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条文说明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条文说明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条文说明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条文说明

一、总则有关条文说明

1、制定依据:

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现阶段标准。随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标准应相应修改。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的原则:

(序号与《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中相应部分保持一致,以下同。)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考虑到我国幅员广阔。南北及东西的气候、物候自然条件等差异,强调因地制宜,长远与近期结合,整体与局部统筹考虑,保持自然生态,防止次生污染,增加大农业用地的战略需要。

4、名词、术语:

土地破坏、土地复垦等定义,依据《土地复垦规定》第二、三条规定。

5、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关于检验时机:

我国目前土地复垦状况,多在复土后进行一次性验收。本标准根据国内外成熟的土地复垦经验与试验研究数据,建议为二阶段验收,即,对土地地表工程完成后,进行土地质量偏重物理性能验收。在建立稳定生物层后进行第二阶段验收。这样可以全面验收复垦后土地质量及土地恢复状况。特别是用于种植的土地质量,从第二阶段验收后可直接反映土壤有机质等的恢复程度。

5.3 关于检验内容:

为使土地复垦工作纳入程序化、科学化轨道,二个阶段验收均设有文件提供,包括可行性研究文件、复垦设计文件、施工文件及相关具体文件等,以便从总体、基础上把握复垦适宜性。

二个验收阶段均有现场测试工作,这些测试项目内容包含了各种用地性能基本要求,但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

6、标准的实施:

6.2 监督部门系指省、地、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各级主管部门系指行业主管部门。

6.3 土地验收中,存在技术争议时,可以请土地技术部门参与协调。

6.4 鼓励和不排除在有条件的区域实施更严格的地方标准和部门行业标准,但它不应与本标准相矛盾。

7、各项目测试方法:

依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参考测试方法。

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有关条文说明

4、废弃露天采矿场复垦工程标准:

4.1.1 复土厚度为自然沉实土0.5m以上,耕层不少于0.2m。这一复土厚度指标是下限指标,是依据我国复垦现状并综合考虑植被特别是农作物正常生长、防止污染土源和复土经济指标等综合制订的。

全国土壤普查办公室编著的《中国土壤普查技术》一书中,关于旱地分级及参评项目指标如下(见表1、表2):

上表中引用了我国多采用类、等、级(或型)三个层次,“等”是土壤质量评价的核心部分,它反映出土壤因素及环境条件对土地利用适宜程度和生产力的高低;“级”是土壤评价的辅助单元,反映同一等内土壤对其主要利用方式、适宜性和生产潜力级差,以体现土壤等内量上差异。

本标准规定的0.5m以上复土相当于旱地“三等”,这对于通过复垦使我国增加中等地力以上的土地是适宜的。

另外,还参考了我国几年来复垦试验研究结果,参考了曾进行的尾矿库复土厚度的盆栽及田间试验。试验结果也表明,30cm以下的复土厚度不能使农作物正常生长,出现多项不良指标,而且产量随复土厚度明

显增加。实验结果是,复土厚度30cm,亩产量190kg;60cm;250kg;100cm,310kg。60cm以上生长正常,产量上升,开始可以得到较好产量。

表2 旱地级的参评项目与分级指标

我国有关省、区土地复垦标准中制定的复土厚度列表如下:

表3

国外土地复垦工作较好的美国、波兰、原苏联、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复土厚度多在1m 以上,甚至2m 以上。

在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及中国土地学会土地复垦分会组织编写的《土地复垦》一书中,

复土厚度推荐为: 表4 在有条件地区,可依据具体情况,增加复土厚度,有利于获得更好地力的土地。对于无土源复盖,需经过试验研究确证无污染者方可用于作物用地。

障碍层系指不利于根系发育的层次,例如砂浆层、砂石层、铁锰结核层、青泥层、漂洗层(白土层)等(见《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暂行技术规程》;上述表1中规定了障碍层出现深度30~60cm (三等地)。复土层内不含大于7cm 块石,系依据“6英寸表层内粒度大于3英寸的岩屑含量少于10%”(见《露天矿土地复垦》)。

粒径为0.1~1.0mm 之间为砾石,砾石的表面吸湿性和吸肥力都很小,且易溶性的养分也易于随土流失,因此复土的砾石含量要少,不大于10%为二等地的标准,见表1(5~10%)。

4.1.2 坡度条件的限制,是为防止水土流失,做到蓄水保肥。根据全国土肥总站在《耕地地力等级及中低产田土壤改良基础研究》一书中的论述,中等地力的坡度一般<5°~6°,用作水田时,坡度严格要求2°~3°,基本属于平地。

4.1.3 各类作物及植被适宜生长的土壤酸碱性不同,其适宜指标如下:

表5 各类作物对土壤酸、碱性的适宜范围

表6 南方水稻土壤PH范围

根据《农业技术经济手册》,划分土壤酸碱度的等级:

表7 土壤酸碱度的等级

考虑我国南、北方差异,旱、水地适宜PH值差异,将PH下限旱地取值为5.5,水地5.0;上限旱地8.5,水地8.0,是为使复土后土地适应作物正常生长并适应范围宽。

根据我国惯用土壤盐渍化分级标准,本标准采用作物正常生长允许最多盐份作为界限值。

表8 土壤盐渍化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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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理化性能控制指标参考值如下:

表9 各种土壤理化性状及养份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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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标准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一、总则 1. 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整治与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3. 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 3.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城市规划。强调服从国家长远利益,宏观利益。 3. 2 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设则建设。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3.3 复垦后地形地貌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3. 4 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 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3. 5 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4. 名词、术语: 4. 1 土地破坏z由于人类的生产建设活动导致土地的挖损、塌陷、压占等称之为土地破坏。 4. 2 土地复垦:指对被破坏的土地,通过采取综合整治措施,

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4. 3 土地复垦率:己复垦的土地面积与被破坏的土地面积之比。 即: L (%) =Y/PX100% 式中: L——土地复垦率(以百分率表示) Y——已复垦土地面积(公顷) P——被破坏土地面积(公顷)。 5. 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检验的时机:复垦为农用地(含林、牧、渔等)的土地复垦,一般由复垦工程和初步生态恢复二部分构成。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分为二个阶段进行。 5.1.1 第一阶段检验z在复垦工程完成后,即可申请第一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2 第二阶段检验z初步恢复生态后,进行第二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一般情况下,在复垦工程完成后第三年进行。 复垦后用于温业等养殖业时,须在第三养殖年进行第二阶段检验。 5.2 检验方法:对复垦后土地质量的检验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法。即随机抽取一定量待检验的已复垦土地作为具有代表性的独立样本进行检验,样本一般为5%---10%。 5.3 检验内容: 5.3.1 第一阶段检验内容z ·提交文件::土地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复垦设计文件、土地复垦施工文件、复垦区当地自然背景资料。 ·现场测试: 用于农业测试项目:宏观布局、覆土面积、地面坡度、平整度、覆土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xx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收集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土地复垦方案

前言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中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宜都市潘家湾大理石厂目前正在进行矿山改扩建工作,并重新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编制及评审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6]22号),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土地复垦方案部分。 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在实地勘查和广泛征求土地权利人的意见基础上,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按照“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要求及“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依据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建则建。并尽量做到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努力实现“边生产、边复垦、边受益”。 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102号)文件要求,现报请宜都市国土资源局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土地复垦方案部分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作为该矿指导矿山土地复垦工作的依据。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宜都市潘家湾大理石厂,其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过程将会造成土壤损毁、水土流失、土地利用功能降低或改变。本方案主要是针对采矿过程对土地损毁的特点以及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提出各种预防措施和生物工程措施,以减少工程建设造成的土地损毁和水土流失,恢复其生产能力、利用功能,达到治理环境、改善生态的目的。本工程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的目的在于: (1)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义务人,并将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和计划等落到实处,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等提供依据; (2)通过生物工程化学措施的实施,把项目区内的临时用地恢复其原来生态或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在此基础上进行田、水、路、林的综合整治,从而提高当地的农业生产条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适当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3)根据调查和预测结果,分别统计和确定项目区内的临时用地被损毁土地的类型和应复垦的面积,并根据各类土地的损毁范围、损毁时间、损毁性质和损毁程度,规划其复垦标准、复垦时间和复垦后的利用类型; (4)通过对主体工程设计中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措施进行效果分析和论证,提出完善、可行的复垦方案,并提出方案实施的保证措施,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相应的土地复垦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将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列入建设项目的总体安排和年度计划,按方案有计划、有组织的实施; (5)落实法律规定的生产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土地复垦范围和责任,切实把土地复垦工作纳入工程范围,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强化监管力度,抓紧抓好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工作,努力做到临时用地损毁前的数量和质量与土地复垦后的数量和质量相平衡,实现临时用地“恢复生态”的目标。 (6)复垦方案的实施,将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是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XXX的规定,为确保临时用地在期满后得到复垦,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项目建设,需使用镇村的土地作为临时用地,用地总面积 m2(其中耕地 m2),详见平面图。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到期乙方若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国土资源局重新申请,经核准后,重新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三、乙方一次性向甲方土地复垦专项帐户缴纳土地复垦押金万元,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缴清。 四、乙方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在临时用地期满后,乙方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和已审查确定的复垦方案组织复垦,确保复垦后土地的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完善。 六、乙方必须在临时用地期满后壹年内复垦完毕,并及时向甲方提出复垦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甲方在验收合格日起5日内将土地复垦押金退还乙方;若工程经验收不符合复垦标准,且经一个月整改后,仍达不到土地复垦标准,

甲方根据土地复垦程度,按比例扣收土地复垦押金,扣收比例不低于所押金额的50%。 七、若乙方在临时用地期满3个月内,未按要求组织复垦或期满未提出复垦验收申请,甲方不予返还土地复垦押金,金额作为土地复垦违约金,由甲方另行组织土地复垦或易地开垦。 八、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临时用地时,乙方需在接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无条件自行拆迁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九、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只限于乙方按批准用途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转让、抵押、交换、买卖、租赁或在该临时用地内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整理)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整理) 一、总则 1、制定依据: 为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整治与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 3.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城市规划。强调服从国家长远利益,宏观利益。 3.2 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设则建设。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3.3 复垦后地形地貌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3.4 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3.5 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4、名词、术语: 4.1 土地破坏:由于人类的生产建设活动导致土地的挖损、塌陷、压占等称之为土地破坏。

4.2 土地复垦:指对被破坏的土地,通过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4.3 土地复垦率:已复垦的土地面积与被破坏土地的面积之比。 即,L(%)=Y/P×100% 式中:L——土地复垦率(以百分率表示); Y——已复垦土地面积(公顷); P——被破坏土地面积(公顷)。 5、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检验的时机: 复垦为农用地(含林、牧、渔等)的土地复垦,一般由复垦工程和初步生态恢复二部分构成。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分为二个阶段进行。 5.1.1 第一阶段检验: 在复垦工程完成后,即可申请第一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2 第二阶段检验: 初步恢复生态后,进行第二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一般情况下,在复垦工程完成后第三年进行。 复垦后用于渔业等养殖业时,须在第三养殖年进行第二阶段检验。 5.2 检验方法: 对复垦后土地质量的检验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法。即随机抽取一定量待检验的已复垦土地作为具有代表性的独立样本进行检验,样本量一般为5~10%。 5.3 检验内容 5.3.1 第一阶段检验内容:

土地复垦相关知识.

土地复垦相关知识 一、概念 根据《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19号,1988年11月8日)第二条规定:土地复垦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和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 土地复垦政策法规依据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现状分类》等技术标准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关于放射性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7]85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8]393号) 二、土地复垦的作用和地位 1.开补充耕地之源,土地复垦是补充耕地的重要途径 2.开农业结构调整用地之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3.开生态用地之源,对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4.开建设用地之源,促进集约节约用地; 5.“十一五”期末,是保护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举措

三、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目的和作用 1.对于缴纳复垦费的,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要为政府提供判定复垦义务人是否有条件复垦的依据,根据复垦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安排,确定是否缴纳复垦费、缴纳方式、缴纳费用的计算等等。 2.对于自行复垦的,复垦方案的编制用于指导复垦义务人按计划实施土地土地复垦。复垦义务人根据批准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制定土地复垦年度计划。按照年度计划实施复垦,按阶段完成复垦后,申请验收,提交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验收通过的,复垦的土地依法交付使用;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根据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 四、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主体 依据行业特征分类: 1.采矿系统,包括煤炭开采业、铁矿山、铝土矿、石膏矿、金矿、铜矿、石棉矿、锡矿等.采矿系统可根据开采方式分为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大类。露天开采比地下开采地面扰动大,水土流失严重,但地下矿的水资源破坏和地面塌陷危害较大。 2.交通运输业、包括现有的和正在修建的铁路、公路、码头、海港、大型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等,以山区丘陵区公路、铁路建设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较为严重。 3.电力系统,主要包括火力发电站、变电站等,以粉煤灰及其堆积场造成的污染流失为主。 4.冶金系统,包括钢铁联合企业、特殊钢厂、炼铁厂、其它金属工业企业,也可包括炼焦厂,主要是尾矿、炉渣及其它废弃物乱堆乱放造成的生态环境的破坏。 5.化工系统包括硫酸厂、烧碱厂、纯碱厂、磷肥厂、橡胶厂、造纸厂等、以环境污染为主,其次是水土流失。 6.建材系统包括水泥厂、陶瓷厂、石料厂、挖砂场、石灰场、砖瓦窑等以扰动地面、挖石取土取石取砂、破坏植被造成的水土流失为主. 7.水工程:包括水库、水电站、输水工程等。大型水库、水电站和引水工程在工程建设期间对河道、沟岸、水资源等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较为突出。

土地复垦方案

前言《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中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宜都市潘家湾大理石厂目前正在进行矿山改扩建工作,并重新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编制及评审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6]22号),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土地复垦方案部分。 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在实地勘查和广泛征求土地权利人的意见基础上,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按照“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要求及“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依据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建则建。并尽量做到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努力实现“边生产、边复垦、边受益”。 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102号)文件要求,现报请宜都市国土资源局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土地复垦方案部分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作为该矿指导矿山土地复垦工作的依据。 1总则 编制目的 宜都市潘家湾大理石厂,其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过程将会造成土壤损毁、水土流失、土地利用功能降低或改变。本方案主要是针对采矿过程对土地损毁的特点以及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提出各种预防措施和生物工程措施,以减少工程建设造成的土地损毁和水土流失,恢复其生产能力、利用功能,达到治理环境、改善生态的目的。本工程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的目的在于: (1)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义务人,并将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和计划等落到实处,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甲方):安化县国土资源局 (乙方):湖南安化湘安钨业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九条和《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确保临时用地在期满后得到复垦,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尾砂矿项目建设,需使用安化县高明乡新风村罗家山的土地作为临时用地,用地总面积76683m2(其中望天田5648m2、旱土498m2、田坎4197m2、有林地12637m2、灌木林地35470m2、疏林地17899m2、农村宅基地334m2),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年月至年月。到期乙方若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经核准后,重新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三、乙方一次性向甲方土地复垦专项帐户缴纳土地复垦押金 万元,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缴清。 四、乙方不得修建队挡渣坝外的其他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在临时用地期满后,乙方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和已审查确定的复垦方案组织复垦,确保复垦后土地的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完善。 六、乙方必须在临时用地期满后壹年内复垦完毕,并及时向甲方提出复垦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甲方在验收合格日起5日内将土地复垦

押金退还乙方;若工程经验收不符合复垦标准,且经一个月整改后,仍达不到土地复垦标准,甲方根据土地复垦程度,按比例扣收土地复垦押金,扣收比例不低于所押金额的50%。 七、若乙方在临时用地期满3个月内,未按要求组织复垦或期满未提出复垦验收申请,甲方不予返还土地复垦押金,金额作为土地复垦违约金,由甲方另行组织土地复垦或易地开垦。 八、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临时用地时,乙方需在接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无条件自行拆迁临时用地上的建(构成)筑物。 九、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只限于乙方按批准用途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转让、抵押、交换、买卖、租赁或在该临时用地内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合同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

京沪高速铁路土建工程JHTJ-6标段四工区土地复垦方案 编制: 复核: 审批: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四月

目录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1) 二、复垦目标 (1) 三、工程概况 (1) 四、临时工程用地的复垦措施 (2) (一)土地复垦的原则和复垦范围 (2) (二)土地利用的现状 (2) (三)复垦的可行性分析 (3) 1. 已破坏土地现状和预测 (3) 2.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3) 3. 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 (4) 4.复垦标准 (4) (四)预防控制和复垦措施 (5) 1.预防控制措施 (5) 2.土地复垦的经济措施 (5) 3.土地复垦的技术措施 (5) 五、土地复垦效益分析 (6) 六、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 (6)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工程的合同要求,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本工程完工之后,要对临时占用的土地进行复垦和绿化,为达到节约用地,规范复垦行为,特编制本方案。 编制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关的合同文件及要求。 二、复垦目标 通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破坏土地面积,同时临建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在工程完工后通过实施复垦方案,达到重新耕植利用和环保要求。 三、工程概况 京沪高速铁路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对生态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较高。京沪高速铁路土建工程六标四工区管段(DK1222+017.8~DK1233+442)共11.424公里,地属长三角地带的苏州市相城区,经过太平、元和、黄埭、开发区四个镇,均是经济发达、土地肥沃的地区,人口密集,人均耕地较少,以种植业、养殖业和工业为主。区段内荒地较少,耕地、林地较多,其中经济林、生态园地、绿化园地、鱼塘和河流等众多,对生态环境和土地保护要求较高,施工用地和临建设施用地均须严格控制在业主指定的范围内,并做好复垦计划和方案,工程完工后及时对各种临时用地进行恢复和绿化,以达到保护土地和环保要求。本工程工期四年,土建部分工期为两年,我工区临建设施所占用的土地计划使用期限为两年。临建设施(包括搅拌站、生活区、钢筋加工场、临时施工便道和其它临时用地)计划用地168亩。

土地复垦劳务施工合同协议书

土地复垦劳务施工合同 协议书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土地复垦劳务施工合同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共同发展的原则,甲方将广西大新县土地复垦项目由乙方承包施工,为了双方的利益和明确双方的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土地复垦项目。 2、项目地点:大新县 3、项目内容:挖·装·筛分石块、土方回填平整。 4、工程量:日清出石块不低于600吨(以实际完成量为准)。 5、工费单价:人民币17.00元/吨(大写:壹拾柒元/吨),以上单价不含税金和管理费。 6、计量方式:按石块计重,以过磅清单为准。 第二条:复垦期限:壹年。 1、开工日期:2015年4月1日。 2、截止时间:2016年3月31日。 第三条:工程款结算方式 乙方机械进场,每10000(一万吨)结算一次,每期结付款按100%支付,甲方从业主公司结款后应及时支付乙方。以此类推。 第四条:安全保证金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凭信用无需支付人民币现金作为安全保证金给甲方,乙方及时组织设备进场即刻施工。 第五条: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协调业主、公司办理施工的一切合法手续,使乙方能顺利完工。 2、负责及时足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给乙方。 3、负责处理好工地的地界权和群众纠纷事宜。 4、负责及时调配运输车,转运乙方分筛石料。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负责调动机械设备,按甲方要求进行调配机械设备,确保复垦任务顺利完成。含泥量不超过10%为合格产品,超10%以上不超过30%按含泥量超出10%部分减扣。 2、负责乙方施工人员的社会治安工作,禁止在施工工地上打架、斗殴、酗酒,尊重当地的民风民俗杜绝违法违纪事件发生,如有此类事件发生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按照安全生产条例,做好安全工作,文明施工,如在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4、除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乙方必须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5、乙方现场的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乙方必须为其购买意外保险及相关保险方能进场施工。 第六条:违约责任

(技术规范标准)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条文说明

附件: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条文说明 一、总则有关条文说明 1、制定依据: 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现阶段标准。随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标准应相应修改。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的原则: (序号与《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中相应部分保持一致,以下同。)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考虑到我国幅员广阔。南北及东西的气候、物候自然条件等差异,强调因地制宜,长远与近期结合,整体与局部统筹考虑,保持自然生态,防止次生污染,增加大农业用地的战略需要。 4、名词、术语: 土地破坏、土地复垦等定义,依据《土地复垦规定》第二、三条规定。 5、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关于检验时机: 我国目前土地复垦状况,多在复土后进行一次性验收。本标准根据国内外成熟的土地复垦经验与试验研究数据,建议为二阶段验收,即,对土地地表工程完成后,进行土地质量偏重物理性能验收。在建立稳定生物层后进行第二阶段验收。这样可以全面验收复垦后土地质量及土地恢复状况。特别是用于种植的土地质量,从第二阶段验收后可直接反映土壤有机质等的恢复程度。 5.3 关于检验内容: 为使土地复垦工作纳入程序化、科学化轨道,二个阶段验收均设有文件提供,包括可行性研究文件、复垦设计文件、施工文件及相关具体文件等,以便从总体、基础上把握复垦适宜性。 二个验收阶段均有现场测试工作,这些测试项目内容包含了各种用地性能基本要求,但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 6、标准的实施: 6.2 监督部门系指省、地、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各级主管部门系指行业主管部门。 6.3 土地验收中,存在技术争议时,可以请土地技术部门参与协调。 6.4 鼓励和不排除在有条件的区域实施更严格的地方标准和部门行业标准,但它不应与本标准相矛盾。 7、各项目测试方法: 依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参考测试方法。 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有关条文说明 4、废弃露天采矿场复垦工程标准:

土地复垦方案

附件1: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内容和格式) (封面) ****项目 土地复垦方案 报告书 项目单位: 编制单位: 年月日 1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个人):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送审时间: 2

编制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3

目录 1 总则 (5) 1.l 编制目的 (5) l.2 编制原则 (5) 1.3 编制依据 (5) l.4 目标 (6) 1.5 服务年限 (6) 1.6 主要计量单位 (6) 2 项目概况 (6) 2.1 项目简介 (6) 2.2 项目所在地区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概况 (7) 2.3 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 (7) 2.4 项目生产工艺流程 (7) 3 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7) 3.l 已破坏土地现状 (7) 3.2 拟破坏土地预测 (7) 3.3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8) 3.4 土地复垦可行性评价 (8) 3.5 复垦标准 (8) 4 预防控制与复垦措施 (8) 4.1 预防控制措施 (8) 4.2 工程技术措施 (8) 4.3 生物化学措施 (8) 5 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 (9) 5.1 工程设计 (9) 5.2 工程量测算 (9) 6 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测算 (9) 7 土地复垦效益分析 (9) 8 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 (9) 9 保障措施 (9) 10 成果要求 (10) 附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依据土地复垦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有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制定以下编制要求。 1 总则 1.l 编制目的 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将生产建设单位的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和计划等落到实处;为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等提供依据。 l.2 编制原则 根据当地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按照经济可行、技术科学合理、综合效益最佳和便于操作的要求,结合项目特征和实际情况,体现以下复垦原则: (一)源头控制、预防与复垦相结合; (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三)因地制宜,优先用于农业。 1.3 编制依据 (一)《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划; (三)地方性土地复垦相关法规; (四)国家有关土地复垦政策性文件; (五)《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使用)等技术标准。 5

土地复垦合同书

土地复垦合同书 甲方:宁武县薛家洼乡宽草坪村委会 乙方:宁武县薛家洼乡弘泽养殖专业合作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西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确保临时用地在期满后得到复垦,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根据薛家洼乡弘泽养殖专业合作社的项目建设需要,乙方需使用乡村土地平方米,作为临时用地。 二、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到期乙方若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甲方重新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届满,乙方应在30日内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构)筑物,及时清理废弃物,并按照国家复垦技术标准恢复土地原貌(原有的耕作条件)并保证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等的完善。 四、乙方必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屇满后30日内将临时

用地复垦完毕,及时向甲方提出复垦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将土地复垦保证金(不含利息)退还乙方:如经验收不符合耕地复垦标准,责令乙方在30日内继续整改,仍还不到前款规定的复垦标准的,则由甲方代乙方组织进行土地复垦,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按照《山西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依法对乙方进行处罚。 若在临时期满后30日内,乙方未按要求进行复垦,且未提出土地复垦验收申请的,视乙方违约,甲方扣收全部土地复垦保证金,由甲方组织土地复垦,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该临时用地时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并退还该土地。 六、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只限乙方按批准用途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买卖交换、租赁。转让、赠与、抵押,不得在该临时用地内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条文说明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条文说明 一、总则有关条文说明 1、制定依据: 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现阶段标准。随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标准应相应修改。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的原则: (序号与《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中相应部分保持一致,以下同。)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考虑到我国幅员广阔。南北及东西的气候、物候自然条件等差异,强调因地制宜,长远与近期结合,整体与局部统筹考虑,保持自然生态,防止次生污染,增加大农业用地的战略需要。 4、名词、术语: 土地破坏、土地复垦等定义,依据《土地复垦规定》第二、三条规定。 5、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关于检验时机: 我国目前土地复垦状况,多在复土后进行一次性验收。本标准根据国内外成熟的土地复垦经验与试验研究数据,建议为二阶段验收,即,对土地地表工程完成后,进行土地质量偏重物理性能验收。在建立稳定生物层后进行第二阶段验收。这样可以全面验收复垦后土地质量及土地恢复状况。特别是用于种植的土地质量,从第二阶段验收后可直接反映土壤有机质等的恢复程度。 5.3 关于检验内容: 为使土地复垦工作纳入程序化、科学化轨道,二个阶段验收均设有文件提供,包括可行性研究文件、复垦设计文件、施工文件及相关具体文件等,以便从总体、基础上把握复垦适宜性。 二个验收阶段均有现场测试工作,这些测试项目内容包含了各种用地性能基本要求,但要结合当地具

体情况。 6、标准的实施: 6.2 监督部门系指省、地、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各级主管部门系指行业主管部门。 6.3 土地验收中,存在技术争议时,可以请土地技术部门参与协调。 6.4 鼓励和不排除在有条件的区域实施更严格的地方标准和部门行业标准,但它不应与本标准相矛盾。 7、各项目测试方法: 依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参考测试方法。 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有关条文说明 4、废弃露天采矿场复垦工程标准: 4.1.1 复土厚度为自然沉实土0.5m以上,耕层不少于0.2m。这一复土厚度指标是下限指标,是依据我国复垦现状并综合考虑植被特别是农作物正常生长、防止污染土源和复土经济指标等综合制订的。 全国土壤普查办公室编著的《中国土壤普查技术》一书中,关于旱地分级及参评项目指标如下(见表1、表2): 上表中引用了我国多采用类、等、级(或型)三个层次,“等”是土壤质量评价的核心部分,它反映出土壤因素及环境条件对土地利用适宜程度和生产力的高低;“级”是土壤评价的辅助单元,反映同一等内土壤对其主要利用方式、适宜性和生产潜力级差,以体现土壤等内量上差异。 本标准规定的0.5m以上复土相当于旱地“三等”,这对于通过复垦使我国增加中等地力以上的土地是适宜的。 另外,还参考了我国几年来复垦试验研究结果,参考了曾进行的尾矿库复土厚度的盆栽及田间试验。试验结果也表明,30cm以下的复土厚度不能使农作物正常生长,出现多项不良指标,而且产量随复土厚度明显增加。实验结果是,复土厚度30cm,亩产量190kg;60cm;250kg;100cm,310kg。60cm以上生长正常,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最新.pdf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

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 垦 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低碳发展与土地复垦政策法律研究报告

低碳发展与土地复垦政策法律研究报告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2010-11-20 浏览:177 一、国内外低碳发展与土地复垦政策研究进展 (一)低碳理论与实践研究 1.低碳发展的内涵及其研究进展 低碳发展是低碳经济的重要内容,它源于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而低碳经济是低碳发展、低碳产业、低碳技术、低碳生活等一类经济形态的总称,是从高碳能源时代向低碳能源时代演化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其内涵是,通过更少的自然资源消耗和更少的环境污染,获得更多经济产出,创造更高生活标准和更好生活质量。为缓解全球气候变暖趋势,1997年12月由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京都通过了《京都议定书》,2005年2月16日在全球正式生效。旨在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议定书》是一部限制世界各国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国际法案。它规定,所有发达国家在2008年到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比1990年削减5.2%。同时规定,包括中国和印度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可自愿制定削减排放量目标。2006年,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尼古拉斯?斯特恩牵头做出的《斯特恩报告》指出,全球以每年1%GDP的投入,可以避免将来每年5%—20%GDP的损失,呼吁全球向低碳经济转型。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提出《低碳经济法案》,表明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有望成为美国未来的重要战略选择。200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制订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巴厘岛路线图”,真正将低碳经济概念由一个国家范畴扩充到全球范围内,为全球进一步迈向低碳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有里程碑的意义。200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该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为“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从技术特性上看,低碳经济在实质上是要提高能源效率和发展清洁能源,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 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中,低碳经济正在越来越广泛地影响到我们的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在低碳经济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理论上取得了一定的突破。目前,国内外低碳经济发展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1)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指导思想和原则等基本问题研究;(2)低碳经济的主要特征和层次结构研究;(3)低碳研究的主要方向和具体产业的低碳发展途径研究,包括增强碳汇能力、调整产品结构、资源节约、替代高碳原料、提高能源利用率、提高行业标准、引导低碳消费等;(4)低碳经济背景下的能源发展策略,包括包括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资源整合、发展清洁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技术、加大能源利用效率、调整绿色能源定价等;(5)低碳经济政策研究,涉及法律规范、税收优惠、金融投资、财政补贴、技术创新、贸易约束等;(6)低碳经济发展的技术支撑与评价指标体系等。总体来看,因研究视角不同,进展不一,差异较大。大多学者结合自身研究领域,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定义,但对低碳经济内涵的理解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在低碳经济的实证研究方面,开始将经验曲线、生态足迹法、脱钩理论等运用于低碳经济研究,取得一些突破,但对法律政策、实证研究以及低碳经济发展水平等缺乏可行的评价体系。从各国实际出发,提升总结了许多先进的低碳发展技术,应用于低碳经济发展实践,但

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指标 1. 选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采矿、挖砂、取土、水利、交通等生产建设活动产生的废弃土地。包括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砂矿等矿山的露天采矿场、最终采掘带沟道、截水沟、采矿沉陷区、废石场、尾矿库、储灰场、储泥场、渣场,以及其他工业废弃物堆场等各类矿山场地的复垦。 2. 复垦工艺构成: 复垦土地用于农、林、牧业时复垦工艺一般为二部分构成。即复垦工程和恢复生态两个阶段。由于复垦后用途不同,有的只有复垦工程一个阶段。 3. 复垦工程标准通则: 3. 1 待复垦场地背景资料具备,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土壤、植被、区域自然环境和简要社会环境等;待复垦场地原用途的设计、运行及闭坑设计资料;复垦场利用方向设计论证资料等。 3.2 待复垦场地利用类型的选择:应与当地地形、地貌及环境相协调。 3.3 待复垦场地及边坡稳定性可靠,原有工程设施(坝、堤、堪等)稳定(含地震情况下)。 3.4 用作复垦场的覆盖材料,不应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如复垦场地含有毒有害成分时,应先处置去除,视其废弃物性质、场地条件、必要时设置隔离层后再行覆盖。充分利用从废弃地收集的表土作为顶部覆盖层。 3.5 覆盖后的复垦场地规范、平整。覆盖层容重等满足复垦利用要求。 3.6 复垦场地有满足要求的排水设施,防洪标准符合当地要求。 3.7 复垦场地有控制水土流失的措施。

3.8 复垦场地有控制污染措施,包括空气、地表水、地下水等。 3.9 复垦场地道路、交通干线布置合理。 4. 废弃露天采矿场复垦工程标准: 4.1 部分浅采场用于农、林、牧业时复垦工程标准: 4.1.1 覆土厚度为自然沉实土壤0.5米以上。 4.1.2 覆土后场地平整,地面坡度一般不超过5度。用作水田时,坡度一般不超过2--3度,用作林业、牧业时,坡度一般不超过25度。 4.1.3 覆土土壤PH值范围,一般为5.5-----8.5,含盐量不大于0.3%。 4.1.4 排水设施满足场地要求,防洪满足当地标准。 4.1.5 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边坡宜植被保护。 4.2 露采场用于渔业(含养殖业)时复垦工程标准: 4.2.1 有适宜的水源补给,水质符合标准。 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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