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

大学生在保护自己的就业权益时要做到的很重要的两点就是了解有关就业政策和法律规定,增强法律意识以及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在了解了就业权益的基本内容后,大学生还要了解一些最基本的与就业相关的法律常识,这样才能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知道用相应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与大学生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一)《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必须掌握该法律的有关内容,才能避免自己的权益遭到侵害。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法》还对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延长工作时间等做了相应的规定。

鉴于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做了很多的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二)《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调整平等主体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毕业生正式报到后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也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在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前,应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特别是订立阶段的有关注意事项,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其调整对象和适用主体,从相关法条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调整通过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即凡是通过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法调整,其他的则不予调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才适用劳动合同法。其次,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主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此处的用人单位的地域范围是境内,所以外国企业的驻华代表如果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也要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劳动合同法》还对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形式、期限、劳动合同的生效以及文本的保管、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及试用期的有关条款、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保护劳动者的切身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是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最根本最原则性的规定,主要内容有: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就业计划的制订;调配、派遣工作;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违反规定的处理等方面。它对全国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具有普遍约束力,是目前最为系统的就业规范。此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等文件,是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新政策,需要毕业生及时学习了解。

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

许多毕业生认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可以相互替代,另外,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有些用人单位也并没有马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就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代为履行劳动合同的职能。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均为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签订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处于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不能相互替代。

(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概述

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作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也简称为三方协议,是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之间就学生就业方向签订的一种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其内容包括以下五个部分:(1)用人单位的情况及意见;(2)毕业生的情况及意见;(3)学校意见;(4)备注;(5)规定条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背面)

2.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毕业生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的主体是平等的,是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订立的,并且协议书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均属于我国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所以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具有合同的属性。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起到保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各自的权益,是学校制订、国家审批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依据。

3.就业协议的签订

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洽谈、协商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便以就业协议的形式将这种关系确定下来,此即为签约。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1)用人单位在对毕业生综合考察的基础上初步确定用人意向,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接收函,毕业生凭此函到学校就业主管部门领取三方协议。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协议书中所列事项平等协商,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认真填写各项基本资料并签名盖章,如另有其他约定条款的,需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或另附补充协议。(3)学校盖章。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持就业协议书到学校就业主管部门登记盖章。学校需对就业协议书中的内容及双方签字盖章的效力进行形式审查,签署意见,然后将毕业生纳入当年的就业派遣方案。

(4)学校签署意见后,学校保留一份协议,毕业生自己执一份,并由毕业生将另一份协议及时反馈给用人单位。

签订就业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协议书一经签订,便视为生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毕业生应注意协议内容是否明确,是否完整,避免摸棱两可,含糊不清等,尤其要对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工资待遇、工作期限(包括试用期)、发展前途、社会保障、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条款更应逐字逐句推敲、斟酌,以免日后产生歧义。

(二)劳动合同概述

1.劳动合同概念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的分类

劳动合同按照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最常见的分类有:以合同的目的为标准,划分为聘用合同、录用合同、借调合同等;以合同的期限为标准,可划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者人数不同,划分为个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者的权益密切相关,毕业生在正式报到后一定要按照有关的原则、形式和内容要求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指的是劳动合同中双方共同达成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有关条款。任何一份劳动合同,都应包含两个基本部分。第一部分,又称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包含以下几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部分,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不与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双方协商约定的那部分合同内容。比如劳动者担任的职务、发生争议时解决的途径等内容。

常见的协商条款有:试用期条款、培训条款、保密条款等,在此需要提到的是,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约定,没有单独的试用期合同,用人单位和大学生约定试用期考察合格后才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这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4.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1)合法原则。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内容来把握:一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合法: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劳动者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劳动合同的所有条款都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和程序必须合法:即劳动合同必须有规范的文本,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要公平地确定合同权利义务,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合同当事人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的不利地位而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此原则尤为重要,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使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有些用人单位利用这个特点签订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如果存在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导致合同不公平或者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过高等而导致合同不公平现象,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显失公平的合同无效。

(3)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地位平等,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服从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也不允许第三者干涉劳动合同的订立。协商一致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各项条款,只有在双方充分表达自己意志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才能成立。凡是违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不得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而使他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做出某种决定的行为。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为了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等。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并选择,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各项约定。

5.劳动合同的签订

在签约的基础上,毕业生完成大学学业领取了就业报到证之后,去用人单位上班,此即为正式报到。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毕业生应及时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合同形成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劳动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基本法律特征:

一是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二是劳动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等均应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处理。

三是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过程,而不仅仅是劳动成果。只要劳动者按时完成了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工作量,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三)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签订时间不同。三方协议的签订时间是学生在校期间,而劳动合同是在大学生毕业离校后到单位正式报到后签订的。

2.主体不同。三方协议的主体是三方,即学校、大学生和用人单位;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两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3.内容不同。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而劳动合同是记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是劳动关系确立的法律凭证。

4.目的不同。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统一鉴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将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

5.适用的法律不同。三方协议的制定、发生争议后的解决主要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规定》、《民法》、《合同法》等,而劳动合同的订立以及发生争议后主要是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来解决。

所以,就业协议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大学生,千万不能因为签订了就业协议就忽视了劳动合同的签订,万一发生事故或其他劳动纠纷,则很难得到全面保护。

三、违约责任

(一)关于违约

国家基于维护广大毕业生的利益,要求用人单位维护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严肃性,就业协议一经签定,用人单位不得拒收毕业生;毕业生也不得随意更换单位,否则都属于违约行为。(二)违约处理程序

签《就业协议书》后一般不允许违约。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以及各单位在招聘时间上存在的差异,使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违约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用人单位单方面违约,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应该具有维权意识,主动运用法律的武器积极主张权利,追究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也可以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申诉,必要时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能是毕业生因为种种原因造成的违约,这时候,毕业生应该跟用人单位坦诚相商的基础上,合理的解决,取得原单位的同意后,再跟新单位签订新的三方就业协议。但任何情况下其中一方提出违约的,都须经另两方同意后才能办理并要承担违约责任。另外,毕业生还须履行以下手续:

1.要征得原用人单位同意,并出示原单位向学校开具的退函,将因此造成的对学校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小。

2.违约调整要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

3.学校审核同意毕业生个人违约后,毕业生提供新单位的接收函,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四、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概述

1.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执。

2.劳动争议的分类

按不同标准划分,劳动争议有不同的分类:

(1)按劳动者人数划分,劳动争议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个人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个人与其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是指3人以上(含3人)劳动者有共同申诉理由与其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2)按合同类型划分,劳动争议分为劳动合同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劳动合同争议,是指因确认劳动合同效力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集体合同争议,是指因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3)按争议内容划分,劳动争议分为: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退、自动离职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时、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等。

(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法》第八十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可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指在本单位内部依法成立的调解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可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地方仲裁委员会的职责: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行政机关,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仍然不能解决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

(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另外,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国务院颁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可以分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个阶段。当然,这些阶段并不是按先后顺序的,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

1.协商。《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可见,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愿协商的,可以直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

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见,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3.仲裁。《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4.诉讼。《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社会保险的有关知识

(一)社会保险概述

1.社会保险的涵义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生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的经济补偿,使他们能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2.社会保险的种类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具有强制性。(1)养老保险

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2)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政府负责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资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3)医疗保险

所谓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地由国家、单位和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个人因疾病需要获得医疗服务时,有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提供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因此,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医疗保险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4)工伤保险

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5)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二)“三险一金”与“五险一金”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生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的经济补偿,使他们能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具有强制性。“三险一金”中的“三险”是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五险一金”中的“五险”是指养老

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一金”均指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

1、怎样从招聘渠道上防患未然,维护就业权益? 在我们前面提到的几种招聘信息来源渠道中,由高校就业指导部门正式发布的需求信息以及各地方教委、人事厅(局)教育系统主办的面向大学生毕业生招聘会上所获得的需求信息,可信度相对较高。多数招聘单位都与高校或教育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建立了长期供需合作关系,招聘过程及选聘待遇都比较规范。而由一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人才交流大会,其招聘对象多为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员,对大学毕业生而言针对性不强。对于报纸及部分人才网站上发布的招聘信息,大学毕业生应慎重处理。一般来讲,地方综合性报刊所刊登的招聘消息大多面向社会人员,不适用于没有太多工作经验、社会经验的大学毕业生,同时,一些刊物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并不认真核实招聘广告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可靠性,对招聘单位自身的资质情况更是不闻不问。越是把聘用后待遇吹嘘天花乱坠的招聘信息,越是对应聘者没有任何条件限制的招聘广告越要审慎对待。同样,对于校内公共海报栏里随意张贴的各种告示、街边小广告以及公众BBS上随意发布的帖子,大学毕业生们也应持慎重的态度。各类人才网站上发布的需求信息也不宜盲从。一方面,一些投机心强的人才网站为吸引所谓“读者眼球”,将网站“人才库”和“单位信息库”盲目做大,其中各类信息的时效性往往偏差较大;另一方面,一些招聘单位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和动机,往往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甚至充当“黑中介”、“黑猎头”。据国内某大型人才网站内部人士透露,2003年该网站注册求职者人数超过30万人,而真正通过网站提供信息找到满意工作的不到300人。 或许有人会觉得,“这也要慎重,那也要慎重,找工作岂不畏首畏尾错失良机?” 我们说,与其事后后悔,不如事前三思。盲从注定会导致失败,审慎不等于惧狼畏虎。一方面,大学毕业生应多选择规范的信息来源渠道求职,另一方面,应仔细认真地分析每一条招聘信息,思考招聘条件字里行间背后的含义,有必要的话,既可以登录该招聘单位的网站或致电该单位人事部门查实有关消息,又可以向当地工商、人事部门核实该单位资质情况。2、怎样在“实习期”“试用期”维护个人的就业权益? 2009年5月,河南某大学与某市某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双方约定:该大学向这家企业提供实习学生58名,企业对实习学生进行实习教学,实习期限为2009年5月8日至11月7日。今年5月郑某等3人被学校委派到该企业实习,从事技术员工作。7月1日,3位学生在学校正常领取了大学毕业证书。随后3人提出,他们已经属于毕业生,而不再是学校委派的实习生,企业应当给予他们正常劳动者的待遇,但此要求遭到企业拒绝。学校和企业都认为只有实习期满才能获得正式员工的待遇。9月24日,3位毕业生决定离开该企业,但该企业坚持不向3人发放9月份工资,双方为工资给付等问题产生了劳动争议。此后,3位毕业生向该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认为此案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于10月23日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10月26日,3人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2月27日,郑海等3位毕业生拿到了应得的工资。 我国《劳动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聘用双方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作为就业供需市场的一项惯例,“实习期”、“试用期”也是大多数招聘单位籍以考察应聘者综合素质、能力的一种重要手段。而法律关于试用期、实习期的工资待遇问题却并没有明确表述。很多招聘单位都认为“试用期的工资完全可以由企业自主确定”。但这并不等于招聘单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任意地制定试用期员工的工资水平。因为所谓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理应支付的,足以维持职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就业权益及其法律保障

就业权益及其法律保障 大学生就业权益 一、为什么说是“就业权益”而不是“就业权利” 权益与权利的区别? 益:好处,有益的; 利:权利,利益, 法律上确认的好处. 就业权益与就业权利的区别? 就业权益:与个人就业有关的好处. 就业权利: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就业利益. (一)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基本内容 毕业生要做到顺利就业,必须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只有明确了这些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 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利: 1、获取信息权: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成功就业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 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A.信息公开: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目前大部分高校建立了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凡需要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须到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信息登记,由指导中心向毕业生发布用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和截留。 B.信息及时: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学生。 C.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做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2、接受就业指导权 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指导,包括: ①向毕业生宣传国家的有关就业方针、政策; ②宣传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原则、规定和程序; ③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需要、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 随着毕业生就业真正市场化,毕业生接受就业指导也将逐步从学校走向市场化。在这个过程中,市场指导可能就是有偿的。 3、被推荐权 高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个重要职责。经验证明,学校推荐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着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 被推荐权包括: 1、实事求是推荐:应根据毕业生实际情况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拔高毕业生在校实际表现 2、公平推荐:公平、公正推荐,给每位毕业生以推荐的机会 3、择优推荐:真正体现,优生优分、学以致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4、自主择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因此,作为求职方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绝对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将要从事的职业。 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初出校门、缺乏工作经验的毕业生,提供择业意向方面的建议、参考、推荐和引导,但不能强迫或限制他们选择职业。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作业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作业 中医系 09中医四班 分析求职各阶段侵权情形及其对策 大学生在求职时可能将面临各种骗局和陷阱。毕业生在校期间虽然掌握了文化知识和一定的专业知识,还拥有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但总体来说,还缺少人生阅历,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知识贮备普遍不足。,为帮助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擦亮慧眼。辨别真假, 提高警惕避免上当,下面介绍一些求职过程中常见的侵权违法行为以能引以为戒. 一、招聘面试阶段 1、欺骗宣传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夸大单位规模、发展前景、工资待遇等情况,或者隐瞒单位实情;有的用人单位千方百计了解毕业生的情况,却设法回避毕业生提出的了解单位的问题。这些都将导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信息不对称,侵犯了毕业生的知情权。更有甚者,恶意欺骗宣传,宣称“高薪”“高福利”“高岗位”诱惑毕业生从事名不副实的工作,严重损害毕业生利益。广大毕业生应脚踏实地,不要投机取巧,不要相信天上能掉馅饼,增强抗拒诱惑的能力,避免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 2、招聘歧视 平等就业都是法律权利,但近些年出现了不少招聘中的歧视行为:(1)性别歧视。(2)身体歧视。(3)户籍歧视。以上歧视行为侵犯了广大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需要理直气壮地予以谴责。 3、违规收费 国家有关部门早就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对员工地培训费用应当从成本中支出。因此毕业生在求职时要区分用人单位哪些做法是合理的哪些做法是不合理的,对于各种名目的收费要坚决抵制。 4、侵犯隐私 毕业生在求职时,会在相关领域如网络和求职材料上留下自己的信息资料,,这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泄漏、出售。因此,毕业生求职时不要随便将个人资料留给不可靠的单位和个人,投放网络时要选择安全防范能力强和可靠性高的网站,同时注意保密设置内容的选项。在面试时,一些用人单位的提问会涉及个人隐私,如果与工作无关或者出于恶意,毕业生有权拒绝回答;如果是出于安排合适岗位的考虑或者考察应变能力,毕业生可以视情况回答。用人单位因此获得毕业生的个人隐私后,负有保密的义务,否则构成侵权。 5、侵犯知识产权 个别用人单位通过招聘时要求毕业生提供作品或者完成某项设计工作 等方式,取得并盗用毕业生的智力成果。所以广大毕业生尤其是设计类、计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精)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 一、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概况 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自2001年以来,我国高校毕业生数量逐年大幅增加,从2001年的114万人,到2004年的280万人,再到2008年的559万人,屡创历史新高。在二○○八年社会蓝皮书发布暨中国社会形势报告会上,中国社科院表示,2007年全国495万高校毕业生中,至今仍有100万人没有找到工作,而2009年又有610万应届毕业生涌入劳动力市场,加之宏观经济受到自然灾害和国际金融风暴影响,大学生就业形势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无疑受到了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高度关注,它必将对今后大学生就业市场产生震动性的影响。那么,《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究竟是“雪中送炭”还是“雪上加霜”呢?我个人认为,对于大学生而言,《劳动合同法》既是福音,也是挑战!它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求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使得用人单位在招聘大学生时更加谨慎挑剔,进一步加剧了大学生就业市场上供大于求的矛盾。 二、《劳动合同法》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 面对增多粥少的就业形势,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给他们撑起了“保护伞”,在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报酬、试用期限等诸多方面,该法均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保障。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鉴于目前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较为普遍,《劳动合同法》特别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大学生求职应当注意这一环节。《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的义务: 第一,劳动合同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订立; 第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第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第五,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试用期限 试用期是一个敏感的阶段,应聘的毕业生虽已踏进用人单位,但在成为正式员工前总是惴惴不安,生怕失去眼前工作,所以对用人单位总是百依百顺答应一切要求。一些用人单位摸透了毕业生的这种心理,借机牟取非法利益,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手段: 一是随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原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然而却成了很多用人单位使用廉价劳动力的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针对此现象,《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 The Intervention of the Family Crisis That the Nuclear Family Meet (宋体小一加粗) 姓名:尚晓彤 系别名称:政治法律系 专业班级:社区管理与服务 081 学号: 2008753116

内容提要 实习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将已获得的教育科学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技巧实际运用于实际工作中,以提高职业教育素养的综合性教育实践活动。随着社会就业压力和社会竞争的不断加剧,在就业难背景下的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问题日益严重,健全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企业市场运作规则,努力构建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体系,是当前保证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必由之路。本文介绍了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损的情况,分析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损的原因。并从多个角度提出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护的建议及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保护

Abstract (空一行) The eminent domain, which plays a quite important role in city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which concerns to protect citizen interests, maintain the social stabilization, improve the urbanization process and promote the local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recent year, the urban has been constantly reinforced its core status in loc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ccordingly, the urban construction has been increased its scale and speed, in accordance with which the eminent domain has made a tremendous scale also. Consequently the interests conflict among the government, the remover and the removed has become more furious, which brings much more social problem and conflict raises common social attention and becomes social focus. (空一行) Key words: eminent domain ;interests conflict ;adjustment mechanism ; removal compensating Times New Roman 小4号加粗 小4号 Times New Roman 全部采用小写字母

《第九章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自测题

题干 【单选】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包括以下哪些情况 选择一项: A.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B. 行政主管部门强制解除 C.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D.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选择一项: A.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B.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前,必须经过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C. 劳动争议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D. 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前,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下列有关就业权益的表述,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 损害毕业生就业权益,并不必然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 B. 毕业生就业最重要的事情是努力找份好工作,不必花时间和精力关注自身就业权益的保护问题; C. 关注就业权益会被单位认作“刺头”,对毕业生的事业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D. 权益相对人有保证权益享有人权益实现的义务; 【单选】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 选择一项: A. 12小时

B. 4小时 C. 两天 D. 一天 【单选】毕业生享有某项就业权益,并不意味着 选择一项: A. 用人单位若侵害该项权益,就必然面临法律责任的承担 B. 在该项权益上拥有权益边界范围内的自由 C. 在该权益范围内,享有要求他人不能妨碍自身权益实现的权利 D. 该项权益没有“边界”,可以无限制地行使权益 【单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哪一方 选择一项: A.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B. 劳动监察机构 C.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D. 工会 【单选】下列对毕业生接受就业指导权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B. 因为享有接受就业指导权,所以毕业生有权要求学校作出指导其找到自己满意工作的承诺 C. 高校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是高校的一项法定义务 D. 接受就业指导权是每个毕业生都具有的权利 【单选】在符号劳动争议起诉时效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日内起诉。

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权益及其保护

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权益及其保护 目前,大学生的就业权益经常遭到侵害,这有悖于法治社会的要求。本文分析了这些现象,阐述了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内容和保护对策,以促进大学生的顺利就业。大学生就业法律权益平等就业权就业是民生之本,大学生就业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大学生就业过程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从法律的层面阐述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内容,寻求权利保护对策,就显得非常有意义。 一、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受侵害现状 在当前的大学生就业市场中,由于就业法律法规不健全、用人单位的观念、就业权益救济渠道不畅等原因,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形屡见不鲜。2005年12月,CCTV与智联招聘网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一个网上调查,结果显示,有74%的求职者遭遇过正当权益被侵害事件。具体说来,有以下三种表现。 1.大学生就业中的歧视现象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主要有户籍歧视,例如,有些地方公务员招考中排除外地生源报考。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的性别歧视,有关调查显示:55.8%的女生认为自己找工作时遭遇了性别歧视, 63. 7%的女生和47.6%的男生认为当前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是存在着/很歧视或/比较歧视女生的现象。另外,还有身高歧视、健康状况歧视、婚姻状况歧视、血型歧视等。 2.大学生就业中遭遇合同陷阱现象。有些单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无条件地延长试用期;收取各种名目的押金、培训费;更有甚者毫无资质,招聘大学生搞传销或限制大学生人身自由从事非法活动。 3.用人单位随意违约或不兑现用人协议书的条款。由于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导致随意更改就业协议内容、不实际履行就业协议条款,甚至随意解除就业协议。例如,个别单位对毕业生承诺了很多优惠待遇,但当毕业生上岗后,这些待遇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损害了毕业生的权益。再比如,很多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不给大学毕业生交/五险一金,使得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主要内容 1.大学生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权。等就业权渊源于我国宪法,是劳动权和平等权共同派生的一个权利,平等就业权综合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本人权特征,是一项具有社会性的重要权利。大学毕业生作为中国公民,享有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利。宪法第3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2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两条规定是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依据。我国5劳动法6第12条对该权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因此,当大学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时,完全可以法据理力争。 2.大学生毕业生享有民法上规定的民事权利。大学生毕业生作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作为就业协议书的一方,其权利受民法原则以及合同法的保护。民法的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对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有重要意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就业协议书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用人单位不能凌驾于毕业生之上,签定带有/霸王条款的用人协议。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毕业生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必须如实介绍自身的真实状况。就业协议书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它一经双方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当用人单位违约或不按照合同兑现义务时,毕业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3.大学生毕业生享有就业过程中的受教育权。大学毕业生作为高校的教育对象,理应享有受教育权。这种权利来自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除了传授大学生具有的专业知识外,还有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平等推荐毕业生;积极联系 就业信息;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等义务,以保证大学生顺利就业。教育部周济部长在2007年全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保护(同名10841)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保护(同名10841)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其法律保护 摘要: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近些年来,大学毕业生人数增多、就业形势严峻,毕业生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就刚刚毕业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说自身就业权益的维护显得格外重要。本文将主要针对大学生的就业权益进行论述。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 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在求职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可能的“陷阱”,求职者应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了解熟知就业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毕业后的就业的流程,从而使自己在就业时学会用政策法规保护自己,少走弯路,少受不合理的侵犯,成功就业。要做到顺利就业,在择业中就必须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只有明确了这些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 一、大学毕业生享有的主要就业权益 (一)获得招聘信息的权利。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成功就业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只有具有充分的就业招聘信息,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职业和用人单位。大学生获取信息的渠道有很多,如网络、学校招聘会、报纸杂志、电视媒体、亲戚朋友介绍、单位公告等等。信息权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信息公开: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和截留。2、信息及时: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学生。3、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做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二)享有就业指导权。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指导,包括:①向毕业生宣传国家的有关就业方针、政策;②宣传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原则、规定和程序;③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需要、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 (三)被学校推荐的权利。学校推荐经常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录用或淘汰,毕业生在就业中有权得到学校按真实情况进行推荐。高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毕业生享有的被推荐权应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如实推荐、公正推荐、择优推荐。 (四)自主选择职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因此,作为求职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喜欢和擅长的职业。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初出校门、缺乏工作经验的毕业生,提供择业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保护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保护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其法律保护 摘要: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近些年来,大学毕业生人数增多、就业形势严峻,毕业生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就刚刚毕业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说自身就业权益的维护显得格外重要。本文将主要针对大学生的就业权益进行论述。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 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在求职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可能的“陷阱”,求职者应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了解熟知就业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毕业后的就业的流程,从而使自己在就业时学会用政策法规保护自己,少走弯路,少受不合理的侵犯,成功就业。要做到顺利就业,在择业中就必须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只有明确了这些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 一、大学毕业生享有的主要就业权益 (一)获得招聘信息的权利。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成功就业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只有具有充分的就业招聘信息,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职业和用人单位。大学生获取信息的渠道有很多,如网络、学校招聘会、报纸杂志、电视媒体、亲戚朋友介绍、单位公告等等。信息权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信息公开: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和截留。2、信息及时: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学生。3、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做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二)享有就业指导权。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指导,包括:①向毕业生宣传国家的有关就业方针、政策;②宣传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原则、规定和程序;③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需要、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 (三)被学校推荐的权利。学校推荐经常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录用或淘汰,毕业生在就业中有权得到学校按真实情况进行推荐。高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毕业生享有的被推荐权应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如实推荐、公正推荐、择优推荐。 (四)自主选择职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因此,作为求职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喜欢和擅长的职业。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初出校门、缺乏工作经验的毕业生,提供择业

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法律保障分析

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法律保障分析 摘要:目前,因就业市场管理规则不完善、行业法律体系不够健全、人才供需比例失衡以及大学毕业生自身维权意识薄弱等原因,大学毕业生的合法就业权益屡屡受到侵犯。本文详细列举了我国大学毕业生所拥有的法定择业就业权益,分析研究了现阶段大学毕业生在应聘求职过程中遭遇的侵权现象,并提出了有效的解决对策,为相关维权活动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支持。 关键词:大学毕业生;法律;维权;就业 1前言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各高等院校的招生人数不断增多,各高校的毕业生人数也随之逐年增加,众多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困难问题日益凸显,很多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不良公司侵害。本文尝试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的基本内容、大学毕业生法定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并列举了毕业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合理方法。 2大学生毕业生就业权益概述 大学毕业生就业权利指的是大学毕业生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拥有的从事有报酬或预期收益的社会劳动的基本人身权利,也可概括为抓住机会把自身的生产技术和社会生产资料相结合以获利的权利[1]。根据我国相关择业就业法律政策规定大学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依法享有的基本权益主要有公平推荐权、自主择业权、接受就业指导权、公平待遇权、平等就业权、违约求偿权和就业信息获取权。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不同地区现实情况差异,毕业生还依法享有例如户口档案保存权等各类基本就业权益。 3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被侵害的常见原因 3.1就业市场规范程度不高。每个毕业季都有巨量的大学毕业生涌入人才市场,极其严重的人才供需比例不均衡加上行业规范的不完善,使得大学生就业市场产生了很多不堪入目的乱象[2]。例如:部分用人单位以内定人选的各项条件来设定具体招聘要求;某些用人单位在员工的试岗阶段和实习阶段上做手脚,任用毕业生进行短期工作而拒绝长期录用;个别的用人单位拖欠乃至扣留毕业生应得的底薪或加班费;某些无良单位在进行员工招聘时以测验报名费等名义向应聘

对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思考

姓名:刘维学号:13612083 班级:13涉护2班 对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思考 面对大学生就业难问题,高校和用人单位都及其关注大学生的实习环节,大学生是否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为衡量大学生综合素养的重要尺度,尤其是用人单位把大学生是否具有丰富的实习工作经验,作为优先录选的重要条件。但令人担忧的是,实习时期的天之骄子却处于管理的“真空”阶段。他们一旦出现工伤、酬薪等权益方面的纠纷问题时,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和程序,加上不签实习权益保障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学校、学生、实习单位都处于尴尬境遇。大学生的权益受损问题呈现上升趋势。其表现如下: 1、实习期变成“盘剥期”,无故辞退实习生或延长试用期现象长期存在。顺利通过实习期是当前大学生首先要面对的挑战,部分用人单位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利用实习生求职急切的心理,在试用期上做文章。 2、实习期间尚未享有相关基本待遇,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难以解决。理所当然,大学生的劳动付出就应该得到相关的有效补偿。作为市场主体的雇佣方,许多行为得不到规范和约束。大学生社会经验少,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他们的付出与回报比例悬殊。 3、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不签订劳动保障协议书,发生工伤、医疗等事故,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的原因探究 1、劳动力市场呈现供过于求的态势: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高校的扩张致使毕业生数量急剧增加,就业压力逐渐增大,目前大学生的就业现状不容乐观。而因此带来的劳动力市场出现供过于求的态势,这就成为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吹毛求疵的客观原因。 2、企业管理者为获取利益,不择手段降低成本。市场经济使企业有了用人自主权,竞争体制的引入使得企业臵身于市场竞争的大浪中,于是,效益便成为企业的目标。 3、大学生求职心理压力过大,求职心切,抢抓实习演习参与权。高校扩招使得大学毕业生人数也随之增加,从而导致当前就业形势的严峻,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大学生的就业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4、现阶段,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大学生的实习问题属于法律管理的“真空地带”,同时,国家的有关规定中对校外兼职和实习环节的约束太少,缺乏可操作性,造成大学生实习生活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可依。 5、大学生缺乏自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实习期间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的交涉中处于劣势,使得一部分大学生在受到侵害后,不愿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的对策与建议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大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护意识。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一般不能通过劳动监察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制度,学生权利的救济程序缺失,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学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法律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如何维护大学生职场权益

如何维护大学生职场权益 案例1:去年9月,某化妆品公司招聘校园销售代理,但拿到代理权的条件是必须得先自己掏钱买300元的产品。武汉某大学三年级的刘某花300元把产品拿回来,结果却发现此产品很难推销出去,结果这300元的产品只能被闲置了。 经笔者调查,刘某遇到的这种情况只是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为侵害大学生利益设置的陷阱之一种。一些企业或中介机构利用学生急于寻找兼职的心理,收取几百元不等的“中介费”或“押金”,最后却以未签订合同为由不予退还;还有的公司以实习为由,在公司缺人手时拿大学生当免费劳力。刘某告诉笔者,她身边的同学中,经常发生此类被坑骗的情况。 大学生兼职主要集中在家教、发传单、软件设计、导购、公关、促销员、打字员、演员、模特、歌手等领域,当兼职遇到被坑骗的情况时,有不少大学生因怕丢面子,而不了了之,有些虽然据理力争,但仅靠个人的力量往往使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案例2:沈阳某大学学生小张在大四时到一家广告公司实习。由于实习表现突出,小张与该公司达成就业意向,并签订了就业协议。双方约定,服务期为3年,如果小张提前解约必须赔偿公司1万元。至于协议中的待遇、福利等条款暂为空白,人事部门让他先签名,具体条款过几天再补上。小张觉得,自己是经熟人介绍来的,不好意思提待遇的事儿。“找个工作不容易,不敢要求太多。反正别人有啥咱有啥呗,差不了事儿。”小张便在协议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正式上班后,公司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的有效期仅1年,而且也没有提前解除合同的赔偿条款。由于待遇与其他员工相差较大,小张在工作第二年便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提出,必须按就业协议的规定赔偿1万元。 案例3:今年3月,应届大学毕业生许小姐到一家外资企业实习。7月份正式毕业后,许小姐与这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许小姐的试用期为两个月。尽管试用期内工资微薄,但许小姐十分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每天早出晚归,认真工作,没想到,在离试用期结束仅差两天时,这家公司却以“你不适合在本公司工作”为由将许小姐辞退。许小姐对此十分不解,要求公司说明辞退自己的理由。对此,公司人事主管冷冰冰地甩下一句话:“试用期内辞退员工,不需要任何理由。” 大学生兼职越来越受社会的密切关注。在大学生兼职市场在逐渐的形成和完善中的过程中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中介机构的不规范经营,兼职市场的混乱,社会信用制度的不健全,大学生本身信用及法律意识薄弱、思想道德修养不高等,导致大学生兼职期间权益问题日益突出。 不可否认,实习是大学生走向职场前的重要环节,如果有所收获,自然可以提升就业竞争力,拓展就业机会。然而,一旦事与愿违,掉进实习陷阱或自身权益受到伤害,该如何寻求保护呢 对于初入职场的大学毕业生来说,试用期是首先要面对的职场挑战,但是,把“试用期”当成“剥削期”已经成了一些无良老板逃避法定义务的惯用伎俩。在试用期期间,初入职场的劳动者在把握职场机遇的同时,也要注意了解一些劳动法律常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那么面对上诉案例,大学生有何对策维护职场权益呢 (一)学校对学生应加强就业前的指导 学校对所有在校学生进行就业前的教育,可以采取上就业指导课,开就业专题讲座,办就业宣传栏等方式,就业指导课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1.做好在校生兼职机毕业生工作的安全教育。针对目前就业过程中的用人陷阱和签订就业合同时出现的问题,一方面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另一方面,教育面向职场的大学生要注重诚信,对就业协议或就业合同要认真、仔细阅读后才能签订,并引导大学生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2.引导大学

就业权益与法律保障

就业权益与法律保障教案设计 一、教学目标 认知:了解大学生享有的就业权益、与大学生求职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常见的侵权行为、就业权益保障的基本方式 运用:能识破求职过程中的陷阱,识别不规范的劳动合同,选择最经济、最有利的方式解决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避免自身权益受侵害。 二、教学重点与难点 重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就业权益。 难点:识破求职过程中的陷阱,识别不规范的劳动合同,避免自身权益受侵害。 三、教学方法 案例探究法、小组合作法、讨论法等。 四、教学准备 教师:准备多媒体课件,查找有关备课资料。 学生:根据预习要点学习课文,讨论并思考相关问题。 五、板书设计 (略) 六、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激情引趣(15分钟) 1.教学内容 欣赏视频,导入新课。 2.授课设计

探究活动一:找工作难?找工作险?找工作不但难而且险? 播放视频新闻与案例:大学生轰抢农民工饭碗、年薪十万1500名研究生应聘卖猪肉、大学生就业难还是难就业,揭示大学生找工作不但难而且险,引导学生认知求职中必须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引出本节课要学习的内容。 (二)主动探究,体验感悟(30分钟) 第一:大学生就业中常见的权益纠纷 1.教学内容 分别介绍择业、签约、就业报到、合同履行阶段常见的权益侵害。 2.授课设计 通过案例、视频,头脑风暴法、注意事项讲解等方法分析各阶段权益侵害的最主要表现形式。 (1)择业阶段常见的侵权形式: 就业歧视 就业陷阱 侵犯隐私权 探究活动二:复印件的使用 头脑风暴:通过一张唐僧的身份证图片,让学生探究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发挥有哪些作用? 通过学生的答案,帮助学生厘清身份证作用多多的背后是要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在求职过程中,对任何一份复印件的使用都必须在显著适当位置标上“该复印件仅限XXXX用”,以使相关复印件材料作用的唯一性。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论文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作业 专业:班级:姓名:学号: 分析求职各阶段侵权情形及对策 大学生们在就业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在求职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可能的“陷阱”,求职者应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了解就业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毕业时就业的流程,从而使大学毕业生在就业时学会用政策法规保护自己,少走弯路,少受损失,成功就业。《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起到了很好的法律保障作用。毕业生要认真对待自己的就业权益,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就业权益。大学生享有的基本就业权利有:1.自主择业权2.平等就业权3.信息知情权4.公平录用权5.违约求偿权 求职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1.招聘面试阶段。2.签订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阶段。3.到单位上班阶段。 一、在招聘面试阶段,我们要注意各种陷阱,例如押金陷阱,信息陷阱,宣传陷阱,智力陷阱,高薪陷阱,试用期陷阱等。 1、仔细观察公司的外部环境和人员情况,办公所在地的环境、公司人员的基本素质等。这些摆在眼前的实物,绝不能视而不见,它们都可以较为真实地传递出公司的基本情况。 2、正规的单位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若面试地点放在临时租借的民房或者小宾馆,或是现场十分简陋,要格外提高警惕。 3、通过上网找资料、发帖询问等,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概况。对那些无法通过网站资源追踪其踪影的小公司,可以通过和前台、保安、一般职员聊天了解公司现状。 4、对亲人、老师、专业人士、同学、朋友等进行有目的的探询。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事情,千万别不好意思张口,他们站在第三者的客观角度,可以为你提供行之有效的意见和建议。 5、直接交手,试探虚实。在面试时,不用只做个回答者,有提问的机会千万要牢牢把握,别轻易失去一次上佳的了解企业的机会。在应聘过程中,留心观察工作人员的形迹,若是所谓“经理”没有任何专业素养,面试时只谈收钱的肯定是问题公司。 6、在填写个人简历时,不要在规定的表单以外的地方填写你的联系方式,这样会使所有人都看到你的联系方式,从而导致不安全的情况发生;强烈建议求职者只留本人联系电话并保持畅通,勿长时间关机,若非必要最好不留家庭电话。 二、在签订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阶段,我们要注意合同陷阱 1、合同必备条款缺失: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至少应具备以下7种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在岗位约定方面,毕业生应该注意避免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 2、违反协议或合同的违约金:按照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中可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但是其有上限。现在规定的上限是12个月的工资总和。 3、超时加班: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的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有一个完整的休息日。 4、无社保、福利:社保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就是用人单位和个人都需要缴纳。社保目前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5、向外泄漏求职者个人隐私:一些单位可能将这些个人信息作为其赚钱的资本,非法使用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遇到诸如此类的侵权问题,我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权益维护就业公平相关法律法规。

浅谈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运用

浅谈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运用 就业是民生之本,大学生就业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益市场化。大学生就业过程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法律的视角和思维审视目前大学生就业中的现象,不难看出现象的背后有很多令人深思的法律问题。因此,从法律的层面阐述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内容,寻求权利保护对策,就显得非常有意义。 在当前大学生就业市场中,由于就业法律法规不健全、用人单位的观念、就业权益救济渠道不畅等原因,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大学生要提高法律意识,知晓就业权益法律保护的内容,明确自己在就业时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形成维权意识尤为重要.与此同时,更要加强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 一、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受侵害现状 CCTV与智联招聘网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一个网上调查,结果显示,有74%的求职者遭遇过正当权益被侵害事件。具体说来,有以下三种表现: 大学生就业中的受歧视现象 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主要有户籍歧视,例如,有些地方公务员招考中排除外地生源报考。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的性别歧视,有关调查显示:55.8%的女生认为自己找工作时遭遇了性别歧视,63.7%的女生和47.6%的男生认为当前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是存在着“很歧视”或“比较歧视”女生的现象。另外还有身高歧视、健康状况歧视、婚姻状况歧视、血型歧视等。 (二)大学生就业中遭遇试用期陷阱现象 有些企业在招聘时,并不明确告知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往往很低,企业承诺转正之后工资会大幅度上涨.但是,试用期即将结束时,企业便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的”鱿鱼”.还有些单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无条件的延长试用期;收取各种名目的押金、培训费;更有甚者毫无资质,招聘大学生搞传销或限制大学生人身自由从事非法活动。 (三)用人单位随意违约或不兑现用人协议书的条款 由于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导致随意更改就业协议内容、不实际履行就业协议条款,甚至随意解除就业协议。例如,个别单位对实习期的大学生承诺了很多优惠待遇,但当大学生上岗后,这些待遇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损害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再比如,很多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不给实习期的大学生交“五险一金”,使得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主要内容 大学生就业权,是指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大学生所享有的与就业有关的权利的总称,界定为大学生获得劳动岗位的权利以及在求职过程中的相应权益。其中包括平等就业权、就业自主权、就业信息获取权、接受就业指导权、自荐与被荐权、解约与救济权。大学生就业权是大学生正当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兼具社会权和自由权的内容。 大学生享有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渊源于我国宪法,是劳动权和平等权共同派生的一个权利,平等就业权综合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本人权特征,是一项具有社会性的重要权利。大学生作为中国公民,享有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利。宪法第3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2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两条规定是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依据。我国《劳动法》第12条对该权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因此,当大学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时,完全可以法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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