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员服务簿任解职签注问题的思考

关于船员服务簿任解职签注问题的思考
关于船员服务簿任解职签注问题的思考

21第41卷 第5期①《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②《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

关于船员服务簿任解职签注问题的思考

郭 峰

摘要:在当前船员服务簿任解职签注实践中,存在着对部分未规范签注行为缺少罚则的问题。通过分析认为该问题系立法时义务和责任规定未对称所致,并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澄清实践中对某些条款认识的误区。建议尽快完善立法,并建立健全内河船员信息管理系统。

关键词:船员服务簿;任解职签注;法律解释;内河船员信息管理系统

DOI:10.16176/https://www.360docs.net/doc/ff16037554.html,ki.21-1284.2018.05.004

一、问题的提出

船员服务资历是船员取得适任资格证书的必要

条件,而船员任解职信息是服务资历的重要内容,

其签注应予以认真对待。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要求①,船员上船任职后和

离船解职前,应主动将船员服务簿提交给船长办理

任解职签注。船长应当为本船船员办理任解职签

注,在船员服务簿中及时、如实记载其服务资历和

任职表现。船长的任职签注由离任船长负责签注,

船长的解职签注由接任船长负责签注。因船舶新投

入运行、报废等特殊情况无离任或者接任船长时,

船长的任解职,在境内由船舶靠泊地海事管理机构

签注;在境外由船长本人签注。

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笔者发现未规范签注的

情况并不鲜见,主要表现为“漏签”和“错签”。

“漏签”系指应当签注的内容没有签注,比如仅有

任职签注,但没有相应的解职签注,或者相反,甚

或任解职签注都缺失。“错签”包括两种,一种是

签注错误,比如没有如实签注任解职时间。另一种

是无权签注的人实施了签注,比如当船船长自己给自己签注。在发现上述不合规情况时,海事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有关规定②进行相应处理。在有关罚则中,处罚对象明确规定是船长。如果系船员没有提交服务簿导致未规范签注,目前没有对应的罚则。同时,这里作为处罚对象的船长系指上任船长(针对任职签注不规范)或接任船长(针对解职签注不规范),如果是当船船长给自己签注,也缺少对应罚则。由此带来了一个问题,对于非船长原因导致的未规范签注行为(包括当船船长给自己签注的情况)应如何对待?二、问题的分析(一)问题源于立法时义务和责任规定的不对称现行规定将处罚对象仅明确为船长,这可能是立法者认为规范签注的义务主体是船长,故在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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