握在周王手中。在一定程度上还将国家的疆土领域进行了扩张。但是到了后期也就是春秋时期的时候,西周分封制因为王室能力日益衰退最终还是崩溃了,周王王室能力衰退之后,相对应的是各个诸侯国反而日益强大起来,诸侯争霸的局面让西周分封制无法再继续,直到齐桓公上位之后西周分封制最终还是灭亡了。 分封制什么时候被废除分封制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很大

的作用,所以在西周之前的时期,包括西周的君主都将分封制作为主要的制度来施行,但是可惜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生产力在铁器出现之后提高了很大幅度,分封制最终还是因为满足不了人们的追求,最终还是被淘汰出人们的生活。那么分封制何时被废除呢? 要了解分封制何时被废除还要从西周时期开始说起,在西周时期分封制发展的已经比较完善了,而且还达到了整个封建社会最为鼎盛的时期,但是从西周结束之后君主手中的权力开始慢慢减退,到了东周时期尽管君主已经无法完全掌控诸侯们了,但是那个时候分封制还是存在的,那么分封制何时被废除的呢?到了战国时期虽然还有许多的诸侯国存在,但那时候诸侯手中的权力已经不是很大了,只拥有管理的权力,除此之外政权和军队都不在诸侯国的掌控之内,而且诸侯的世袭在这时候已经开始发生转变,这时候距离分封制被废除已经不远了。 等到了秦国时期吸取了许多的教训之后,开始实行了全新的郡县制,这是和分封制完全不同的一种制度,秦国的时候这种制度变成了相当重要的内容。而后来的汉代又实行过两种制度相结合的现象,也就是说这个时候分封制虽然没有完全被废除,但是诸侯和之前时期相比已经不能相提并论了。 其实纵观历史分封制一直存在在封建社会当中,就算是最后时期影响力已经非常小了,但是依旧没有被完全废除。如果一定要问分封制何时被废除的话,应该直到最后清朝完全结束之后这种制度才完全的消失在历史之中。

中国政治制度史

填空: 1.郡县制推行始于(秦朝) 2.猛安谋克制度使用创立的是(女真人) 3.科举制建立于(隋朝)、(隋炀帝) 4.军机处设立于(雍正) 5.三省六部制,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6.明代(宗藩制度)是宗法制的复轨 7.明厂卫制有东厂、西厂、(锦衣卫) 8.明省级的长官叫(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 9.明清的(改土归流)违背了因俗而治 10.秦朝的三公指(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11.春秋前宗教事务官吏称之为太史寮 12.秦政治文化的核心是(以吏为师)、(法家文化) 13.西汉(汉武帝)设立了(尚书台)为核心的中朝官架空了三公制 14.汉选举制有(察举、征辟) 15.科举制(进士科)士人最重视 16.元朝统治中原的制度是(投下分封制) 17.内阁制度设立于(明朝)(明仁宗朱高炽时) 18.元朝的四个等级是(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名词解释 宗法制西周以嫡庶来划分宗族系统的制度。宗法制的核心内容是嫡长子继承制,即嫡长子继承父亲的宗主地位,庶子分封。按照宗法制的规定,周王的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余的嫡子和庶子应分封到地方去当诸侯;诸侯的嫡长子继承国君位,其余诸子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的嫡长子即位,其余诸子分封为士。宗法制只适应于同姓贵族之间,与异性贵族之间的关系则以婚姻为纽带联结起来。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确定了贵族的亲疏、等级、分封和世袭的关系,保证了嫡长子继承王位,解决了统治阶级内部诸子、诸弟的继承权争端,成为巩固分封制的重要手段。 郡县制秦朝开始实行的地方行政制度。秦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在地方行政制度方面,彻底废除了“封诸侯、建藩卫”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郡县制度,把全国分为三十六郡,秦末增至四十郡。郡设郡守掌管行政和军事,设郡尉并掌军事,监御史为中央派遣的监察官吏。郡下设县,大县长官为县令,小县县令为县长,县下有基层组织乡、亭、里。郡县制的推行加强了中央集权。 总理衙门1861年清政府为办理洋务及外交事务而特设的中央机构。全称: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其职权总揽了外交及与玩过发生干系的财政、军事、教育、矿务、交通等各个方面的大权。但无权指挥各省督抚,各省督抚也不对总理衙门直接负责。总理衙门存在了40年,直到1901年,清政府根据《辛丑条约》规定,将其改为外务部,但扔位列六部之首。 三省六部制隋唐时的中央官制。三省是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中书省是决策机构,负责草拟,颁发皇帝的诏令,其长官为中书令;门下省是审议机构,负责审核政令,驳正违失,其长官为侍中;尚书省是执行机构,负责贯彻执行重要政令,其长官为尚书令,副长官为左右仆射。三省为中央最高统治机构,三省长官同为早想,共同负责中枢政务。六部是尚书省下属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吏部主管官吏的考核任务、户部主户口赋税、礼部主礼仪制度、兵部主军政、刑部主法律和刑狱、工部主水路工程。各部长官均为尚书,副长官为侍郎。三省六部制改变了以往宰相一人执掌大权的状况,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三省六部职司划分明确,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强了中央统治力量。

明代首饰发展史

明代首饰 社会背景: 明朝(公元1368年~1644年,一说亡于1683年)是中国历史上承元朝、下启清朝的朝代,是以汉族为主推翻蒙古族统治者而建立起来的汉族复兴王朝,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建立的君主制王朝。明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是我国历史上又一个强盛的时代,文化发展的总势趋于保守。其金银器制作一改唐宋以来或丰满富丽、生机勃勃;或清秀典雅,意趣恬淡风格,而越来越趋于华丽、浓艳,宫廷气息愈来愈浓厚。那器形的雍容华贵,宝石镶嵌的色彩斑斓,特别是那满目皆是的龙凤图案,象征着不可企及的高贵与权势。由于君主制的原因各地藩王及藩王家族墓,开国功臣墓,所出金银首饰其实都以宫样为主。从元人手中接过封建社会接力棒的明代,其金银首饰突然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一改宋元金银首饰的草根本色,雍容华贵,宫廷气十足。明代金银首饰在名称上有了细致的分别,大大小小的簪钗各有其名,且由于髻(金丝发罩)的出现形成了比较固定的组合关系,而首饰的插戴之满,是明代女子的妆束风格。 对宝石的热情,元代已经开始了——新朝统治者带来对所谓“回回石头”的喜爱,此风遂盛。郑和携归珠宝,或者可以说是推波助澜。湖北钟祥明梁庄王墓出土的金镶宝簪钗不妨作为一证。而《明史》卷八二《食货六》说到嘉靖中期以后,“太仓之银,颇取入承运库,办金宝珍珠,于是猫儿睛,祖母绿,石绿,撤孛尼石,红剌石,北河洗

石,金刚钻,朱蓝石,紫英石,甘黄玉,无所不购。穆宗承之,购珠宝益急”;万历中,“帝日黩货,开采之议大兴,费以鉅万计,珠宝价增旧二十倍”;成书于万历年间的《五杂组》卷一二列举当日为世人所重的各种宝石,而曰“皆镶嵌首饰之用”,定陵以及大抵同时的藩王墓葬所出头面多以珠宝为饰,金银首饰的镶玉嵌宝,正是到了明代才大为兴盛。蒲松龄《七言杂文》咏银匠中的“簪顶牢箝石榴子”,“金镶蝴蝶闹纷纭”,便都是具体式样的描绘。宋元金银首饰多出自民间工匠之手,可明内廷设专为皇家打造首饰等金银器物的银作局关于题材,大致可以说,宋元多选择清新活泼的自然景物,明代则更倾向于把花草禽鸟组织为各种祥瑞图案。而以纹样中各个物事的谐音构成吉祥之意,也正是在明代才开始广为流行。佛教艺术以及佛教人物中的妆束和器具也是明代首饰取材的一个来源,除挑心、掩鬓外,还有佛手簪、禅杖簪等,式样细巧别致,是从世俗化了的神佛世界中生长出来的装饰趣味。而这些都可以说是以所谓“宫样”引导时代潮流。 而宫样的雍容华贵,在明代始终是为人们所钦羡、所追仿的。 工艺特点: 1、雍容华贵,宫廷气十足。。 2、民间首饰追求求善,求真,求美和迎祥祈福的心理。 3、镶嵌是明代金银首饰的特色。

浅论明代监察制度

浅论明代监察制度 我国监察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溯源于殷商和西周。从秦代开始,正式置御史府,秦汉以后形成制度。魏晋以后,制度日臻完备,至隋唐时期,监察制度开始法律化、定型化,日趋成熟。宋元时期,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到了明朝,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日 益向极端的君主专制方向发展,封建监察制度也更为完备和严密,为明朝统治树起了一根支柱。明朝监察监督机制有其独特之处,但亦因时代存在许多局限性。 一演变 明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大都由前代沿袭而来,到明代逐步完善。明代统治者总结了历史上历代治理国家的经验,尤其是吸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对于官吏的监督与纠察、强化“天子耳目”的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使明代的监察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 其一,御史制度上的创新。明初曾一度效仿元制设御史台,掌监察,之下亦效元制设殿中司和察院,成为国家三大府中尤为重要的。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撤销御使台,正是创设督察院,两年后又对其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从而完成了台、察合一的制度创新。建文帝明世祖等后继者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1]成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总揽全国监察事务。它是正二品衙门,其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主官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1111都御史各两人(正五品),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他们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权力甚大,无所不监。因此在人选和任用上,明朝极其慎重,要求也非常严格。督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但权力很大,这强化了中央对百官的监察权力,旨在使各衙门不能独断、加强皇权,促成了明王朝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之制度的建立。 其二,言谏制度上的发展。1367年,朱元璋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洪武六年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六科给事中初设,至洪武二十四年以后逐渐定型,这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假如说,督察院的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那么六科则是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二者不相统属,可互相弹劾。每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其职责是“常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2]因为六部是全国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六科一对它们的监察作为主要职责,对封建地主政权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六科给事中的威权与御史相近,但其专门化的业务监察,要求工作尚在进行当中便发现并纠正其可能的危害,消灭可能造成的损失。当然,明朝对其人选也是要求很严格的,按规定,一般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3]同时明朝也很关注给事中的考核,七品小官,其升降都要由皇帝来定度。可见,明朝大量设置台谏官,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皇权以防止权臣跋扈,另一方面则为了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以便于对内外百官行使皇帝的权力。 其三,地方监察制度的完善。明代地方行政层级工分三级,监察机构也与此相对应。朱元璋称帝前就在全国13个行政区内分设按察司,并在其下设41个按察分四。按察司为地方最高监察机构,相对于都监察院又称“外台”,虽隶属于中央的督察院,但其行事有一定的自主权。洪武二十四年敕“懿文太子巡抚陕西”[4],始创巡抚之制。宣宗时期派遣巡抚“巡行天下,安抚军民”,已成定制。这些巡视地方的监察官员若兼领其他专项事务,则称总督提督等。到明中期前后,因某种需要,这些特殊的官名已发展为固定官职,如宪宗五年(1469

中国政治制度史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 1、三公九卿 秦汉时期国家组织的主要官员。三公是秦汉最高的行政长官,秦及西汉前期是丞相(百官之首)、太尉(掌军政)和御史大夫(掌监察),西汉晚期为丞相、大司马(掌军事)、大司空(掌监察),东汉为司法、司徒、司空,但此时三公名义上分部九卿,实则丧失原有职权。秦汉九卿承担国家主要行政职能,职名前后变化较大,但组织职能相对稳定。三公九卿均由皇帝任免调动,不得世袭。到隋唐三公九卿职能被三省六部取代。 2、三省六部制 隋唐时期国家组织的核心制度。隋唐改革国家组织,开始建立三省六部制为核心的国家制度,到唐代完善这种制度。隋代三省为内史(掌拟诏制令权)、门下(掌封驳权)、尚书省(掌行政权),唐代为中书(内史省改名)、门下、尚书省。三省长官在隋唐均为丞相。六部是尚书省下辖的六个具体职能机构,分别为吏、户、礼、兵、刑、工部,长官为尚书。六部成为当时及后世中国主流的国家行政职能机构。 3、南书房 清朝的内廷机构。原为康熙帝书房。康熙十六年(1677)始选翰林等官员入值,称南书房行走,为皇帝的文学侍从,有时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诏令,故南书房一度被视为机要机构。雍正设立军机处后,不再参与国家政务。 4、军机处 清代中后期处理机要政务的中枢机构。雍正八年(1730年),为处理西北军务设立军机处,取代了议政王大臣会议参与政务的权力。军机处的人员主要有军机大臣和军机章京。军机处大臣由皇帝在满汉大学士及各部尚书、侍郎中选定;军机大臣下另有军机章京,从六部员司和内阁中书中选取,俗称“小军机”。军机处的主要职责是:恭撰上谕,参赞军国机务,参议重要政务及刑狱;用兵时则核查山川道里、兵马钱粮的树木,以备顾问;文武官员的简放、换防、引见、记名、赐与,以及拟定对外藩朝觐者的颁赐等。军机处虽能参与军国大政,决定权仍在皇帝的手中,军机大臣只是皇帝的机要秘书而已。军机处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君主的专职权力,标志着清朝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5、酎金令 汉削弱诸侯国措施之一。酌金即汉时诸侯与宗庙祭祀时随同酌(指重酿之酒)所献的黄金。文帝时规定,每年八月在长安祭高祖庙献酌饮酒时,诸侯王和列侯要按封国人口数目献黄金助祭,每千口俸金四两,余数超过五百口也是四两,由少府验收。武帝时,曾借酌金不足为名,削弱、打击诸侯王和列侯的势力。 6、乡遂制度 西周时期的地方基层社会组织。乡是国人居住之地,遂为野人居住之所。国的范围指国都及共近郊,划分为若干乡采用五家为比,五比为闾,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比、闾、族、党、州、乡)。边远农村地区衽遂制,即“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赞,五赞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邻、里、赞、鄙、县、遂)分别设“邻长、里胥、赞师、鄙正、县长和遂大夫”。乡遂制度是基层行政组织的蓝本。

高考历史易错点易混点归纳练习-分封制与宗法制

易错易混点1、分封制与宗法制 错因归纳:对分封制与宗法制的关系及二者的侧重点认识不清。 释疑解惑 维系分封制的等级秩序的一种制度保障。 2.史料中凡是涉及“家谱、宗祠、族规”“血缘亲疏”“嫡庶之辨”“祭祖”“亲属称谓” 真题突破 1.(2019·新课标全国Ⅲ卷高考·24)“教民亲爱,莫善于孝;教民礼顺,莫善于悌: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安上治民,莫善于礼。”这一思想产生的制度渊源是( ) A.宗法制 B.禅让制 C.郡县制 D.察举制 2.(2018.4·浙江高考·1)有学者在研究中国早期国家时注意到:周“克殷践奄,灭国数十,而新建之国皆其功臣昆弟甥舅,本周之臣子;而鲁卫晋齐四国,又以王室至亲为东方大藩。”这表明( ) A.官僚体制成为当时社会的主宰 B.素养不同的人享有同等的国家管理权 C.以分封制构架国家垂直管理地方形式 D.国家制度受到宗族血缘关系的明显影响3.(2017·新课标全国Ⅰ卷高考·24)周灭商之后,推行分封制,如封武王弟康叔于卫,都朝歌(今河南淇县);封周公长子伯禽于鲁,都奄(今山东曲阜);封召公奭于燕,都蓟(今北京)。分封( ) A.推动了文化的交流与文化认同B.强化了君主专制权力 C.实现了王室对地方的直接控制D.确立了贵族世袭特权 4.(2016·江苏单科·1)中国传统家族有“长兄如父”“小儿不及长孙”的说法。这些说法体现的是( ) A.家族和睦 B.等级秩序 C.贵族世袭 D.宗法观念 5.(2015·江苏单科·1)《礼记》记述了贵族朝会的列位礼节:天子南向而立;三公,中阶之前;诸侯,阼阶(东台阶)之东;诸伯,西阶之西;诸子,门东……九夷,东门外;八蛮,南门外。与此相关的政治制度是( )

明清时期中国与琉球的宗藩关系

明清时期中国与琉球的宗藩关系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 08(1)班 王玮 040801033 【摘要】华夷秩序是中国古代君主建立的传统的国际关系体系,而宗藩关系则是华夷秩序在政治上的集中体现。明洪武年间,琉球王国接受大明王朝的册封,称臣入贡,宗藩关系正式建立。明清时期本着厚往薄来的原则,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与琉球进行了有益的交流。清朝末年,随着传统的华夷秩序的解体,中国与琉球的宗藩关系也随着日本吞并琉球而不复存在。 【关键词】:华夷秩序宗藩关系琉球中国日本 华夷秩序 谈到琉球与中国的宗藩关系,不得不谈及的一个问题,便是中国古代的“华夷秩序”。华夷秩序是在古代世界的社会条件下产生的一个有理念、有原则和有着自身一套比较完备体制的国家关系体系。朱元璋曾说,“自古帝王临御天下,中国属内以制夷狄,夷狄属外以奉中国”,则是对华夷秩序论的体现。华夷秩序的内涵是:“以中华帝国为中心,在中国封建皇权的约束和保护下,建立国际和平局面;在中华封建文明的影响与制约下,促进各国的进步与繁荣。”【1】朝贡贸易是华夷秩序的经济制度体现,宗藩政治是华夷秩序的政治制度体现。 中琉宗藩关系的建立 中国与琉球的贸易往来,可追溯到隋朝以前;而中国与琉球的官方交往,最早是在隋代,那时还主要以战争形式为主。唐宋时期,两国的官方交往未有新的进展。元朝时期,才有了进一步接触。1372年,中国与琉球建立正式的邦交关系;直至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中国与琉球友好交往长达500年。 琉球,位于日本九州与中国台湾省之间的琉球群岛,面积460。平方公里,其范围大体相当于厉史上的琉球王国。历史上的琉球王国,原有岛屿36个,其中北部9岛,中部11岛,西南部16岛。对流球王国的称谓,也经历了一个过程,最初是隋朝时期,根据琉球群岛的形状,命名为“流虬”,后来有又有“流求、流球、”等称谓,直到洪武五年,即公元1372年,才正式确定为“琉球”并沿用至今。琉球王国的历史,大致分为村落时代、按司时代和王统时代。而王统时代又可分为舜天、英祖、察度、尚思绍和尚圆王统时期。英祖王统的第四代玉城王(1313年,元皇庄二年即位)。因耽于酒色,不理政务,引起了按司们的反感。不久,出现了大里按司统治下的山南、今归仁按司统治下的山北同玉城王统治下的中山相对立,合称三山鼎立,也称“三山分王”。1350年高德的浦添按司察度成为中心的统治者。由此开始了察度王统时期。到同明王朝正式建立关系时,琉球王国已是中山、山南、山北三分天下,而中山最强。其王依次为察度、承察度、怕尼芝。不久,中山王逐步统一琉球全国。所谓中琉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指中国自明代以来同中山之间的关系。1372年,明王朝“命行人杨载以即位建元诏告其国’,得到中山王察度、山南王承察度、山北王怕尼芝的响应。分别遣使奉表,贡献方物,开始了同中国正式确立友好关系的时期。【7】 中琉宗藩关系的强盛 明朝时期中国与琉球的宗藩关系,主要表现为朝贡贸易关系,重在贸易。“‘所谓朝贡贸易,即由政府遣使至海外诸国(主要是东南亚国家)颁赐明朝正朔,邀其入明朝贡,明政府对朝贡国正贡回赐,附载货物由官方给价收买或由贡使自行出

明代都司卫所与地方史研究综述

内容提要:明代相当一部分卫所具有“实土”性质,这是学界把卫所的研究与地方史地结合起来考察的前提,通过对地方卫所沿革、组织形式、职能和它对于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影响的研究来认识地方社会,在明代卫所的研究中一直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明代沿边、沿海都司卫所相比内地而言具有更加鲜明的地理特征,它们的沿革演变直接反映出明代的边防建设、民族政策,甚至国家综合实力的升降。在内地,都司卫所虽然与州县相错,然而它们分别属于相对独立的两个管理系统,各个卫所都有自己的土地和人口,对于研究明代制度、社会经济乃至清前期地方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州县赋役制度等都有重要的意义,卫所的因素在明清地方史的研究中也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关键词:都司卫所地方史研究综述 学界很早就注意到明代卫所治土辖民的特征,并依据其田土分布特点将之区分为“实土卫所”和“非实土卫所”[1]。在此基础上,顾诚先生提出明代疆土是由两大行政和军事系统管理的观点[2]。而周振鹤先生、郭红等人则先后提出、发展和完善了“军管型政区”的概念[3]。以上看法的提出无不基于明代都司卫所在边疆地区尤其是东北、西北以及西南地区不仅承担着边防职能,而且在这种组织方式下管理地方,具有某些行政区划的特征。也正是因为明代都司卫所的这种地理特征,使得它在明代乃至清代地方史的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即试图从地方史的角度对相关卫所及其变迁的研究作一次初步的爬梳。兹以辽东、西北、西南、沿海、内地为序分别叙述之。 一、东北卫所与地方史研究 辽东地区最先受到学界的关注。对于都司卫所沿革的研究,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初次形成一个热潮,体现在学界对辽东问题的关注上,这与当时的政治形势与学术态势有关。“九·一八事变”以后,东北地区的形势成为全国上下关注的焦点,而明清嬗替,满洲兴起的历史在此前的十九世纪末期二十世纪初期已经融入当时的民族主义背景,这些历史和现实的因素激起了学界对东北史地研究的热情。还有,以孟森等人为代表的学者对东北史地和满洲开国史的研究也为这一时期继续研究东北史地积淀了深厚的学术资源。这样,人们对明代卫所研究的视域最早聚焦在东北地区也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了。早期研究辽东地区卫所的主要都集中在卫所以及都司的沿革考释上。张维华的《明辽东“卫”、“都卫”、“都司”建制年代考略》(《禹贡》1934年4月,1卷4期)和《明代辽东卫所建制考略》(《禹贡》1934年6月,1卷7期)、李晋华《明代辽东卫所归附及卫所都司建制沿革》(《禹贡》1934年9月,2卷2期)、日本学者鸟居龙藏《努尔干都司考》(《燕京学报》1947年12月第3期)是较早的专篇论文。 建国以来研究辽东地区的都司卫所的研究不但深化,一方面继续考据卫所的基本沿革情况,另一方面更加侧重于卫所制度的综合研究。同时,注意民族关系,注意把明、女真、朝鲜三边的关系联合起来考察,把制度史与社会史研究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研究。继续从沿革地理的角度研究辽东地区的卫所,如杨旸《明代亦儿古里卫的设置和管辖》(《社会科学战线》1978年 1期),杨旸、吕昆《明政府对乌苏里江流域及东海滨地区的卫所设置和管辖》(《社会科学辑刊》1979年第1期),陈福林、杨旸《明朝对葛林卫的管辖》(《吉林大学学报》1979年第3期),徐建竹《明代建州卫新考》(《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4期)和《论建州左卫的建立与变迁》(《社会科学辑刊》1983年第1期),杨旸、傅朗云《明代松花江流域卫所设置考略》(《求是学刊》(《黑龙江大学学报》1983年1期),李鸿彬《简论三万卫》(《社会科学战线》1990年第1期)等。徐桂荣、刘正堃《明代辽东都司诸卫辖所考》(《辽宁大学学报》1992年第1期)一文考证出辽东军卫未必辖制5个所,推翻了明代一卫辖五所的一般说法。张世尊《明初辽东二十五卫建置考释》(《鞍山师范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第2期)对辽东二十五卫的建置作了详细地考证。研究辽东地区军屯、军户等与卫所制度相关的论著逐渐

论明朝的婚姻制度山东理工大学魏雪飞等本科论文

论明朝的婚姻制度山东理工大学魏雪飞等本科论文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论明朝的婚姻制度 摘要明朝婚姻制度有较好的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明朝的婚姻立法主要包括婚姻制度和继承制度两个方面。婚姻立法明确规定了婚姻缔结前的定婚、婚姻缔结的条件、婚姻缔结的限制和婚姻的解除等;继承制度表现为“兼祧继承”萌芽、奸生子继承权提高以及规定了赘婿继承权。明朝的婚姻制度,在保障人性最基本的需求、保护女性权利的保护和非婚生子女利益以及夫妻间忠诚义务等方面,对当代婚姻制度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明朝《大明律》婚姻法婚姻制度 作者简介:魏雪飞、郝敏,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31-02 婚姻制度,历来是一个社会基础性的问题。社会由家庭组成,家庭存在的基础是婚姻,婚姻是社会伦理关系最主要的载体,其存在是一个社会存在与发展必然的需要。明朝作为封建中央集权达到顶峰的朝代,其婚姻制度的相关内容比较完善。研究明朝的婚姻制度,对于我们今天婚姻法律制度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明朝婚姻制度的基础 (一)政治基础 从《大明律》可以看出,名例律、仓库门、课程门、仪制门等十一门的条数多于婚姻门。《大明律》一共三十门,比婚姻门条数多的篇门多为威胁封建皇权的犯罪,封建皇权的重心放在打击威胁统治的犯罪上是毋庸置疑的。因而从这个角度来讲,婚姻门在《大明律》中所占的地位是非常高的,说明明朝初期时的统治者是非常重视对于婚姻的治理的。朱元璋严令子孙遵守《大明律》,以此作为“酌中制以垂后世”的范本,因而整个明朝时期的婚姻都是很受重视的。 (二)经济基础 自宋以来,商业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到了明朝时期,国家在立法上对商业和商人由以前的打击、压制过渡到保护、鼓励。这一转变体现在婚姻制度领域主要是彩礼的大幅提高,通婚人种的限制得到放宽,甚至出现了为数不少的经济性联姻,经济性因素成为人们在择偶时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随着经济的发展,明朝的统治者更加重视以家庭为一个单位来促进经济发展,因而非常提倡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同居共财的家庭形式在东汉末年便己出现,此后一直存在,与元代相比,明代是同居共财大家庭存在较多的一个时期。《明史》载四世、五世、六世、七世、八世“同居敦睦者”,并被皇帝族表“义门”的就有数十家之多。如郑镰家族曾被表彰在宋、元、明三朝的史书上。 由于上述原因,婚姻在明朝不仅仅是“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而是掺杂了众多经济因素在内的结合,这直接影响了明朝对于婚姻的有关立法。 二、明朝的婚姻立法概况 明朝的婚姻立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婚姻制度及继承制度。 (一)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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